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 訴 人即 原 告 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劉秋絹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㈠聲明:①原判決廢棄。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百
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上訴人任職上訴人公司總經理,其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利益,將上訴人公司機密外洩,並於中國大陸成立與原告公司性質相近之公司,涉有背信之犯行,乃起訴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之損害,原審以被上訴人無犯罪成立,而駁回上訴人之訴,爰聲請上訴。
二、被上訴人方面:㈠聲明:駁回上訴。
㈡陳述:被上訴人沒有任何犯罪事實,上訴人上訴無理由。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侵占等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865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揆之上開規定,自應駁回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羅心芳法 官 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岑 玢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