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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上更(一)字第 2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更(一)字第213號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李國禎律師

唐淑民律師蕭道隆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陳怡禎律師陳振榮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1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及95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186號、第5406號、95年度偵字第2668號、第3103號、第3300號、第3452號、第3503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同上署95年度偵字第4336號、第4876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316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乙○○、戊○○、甲○○部分撤銷。

乙○○犯常業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戊○○犯常業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甲○○犯常業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文筆(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復經本院前審駁回上訴確定)、吳武雄(業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初起,即附表一編號90之後,至94年9月2日為警查獲時止(起訴事實記載附表一全部,且其附表編號有所誤繕,應予更正),與薛榮輝(另經檢察官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薛玠助(業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在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聯絡,由薛榮輝戴以手套,持油壓剪、斜口鉗、鐵片剪、美工刀、接線夾及鋸片等客觀上足供為兇器使用之物,於附表一編號90之後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各該被害人所有或管領之堆高機或鏟裝機,得手後由薛榮輝或薛玠助通知吳文筆或吳武雄,駕駛薛榮輝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或355-HG號大貨車,將竊得之機具運送至嘉義市○○路○○○號、彰化縣線西鄉崙尾台17線公路旁空地、彰化縣鹿港鎮、溪湖鎮某處汽車修理廠、臺南縣永康市等地放置,每次運送吳文筆及吳武雄可得新臺幣(下同)8000元至12000元不等之代價,再由薛榮輝或薛玠助接洽買主,交由吳文筆或吳武雄載運至知贓而故以低價收買並以此為常業之庚峻企業行實際負責人乙○○及其員工戊○○,或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吳仔」之成年人等處,所得贓款約2000萬元均朋分花用,而恃以營生,以此為常業。嗣於94年9月2日上午6時50分許,為警分別於雲林縣四湖鄉溪尾村南溪尾73之1號、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3樓、雲林縣斗六市○○街○○○巷○號2樓等地查獲。

二、乙○○前於民國85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復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於86年4月28日起執行徒刑,於87年4月22日起假釋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於92年11月28日入監執行殘刑1年8月9日,並與92年間所犯贓物、侵占等罪所處有期徒刑6月(贓物)、4月(贓物)、3月(侵占),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年(上開所犯贓物、侵占罪所處之徒刑)接續執行,於執行上開徒刑中,其中所犯上開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4月先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所犯上開贓物、侵占罪其餘應執行之有期徒刑8月,亦於94年6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餘徒刑則於94年7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戊○○則曾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2年6月26日,以90年度訴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2年7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2人均不知悔改。乙○○係設在嘉義市○○路○○○號庚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庚峻公司)實際負責人,從事經營堆高機等機具買賣、修理業務,明知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一,惟其編號略有更正)編號24號後之堆高機為薛榮輝、薛玠助所共同竊取之贓物,竟仍基於常業故買贓物之犯意,自92年5月間起(92年4月30日前即含編號23前之故買犯行為前案既判力所及,詳如後述),由薛榮輝竊得乙○○指定之堆高機廠牌,交由司機運送至指定之處所,乙○○並以現金或交付其父親李周任之支票給付價款。嗣乙○○於92年11月28日入監服刑,迄94年7月21日止,因無法實際繼續經營該公司,竟與其員工戊○○,基於常業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由乙○○指示戊○○,於此段期間(即附表一編號39號至118號),負責與薛玠助接洽故買贓物事宜,再由薛榮輝將上開竊得之堆高機,指示司機吳文筆、吳武雄等人,載運至庚峻公司後方大溪厝倉庫存放,而由戊○○收受,每月約故買3、4台不等,戊○○並仍以李周任之支票支付貨款或由戊○○匯款至供薛榮輝所用之余美惠帳戶,戊○○並將堆高機整理出售牟利,所得交由在庚峻公司管帳、不知情之乙○○配偶(現已離婚)丁○○,供作庚峻公司營業開銷之用。並於乙○○出獄後,乙○○、戊○○仍承上開方式,繼續向薛榮輝故買堆高機贓物,即至附表一編號122號為止,而共同故買贓物整理出售牟利,並均以此為業,恃此為生。嗣於94年9月2日上午6時50許,薛榮輝等人為警分別於雲林縣四湖鄉溪尾村南溪尾73之1號、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3樓、雲林縣斗六市○○街○○○巷○號2樓等地查獲,並扣得戊○○所有帳冊1本、車牌0面及堆高機、鏟土機共18台。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於薛榮輝入獄服刑後,薛玠助夥同庚○○(薛玠助之叔)、妹夫簡履才、鍾隆陞(上述3人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罪,經協商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5月、2年在案)等人,或與承前犯意之吳武雄,或與丙○○(亦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罪,經協商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在案)、許閔傑(業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人,分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聯絡,自94年12月間起,由簡履才、鍾隆陞2人,先後於附表二(即起訴書之附表二)、附表三(即併案部分,惟編號有誤繕,併予更正)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持斜口鉗、尖嘴鉗、鐵皮剪、鐵剪、改造扁型把手、美工刀、十字起子、一字起子、T型扳手、電源線、自製鐵撬、鱷魚尖紅黑線等客觀上足為供兇器使用之工具,啟動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或管領之堆高機或鏟裝機後,再由薛玠助以手機電話聯絡吳武雄或丙○○,丙○○再打電話聯絡許閔傑,駕駛大貨車(丙○○所駕車牌號碼為000-00號),至約定地點,將堆高機、鏟裝機等機具運抵薛玠助預先承租位於雲林縣○○鎮○○路○○號之倉庫內藏放,嗣薛玠助或庚○○接洽買主後,再指示吳武雄、丙○○載往彰化縣○○鎮○○路○○○巷○號或屏東縣○○鄉○○路○○○號等地,賣予甲○○、婁國恒(經本院前審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並得易科罰金確定)、不詳成年男子「陳金標」及「劉世欽」等人,其中華昌起重行實際負責人甲○○基於常業故買贓物之犯意,自95年1月間起至3月間止,向庚○○故買附表二編號6、8、11、12所示合計4台之堆高機,恃此營生,並此為常業。嗣於95年4月6日上午8時許,為警分別於雲林縣○○鎮○○路○○號、彰化縣○○鎮○○路○○○巷○號等地查獲。

四、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分別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証據,除証人丁○○、薛榮輝二人於警詢中之供証,被告乙○○辯護人爭執上開二名証人警詢供証之証據能力外,其餘之供述証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就各該証據資料之証據能力均未爭執(見本院更一審卷第121頁至第128頁),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供証証據之證據能力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重要關係事項,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自得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證據,併予敘明。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証人即另案被告薛榮輝、証人即被告乙○○前妻丁○○二人於警詢中之供証,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乙○○辯護人主張無証據能力。且本院審酌上開二名証人分別於原審及本院本審理中,以証人身份結証在卷,而觀之上開二名証人警詢中之供証,亦無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規定之傳聞法則例外適用之情事,而無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揆之上開規定,証人薛榮輝、丁○○於警詢中之供証,均無証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被告乙○○、戊○○共犯常業故買贓物部分:㈠訊據被告即上訴人乙○○固坦承係庚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並於上開時間入監服刑,指示上訴人即被告戊○○負責該公司之業務;被告戊○○則坦承於被告乙○○入監服刑期間,依乙○○之指示,與薛榮輝接洽購買附表一所示之上揭堆高機等事實,但被告乙○○、戊○○均矢口否認有上揭故買贓物之犯行,被告乙○○辯稱「其未向薛榮輝等人購買附表一所示之上開堆高機,於入監期間因未能與外界聯繫,不知戊○○向薛榮輝購買上開堆高機,亦未指示戊○○向薛榮輝購買堆高機」云云。被告戊○○則辯稱「其雖依乙○○之指示與薛榮輝接洽購買堆高機,但有向薛榮輝要求交付堆高機之來源証明,伊不知薛榮輝販售之堆高機係屬贓物」云云。

㈡經查,有關附表一編號24號之後堆高機為薛榮輝所竊取乙節

,業據証人即同案被告薛榮輝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明在卷,核與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於警詢(參見附表一各該編號被害人筆錄出處欄所示)之指證相符,並經証人即同案被告薛玠助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証述在卷。復有上揭所示被害人之報案3聯單、查獲照片(參見警一卷上述被害人筆錄之後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參見警一卷第51至77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68號偵查卷第179至189頁)等件在卷可稽,從而附表一編號24號後所示之堆高機為薛榮輝偷得之贓物,堪認為真實。

㈢又查被告乙○○前於8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以85年度易字第1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經本院於86年1月15日,以85年度上易字第14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87年4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另因贓物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1年度簡字第1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上訴,由該院二審於92年4月30日,以92年度簡上字第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贓物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1年10月3日,以91年度易字第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1年10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2年9月8日,以92年度簡上字第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3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而上揭假釋亦經撤銷,於92年11月28日入監執行殘刑1年8月9日,並接續執行上開3罪,於94年7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從而被告乙○○之入監服刑期間應為86年4月28日起至87年4月21日,及92年11月28日起至94年7月21日止,亦可認定。

㈣而被告戊○○自被告乙○○入監服刑之92年11月28日起至94

年7月21日服刑期滿出監之日止,受被告乙○○指示,與之有犯意聯絡,明知薛榮輝所交付之堆高機為偷竊所得贓物,仍與薛榮輝接洽故買附表一編號39至118號失竊之堆高機等事實,又據被告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乙○○入監服刑交代全權處理公司業務,向薛榮輝、薛玠助買受堆高機,以TOYOTA廠牌居多,每台約較市價便宜五萬元,因恐係贓物而將車牌卸下,亦有以噴漆或拆除車身等方式整理,再出售予豐原市之邱董,而乙○○交代車子廠牌並有一定價格等語(參見警一卷第33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186號偵查卷,下稱偵六卷,第44頁),及於原審審理時供述:乙○○交代可向薛榮輝買受堆高機,起初薛榮輝曾說要交付讓渡書及報單等證明文件,卻皆無之,後亦告知係偷竊而得等語(參見原審卷四第55頁)明確。復於本院本審審理中,以証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時,就其在原審供述「乙○○當時有交代一定廠牌一定價格,車子買豐田牌,乙○○有交代薛榮輝在賣堆高機,公司有需要可以洽購」、「買堆高機的時候,對方起先說要開讓渡書,說會交付報單,但是都沒有拿到這些證件」等情,亦確認當時之供述實在(見本院更一審卷第244頁);而証人即被告乙○○之弟李明憲於警詢時亦供証「庚峻公司堆高機之經營,係乙○○交代由戊○○經營的」等語(見編號42警卷第38頁);另証人余美惠於警詢中亦供証「提供帳戶予薛榮輝使用」等情(見編號42警卷45頁、第46頁)。並有查獲之車牌0面、余美惠帳戶存摺明細影本、薛榮輝出具之余美惠帳戶明細表1紙(參見警偵一卷第106至122頁及偵六卷第100頁)可憑,堪認被告戊○○確係受被告乙○○之託付,自92年11月28日被告乙○○入監執行徒刑起,為其處理公司買賣堆高機事務,而向証人薛榮輝購買附表一所示之上開堆高機,可堪認定,被告乙○○上開所辯「未指示向戊○○向薛榮輝購買上開失竊之堆高機」云云,自無可採。

㈤被告戊○○雖否認知悉所購入之附表一所示上開堆高機,係

屬薛榮輝等人竊得之贓物(此部分亦係最高法院此次發回指摘事項之一)。但查:

