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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6 年重上更(四)字第 4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戊 ○ ○選任辯護人 曾 怡 靜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 ○ ○選任辯護人 蔡 進 欽 律師

蘇 正 信 律師蔡 弘 琳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86號中華民國90年10月0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2950、129

78、12996號,88年度偵字第196、4434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戊○○、丙○○部分撤銷。

戊○○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新台幣拾萬元沒收,其餘共同所得新台幣貳仟伍佰參拾參萬玖仟零肆拾陸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帶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丙○○公務員,共同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新台幣拾萬元沒收,其餘共同所得新台幣貳仟伍佰參拾參萬玖仟零肆拾陸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帶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林碧華(即戊○○母親,本件因未到案現另案通緝中)自民國(下同)八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二月廿八日止,擔任台南縣善化鎮鎮長,主管鎮公所公用工程招標及發包事務;丙○○則自八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三月間止,擔任臺南縣善化鎮公所總務,經辦該鎮公所公用工程招標及發包事務;渠等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戊○○係林碧華次子,為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竟與林碧華、丙○○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及收取工程回扣之概括犯意聯絡,期間由林碧華見於「台南縣善化鎮公所營繕工程暨購置定置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八十年二月修訂)第三條甲項第三款:「營繕工程在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不含五百萬元)一六六萬元以上者,在本所門首公告五日,並以公告副本通知當地有關工會殷實廠商,簽請鎮長進行比價或議價」之規定,乃先將該鎮公所發包工程,分割為總工程款五百萬元以下,即藉行政之方法規避前揭公開招標之程序;且若工程定有底價者,則分別由林碧華、丙○○或戊○○,將該國防以外應秘密之底價消息,洩漏給庚○○(協和建材行負責人,已經原審判決免刑確定)、甲○○(合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已經本院更㈠審判決無罪確定)、己○○(借用力英土木包工業、力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或久元土木包工業之牌照,已經本院更㈠審判決無罪確定)、許作舟(萬客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已經本院上訴審判決免刑確定)、子○○(即蘇俊銘,嘉豐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已經本院更㈠審判決無罪確定)、壬○○(未於原審到案,現經原審通緝中)、乙○○(已經本院更㈠審判決無罪確定)、丁○○(已經本院更㈠審判決無罪確定)等包商(癸○○及辛○○除外)知悉,再指定上開包商同時出具二家或三家廠商牌照,以比價或議價程序,分別標得如附表所示之工程;事後則由林碧華親自或透過丙○○、戊○○,分別向庚○○、甲○○、己○○、許作舟、蘇俊銘、壬○○、乙○○、丁○○等包商(惟癸○○、辛○○除外),收取標得工程之工程款或工程總價款百分之十金額,作為回扣。惟其中庚○○若使用實際由戊○○家族經營之「炳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牌照得標者,則由戊○○自工程款中,直接扣取回扣款,再轉交予林碧華收受。嗣庚○○、甲○○、己○○、許作舟、蘇俊銘、壬○○、乙○○及丁○○等人,於取得第一期工程款後,即合併二或數工程款百分之十金額,充為「回扣」,分別將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回扣 (其中附表一合約編號211、222、229、230、232、233、239、253、254、262、264、265、266、267、268、272、

273、289、294、308、310、317、320、323、325、326、

342、343、344、346、354、358、359、360共三十四件內載有回扣部分,其餘附表二至附表八部分全部有回扣),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千五百四十三萬九千零四十六元(詳如附表九所示),交付予林碧華,或透過丙○○、戊○○轉交林碧華;而林碧華則不定期給付丙○○數千元至萬餘元不等,總計十萬元回扣之扣款,作為丙○○個人零用金。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報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包括共同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物證),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戊○○、丙○○及其選任辯護人等表示無意見(見本院更㈢審卷第31至50、142至157頁及本院更㈣審97年2月27日審理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已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證人等之陳述及文書等物證作成時之客觀情況,認為適當,而查無其他違法不實之情事,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該調查、偵訊筆錄復經被詢問人閱覽後親自簽名或簽名捺印,又無其他證據證明有何非法取證情形,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甲、有罪部分:

一、被告戊○○部分: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矢口否認有上揭收取工程回扣及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行;辯稱:有關招標工程切割部分,其不清楚;又其只有拿二次紙條給庚○○,上面有寫數字,但什麼意思他不知道;而廠商並沒有告訴其包裹裡面是什麼東西,所以他不知道裡面是錢;且整個工程四年來有幾百件,其他人是否有洩漏底價他不知道;至他母親收多少回扣,其亦不知情云云。惟查:

㈠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部分:

⑴被告戊○○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以下簡稱調查站

)訊問、檢察官偵查、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已分別供稱:「在我母親指定由甲○○等人,借牌圍標善化鎮公所相關工程開標前,我母親訂立底價時,除將底價封籤外,均會另謄一張底價置於鎮長室抽屜;一般均會事先應前揭甲○○等人要求,將底價洩漏給他們,俾使他們得以接近底價,圍標取得工程,有時甲○○等人,被指定承包商因故,無法找到我母親取得底價時,均會找我,由我逕自取出我母親預留備份底價單,並將底價洩漏給他們。」(見調查站卷㈠第129至134頁)、「庚○○有二次,己○○一次,其他底標可能是透過林碧華或丙○○得知(指曾洩漏底價給何人、次數)。」「是的(指曾洩漏底價一次給己○○)。」(見偵查卷㈢第25頁)、「我從丙○○那邊拿兩次上面有數字的紙條,給庚○○和己○○。」(見原審卷㈠第169至170頁)、「我不清楚預留備份的底價單,寫的是什麼東西,只知是一些數字,應該是底價,事後我母親跟我說,那是底價。」(見本院上訴卷㈠第196頁)等語在卷。

⑵證人庚○○於調查站訊問、檢察官偵查及本院上訴審審理時

分別供稱:「工程底價一般是由丙○○記在小紙條上,私下交給我,有時戊○○也會將記有工程底價小紙條交給我。」(見調查站卷㈠第174至176頁)、「實際有幾次忘了,約在四次至七次,金額均約在一、二百萬元間(指送回扣給戊○○之情形)。」「都是丙○○或是戊○○將底價記在小紙條交給我,二人次數約各一半。」(見偵查卷㈢第43及44頁均反面)、「工程要發,林碧華會要我們去拿標單,有二、三次戊○○拿一次紙條給我,那是鎮長要他交給我的。當時戊○○在別的建設公司上班,我在林碧華忙時,要他拿紙條給我,是相約在善化鎮路上交給我的。」(見本院上訴卷㈡第82頁)等情無訛在卷。

⑶經本院更四審於97年4月2日再傳訊證人庚○○就有關戊○○、丙○○有洩漏底價給庚○○部分再證述如下:

審判長問:你以前說是戊○○、丙○○有洩漏底價給你的部

分,是否實在?庚○○答:實在。

⑷依上,綜合被告戊○○及證人庚○○之前揭供、證述內容以

觀,渠等所述,相互一致,並無矛盾之處;顯然被告戊○○及證人庚○○之前揭供、證述內容俱與事實相符,依當時之客觀情境,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自可採為證據;再觀之被告戊○○既將記有工程底價小紙條,交付於包商甲○○、庚○○等人,且交付工程底價時機,均係在善化鎮鎮公所辦理工程發包前,復囑咐各承包商,應於請領第一期工程款後,以工程款百分之十比例,充作回扣,交付鎮長林碧華;可見被告戊○○於工程發包前,即已將底價洩漏於包商甲○○等人,復囑咐被指定之包商,應交付工程款百分之十作為回扣;顯見被告戊○○於交付紙條之初,便已明知該紙條所記載數字,即為公告待標工程之工程底價,殆可確認。因之,被告戊○○辯稱:其於交付小紙條時,不知該紙條記載內容即為工程底價云云,應為飾責之詞,不足採信。因之,被告戊○○確有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行,已臻明確。至被告戊○○雖於調查站時雖供稱:另有洩漏底價予鎮民代表胡瑞男乙情,然其事後已否認其事,且查無事證證明上情,此部分又未經檢察官起訴,因而不另予審究,附此敘明。

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

①附表所示之工程,均由林碧華指定特定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部分:

⑴被告戊○○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實際上我母親在善

化鎮長任內,確實將該公所所發包工程,大部分事先指定由甲○○,許作舟、己○○、庚○○、蘇俊銘、蔡政憲、壬○○等人借牌圍標承做,並於事成之後,由我負責向他們收取一成之工程回扣,再以現金轉交我母親」、「甲○○曾與我合夥興建販厝,許作舟是我以前的老板,己○○係我學長,庚○○係甲○○介紹給我認識,蘇俊銘係我原公司同事,蔡政憲係我國中同學,壬○○係蔡政憲父親,全部均係由我引薦給我母親林碧華認識;在我母親同意渠等承做公所特定工程後,即由他們提供三家借牌商,辦理登錄,再事先指定他們,以個別所提供二或三家牌照圍標取得工程,一般我母親均會將工程款,壓低在五百萬元以下,以規避公開招標,直接指定三家廠商進行公開比價,或二家進行議價,俾使甲○○等人,得以自己所提供廠家,進行圍標事宜。」(見調查站卷㈠第129頁反面至134頁)等語。

⑵被告丙○○於於調查站訊問及檢察官偵查時則分別供稱:「

林碧華‧‧私下勾串好特定承包商後,他們均會事先告知我,該件工程已指定由何人承作,要我直接與被指定承作廠商庚○○等人聯繫,促由他們提供參與圍標廠商名稱及相關資料,並由我虛偽填具工程招標發包簽呈及附呈廠商名冊,由林碧華於事先勾串所知圍標廠商名稱上蓋章,虛偽指定參與比價、議價之廠商,再由我直接通知庚○○等被指定廠商,前來一次領取二或三家標單封,並由庚○○等人,以林碧華所圈選廠商名義圍標,以低於底價零至二萬元不等之工程款得標承作該工程;由於開標前事先指定何人承作工程,均由林碧華‧‧私下逕與廠商談妥相關事宜,所以我只奉命行事,直接與被指定廠商協調補齊發包程序及書面資料,至底價洩漏,應在林碧華等事先與廠商勾串時即已提供,俾使渠等填寫標單。」(見偵查卷㈠第15頁)、「投標廠商係由林碧華指定,林碧華先跟我說,這些工程指定由哪幾家廠商投標,我再通知庚○○等人,投標廠商為哪幾家,請他們拿資料來辦理。」「都是林碧華指定,胡榮顯沒有‧‧反而是戊○○曾指示我找特定廠商來承包工程,林碧華曾指定庚○○、己○○、甲○○(八十三年)、壬○○,戊○○指定許作舟。」(見偵查卷㈠23、38頁背面)等情。

⑶依上所述,本案林碧華為收取回扣,並依「台南縣善化鎮公

所營繕工程暨購置定置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80年2月修訂,詳外放證物)第三條第甲項第三款:「營繕工程在五百萬元以下(不含五百萬元)一六六萬元以上者,在本所門首公告五日,並以公告副本通知當地有關工會殷實廠商,簽請鎮長進行比價或議價」之規定,事先將臺南縣善化鎮鎮公所應辦理之營繕工程,分割為工程款五百萬元以下,以此行政方法規避招標程序,再由其個人直接指定相關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復指示被告戊○○引薦交往密切友人(甲○○曾與被告戊○○合夥興建販厝,己○○係被告戊○○學長,子○○為被告戊○○之原公司同事,詳戊○○在調查站之供述)與其認識,以便與林碧華個人配合進行比價或議價程序,並達成交付回扣約定,已如前述;再參諸林碧華將工程分割為工程款五百萬元以下,究其目的係為向包商收取回扣,而被告戊○○居間介紹熟識友人與林碧華認識,並由被告丙○○通知被指定特定廠商,領取二或三家廠商標單封以觀;可見被告戊○○、丙○○均明知林碧華分割工程係為規避公開招標,便於指定特定廠商承作,以達向包商收取回扣之目的,洵堪認定。

②經林碧華指定之廠商於請領工程款後,均交付工程款百分之

十回扣部分 (其中附表一合約編號內載有★回扣者以外則不包括在內):

⑴被告戊○○於調查站訊問、檢察官偵查及本院上訴審審理時

分別供稱:「甲○○、許作舟、己○○、庚○○、蘇俊銘、壬○○在被指定借牌圍標取得工程前,即與我母親約定事成後必須支付一成工程款回扣;他們一般均會在施工中(大部分均在取得第一期工程款時)將工程回扣以現金交給我,其金額每次均在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一般均好幾個工程合併致送);我收款後,再親自轉交由我母親收受,但庚○○因經常使用炳華公司牌照,所以工程回扣,有時會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庚○○使用其他牌照承做工程回扣,有時會用匯款或轉帳方式,直接匯入張郁雯(按係戊○○小姨子)帳戶(善化農會或台企善化分行)給我。」「甲○○等人工程回扣,有部分是直接交給我母親收受,但大部分,均交付予我轉交;通常他們交付回扣前,均會打我行動電話,再約定交款地點,大部分交款方式均由甲○○、己○○、庚○○、蘇俊銘開車,載我在善化鎮的市區繞走,親自在他們車上,將款項交給我;而壬○○部分,係我直接至他龜仔港住處收取,而許作舟則直接將工程回扣,交給我母親。」「我只記得向【甲○○、庚○○】所收工程款回扣較多,但實際上,自甲○○、庚○○、許作舟、己○○、蘇俊銘、壬○○等人,所收工程回扣,因時間久遠,我未累加,並不清楚,若貴站以他們分別承作的工程款合計,再以百分之十,核算工程回扣,應即是我們所收工程回扣。」(見調查站卷㈠第129至134頁),「【甲○○】二、三次,地點有一次在他合益公司,其他地點,是他開車過來,在約定地點載我,在汽車行進當中,將裝賄款袋子交給我,一開始我不知金額數目,其中有一次,我打開看是二百多萬元;己○○有四、五次,金額都在二、三十萬元,地點都是在車上;庚○○有七、八次,金額每次有一、二百萬元,地點也是在車上;壬○○一次,我到他家龜子巷住處,收取金額四十七萬多元;蘇俊銘一次,地點是拿到炳華公司給我,金額二十萬元;上述所收金額,都交我母親林碧華,回扣金額大概是工程款的一成(指其曾向幾個人收過回扣款?次數?地點?方式及金額如何計算)。」「曾向己○○、【甲○○】、蘇俊銘收取回扣。」(見偵查卷㈢第24頁反面至25頁、74頁),「是的(指是否在取得工程底價前,已約定好分別向庚○○、【甲○○】、己○○、許作舟、乙○○、丁○○、蘇俊銘、壬○○等包商,收取工程款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回扣)。」(見本院上訴卷㈠第197頁)等語在卷。

