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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上訴字第 8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85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錫恩 律師

賴鴻鳴 律師劉錦勳 律師被 告 乙○○

戶臺南縣東山鄉東原村大埔133號之2選任辯護人 莊信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70號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391號、13993號),提起上訴 (即檢察官就被告甲○○、乙○○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及被告乙○○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嫌,經原審判決無罪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乙○○所涉本案有罪部分即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70號於97年4月22日量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惟原審未送執行,先予敍明。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下述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供述及文書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被告表示意見,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至於證明力如何,則為本院自由裁量、判斷之範圍,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即被告甲○○、乙○○無罪上訴駁回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甲○○於民國 (下同)91 年3月起至95年2月間止,擔任

臺南縣東山鄉鄉長一職,負責綜理全鄉行政及工程事務,乙○○於93年7月間起至95年2月止,擔任該鄉公所約僱人員代理技士職務,負責辦理建設課道路或農路工程設計,並參與施工道路之會勘、施工後之估驗付款等業務,二人均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詎被告甲○○與乙○○二人竟基於經辦公共工程、浮報價額等舞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被告甲○○利用其經辦鄉公所工程發包核定底價之職權,為下列之舞弊行為:

⑴被告甲○○於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5之工程發包開標前,得

知除豐基土木包工業外,另有其他廠商參與投標時,竟刻意將底價核定低於一般行情(約預算金額之85%),造成昇億營造等投標廠商投標價均高於核定底價而流標。經多次公開招標,被告甲○○均不變更底價,俟無人投票後,東山鄉公所承辦人丙○○簽擬「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扣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採限制性招標後。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兩家以上廠商比價或邀請一家廠商議價」簽呈時,被告甲○○明知先前流標時部分參與投標廠商之投標金額遠低於預算金額,卻逕自提高工程底價至接近預算金額,並且未邀請先前曾參與投標之昇億營造有限公司、日大土木包工業、宏建土木包工業、坤茂營造有限公司、萬華土木包工業及益成土木包工業參與比價,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之1「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之規定,直接指定未曾參與上揭工程投標之「豐基土木包工業」以議價方式承攬。致豐基土木包工業皆以高於先前流標廠商之投標金額得標施作。

⑵被告甲○○另於附表一編號6至13之工程開標前,得知無

人投標後,即以接近預算金額核定底價,並於第一次招標(「東原村竹圍埔往沈明註宅便橋」經第三次招標)時,直接指定「豐基土木包工業」以議價方式施作。

⑶被告甲○○、乙○○二人以上揭方法使「豐基土木包工業

」承攬附表1所示之13件工程,而獲得不法利益達989200元(以總工程款為0000000元,依一般公程界最少二成利潤計算)。因認被告甲○○、乙○○二人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共同連續浮報價額舞弊罪嫌云云。㈡被告乙○○復另行起意,意圖利用職務之便,對於其主管之

建設課道路或農路工程之規畫設計事務,基於直接圖取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明知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竟於93年11月、12月間,利用承辦東山鄉公所辦理「93年度天然災害敏督利風災及0702水災搶修工作」時,違反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之規定,以工程總價未逾10萬元為由,將附表二所示之工程未經發包,逕行指定由「豐基土木包工業」直接承攬施作,被告乙○○並自行開立「豐基土木包工業」統一發票辦理報銷請款,共計領取工程款0000000元,獲取不正利益205980元(依一般工程界最少二成利潤計算)。因認被告乙○○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云云。

二、公訴人認被告甲○○、乙○○涉有上開罪嫌所憑之證據詳如附表三、四所示。

三、被告甲○○、乙○○之辯解:㈠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於上述時、地擔任臺南縣東山鄉鄉

長,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工程均直接指定未參與投標之豐基土木包工業以議價方式所承作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經辦工程浮報價額舞弊之犯行,辯稱:其對政府採購法規並不熟悉,辦理指定豐基土木包議價均係依照承辦人員簽呈意見辦理,僅是希望早日完工,與被告乙○○並無共同舞弊之犯意聯絡等語;被告甲○○辯護意旨則以:豐基土木包工業以議價方式承攬系爭13件工程,決標價均在底價或以下,施工中倘無偷工減料之情事,經全部驗收通過,所得之工程款均屬合法利益。此外,底價之核定,屬行政裁量之權限,裁量縱屬違反行政法平等原則,亦僅屬行政責任;再者,檢察官並未舉證說明預算金額有何浮濫情形,且未舉證證明舞弊行為所得或圖得不法利益。

㈡另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其於上述時、地,擔任東山鄉公

所約僱人員代理技士職務,辦理建設課道路或農路工程規畫設計,參與施工道路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對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舞弊及圖利之犯行,辯稱:並未浮報價額及圖利。辯護意旨則以:⑴經辦工程浮報價額舞弊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檢察官並未就被告乙○○究竟如何將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為舉證,亦未舉證說明預算金額有何浮濫,竟以工程界最少二成利潤為計算標準。上開工程均已驗收通過,領取之工程款均屬承包工程之代價,並無不法利益,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不法利益。⑵圖利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檢察官僅以被告乙○○就附表二所示之工程領取工程款0000000元,依工程界最少二成計算被告乙○○獲得之不法利益,惟就附表二所示之每件工程,均未說明每件如何以偷工減料之方式來牟取不法利益。附表二所示之工程均已驗收通過,依前開說明可知,檢察官顯然將合法利潤視為不法利益,容有誤會。

四、本院經查:㈠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

布,修正後同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最高法院著有五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五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㈡按⑴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建築或經辦

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據上規定可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浮報價額」,係屬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指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之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或數量以少報多而從中圖利之謂。至有關「其他舞弊情事」之概括補充性規定,應指與浮報價額、數量或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可相提併論,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73號、97年度台上字第1288號判決著有明文。依上開說明,「浮報價額」既屬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從而,公訴人自應就「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盡其實質舉證責任,否則無從認定被告甲○○、乙○○「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之犯罪行為。又⑵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據上規定可知,「直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係屬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要必以為自己或第三人圖取私人不法之利益,始克當之。

此外,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以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為其成立要件。此即學理上所稱之結果犯,故公務員雖有圖利之犯意與犯行,如其本人或其圖利之對象未因而獲利者,即屬不罰。本件檢察官始終未能提出足以證明被告乙○○違背政府採購法之行為,已從中獲得不法利益之積極證據,參諸上開關於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之說明,公訴人自應就本案之「直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及「因而獲得利益」盡其實質舉證責任,否則無從認定被告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之犯罪行為。

㈢所謂證據能力乃證據資料容許為訴訟上證明之資格,屬證據

形式上之資格要件;至證據之證明力,則為證據之憑信性及對於待證事實實質上之證明價值。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能力,容許為訴訟上之證明,並在審判期日合法調查後,始有證明力可言,而得為法院評價之對象。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及被告乙○○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舞弊罪嫌,所提出之證據方法中經本院認定有證據能力,其中被告甲○○部分,詳如附表三所示。

