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聲減字第 8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之罪均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其宣告刑均減刑至有期徒刑六月以下,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楊子莊法 官 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貞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