⑵而證人許作舟於調查站訊問、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審理時已

供述:「我現在係萬客隆營造公司負責人、(林碧華)是上屆善化鎮長,任鎮長前三、四年我們即有緣在一起合夥做生意,前述善化鎮公所工程(辦公廳修繕及玄關水泥坡度路改建工程),就是他上任後告訴我有該件工程要發包,雙方交密,他的小孩都叫我叔叔。」「林碧華有暗示我支付一般行情回扣。」「八十三年十二月間,施作初期,林碧華就向我先借走五十萬元,八十四年完工後,探得一般回扣費行情,係工程款的百分之十至十五,我自認施工品質良好,而於完工驗收後,核算該善化鎮公所辦公廳修繕工程,原工程款四百六十七萬餘元,變更為五百十四萬餘元,後又追加為一百十萬元,加上玄關工程二十八萬五千元,其百分之十,為六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即係回扣款,我扣除她已拿走借款五十萬元,而於八十四年九月間,將餘款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開立台南三信中華分社本公司一八七七五○帳號支票一張(票碼0000000),交付林碧華子戊○○親收。」「六十五萬餘元,係分兩次交付,第一次在八十三年十二月間某日,由我親自交給林碧華收受,地點已忘記了,第二次係於八十四年九月間,戊○○至台南市○○路○○○號八樓本公司領取,並在本公司收款簽收回單簽名;林碧華在施工初期,即向我借走五十萬元,工程完工後,我探聽一般回扣行情,是百分之十至十五,因自認工程品質良好,只願致送百分之十,終依他的意思交付款項,因前面他已借走五十萬元,我便主動先扣除,將餘款交給戊○○。」「存款四十九萬元(即編號⒈—⒉會計憑證八三、十二、二日傳票),係原本公司交付善化鎮公所的工程履約保證金,後來改為舖保,由公所退還至本公司三信中華分社一八七六之七號帳戶,佣金支出即係前述交付林碧華該筆五十萬元借款,我們從前述該筆四十九萬元提出後,再從該分社本公司一八七七—○帳號,提領一萬元支付該款。」、「(編號⒈—⒍、

八四、九、十八及八四、九、二五轉帳傳票)這是前述本公司,交付林碧華六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明細,包括戊○○簽領及回扣款的核算(10%)。」「(編號⒊—⒉帳冊)是八十三年十二月二一日,林碧華借走五十萬元,及交付林碧華前述善化鎮公所修繕工程款十分之一,計六十二萬四千二百八十五元款項記載。」(見調查站卷㈠第12至16頁),「我承包工程後林碧華先向我借五十萬元後,暗示我要致送回扣,我自認品質良好,所以只送一成。」(見偵查卷㈢第44至45頁),「是鎮長暗示我要拿回扣,是他兒子過來拿的,如附表二件工程,但其實只有一件工程,我給他的票是入張郁雯帳戶,張郁雯是戊○○的小姨子。」「是鎮長向我暗示,須給付工程款的一成作為回扣。」(見原審卷㈠第141頁、原審卷㈢第109頁)等情。

⑶又證人被告庚○○於調查站訊問及檢察官偵查中已供稱:「

林碧華回扣計算方式,係以總工程款之一成計算,‧‧。」「林碧華都是透過其次子戊○○,向我收取回扣,大都是在工程合約訂定後,向我收取工程款一成回扣,有時是數個工程合併計算,湊成整數交付回扣,我是直接提領現金,再和戊○○約定地點,有時在我車上,有時在戊○○車上交付回扣。」「工程回扣我皆是交付予戊○○,但因我實際承作善化鎮公所相關工程,件數頗多,實在無法記清,但以工程款一成,作為回扣款,就是我所致送回扣款。」「《光復路四—二二號道路工程》,及《善化鎮內都市○○○○道路工程》,係我幫合益公司代工,其回扣款並非我處理,故扣除該二件工程,回扣款我致送一千一百零九萬五千一百十元,給林碧華及戊○○。」「我交付予戊○○回扣款,皆以現金支付,不記載在帳簿,多是累積數個工程後,合併交付,而且一次所致送金額,皆在一百萬元以上。」(見調查站卷㈠第174至176頁),「送回扣給戊○○,有幾次忘了,約在四次至七次,金額均約在一、二百萬元間;都是丙○○或是戊○○將底價記在小紙條交給我,二人次數約各一半;戊○○並告知回扣是工程款的一成。」(見偵查卷㈢第43頁反面)等語。

⑷經本院更四審於97年4月2日再傳訊證人庚○○就送回扣給戊

○○之細節經仔細詰問結果,庚○○在86年6月30日以前超過一百萬元以上者才有送一成之回扣,至於86年7月1日以後則未再送回扣 (詳附表一合約編號內載有★回扣者),其證述如下:

法官 問:戊○○在調查站講說你交回扣戊○○時,都是你

開車,在善化市區遶走時,在你車上交給戊○○有七、八次,每次新台幣約有一、二百萬元,你有何意見?庚○○答:每一次一、二百萬元是正確。

法官 問:你交回扣給戊○○時是否在善化區內你的車上,

是否?庚○○答:對。

法官 問:你曾經在調查站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你承

辦善化鎮公所工程是一百萬以下的工程,你就再也沒有交回扣給戊○○、林碧華,是否?(提示交閱調查站卷一第174頁背面筆錄並告以要旨)庚○○答:當時我在調查站講的時間因為比較接近,以調查站所講比較正確。

法官 問:換句話你在調查站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你

承辦善化鎮公所工程是一百萬以下的工程,戊○○、林碧華沒有收扣,是否?庚○○答:是。

法官 問:如果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工程款超過一百萬元

,是否有收回扣?庚○○答: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就都沒有拿回扣。

法官 問: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鎮○○○○路西間農

路改善工程,工程款是一百九十五萬元,這一筆已經超過一百萬元,是否送回扣給戊○○、林碧華?庚○○答:那時已經公開招標,所以這一筆我沒有送回扣。法官 問: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你承作的工程是否送回

扣給林碧華、戊○○?庚○○答:有。

法官 問:你交回扣給戊○○、林碧華,是否為你承作工程

款的一成?庚○○答:是。

法官 問:你從八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至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

所承作善化鎮公所工程都有交一成回扣給戊○○、林碧華,對不對?庚○○答:這一段時間並不是每一件工程都有送回扣,一百

萬元以下的工程沒有送回扣,五百萬元以下至一百萬以上的工程才有送回扣一成。

審判長問:你剛才說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工程款五百萬

元以下一百萬元以上才收一成回扣,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沒有收回扣,是否?庚○○答:是。

如依證人被告庚○○再於97年4月2日本院更四審到庭經仔細詰問後之證述以觀,庚○○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林碧華、戊○○等人,就未再向庚○○收取回扣,而86年6月30日以前則以工程款有超過一百萬元部分,林碧華、戊○○始有收取回扣,本院認證人庚○○於本院更四審到庭係經本院就細節部分再詰問證人庚○○,而庚○○亦再仔細回想後始回答,則證人庚○○於附表一所送之回扣金額應係10,070,900元為正確。

⑸再證人甲○○本院上訴審審理時供稱:「戊○○事後,曾告

訴我要按照規矩,給他回扣。」(見本院上訴卷㈡第104頁)等情。

⑹【最高法院96台上字第6277號96年11月16日發回意旨部分】

以:證人甲○○於本院上訴審係稱:「(你說戊○○有跟你說其他廠商都有照規矩給他回扣?)那是事後說的。我聽他這麼講之後,我就沒有再接工程了。」等語(見本上訴卷第一0四頁),未指證有依上訴人戊○○之要求給付回扣之情事,且查該證人於調查站供稱:「自林碧華指定由我承作其任內相關工程後,約半年後某日下午,我正好至善化鎮公所辦事,戊○○正好在場,胡某即私下向我表示,其他得標承作之廠商,均有按規矩給付固定成數之工程回扣予他們母子,要我日後比照辦理,我因被指定承作之工程進行不順遂,所以當場只答應考慮照辦,但事前、事後我均未曾給予他們任何工程回扣,只是他們母子只要到高雄,我均會出面招待款宴」等詞(見調查站卷? 第一四三頁背面至第一四四頁)云云。此部分經查:

被告戊○○已在調查站訊問、檢察官偵查及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分別坦承有向甲○○收取回扣情事甚詳在卷如下:

被告戊○○於調查站訊問供稱:「【甲○○】…在被指定借牌圍標取得工程前,即與我母親約定事成後必須支付一成工程款回扣;他們一般均會在施工中(大部分均在取得第一期工程款時)將工程回扣以現金交給我,其金額每次均在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一般均好幾個工程合併致送);我收款後,再親自轉交由我母親收受」「甲○○等人工程回扣,有部分是直接交給我母親收受,但大部分,均交付予我轉交;通常他們交付回扣前,均會打我行動電話,再約定交款地點,大部分交款方式均由甲○○…開車,載我在善化鎮的市區繞走,親自在他們車上,將款項交給我。」「我只記得向【甲○○、庚○○】所收工程款回扣較多,但實際上,自甲○○等人,所收工程回扣,因時間久遠,我未累加,並不清楚,若貴站以他們分別承作的工程款合計,再以百分之十,核算工程回扣,應即是我們所收工程回扣。」(見調查站卷㈠第129至134頁),被告戊○○於偵查中供承「【甲○○】二、三次,地點有一次在他合益公司,其他地點,是他開車過來,在約定地點載我,在汽車行進當中,將裝賄款袋子交給我,一開始我不知金額數目,其中有一次,我打開看是二百多萬元;上述所收金額,都交我母親林碧華,回扣金額大概是工程款的一成(指其曾向幾個人收過回扣款?次數?地點?方式及金額如何計算)。」「曾向【甲○○】…收取回扣。」(見偵查卷㈢第24頁反面至25頁、74頁),被告戊○○於本院上訴審供承「是的(指是否在取得工程底價前,已約定好分別向【甲○○】…等包商,收取工程款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回扣)。」(見本院上訴卷㈠第197頁)等語在卷。

如依上述被告戊○○供承有向甲○○收取回扣之時間、地點、方法、次數等詞以觀,收取回扣者已有承認,惟送回扣者雖不承認,本院依經驗與常理法則以觀,甲○○確有送回扣給被告林碧華、戊○○等人為真實,雖然證人甲○○事後均否認有交付回扣給被告林碧華、戊○○情事,而甲○○雖承認曾在善化市區之伊車上將現金交給戊○○,但卻屢辯稱係與林碧華之借貸關係云云,但若屬借貸關係要返還,可用匯款或支票之方式支付較為安全,何以每次均將現金一、二百萬元親自交付給戊○○轉交給林碧華之理,顯然不符一般借款返還之經驗法則,亦有違一般常理。

而證人甲○○於97年4月2日本院更四審到庭時亦坦承有在車上交將現金給戊○○之事實:

法官 問:為何你在車上將現金交給戊○○?甲○○答:是林碧華的要求。

法官 問:你一共拿幾次現金給戊○○?甲○○答:我記得分批將現金交給戊○○,………,實際次數我不記得。

法官 問:你每一次大約多少交給戊○○多少錢?甲○○答:每次最少約有二、三百萬元。

法官 問:如果是借貸的話,為何你不用支票或轉帳方式交

給戊○○?甲○○答:是林碧華的要求要用現金。

法官 問:交錢是否在你車上?甲○○答:是,是我從高雄開車到善化,在善化市區內在我的車上交給戊○○。

依上被告戊○○之供述以觀,被告戊○○確有向甲○○收取

如附表五所示工程之回扣應係屬實,依甲○○之證述,每次交給戊○○現金二、三百萬元,被告戊○○稱向甲○○收取現金二、三次,而甲○○所送之回扣依附表五所載共五百二十萬三千八百六十元,並無不符,雖然甲○○與林碧華曾有借貸關係,而甲○○亦證稱在車上交給戊○○之款項係屬借貸關係之返還云云,但要借貸關係要返還款項,依常理可用匯款或支票給付之方式交付較為安全,不必以在車上每次用現金二、三百萬元交付之方式,既危險又不合常理已如上述,因此證人甲○○與林碧華縱有借貸之關係屬實,但核與上開交付工程回扣之款項係屬另一回事,是證人甲○○事後否認有交付回扣給林碧華、戊○○情事,純係迴護及為了怕涉及行賄罪責所為之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因此被告林碧華、戊○○亦有向甲○○收取如附表五所示工程回扣之犯行亦堪以認定。

⑺另證人即「萬客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蘇慧娥於調查站

訊問時則證述:「依據萬客隆營造公司帳冊登載,萬客隆營造承包三項工程(即善化鎮公所辦公廳大門玄關水泥路改建工程、修繕工程、修繕工程追加工程)總合約金額,為六百五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二元,已付給善化鎮長林碧華百分之十回扣,即六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回扣。」「本公司係以參與善化鎮公所辦公廳修繕工程,所退還四十九萬元押標金兌領後再加一萬元,湊足五十萬元,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交付予林碧華;後來該工程,有辦理變更設計,並追加預算,再加上本公司承包善化鎮公所辦公廳大門玄關水泥路改建工程,致總工程款,為六百五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二元,付予林碧華百分之十工程回扣,為六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扣除先前已先支付五十萬元,故本公司於八十四年九月十八日,開立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帳號1877—5—0支票一張(號碼NO-0000000)、面額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支票給林碧華,並由戊○○親自到萬客隆營造,向公司會計簽領。」「編號⒈—⒉會計憑證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萬客隆營造,該轉帳傳票意義,係指善化鎮公所,退還本公司押標金四十九萬元公庫支票,經提領兌現後,再加上一萬元,湊足五十萬元,交付林碧華。」「本公司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轉帳傳票即載明,應付林碧華,共六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回扣,計算方式,如支付明細,扣除先前已支付五十萬元,餘款開立前述支票一張,並由戊○○親自,在收款簽收回單簽名,以示收訖;而本公司會則將支付林碧華工程回扣,記載於二頁帳冊中。」「編號⒊—⒉帳冊第三七頁,該佣金支出係為本公司總帳,即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先支付五十萬元,先登錄於本公司總分類帳,當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將回扣尾款,全部付予林碧華後,即將該筆五十萬元回扣,沖轉至前述二頁個案帳冊中。」(見調查站卷㈠第58至61頁)等語。另於本院更㈢審審理時復具結證述:「是萬客隆營造公司的,不是萬客隆建設公司。我是萬客隆建設公司的財務經理,我是按照萬客隆營造公司的帳載來說明(指提示調查站卷㈠第62至68頁之傳票、簽收回單、帳冊等影本,予證人閱覽,這些憑證帳冊是不是萬客隆建設公司的)。」等情無訛在卷(見本院更㈢審卷第117頁)。