其中被告乙○○部分,則詳如附表四所示。

㈣被告甲○○被訴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

用工程浮報價額罪嫌,有關被告甲○○及下列證人等供述證據及檢察官所提出之非供述證據,仍不足為被告甲○○有利之認定部分,茲分敍如下:

⑴被告甲○○於95年8月15日原審法院羈押庭審理中供稱:

「(問:公開招標後如果流標,會如何處理)我們鄉公所有很多弊案,那時候沒有廠商要來招標,我只有寫底價,如果招標廠商不足,就會流標,後來我就將底價提高,讓招標可以順利完成。限制性投標因為沒有人來投標,所以總務人員就說給該家廠商得標,該家廠商是否以前有參與投標,我不知道」、「…該工程開工的時候如果有問題會由其他人決定,該底價是我決定的沒錯,乙○○說豐基土木來標,我看只有一家廠商投標,所以就簽准,因為災害的工程有一定的時間,就要發包,否則會被收回。如果之前的已經流標,就會歸檔,我們也不會記得,第一次、第二次、三次都流標,後來就用限制性招標,因為豐基土木有意願,所以就由豐基土木廠商得標,我只有負責寫底價,其他的事情我就不知道」、「我不知道限制性招標的方式,對於那些法令我也不知道,我是看心情來決定底標,價格因為鄉公所人員一次拿出很多件,所以我就都用相同的底標來決定。開標一定要三支,那些標因為沒有達到法定的家數,所以就會流標,而且也都是承辦人員決定,我只有負責寫底價,而且我都沒有在現場,所以我也不知道」等語(見原審95年度聲羈字第430號卷第6至11頁)。而檢察官證據清單就此部分之待證事實載為「被告甲○○於91年3月起至95年2月間止擔任臺南縣東山鄉長之事實」。

⑵被告甲○○於95年8月15日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供

稱:「(問:鄉公所採購案號93114水雲村番仔坑產業道路(蔡登琴)工程預算47萬1520元,93年11月23日第1次公開招標報價,你決定底價40萬元,該底價如何決定?)我都是找公所負責土木工程業務的約僱人員吳岳霖、陳重雄、乙○○陪同我到預定工程地點,瞭解施工需求,開標前我再憑個人感覺來決定」、「都是我自行決定底價」、「(問:水雲村番仔坑產業道路(蔡登琴)工程預算47萬1520元,於93年11月23日第1次公開招標,你決定底價為40萬元,因法定原因未能決標,93年11月26日第2次公開招標,你決定低價40萬元,93年12月1日第3次公開招標,你決定底價40萬元,93年12月7日第4次招標採限制性招標,你決定底價為46萬2000元,為何變更底價?)總務人員丙○○未附歷次招標之底價給我參考,還有我考慮已經多次沒有廠商前來投標,為了趕快將工程發包,所以我就提高底價,讓廠商容易得標,讓工程發包出去」、「(問:前開工程採購第1次招標廠商昇億營造公司標價42萬元,第2次招標,日大土木包工業標價45萬5000元,最終由指定廠商豐基土木包工業以減價後之價錢46萬2000元得標,明顯圖利豐基土木包工業,你如何解釋?)我不知道採購法的規定」、「(問:前開第4次招標採用限制性招標,你單獨指定豐基土木包工業前來議價,為何未指定曾經投標的昇億營造公司、日大土木包工業或其他廠商,原因何在?)我的屬下有詢問廠商意願,但沒有人要投標」、「案號93113南勢村後坑尾尤金運宅前道路工程預算金額47萬1520元,於93年11月23日第1次公開招標,你決定底價為40萬元,因投標價錢超過底價而未決標,93年11月26第2次公開招標,你決定底價為40萬元,93年12月1日第3次公開招標,你決定底價40萬元,93年12月7日第4次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你決定底價為45萬7000元,為何變更底價?)我為了趕快將工程發包出去,所以我就提高底價,因承辦人員告訴我只有豐基土木包工業願意投標,所以我就指定該廠商」、「(問:該工程採購最終以45萬7000元決標給豐基土木包工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明顯圖利豐基土木包工業,你作何解釋?)沒有圖利,因為沒有人投標,所以決標價比較高」、「(問:你以同樣手法,利用限制性招標指定豐基土木包工業前來議價,導致最終標價錢高於公開招標時之底價之工程採購,尚有:案號93129南勢村崁頭山產業道路(曾清江)工程、案號:

93143大客村溪洲農路工程,案號:93136大客村古仔崙產業道路工程,案號:93112東原村農路改善工程,案號:

93111嶺南村九層林產業道路工程,案號:93145東原村竹圍埔往沈明註宅便橋工程,案號:93162青山村檳榔宅農路改善工程,案號:93158號南勢村後坑頭部落道路復建工程,案號:93186號東原村子龍廳落道路復建工程,明顯圖利特定廠商豐基土木包工業,是誰建議你如此辦理?)是總務丙○○告訴我這麼辦理」「我不懂採購法的規定,總務人員應該也不懂該規定,所以我們才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糾正」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12391號卷第1至5頁)。

⑶被告甲○○於95年9月7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你任鄉

長時,乙○○是唸土木工程的,農業課長去找乙○○來當建設課約僱人員,因為東山鄉主要都是以農業課為主要業務」、「(鄉公所工程要發包,底價是否都是由你決定的?)開標當天我如果沒有出差,早上9點我就會在底價單上面寫上底價並彌封,如果開標當天有事情,則會在前一天寫底價」、「(你在第一次公開招標是如何決定底價?)不一定,要看具體個案,一般都以我當時的心情寫底價,我會怕別人知道我的底價」、「(如果第一次流標後,你要如何決定底價?)我在批底價前我不知道有無流標,所以也是依我當時的心情在決定底價」、「(上級政府撥的經費如果沒有花完會如何?)上級會收回」、「(東山鄉公所發包的案號93112、93111、93145、93162、93180、93182、93185、93186、93113、93114、93129、93134、93136等13件工程最後是由豐基土包以限制性招標而得標,是誰決定要採限制性招標?)印象中我記不清楚,總務應該會去問主計或建設課人員,再建議我採限制性招標」、「(依丙○○簽呈所示,他有建議二家比價或一家議價,你為何會批直接指定由豐基土包一家議價?)簽呈上「豐基土木包工業」是我寫的,印象中是承辦人員丙○○叫我寫的」、「(限制性招標的底價是誰決定的?)我決定的」、「(工程的發包都要經過簽報給你批?)分層負責,最後由我批示的」、「〔上述災害工程(指東山鄉公所在敏督利颱風及0702水災之工程)有無經過招標程序?〕有,10萬元以上就有招標」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10至13頁)。

⑷被告甲○○於95年9月8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關於被

告乙○○剛才所述有無意見?)當時乙○○的工作確實比較繁忙,當時是代表會有編預算,我就請乙○○去找人家來趕快施作,他就跟我說有找人來施作,應該不是開口性合約,他可能記錯了」、「(為何乙○○都是找特定廠商施作,你是否有要他找豐基土木包工業施作?)沒有,我只是要他儘快找人來施作,並沒有指明要豐基土木包工業施作」、「(工程流標後,你是否有找日大土木包工業議價?)是」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89至91頁)。