1稽之被告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乙○○入監服刑交代

全權處理公司業務,向薛榮輝、薛玠助買受堆高機,以TOYOTA廠牌居多,每台約較市價便宜五萬元,因恐係贓物而將車牌卸下,亦有以噴漆或拆除車身等方式整理,再出售予豐原市之邱董,而乙○○交代車子廠牌並有一定價格等語,及証人即同案被告吳文筆於警詢、偵訊時迭次證稱:載運堆高機至嘉義市○○路戊○○處,戊○○知悉係贓物等語(參見警一卷第24頁;偵六卷第40頁);並參酌被告戊○○自被告乙○○92年11月28日入監服刑起,即受被告乙○○之指示而向証人薛榮輝接洽購買附表一所示之上開堆高機,而向証人薛榮輝接洽購買之該堆高機均無任何來源証明,亦經被告戊○○供認在卷,且被告戊○○所購入之堆高機又高達數十台,價格又較正常之市價便宜,則衡情被告戊○○豈有不知証人薛榮輝等人所販售之附表一之上開堆高機係屬贓物?況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除薛榮輝外)向他廠商購買之堆高機都有進口報單」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第247頁),則被告向他廠商購買之堆高機既有正當之來源証明,惟獨向証人薛榮輝購入之較市價低之堆高機沒有來源証明,被告竟仍繼續購買,益見被告戊○○受被告乙○○指示,向証人薛榮輝購買附表一所示之上開堆高機,顯有贓物之認識無疑,被告戊○○所辯,尚無可採。又查,稽之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供証「其係於被告乙○○入監服刑前二個月左右到庚峻公司工作,乙○○有交待買賣車子的事情,但買賣的事情不是伊經手」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第245頁);而本件除被告戊○○上開供述外,尚無証據足資証明被告戊○○於被告乙○○於92年11月28日入監服刑前,有與被告乙○○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而為故買贓物之行為分擔,從而被告戊○○應係自92年11月28日入監服刑時起,始因受被告乙○○之指示,與証人薛榮輝接洽購買附表一所示之上開堆高機,而有贓物之認識,並與被告乙○○共同基於故買附表一所示之上開堆高機之贓物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戊○○依被告乙○○之指示,故買失竊堆高機之贓物,而為行為之分擔,可堪認定。

2至於被告乙○○出獄後之94年7月22日起至被查獲之同年9月

2日止,即附表一所示編號119至122號堆高機部分,被告戊○○仍繼續與薛榮輝接洽故買贓物,業據証人薛榮輝證明在卷(參見原審卷二第82頁及第87頁);參以被告戊○○供認迄至94年9月2日為警查獲時,始離開庚峻公司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第242頁);且庚峻公司遭警查獲當日,被告戊○○亦係在庚峻公司現場,且其已知悉証人薛榮輝所交付之堆高機為贓物,已如上述;再輔以僅編號120號之堆高機外,其餘皆係被告戊○○自承故買之TOYOTA廠牌堆高機,又該段時間余美惠帳戶內確有戊○○之匯款(參見警一卷第107至109頁)等情,堪認被告戊○○仍繼續參與故買贓物之行為,亦可認定。

㈥至於被告戊○○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於其負責期間,向薛榮

輝故買為TOYOTA廠牌,幾乎沒有其他廠牌,每月3、4台云云(參見原審卷四第56頁)。然觀之附表編號39至122號,共計120台堆高機,其中TOYOTA廠牌僅有49台,若依被告戊○○自承每月故買3、4台,於其負責期間亦應有60至80台之多,顯見被告戊○○不只故買TOYOTA廠牌,尚應有其他廠牌之堆高機,且由其坦承之故買數量,至少已有80台之多,又因証人薛榮輝對於所偷竊堆高機之詳細數目已無法確定,於偵查中尚且自承有4百、5百台之多(參見偵六卷第116頁),且故買贓物又未留下交易相關資料,復佐以証人薛榮輝證述:附表所示堆高機贓物,絕大部分賣予乙○○等情(參見原審卷二第79頁;偵六卷第116頁),是附表一編號39至118號,應為被告戊○○以庚峻公司名義故買之,並恃以為業,賴以為生,亦可認定。

㈦再查,被告乙○○固供認係庚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於入

監服刑期間,由被告戊○○負責公司經營,及被告戊○○交付之李周任支票,係向其妻丁○○(本件事發後已離婚)拿取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故買贓物之犯行,並以上開情詞置辯。但查:

1證人薛榮輝於偵查時及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證稱:認識乙○

○係於10幾年前因銷贓之故,其應知悉所買賣堆高機為贓物。乙○○於91年初或90年底自印尼回臺後,即開始交易,由其指定廠牌,即附表所示之TOYOTA、TCM及小松廠牌,直至94年7月底或8月初,大約賣予3百台,價格視新舊,約11、12萬元左右,最貴則達30萬元,皆約市價之半,付款方式起初由乙○○以現金付款,後曾交付其父親李周任之支票,亦曾由戊○○匯款至余美惠帳戶或交付李周任之支票;乙○○入監之前,即案件尚在審理時,即交代與戊○○接洽,入監後由戊○○負責,又因乙○○已指定堆高機廠牌,運送司機吳文筆、陳金吉等人於快到乙○○指定地點時,電話聯絡戊○○即可;乙○○出獄後,仍由戊○○接洽,但乙○○亦曾以戊○○電話聯絡之,最後1次買賣運送至其指定處所時,為警查獲,交易對象應係乙○○等語(參見偵六卷第116至117頁;原審卷二第53頁、第74至88頁)。佐以被告乙○○於偵查中亦自承:約90年底自印尼返臺,與薛玠助係兒時玩伴等語(參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503號偵查卷,下稱偵五卷,第17至18頁)。顯見證人薛榮輝對於被告乙○○之情況知悉甚稔,而被告乙○○與薛榮輝、薛玠助父子雙方亦應有所往來。參以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供証:前案(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47號判決所示之88年4月、5月間,參見原審卷二第17頁)贓物堆高機係向蕭文慶故買,亦知悉係薛榮輝賣予蕭文慶等語,且不否認與薛榮輝係舊識乙節(參見原審卷四第56頁),核與證人薛榮輝上揭證述內容相符。更可徵被告乙○○早於前案之88年4月、5月間,即已知悉證人薛榮輝所出賣之堆高機係屬贓物。況證人薛榮輝係以偷竊堆高機為常業,應有其銷贓管道,而由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失竊之堆高機廠牌,其中TOYOTA廠牌(即豐田牌)共計67台,TCM廠牌18台,小松廠牌計40台,其餘廠牌則為少數,核與證人薛榮輝、被告戊○○所證之被告乙○○所指定之廠牌相符。參以被告乙○○乃庚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買賣堆高機為其業務範圍,購買之價金其中並有由其妻丁○○以其父親李周任名義之支票支付,則被告乙○○對於故買堆高機之營運狀態,實無從推卸責任而諉稱毫不知情,則被告乙○○所辯「未向薛榮輝購買堆高機,不知該堆高機係屬贓物,未指示戊○○向薛榮輝購買堆高機」云云,已無可採。

2再者,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雖辯稱:查獲當日係發現薛

榮輝又將贓物堆高機載運至其公司處,其知道遂報警處理,薛榮輝即因此記恨而誣指其故買贓物等語(參見原審卷四第58頁),然觀其於94年12月23日警詢時,僅供稱:對戊○○與薛榮輝接洽故買贓物並不知情等語(參見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嘉竹警偵字第0950081755號卷,下稱警五卷,第2頁),復於事隔數月後之95年5月30日偵查時,亦僅供稱:故買贓物係戊○○個人行為,其以公司名義從事不法,中飽私囊,因在獄中服刑,毫不知悉上情等語(參見偵五卷第18頁),皆未提及本件係因其報警處理,証人薛榮輝挾怨報復,而誣指其故買贓物等情,乃竟於原審審理時辯稱「薛榮輝誣指」云云,則被告乙○○所辯,已有可疑之處。另參以證人薛榮輝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因乙○○發現被警跟蹤而不願收貨,導致被警查獲等語(參見原審卷二第82頁);惟証人薛榮輝並未實際駕駛大貨車載運堆高機,皆由司機運送,已如上述,則若被告乙○○未曾向証人薛榮輝故買贓物,衡情又何能知悉該堆高機係証人薛榮輝所載運前來,且又知悉載運之堆高機為贓物?益徵被告乙○○早已知悉証人薛榮輝前曾載運失竊之堆高機至其公司?且該堆高機係屬贓物,而仍予以買受,証人薛榮輝証述「被告乙○○於入監服刑前,即有向其故買堆高機之贓物」等情,係屬真實而可採信。

3又查,被告乙○○入監服刑之92年11月28日起至94年7月21

日止之期間,指示被告戊○○與証人薛榮輝接洽處理故買堆高機等情,又據証人戊○○証述在卷;而証人李明憲於警詢時亦供証:乙○○於入監服刑前交代戊○○負責公司業務,財務調度亦由戊○○處理等語(同前警卷第37至39頁);另證人薛榮輝於原審審理時亦為相同之證述,足證被告乙○○確有交代被告戊○○於其入監服刑時,處理買賣堆高機事宜。再參酌被告乙○○既為庚峻公司實際負責人,且証人即被告乙○○之前妻丁○○於本院審理中証述「伊不知道買賣堆高機的事,因為車子的事伊不懂,關於公司業務經營部分,伊沒有參與或介入,也沒有過問」等語觀之(見本院更一審卷第253頁至第254頁),被告乙○○既為該公司之實際經營之人,則其對於該公司經營之盈虧,理應照料,縱入獄服刑,其指示被告戊○○處理,以維持庚峻公司正常營運,無致虧本或倒閉,亦合情理。又佐以被告乙○○入監服刑期間,被告乙○○之現已離婚之配偶丁○○仍在庚峻公司管理公司之帳務,有關被告戊○○買賣堆高機之營收亦均由被告戊○○交與証人丁○○,以供支付庚峻公司之支付員工薪資及開銷,而該公司員工連同被告戊○○之薪資均由証人丁○○支付,被告乙○○入監服刑期間,証人丁○○有至雲林監獄與被告乙○○接見,接見會談中亦有向被告乙○○言及庚峻公司之事情等情,又經証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証述明確(見本院更一審卷第245頁至第250頁、第254頁),並有臺灣雲林監獄接見紀錄卡在卷足憑(見本院更一審卷第166頁至第173頁),再觀之該接見紀錄卡所載,確有証人丁○○與被告乙○○談及「家業營運(依丁○○之証詞,彼等除經營庚峻公司外,無其他事業,足可証該家營運係指庚峻公司之營運)、生意夥伴、生意買賣、車買賣」等情,顯見被告乙○○於入監服刑期間,對庚峻公司並非毫無掌控之能力與可能,且對庚峻公司之營運,亦經由証人丁○○而知之甚詳;另參以被告戊○○故買贓物之費用,亦有以乙○○之父親李周任之支票(即庚峻公司)支付,則被告戊○○雖於被告乙○○入監服刑期間經營庚峻公司,但若果真被告乙○○確無參與此部分之經營,此部分之向証人薛榮輝接洽購買附表一所示之上開失竊之堆高機,均係被告戊○○「個人」之行為,衡情被告戊○○何須按月向本件事發時被告乙○○之配偶丁○○領取薪資,且証人丁○○又於此期間繼續在該公司管理帳務,而被告戊○○買賣堆高機之營收又何須交與証人丁○○,並得以輕易取得被告乙○○之父親李周任之支票以支付故買贓物之費用?再再証明被告乙○○於入監期間,對庚峻公司之經營,甚而由被告戊○○向証人薛榮輝接洽購買贓物,被告乙○○均知之甚詳,並參與介入,被告戊○○証述「其係依被告乙○○之指示與証人薛榮輝接洽購買附表一所示上開堆高機」等情,並非虛構而可採,從而被告乙○○就被告戊○○以庚峻公司名義從事故買贓物業務,且其買得價格皆較市價低廉,藉此牟利等情,均已知悉,被告戊○○所為確係依被告乙○○之指示,均可認定,被告乙○○所辯其入獄服刑對於經營狀態毫不知悉云云,亦無可採。另証人即同案被告戊○○証稱「乙○○在服刑,應該不曉得伊向薛榮輝、薛玠助買堆高機」云云(見本院更一審卷第240頁)。然被告戊○○向証人薛榮輝接洽購買堆高機之贓物,係依被告乙○○之指示為之,且被告乙○○雖入監服刑,但並非對庚峻公司之業務毫無掌控知悉之情事,均如上述,從而証人戊○○上開証詞,顯與事實不符,而係迴護被告乙○○之詞,尚難據為被告乙○○有利之証據。