⑻證人即「萬客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會計湯雅惠於調查站訊

問時證述:「編號⒈—⒉會計憑證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萬客隆營造,該轉帳傳票,確係由我製作,其意義係指,善化鎮公所,退還給萬客隆營造押標金四十九萬元公庫支票,經過銀行行庫兌現提領後,再加上一萬元,湊足五十萬元交付善化鎮長林碧華,作為工程回扣佣金。」「該轉帳傳票收款簽收單及其後支付明細計算式,亦係我所製作;在支付明細計算式中,即明白列出萬客隆營造承包善化鎮公所,辦公廳修繕工程,及其後該工程,辦理變更設計,並追加預算,再加所承包善化鎮公所辦公廳大門玄關水泥路改建工程,總工程款為六百五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二元,應付予林碧華十%工程回扣,為六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扣除先前已先付五十萬元,尚應付予林碧華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工程回扣;我在八十四年九月十八日,即開出萬客隆營造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帳號一八七七—五—○號,面額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支票(號碼NO-0000000),作為交付林碧華工程回扣,由其次子戊○○親自簽領。」(見調查站卷㈠第77至78頁反面)等情,並有「萬客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二件、收款簽收回單、會計憑證、帳冊及佣金支出等在卷可稽(見調查站卷㈠第62至68頁)。

③依上所述,可知廠商【甲○○】等人,承作臺南縣善化鎮公

所工程,取得第一期工程款後,即合併數工程之回扣給付林碧華,其中部分回扣,係直接交付林碧華收受,大部分則先交付被告戊○○,再由被告戊○○轉交予林碧華;而交付地點,分別在【甲○○】等人車上,或由被告戊○○直接至包商住處收取。再者,「萬客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許作舟,於承作善化鎮公所辦公廳修繕,經變更設計及追加工程,加上玄關水泥坡度路改建工程,總工程款共計六百五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元,依渠等約定回扣款即為六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其中除由林碧華親自向許作舟收取五十萬元工程回扣外,餘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即由被告戊○○親至「萬客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領取支票,並在萬客隆公司收款簽收回單簽名領取,已如前述,並屬真實。則參諸被告戊○○事前引薦熟識包商友人與林碧華認識,林碧華復將工程款,分割為五百萬元以下,以行政方法規避公開招標程序,再由被告戊○○將工程底價,洩漏給包商即甲○○等人,並向【甲○○】暗示,應循通例,交付總工程款一成回扣給林碧華,且被告戊○○亦親自向包商收取回扣以察,被告戊○○係基於與林碧華、丙○○(理由詳後述部分所載)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先後向被告【甲○○】等包商,收取回扣共二千五百四十三萬九千零四十六元,則參諸按刑法上之幫助犯,固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惟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倘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犯;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苟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擔實施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1333號判例參照);易言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參照)以觀,被告戊○○與林碧華等人間就前揭所犯之罪間,具有共同正犯之關係,應堪認定。

④又證人即包商庚○○若借用炳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牌照得標

者,則由被告戊○○自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回扣款後,再轉交林碧華收受等情,已據被告戊○○於調查站詢問及本院更㈠審時分別供稱:「張郁雯係我太太張郁敏妹妹,係炳華建設公司業務人員,炳華營造公司承作善化鎮公所工程,均係庚○○施作。由於已向包商收取一成工程回扣,所以未再向包商收取借牌費。」(見調查站卷㈠第133頁,偵查卷㈢第7、9頁),「共有多少錢匯入張郁雯帳戶,我不清楚,張郁雯帳戶,係於八十八年設立炳華營造公司後,交給庚○○使用,每一次標善化鎮公所工程,不一定是以炳華公司的名義去標。」(見本院更㈠卷㈠第135至137頁)等語。而證人張郁雯於調查站詢問證稱:戊○○係我姊夫,伊於八十三年底,應戊○○之邀,至炳華營造有限公司,擔任業務經理;炳華營造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鄭百宏,但鄭百宏為戊○○姊夫之姊夫,而炳華營造公司,應係戊○○家族所有,至誰為實際負責人,伊不清楚;伊在炳華營造公司,主要業務負責相關工程款項及押標金提領、支付,但該款項全部,係由戊○○交代我去處理,我在任職期間,戊○○及庚○○妻子楊月英均曾指示,或拜託我前往善化鎮農會,以取款條領出,取款前已取得萬客隆等廠商印鑑,由萬客隆等廠商承攬鎮公所工程款項,有時領出全部轉交戊○○或楊月英,有時則將工程款項全數,轉往伊設於善化鎮農會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但該帳戶為公司在使用,伊僅聽命於戊○○,至款項做何用途,伊不清楚等語(見調查站卷㈠第72至74頁)。究之渠等所供證述內容以觀,證人張郁雯為被告戊○○小姨子,在炳華營造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負責工程款項及押標金提領、支付等事宜;惟炳華營造公司牌照,通常由庚○○借用牌照承包工程,庚○○借牌承包施工完畢,須經由炳華營造公司協力,始得請領工程款,而該公司實際上又遭林碧華、被告戊○○等人掌控。因此,庚○○若使用炳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牌照得標,則工程回扣款直接由被告戊○○自工程款中直接扣下,而無須再由庚○○交付回扣,自屬事理之常,亦無違一般經驗法則。

⑤至被告戊○○雖辯稱:承包工程的人所送回扣,要我轉交給

我母親,大多以坐他們的車子,在善化鎮繞,後來在車上交錢;其事後才知那包東西是回扣,在轉交時廠商沒有告訴他裡面是什麼東西,所以不知道裡面是錢云云。惟查被告戊○○曾直接向甲○○表示,應依慣例交付工程款一成回扣給林碧華之事實,已據證人甲○○供明在卷;且包商應交付回扣,大部分係由被告戊○○經手,被告戊○○亦曾直接至包商壬○○住處收取回扣,均如前述。可見被告戊○○於收取回扣之初,即已明知包商所交付之物,係屬回扣;況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更㈡審理時自陳:有一次甲○○」給伊一包東西時,伊有打開看,裡面都是錢(見偵查卷㈢第24頁反面、25頁,本院更㈡卷第151頁)等語無訛在卷;是被告戊○○上開所辯,自非可取。至被告戊○○於調查中供稱:「鍾志超」有交付一成回扣,蘇俊榮有交付一百多萬元等語;然其事後於審理時即否認此事,且公訴人就鍾志超、蘇俊榮部分亦認未收取回扣,而未起訴,加以蘇俊榮為癸○○使用牌照之健樹公司之代表,被告於調查中又供稱未向癸○○收取回扣,足見被告調查時所為上開供述,並不足採,附為敘明。

㈢綜上所述,綜合被告戊○○及證人許作舟、庚○○、甲○○

、蘇慧娥及湯雅惠之前揭供、證述內容以察,渠等所述,相互一致,並無矛盾之處;顯然被告戊○○及證人庚○○等之前揭供、證述內容俱與事實相符,依當時之客觀情境,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自可採為證據;再觀之又有在庚○○之處所扣得之工程明細三冊、營運資料六冊、雜記簿二本、支票簿三本、合約書二冊、支票頭十一本、存摺十四本、印章三大包可憑,及萬客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憑證六冊、工程合約書十三本、帳冊二冊、財務報表一冊、發票簿及存摺二本可稽,暨在蘇俊銘處扣得工程合約十冊、投標資料四冊、押標金匯款收據一冊、比價通知單一冊、工程結算書一冊、工程預算表一冊、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影本一冊、銀行交易明細一冊等資料在卷可憑;被告戊○○確有上揭之收取工程回扣及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部分:訊據被告丙○○對其曾任職臺南縣善化鎮公所總務,而林碧華曾不定期給付數千元至萬餘元不等,共十萬元零用金,及經辦如附表所示工程發包事宜;及有將底價洩漏給庚○○、己○○、甲○○、乙○○、丁○○等人之事實,固不否認;惟矢口否認有收取工程回扣,並辯稱:議價都有按程序辦理,提報三家由鎮長勾選,鎮長拿三、五千元,是因為如果她不在,要我帶上級視察人員去吃便餐,我不知道有回扣之事云云。惟查:

㈠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部分:

⑴被告丙○○於原審審理時已坦認:「我只是洩漏工程底價給

己○○,大約在八十四年底於善化鎮公所洩漏的,那是當時鎮長林碧華交代我洩漏的;我洩漏了三、四次,那些工程我忘記了。」「只有洩漏給己○○,並沒有再給其他人。」「我拿給己○○,他就知道了,這是鎮長交代我拿給他的,我知道條子寫的是工程底價,我拿三次給他。」(見原審卷㈢第30至34頁)等語無訛在卷。

⑵被告戊○○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曾洩漏底價給庚○○有

二次,己○○一次,其他底標可能是透過林碧華或丙○○得知。」(見偵查卷㈢第25頁)等情。

⑶而證人庚○○於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工程底

價一般是,由丙○○記在小紙條上私下交給我。」(見調查站卷㈠第176頁),「都是丙○○或是戊○○將底價,記在小紙條交給我,二人次數約各一半。」(見偵查卷㈢第44頁)等語。

⑷又證人子○○於調查站詢及檢察官偵查時分別自承:「其承

攬善化鎮公所工程,事實上該公所在公告招標前,即已內定由伊承攬,在公告招標當天,為符合招標作業程序,乃由該公所總務丙○○,通知我出具兩份或三份的標單,做不實比價,而陪標聯祥或佳品、萬順等土木包工業之押標金,絕大部分也是由我支付,少部分由陪標商代墊;前述我承攬工程,照理講應由善化鎮公所,前鎮長林碧華內定由我承攬,至內定過程,我不清楚,但據我所知,均會在招標前,由承辦人總務丙○○勾出三家土木包工業,再由鎮長林碧華決行,以符合招標比價程序。」(見調查站卷㈠第26頁反面、27頁),「丙○○曾將底價,寫在紙條上交給我,次數約二、三次。」(見偵查卷㈢第49頁)等情。

⑸另證人己○○於調查站詢問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林碧華擔

任鎮長期間,友人(原書為胡榮顯,後刪除)建議我乾脆自己做,我乃找胡榮顯研究,能否讓我取得善化鎮公所工程,胡榮顯表示可以試看看;用指定廠商方式,讓我順利取得工程,並介紹公所承辦人丙○○與我認識,後來約八十三年八月間,我第一次參與該公所工程,我先向力英、昇峰、日郁等土木包工業借牌,並將該三家廠商名單交給丙○○,要求並直接通知這三家廠商來參與工程比價,丙○○等公所人員,果然配合我以指定廠商方式,讓我順利取得工程。」(見調查站卷㈠第36至37頁),「是丙○○告訴我(底價)的、丙○○他有拿三次條子給我,在公所拿給我的,上面寫著數字。」(見原審卷㈠第141頁、原審卷㈢第34頁)等語。

⑹再證人乙○○於調查站詢問時復證稱:丙○○通知伊承包水

電工程,並要伊借牌陪標,陪標之押標金亦由伊代繳。」(見偵查卷㈠第47頁)等情。

⑺依上所述,被告丙○○既已自承於工程發包前,經由鎮長林

碧華指示,將工程底價洩漏於包商己○○等人,已如前述;經核與被告戊○○所供大致相符。復經包商庚○○、子○○等人證稱曾經由被告丙○○處,取得工程底價等語明確;顯見被告丙○○確於工程發包前,即已將底價,洩漏於包商己○○、子○○及庚○○等人,應堪認定。雖被告丙○○嗣後供稱:僅洩漏底價於己○○一人云云,惟與前甫經到案所供齟齬,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並無足取。因之,被告丙○○確有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行,已臻明確。

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

⑴被告丙○○於調查站訊問、檢察官偵查及本院上訴審審理時

已分別供稱:「工程發包前,林碧華均指示我,並在公所事先準備廠商一覽表,圈選三家,且說明由那家得標,我依指示通知渠指定承攬廠商來投標,該廠商不必問我,即會準備林碧華所圈選三家廠商投標資料參與投標。」(見調查站卷㈠第136、136-1頁)、「我未通知另二家陪標廠商,亦未告訴指定廠商,因被指定承攬廠商,事先已與林碧華勾結好,且被指定承攬廠商前來領標時,一次領三支標單,標單上即有被指定廠商通知單。」(見調查站卷㈠第136-1頁)、「廠商沒有給我任何好處,但是林碧華會不定期拿一萬二千元或一萬三千元,給我說是當零用金,林碧華確實拿給我的次數,我記不得,大概有十餘次。」(見調查站卷㈠第138頁)、「在我擔任善化鎮公所總務期間,林碧華均事先將工程分割,把工程款壓低在五百萬元以下,以規避公開招標程序,且在各項工程發包前(不論係一百六十萬元以下,指定兩家廠商議價,或五百萬元以下,指定三家廠商公開比價),林碧華或胡榮顯,均會事先指定包商承作,僅要求我虛偽補足發包程序及書面資料。」(見偵查卷㈠第12頁)、「林碧華在工程發包前,即違規所指定特定廠商,實際承作相關工程者,有庚○○、己○○、蘇俊銘、許作舟,我任內善化公所所發包工程,幾乎全部,均私下指定由他們分別承作。」(見偵查卷㈠第12頁反面),「林碧華私下勾串好特定承包商後,他們均會事先告知我,該件工程已指定由何人承作,要我直接與被指定承作庚○○等人聯繫,促由他們提供參與圍標廠商名稱及相關資料,並由我虛偽填具工程招標發包簽呈及附呈廠商名冊,由林碧華於事先勾串所知圍標廠商名稱上蓋章,虛偽指定參與比價、議價之廠商,再由我直接通知庚○○等被指定廠商,前來一次取領二或三家標單封,並由庚○○等,以林碧華所圈選廠商名義圍標,以低於底價零至二萬元不等工程款,得標承作該工程。」(見偵查卷㈠第13頁)、「由於事先已將工程指定由庚○○等承作,所以開標只是形式,開標時均只有被指定承作廠商,持用名義上圍標二或三家廠商印鑑資料到場,其餘陪標廠商,從未實際到場。」(見偵查卷㈠第13頁反面)、「由於開標前,事先指定何人承作工程,均已由林碧華,私下逕與廠商談妥相關事宜,所以我只是奉命行事,直接與被指定廠商,協調補齊發包程序及書面資料,至底價洩漏,應在林碧華等事先與廠商勾串時,即已提供,俾使渠等填寫標單。」(見偵查卷㈠第15頁)、「公所五百萬元以下工程,發包方式分二種,指定比價及指定議價,在一百六十五萬元以下,用議價方式,由二家以上廠商出具標單,以金額較低者為得標;如一百六十五萬元以上,則要由三家以上廠商,出具標單比價,以不超過底價,最低者得標;我曾經洩漏底價給庚○○、蘇俊銘、己○○。」(見偵查卷㈢第73至74頁)、「丁○○提供瀛裕興、山上、銘億、宏光謄源、渝興、乙○○提供誠源行、新市、銘億、渝興、山上,其中重疊部分,他們二家都指供。」「他們二家平時都與鎮長接洽,遇到鎮長不在時,我有給過他們二人底價數次,水電部分有收回扣,依工程款的一成計算,他們二人領款後,會交給我轉交林碧華數次,很多次地點有在公所,還有他們二人家裡,又丁○○及乙○○,他二人在過年過節時,都將錢裝在盒子,託我轉交林碧華,數目我不清楚。」(見偵查卷㈠第12頁反面,偵查卷㈢第75頁反面、76頁,偵查卷㈣第173頁),「鎮長有給伊八千元、或一萬元,那時是前前後後,有給伊十幾萬元」,雖然被告丙○○又辯稱「鎮長曾經給我十萬元,不是一次給,是上級來督導,買涼水、便當用的,與工程沒關」云云,純係避重就輕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見本院上訴卷㈠第136頁,上訴卷㈡6、9頁)等語無訛在卷,並該十萬元業經扣案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一紙在卷可參(見偵查卷㈣第10頁反面)。