⑸被告甲○○於95年9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在93

年11月、12月間依照政府採購法招標後流標之五件工程,你表示後來有找日大土木包工業議價,是否屬實?)屬實

」、「(為何日大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金城證稱你並未找他議價過?)我是在我叔叔的家詢問他,我好像記得有聽他講」、「(93年9月至12月共有15件小型工程,都是乙○○簽給你,你同意之後,他才去找人施作?)屬實」、「(你是否知道乙○○都是以豐基土木包工業名義來施作?)我一開始不知道,事後才知道,另外關於公開招標的那些工程,都是在94年間才開始施作,我在93年底工程開標那一段期間就知道,他有跟我講他有借豐基土木包工業來施作」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155至156頁)。

⑹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95年9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

證稱:「(關於之前檢察官訊問別人涉案的部分,你陳述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157頁)。

⑺證人羅振興於95年9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

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定,你借牌給乙○○使用,已違反政府採購法,有無意見?)沒有意見」、「(關於剛才檢察官偵訊所述之問題,你回答陳述是否實在?)實在」、「(在台灣銀行所開設之豐基土木包工業帳戶是何人辦理?)是我辦理,但在5、6年前,乙○○有帶同我前去辦一個中國信託的帳戶」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142頁)。

⑻證人即共同被告余瑞賢於95年8月15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

證稱:「(93年乙○○擔任東山鄉公所技士時,你是否有承包東山鄉工程?)有,93年底是因為有一些東山鄉工程發包不出去,乙○○要我來承包這一些工程,但我說我沒有牌,他提供他舅舅土木包工業的牌給我」、「(之前有否承包過學校或政府機關工程?)我沒有單獨承包,我都是做協力廠商」、「(為何你們手上有5件限制性招標或議價之工程發包,在公開招標時底價很低,在與豐基公司作限制性招標時提高底價,過程你是否知情?)之前公開招標時我們沒有參加,在作限制性招標時我是看到底價後再決定決標資格,至於底價為何會變更我則不清楚」、「(在93年1月到12月間東山鄉公所小型招標共有13件,都由豐基土包得標,是否均由你承包?)是」、「(既然是你承包,為何公司大小章及存摺都是乙○○在處理?)之後我沒有再承包工程,至於乙○○如何處理豐基帳戶我則不清楚」、「〔(提示93年天然災害敏督利颱風及0702水災搶修工程)其中有15件小型未經發包及由豐基發包承作? 〕我當時有作,但為何未發包我則不清楚,就當時搶救情形急迫發包可能會來不及」、「(你與乙○○所承包之東山鄉工程款如何分配?)我們當時說要等結算後再分配,因為到現在有一些問題所以沒有分配」、「(如果工程款下來乙○○還要再拿多少錢給你?)工程的利潤應該還有幾百萬」、「(你在調查局詢問時說工資部分由你先墊支,混擬土部分你現暫欠,要等工程款下來之後再沖銷,如果乙○○尚未把工程款交給你,你如何沖銷?)因為之前陸續有一些工程款下來我有沖銷,但在去年底我因為與乙○○不和,所以已經把印章及存簿交給他,所以他要給我多少錢,我也不清楚」、「(就這些工程乙○○與你有否得到利益?)我只有得到工程款部分,至於乙○○本身有得到何好處,我不清楚,利潤要如何分配要等工程款全部下來再核算」、「(你認為乙○○在本件工程中,有獲得利益?)我認為他一定有獲取利益,要不然為何要做這麼多事」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50、51頁)。

⑼證人即共同被告余瑞賢於95年9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

證稱:「(剛剛所述是否屬實?)屬實」、「(提示卷附豐基土木包工業承包東山鄉公所所有工程明細共15件,那幾件你有參與?)這些我都有處理,因為我都是在現場」、「(為何每件工程都是10萬元以下?)文書方面投標、招標都是乙○○在處理,我只負責現場施工,為何每件都是在10萬元以下,我就不清楚」、「(提示卷附核銷之證明傳票,你是否有看過?)我沒有看過,我都是在工地,以豐基土木包工業施作」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143至144頁)。

⑽證人盧吳素娟於95年8月15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

(你若與乙○○無關係,為何你會保有他的豐基公司大小章?)今年2、3月間,乙○○因為甲○○沒有選上鄉長,就北上去並將豐基公司大小章交由我保管」、「(乙○○與豐基公司是何關係?)我不是很清楚,但我知道這公司負責人是乙○○的舅舅,但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誰,我則不清楚,他們要我領錢就領錢」、「(你有否領他們的錢?)沒有,我只是幫忙,我在鄉公所時他幫助過我,我有幫他領錢及匯錢給祐聲(諧音)公司」、「(事後乙○○若要使用錢,你如何交付?)他都來我家拿,我都會事先領款」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44至46頁)。

⑾證人黃金城於95年9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

你是否93年間有參與東山鄉公所土木工程招標?)有 」、「〔你於93年11月至12月是否有參與水雲村等修繕工程招標? (提示卷附風災修繕工程明細)〕有,大部分我都流標,應該如工程明細上所示之工程」、「(東山鄉長甲○○是否曾找你作限制性招標的議價?)我跟甲○○不熟,但是他們鄉公所的技士有好幾人,我不知道他們做什麼,他們曾拜託我,但是不曾找我過去議價」、「(你在東山鄉地區所承包的工程,是否有如實際施作及報價?)有」、「(如果向鄉公所之類的公家機關投標施作工程,第一次流標之後,第二次招標是否可以將價錢提高?)都是依照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138至139頁)。

㈤被告乙○○被訴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

用工程浮報價額罪嫌,有關被告乙○○及下列證人等供述證據及檢察官所提出之非供述證據,仍不足為被告乙○○有利之認定部分,茲分敍如下:

⑴被告乙○○於95年8月15日法官訊問時供稱:「羅振興是

是我的遠房舅舅,對於該犯罪事實有關修改底價,招標幾次的事我都不知道,從簽呈就可以看出都與建設課無關…我確實是借牌,我也在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承認,當時時值年底,為了成預算之執行,才會這樣處理…我舅舅確實只有借牌給我,他並沒有參與投標」、「依照採購法的規定,因為會流標就是底價過低,而沒有利潤,所以可以把底價往上抬,而且依法也有提高的額度,但是要看條文才知道,並不是可以無限制的調高」、「鄉公所發的議價通知單,是由採購單位發出,余瑞賢與豐基土木是朋友關係,為何找余瑞賢去議價,是很平常的事,因為他向豐基土木借牌來接洽、施工、完工、驗收及請款」等語(見原審95年度聲羈字第430號卷第9至10頁)。

