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 律師
張雯峰 律師奚淑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6號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82號、第2159號、第5587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8635號),提起上訴 (按被告乙○○部分上訴後又向本院上訴審撤回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自九十二年間起即在大陸地區經營網站賭博,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二月間返回臺灣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朋」之成年男子(下稱「阿朋」)基於常業賭博之犯意聯絡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阿朋」提供如附表四所示賭博網站網址、帳號及密碼,並於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以月薪新台幣(下同)四萬元之代價僱用亦有上開犯意聯絡之梁宗棠 (本案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五六號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對於梁宗棠依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量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擔任會計負責作帳、對帳,連續在梁宗棠位於嘉義市東區盧厝里東洋新村六十八之十五號住處經營網路賭博,聚集大陸地區不特定賭客以透過網際網路或撥打電話方式至大陸地區據點下注如附表四所示線上賭博網站。而賭博網站運作亦採取分層負責制度,由賭客分層聚集下游賭客,依每月下注上開賭博網站金額多寡,依次設立層級,各層級分配不同之下注額度及進入控制端察看帳務明細之權限,並依層級得按月抽取旗下賭客賭輸金額一定比例之佣金或股利。其賭博方式為經由如附表四所示之網址進入上開賭博網站,輸入帳號及密碼,以世界各國各類球賽中之某兩隊為下注對象,開盤時以上開賭博網站所設定該二隊間之讓分定輸贏,簽賭者可選擇強隊或弱隊下注,球賽結束後,再以上開賭博網站所設定之賠率計算輸贏金額。甲○○為供經營上開賭博網站資金進出使用,於如附表五所示時、地向具有幫助常業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不確定故意之林晉葦及梁鈺梓要求轉讓如附表五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以作為經營上開賭博網站資金匯款帳戶。甲○○、梁宗棠均恃以維生並以此為常業。嗣於九十五年三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許,在嘉義市東區盧厝里東洋新村六十八之十五號梁宗棠住處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甲○○、梁宗棠、梁鈺梓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供經營上開賭博網站所用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認為適宜,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則有關本件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
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先此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所載之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林晉葦、梁鈺梓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詞及同案被告梁宗棠於原審之供述相符,復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聲搜字第二五五號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偵查對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乙份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均足徵被告甲○○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上開事實事證明確,被告甲○○上開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揭示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查:
㈠被告甲○○行為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雖
已刪除第二百六十七條常業賭博罪之規定,然廢止前常業賭博罪之法定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然修正後刑法將上開常業犯規定刪除後,將被告上開各次賭博罪分論併罰結果,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則顯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結果,自以適用廢止前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有利於被告三人。故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常業賭博罪(廢止前)、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㈡被告甲○○行為後,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同年七