⑵又證人庚○○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分別供述:

「公所事先指定需由我承作工程,均由丙○○直接要我提供二或三家我所借廠商名稱,以便伊辦理指定比議價作業,林碧華之所以會圈選我所提供廠商,可能由丙○○轉知,有時則由丙○○直接指定要我拿那三家牌照,前來補辦發包作業。」(見偵查卷㈡第5頁反面)、「每次均是丙○○以電話通知,某工程要由我做,有時丙○○會告訴我,參與投標廠商為哪幾家,有時我提供廠商名稱,要丙○○配合指定這幾家參與比價。」(見偵查卷㈡第24頁),「伊以工程款一成行賄,且有叫我準備三家營造廠商借牌標工程,一成回扣,係交付林碧華,林碧華不好找,我有一、二次交給戊○○;拿給林碧華或戊○○,係以紙或塑膠袋包起來。」(見本院上訴卷㈠第157至158頁)等情在卷。

⑶依上,被告丙○○既通知乙○○、丁○○承包水電工程,並

洩漏底價於乙○○、丁○○,顯然乙○○、丁○○,亦按鎮長林碧華與其他包商之共識,交付工程底價一成回扣,否則林碧華焉有願指定乙○○、丁○○承作相關善化鎮公所工程之理?再參諸被告丙○○亦就如何洩漏底價給乙○○、丁○○,而乙○○、丁○○如何交付回扣於林碧華等情,供述甚詳以觀,足見乙○○、丁○○確有交付回扣於林碧華情事,殆可認定。再者,林碧華細分善化鎮公所工程,並指定特定廠商承作後,旋指示被告丙○○通知被指定廠商,而被告丙○○接獲林碧華指示,便通知被指定廠商,前來領取標單封,一次領取二或三家標單封;且被指定包商,亦與被告丙○○達成默契,無須被告丙○○提醒,即直接補齊發包程序及相關書面程序事宜,且開標時亦僅有被指定廠商到場,並持用名義上參與比價,實則圍標之二或三家廠商印鑑資料到場。依此,被告丙○○與林碧華、包商間,因長期以此模式,發包及承作善化鎮公所工程,彼此間,已具相當程度默契,顯然被告丙○○亦明知林碧華確有為收取回扣,始指定特定廠商承作特定工程,而被指定廠商,亦因如期交付回扣,始受林碧華青睞,得以繼續承作善化鎮公所工程,殆無疑義。另參諸丙○○於檢察官偵查中所自陳:丁○○、乙○○二人水電部分有收回扣,依工程款的一成計算,他們二人領款後,會交給我轉交林碧華數次,很多次地點有在公所,還有他們二人家裡,又丁○○及乙○○,他二人在過年過節時,都將錢裝在盒子,託我轉交林碧華等語以觀,益徵被告丙○○明知其係配合林碧華指示,辦理招標發包工程事宜,林碧華始願分次給付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款項;是被告丙○○與林碧華,均明知該款項係工程回扣金一部分,以作為酬謝被告丙○○之用,亦堪認定。

⑷至被告丙○○雖辯稱:鎮長拿三、五千元,是因為如果她不

在,要我帶上級視察人員去吃便餐云云。惟按此姑不論已因與前揭事實不符,致不足採;且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已具狀表示:「自八十四年三月間起,至八十六年二月間止,同案被告林碧華,曾每隔數月即交付零用款項新台幣一萬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經被告回憶所得,計收受款項八次,金額十萬元,並檢呈編號第00000000000號、面額十萬元郵政匯票一紙。」(見偵查卷㈣第220頁)等語在卷;顯見被告丙○○所得總額,應以每次一萬元,共給付約十次,計十萬元為正確。

㈢綜上所述,綜合被告丙○○、戊○○及證人庚○○之前揭供

、證述內容以察,渠等所述,相互一致,並無矛盾之處;顯然被告戊○○及證人庚○○等之前揭供、證述內容俱與事實相符,依當時之客觀情境,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自可採為證據;再觀之又有在庚○○之處所扣得之工程明細三冊、營運資料六冊、雜記簿二本、支票簿三本、合約書二冊、支票頭十一本、存摺十四本、印章三大包可憑,及萬客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憑證六冊、工程合約書十三本、帳冊二冊、財務報表一冊、發票簿及存摺二本可稽,暨在蘇俊銘處扣得工程合約十冊、投標資料四冊、押標金匯款收據一冊、比價通知單一冊、工程結算書一冊、工程預算表一冊、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影本一冊、銀行交易明細一冊等資料在卷可憑;被告丙○○確有上揭之收取工程回扣及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行,事證明確,已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至林碧華已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遭檢調搜索當日,因畏罪即自中正國際機場潛逃出境,前往美國,迄今仍未返國,並有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單一紙、入出境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徵(見調查站卷㈠第3頁,本院更㈠卷㈠第92頁);是同案被告林碧華收取被告乙○○、丁○○所交付回扣,固已無法經由傳訊林碧華到案,以供查證。惟縱未傳訊林碧華到案,依前所述,當已足以證明乙○○、丁○○確有交付回扣之情事;是同案被告林碧華雖未到案,應仍無礙於本院上揭犯罪事實之認定,附此敘明。

四、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按本件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有關連續犯及第五十五條有關牽連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等之犯行,因行為後刑法業已刪除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牽連犯(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並有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有關牽連犯規定之適用。被告二人行為後,修正後刑法(新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按:換算提高後為新台幣三十元)」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最低)法定得併科罰金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另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依修正前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以適用裁判時法為原則,如行為時法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適用行為時法;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惟如裁判時法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的適用裁判時法。以往實務見解,認原判決未及比較適用新舊法時,上訴後,雖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而原判決別無其他撤銷事由,仍應由本院以此為由撤銷改判。惟修正後之規定係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因此原判決雖未及比較適用,然上訴本院後,經比較新舊法,行為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適用行為時法即無不當,自不構成撤銷之事由,合先敘明。

五、次按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修正,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以下簡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稱舊刑法),參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件被告等所犯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特別刑法部分,修正後之刑法第十一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特別刑法部分既仍有特別規定外之刑法總則適用,則上開刑法修正即有比較之必要。即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關於公務員之定義,經總統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修正,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原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者。」修正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⑴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⑵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雖然對於公務員之範圍加以限縮,惟被告丙○○則自八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三月間止,擔任臺南縣善化鎮公所總務,經辦該鎮公所公用工程招標及發包事務;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無論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前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或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均符合刑法上之公務員之資格,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又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雖有修正,惟對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丙○○並不生影響,復無有利不利之情形,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新法。

六、查被告丙○○係臺南縣善化鎮公所總務,經辦公用工程招標及發包,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所為洩漏工程底價行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至其收取標得工程之工程款或總工程款百分之十金額,作為回扣,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乃一般受賄罪之特別規定;而所謂「回扣」,係指公務員意圖不法之所有,將應付給之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份,圖為不法之所有均屬之。如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則應屬「賄賂」(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73號判決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規定處罰之各種貪瀆行為中,「回扣」及「賄賂」係屬不同之行為態樣及內容,不應等同視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353號判決參照),被告丙○○與通緝未到案之共同被告林碧華所為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又被告戊○○雖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亦非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惟其與被告丙○○及林碧華等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共同洩漏工程底價、收取回扣行為,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規定,亦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至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雖曾於八十五年十月廿三日修正刑度,惟被告戊○○、丙○○犯罪時間,均從八十三年間起至八十七年間止,故仍應均適用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後規定,核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適用。再被告戊○○、丙○○與林碧華間,就渠等前揭所犯二罪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各論以共同正犯(按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而於000年0月0日生效實施之刑法第二十八條,雖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二者之意義及範圍已有不同,因此刑法第二十八條原所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對本案被告戊○○、丙○○等二人,共同各基於收取工程回扣及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之聯絡,而共犯收取工程回扣及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等罪之情形而言,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經比較結果,以新法對被告為有利,是此部分應適用新修正之刑法第二十八條)。又被告戊○○、丙○○先後多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均各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均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以連續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一罪論處;且除所犯收取回扣罪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其餘部分,均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戊○○、丙○○所犯上開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均從一重以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一罪處斷。

七、復按所謂在偵查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至於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而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旨在鼓勵被告於犯罪後勇於自新,倘被告未待有權責之公務員實施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已將全部犯罪所得繳出,無論係出於內心之悔悟,或受外在之影響,均應認為合於自動繳交之規定。至於繳交之所得,法條規定:「『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應係針對「個別」被告之犯罪所得,與同條例第十條「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指『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之『所有人員』,因而解釋上,被告若「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其所獲得之)全部所得財物者」,即得減輕其刑,與其應被連帶追繳共犯所得無涉,此方不失立法鼓勵自白的原意。按本件被告丙○○、戊○○雖均在審判中否認犯罪,但在偵查中已自白犯罪,且被告丙○○自動繳交其個人全部犯罪所得財物十萬元,有該十萬元扣案可參,已如前述;而被告戊○○則無犯罪所得,是被告丙○○、戊○○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於未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戊○○行為後,修正為「得減輕其刑」,則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當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有利,爰就被告戊○○部分,依修正後之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再減輕其刑;因被告戊○○、丙○○二人之刑有加重及減輕,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八、原審以被告戊○○、丙○○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並對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新台幣拾萬元沒收,其餘犯罪所得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萬叁仟柒佰伍拾伍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及對戊○○「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新台幣拾萬元沒收,其餘犯罪所得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萬叁仟柒佰伍拾伍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等量刑之諭知,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戊○○、丙○○上開犯行,顯已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即無再行成立同條例第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餘地,原判決未審酌及此,就被告戊○○、丙○○所犯部分,除論以收取回扣罪外,尚論以圖利罪,尚有未洽。㈡原判決就原審共同被告甲○○等人,承做附表九所示工程之總工程款,及交付於林碧華等人回扣款,依序應為二億五千四百三十九萬零四百六十元、二千五百四十三萬三千九百零四十六元(如附表九);惟原判決就總工程款部分,認為係二億四千八百十七萬四千零五十二元,另就林碧華等人所收取回扣,誤為二千三百二十五萬三千七百五十五元,均有未合。㈢又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其責任,故共犯貪污所得財物,採連帶沒收主義,應予連帶追繳(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256號判決參照),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帶追繳時,應以其等財產抵償之。本件原判決就被告戊○○、丙○○二人共犯貪污所得,分別諭知沒收,而未諭知連帶追繳,於法亦有違誤。㈣又證人庚○○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林碧華、戊○○等人就未再向庚○○收取回扣,而86年6月30日以前則以工程款有超過一百萬元部分,林碧華、戊○○始有收取回扣,則證人庚○○於附表一所送之回扣金額應係10,070,900元為正確,原審就此部分事實認定有誤,亦有未洽。被告戊○○、丙○○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不足採;惟原判決關於此既有可議,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戊○○、丙○○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戊○○、丙○○前均尚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共二份在卷可參(見本審卷㈠第191至194頁),於本案並非居於主導地位,及渠等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被告丙○○收取回扣之次數較少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戊○○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丙○○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並因均係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分別宣告被告戊○○、丙○○各褫奪公權四年及三年(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七條雖有修正,該條第二項原規定為「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嗣修正為「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純就刑法而言,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固以舊法對被告等較為有利;惟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定有明文;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具有強制性,為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六月﹝95年7月1日修法後改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81年度臺非字第246號判決參照﹞。被告等既經本院認定犯有上開貪污罪名,並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即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諭知褫奪公權。且宣告褫奪公權之期間仍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關於褫奪公權期間之規定,乃均相同,故不生比較適用之問題,亦即對被告之法律效果並無不同)。至被告戊○○、丙○○與林碧華共同犯罪所得財物,計二千五百四十三萬九千零四十六元,其中被告丙○○已繳交十萬元,故除該扣案十萬元應予沒收外,餘共同犯罪所得財物二千五百三十三萬九千零四十六元,依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其責任,故共犯貪污所得財物,採連帶沒收主義,應予連帶追繳沒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256號判決、最高法院66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㈡參照),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帶追繳時,應以其等財產抵償之。再上開被告等犯罪所得,係甲○○、己○○、子○○、乙○○及丁○○等人所交付之回扣,屬不法財物,故均不得諭知發還原審共同被告甲○○等人,而均應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林碧華於八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二月廿八日止,擔任台南縣善化鎮鎮長,綜理該公所各項業務,被告丙○○自八十三年四月一日起,擔任善化鎮公所總務,負責該公所工程招標及營繕採購業務,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而被告戊○○係林碧華次子,三人共同基於圖私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林碧華將善化鎮公所發包工程,刻意分割為總工程款五百萬元以下,以規避公開招標程序,再連續以指定甲○○、子○○、己○○、丁○○、乙○○等人,同時出具二家或三家廠商牌照,作不實比價或議價程序,辦理工程發包,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使甲○○等人,如期取得附表所示工程;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報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戊○○、丙○○另共同涉犯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等語。

二、經查:㈠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罪,係關於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

括規定,必其圖利行為不合刑法各條特別規定者,始受本條支配,若其圖利行為合於其他條文之特別規定,即應依該特定條文論擬,不得適用本條(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750號判例參照)。

㈡本案林碧華辦理臺南縣善化鎮公所工程發包事宜,與被告戊

○○、丙○○,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事先與包商甲○○、子○○、己○○、乙○○及丁○○等人,達成默契,由林碧華事先將工程刻意分割為五百萬元以下,再由林碧華指定承作工程之廠商,復由被告戊○○、丙○○將工程底價洩漏於包商甲○○、子○○、己○○、乙○○及丁○○等人,待包商標得工程,取得第一期工程款,合併二或數工程之工程款,以工程款一成比例,充作回扣,交付於林碧華、被告戊○○、丙○○等人,已如前述。準此,被告戊○○、丙○○顯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復如前述。則揆諸首揭判例說明,自無再論以圖利罪之餘地。惟公訴人認被告戊○○、丙○○所犯圖利之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有關包商癸○○、辛○○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戊○○、丙○○等二人及在逃之林碧華,尚有洩漏如該起訴書所附「癸○○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辛○○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所載之工程底價予癸○○、辛○○,使其二人借牌圍標,而得以承攬各該工程,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惟因癸○○係當時立法委員洪玉欽之外甥、辛○○係善化鎮鎮民代表,而未向其二人收取回扣等情,因認戊○○、丙○○等二人此部分亦涉犯共同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及直接圖利罪嫌,並認與前揭論罪部分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云云。