⑵被告乙○○於95年8月15日調查站調查員詢問時供稱:「

(你在台南縣東山鄉公所擔任臨時人員,負責業務為何?係如何進來東山鄉公所?)我在93年6月經過當時東山鄉公所農業課長鄭紹春介紹,經當時鄉長甲○○同意而進入東山鄉公所服務,我在東山鄉公所任職期間,係擔任建設課代理技士職務,負責有關建設課道路或農路工程之規劃設計等業務」、「(你有無將豐基土木包工業介紹給東山鄉公所鄉長甲○○及當時總務丙○○來指定工程施作? 過程為何?)在我擔任代理技士期間,我確實已介紹余瑞賢給甲○○及丙○○認識,並說他是向豐基土木包工業借牌施作」、「(豐基土木包工業為承攬東山鄉公所之工程,為了順利領取工程款,有在東山鄉農會開戶,係何人開戶使用? 該帳戶存摺及公司大小印章係何人保管?)事實上豐基土木包工業係我和余瑞賢共同向羅振興借牌的,因此在東山鄉農會開戶時,由我陪同羅振興前往東山鄉農會,因為係我和余瑞賢借牌使用,所以由我負責填寫開戶申請單等資料,並在開戶申請單留下我位於台中市○○○○街○○號4樓之1及我行動電話0000000000等通訊資料,且為了提款方便,我將該帳戶存摺及公司、負責人羅振興大小印章委託當時東山鄉公所臨時單工盧吳素娟保管」、「在我還沒受雇擔任東山鄉公所建設課代理技士前,我曾向羅振興借牌過,之後我擔任東山鄉公所建設課代理技士,因為必須在公所上班,無法每天守在工地現場,所以乃找余瑞賢共同向羅振興借牌施作東山鄉公所之工程,有關向羅振興借牌乙事,係我和余瑞賢共同開口向羅振興借的」、「(你和余瑞賢向羅振興借用豐基土木包工業牌照,東山鄉公所鄉長甲○○及丙○○是否知情?)我們向羅振興借牌的目的就是為了要順利得標承攬東山鄉公所工程,所以我順利借牌以後,有向鄉長甲○○及丙○○告知豐基土木包工業係我借牌使用,拜託甲○○及丙○○幫助我取得工程」、「(你向豐基土木包工業借牌,甲○○事先是否知情?是否係甲○○要你向羅振興借牌?)甲○○事先不知情,我係在借牌之後才告訴甲○○」、「(你和余瑞賢共同向羅振興借牌使用,如何分工)有關投標、領標、寄標及施工均由余瑞賢負責,我負責東山鄉公所內部協調」、「(你負責內部協調,係指那些內容)包括得標、完工請款時,向公所相關承辦人員催件,希望儘速撥款,以及拜託鄉長甲○○及丙○○指定工程承作」、「(鄉長甲○○及總務丙○○如何幫助你順利取得工程? 有那些工程?)我記得大約在93年11月、12月間,當時有幾件工程因為公開招標時多次流標,為了趕年度預算,甲○○及丙○○拜託我以所借用之豐基土木包工業以獨家議價方式得標,至於工程名稱我已忘記了」、「(前述你與余瑞賢共同借用豐基土木包工業牌照承攬東山鄉公所工程,計獲得利益約若干? 和余瑞賢如何平分?)獲得的利益扣除成本後,大約有100多萬元,原則上該些利潤由我和余瑞賢一人一半,只是工程款尚未全部領完,所以還沒分配」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14至17頁)。

⑶被告乙○○於95年8月15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93年

間你是否以豐基土木包工業名義承包東山鄉公所工程?)是」、「(當時你跟你舅舅借牌照?)是」、「(為何擔任公職身分,何以參與工程招標?)我知道這不行」、「(當時工程部分由何人施作,工程款如何分配?)由余瑞賢施作,工程款部分因為部份沒下來,仔細的帳目還沒有來,所以尚未分配」、「(另13件工程中有5件因投標金額過高而廢標之後,改由限制性招標,而交予豐基公司單獨議價且高於未得標廠商第一次投標金額?)因為當時已快年底,因為沒人作,他們要求我們議價,而且我們議價的金額跟公所提供金額都接近」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20至21頁)。

⑷被告乙○○於95年9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提示

開戶申請單,是你與羅振興一起去辦理,或是你自己去?)是我和羅振興一起去東山鄉農會辦理」、「(該存戶目前在哪裡?)在盧吳素娟那裡,我願意提供存摺影本」、「(開戶申請單上之0000000000號電話是何人所有?)是我的,台中市的通訊地址也是我的」、「(提示扣案之台灣銀行存摺正本一本,是否為你使用?)在87年以前是我在使用,是在我家扣得,我承包東山鄉公所工程都是用東山鄉農會的帳戶」、「(93年11月至12月間,共有5件工程因為流標採用議價方式由豐基土木包工業承包,以及15件風災修繕工程都是在10萬元以下,由豐基土木包工業承作,是否都是你在承辦?)該5件工程設計及招標程序都不是我承辦,我只是簽要辦理。15件風災修繕工程,因都是10萬元以下,由鄉長指定」、「(余瑞賢在本件是負責那一部分?)他是負責工地施作,關於93年11月、12月間投標之工程,都是在94年間施作,另15件風災修繕工程都是村辦公室陳報上來,都是小型工程,我自己叫挖土機及工人來施作」、「(為何該15件風災修繕工程,每件都是在10萬元以下?)那些工程都不大,工程都是村長、村幹事他們提報,且施作過程後,都要照片並會勘證明」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154至155頁)。

⑸被告乙○○於95年11月28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93年

間,你承辦敏督利風災修繕工程及0702水災搶修工程共15件,為何有同樣的工程,而分2、3次發包施作,且工程金額都在10萬元以下?)是不同的工程,但工程施作都是在同一部落」、「(那為何日期都是在93年11月間?)是請款日期,請調閱東山鄉公所本件施作工程的照片」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222至223頁)。

⑹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95年8月15日檢察官具結證稱:

「(你任鄉長時,乙○○是妳們鄉公所的約僱人員?),乙○○是唸土木工程的,農業課長去找乙○○來當建設課約僱人員,因為東山鄉主要都是以農業課為主要業務」、「(鄉公所工程要發包,底價是否都是由你決定的?)開標當天我如果沒有出差,早上9點我就會在底價單上面寫上底價並彌封,如果開標當天有事情,則會在前一天寫底價」、「(你在第一次公開招標是如何決定底價?)不一定,要看具體個案,一般都以我當時的心情寫底價,我會怕別人知道我的底價」、「(如果第一次流標後,你要如何決定底價?)我在批底價前我不知道有無流標,所以也是依我當時的心情在決定底價」、「(上級政府撥的經費如果沒有花完會如何?)上級會收回」、「(東山鄉公所發包的案號93112、93111、93145、93162、93180、93182、93185、93186、93113、93114、93129、93134、93136等13件工程最後是由豐基土包以限制性招標而得標,是誰決定要採限制性招標?)印象中我記不清楚,總務應該會去問主計或建設課人員,再建議我採限制性招標」、「(依丙○○簽呈所示,他有建議二家比價或一家議價,你為何會批直接指定由豐基土包一家議價?)簽呈上「豐基土木包工業」是我寫的,印象中是承辦人員丙○○叫我寫的