月一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增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等內容。而被告等所犯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廢止前)自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迄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廢止時均未修正,而第二百六十八條自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修正公布日)迄今亦未修正,其罰金法定刑分別為「一千元」、「三千元」,貨幣單位乃「銀元」,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提高十倍,實為「銀元一萬元」、「銀元三萬元」,再經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折算為「新臺幣三萬元」、「新臺幣九萬元」。刑法施行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就其所定數額提高三十倍,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廢止前)、第二百六十八條之罰金法定刑分別為「一千元」、「三千元」,依該規定折算,亦為「新臺幣三萬元」、「新臺幣九萬元」。是刑法施行法前開條文修正後,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廢止前)、第二百六十八條「罪刑」並未變更。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之法律效果乃將刑法分則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從「銀元」轉換為「新臺幣」,係一貨幣單位準據法,修正意旨亦止於釐清吾國先前易生混淆之貨幣單位系統,與罪刑無涉,尚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自應適用現行有效之法律。㈢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經比較結果,以新法對被告為有利,是此部分應適用新修正之刑法第二十八條。
㈣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一元以上
」規定,修正公布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故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刑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應適用舊法規定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㈤被告行為後,刑法「罰金刑加減」規定,將舊法「僅加減其
最高度」規定(刑法第六十八條),改為「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刑法第六十七條),罰金法定刑之加減範圍變更,屬刑罰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經比較結果,於有加重事由時,舊法最低度刑未同加,對被告較為有利,應適用行為時法。
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五年
七月一日刪除並施行,被告三人修正施行前犯行,因行為後連續犯規定廢止,影響刑罰利或不利法律效果,屬法律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舊法論以連續犯。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常業賭博三罪,被告甲○○上開多次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廢止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而被告所犯上開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常業賭博三罪名間,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六五號判決意旨)。
五、原審就被告甲○○部分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二百六十七條(廢止前)、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甲○○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尚無前科,並衡酌其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致財富,竟以經營以網際網路為媒介之賭博網站,對於社會善良秩序影響非輕,並助長民眾不思努力卻以投機僥倖心態獲取財物之風氣,且被告甲○○經營上開賭博網站規模龐大、輸贏金額甚鉅,再考量其犯罪後自始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均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對被告甲○○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示懲儆。又以被告甲○○上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罪名均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減刑者,爰對被告甲○○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為有期徒刑九月。