二、訊據被告戊○○、丙○○二人均矢口否認有對包商癸○○、辛○○等二人共同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及直接圖利罪嫌云云,並均辯稱伊等二人均無就此部分共同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及直接圖利罪嫌等語。

三、此部分經查:㈠據證人辛○○於97年1月30日及證人癸○○於97年2月27日分別在本院更四審審理中證述:

法官 問:你在八十三年三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期間是否擔任善化鎮民代表?辛○○答:是。

法官 問:你在八十三年三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擔任善化鎮民代表期間,是否有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辛○○答:有,跟朋友蘇進安一起承攬,蘇進安現已死亡。法官 問:是你向蘇進安借牌或你叫蘇進安去投標?辛○○答:我叫蘇進安去投標的。

法官 問:你和蘇進安去投標善化鎮工程,有沒有人洩漏工

程底價給你們?辛○○答:沒有。

法官 問:蘇進安去投標善化鎮工程是不是你名義去投標?辛○○答:可能是,工程的事我不懂,都是蘇進安在處理。法官 問:蘇進安有沒有跟你講是誰洩漏工程底價給蘇進安

?辛○○答:沒有。

審判長問:你所得標的總金額共一千二百四十四萬一千九百

元,你有沒有送過回扣?辛○○答:我不曾送過回扣。

法官 問:你跟洪玉欽什麼關係?癸○○答:洪玉欽是我太太的姨丈,洪玉欽的太太與我太太的母親是親姐妹。

法官 問:當時你借牌承包善化鎮公所工程,林碧華或胡榮

哲是否有向你洩漏底價?癸○○答:沒有。

法官 問:為何底價與實際標得金額那麼接近?癸○○答:一般我們會看公所的公告,總工程的預算金額會寫在上面。

法官 問:林碧華、戊○○是否向你暗示要收取回扣?癸○○答:沒有。

㈡依上開證人辛○○、癸○○之證述既均否認被告戊○○、丙

○○二人有向其等洩漏底價,而被告戊○○、丙○○二人亦均否認有對辛○○、癸○○洩漏底價、圖利或收取回扣情事,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戊○○、丙○○二人有向證人辛○○、癸○○收取回扣或圖利或對之洩漏底價情事,是尚屬不能證明被告戊○○、丙○○二人有此部分之犯行。惟公訴人認被告戊○○、丙○○就此部分所犯圖利等之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有罪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第4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2項後段、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3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13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刑法第37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法 官 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嘉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庚○○自86年6月30日以前超過一百萬元工程三十四件所收取之回扣為10,070,900元,另自86年7月1日以後則未再收取回扣 (即以下附表一合約編號211、222、229、230、232、233、239、