」、「(限制性招標的底價是誰決定的?)我決定的」、「(工程的發包都要經過簽報給你批?)分層負責,最後由我批示的」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第11至12頁)。

⑺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95年8月15日偵查中具結證稱:

「(在93年11月、12月間依照政府採購法招標後流標之五件工程,你表示後來有找日大土木包工頁議價,是否屬實?)屬實」、「(為何日大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金城證稱你並未找他議價過?)我是在我叔叔的家詢問他,我好像記得有聽他講」、「(你是否知道乙○○都是以豐基土木包工業名義來施作?)我一開始不知道,事後才知道,另外關於公開招標的那些工程,都是在94年間才開始施作,我在93年底工程開標那一段期間就知道,他有跟我講他有借豐基土木包工業來施作」、「(關於剛才偵訊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156至157頁)。

⑻證人羅振興於95年8月15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

豐基公司為何一直參與東山鄉公所承包?)約3、4年前我的外甥乙○○向我表示他的朋友余瑞賢要承攬東山鄉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38頁)。

⑼證人羅振興於95年9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

豐基土木包工業是你登記?)是,81、82年間去登記,後來我有將牌借給乙○○,乙○○說余瑞賢要借」、「(到底是何人向你借牌?)是乙○○」、「(關於剛才檢察官偵訊所述之問題,你回答陳述是否實在?)實在」、「(在台灣銀行所開設之豐基土木包工業帳戶是何人辦理?)是我辦理,但在5、6年前,乙○○有帶同我前去辦一個中國信託之帳戶」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141至142頁)。

⑽證人即共同被告余瑞賢於95年8月15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

證稱:「(93年乙○○擔任東山鄉公所技士時,你是否有承包東山鄉工程?)有,93年底是因為有一些東山鄉工程發包不出去,乙○○要我來承包這一些工程,但我說我沒有牌,他提供他舅舅土木包工業的牌給我」、「(之前有否承包過學校或政府機關工程?)我沒有單獨承包,我都是做協力廠商」、「(為何你們手上有5件限制性招標或議價之工程發包,在公開招標時底價很低,在與豐基公司作限制性招標時提高底價,過程你是否知情?)之前公開招標時我們沒有參加,在作限制性招標時我是看到底價後再決定決標資格,至於底價為何會變更我則不清楚」、「(在93年1月到12月間東山鄉公所小型招標共有13件,都由豐基土包得標,是否均由你承包?)是」、「(既然是你承包,為何公司大小章及存摺都是乙○○在處理?)之後我沒有再承包工程,至於乙○○如何處理豐基帳戶我則不清楚」、「(你與乙○○所承包之東山鄉工程款如何分配?)我們當時說要等結算後再分配,因為到現在有一些問題所以沒有分配」、「(如果工程款下來乙○○還要再拿多少錢給你?)工程的利潤應該還有幾百萬」、「(你在調查局詢問時說工資部分由你先墊支,混擬土部分你現暫欠,要等工程款下來之後再沖銷,如果乙○○尚未把工程款交給你,你如何沖銷?)因為之前陸續有一些工程款下來我有沖銷,但在去年底我因為與乙○○不和,所以已經把印章及存簿交給他,所以他要給我多少錢,我也不清楚」、「(就這些工程乙○○與你有否得到利益?)我只有得到工程款部分,至於乙○○本身有得到何好處,我不清楚,利潤要如何分配要等工程款全部下來再核算」、「(你認為乙○○在本件工程中,有獲得利益?)我認為他一定有獲取利益,要不然為何要做這麼多事」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50、51頁)。⑾證人即共同被告余瑞賢於95年9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

證稱:「(當時你跟乙○○去向豐基土木包工業負責人羅振興借牌,是否有講的?)因為乙○○跟我說東山鄉公所所有工程可以作,說要借牌來招標,因為我是工程行,無法投標,在93年底(10、11月)乙○○來找我」、「(93年9月你是否有去施作?)我有去施作,但實際上我是去工作,前幾次領標及投標都是乙○○自己去弄,在94年開始,才由我出面領標及投標,其實我只是負責做工,真正整件事,都是乙○○在負責」、「(告以政府採購法處罰之相關規定,你是否知情?)知道」、「(關於利益部分,你是否有分得?)要等工程款下來再核算」、「(甲○○及乙○○涉嫌浮報價額舞弊,你是否有參與? 是否知情?)起先我有向乙○○詢問甲○○是否要收回扣,乙○○剛開始說沒有,之後乙○○又有跟我提起說鄉長有參與,有要管,我才知道,但我並沒有參與,是在94年底的時候,因為我知道那是違法的,且我知道甲○○有類似相關的案子」「(剛剛所述是否屬實?)屬實」、「(提示卷附豐基土木包工業承包東山鄉公所所有工程明細共15件,那幾件你有參與?)這些我都有處理,因為我都是在現場」、「(為何每件工程都是10萬元以下?)文書方面投標、招標都是乙○○在處理,我只負責現場施工,為何每件都是在10萬元以下,我就不清楚」、「(提示卷附核銷之證明傳票,你是否有看過?)我沒有看過,我都是在工地,以豐基土木包工業施作」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143至144頁)。

⑿證人盧吳素娟於95年8月15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

(你若與乙○○無關係,為何你會保有他的豐基公司大小章?)今年2、3月間,乙○○因為甲○○沒有選上鄉長,就北上去並將豐基公司大小章交由我保管」、「(乙○○與豐基公司是何關係?)我不是很清楚,但我知道這公司負責人是乙○○的舅舅,但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誰,我則不清楚,他們要我領錢就領錢」、「(你有否領他們的錢?

)沒有,我只是幫忙,我在鄉公所時他幫助過我,我有幫他領錢及匯錢給祐聲(諧音)公司」、「(事後乙○○若要使用錢,你如何交付?)他都我家拿,我都會事先領款」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44至46頁)。

