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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8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1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強暴脫逃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暴脫逃未遂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參、肆、伍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如附表編號肆、伍被告所犯之罪,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惟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參之搶奪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三年確定,顯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不在得予減刑之列,檢察官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董武全法 官 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儒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