4至於被告乙○○之辯護人所辯「乙○○入監服刑期間庚峻公

司有制式之買賣契約書,何以被告乙○○入監期間,被告戊○○另有與上開買賣契約書不同之讓渡書」(見本院上訴卷第291頁至第292頁)云云。惟關於此節,証人戊○○証稱「因乙○○入監服刑,與伊交易之人要求伊簽名,而有上開讓渡書」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第236頁至第237頁),則被告戊○○既於被告乙○○入監服刑期間負責處理該公司業務,從而未使用庚峻公司之買賣契約書,而另行簽立上開讓渡書亦無悖於常理之處;況証人丁○○於本院本審審理中亦証述「有關被告戊○○買賣堆高機之營收,均由被告戊○○交與伊,以供支付庚峻公司之支付員工薪資及開銷之用」等情,益足証被告戊○○故買上開贓物出售牟利,並非為其個人之利益,自難以該讓渡書與庚峻公司之買賣契約書不同,即認被告戊○○上開証述「依被告乙○○之指示與証人薛榮輝接洽購買失竊之堆高機」等情,係屬虛構,並據為被告乙○○有利之認定。

5另証人薛榮輝雖證述前後賣予約3百台等情,惟尚有其他贓

物即堆高機並未供出,故應以本件附表所示之160台堆高機,其中附表編號24號之後(92年4月30日前即含編號23前之故買贓物犯行為前案既判力所及,詳如後述)至編號122號之堆高機,為被告乙○○、戊○○所故買之堆高機,彼等並以之為業,恃以為生,亦可認定。

㈧按刑法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既不問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該犯意之聯絡,不以共同正犯間數人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或就客觀事實可認其彼此間已有明示或默示意思合致,即應就合同意思之犯罪行為共同負責。又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其犯罪所得之多寡,事後仍否保有該犯罪所得、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的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或犯罪所得不多,均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號判例足資參照。查被告乙○○為庚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經營中古堆高機之買賣與修理,指定廠牌由薛榮輝偷竊再以低於市價之價格故買,出售而牟利,期間長達4年之久(惟94年4月30日前之故買贓物犯行為前案既判力所及,詳如後述),數量眾多,以之為常業,而被告戊○○於被告乙○○入監服刑之92年11月28日起至被查獲為止(即附表一編號39至122號),擔任負責與薛榮輝接洽故買堆高機事宜,亦明知薛榮輝所交付之堆高機為贓物,客觀上已足認與被告乙○○有犯意聯絡,雖非自始參與,亦無礙其共同正犯之認定;再被告乙○○、戊○○2人故買贓物期間長達數年,數量亦逾數拾輛之多,彼等所為皆符合常業犯具有之反覆性、連續性及可確定性之本質,顯均係基於常業犯之意思而為之,並恃此營收維生甚明;縱令彼等兼有其他職業,或犯罪所得不多,揆之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彼等亦無解於常業犯之成立。

㈨綜上所述,被告乙○○、戊○○確有附表一所示上開故買失

竊堆高機之贓物之事實,被告乙○○、戊○○上開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均無可採,此部分事証明確,被告乙○○、戊○○犯行,均堪認定。

二、被告甲○○所犯常業故買贓物部分:㈠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固坦承自庚○○處購買附表二編

號6、8、11、12等4部堆高機之事實,惟矢口否認知悉係贓物,並辯稱「庚○○於交付堆高機時,給予4張單據,證明貨物來源,伊不知係贓物」云云。

㈡經查:

1上揭被告甲○○如何向証人庚○○購買附表二編號6、8、11

、12等4部堆高機之事實,業據被告甲○○供述在卷;並經証人庚○○、丙○○分別証述「自95年1月間起,參與銷贓,出賣失竊之贓物即堆高機予被告甲○○,皆由薛玠助電話通知丙○○,再與丙○○一同前往被告甲○○指定處所,賣1部賺8千元至1萬元,被告甲○○交付現金後,扣除所得後再交予薛玠助,與後獲利約20萬元,並未交付任何證明文件予被告甲○○等情(參見原審卷二第94至109頁、偵一卷第258至第261頁);而被告甲○○於警、偵訊時亦供認自95年1月起,向庚○○購買4台堆高機,當時即知悉係贓物等語(見偵一卷第95頁、第231頁),則被告甲○○事後翻異前詞,否認有贓物之認識,已難信採。

2被告甲○○雖辯稱「庚○○有交付堆高機之來源證明」云云

。核與被告甲○○於警、偵訊時供認「知悉該堆高機係屬贓物」等情,已有不符;且証人庚○○於原審審理中亦証述「出售之堆高機均未交付來源証明」等情,已如上述;再稽之被告甲○○提出之向証人庚○○購買該堆高機之來源証明所載,其上並無任何堆高機之型號或號碼,尚無足以辨識係證明所購堆高機來源之文件,則該被告甲○○所稱之「來源証明」,究否係其向証人庚○○購買附表二所示上開堆高機之來源証明,亦非無疑。再參以被告甲○○於警詢時供稱:報關證明單4張係庚○○於95年2月中旬親自拿至公司,要作為日後販賣堆高機證明來源之用等語(參見偵一卷第95頁),顯見該4張報關證明單並非隨同買賣堆高機時即交付;暨被告甲○○購買附表二所示之上開4台堆高機之時間,係自95年1月間起至3月間止等情觀之,被告甲○○既係經營堆高機出租或買賣之商人,則就買受之堆高機應有來源証明,以資為合法買賣堆高機之証明,應知之甚詳,且該來源証明應係於買賣之際交付,用以証明所買受之堆高機型號、種類等合法証明,然依被告甲○○上開供述,証人庚○○並未於買賣附表二所示上開堆高機時交付上開4張報關資料,反而係於95年2月中旬交付,且係用以供作「日後」交易堆高機之証明,已悖於交易之常情;況該4張報關資料並無任何堆高機之型號或號碼,均無足以辨識係證明所購堆高機來源之文件,若果真該報關資料確係証人庚○○所交付,用以為所販售之堆高機之來源証明,被告甲○○於收受之際,又何以未能予以核對反應?再再悖於常理。況一般堆高機之買賣,尚應交付出廠證明,被告甲○○竟又未要求証人庚○○交付,則若非被告甲○○知悉所購入之堆高機係屬贓物,又何以有如此不合常理之情事。

3至於証人庚○○於本院審理時,雖証述「伊販售給甲○○4

輛堆高機,除第一輛係屬正常有証明文件,其餘3輛是否有証明文件,伊忘記了」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第228頁);不惟與証人庚○○於原審証述「未交付來源証明文件」等情不符;且經本院質之「何以在原審時証述沒有交付來源証明文件」一節,証人庚○○竟証述「當時我忘記有一台有拿來源証明給甲○○」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第231頁);然有無交付來源証明,証人庚○○既僅販售4輛堆高機與被告甲○○,就有無交付來源証明一節,應知之甚詳,竟於事發後相距僅短短數月之原審審理中証述「未交付任何來源証明」;嗣於相隔約「2年」之本院本審理中忽而記起「第1輛堆高機是正常的,有交付証明文件」,但對其後3台究有無「証明文件」,忽又「記不起來」,顯見証人庚○○於本院本審審理中所為之上開証詞,顯屬虛偽之証詞,而無足採信。

4末查,被告甲○○係經營堆高機出租,竟向庚○○等人購入

附表二所示之上開4輛堆高機,再以轉售牟利,則被告甲○○確有以故買該堆高機之贓物牟利為常業,亦可認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甲○○明知附表二編號6、8、11、12所示之

上開堆高機,係他人失竊之贓物,猶向庚○○等人購買,而為故買贓物之行為,被告甲○○上開所辯,亦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亦無足採,此部分犯行,亦可認定。

三、被告乙○○、戊○○、甲○○等人行為後,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正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㈠刑法第28條已由原先之「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修正為「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足見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已將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排除在共同正犯之範疇之外。

㈡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一元以上」之規定,修正公布為

「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算之」,刑法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刑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

㈢刑法第350條之常業故買贓物罪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被

告被告乙○○、戊○○、甲○○就被訴之常業故買贓物罪,如依新法規定,應分別按同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論處,數罪併罰,經比較新、舊法,自以舊法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乙○○、戊○○、甲○○等人。

㈣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甲○○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則本件被告甲○○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或二百元或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台幣三百元或六百元或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新修正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刑法有利於被告甲○○。

㈤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

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與修正前刑法第47條: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其五年以內再犯之罪以故意犯為限,始應論以累犯,修正前刑法關於累犯之規定,其五年以內再犯之罪以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分故意犯或過失犯,均應論以累犯,即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故意犯時,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皆構成累犯,僅於「過失」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時,新舊法之規定始有不同。查被告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2年6月26日,以90年度訴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2年7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乙○○於85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復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於86年4月28日起執行徒刑,於87年4月22日起假釋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於92年11月28日入監執行殘刑1年8月9日,並與92年間所犯贓物、侵占等罪所處有期徒刑6月(贓物)、4月(贓物)、3月(侵占),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年(上開所犯贓物、侵占罪所處之徒刑)接續執行,於執行上開徒刑中,其中所犯上開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4月先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所犯上開贓物、侵占罪其餘應執行之有期徒刑8月,亦於94年6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餘徒刑則於94年7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彼等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規定,均構成累犯(詳後述)。

㈥刑法第68條由原先之「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修正後關於罰金刑部分移至第67條而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因此關於罰金刑加重部分,修正前刑法第68條僅就罰金之最高度加重之,但修正後刑法第67條,就罰金刑之最高度、最低度同加重之,則刑有加重時,因罰金刑同為加重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戊○○。

㈦則綜合上情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乙○○或戊○○或甲○○,依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47條、第33條第5款、第41條、第68條、第350條等規定。