⒀證人丙○○於95年8月15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

鄉公所工程的底價是由何人發包?)鄉長決定」、「〔上開5案子(指93113、93114、93129、93134、93136)公開招標都沒有人得標? 〕是,公開招標時都流標」、「(每次流標後沒有將底價提高就再行公開招標?)每次的底價都由鄉長決定,每次公開招標的底價都相同沒有提高」、「(你有無在底價部分在簽呈上作建議?)沒有,我只會在底價擬定單上寫出預算金額,底價由鄉長決定,第二次以後的底價也是由鄉長決定」、「(上述五件工程為何改採限制性招標?)因為快年底,鄉長交代如果沒有發包出去,經費會被收回,所以我簽請鄉長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一家廠商議價」、「(上述五件工程後來以何方式發包出去?)限制性招標,鄉長批示由豐基土木包工業一家廠商議價」、「(議價的流程如何?)與公開招標的程序大致相同,開標前一天我會交給鄉長底價擬定單,鄉長會在底價欄寫上底價,放入密封袋密封,廠商也會寫投標單,如果投標的金額比底價高,就要請廠商減價,否則無法得標」、「(為什麼後來限制性招標的底價都高於公開招標的底價?)那是鄉長定的底價」、「(豐基土包之前有無參與該五件工程的公開招標?)沒有」、「(乙○○有無向你講過有關豐基土包的事?)第一次公開招標前,乙○○有向我說過,如果沒有人要標,豐基土包可以承包,我跟他講如要承包,也要按規定來」、「(這五件工程議價時,豐基土包派何人來減價?)乙○○代表豐基土包來減價」、「(為什麼乙○○可以代表豐基來減價?)因為豐基有得標過公所的工程,我要找廠商簽合約,乙○○就拿豐基的印章來簽約,所以後來我就找乙○○處理」、「(豐基的標單何人拿給你的?)乙○○」、「(你在調查局所言案號93112、93111、93145、93162、93180、93182、93158、93186等8個工程○○○鄉○○道沒有廠商投標才故意把底價提高,你的依據為何?)廠商必須前一天下班前要將投標單送進來,所以鄉長在寫底價前就知道有無廠商投標」、「(你為什麼在調○○○鄉○○○○道有廠商投標就會把底價定低讓他流標,你的依據為何?)因為鄉長可以前一天就知道有無廠商投標,我觀察到每次有廠商投標底價都很低,如果沒有廠商投標底價就比較高」、「(你會不會把每次流標後底價,呈報給鄉長作為下次定底價的參考?)會,我會在招標文件上附上相關開標資料給鄉長○○○鄉○○○○道流標幾次及可以流標的底價」、「(上述13件工程最後要採限制性招標是你主動提出建議或是鄉長指示?)鄉長告訴我工程如果流標,在年底就要採限制性議價」、「(指定豐基土包來議價是你的意思或鄉長的意思?)是鄉長的意思,鄉長在簽呈上批示」、「(豐基在承包這13件工程之前,有無承包東山鄉公所的工程?)有,是以公開招標方式得標」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29至32頁)。

⒁證人黃金城於95年9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

你是否93年間有參與東山鄉公所土木工程招標?)有」、「〔你於93年11月至12月是否有參與水雲村等修繕工程招標? (提示卷附風災修繕工程明細)〕有,大部分我都流標,應該如工程明細上所示之工程」、「(東山鄉長甲○○是否曾找你作限制性招標的議價?)我跟甲○○不熟,但是他們鄉公所的技士有好幾人,我不知道他們做什麼,他們曾拜託我,但是不曾找我過去議價」、「(你在東山鄉地區所承包的工程,是否有如實施作及報價?)有」、「(如果向鄉公所之類的公家機關投標施作工程,第一次流標之後,第二次招標是否可以將價錢提高?)都是依照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138至139頁)。

㈥被告甲○○、乙○○被訴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罪嫌部分,本院認定如下:

⑴經本院互核並參酌上開被告甲○○、乙○○、證人即共同

被告甲○○、乙○○、余瑞賢,與證人羅振興、盧吳素娟及黃金城之證述內容可知,僅能證明附表1所示之13件工程,均係由被告甲○○擔任臺南縣東山鄉鄉長時核定底價,因參與投標之廠商投標均超出底價,於各該工程第2、3次公開招標後,改採限制性招標而直接指定未曾參與投標之豐基土木包工業得標施作,且得標施作之金額均高於原來參與投標廠商之投標金額,豐基土木包工業係被告乙○○向羅振興借名、實際施工者係被告余瑞賢,事後附表1之各項工程款項匯至豐基土木包工業東山鄉農會之帳號後,由盧吳素娟持被告乙○○事先交付之印章、存摺代為領款、再交予被告乙○○之事實,確係實在,要可認定。惟揆諸上開各項供述內容,並無一語明確供述或證述被告甲○○、乙○○二人就附表1所示各該項工程之招標金額,如何為「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換言之,檢察官就「浮報價額」之重要構成要件要素,並未具體地、明確地舉出、說明被告確係有罪心證之證明。

⑵再參諸檢察官提出關於被告甲○○、乙○○涉有罪嫌之非

供述證據,其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40006200號函影本、臺南縣東山鄉公所第94年度第4次考績會議紀錄(見94年度他字第299號卷第74、97頁,95年度偵字第12391號卷第54至62頁)、臺南縣東山鄉公所95年8月23日所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95年度偵字12391號卷第116頁)、豐基土木包工業93年11、12月於東山鄉公所得標案件明細表(見95年度偵字第12391號卷第5至7頁)、附表一所示之各項工程開標紀錄、2次底價核定單、指定廠商簽呈影本(見94年度他字第1326號卷第6至47頁、95年度偵字第12391號卷第117頁、94年度他字第299號卷第4至14頁),臺南縣政府政風室94年5月5日政查字第0940001256號函可知,就附表一所示之13項工程,均係由東山鄉公所承辦人員簽請鄉長即被告甲○○指定豐基土木包工業議價,其中部分標案雖均有昇億營造有限公司、日大土木包工業、宏建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且資格經審標結果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惟均未見東山鄉公所於採限制性招標時邀請各該廠商參與,不符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施行細則第23條之1「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且與豐基土木包工業議價時,除案號93112號、93111號工程曾經議減程序,其餘11案均未經減價程序即由豐基土木包工業以底價或接近底價決標,獨厚豐基土木包工業之事實,固要可認定。惟此均與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就附表1所示各該項工程如何「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無涉。

⑶按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又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22條定有明文。此外,按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機關辦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著有明文。

茲揆諸上開各項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可知,被告甲○○及乙○○於經辦附表一所示13項公用工程,被告甲○○以其鄉長職權核定底價辦理公開招標,惟因參與公開招標之廠商之投標價均高於底價而多次流標,而被告甲○○就流標之公共工程亦未於第2、3或第4次招標過程中降低底價,以致工程仍然流標,事後被告甲○○採納承辦業務之丙○○簽呈意見,就附表一所示各項公用工程改採限制性招標,指定未曾參與各次公開招標之豐基土木包議價,然其議價過程中不僅從未通知曾參與公開招標之二家以上廠商前來比價,再者,議價之決標價格,其中竟有高於之前因投標價高於底價以致工程發包流標之價格(例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工程),嚴重違反上述規定,惟此部分發包、限制性招標之過程固有嚴重瑕疵,惟尚不足與所謂「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之犯罪構成要件相符。參照前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73號、96年度台上字第1288號判決要旨及關於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應採嚴格證明之說明,公訴人就如附表1所示之各項公用工程,每件工程原價額係多少?如何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均未具體指出、說明,並提出積極之證據以資證明,足認公訴人所為之舉證,尚不足以令本院形成被告甲○○、乙○○有罪之心證。又查,檢察官僅以所謂「依一般工程界最少二成利潤」為依據,認定如附表1所示13項工程決標價即工程款總金額0000000元之二成即989200元為被告甲○○、乙○○所獲取之不法利益,其對「不法利益」之認定標準不僅失之主觀臆測,且所謂「不法利益」云云,依前開構成要件要素之說明,亦與「公用工程浮報價額」之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不符,檢察官既未盡其實質舉證責任,自不能僅以被告甲○○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之規定,即率予認定被告甲○○、乙○○有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之犯行。

㈦被告乙○○被訴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

嫌,有關被告乙○○供述及下列證人等供述證據及檢察官所提出之非供述證據,仍不足為被告乙○○有利之認定部分:

⑴被告乙○○於95年8月15日法官訊問時供稱:「羅振興是

我的遠房舅舅,對於該犯罪事實有關修改底價,招標幾次的事我都不知道,從簽呈就可以看出都與建設課無關.

