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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7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玖月;又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其最先判決確定之日期為92年 9月29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92年11月 4日),其於判決確定後再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規定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蒼法 官 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姿秀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