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九五號原告 己○○
戊○○甲○○丁○○丙○○○乙○○○共同選任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被告 庚○○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上易字第五二九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黃 崑 宗
法官 王 明 宏法官 蔡 長 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培 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