.,我確實是借牌,我也在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承認,當時時值年底,為了達成預算之執行,才會這樣處理...,我舅舅確實只有借牌給我,他並沒有參與投標」、「鄉公所發的議價通知單,是由採購單位發出,余瑞賢與豐基土木是朋友關係,為何找余瑞賢去議價,是很平常的事,因為他向豐基土木借牌來接洽、施工、完工、驗收及請款」等語(見本院95年度聲羈字第430號卷第9至107頁)。

⑵被告乙○○於95年8月15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你在

台南縣東山鄉公所擔任臨時人員,負責業務為何? 係如何進來東山鄉公所?)我在93年6月經過當時東山鄉公所農業課長鄭紹春介紹,經當時鄉長甲○○同意而進入東山鄉公所服務,我在東山鄉公所任職期間,係擔任建設課代理技士職務,負責有關建設課道路或農路工程之規劃設計等業務」、「〔(提示東山鄉公所在93年11月、12月間辦理93年度天然災害敏督利風災及0702水災搶修工作計15件工程之經費明細表)該15件工程係在你擔任代理技士期間所發包,並均由豐基土木包工業得標,該15件工程是否由你承辦相關業務?)該件工程係我擔任東山鄉公所建設課代理技士期間所辦理,但是該工程合約係一開口合約性質,也就是說事先並未規劃設計工程施作項目及地點,而是等日後災害發生需要搶修時由得標廠商依實際災害地點實作實銷」、「(前述開口合約工程,豐基土木包工業如何得標? 有幾家廠商參與投標?)我只知道公開招標,有幾家廠商投標我不知道」、「(你有無將豐基土木包工業介紹給東山鄉公所鄉長甲○○及當時總務丙○○來指定工程施作? 過程為何?)在我擔任代理技士期間,我確實已介紹余瑞賢給甲○○及丙○○認識,並說他是向豐基土木包工業借牌施作」、「(豐基土木包工業為承攬東山鄉公所之工程,為了順利領取工程款,有在東山鄉農會開戶,係何人開戶使用? 該帳戶存摺及公司大小印章係何人保管?)事實上豐基土木包工業係我和余瑞賢共同向羅振興借牌的,因此在東山鄉農會開戶時,由我陪同羅振興前往東山鄉農會,因為係我和余瑞賢借牌使用,所以由我負責填寫開戶申請單等資料,並在開戶申請單留下我位於台中市○○○○街○○號4樓之1及我行動電話0000000000等通訊資料,且為了提款方便,我將該帳戶存摺及公司、負責人羅振興大小印章委託當時東山鄉公所臨時單工盧吳素娟保管」、「在我還沒受雇擔任東山鄉公所建設課代理技士前,我曾向羅振興借牌過,之後我擔任東山鄉公所建設課代理技士,因為必須在公所上班,無法每天守在工地現場,所以乃找余瑞賢共同向羅振興借牌施作東山鄉公所之工程,有關向羅振興借牌乙事,係我和余瑞賢共同開口向羅振興借的」、「(你和余瑞賢向羅振興借用豐基土木包工業牌照,東山鄉公所鄉長甲○○及丙○○是否知情?)我們向羅振興借牌的目的就是為了要順利得標承攬東山鄉公所工程,所以我順利借牌以後,有向鄉長甲○○及丙○○告知豐基土木包工業係我借牌使用,拜託甲○○及丙○○幫助我取得工程」、「(你向豐基土木包工業借牌,甲○○事先是否知情? 是否係甲○○要你向羅振興借牌?)甲○○事先不知情,我係在借牌之後才告訴甲○○」、「(你和余瑞賢共同向羅振興借牌使用,如何分工?)有關投標、領標、寄標及施工均由余瑞賢負責,我負責東山鄉公所內部協調」、「(你負責內部協調,係指那些內容?)包括得標、完工請款時,向公所相關承辦人員催件,希望儘速撥款,以及拜託鄉長甲○○及丙○○指定工程承作」、「(鄉長甲○○及總務丙○○如何幫助你順利取得工程? 有那些工程?)我記得大約在93年11月、12月間,當時有幾件工程因為公開招標時多次流標,為了趕年度預算,甲○○及丙○○拜託我以所借用之豐基土木包工業以獨家議價方式得標,至於工程名稱我已忘記了」、「(前述你與余瑞賢共同借用豐基土木包工業牌照承攬東山鄉公所工程,計獲得利益約若干? 和余瑞賢如何平分?)獲得的利益扣除成本後,大約有100多萬元,原則上該些利潤由我和余瑞賢一人一半,只是工程款尚未全部領完,所以還沒分配」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14至17頁)。

⑶被告乙○○於95年8月15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93年

間你是否以豐基土木包工業名義承包東山鄉公所工程?)是」、「(當時你跟你舅舅借牌照?)是」、「(為何擔任公職身分,何以參與工程招標?)我知道這不行」、「(當時工程部分由何人施作,工程款如何分配?)由余瑞賢施作,工程款部分因為部份沒下來,仔細的帳目還沒有來,所以尚未分配」、「〔(提示敏督利颱風及0702風災修繕工程)15件承包工程都是由豐基土木包工業承包? 〕當時我是這一些案子承辦人,但我們是經由公開招標得標,這一些是開口合約工程,也就是說工程地點與工程時間不確定」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20至21頁)。

⑷被告乙○○於95年9月8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提示台

南縣東山鄉95年8月23日所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93年期間並沒有跟任何廠商訂立開口性合約,有無意見?)這些都是村長及村辦公室報過來的風災搶修案件,因為內規的關係,如果超過10萬元,就要發包」、「(那為何15件風災搶修工程,都是豐基土木包工業施作?)確實有這個開口性合約,如果沒有的話,就是我記錯了」、「(本件除了你承辦以外,簽陳要何人簽章?)我簽送上去,他們就蓋章,最高的是鄉長,我簽上去通常不會改變,因為風災搶救工程是緊急的」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89至91頁)。