四、核被告乙○○、戊○○、甲○○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50條以犯故買贓物為常業罪,其中就92年11月28日起至94年9月2日被查獲時止(即附表一編號39至122號),被告乙○○、戊○○2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未論及該2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尚有未洽。被告戊○○曾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2年6月26日,以90年度訴字第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2年7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乙○○於85年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復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於86年4月28日起執行徒刑,於87年4月22日起假釋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於92年11月28日入監執行殘刑1年8月9日,並與92年間所犯贓物、侵占等罪所處有期徒刑6月(贓物)、4月(贓物)、3月(侵占),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年(上開所犯贓物、侵占罪所處之徒刑)接續執行,於執行上開徒刑中,其中所犯上開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4月先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所犯上開贓物、侵占罪其餘應執行之有期徒刑8月,亦於94年6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餘徒刑則於94年7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戊○○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被告乙○○所犯附表一編號24至編號122所示之常業故買贓物罪,雖部分係在被告乙○○上開92年11月28日執行上開殘刑之前所犯,但在被告乙○○上開徒刑執行完畢之94年7月21日後,被告乙○○仍繼續犯有附表一編號119至第122號之常業故買贓物罪,則被告乙○○所犯本件常業故買贓物罪,顯係在其上開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原審以被告乙○○、戊○○、甲○○等人罪証明確,均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但查: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16日起施行,原審未及適用,顯有未當;㈡被告甲○○僅向証人庚○○等人購入附表二編號6、8、11、12等4部堆高機,已如上述,原審認被告甲○○另有故買附表二編號3至5、7、9、10、附表三編號2至17部分其中之23台等犯行,惟此部分尚不能証明被告甲○○犯罪(詳後述),原審就此部分為有罪之判決,亦有未當。被告乙○○、戊○○、甲○○上訴,分別否認犯罪,並以上開情詞置辯及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量刑過輕,核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上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戊○○2人不思正當經營生意,故買贓物而牟利,期間及數量皆鉅,造成眾多被害人追索無著,損失亦難估計,且被告乙○○飾詞卸責,犯後態度不佳,被告戊○○犯後坦承部分犯行,態度尚可;被告甲○○不思正當經營生意,故買贓物而謀圖利;兼衡彼等犯罪之情節、時間,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至第4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乙○○、戊○○、甲○○等人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條件,爰分別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分別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就被告甲○○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扣案之被告戊○○帳冊及車牌0面,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另扣得之被告甲○○所有之報關證明單4張、噴漆7罐,與本件犯罪無直接關係,即無證據足資證明為供本案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均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判決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有故買附表一編號1至23號之堆

高機之犯行等情。惟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即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亦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是在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之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全部犯罪事實,均為該案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即若在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後始行發生之事實,既非該法院所得審判,即為該案判決之既判力所不能及,是既判力對於時間效力之範圍,應以最後審理事實法院之宣示判決日為判斷之標準。另刑法上之常業犯,係以犯罪行為為生活之職業,恃之以維生。因之常業犯就其犯意而言,係以同一犯罪行為恃以維生之意思,反覆為之,具有同一不變犯意之連續性。就其犯罪行為客體內涵觀察,客觀上必須具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及可確定性,足以為生活之職業,即常業犯具有連續行為之性質,其犯行亦不可違反上述既判力效力而重複評價。經查,被告乙○○前因犯連續故買贓物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1年度簡字第1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被告上訴後,經該院二審,於92年4月30日以92年度簡上字第4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被告前案連續故買贓物案之判決既判力時點,應至最後事實審即第二審宣判之92年4月30日止,則本件原起訴事實既認定被告自附表一編號1至23號之92年3月間,多次故買贓後之犯行,均係基於常業故買贓物之犯意而反覆為之,應為前案既判力所及,原應為免訴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此部分犯行,與上開經起訴且為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為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㈡公訴意旨復以:被告戊○○故買附表一編號1至38號之堆高

機等情;惟查,被告戊○○係於被告乙○○入監服刑前2個月左右到庚峻公司工作,被告乙○○雖有交待買賣車子的事情,但在被告乙○○入監服刑前,關於買賣的事情均非被告戊○○經手等情,業經被告戊○○供述在卷(見本院更一審卷第245頁);而本件除被告戊○○上開供述外,遍查全卷,尚無証據足資証明被告戊○○於被告乙○○於92年11月28日入監服刑前,有與被告乙○○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而為故買贓物之行為分擔;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戊○○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檢察官此部分所指,尚乏積極證據證明之,惟此部分起訴之事實,與上開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公訴意旨另認「被告甲○○另有故買附表二編號3至5、7、9

、10、附表三編號2至17部分其中之23台等犯行等情」;惟訊據被告甲○○堅詞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且查:

1稽之証人庚○○於偵查中証述「幫薛玠助販賣7至8台堆高機

給甲○○」等語(見編號14偵卷第220頁),於原審羈押審查時又稱「賣給甲○○7台堆高機」等語(見編號61聲羈卷第7頁),於原審則証述「甲○○向我買23部堆高機」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8頁),惟就証人庚○○販賣給被告甲○○之堆高機,除附表二編號6、8、11、12等4部堆高機外,究再販賣多少堆高機與被告甲○○之重要之點,証人庚○○先後供証已有不符;再証人庚○○於原審審理中,亦無法確認其另販售與被告甲○○之堆高機,究係附表二、三所示之何編號之堆高機;嗣於本院本審審理中,經本院再以此節詢問証人庚○○,証人庚○○亦証述「那麼久不記得」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第231頁),則証人庚○○之上開証詞,已難據為被告甲○○此部分有罪之認定。

