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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上更(一)字第 2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一)字第24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何啓滇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241 號刑事判決關於「何啟滇」之記載,均更正為「何啓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然聲請人姓名為「何啓滇」,本院刑事判決誤將聲請人之姓名記載為「何啟滇」,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三、經查:聲請人之姓名為「何啓滇」,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可按。本院97年9月30 日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之姓名均誤植為「何啟滇」,顯係誤寫,依上開說明,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法 官 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建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