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利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吳森豐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乃玉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