2証人丙○○於原審審理中,雖亦証述「95年1至3月,共載運

20幾次堆高機給甲○○」等情(見原審卷2第105頁),但於本院本審審理中,証人丙○○則証述「直接載給甲○○的是

7、8台,其他的載到空地,空地的部分不知道是何人收」、「載給甲○○的堆高機、鏟製機是何品牌,伊不知道,是何時間載給甲○○的,伊不記得」等情(見本院更一審卷第226頁),前後証詞亦有不符之處;且檢察官就被告甲○○另購入之失竊堆高機,係屬何人所失竊一節,亦未提出証據以資証明,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檢察官此部分所指,尚乏積極證據證明之,惟此部分起訴之事實,與上開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最高法院此次發回要旨另指摘:「刑法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本質上為數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罪,而為評價,與實質上一罪之性質有別。原判決理由貳之七既謂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與移送併辦部分間,有修正前刑法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又謂各該部分與起訴部分屬裁判上一罪,應並予審理等語(見原判決第二七頁),其此項論述說明前後不相適合」等情。惟經詳閱本院前審判決第二七頁所載,應係就已確定之同案被告吳文筆、吳武雄、許閔傑部分所為之論述,核與本件被告乙○○、戊○○、甲○○無涉,爰不另為論述。另最高法院本次發回指摘「本院前審未予調閱被告乙○○辯護人請求調閱之証據資料」等情,亦經本院調閱後交由被告乙○○辯護人閱覽,並於本院本審審理中傳喚証人即被告乙○○前配偶丁○○,予被告乙○○及其辯護人詰問之機會,惟依証人丁○○証述「被告戊○○向客戶收回的車款均交給伊,供作公司運用,並未先入銀行帳戶,被告戊○○自客戶那裡收回來的票款,亦無入帳戶」等情,則上開調閱之証據資料亦難據為被告乙○○有利之認定,均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施行前刑法第28條、第350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太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羅心芳法 官 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岑 玢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修正前刑法第350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薛榮輝所竊之物┌───┬─────┬────────┬──────┬───────────┬────┐│編號 │ 時 間 │ 地 點 │竊 得 財 物 │被害人筆錄出處 │ ││ │ │ │ ├───────────┤ ││ │ │ │ │被告筆錄出處 │ │├───┼─────┼────────┼──────┼───────────┼────┤│1 │ 88.04.09 │桃園縣觀音鄉成功│ 堆高機 │邱富益 │ ││ │ │路2段919號 │ │94.9.15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0 P.8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0 P.4 │ │├───┼─────┼────────┼──────┼───────────┼────┤│2 │ 89.01.10 │台南縣鹽水鎮孫厝│ 堆高機 │蔡慶賢 │ ││ │ │里1-9號 │(和編號30、│94.9.30調查筆錄 │ ││ │ │ │46合計為5輛 │警一卷附件23-22 P.10 │ ││ │ │ │) ├───────────┤ ││ │ │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22 P.3 │ │├───┼─────┼────────┼──────┼───────────┼────┤│3 │ 90.01間 │桃園縣大溪鎮石園│ (2輛) │黃淑美 │ ││ │ 91.01間 │路412巷內對面倉 │ │94.9.16調查筆錄 │ ││ │ │庫內 │ │警一卷附件23-17 P.6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7 P.3 │ │├───┼─────┼────────┼──────┼───────────┼────┤│4 │ 90.07間 │雲林縣土庫鎮奮起│ 堆高機 │嚴憲章 │ ││ │ │里綺湖151-2號 │ │ │ │├───┼─────┼────────┼──────┼───────────┼────┤│5 │ 90.09.08 │桃園縣龍潭鄉九龍│ 堆高機 │葉步成 │ ││ │ │村健行路393號內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9 P.4 │ ││ │ │ │ ├───────────┤ ││ │ │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9 P.3 │ │├───┼─────┼────────┼──────┼───────────┼────┤│6 │ 90.12.28 │桃園縣龍潭鄉烏林│ 堆高機 │邱華瑞 │ ││ │ │村工二路99號內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1 P.4 │ ││ │ │ │ ├───────────┤ ││ │ │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1 P.3 │ │├───┼─────┼────────┼──────┼───────────┼────┤│7 │ 91.01間 │桃園縣大園鄉埔心│ 堆高機 │楊文金 │ ││ │ │7鄰75-11號 │ │94.9.14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7 P.9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7 P.3 │ │├───┼─────┼────────┼──────┼───────────┼────┤│8 │ 91.02.20 │桃園縣大園鄉工四│ (2輛) │薛忠誠 │ ││ │ 93.05.30 │路5號及工五路3號│ │94.9.15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4 P.11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4 P.3背 │ │├───┼─────┼────────┼──────┼───────────┼────┤│9 │ 91.03.06 │桃園縣龍潭鄉高平│ (2輛) │陳志銘 │ ││ │ │村湳窩口11號 │ │94.9.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7 P.4 │ ││ │ │ │ ├───────────┤ ││ │ │ │ │94.9.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7 P.3 │ │├───┼─────┼────────┼──────┼───────────┼────┤│10 │ 91.04.12 │桃園縣龍潭鄉九龍│ (2輛) │葉步成 │ ││ │ │村健行路393號內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9 P.4 │ ││ │ │ │ ├───────────┼────┤│ │ │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9 P.3 │ │├───┼─────┼────────┼──────┼───────────┼────┤│11 │ 91.08間 │新竹縣湖口鄉信義│ 堆高機 │林忠信 │ ││ │ │村王爺礱2-50號 │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21 P.14背│ ││ │ │ │ ├───────────┤ ││ │ │ │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21 P.3 │ │├───┼─────┼────────┼──────┼───────────┼────┤│12 │ 91.08.14 │桃園縣新屋鄉望間│ 堆高機 │呂漢中 │ ││ │ │村13鄰13-2號 │ │ │ │├───┼─────┼────────┼──────┼───────────┼────┤│13 │ 91.08.22 │桃園縣大園鄉五權│ 堆高機 │邱俊豪 │ ││ │ │村中正東路2段576│ 2台 │94.9.14調查筆錄 │ ││ │ │號 │ │警一卷附件23-17 P.10背│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7 P.3 │ │├───┼─────┼────────┼──────┼───────────┼────┤│14 │ 91.09間 │桃園縣龍潭鄉高平│ 堆高機 │陳柏升 │ ││ │ │村車頭240-1號 │ │ │ │├───┼─────┼────────┼──────┼───────────┼────┤│15 │ 91.10間 │桃園縣八德市車勇│ 堆高機 │邱永忠 │ ││ │ │街565巷30號 │ │ │ │├───┼─────┼────────┼──────┼───────────┼────┤│16 │ 91.11間 │桃園縣新屋鄉社子│ 堆高機 │陳輝城 │ ││ │ │村6鄰36-6號 │ │ │ │├───┼─────┼────────┼──────┼───────────┼────┤│17 │ 91.11.19 │桃園縣大園鄉溪海│ 堆高機 │邱阿娥 │ ││ │ │村3鄰溪洲子25-4 │ │94.9.14調查筆錄 │ ││ │ │號 │ │ │ ││ │ │ │ │ │ │├───┼─────┼────────┼──────┼───────────┼────┤│18 │ 91年底 │新竹縣關西鎮東安│ 堆高機 │黃德彬 │ ││ │ │里中豐路1段150號│ │94.9.9調查筆錄 │ ││ │ │內 │ │警一卷附件23-8 P.5 │ ││ │ │ │ ├───────────┤ ││ │ │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8 P.3 │ │├───┼─────┼────────┼──────┼───────────┼────┤│19 │ 91.12.19 │桃園縣新屋鄉埔頂│ 堆高機 │高偉翔 │ ││ │ │村4鄰15-9號 │ │94.10.24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23 P.9 │ ││ │ │ │ ├───────────┤ ││ │ │ │ │94.10.24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23 P.3 │ │├───┼─────┼────────┼──────┼───────────┼────┤│20 │ 91.12.22 │桃園縣新屋鄉永安│ 堆高機 │許德生 │ ││ │ │村232號 │ │ │ ││ │ │ │ │ │ ││ │ │ │ │ │ │├───┼─────┼────────┼──────┼───────────┼────┤│21 │ 91【?】 │桃園縣新屋鄉九斗│ 堆高機 │羅美義 │ ││ │ 93.08.21 │村1鄰33-12號 │ │94.10.24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23 P.7背 │ ││ │ │ │ ├───────────┤ ││ │ │ │ │94.10.24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23 P.3 │ │├───┼─────┼────────┼──────┼───────────┼────┤│22 │ 92.01.03 │桃園縣新屋鄉楊梅│ (2輛) │蕭如超 │ │○ ○ ○鎮○○路○段○○○巷│ │ │ ││ │ │100號 │ │ │ │├───┼─────┼────────┼──────┼───────────┼────┤│23 │ 92.03間 │桃園縣中壢市內壢│ 堆高機 │李惠民 │ ││ │ │里下內壢78-3號 │ │ │ │├───┼─────┼────────┼──────┼───────────┼────┤│24 │ 92.05.18 │桃園縣龍潭鄉高原│ 堆高機 │徐秋華 │ ││ │ │村楊銅路1段294號│ │94.9.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5 P.4 │ ││ │ │ │ ├───────────┤ ││ │ │ │ │94.9.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5 P.3 │ │├───┼─────┼────────┼──────┼───────────┼────┤│25 │ 92.06間 │桃園縣楊梅鎮三湖│ 堆高機 │陳麗嬰 │ ││ │ │里16-1號 │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0 P.7 │ ││ │ │ │ ├───────────┤ ││ │ │ │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0 P.3 │ │├───┼─────┼────────┼──────┼───────────┼────┤│26 │ 92.07.14 │桃園縣楊梅鎮秀才│ 堆高機 │范盛南 │ ││ │ │路35-5號 │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0 P.8背 │ ││ │ │ │ ├───────────┤ ││ │ │ │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0 P.3 │ │├───┼─────┼────────┼──────┼───────────┼────┤│27 │ 92.07.20 │桃園縣新屋鄉永安│ 堆高機 │呂聞潮 │ ││ │ │村下庄子250號 │ │94.10.7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0 P.10 │ ││ │ │ │ ├───────────┤ ││ │ │ │ │94.10.7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0 P.3 │ │├───┼─────┼────────┼──────┼───────────┼────┤│28 │ 92.08.04 │桃園縣龍潭鄉烏林│ 堆高機 │唐彩雲 │ ││ │ │村中豐路533巷148│ │94.9.9調查筆錄 │ ││ │ │號內 │ │警卷一附件23-11 P.6 │ ││ │ │ │ ├───────────┤ ││ │ │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1 P.3 │ │├───┼─────┼────────┼──────┼───────────┼────┤│29 │ 92.08間 │雲林縣西螺鎮社口│ (4輛) │陳博文 │ ││ │ │68-39號 │ │94.9.28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9 P.6 │ ││ │ │ │ ├───────────┤ ││ │ │ │ │94.9.28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9 P.3 │ │├───┼─────┼────────┼──────┼───────────┼────┤│30 │ 92.09.01 │台南縣鹽水鎮孫厝│ 堆高機 │蔡慶賢 │ ││ │ │里1-9號 │(和編號2合 │94.9.30調查筆錄 │ ││ │ │ │計為3輛) │警卷一附件23-22 P.10 │ ││ │ │ │ ├───────────┤ ││ │ │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3 │ │├───┼─────┼────────┼──────┼───────────┼────┤│31 │ 92.09間 │桃園縣楊梅鎮三湖│ 堆高機 │李春錦 │ ││ │ │里5-1號 │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1 P.10 │ │ │ │ │ ││ │ │ │ ├───────────┤ │ │ │ │ ││ │ │ │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 │ │ │ │警卷一附件23-21 P.3 │ │ │ │ │ │├───┼─────┼────────┼──────┼───────────┼────┤│32 │ 92.09間 │桃園縣蘆竹鄉大竹│ 堆高機 │陳富卿 │ ││ │ │村大新1街331號 │ │94.9.14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8 P.8背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8 P.3背 │ │├───┼─────┼────────┼──────┼───────────┼────┤│33 │ 92.09間 │台南縣安定鄉管寮│ 堆高機 │江永能 │ ││ │ │村24-14號 │(和編號40、│94.9.30調查筆錄 │ ││ │ │ │75合計6輛) │警卷一附件23-22 P.13 │ ││ │ │ │ ├───────────┤ ││ │ │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3 │ │├───┼─────┼────────┼──────┼───────────┼────┤│34 │ 92.09.09 │桃園縣龍潭鄉大庄│ (2輛) │陳正吉 │ ││ │ │路24-2號內 │ │94.9.7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8 P.4 │ ││ │ │ │ ├───────────┤ ││ │ │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8 P.3 │ │├───┼─────┼────────┼──────┼───────────┼────┤│35 │ 92.09.13 │桃園縣大溪鎮仁和│ 堆高機 │施炳義 │ ││ │ │里廟前22-6號農會│ │94.9.16調查筆錄 │ ││ │ │內 │ │警卷一附件23-16 P.6背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6 P.3背 │ │├───┼─────┼────────┼──────┼───────────┼────┤│36 │ 92.10.14 │新竹縣關西鎮仁安│ 堆高機 │吳盛明 │ ││ │ │里中豐路2段107號│ │94.9.9調查筆錄 │ ││ │ │內 │ │警卷一附件23-11 P.5 │ ││ │ │ │ ├───────────┤ ││ │ │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1 P.3 │ │├───┼─────┼────────┼──────┼───────────┼────┤│37 │ 92.10間 │新竹縣湖口鄉湖口│ (2輛) │陳威良 │ ││ │ │村湖中路202號 │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1 P.16 │ ││ │ │ │ ├───────────┤ ││ │ │ │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1 P.3 │ │├───┼─────┼────────┼──────┼───────────┼────┤│38 │ 92.11.03 │桃園縣龍潭鄉高平│ 堆高機 │徐勝達 │ ││ │ │村中豐路532-1號 │ │94.9.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6 P.5 │ ││ │ │ │ ├───────────┤ ││ │ │ │ │94.9.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6 P.3 │ │├───┼─────┼────────┼──────┼───────────┼────┤│39 │ 93.01間 │桃園縣龍潭鄉高原│ 堆高機 │黃郭秋月 │ ││ │ │村中原路2段283號│ │94.9.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5 P.5背 │ ││ │ │ │ ├───────────┤ ││ │ │ │ │94.9.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5 P.3 │ │├───┼─────┼────────┼──────┼───────────┼────┤│40 │ 93.01.10 │台南縣安定鄉管寮│ (2輛) │江永能 │ ││ │ │村24-14號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13 │ ││ │ │ │ ├───────────┤ ││ │ │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3 │ │├───┼─────┼────────┼──────┼───────────┼────┤│41 │ 93.02.09 │台南縣新化鎮中山│ (2輛) │梁永益 │ ││ │ │路1001號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5背 │ ││ │ │ │ ├───────────┤ ││ │ │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3 │ │├───┼─────┼────────┼──────┼───────────┼────┤│42 │ 93.03間 │桃園縣觀音鄉國光│ 堆高機 │李森波 │ ││ │ │路6號 │ │94.9.15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8 P.5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8 P.4 │ │├───┼─────┼────────┼──────┼───────────┼────┤│43 │ 93.03間 │桃園縣觀音鄉草漯│ 堆高機 │官文華 │ ││ │ │村大同1路10號 │ │94.9.15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5 P.5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5 P.4 │ │├───┼─────┼────────┼──────┼───────────┼────┤│44 │ 93.03間 │桃園縣中壢市內定│ 堆高機 │陳家娸 │ ││ │ │里和圳北路2段 │ │94.9.14調查筆錄 │ ││ │ │545-1號 │ │警一卷附件23-17 P.12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7 P.3 │ │├───┼─────┼────────┼──────┼───────────┼────┤│45 │ 93.03間 │新竹縣湖口鄉長嶺│ (2輛) │ 彭智宏 │ ││ │ │村四湖尾工廠內 │ │ │ │├───┼─────┼────────┼──────┼───────────┼────┤│46 │ 93.03.19 │台南縣鹽水鎮孫厝│ (2輛) │蔡慶賢 │ ││ │ │里1-9號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10 │ ││ │ │ │ ├───────────┤ ││ │ │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3 │ │├───┼─────┼────────┼──────┼───────────┼────┤│47 │ 93.04.05 │桃園縣觀音鄉工業│ 堆高機 │馮瑞珍 │ ││ │ │二路4號 │ │94.9.15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4 P.8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4 P.3背 │ │├───┼─────┼────────┼──────┼───────────┼────┤│48 │ 93.04.06 │桃園縣觀音鄉大同│ (2輛) │林萬順 │ ││ │ │一路24號 │ │94.9.15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4 P.6背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4 P.3背 │ │├───┼─────┼────────┼──────┼───────────┼────┤│49 │ 93.04間 │雲林縣二崙鄉永定│ 堆高機 │許朝暉 │ ││ │ │路112號對面 │ │94.9.928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9 P.12 │ ││ │ │ │ ├───────────┤ ││ │ │ │ │94.9.28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9 P.3 │ │├───┼─────┼────────┼──────┼───────────┼────┤│50 │ 93.04間 │嘉義市太保市北興│ 堆高機 │葉國興 │ ││ │ │路467巷2號 │ │ │ │├───┼─────┼────────┼──────┼───────────┼────┤│51 │ 93.04.09 │桃園縣龍潭鄉高原│ 堆高機 │郭玲玲 │ ││ │ │村中原路2段1號 │ │94.9.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7 P.5 │ ││ │ │ │ ├───────────┤ ││ │ │ │ │94.9.