253、254、262、264、265、266、267、268、272、273、289、

294、308、310、317、320、323、325、326、342、343、344、

346、354、358、359、360共三十四件內載有★者之回扣部分)┌──────────────────────────────────────┐│ 庚○○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 │├──┬────────┬──┬──┬────┬────┬─────┬────┤│合約│ 工 程 名 稱 │承攬│陪標│開標日期│工程底價│總工程款 │回扣金額││編號│ │廠商│廠商│ │ │ │ │├──┼────────┼──┼──┼────┼────┼─────┼────┤│201 │中華路道路闢建拆│力英│林宏│84.8.12 │ │975000 │97500 ││ │除工程 │ │ │ │ │ │ │├──┼────────┼──┼──┼────┼────┼─────┼────┤│210 │南關里農路(5-8 │佳品│萬順│84.10.12│ │718000 │71800 ││ │)改建工程 │ │ │ │ │ │ │├──┼────────┼──┼──┼────┼────┼─────┼────┤│211 │善化鎮4-4號公園 │佳品│萬順│84.10.18│0000000 │0000000 │239800 ││★ │路道路工程 │ │力英│ │ │ │ ││回扣│ │ │ │ │ │ │ │├──┼────────┼──┼──┼────┼────┼─────┼────┤│212 │85年文昌里一般小│佳品│萬順│84.10.17│ │476000 │47600 ││ │型工程 │ │ │ │ │ │ │├──┼────────┼──┼──┼────┼────┼─────┼────┤│213 │85年光文里一般小│佳品│萬順│84.10.17│ │477000 │47700 ││ │型工程 │ │ │ │ │ │ │├──┼────────┼──┼──┼────┼────┼─────┼────┤│222 ○○○鎮○號路及 │萬客│炳華│84.12.15│0000000 │0000000 │346000 ││★ │4-6 號東段道路工│隆 │隆豪│ │ │ │ ││回扣│程 │ │ │ │ │ │ │├──┼────────┼──┼──┼────┼────┼─────┼────┤│223 │85年文正里一般小│萬順│佳品│84.12.14│ │477000 │47700 ││ │型工程 │ │ │ │ │ │ │├──┼────────┼──┼──┼────┼────┼─────┼────┤│227 ○○○鎮○道路排水│萬順│佳品│84.12.20│ │601000 │60100 ││ │改善工程 │ │ │ │ │ │ │├──┼────────┼──┼──┼────┼────┼─────┼────┤│229 │早期農地重劃區更│萬順│佳品│84.12.28│0000000 │0000000 │204500 ││ ★ │新工程柏油損壞 │ │力英│ │ │ │ ││回扣│路面整修工程 │ │ │ │ │ │ │├──┼────────┼──┼──┼────┼────┼─────┼────┤│230 │胡家里南128線排 │炳華│萬客│84.12.28│0000000 │0000000 │477000 ││ ★ │水溝改善工程 │ │隆 │ │ │ │ ││回扣│ │ │隆豪│ │ │ │ │├──┼────────┼──┼──┼────┼────┼─────┼────┤│232 │胡厝里道路整修工│佳品│萬順│84.12.30│0000000 │0000000 │124000 ││ ★ │程 │ │ │ │ │ │ ││回扣│ │ │ │ │ │ │ │├──┼────────┼──┼──┼────┼────┼─────┼────┤│233 │胡厝里排水溝翻修│萬客│炳華│84.12.30│ 0000000│0000000 │352000 ││★ │加蓋工程 │隆 │隆豪│ │ │ │ ││回扣│ │ │ │ │ │ │ │├──┼────────┼──┼──┼────┼────┼─────┼────┤│237 │嘉南里胡厝里農路│佳品│萬順│85.1.16 │ │428000 │42800 ││ │級配改善工程 │ │ │ │ │ │ │├──┼────────┼──┼──┼────┼────┼─────┼────┤│239 │什乃里農路板橋改│佳品│力英│85.1.25 │0000000 │0000000 │145800 ││★ │善工程 │ │ │ │ │ │ ││回扣│ │ │ │ │ │ │ │├──┼────────┼──┼──┼────┼────┼─────┼────┤│245 │牛庄農路改善工程│佳品│萬順│85.2.9 │ │315000 │31500 │├──┼────────┼──┼──┼────┼────┼─────┼────┤│253 │胡家里胡厝里道路│炳華│萬客│85.3.7 │0000000 │ 0000000. │380500 ││ ★ │改善工程 │ │隆 │ │ │ │ ││回扣│ │ │隆豪│ │ │ │ │├──┼────────┼──┼──┼────┼────┼─────┼────┤│254 │什乃里道路改善工│炳華│萬客│85.3.7 │0000000 │0000000 │380600 ││★ │程 │ │隆 │ │ │ │ ││回扣│ │ │隆豪│ │ │ │ │├──┼────────┼──┼──┼────┼────┼─────┼────┤│262 │85善化鎮農地重劃│炳華│隆豪│85.4.12 │0000000 │0000000 │467400 ││★ │區農路整修追加第│ │瑞懿│ │ │ │ ││回扣│一期 │ │ │ │ │ │ │├──┼────────┼──┼──┼────┼────┼─────┼────┤│264 │嘉北里農路改善工│萬順│力英│85.5.7 │0000000 │0000000 │191000 ││★ │程 │ │林宏│ │ │ │ ││回扣│ │ │ │ │ │ │ │├──┼────────┼──┼──┼────┼────┼─────┼────┤│265 │東勢寮往台一線道│萬順│力英│85.5.7 │0000000 │0000000 │162300 ││★ │路改善工程 │ │林宏│ │ │ │ ││回扣│ │ │ │ │ │ │ │├──┼────────┼──┼──┼────┼────┼─────┼────┤│266 │什乃里往南177線 │萬順│力英│85.5.7 │0000000 │0000000 │268000 ││★ │道路改善工程 │ │林宏│ │ │ │ ││回扣│ │ │ │ │ │ │ │├──┼────────┼──┼──┼────┼────┼─────┼────┤│267 │胡厝里往南177線 │炳華│瑞懿│85.5.7 │0000000 │0000000 │478200 ││★ │道路改善工程 │ │隆豪│ │ │ │ ││回扣│ │ │ │ │ │ │ │├──┼────────┼──┼──┼────┼────┼─────┼────┤│268 │胡厝里往溪美里道│炳華│瑞懿│85.5.7 │0000000 │0000000 │335000 ││★ │路改善工程 │ │隆豪│ │ │ │ ││回扣│ │ │ │ │ │ │ │├──┼────────┼──┼──┼────┼────┼─────┼────┤│272 │中正中山路口往六│炳華│瑞懿│85.6.11 │0000000 │0000000 │472500 ││★ │分寮排水改善工程│ │隆豪│ │ │ │ ││回扣│ │ │ │ │ │ │ │├──┼────────┼──┼──┼────┼────┼─────┼────┤│273 │小新里雨水下水道│炳華│瑞懿│85.6.11 │0000000 │0000000 │476000 ││★ │工程 │ │隆豪│ │ │ │ ││回扣│ │ │ │ │ │ │ │├──┼────────┼──┼──┼────┼────┼─────┼────┤│276 │六分寮社區排水改│佳品│萬順│85.6.11 │ │953000 │95300 ││ │善工程 │ │ │ │ │ │ │├──┼────────┼──┼──┼────┼────┼─────┼────┤│277 │善化鎮田寮里排水│萬順│佳品│85.6.11 │ │474900 │47490 ││ │溝改善㈠ │ │ │ │ │ │ │├──┼────────┼──┼──┼────┼────┼─────┼────┤│278 │善化鎮田寮里排水│萬順│佳品│85.6.11 │ │474800 │47480 ││ │溝改善㈡ │ │ │ │ │ │ │├──┼────────┼──┼──┼────┼────┼─────┼────┤│279 │善化鎮田寮里排水│萬順│佳品│85.6.11 │ │473500 │47350 ││ │溝改善㈢ │ │ │ │ │ │ │├──┼────────┼──┼──┼────┼────┼─────┼────┤│280 │善化鎮田寮里排水│萬順│佳品│85.6.11 │ │474800 │47480 ││ │溝改善㈣ │ │ │ │ │ │ │├──┼────────┼──┼──┼────┼────┼─────┼────┤│281 │善化鎮田寮里排水│萬順│佳品│85.6.11 │ │472800 │47280 ││ │溝改善㈤ │ │ │ │ │ │ │├──┼────────┼──┼──┼────┼────┼─────┼────┤│288 │垃圾車車庫前停車│佳品│萬順│85.6.24 │ │450000 │45000 ││ │場鋪設柏油工程 │ │ │ │ │ │ │├──┼────────┼──┼──┼────┼────┼─────┼────┤│289 │中正中山路口往六│炳華│瑞懿│85.6.11 │0000000 │0000000 │283600 ││★ │分寮排水改善工程│ │隆豪│ │ │ │ ││回扣│ │ │ │ │ │ │ │├──┼────────┼──┼──┼────┼────┼─────┼────┤│294 │胡厝里南122線排 │萬順│力英│85.7.12 │0000000 │0000000 │181000 ││★ │水溝改善工程 │ │佳品│ │ │ │ ││回扣│ │ │ │ │ │ │ │├──┼────────┼──┼──┼────┼────┼─────┼────┤│301 │善化鎮農地重劃區│佳品│萬順│85.10.1 │ │448500 │44850 ││ │農路追加第一期工│ │ │ │ │ │ ││ │程水利溝渠配合道│ │ │ │ │ │ ││ │路拓寬外移工程 │ │ │ │ │ │ │├──┼────────┼──┼──┼────┼────┼─────┼────┤│302 │中正路左側溝排水│佳品│萬順│85.10.1 │ │299000 │29900 ││ │改善工程 │ │ │ │ │ │ │├──┼────────┼──┼──┼────┼────┼─────┼────┤│303 │善化鎮農地重劃區│佳品│萬順│85.10.7 │ │505000 │50500 ││ │農水路設施遭賀伯│ │ │ │ │ │ ││ │颱風災害急要強修│ │ │ │ │ │ ││ │工程 │ │ │ │ │ │ │├──┼────────┼──┼──┼────┼────┼─────┼────┤│304 ○○○鎮○○街戶政│佳品│萬順│85.10.4 │ │399000 │39900 ││ │事務所前排水溝改│ │ │ │ │ │ ││ │善工程 │ │ │ │ │ │ │├──┼────────┼──┼──┼────┼────┼─────┼────┤│305 ○○○鎮○○路650 │佳品│萬順│85.10.14│ │0000000 │47680 ││ │號前排水溝改善工│ │ │ │ │ │ ││ │程 │ │ │ │ │ │ │├──┼────────┼──┼──┼────┼────┼─────┼────┤│306 ○○○鎮○○路650 │佳品│萬順│85.10.14│ │283000 │28300 ││ │號前排水溝改善工│ │ │ │ │ │ ││ │程 │ │ │ │ │ │ │├──┼────────┼──┼──┼────┼────┼─────┼────┤│308 │善化鎮鄉鎮市排水│佳品│萬順│85.11.15│0000000 │0000000 │426500 ││★ │工程側溝工程 │ │力英│ │ │ │ ││回扣│ │ │ │ │ │ │ │├──┼────────┼──┼──┼────┼────┼─────┼────┤│310 │86年度台南縣善化│三方│炳華│85.11.29│0000000 │0000000 │425000 │○○ ○鎮○○○○道工程│ │瑞懿│ │ │ │ ││回扣│ │ │ │ │ │ │ │├──┼────────┼──┼──┼────┼────┼─────┼────┤│317 │溪美里道路排水溝│佳品│萬順│85.12.14│0000000 │0000000 │237000 ││★ │改善工程 │ │力英│ │ │ │ ││回扣│ │ │ │ │ │ │ │├──┼────────┼──┼──┼────┼────┼─────┼────┤│320 │南1○○○鄉鎮道路 │瑞懿│炳華│86.1.21 │0000000 │0000000 │475000 ││★ │排水改善工程 │ │隆豪│ │ │ │ ││回扣│ │ │ │ │ │ │ │├──┼────────┼──┼──┼────┼────┼─────┼────┤│323 │田寮里北路2-4補 │佳品│萬順│86.2.20 │0000000 │0000000 │245000 ││★ │路,北路2-5以東 │ │力英│ │ │ │ ││回扣│擋土牆工程 │ │ │ │ │ │ │├──┼────────┼──┼──┼────┼────┼─────┼────┤│325 │永福路道路側溝工│佳品│萬順│86.3.3 │0000000 │0000000 │275000 ││★ │程 │ │力英│ │ │ │ ││回扣│ │ │ │ │ │ │ │├──┼────────┼──┼──┼────┼────┼─────┼────┤│326 │嘉北里排水溝改善│佳品│萬順│86.3.3 │0000000 │0000000 │169000 ││★ │工程 │ │力英│ │ │ │ ││回扣│ │ │ │ │ │ │ │├──┼────────┼──┼──┼────┼────┼─────┼────┤│342 │六分寮南122線新 │炳華│瑞懿│86.5.29 │0000000 │0000000 │283000 ││★ │建下水溝工程 │ │三方│ │ │ │ ││回扣│ │ │ │ │ │ │ │├──┼────────┼──┼──┼────┼────┼─────┼────┤│343 │田寮里南123線排 │炳華│瑞懿│86.5.29 │0000000 │ 0000000 │327600 ││★ │水側溝改善工程 │ │三方│ │ │ │ ││回扣│ │ │ │ │ │ │ │├──┼────────┼──┼──┼────┼────┼─────┼────┤│344 │六德里六分里南 │炳華│瑞懿│86.5.29 │0000000 │0000000 │324000 ││★ │122 線下水溝改善│ │三方│ │ │ │ ││回扣│工程 │ │ │ │ │ │ │├──┼────────┼──┼──┼────┼────┼─────┼────┤│346 │六分寮段2374-2號│佳品│萬順│86.6.6 │0000000 │0000000 │185600 ││★ │農路改善工程 │ │嘉豐│ │ │ │ ││回扣│ │ │ │ │ │ │ │├──┼────────┼──┼──┼────┼────┼─────┼────┤│354 │文昌路(三舍路西)│佳品│萬順│86.6.27 │0000000 │0000000 │141000 ││★ │農路改善工程 │ │嘉豐│ │ │ │ ││回扣│ │ │ │ │ │ │ │├──┼────────┼──┼──┼────┼────┼─────┼────┤│358 │第五公墓前等農路│佳品│萬順│86.6.30 │0000000 │0000000 │393000 ││★ │改善工程 │ │嘉豐│ │ │ │ ││回扣│ │ │ │ │ │ │ │├──┼────────┼──┼──┼────┼────┼─────┼────┤│359 │胡厝里普安宮往蘇│佳品│萬順│86.6.30 │0000000 │0000000 │128000 ││★ │厝等道路排水工程│ │嘉豐│ │ │ │ ││回扣│ │ │ │ │ │ │ │├──┼────────┼──┼──┼────┼────┼─────┼────┤│360 │坐駕里中排等疏浚│佳品│萬順│86.6.30 │715000 │710000 │71000 ││★ │工程 │ │嘉豐│ │ │ │ ││回扣│ │ │ │ │ │ │ │├──┼────────┼──┼──┼────┼────┼─────┼────┤│364 │胡家里道路級配改│佳品│萬順│86.8.19 │ │289000 │28900 ││ │善工程 │ │ │ │ │ │ │├──┼────────┼──┼──┼────┼────┼─────┼────┤│365 │南關里巷道面改善│佳品│萬順│86.8.19 │ │190000 │19000 ││ │工程 │ │ │ │ │ │ │├──┼────────┼──┼──┼────┼────┼─────┼────┤│366 │益民寮排水溝改善│佳品│萬順│86.8.19 │ │384000 │38400 ││ │工程 │ │ │ │ │ │ │├──┼────────┼──┼──┼────┼────┼─────┼────┤│367 │大成市○巷道排水│佳品│萬順│86.8.19 │ │390000 │39000 ││ │溝改善工程 │ │ │ │ │ │ │├──┼────────┼──┼──┼────┼────┼─────┼────┤│368 │和平路及中山路道│佳品│萬順│86.8.19 │ │187000 │18700 ││ │路改善工程 │ │ │ │ │ │ │├──┼────────┼──┼──┼────┼────┼─────┼────┤│370 │六分寮118-1至131│佳品│萬順│86.8.22 │ │280000 │28000 ││ │號間農路級配改善│ │嘉豐│ │ │ │ │├──┼────────┼──┼──┼────┼────┼─────┼────┤│371 │坐駕里23鄰排水溝│佳品│萬順│86.9.1 │ │755000 │75500 ││ │改善工程 │ │嘉豐│ │ │ │ │├──┼────────┼──┼──┼────┼────┼─────┼────┤│372 │復興街道路及排水│佳品│萬順│86.9.1 │ │662000 │66200 ││ │溝改善工程 │ │嘉豐│ │ │ │ │├──┼────────┼──┼──┼────┼────┼─────┼────┤│377 │小新里巷道排水改│佳品│萬順│86.9.18 │570000 │569000 │56900 ││ │善工程 │ │嘉豐│ │ │ │ │├──┼────────┼──┼──┼────┼────┼─────┼────┤│380 │東勢寮六分寮道路│佳品│萬順│86.9.25 │ │285000 │28500 ││ │柏油工程 │ │嘉豐│ │ │ │ │├──┼────────┼──┼──┼────┼────┼─────┼────┤│381 │溪美里巷道改善工│佳品│萬順│86.10.8 │ │282000 │28200 ││ │程 │ │ │ │ │ │ │├──┼────────┼──┼──┼────┼────┼─────┼────┤│382 │177線東側萬聖暨 │佳品│高順│86.10.14│ │559000 │55900 ││ │第一公墓前農路改│ │久元│ │ │ │ ││ │善工程 │ │ │ │ │ │ │├──┼────────┼──┼──┼────┼────┼─────┼────┤│385 │善化鎮都市計畫四│佳品│萬順│86.10.22│788000 │785000 │78500 ││ │、五、六號道路地│ │嘉豐│ │ │ │ ││ │上物拆除工程 │ │ │ │ │ │ │├──┼────────┼──┼──┼────┼────┼─────┼────┤│386 ○○○鎮○○○○路│佳品│萬順│86.10.22│ │0000000 │195000 ││ │西間農路改善工程│ │嘉豐│ │ │ │ │├──┼────────┼──┼──┼────┼────┼─────┼────┤│387 │茄拔第九公墓農路│佳品│嘉豐│86.10.27│ │190000 │19000 ││ │改善工程 │ │ │ │ │ │ │├──┼────────┼──┼──┼────┼────┼─────┼────┤│388 │茄拔重劃區E70農 │佳品│萬順│86.10.27│ │453000 │45300 ││ │路改善工程 │ │嘉豐│ │ │ │ │├──┼────────┼──┼──┼────┼────┼─────┼────┤│390 │曾文橋至進興堂段│祥達│佳品│86.11.7 │ │570000 │57000 ││ │產業道路鋪設柏油│ │ │ │ │ │ │├──┼────────┼──┼──┼────┼────┼─────┼────┤│391 │六分里六德里道路│祥達│佳品│86.11.10│ │472000 │47200 ││ │改善工程 │ │ │ │ │ │ │├──┼────────┼──┼──┼────┼────┼─────┼────┤│392 │小新里道路改善工│祥達│佳品│86.11.10│ │424000 │42400 ││ │程 │ │ │ │ │ │ │├──┼────────┼──┼──┼────┼────┼─────┼────┤│393 │小新里長壽俱樂部│祥達│佳品│86.11.10│ │380000 │38000 ││ │周邊工程 │ │嘉豐│ │ │ │ │├──┼────────┼──┼──┼────┼────┼─────┼────┤│400 │東勢寮道路改善工│祥達│佳品│86.12.10│ │475000 │47500 ││ │程 │ │ │ │ │ │ │├──┼────────┼──┼──┼────┼────┼─────┼────┤│403 │牛庄里農路擋土牆│佳品│祥達│86.12.29│ │199500 │19950 ││ │工程 │ │ │ │ │ │ │├──┼────────┼──┼──┼────┼────┼─────┼────┤│404 │胡家里農路拓寬改│佳品│祥達│86.12.29│ │446000 │44600 ││ │善工程 │ │ │ │ │ │ │├──┼────────┼──┼──┼────┼────┼─────┼────┤│408 │六得里內道路排水│佳品│祥達│87.1.20 │ │459000 │45900 ││ │溝改善工程 │ │ │ │ │ │ │├──┼────────┼──┼──┼────┼────┼─────┼────┤│ │ 合計 │ │ │ │ │000000000 │共承作八││ │ │ │ │ │ │(八十一件 │十一件,││ │ │ │ │ │ │之總工程款│但86 年6││ │ │ │ │ │ │),但收取 │月30 日 ││ │ │ │ │ │ │回扣之工程│以超過一││ │ │ │ │ │ │款為100, │百萬元工││ │ │ │ │ │ │709,000 │程三十四││ │ │ │ │ │ │(即收取回│件所收取││ │ │ │ │ │ │扣三十四件│之回扣為││ │ │ │ │ │ │部分) │00000000││ │ │ │ │ │ │ │元,但自││ │ │ │ │ │ │ │86年7月1││ │ │ │ │ │ │ │日以後則││ │ │ │ │ │ │ │未再收取││ │ │ │ │ │ │ │回扣。 │└──┴────────┴──┴──┴────┴────┴─────┴────┘【附表二】:(以下全部有回扣)┌──────────────────────────────────────┐│ 己○○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 │├──┬────────┬──┬──┬────┬────┬─────┬────┤│合約│ 工 程 名 稱 │承攬│陪標│開標日期│工程底價│總工程款 │回扣金額││編號│ │廠商│廠商│ │ │ │ │├──┼────────┼──┼──┼────┼────┼─────┼────┤│ 85 │什乃里柏油路面工│力英│昇峰│83.8.27 │ │268000 │26800 │ ││ │程 │ │日郁│ │ │ │ │├──┼────────┼──┼──┼────┼────┼─────┼────┤│ 86 │坐駕里路道路改善│力英│三興│83.9.1 │ │381000 │38100 ││ │工程 │ │日郁│ │ │ │ │├──┼────────┼──┼──┼────┼────┼─────┼────┤│ 87 │胡厝寮道路改善工│力英│三興│83.9.3 │ │286000 │28600 ││ │程 │ │日郁│ │ │ │ │├──┼────────┼──┼──┼────┼────┼─────┼────┤│ 90 │84年道路及管線挖│力英│昇峰│83.9.12 │ │0000000 │163658 ││ │掘路面修復工程 │ │日郁│ │ │ │ │├──┼────────┼──┼──┼────┼────┼─────┼────┤│ 92 │東勢寮道路改善工│力英│昇峰│83.9.23 │0000000 │0000000 │123800 ││ │程 │ │ │ │ │ │ │├──┼────────┼──┼──┼────┼────┼─────┼────┤│ 94 │六分寮農會前箱涵│力英│昇峰│83.10.13│ │192000 │19200 ││ │工程 │ │日郁│ │ │ │ │├──┼────────┼──┼──┼────┼────┼─────┼────┤│ 95 │小新里東西中路側│力英│昇峰│83.10.13│ │ 207000 │20700 ││ │溝蓋工程 │ │日郁│ │ │ │ │├──┼────────┼──┼──┼────┼────┼─────┼────┤│ 97 │善化重劃區東路 │力英│昇峰│83.10.27│ │227000 │ 22700 ││ │5-30 改善工程 │ │忠實│ │ │ │ │├──┼────────┼──┼──┼────┼────┼─────┼────┤│ 106│坐駕里農路工程 │力英│忠實│83.12.2 │ │99000 │9900 ││ │ │ │ │ │ │ │ │├──┼────────┼──┼──┼────┼────┼─────┼────┤│ 109│公有第二市場公廁│力英│三興│84.1.6 │ │519000 │51900 ││ │修繕工程 │ │添宏│ │ │ │ │├──┼────────┼──┼──┼────┼────┼─────┼────┤│ 110│牛庄托兒所廚房增│力英│三興│84.1.12 │ │158000 │ 15800 ││ │建工程 │ │ │ │ │ │ │├──┼────────┼──┼──┼────┼────┼─────┼────┤│ 114│善化鎮重劃區東隆│力英│三興│84.1.21 │572000 │570000 │ 57000 ││ │里南北幹路擋土牆│ │ │ │ │ │ ││ │復建工程 │ │ │ │ │ │ │├──┼────────┼──┼──┼────┼────┼─────┼────┤│115 │北仔店清水宮入口│力英│三興│84.1.21 │477000 │ 475000 │47500 ││ │排水工程 │ │ │ │ │ │ │├──┼────────┼──┼──┼────┼────┼─────┼────┤│116 │小新里中排災修工│力英│三興│84.1.21 │762000 │760000 │76000 ││ │程 │ │ │ │ │ │ │├──┼────────┼──┼──┼────┼────┼─────┼────┤│131 │小新里道路排水溝│力英│林宏│84.2.18 │479000 │475000 │47500 ││ │改善工程 │ │ │ │ │ │ │├──┼────────┼──┼──┼────┼────┼─────┼────┤│143 │83年歷次天然災害│力英│林宏│84.3.9 │ │192000 │19200 ││ │一般農路復建工程│ │ │ │ │ │ │├──┼────────┼──┼──┼────┼────┼─────┼────┤│149 │南關里道路改善工│力英│林宏│84.3.28 │946000 │940000 │94000 ││ │程 │ │ │ │ │ │ │├──┼────────┼──┼──┼────┼────┼─────┼────┤│157 │中山路468巷巷道 │力英│林宏│84.4.14 │ │142000 │14200 ││ │柏油路面鋪設工程│ │ │ │ │ │ │├──┼────────┼──┼──┼────┼────┼─────┼────┤│159 │胡家里社區槌球場│力英│林宏│84.4.14 │ │474000 │47400 ││ │工程 │ │ │ │ │ │ │├──┼────────┼──┼──┼────┼────┼─────┼────┤│166 │消防隊前廣場整修│力英│林宏│84.4.26 │ │159000 │15900 ││ │工程 │ │ │ │ │ │ │├──┼────────┼──┼──┼────┼────┼─────┼────┤│167 │胡厝里車棚工程 │力英│林宏│84.4.26 │ │418000 │41800 ││ │ │ │ │ │ │ │ │├──┼────────┼──┼──┼────┼────┼─────┼────┤│169 │保安街西邊下水溝│力英│林宏│84.5.6 │ │235000 │23500 ││ │工程 │ │ │ │ │ │ │├──┼────────┼──┼──┼────┼────┼─────┼────┤│170 │中正路649巷巷道 │力英│林宏│84.5.6 │ │190000 │19000 ││ │柏油鋪設工程 │ │ │ │ │ │ │├──┼────────┼──┼──┼────┼────┼─────┼────┤│171 │溪美里道路排水溝│力英│林宏│84.5.6 │ │475000 │47500 ││ │整修工程 │ │ │ │ │ │ │├──┼────────┼──┼──┼────┼────┼─────┼────┤│174 │南關里道路排水工│力英│林宏│84.5.12 │ │477000 │47700 ││ │程 │ │ │ │ │ │ │├──┼────────┼──┼──┼────┼────┼─────┼────┤│176 │大成路人行步道改│力英│林宏│84.5.12 │ │105000 │10500 ││ │善工程 │ │ │ │ │ │ │├──┼────────┼──┼──┼────┼────┼─────┼────┤│177 │六德里活動中心前│力英│林宏│84.5.12 │ │425000 │42500 ││ │護欄工程 │ │ │ │ │ │ │├──┼────────┼──┼──┼────┼────┼─────┼────┤│178 │茄拔排水改善工程│力英│林宏│84.5.12 │ │805000 │80500 ││ │ │ │ │ │ │ │ │├──┼────────┼──┼──┼────┼────┼─────┼────┤│189 │三抱竹義民廟旁級│力英│林宏│84.6.16 │ │325000 │32500 ││ │配鋪設工程 │ │ │ │ │ │ │├──┼────────┼──┼──┼────┼────┼─────┼────┤│205 │85年度道路及管線│力英│昇峰│84.8.30 │ │0000000 │240307 ││ │挖掘路面修復工程│ │ │ │ │ │ │├──┼────────┼──┼──┼────┼────┼─────┼────┤│221 │85年度關西里一般│力英│林宏│84.12.4 │ │478000 │47800 ││ │小型工程 │ │ │ │ │ │ │├──┼────────┼──┼──┼────┼────┼─────┼────┤│249 │坐駕里道路改善工│力英│林宏│84.2.16 │0000000 │0000000 │138700 ││ │程 │ │ │ │ │ │ │├──┼────────┼──┼──┼────┼────┼─────┼────┤│250 │茄拔牛庄等道路修│力英│林宏│85.2.16 │0000000 │0000000 │100200 ││ │改善工程 │ │ │ │ │ │ │├──┼────────┼──┼──┼────┼────┼─────┼────┤│256 │○○○區○○道路│力英│林宏│85.3.15 │ │0000000 │114800 ││ │改善工程 │ │佳品│ │ │ │ │├──┼────────┼──┼──┼────┼────┼─────┼────┤│257 │光文里坐駕里東關│力英│林宏│85.4.2 │0000000 │0000000 │190600 ││ │里等社區道路排水│ │國恩│ │ │ │ ││ │改善工程 │ │ │ │ │ │ │├──┼────────┼──┼──┼────┼────┼─────┼────┤│258 │坐駕里部落道路排│力英│林宏│85.4.2 │0000000 │0000000 │189000 ││ │水改善工程 │ │國恩│ │ │ │ │├──┼────────┼──┼──┼────┼────┼─────┼────┤│284 │牛庄社區簡易球場│力英│林宏│85.6.11 │ │472000 │47200 ││ │工程 │ │ │ │ │ │ │├──┼────────┼──┼──┼────┼────┼─────┼────┤│285 │東隆社區簡易球場│力英│林宏│85.6.11 │ │471000 │47100 ││ │工程 │ │ │ │ │ │ │├──┼────────┼──┼──┼────┼────┼─────┼────┤│314 │台南縣濃漁村排水│久元│三興│85.11.29│0000000 │0000000 │287000 ││ │工程 │ │ │ │ │ │ │├──┼────────┼──┼──┼────┼────┼─────┼────┤│337 │重劃區東路2-8及 │久元│力英│86.4.10 │ │0000000 │210000 ││ │五工區東路5-32及│ │嘉豐│ │ │ │ ││ │北路5-13等農路改│ │ │ │ │ │ ││ │善工程 │ │ │ │ │ │ │├──┼────────┼──┼──┼────┼────┼─────┼────┤│351 │86年度一般雨水下│久元│力英│86.6.21 │0000000 │0000000 │236000 ││ │水道工程 │ │嘉豐│ │ │ │ │├──┴────────┴──┴──┴────┼────┼─────┼────┤│ 合計 │ │00000000 │0000000 │└──────────────────────┴────┴─────┴────┘【 附表三】:(以下全部有回扣)┌───────────────────────────────────────┐│ 蘇俊銘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 │├──┬────────┬──┬──┬────┬────┬─────┬─────┤│合約│工程名稱 │承攬│陪標│開標日期│工程底價│ 總工程款 │回扣金額 ││編號│ │廠商│廠商│ │ │ │ │├──┼────────┼──┼──┼────┼────┼─────┼─────┤│307 │胡厝寮坐駕兩里農│萬順│聯祥│85.11.05│ │ 475,000 │ 47,500 ││ │路需辦理改善工程│ │ │ │ │ │ │├──┼────────┼──┼──┼────┼────┼─────┼─────┤│ │善化鎮重劃區內農│萬順│聯祥│85.11.29│313,000 │ 310,000 │ 31,000 ││312 │水路設施賀伯颱風│ │佳品│ │ │ │ ││ │損害復建工程 │ │ │ │ │ │ │├──┼────────┼──┼──┼────┼────┼─────┼─────┤│313 │茄拔農地重劃區 │萬順│聯祥│85.11.29│ │ 367,000 │ 36,700 ││ │E21農路改善工程 │ │佳品│ │ │ │ │├──┼────────┼──┼──┼────┼────┼─────┼─────┤│327 │大同國小東側排水│萬順│力英│86.03.03│ 950,000│ 930,000 │ 93,000││ │改善工程 │ │佳品│ │ │ │ │├──┼────────┼──┼──┼────┼────┼─────┼─────┤│328 │嘉北中排災修工程│萬順│力英│86.03.03│ 470,000│ 465,000 │ 46,500││ │ │ │佳品│ │ │ │ │├──┼────────┼──┼──┼────┼────┼─────┼─────┤│330 │嘉北里排水溝改善│萬順│嘉豐│86.03.17│ │ 470,000 │ 47,000││ │工程 │ │佳品│ │ │ │ │├──┼────────┼──┼──┼────┼────┼─────┼─────┤│331 │牛庄里生產農路改│萬順│嘉豐│86.03.17│ │ 475,000 │ 47,500││ │善工程 │ │佳品│ │ │ │ │├──┼────────┼──┼──┼────┼────┼─────┼─────┤│333 │慈光三村活動中心│嘉豐│佳品│86.03.21│ │ 3,800,000│ 380,000││ │新建工程 │ │萬順│ │ │ │ │├──┼────────┼──┼──┼────┼────┼─────┼─────┤│336 ○○○鎮○道路養護│嘉豐│佳品│86.03.31│ │ 1,005,000│ 100,500││ │工程 │ │萬順│ │ │ │ │├──┼────────┼──┼──┼────┼────┼─────┼─────┤│341 │文正里陽明路57巷│嘉豐│萬順│86.05.23│ │ 335,000 │ 33,500││ │道路改善工程 │ │ │ │ │ │ │├──┼────────┼──┼──┼────┼────┼─────┼─────┤│345 │嘉南里社區公廁重│嘉豐│佳品│86.05.23│ │ 498,000 │ 49,800││ │建工程 │ │ │ │ │ │ │├──┼────────┼──┼──┼────┼────┼─────┼─────┤│347 │小新里道路排水工│嘉豐│佳品│86.06.06│ │ 940,000 │ 94,000││ │程 │ │萬順│ │ │ │ │├──┼────────┼──┼──┼────┼────┼─────┼─────┤│353 │嘉北里9號及226-2│嘉豐│佳品│86.06.27│ 570,000│ 566,000 │ 56,600││ │巷道路及排水改善│ │萬順│ │ │ │ ││ │工程 │ │ │ │ │ │ │├──┼────────┼──┼──┼────┼────┼─────┼─────┤│373 │坐駕里巷道排水改│嘉豐│佳品│86.09.01│ │ 760,000│ 76,000││ │善工程 │ │萬順│ │ │ │ │├──┼────────┼──┼──┼────┼────┼─────┼─────┤│378 │中正路東側公墓改│嘉豐│佳品│86.09.15│ │ 435,000│ 43,500││ │善工程 │ │萬順│ │ │ │ │├──┼────────┼──┼──┼────┼────┼─────┼─────┤│384 │慈光三村社區興建│嘉豐│佳品│86.10.22│ │ 755,000│ 75,500││ │藍排網球場及兒童│ │萬順│ │ │ │ ││ │遊樂設施工程 │ │ │ │ │ │ │├──┼────────┼──┼──┼────┼────┼─────┼─────┤│394 │豐新農路改善工程│嘉豐│佳品│86.11.10│ │ 425,000│ 42,500││ │ │ │萬順│ │ │ │ │├──┼────────┼──┼──┼────┼────┼─────┼─────┤│397 │茄拔重劃區E41農 │嘉豐│萬順│86.11.21│ │ 360,000│ 36,000││ │路改善工程 │ │ │ │ │ │ │├──┼────────┼──┼──┼────┼────┼─────┼─────┤│402 │溪美里巷道改善工│嘉豐│萬順│86.12.13│ │ 266,000│ 26,600││ │程 │ │ │ │ │ │ │├──┴────────┴──┴──┴────┴────┼─────┼─────┤│合計 │13,637,000│ 1,363,700│└───────────────────────────┴─────┴─────┘【附表四】:(以下全部有回扣)┌────────────────────────────────────────┐│ 壬○○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 │├──┬────────┬──┬──┬────┬─────┬─────┬─────┤│合約│ 工程名稱 │承攬│陪標│開標日期│工程底價 │總工程款 │回扣金額 ││名稱│ │廠商│廠商│ │ │ │ │├──┼────────┼──┼──┼────┼─────┼─────┼─────┤│225 │六分寮社區排水工│隆豪│義興│85.12.18│ │953,000 │95,300 ││ │程 │ │ │ │ │ │ │├──┼────────┼──┼──┼────┼─────┼─────┼─────┤│231 │什乃里社區排水工│隆豪│義興│84.12.28│2,400,000 │2,388,000 │238,800 ││ │程 │ │裕達│ │ │ │ │├──┼────────┼──┼──┼────┼─────┼─────┼─────┤│246 │六分里六德里田寮│隆豪│義興│85.02.06│3,810,000 │3,800,000 │380,000 ││ │里道路排水工程 │ │裕達│ │ │ │ │├──┼────────┼──┼──┼────┼─────┼─────┼─────┤│247 │坐駕中排排水改善│隆豪│義興│85.02.06│4,760,000 │4,750,000 │475,000 ││ │工程 │ │裕達│ │ │ │ │├──┼────────┼──┼──┼────┼─────┼─────┼─────┤│ ○○○鎮○區道路及│隆豪│義興│85.01.31│ │468,000 │46,800 ││248 │排水改善工程 │ │ │ │ │ │ │├──┼────────┼──┼──┼────┼─────┼─────┼─────┤│260 │胡家里巷道及側溝│隆豪│義興│85.04.12│4,179,000 │415,0000 │415,000 ││ │改善工程 │ │炳華│ │ │ │ │├──┼────────┼──┼──┼────┼─────┼─────┼─────┤│261 │牛家里道路改善工│隆豪│義興│85.04.12│4,770,000 │4,750,000 │475,000 ││ │程 │ │裕達│ │ │ │ │├──┼────────┼──┼──┼────┼─────┼─────┼─────┤│ │牛庄里內排水改善│隆豪│義興│85.04.25│4,776,000 │4,765000 │476,500 ││263 │工程 │ │裕達│ │ │ │ │├──┼────────┼──┼──┼────┼─────┼─────┼─────┤│287 │85年東隆東昌等里│隆豪│義興│85.06.18│4,750,000 │4,740,000 │474,000 ││ │道路改善五件工程│ │裕達│ │ │ │ │├──┼────────┼──┼──┼────┼─────┼─────┼─────┤│ │善化鎮道路排水溝│隆豪│義興│85.03.21│ │2,820,000 │282,000 ││332 │等增修改善工程 │ │裕達│ │ │ │ │├──┼────────┴──┴──┴────┴─────┼─────┼─────┤│合計│ │33,584,000│3,358,400 │└──┴─────────────────────────┴─────┴─────┘【附表五】:(以下全部有回扣)┌────────────────────────────────────────┐│ 甲○○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 │├──┬────────┬──┬──┬────┬─────┬─────┬─────┤│合約│工程名稱 │承攬│陪標│開標日期│工程底價 │ 總工程款 │ 回扣金額││編號│ │廠商│廠商│ │ │ │ │├──┼────────┼──┼──┼────┼─────┼─────┼─────┤│61 │4-4號(公園路) │合益│加興│83.06.03│4,743,000 │4,740,000 │ 474,000 ││ │道路工程 │ │協和│ │ │ │ │├──┼────────┼──┼──┼────┼─────┼─────┼─────┤│ │4-5號(東段)道 │合益│加興│83.06.03│3,375,000 │3,370,000 │ 337,000 ││62 │路工程 │ │協和│ │ │ │ │├──┼────────┼──┼──┼────┼─────┼─────┼─────┤│63 │4-6號(民生路東 │合益│加興│83.06.03│1,583,000 │1,580,000 │ 158,000 ││ │段)道路工程 │ │協和│ │ │ │ │├──┼────────┼──┼──┼────┼─────┼─────┼─────┤│64 │百二甲天下殿前池│合益│加興│83.06.14│ │280,000 │ 28,000 ││ │塘護坡工程 │ │協和│ │ │ │ │├──┼────────┼──┼──┼────┼─────┼─────┼─────┤│65 │牛庄里漁池欄杆工│合益│加興│83.06.14│ │470,000 │ 47,000 ││ │程 │ │協和│ │ │ │ │├──┼────────┼──┼──┼────┼─────┼─────┼─────┤│68 │東隆里(土蝨堀)│合益│加興│83.06.22│957,000 │950,000 │ 95,000 ││ │道路排水改善工程│ │協和│ │ │ │ │├──┼────────┼──┼──┼────┼─────┼─────┼─────┤│70 │嘉南嘉北里二號 │合益│加興│83.06.28│1,030,000 │1,020,000 │ 102,000 ││ │道路側溝工程 │ │ │ │ │ │ │├──┼────────┼──┼──┼────┼─────┼─────┼─────┤│71 │中山路道路改善工│合益│加興│83.06.28│4,800,000 │4,790,000 │ 479,000 ││ │程 │ │大興│ │ │ │ │├──┼────────┼──┼──┼────┼─────┼─────┼─────┤│73 │嘉南嘉北道路側溝│合益│加興│83.06.28│1,860,000 │1,860,000 │ 186,000 ││ │工程 │ │大興│ │ │ │ │├──┼────────┼──┼──┼────┼─────┼─────┼─────┤│77 ○○○鎮○○○號道路 │合益│加興│83.06.28│4,780,000 │4,770,000 │ 477,000 ││ │工程 │ │大興│ │ │ │ │├──┼────────┼──┼──┼────┼─────┼─────┼─────┤│89 │4-7,4-9,4-10, │合益│加興│83.09.09│3,506,000 │3,495,000 │ 349,500 ││ │4-12道路工程 │ │協和│ │ │ │ │├──┼────────┼──┼──┼────┼─────┼─────┼─────┤│96 │光復路4-22號道路│合益│大興│83.10.18│4,780,000 │4,770,000 │ 477,000 ││ │工程 │ │加興│ │ │ │ │├──┼────────┼──┼──┼────┼─────┼─────┼─────┤│118 │84年度農漁排水工│合益│加興│84.01.21│2,870,000 │2,860,000 │ 286,000 ││ │程B │ │協和│ │ │ │ │├──┼────────┼──┼──┼────┼─────┼─────┼─────┤│130 │善化鎮內都市計畫│合益│炳華│84.02.11│2,850,000 │2,845,000 │ 284,500 ││ │重要道路工程 │ │加興│ │ │ │ │├──┼────────┼──┼──┼────┼─────┼─────┼─────┤│133 │牛庄中排排水改善│合益│加興│84.02.20│3,813,000 │3,808,000 │ 380,800 ││ │工程 │ │炳華│ │ │ │ │├──┼────────┼──┼──┼────┼─────┼─────┼─────┤│134 │溪美里側溝排水改│合益│加興│84.02.20│1,760,000 │1,755,000 │ 175,500 ││ │善工程 │ │炳華│ │ │ │ │├──┼────────┼──┼──┼────┼─────┼─────┼─────┤│141 │田寮里社區排水改│合益│加興│84.03.07│950,000 │ 948,000 │ 94,800 ││ │善工程 │ │大興│ │ │ │ │├──┼────────┼──┼──┼────┼─────┼─────┼─────┤│147 │84年臺南縣雨水下│合益│加興│84.03.28│3,775,000 │3,770,000 │ 377,000 ││ │道工程 │ │大興│ │ │ │ │├──┼────────┼──┼──┼────┼─────┼─────┼─────┤│153 │六德里活動中心前│合益│加興│84.04.08│948,000 │ 940,000 │ 94,000 ││ │排水工程 │ │ │ │ │ │ │├──┼────────┼──┼──┼────┼─────┼─────┼─────┤│155 │百二甲至烏橋道路│合益│加興│84.04.08│ │ 476,000 │ 47,600 ││ │整修工程 │ │ │ │ │ │ │├──┼────────┼──┼──┼────┼─────┼─────┼─────┤│156 │胡厝里排水改善工│合益│加興│84.04.14│ │ 475,600 │ 47,560 ││ │程 │ │ │ │ │ │ │├──┼────────┼──┼──┼────┼─────┼─────┼─────┤│175 │東隆里道路及活動│合益│加興│84.05.10│ 952,000 │ 950,000 │ 95,000 ││ │中心修繕工程 │ │ │ │ │ │ │├──┼────────┼──┼──┼────┼─────┼─────┼─────┤│186 │溪美里農路改善工│合益│加興│84.06.06│ │ 356,000 │ 35,600 ││ │程 │ │ │ │ │ │ │├──┼────────┼──┼──┼────┼─────┼─────┼─────┤│187 │六分里道路改善 │合益│加興│84.06.09│ │ 760,000 │ 76,000 ││ │工程 │ │ │ │ │ │ │├──┼────────┴──┴──┴────┴─────┼─────┼─────┤│合計│ │52,038,600│5,203,860 │└──┴─────────────────────────┴─────┴─────┘【附表六】:(以下全部有回扣)┌────────────────────────────────────────┐│ 許作舟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 │├──┬────────┬──┬──┬────┬─────┬─────┬─────┤│合約│ 工程名稱 │承攬│陪標│開標日期│工程底價 │總工程款 │回扣金額 ││名稱│ │廠商│廠商│ │ │ │ │├──┼────────┼──┼──┼────┼─────┼─────┼─────┤│82 │公所辦公廳大門玄│萬客│合益│83.06.30│286,000 │285,000 │28,500 ││ │關水泥坡度路改建│隆 │ │ │ │ │ │├──┼────────┼──┼──┼────┼─────┼─────┼─────┤│101 │鎮公所辦公廳修繕│萬客│再得│83.11.15│ │5,142,852 │514,285.2 ││ │工程 │隆 │合益│ │ │ │ │├──┼────────┼──┴──┼────┼─────┼─────┼─────┤│101 │鎮公所辦公廳修繕│ 萬客隆 │ │ │1,100,000 │110,000 ││ │工程(追加) │ │ │ │ │ │├──┼────────┴─────┴────┴─────┼─────┼─────┤│合計│ │6,527,852 │ 652,785 │├──┴─────────────────────────┴─────┴─────┤│註:合約編號101工程原總工程款為4,675,852元,底價為4,715,000元, ││ 後變更總工程款為5,142,852元。 │└────────────────────────────────────────┘【附表七】:(以下全部有回扣)┌────────────────────────────────────────┐│ 丁○○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 │├──┬────────┬──┬──┬────┬─────┬─────┬─────┤│合約│ 工程名稱 │承攬│陪標│開標日期│工程底價 │總工程款 │回扣金額 ││名稱│ │廠商│廠商│ │ │ │ │├──┼────────┼──┼──┼────┼─────┼─────┼─────┤│108 │六分寮產業農路照│正瀛│裕興│83.12.21│ │387,921 │38,792.1 ││ │明設備工程 │ │山上│ │ │ │ │├──┼────────┼──┼──┼────┼─────┼─────┼─────┤│140 │善化鎮等11里急需│正瀛│裕興│84.03.02│ │ 499,010 │ 49,901 ││ │辦理就損日光燈更│ │銘億│ │ │ │ │├──┼────────┼──┼──┼────┼─────┼─────┼─────┤│151 │善化鎮內路燈裝設│正瀛│銘億│84.04.01│ │ 459,000 │ 45,900 ││ │工程 │ │ │ │ │ │ │├──┼────────┼──┼──┼────┼─────┼─────┼─────┤│152 │六分嘉南東隆南關│正瀛│銘億│84.04.01│ │ 403,993 │ 40,399.3 ││ │胡家等五里路燈工│ │ │ │ │ │ │├──┼────────┼──┼──┼────┼─────┼─────┼─────┤│195 │84年路燈增設工程│正瀛│宏光│84.06.28│1,070,000 │1,065,990 │106,599 ││ │ │ │ │ │ │ │ │├──┼────────┼──┼──┼────┼─────┼─────┼─────┤│196 │六分寮簡易運動場│正瀛│宏光│84.06.23│ │444,843 │ 44,484.3 ││ │工程 │ │ │ │ │ │ │├──┼────────┼──┼──┼────┼─────┼─────┼─────┤│224 │牛庄、嘉南、胡厝│正瀛│裕興│84.12.14│ │ 950,000 │ 95,000 ││ │、東隆坐駕、嘉北│ │ │ │ │ │ ││ │、東隆等里水銀燈│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 │ │├──┼────────┼──┼──┼────┼─────┼─────┼─────┤│236 │小新營小新苗圃內│正瀛│銘億│85.01.10│ │ 315,000 │ 31,500 ││ │巷道路燈工程 │ │ │ │ │ │ │├──┼────────┼──┼──┼────┼─────┼─────┼─────┤│271 │鎮內路燈裝設工程│正瀛│銘億│85.06.01│ │ 300,000 │ 30,000 ││ │ │ │ │ │ │ │ │├──┼────────┼──┼──┼────┼─────┼─────┼─────┤│282 │鎮內夜間照明設備│正瀛│裕興│85.06.13│ │ 959,000 │ 95,900 ││ │工程 │ │ │ │ │ │ │├──┼────────┼──┼──┼────┼─────┼─────┼─────┤│329 │六分寮等社區路燈│正瀛│銘億│86.03.08│ │ 379,800 │ 37,980 ││ │改善工程 │ │謄源│ │ │ │ │├──┼────────┼──┼──┼────┼─────┼─────┼─────┤│340 │鎮內改善夜間照明│正瀛│諭興│86.05.14│815,000 │ 810,000 │ 81,000 ││ │設備工程 │ │裕興│ │ │ │ │├──┼────────┼──┼──┼────┼─────┼─────┼─────┤│357 │善化鎮路燈增設及│正瀛│渝興│86.06.27│859,000 │ 854,954 │ 85,495 ││ │改善工程 │ │銘億│ │ │ │ │├──┼────────┼──┼──┼────┼─────┼─────┼─────┤│376 │鎮內路燈照明工程│正瀛│銘億│86.09.13│ │ 269,848 │ 26,985 ││ │ │ │ │ │ │ │ │├──┼────────┼──┼──┼────┼─────┼─────┼─────┤│417 │善化鎮舊有日光燈│正瀛│渝興│87.02.26│700,000 │ 698,000 │ 69,800 ││ │換水銀燈工程 │ │ │ │ │ │ │├──┼────────┴──┴──┴────┴─────┼─────┼─────┤│合計│ │8,797,359 │ 879,736 │└──┴─────────────────────────┴─────┴─────┘【附表八】:(以下全部有回扣)┌────────────────────────────────────────┐│ 乙○○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 │├──┬────────┬──┬──┬────┬─────┬─────┬─────┤│合約│ 工程名稱 │承攬│陪標│開標日期│工程底價 │總工程款 │回扣金額 ││名稱│ │廠商│廠商│ │ │ │ │├──┼────────┼──┼──┼────┼─────┼─────┼─────┤│107 │南關里路燈工程 │誠源│新市│83.12.21│420,000 │ 417,000 │ 41,700 ││ │ │行 │銘億│ │ │ │ │├──┼────────┼──┼──┼────┼─────┼─────┼─────┤│111 │小新里路燈改善工│誠源│渝興│84.01.17│ │ 343,000 │ 34,300 ││ │程 │行 │銘億│ │ │ │ │├──┼────────┼──┼──┼────┼─────┼─────┼─────┤│112 │南133線路燈裝設 │誠源│渝興│84.01.17│ │ 362,000 │ 36,200 ││ │工程 │行 │銘億│ │ │ │ │├──┼────────┼──┼──┼────┼─────┼─────┼─────┤│168 │溪美里路燈裝設工│誠源│ │84.05.05│ │ 110,000 │ 11,000 ││ │程 │行 │銘億│ │ │ │ │├──┼────────┼──┼──┼────┼─────┼─────┼─────┤│191 │嘉南嘉北路燈裝設│誠源│ │84.06.17│ │ 405,000 │ 40,500 ││ │工程 │行 │銘億│ │ │ │ │├──┼────────┼──┼──┼────┼─────┼─────┼─────┤│208 │善化鎮胡厝寮(陽│誠源│ │84.10.03│ │ 367,000 │ 36,700 ││ │明路)路燈裝設工│行 │銘億│ │ │ │ ││ │程 │ │ │ │ │ │ │├──┼────────┼──┼──┼────┼─────┼─────┼─────┤│240 │六分里六德里田寮│誠源│ │85.01.24│ │ 506,000 │ 50,600 ││ │里光文里等路燈裝│行 │銘億│ │ │ │ ││ │設工程 │ │ │ │ │ │ │├──┼────────┼──┼──┼────┼─────┼─────┼─────┤│255 │大成路等路燈裝設│誠源│裕興│85.03.11│1,425,000 │1,425,000 │142,500 ││ │工程 │行 │銘億│ │ │ │ │├──┼────────┼──┼──┼────┼─────┼─────┼─────┤│275 │鎮內改善夜間照明│誠源│裕興│85.06.11│950,000 │ 948,000 │ 94,800 ││ │設備工程 │行 │銘億│ │ │ │ │├──┼────────┼──┼──┼────┼─────┼─────┼─────┤│335 │小新里社區路燈裝│誠源│渝興│85.03.27│ │ 685,000 │ 68,500 ││ │設工程 │行 │銘億│ │ │ │ │├──┼────────┼──┼──┼────┼─────┼─────┼─────┤│355 │86年度善化鎮路燈│誠源│渝興│86.06.27│955,000 │ 950,000 │ 95,000 ││ │增設及改善工程 │行 │山上│ │ │ │ │├──┼────────┼──┼──┼────┼─────┼─────┼─────┤│356 │善化鎮內路燈裝設│誠源│渝興│86.06.27│660,000 │ 658,000 │ 65,800 ││ │工程 │行 │山上│ │ │ │ │├──┼────────┼──┼──┼────┼─────┼─────┼─────┤│409 │成功路路燈整修工│誠源│ │87.01.15│ │ 423,000 │ 42,300 ││ │程 │行 │銘億│ │ │ │ │├──┼────────┼──┼──┼────┼─────┼─────┼─────┤│410 │小新里路燈照明工│誠源│ │87.01.20│ │ 157,000 │ 15,700 ││ │程 │行 │銘億│ │ │ │ │├──┼────────┴──┴──┴────┴─────┼─────┼─────┤│合計│ │7,756,000 │ 775,600 │└──┴─────────────────────────┴─────┴─────┘【附表九】:

┌────────────────────────────┐│ 林碧華善化鎮長任內收受工程回扣統計表 │├────┬──────┬───────┬────────┤│承包廠商│承攬工程件數│總工程款(元)│回扣金額(元) │ ├────┼──────┼────────────├────┼──────┼───────┼────────┤│庚○○ │共承作八十一│122,996,600(共│10,070,900元 ││ │件,但86年6 │承作八十一件部│ ││ │月30日以前超│分),但86年6月│ ││ │過一百萬元工│30 日以前超過 │ ││ │程所收取之回│一百萬元工程所│ ││ │扣工程為三十│收取之回扣工程│ ││ │四件,而86年│款為 │ ││ │7月1日以後則│100,709,000元 │ ││ │未再收取回扣│ │ │├────┼──────┼───────┼────────┤│己○○ │四十件 │ 31,340,652 │ 3,134,065 │├────┼──────┼───────┼────────┤│子○○ │十九件 │ 13,637,000 │ 1,363,700 │├────┼──────┼───────┼────────┤│壬○○ │十件 │ 33,584,000 │ 3,358,400 │├────┼──────┼───────┼────────┤│甲○○ │二十二件 │ 52,038,600 │ 5,203,860 │├────┼──────┼───────┼────────┤│許作舟 │二件 │ 6,527,852 │ 652,785 │├────┼──────┼───────┼────────┤│丁○○ │十五件 │ 8,797,359 │ 879,736 │├────┼──────┼───────┼────────┤│乙○○ │十四件 │ 7,756,000 │ 775,600 │├────┼──────┼───────┼────────┤│合 計 │共承作一七四│276,678,063元 │ 25,439,046元 ││ │件,但扣除許│(但庚○○86年│ ││ │福仁86年6月 │6月30日以前超 │ ││ │30日以前超過│過一百萬元工程│ ││ │一百萬元工程│及86年7月1日以│ ││ │及86年7月1日│後未再收取回扣│ ││ │以後未再收取│,庚○○收取回│ ││ │回扣,共一二│扣之工程款共 │ ││ │七件。 │100,709,000元 │ ││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