另又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甲○○及共犯梁宗棠所有,且係共同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具被告甲○○及梁宗棠於警詢時供述明確,爰就有關附表二部分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等情。本院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甲○○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及請求諭知緩刑云云,惟查被告甲○○經營上開賭博網站規模龐大,且輸贏金額甚鉅,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本院認不宜諭知緩刑,因此被告甲○○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法 官 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嘉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廢止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67條以賭博為常業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乙○○部分沒收物(按乙○○部分已撤回上訴)┌──┬───────────────────────┐│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 1 │電子計算機25臺 │├──┼───────────────────────┤│ 2 │電腦主機28臺 │├──┼───────────────────────┤│ 3 │電腦螢幕108臺 │├──┼───────────────────────┤│ 4 │印表機2臺 │├──┼───────────────────────┤│ 5 │電話機13具 │├──┼───────────────────────┤│ 6 │足球交易規則9紙 │├──┼───────────────────────┤│ 7 │會員IP表9紙 │├──┼───────────────────────┤│ 8 │比賽說明書53紙 │├──┼───────────────────────┤│ 9 │足球盤表66紙 │├──┼───────────────────────┤│ 10 │公司電腦帳號密碼表2紙 │├──┼───────────────────────┤│ 11 │棒球、足球資料夾14本 │├──┼───────────────────────┤│ 12 │足球周結報表29紙 │├──┼───────────────────────┤│ 13 │足球月結報表15紙 │├──┼───────────────────────┤│ 14 │上述賭博網站控制端及會員端網址1紙 │├──┼───────────────────────┤│ 15 │員工排班(假)分配表25紙 │├──┼───────────────────────┤│ 16 │公司員工聯絡名冊1紙 │├──┼───────────────────────┤│ 17 │IBM大型電腦主機19臺 │├──┼───────────────────────┤│ 18 │集線器3臺 │├──┼───────────────────────┤│ 19 │網路線材1批 │└──┴───────────────────────┘附表二:被告甲○○、梁宗棠部分沒收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 1 │電腦主機1臺 │├──┼───────────────────────┤│ 2 │電腦螢幕1臺(viewsonic牌) │├──┼───────────────────────┤│ 3 │計算機1臺 │├──┼───────────────────────┤│ 4 │梁鈺梓日盛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存摺1本及印章1枚 │├──┼───────────────────────┤│ 5 │梁宗棠日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31107││ │00000000) 存摺共2本及印章1枚 │├──┼───────────────────────┤│ 6 │甲○○安泰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存 ││ │摺共2本及印章1枚 │├──┼───────────────────────┤│ 7 │林晉葦日盛商業銀行新營分行提款卡1枚 │├──┼───────────────────────┤│ 8 │USB隨身碟1枚 │├──┼───────────────────────┤│ 9 │簽賭帳冊明細18紙 │├──┼───────────────────────┤│ 10 │簽賭結果報表66紙 │├──┼───────────────────────┤│ 11 │下游賭客匯款帳號8紙 │├──┼───────────────────────┤│ 12 │上述賭博網站控制端及會員端網址1紙 │├──┼───────────────────────┤│ 13 │帳簿1本 │└──┴───────────────────────┘附表三:被告乙○○僱用員工一覽表(按乙○○部分已撤回上訴)┌──┬───┬──────┬─────────┬─────┐│編號│姓名 │ 到職日 │ 負責工作 │薪資 │├──┼───┼──────┼─────────┼─────┤│1 │黃冠智│94年9月1日 │監看4臺電腦螢幕, │月薪3萬元 ││ │ │ │整理旗下總監、股東│ ││ │ │ │、總代理、會員下注│ ││ │ │ │賭金,計算輸贏金額│ ││ │ │ │。另依照乙○○授權│ ││ │ │ │額度,察看國外賭博│ ││ │ │ │網站之賠率,選定球│ ││ │ │ │隊下注。 │ │├──┼───┼──────┼─────────┼─────┤│2 │李振瑋│94年9月1日 │監看4臺電腦螢幕, │月薪2萬 ││ │ │ │整理旗下總監、股東│5,000元 ││ │ │ │、總代理、會員下注│ ││ │ │ │賭金,計算輸贏金額│ ││ │ │ │。另依照乙○○授權│ ││ │ │ │額度,察看國外賭博│ ││ │ │ │網站之賠率,選定球│ ││ │ │ │隊下注。 │ │├──┼───┼──────┼─────────┼─────┤│3 │陳信和│94年9月1日 │監看4臺電腦螢幕, │月薪2萬元 ││ │ │ │整理旗下總監、股東│ ││ │ │ │、總代理、會員下注│ ││ │ │ │賭金,計算輸贏金額│ ││ │ │ │。另依照乙○○授權│ ││ │ │ │額度,察看國外賭博│ ││ │ │ │網站之賠率,選定球│ ││ │ │ │隊下注。 │ │├──┼───┼──────┼─────────┼─────┤│4 │田峻銘│95年2月12日 │監看4臺電腦螢幕, │月薪3萬元 ││ │ │ │整理旗下總監、股東│ ││ │ │ │、總代理、會員下注│ ││ │ │ │賭金,計算輸贏金額│ ││ │ │ │。另依照乙○○授權│ ││ │ │ │額度,察看國外賭博│ ││ │ │ │網站之賠率,選定球│ ││ │ │ │隊下注。 │ │├──┼───┼──────┼─────────┼─────┤│5 │黃宜楨│94年10月1日 │監看4臺電腦螢幕, │月薪3萬元 ││ │ │ │整理旗下總監、股東│ ││ │ │ │、總代理、會員下注│ ││ │ │ │賭金,計算輸贏金額│ ││ │ │ │。另依照乙○○授權│ ││ │ │ │額度,察看國外賭博│ ││ │ │ │網站之賠率,選定球│ ││ │ │ │隊下注。 │ │├──┼───┼──────┼─────────┼─────┤│6 │呂志生│94年9月1日 │監看4臺電腦螢幕, │月薪3萬元 ││ │ │ │整理旗下總監、股東│ ││ │ │ │、總代理、會員下注│ ││ │ │ │賭金,計算輸贏金額│ ││ │ │ │。另依照乙○○授權│ ││ │ │ │額度,察看國外賭博│ ││ │ │ │網站之賠率,選定球│ ││ │ │ │隊下注。 │ │├──┼───┼──────┼─────────┼─────┤│7 │吳柏成│94年10月1日 │監看4臺電腦螢幕, │月薪2萬 ││ │ │ │整理旗下總監、股東│4,000元 ││ │ │ │、總代理、會員下注│ ││ │ │ │賭金,計算輸贏金額│ ││ │ │ │。另依照乙○○授權│ ││ │ │ │額度,察看國外賭博│ ││ │ │ │網站之賠率,選定球│ ││ │ │ │隊下注。 │ │├──┼───┼──────┼─────────┼─────┤│8 │陳春中│94年10月1日 │監看4臺電腦螢幕, │月薪2萬 ││ │ │ │整理旗下總監、股東│4,000元 ││ │ │ │、總代理、會員下注│ ││ │ │ │賭金,計算輸贏金額│ ││ │ │ │。另依照乙○○授權│ ││ │ │ │額度,察看國外賭博│ ││ │ │ │網站之賠率,選定球│ ││ │ │ │隊下注。 │ │├──┼───┼──────┼─────────┼─────┤│9 │黃安憫│95年2月15日 │監看4臺電腦螢幕, │月薪2萬元 ││ │ │ │整理旗下總監、股東│ ││ │ │ │、總代理、會員下注│ ││ │ │ │賭金,計算輸贏金額│ ││ │ │ │。另依照乙○○授權│ ││ │ │ │額度,察看國外賭博│ ││ │ │ │網站之賠率,選定球│ ││ │ │ │隊下注。 │ │├──┼───┼──────┼─────────┼─────┤│10 │許進宏│94年10月1日 │監看4臺電腦螢幕, │月薪2萬元 ││ │ │ │整理旗下總監、股東│ ││ │ │ │、總代理、會員下注│ ││ │ │ │賭金,計算輸贏金額│ ││ │ │ │。另依照乙○○授權│ ││ │ │ │額度,察看國外賭博│ ││ │ │ │網站之賠率,選定球│ ││ │ │ │隊下注。 │ │├──┼───┼──────┼─────────┼─────┤│11 │潘啟文│94年9月1日 │在嘉義市○○街171 │月薪4萬元 ││ │(綽號│ │號住處內透過網際網│ ││ │Kevin │ │路設定賭客登入賭博│ ││ │) │ │網站之帳號、密碼、│ ││ │ │ │控制下注額度、整理│ ││ │ │ │賭博網站帳務。 │ │├──┼───┼──────┼─────────┼─────┤│12 │吳宗憲│94年9月中旬 │整理賭博網站帳務、│月薪4萬元 ││ │(綽號│ │與賭客對帳、匯款。│ ││ │Jacky │ │ │ ││ │) │ │ │ │├──┼───┼──────┼─────────┼─────┤│13 │黃文爵│94年10月4日 │與潘啟文聯繫開設賭│不詳 ││ │ │ │客之賭博帳號、與賭│ ││ │ │ │客聯繫、彙整賭客下│ ││ │ │ │注金額及對帳。 │ │└──┴───┴──────┴─────────┴─────┘附表四:賭博網站網址┌──┬────────┬──────────────┐│編號│網站名稱 │ 網址 │├──┼────────┼──────────────┤│ 1 │新寶一(SB1) │http://333royal.com ││ │ │http://888royal.com │├──┼────────┼──────────────┤│ 2 │新寶二(SB2) │http://333crown.com │├──┼────────┼──────────────┤│ 3 │力霸(SBB) │http://888.sbb-in.net │├──┼────────┼──────────────┤│ 4 │黃金海岸(LV) │http://lv-bet.com │├──┼────────┼──────────────┤│ 5 │進盈 │http://cnnbest.com │├──┼────────┼──────────────┤│ 6 │大聯盟 │http://da566.com │├──┼────────┼──────────────┤│ 7 │大西洋 │http://www.city909.com │├──┼────────┼──────────────┤│ 8 │拉斯維加 │http://slk550.com │└──┴────────┴──────────────┘附表五:林晉葦及梁鈺梓交予甲○○使用之帳戶明細┌──┬───┬───────┬────┬──────┐│編號│戶名 │ 帳號 │時間 │地點 │├──┼───┼───────┼────┼──────┤│ 1 │林晉葦│日盛商業銀行新│92年10月│臺南縣新營市││ │ │營分行 │2日 │某處 ││ │ │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 │ │├──┼───┼───────┼────┼──────┤│ 2 │梁鈺梓│日盛商業銀行新│94年4月1│臺南縣新營市││ │ │營分行 │日 │日盛商業銀行││ │ │00000000000000│ │新營分行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