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7 P.3 │ │├───┼─────┼────────┼──────┼───────────┼────┤│52 │ 93.04.13 │桃園縣平鎮市南勢│ 堆高機 │倪松井 │ ││ │ │1段86號內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9 P.5 │ ││ │ │ │ ├───────────┤ ││ │ │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9 P.3 │ │├───┼─────┼────────┼──────┼───────────┼────┤│53 │ 93.04.25 │桃園縣觀音鄉工業│ (3輛) │郭錦鎮 │ ││ │ 94年2月 │2路26號 │ │94.9.15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4 P.9背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4 P.4 │ │├───┼─────┼────────┼──────┼───────────┼────┤│54 │ 93.05.03 │桃園縣新屋鄉永安│ 堆高機 │鄧錦和 │ ││ │ │村下庄子238號 │ │94.10.7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0 P.5背 │ ││ │ │ │ ├───────────┤ ││ │ │ │ │ │ ││ │ │ │ │ │ │├───┼─────┼────────┼──────┼───────────┼────┤│55 │ 93.05.04 │桃園縣觀音鄉白沙│ 堆高機 │蕭進國 │ ││ │ │屯小段14號 │ │94.9.15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0 P.6背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0 P.4 │ │├───┼─────┼────────┼──────┼───────────┼────┤│56 │ 93.05間 │新竹縣竹北市長青│ 堆高機 │陳昌發 │ ││ │ │路2段99號 │ │94.10.7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0 P.14背│ ││ │ │ │ ├───────────┤ ││ │ │ │ │94.10.7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0 P.3 │ │├───┼─────┼────────┼──────┼───────────┼────┤│57 │ 93.05間 │桃園縣新屋鄉社子│ 堆高機 │蔡銘超 │ ││ │ │村1鄰1-18號 │ │94.10.24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3 P.6 │ ││ │ │ │ ├───────────┤ ││ │ │ │ │94.10.24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3 P.3 │ │├───┼─────┼────────┼──────┼───────────┼────┤│58 │ 93.05.17 │桃園縣觀音鄉廣興│ 堆高機 │王聖棋 │ ││ │ │村溝尾30之7號 │ │94.9.15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3 P.8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3 P.4 │ │├───┼─────┼────────┼──────┼───────────┼────┤│59 │ 93.05.21 │雲林縣西螺鎮埔心│ (2輛) │游輝源 │ ││ │ │路210-11號 │ │94.9.28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9 P.9 │ ││ │ │ │ ├───────────┤ ││ │ │ │ │94.9.28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9 P.3 │ │├───┼─────┼────────┼──────┼───────────┼────┤│60 │ 93.05.22 │桃園縣觀音鄉廣興│ 堆高機 │簡清溪 │ ││ │ │村中山路1段991巷│ │94.9.15調查筆錄 │ ││ │ │11 號 │ │警卷一附件23-15 P.6背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5 P.4 │ │├───┼─────┼────────┼──────┼───────────┼────┤│61 │ 93.06.04 │桃園縣龍潭鄉烏林│ 堆高機 │陳癸宏 │ ││ │ │村烏林15-8號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8 P.6 │ ││ │ │ │ ├───────────┤ ││ │ │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8 P.3 │ │├───┼─────┼────────┼──────┼───────────┼────┤│62 │ 93.06間 │桃園縣觀音鄉大潭│ (2輛) │王文慶 │ ││ │ │村6鄰11號 │ │94.10.7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0 P.16 │ ││ │ │ │ ├───────────┤ ││ │ │ │ │94.10.7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0 P.3 │ │├───┼─────┼────────┼──────┼───────────┼────┤│63 │ 93.06間 │新竹縣橫山鄉大肚│ 堆高機 │楊冠群 │ ││ │ │村12鄰60-1號 │ │ │ │├───┼─────┼────────┼──────┼───────────┼────┤│64 │ 93.06.06 │桃園縣楊梅鎮民富│ 堆高機 │鄭國文 │ ││ │ │路3段929巷110號 │ │ │ │├───┼─────┼────────┼──────┼───────────┼────┤│65 │ 93.06.09 │新竹縣新豐鄉新豐│ 堆高機 │陳國商 │ ││ │ │村新和路106號 │ │94.10.7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0 P.7 │ ││ │ │ │ ├───────────┤ ││ │ │ │ │94.10.7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0 P.3 │ │├───┼─────┼────────┼──────┼───────────┼────┤│66 │ 93.06.14 │桃園縣新屋鄉笨港│ 堆高機 │鍾志謀 │ ││ │ │村埔子頂27-1號 │ │94.10.7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0 P.11背│ ││ │ │ │ ├───────────┤ ││ │ │ │ │94.10.7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0 P.3 │ │├───┼─────┼────────┼──────┼───────────┼────┤│67 │ 93.06.15 │雲林縣二崙鄉永安│ 堆高機 │游輝源 │ ││ │ │里永定厝路357之5│ │94.9.28調查筆錄 │ ││ │ │號 │ │警卷一附件23-19 P.13 │ ││ │ │ │ ├───────────┤ ││ │ │ │ │94.9.28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9 P.3 │ │├───┼─────┼────────┼──────┼───────────┼────┤│68 │ 93.06.21 │新竹縣新豐鄉鳳坑│ 堆高機 │徐明揚 │ ││ │ │村14鄰668-1號 │ │94.10.7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0 P.13 │ ││ │ │ │ ├───────────┤ ││ │ │ │ │94.10.7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0 P.3 │ │├───┼─────┼────────┼──────┼───────────┼────┤│69 │ 93.06.22 │桃園縣八德市豐田│ 堆高機 │周贊禮 │ ││ │ │街168號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6 P.12背│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6 P.3背 │ │├───┼─────┼────────┼──────┼───────────┼────┤│70 │ 93.06.26 │桃園縣新屋鄉社子│ 堆高機 │劉登妹 │ ││ │ │村10鄰5-1號 │ │94.10.24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23 P.4背 │ ││ │ │ │ ├───────────┤ ││ │ │ │ │94.10.24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23 P.3 │ │├───┼─────┼────────┼──────┼───────────┼────┤│71 │ 93.07間 │桃園縣觀音鄉玉林│ 堆高機 │廖本生 │ ││ │ │路2段56號 │ │94.9.15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3 P.6背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3 P.4 │ │├───┼─────┼────────┼──────┼───────────┼────┤│72 │ 93.07間 │台南縣永康市中山│ 堆高機 │陳禮義 │ ││ │ │北路885巷168號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22 P.7 │ ││ │ │ │ ├───────────┤ ││ │ │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22 P.3 │ │├───┼─────┼────────┼──────┼───────────┼────┤│73 │ 93.07間 │桃園縣觀音鄉大潭│ 堆高機 │王文慶 │ ││ │ │村6鄰11號 │ │94.10.7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20 P.16 │ ││ │ │ │ ├───────────┤ ││ │ │ │ │94.10.7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20 P.3 │ │├───┼─────┼────────┼──────┼───────────┼────┤│74 │ 93.08.03 │桃園縣龍潭鄉中興│ 堆高機 │秦國欽 │ ││ │ │路九龍段276巷128│ │94.9.16調查筆錄 │ ││ │ │弄22之1 │ │警卷一附件23-16 P.9背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6 P.3背 │ │├───┼─────┼────────┼──────┼───────────┼────┤│75 │ 93.08.08 │台南縣安定鄉管寮│ (2輛) │江永能 │ ││ │ │村24-14號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13 │ ││ │ │ │ ├───────────┤ ││ │ │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3 │ │├───┼─────┼────────┼──────┼───────────┼────┤│76 │ 93.08.16 │桃園縣中壢市內定│ 堆高機 │陳憲隆 │ ││ │ │里吉林北路2號 │ │94.9.14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7 P.15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7 P.2背 │ │├───┼─────┼────────┼──────┼───────────┼────┤│77 │ 93.08.23 │台南縣永康市中山│ (2輛) │陳明珠 │ ││ │ │北路610號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4 │ ││ │ │ │ ├───────────┤ ││ │ │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3 │ │├───┼─────┼────────┼──────┼───────────┼────┤│78 │ 93.08.24 │桃園縣龍潭鄉九座│ 堆高機 │高水良 │ ││ │ │寮43之22號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7 P.4背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7 P.3 │ │├───┼─────┼────────┼──────┼───────────┼────┤│79 │ 93.08.24 │雲林縣二崙鄉復興│ (2輛) │蔡宗賢 │ ││ │ │村隆興路1-3號 │ │94.9.28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9 P.10背│ ││ │ │ │ ├───────────┤ ││ │ │ │ │94.9.28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9 P.3 │ │├───┼─────┼────────┼──────┼───────────┼────┤│80 │ 93.08間 │桃園縣中壢市內定│ (2輛) │林文盛 │ ││ │ │里8鄰11-80號 │ │94.9.14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7 P.13背│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7 P.2背 │ │├───┼─────┼────────┼──────┼───────────┼────┤│81 │ 93.09.06 │桃園縣觀音鄉富林│ 推高機 │蔡旺達 │ ││ │ │村4鄰37號內 │ │94.9.15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0 P.9背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0 P.4 │ │├───┼─────┼────────┼──────┼───────────┼────┤│82 │ 93.09.13 │新竹縣湖口鄉長嶺│ (2輛) │彭智宏 │ ││ │ │村四湖尾工廠內 │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1 P.11背│ ││ │ │ │ ├───────────┤ ││ │ │ │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1 P.3 │ │├───┼─────┼────────┼──────┼───────────┼────┤│83 │ 93.09間 │桃園縣八德市東勇│ 堆高機 │簡郭秋月 │ ││ │ │489巷22之1號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7 P.7背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一卷附件23-17 P.3 │ │├───┼─────┼────────┼──────┼───────────┼────┤│84 │ 93.10.17 │新竹縣湖口鄉長嶺│ 堆高機 │王文霖 │ ││ │ │村中平路2段606號│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1 P.13 │ ││ │ │ │ ├───────────┤ ││ │ │ │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1 P.3 │ │├───┼─────┼────────┼──────┼───────────┼────┤│85 │ 93.10.20 │桃園縣新屋鄉九斗│ 堆高機 │羅文明 │ ││ │ │村5鄰88號 │ │ │ │├───┼─────┼────────┼──────┼───────────┼────┤│86 │ 93.10間 │桃園縣蘆竹鄉富國│ 堆高機 │梁建智 │ ││ │ │路1段245號 │ │94.9.14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8 P.10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8 P.3背 │ │├───┼─────┼────────┼──────┼───────────┼────┤│87 │ 93.10間 │桃園縣楊梅鎮三湖│ 堆高機 │陳麗嬰 │ ││ │ │里16-1號 │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0 P.7 │ ││ │ │ │ ├───────────┤ ││ │ │ │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0 P.3 │ │├───┼─────┼────────┼──────┼───────────┼────┤│88 │ 93.10間 │彰化縣芳苑鄉後寮│ 堆高機 │陳培 │ ││ │ │村功區三路7號 │ │ │ │├───┼─────┼────────┼──────┼───────────┼────┤│89 │ 93.10.31 │桃園縣龍潭鄉龍源│ (2輛) │黃盟祥 │ ││ │ │路483-1號 │ │94.9.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6 P.4 │ ││ │ │ │ ├───────────┤ ││ │ │ │ │94.9.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6 P.3 │ │├───┼─────┼────────┼──────┼───────────┼────┤│90 │ 93.11.13 │嘉義市西區海口寮│ 堆高機 │黃寶財 │ ││ │ │路85號 │ │ │ │├───┼─────┼────────┼──────┼───────────┼────┤│91 │ 93.12.20 │雲林縣莿桐鄉埔仔│ (2輛) │王鈴牧 │ ││ │ │村142號 │ │94.9.28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9 P.7背 │ ││ │ │ │ ├───────────┤ ││ │ │ │ │94.9.28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9 P.3 │ │├───┼─────┼────────┼──────┼───────────┼────┤│92 │ 94.02間 │苗栗縣竹南鎮大埔│ (2輛) │鍾裕隆 │ ││ │ │里農王路(沅冠運│ │94.9.13調查筆錄 │ ││ │ │輸公司) │ │警卷一附件23-15 P.8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5 P.4 │ │├───┼─────┼────────┼──────┼───────────┼────┤│93 │ 94.02間 │苗栗縣竹南鎮仁愛│ (2輛) │林素禎 │ ││ │ 94.01月底│路2133巷71號 │ │94.9.13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8 P.20背│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8 P.3背 │ │├───┼─────┼────────┼──────┼───────────┼────┤│94 │ 94.02.06 │桃園縣龍潭鄉渴望│ (2輛) │鄭堪熊 │ ││ ○ ○○區○○路○號內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9 P.6 │ ││ │ │ │ │(不要提出告訴) │ ││ │ │ │ ├───────────┤ ││ │ │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9 P.3 │ │├───┼─────┼────────┼──────┼───────────┼────┤│95 │ 94.02.07 │苗栗縣竹南鎮公義│ 堆高機 │邱垤浤 │ ││ │ │路1801號 │ │94.9.13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8 P.16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8 P.3背 │ │├───┼─────┼────────┼──────┼───────────┼────┤│96 │ 94.02.09 │桃園縣八德市興仁│ 堆高機 │夏勇勝 │ ││ │ │里庄頭路1號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6 P.5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6 P.3背 │ │├───┼─────┼────────┼──────┼───────────┼────┤│97 │ 94.02.10 │苗栗縣竹南鎮公館│ 堆高機 │陳正業 │ ││ │ │里大埔頂5之6號內│ (2輛) │94.9.13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0 P.5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0 P.4 │ │├───┼─────┼────────┼──────┼───────────┼────┤│98 │ 94.02.11 │新竹市香山區五福│ (2輛) │陳聰賢 │ ││ │ │路1段466號 │ │94.9.13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8 P.11背│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8 P.3背 │ │├───┼─────┼────────┼──────┼───────────┼────┤│99 │ 94.02間 │雲林縣元長鄉西庄│ 堆高機 │吳崑敏 │ ││ │ │村109.17號 │ │ │ │├───┼─────┼────────┼──────┼───────────┼────┤│100 │ 94.02.17 │苗栗縣竹南鎮崎頂│ 堆高機 │王世漢 │ ││ │ │里16鄰和義街5號 │ │94.9.13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8 P.19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8 P.3背 │ │├───┼─────┼────────┼──────┼───────────┼────┤│101 │ 94.02.25 │新竹縣芎林鄉五和│ 堆高機 │何宗書 │ ││ │ │街228號 │ │ │ │├───┼─────┼────────┼──────┼───────────┼────┤│102 │ 94.02.26 │新竹市香山區鹽水│ 堆高機 │陳松文 │ ││ │ │里中華路6段67巷3│ │94.9.13調查筆錄 │ ││ │ │號 │ │警卷一附件23-18 P.13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8 P.3背 │ │├───┼─────┼────────┼──────┼───────────┼────┤│103 │ 94.03.02 │新竹縣北埔鄉水村│ 堆高機 │彭國銘 │ ││ │ │3鄰31-2號 │ │ │ │├───┼─────┼────────┼──────┼───────────┼────┤│104 │ 94.03.03 │苗栗縣竹南鎮崎頂│ 堆高機 │鍾源榮 │ ││ │ │里崎腳5-10號 │ │94.9.13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8 P.17背│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8 P.3背 │ │├───┼─────┼────────┼──────┼───────────┼────┤│105 │ 94.03.21 │桃園縣楊梅鎮楊湖│ 堆高機 │黃金川 │ ││ │ │路1段639號 │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1 P.5背 │ ││ │ │ │ ├───────────┤ ││ │ │ │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1 P.3 │ │├───┼─────┼────────┼──────┼───────────┼────┤│106 │ 94.04間 │桃園縣八德市廣興│ 堆高機 │陳昆銘 │ ││ │ │路1240號工廠內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6 P.14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6 P.3背 │ │├───┼─────┼────────┼──────┼───────────┼────┤│107 │ 94.04間 │台南縣安定鄉公親│ 堆高機 │劉育志 │ ││ │ │寮公學路1-10號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14背│ ││ │ │ │ ├───────────┤ ││ │ │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3 │ │├───┼─────┼────────┼──────┼───────────┼────┤│ │94.04.04 │臺南縣永康市中正│ (2輛) │吳奇岸 │ ││ │ │北路835號工廠內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11背│ ││ │ │ │ ├───────────┤ ││ │ │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3 │ │├───┼─────┼────────┼──────┼───────────┼────┤│108 │ 94.04.18 │新竹縣關西鎮大同│ 堆高機 │鄭森烽 │ ││ │ │里水坑8號內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2 P.4背 │ ││ │ │ │ ├───────────┤ ││ │ │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2 P.2背 │ │├───┼─────┼────────┼──────┼───────────┼────┤│109 │ 94.04.25 │桃園縣楊梅鎮老莊│ 堆高機 │余錫龍 │ ││ │ │路230號 │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1 P.4 │ ││ │ │ │ ├───────────┤ ││ │ │ │ │94.10.12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1 P.3 │ │├───┼─────┼────────┼──────┼───────────┼────┤│110 │ 94.04.29 │雲林縣二崙鄉復興│ (2輛) │莊英志 │ ││ │ │村隆興路12之30號│ │94.9.28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9 P.4背 │ ││ │ │ │ ├───────────┤ ││ │ │ │ │94.9.28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9 P.3 │ │├───┼─────┼────────┼──────┼───────────┼────┤│111 │ 94.05間 │台南縣永康市中山│ 堆高機 │陳禮義 │ ││ │ │北路885巷168號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7 │ ││ │ │ │ ├───────────┤ ││ │ │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3 │ │├───┼─────┼────────┼──────┼───────────┼────┤│112 │ 94.05.23 │新竹縣竹北市白地│ 堆高機 │陳勇昇 │ ││ │ │里中正西路1596-3│ │94.10.7調查筆錄 │ ││ │ │號 │ │警卷一附件23-20 P.17背│ ││ │ │ │ ├───────────┤ ││ │ │ │ │94.10.7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0 P.3 │ │├───┼─────┼────────┼──────┼───────────┼────┤│113 │ 94.05.24 │新竹市香山區中華│ (2輛) │陳榮宗 │ ││ │ │路5段648巷22號 │ │94.9.13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8 P.14背│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8 P3背 │ │├───┼─────┼────────┼──────┼───────────┼────┤│114 │ 94.06.05 │新竹縣新豐鄉新豐│ 堆高機 │李誠 │ ││ │ │村新和路90號 │ │94.10.7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0 P.8背 │ ││ │ │ │ ├───────────┤ ││ │ │ │ │94.10.7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0 P.3 │ │├───┼─────┼────────┼──────┼───────────┼────┤│115 │ 94.06.06 │桃園縣新屋鄉九斗│ (2輛) │羅文明 │ ││ │ │村5鄰88號 │ │ │ │├───┼─────┼────────┼──────┼───────────┼────┤│116 │ 94.07.01 │桃園縣大園鄉橫峰│ (4輛) │張福榮 │ ││ │ 94.07.05 │村中山南路605號 │ │94.9.14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6 P.8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6 P.3背 │ │├───┼─────┼────────┼──────┼───────────┼────┤│117 │ 94.07.16 │桃園縣大園鄉溪海│ 堆高機 │戴鳳娥 │ ││ │ │村聖德北路62號 │ │94.9.14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8 P.7 │ ││ │ │ │ ├───────────┤ ││ │ │ │ │94.9.14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8 P.4 │ │├───┼─────┼────────┼──────┼───────────┼────┤│118 │ 94.07.18 │桃園縣龍潭鄉烏林│ 堆高機 │謝中秋 │ ││ │ │村16-18號內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1 P.7 │ ││ │ │ │ ├───────────┤ ││ │ │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1 P.3 │ │├───┼─────┼────────┼──────┼───────────┼────┤│119 │ 94.07.25 │桃園縣觀音鄉坑尾│ (4輛) │徐永芳 │ ││ │ │村廣興段142號 │ │94.9.15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4 P.5 │ ││ │ │ │ ├───────────┤ ││ │ │ │ │94.9.1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4 P.3背 │ │├───┼─────┼────────┼──────┼───────────┼────┤│120 │ 94.07.27 │桃園縣龍潭鄉高原│ 堆高機 │李文牽 │ ││ │ │村中原路2段400號│ │94.9.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6 P.6 │ ││ │ │ │ ├───────────┤ ││ │ │ │ │94.9.6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6 P.3 │ │├───┼─────┼────────┼──────┼───────────┼────┤│121 │ 94.08.16 │台南縣安定鄉港口│ 堆高機 │陳嘉雄 │ ││ │ │村港口333-18號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8背 │ ││ │ │ │ ├───────────┤ ││ │ │ │ │94.9.30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22 P.3 │ │├───┼─────┼────────┼──────┼───────────┼────┤│122 │ 94.08.17 │桃園縣龍潭鄉九龍│ 鏟裝機 │吳麗陽 │ ││ │ │村健行路131號內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2 P.3背 │ ││ │ │ │ ├───────────┤ ││ │ │ │ │94.9.9調查筆錄 │ ││ │ │ │ │警卷一附件23-12 P.2背 │ │└───┴─────┴────────┴──────┴───────────┴────┘附表二:鍾隆陞、簡履才行竊部分:

┌──┬──────┬──────┬──────┬───────────┐│編號│ 時間 │ 地點 │竊得財物 │所有或保管人 │├──┼──────┼──────┼──────┼───────────┤│1 │94年12月22日│嘉義縣大林鎮│TOYOTA廠牌堆│簡麗援 ││ │上午6時30分 │大糖里7鄰大 │高機1台 │94.12.22調查筆錄 ││ │許 │湖農場18號 │ │警四卷 P.7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5.4調查筆錄 ││ │ │ │ │警四卷 P.3 │├──┼──────┼──────┼──────┼───────────┤│2 │94年12月29日│屏東縣九如鄉│TOYOTA廠牌堆│吳宜庭 ││ │上午7時許 │黃金路61號後│高機1台 │調查筆錄 ││ │ │院 │ │偵一卷 P.291 │├──┼──────┼──────┼──────┼───────────┤│3 │95年1月6日上○○○鎮○○街│TOYOTA廠牌堆│李雪靜 ││ │午7時20分許 │2-2號 │高機1台 │95.1.7調查筆錄 ││ │ │ │ │警三卷 P.9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4.18調查筆錄 ││ │ │ │ │警三卷 P.4 │├──┼──────┼──────┼──────┼───────────┤│4 │95年1月10日 │嘉義縣民雄鄉│TCM廠牌堆高 │林彥妤 ││ │凌晨3時許 │興中村11鄰水│機1台 │95.1.10調查筆錄 ││ │ │墘8號之5 │ │警四卷 P.11-12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4.18調查筆錄 ││ │ │ │ │警三卷 P.4 │├──┼──────┼──────┼──────┼───────────┤│5 │95年1月25日 │高雄縣阿蓮鄉│國瑞廠牌堆高│戴天福 ││ │上午5時15分 │阿蓮村民族路│機2台 │95.4.26調查筆錄 ││ │許 │369號旁 │ │偵一卷 P.303-304 │├──┼──────┼──────┼──────┼───────────┤│6 │95年1月26日 │高雄縣湖內鄉│TOYOTA、小松│全膠利有限公司 ││ │凌晨4時許 │中正路2段518│廠牌堆高機各│(許保全) ││ │ │號 │1台 │95.4.26調查筆錄 ││ │ │ │ │偵一卷 P.308 │├──┼──────┼──────┼──────┼───────────┤│7 │95年1月28日 │雲林縣斗南鎮│TOYOTA廠牌堆│莊金月 ││ │凌晨0時許 │林子里9鄰台 │高機2台 │95.4.18調查筆錄 ││ │ │榮1號 │ │警三卷 P.11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4.28調查筆錄 ││ │ │ │ │警三卷 P.4 │├──┼──────┼──────┼──────┼───────────┤│8 │95年2月10日 │雲林縣古坑鄉│TCM廠牌堆高 │德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 │凌晨2時41分 │廣濟120號 │機1台 │司(黃慶大) ││ │許 │ │ │95.4.18調查筆錄 ││ │ │ │ │警三卷 P.17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4.28調查筆錄 ││ │ │ │ │警三卷 P.4 │├──┼──────┼──────┼──────┼───────────┤│9 │95年2月23日 │雲林縣古坑鄉│小松廠牌堆高│高聖豪 ││ │上午7時許 │廣濟路133-1 │機1台 │95.4.18調查筆錄 ││ │ │號 │ │警三卷 P.26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4.18調查筆錄 ││ │ │ │ │警三卷 P.4 │├──┼──────┼──────┼──────┼───────────┤│10 │95年3月13日 │嘉義縣新港鄉│TOYOTA廠牌堆│林敬霖 ││ │上午7時20分 │月潭村221號 │高機1台 │95.5.5調查筆錄 ││ │許 │之26 │ │警四卷 P.13-14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5.5調查筆錄 ││ │ │ │ │警四卷 P.3 │├──┼──────┼──────┼──────┼───────────┤│11 │95年3月14日 │嘉義縣大林鎮│小松廠牌堆高│何承(言易) ││ │凌晨3時許 │明和里甘蔗崙│機1台 │95.4.18調查筆錄 ││ │ │96之12號 │ │警二卷 P.6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4.18調查筆錄 ││ │ │ │ │警二卷 P.4 │├──┼──────┼──────┼──────┼───────────┤│12 │95年3月30日 │雲林縣莿桐鄉│TOYOTA廠牌堆│陳亮宏 ││ │凌晨4時許 │大美村101號 │高機1台 │95.4.7調查筆錄 ││ │ │ │ │警二卷 P.9 │├──┼──────┼──────┼──────┼───────────┤│13 │95年4月4日上│嘉義縣民雄鄉│TC廠牌堆高機│程勝企業有限公司 ││ │午11時許 │西昌村竹子腳│1台 │(翁啟三) ││ │ │7-20號 │ │95.4.6調查筆錄 ││ │ │ │ │偵一卷 P.9-10 ││ │ │ │ │ ││ │ │ │ │ │├──┼──────┼──────┼──────┼───────────┤│14 │95年4月6日上│台南縣後壁鄉│TOYOTA廠牌堆│三新公司(邱如左) ││ │午7時許 │嘉民村上茄苳│高機 │95.4.6調查筆錄 ││ │ │259號 │ │偵一卷 P.14-15 ││ │ │ │ │ │└──┴──────┴──────┴──────┴───────────┘附表三:鍾隆陞、簡履才行竊併辦部分

(95偵字4336、95偵字4876)┌──┬──────┬──────┬──────────┬───────┐│編號│行 竊 時 間 │行 竊 地 點 │被害人筆錄出處 │ 所 得 財 物 ││ │ │ ├──────────┤ ││ │ │ │被告筆錄出處 │ │├──┼──────┼──────┼──────────┼───────┤│1 │94年12月13日│桃園縣蘆竹鄉│高丁貴 │台勵福牌2.5噸 ││ │凌晨3時許 │中福村中興22│95.6.2調查筆錄 │堆高機1部 ││ │ │號 │警併㈡卷 P.45 │ │├──┼──────┼──────┼──────────┼───────┤│2 │95年1月3日凌│台南縣永康市│全隆建材有限公司 │小松牌3噸堆高 ││ │晨3時許 │中正南路37號│(歐都建) │機2部 ││ │ │ │95.5.15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㈠卷 P.27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5.15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㈠卷 P.15 │ │├──┼──────┼──────┼──────────┼───────┤│3 │95年1月7日凌│雲林縣元長鄉│陳榮華 │豐田牌2.5噸堆 ││ │晨3時許 │內厝村姚厝38│95.5.17調查筆錄 │高機1部 ││ │ │號 │警併㈠卷 P.31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5.17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㈠卷 P.18 │ │├──┼──────┼──────┼──────────┼───────┤│4 │95年1月10日 │雲林縣麥寮鄉│戴志華 │TCM牌2.5噸堆高││ │凌晨4時許 │崙後村沙崙後│95.5.17調查筆錄 │機1部 ││ │ │105-88號 │警併㈠卷 P.35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5.17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㈠卷 P.18 │ │├──┼──────┼──────┼──────────┼───────┤│5 │95年1月12日 │台南縣七股鄉│陳勝民 │台勵福牌2.5噸 ││ │凌晨4時許 │三股村三股 │95.5.15調查筆錄 │堆高機1部 ││ │ │138-6號 │警併㈠卷 P.39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5.15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㈠卷 P.15 │ │├──┼──────┼──────┼──────────┼───────┤│6 │95年2月2日凌│台南縣善化鎮│佳皇紙廠(吳全旭) │豐田牌4噸堆高 ││ │晨4時許 │興農路233號 │95.5.15調查筆錄 │機1部 ││ │ │ │警併㈠卷 P.42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5.15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㈠卷 P.15 │ │├──┼──────┼──────┼──────────┼───────┤│7 │95年2月4日凌│雲林縣二崙鄉│宏奇纖維公司 │豐田牌2.5噸堆 ││ │晨4時許 │三和村三塊厝│(廖位章) │高機1部 ││ │ │85-4號 │95.5.17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㈠卷 P.46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5.17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㈠卷 P.18 │ │├──┼──────┼──────┼──────────┼───────┤│8 │95年2月10日 │台南縣長溪路│韓良山 │豐田牌2.5噸堆 ││ │凌晨3時許 │2段692號 │95.5.11調查筆錄 │高機1部 ││ │ │ │警併㈠卷 P.50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5.11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㈠卷 P.12 │ │├──┼──────┼──────┼──────────┼───────┤│9 │95年2月21日 │台南縣西港鄉│益暉堆高機公司 │小松牌2.5噸堆 ││ │凌晨3時許 │營西村3-19號│(王清河) │高機1部 ││ │ │ │95.5.11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㈠卷 P.54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5.11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㈠卷 P.12 │ │├──┼──────┼──────┼──────────┼───────┤│10 │95年2月23日 │台南縣歸仁鄉│何秀慧 │小松牌2.5噸堆 ││ │凌晨2時許 │中山路1段175│95.5.15調查筆錄 │高機1部、手提 ││ │ │號 │警併㈡卷 P.33 │電腦、照相機 │├──┼──────┼──────┼──────────┼───────┤│11 │95年3月1日凌│台南縣善化鎮│承景有限公司 │豐田牌3噸堆高 ││ │晨3時許 │胡厝寮316-5 │(陳志銘) │機1部 ││ │ │號 │95.5.15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㈡卷 P.34背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5.15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㈠卷 P.15 │ │├──┼──────┼──────┼──────────┼───────┤│12 │95年3月3日凌│台南縣善化鎮│嘉品窯業股份有限公司│TCM廠牌2.5噸堆││ │晨2時許 │成功路96號 │(吳炎明) │高機1部 ││ │ │ │95.5.15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㈡卷 P.36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5.15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㈠卷 P.15 │ │├──┼──────┼──────┼──────────┼───────┤│13 │95年3月7日凌│嘉義市○○路│安全發機械廠 │小松牌2.5噸堆 ││ │晨4時許 │920號 │(林嘉農) │高機1部 ││ │ │ │95.5.17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㈡卷 P.37背 │ │├──┼──────┼──────┼──────────┼───────┤│14 │95年3月8日凌│南投縣竹山鎮│張茂信 │豐田牌3.5噸堆 ││ │晨2時許 │前山路69號 │95.5.17調查筆錄 │高機1部 ││ │ │ │警併㈡卷 P.39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5.17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㈠卷 P.18 │ │├──┼──────┼──────┼──────────┼───────┤│15 │95年3月21日 │台南縣後壁鄉│天久公司(己○○) │豐田牌2.5噸堆 ││ │凌晨3時許, │嘉田村上茄冬│95.5.11調查筆錄 │高機1部、台勵 ││ │95年4月3日凌│12-39號 │警併㈡卷 P.40背 │福牌3噸堆高機2││ │晨2時許 │ ├──────────┤部 ││ │ │ │簡履才 │ ││ │ │ │95.5.11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㈠卷 P.12 │ │├──┼──────┼──────┼──────────┼───────┤│16 │95年3月24日 │台南縣學甲鎮│學甲木業有限公司 │TCM廠3噸堆高機││ │凌晨2時許 │新達村頂山寮│(蔡水金) │1部、4噸堆高機││ │ │1-36號 │95.5.11調查筆錄 │1部 ││ │ │ │警併㈡卷 P.42 │ │├──┼──────┼──────┼──────────┼───────┤│17 │95年3月28日 │台南縣佳里鎮│冠捷油品有限公司 │台勵福牌2.5噸 ││ │凌晨4時許 │鎮山里94-7號│(陳宗慶) │堆高機1部 ││ │ │ │95.5.11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㈡卷 P.43背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5.11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㈠卷 P.12 │ │├──┼──────┼──────┼──────────┼───────┤│18 │95年1月18日 │嘉義縣水上鄉│黃振和 │台勵福牌2.5噸 ││ │凌晨1時許 │大堀村大堀尾│95.5.4調查筆錄 │堆高機1部 ││ │ │12-16號 │警併㈡卷 P.46背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5.4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㈡卷 P.12 │ │├──┼──────┼──────┼──────────┼───────┤│19 │95年1月16日 │嘉義縣太保市│蔡佩珍 │小松牌2.5噸堆 ││ │凌晨3時許 │梅埔里梅子厝│95.5.4調查筆錄 │高機1部 ││ │ │73-13號 │警併㈡卷 P.48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5.4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㈡卷 P.12 │ │├──┼──────┼──────┼──────────┼───────┤│20 │95年1月13日 │嘉義縣太保市│王日昇 │豐田牌2.5噸堆 ││ │凌晨4時許 │田尾里74-12 │95.5.4調查筆錄 │高機1部 ││ │ │號 │警併㈡卷 P.49背 │ ││ │ │ ├──────────┤ ││ │ │ │簡履才 │ ││ │ │ │95.5.4調查筆錄 │ ││ │ │ │警併㈡卷 P.12 │ │└──┴──────┴──────┴──────────┴───────┘

裁判案由:竊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