⑸被告乙○○於95年9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提示

開戶申請單,是你與羅振興一起去辦理,或是你自己去?)是我和羅振興一起去東山鄉農會辦理」、「(該存戶目前在哪裡?)在盧吳素娟那裡,我願意提供存摺影本」、「(開戶申請單上之0000000000號電話是何人所有?)是我的,台中縣的通訊地址也是我的」、「(提示扣案之台灣銀行存摺正本一本,是否為你使用?)在87年以前是我在使用,是在我家扣得,我承包東山鄉公所工程都是用東山鄉農會的帳戶」、「(93年11月至12月間,共有5件工程因為流標採用議價方式由豐基土木包工業承包,以及15件風災修繕工程都是在10萬元以下,由豐基土木包工業承作,是否都是你在承辦?)該5件工程設計及招標程序都不是我承辦,我只是簽要辦理。15件風災修繕工程,因都是10萬元以下,由鄉長指定」、「(余瑞賢在本件是負責那一部分?)他是負責工地施作,關於93年11月、12月間投標之工程,都是在94年間施作,另15件風災修繕工程都是村辦公室陳報上來,都是小型工程,我自己叫挖土機及工人來施作」、「(為何該15件風災修繕工程,每件都是在10萬元以下?)那些工程都不大,工程都是村長、村幹事他們提報,且施作過程後,都要照片並會勘證明」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154至155頁)。

⑹被告乙○○於95年11月28日檢察官訊問時供稱:「(93年

間你承辦敏督利風災修繕工程及0702水災搶修工程共15件,為何有同樣的工程,而分2、3次發包施作,且工程金額都在10萬元以下?)是不同的工程,但工程施作都是在同一部落」、「(那為何日期都是在93年11月間?)是請款日期,請調閱東山鄉公所本件施作工程的照片」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222至223頁)。

⑺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95年8月15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

證稱:「(你任鄉長時,乙○○是妳們鄉公所的約僱人員?),乙○○是唸土木工程的,農業課長去找乙○○來當建設課約僱人員,因為東山鄉主要都是以農業課為主要業務」、「〔上述災害工程(指東山鄉公所在敏督利颱風及0702水災之工程)有無經過招標程序? 〕有,10萬元以上就有招標」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11至12頁)。

⑻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95年8月15日偵查中具結證稱:

「(93年9月至12月共有15件小型工程,都是乙○○簽給你,你同意之後,他才去找人施作?)屬實」、「(你是否知道乙○○都是以豐基土木包工業名義來施作?)我一開始不知道,事後才知道,另外關於公開招標的那些工程,都是在94年間才開始施作,我在93年底工程開標那一段期間就知道,他有跟我講他有借豐基土木包工業來施作」、「(關於剛才偵訊時所述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156至157頁)。

⑼證人羅振興於95年8月15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

豐基公司為何一直參與東山鄉公所承包?)約3、4年前我的外甥乙○○向我表示他的朋友余瑞賢要承攬東山鄉公所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38頁)。

⑽證人羅振興於95年9月26日檢察官具結時證稱:「(豐基

土木包工業是你登記?)是,81、82年間去登記,後來我有將牌借給乙○○,乙○○說余瑞賢要借」、「(到底是何人向你借牌?)是乙○○」、「(關於剛才檢察官偵訊所述之問題,你回答陳述是否實在?)實在」、「(在台灣銀行所開設之豐基土木包工業帳戶是何人辦理?)是我辦理,但在5、6年前,乙○○有帶同我前去辦一個中國信託之帳戶」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141至142頁)。

⑾證人即共同被告余瑞賢於95年8月15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

證稱:「(93年乙○○擔任東山鄉公所技士時,你是否有承包東山鄉工程?)有,93年底是因為有一些東山鄉工程發包不出去,乙○○要我來承包這一些工程,但我說我沒有牌,他提供他舅舅土木包工業的牌給我」、「(之前有否承包過學校或政府機關工程?)我沒有單獨承包,我都是做協力廠商」、「〔(提示93年天然災害敏督利颱風及0702水災搶修工程)其中有15件小型未經發包及由豐基發包承作? 〕我當時有作,但為何未發包我則不清楚,就當時搶救情形急迫發包可能會來不及」、「(你與乙○○所承包之東山鄉工程款如何分配?)我們當時說要等結算後再分配,因為到現在有一些問題所以沒有分配」、「(如果工程款下來乙○○還要再拿多少錢給你?)工程的利潤應該還有幾百萬」、「(你在調查局詢問時說工資部分由你先墊支,混擬土部分你現暫欠,要等工程款下來之後再沖銷,如果乙○○尚未把工程款交給你,你如何沖銷?)因為之前陸續有一些工程款下來我有沖銷,但在去年底我因為與乙○○不和,所以已經把印章及存簿交給他,所以他要給我多少錢,我也不清楚」、「(就這些工程乙○○與你有否得到利益?)我只有得到工程款部分,至於乙○○本身有得到何好處,我不清楚,利潤要如何分配要等工程款全部下來再核算」、「(你認為乙○○在本件工程中,有獲得利益?)我認為他一定有獲取利益,要不然為何要做這麼多事」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50、51頁)。

⑿證人即共同被告余瑞賢於95年9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

證稱:「(當時你跟乙○○去向豐基土木包工業負責人羅振興借牌,是否有講的?)因為乙○○跟我說東山鄉公所所有工程可以作,說要借牌來招標,因為我是工程行,無法投標,在93年底(10、11月)乙○○來找我」、「(93年9月你是否有去施作?)我有去施作,但實際上我是去工作,前幾次領標及投標都是乙○○自己去弄,在94年開始,才由我出面領標及投標,其實我只是負責做工,真正整件事,都是乙○○在負責」、「(告以政府採購法處罰之相關規定,你是否知情?)知道」、「(關於利益部分,你是否有分得?)要等工程款下來再核算」、「(提示卷附豐基土木包工業承包東山鄉公所所有工程明細共15件,那幾件你有參與?)這些我都有處理,因為我都是在現場」、「(為何每件工程都是10萬元以下?)文書方面投標、招標都是乙○○在處理,我只負責現場施工,為何每件都是在10萬元以下,我就不清楚」、「(提示卷附核銷之證明傳票,你是否有看過?)我沒有看過,我都是在工地,以豐基土木包工業施作」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143至144頁)。

⒀證人盧吳素娟於95年8月15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

(你若與乙○○無關係,為何你會保有他的豐基公司大小

章?)今年2、3月間,乙○○因為甲○○沒有選上鄉長,就北上去並將豐基公司大小章交由我保管」、「(乙○○與豐基公司是何關係?)我不是很清楚,但我知道這公司負責人是乙○○的舅舅,但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誰,我則不清楚,他們要我領錢就領錢」、「(你有否領他們的錢?

)沒有,我只是幫忙,我在鄉公所時他幫助過我,我有幫他領錢及匯錢給祐聲(諧音)公司」、「(事後乙○○若要使用錢,你如何交付?)他都我家拿,我都會事先領款」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44至46頁)。

⒁證人黃金城於95年9月26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

問:你是否93年間有參與東山鄉公所土木工程招標?)有

」、「〔你於93年11月至12月是否有參與水雲村等修繕工程招標? (提示卷附風災修繕工程明細)〕有,大部分我都流標,應該如工程明細上所示之工程」、「(東山鄉長甲○○是否曾找你作限制性招標的議價?)我跟甲○○不熟,但是他們鄉公所的技士有好幾人,我不知道他們做什麼,他們曾拜託我,但是不曾找我過去議價」、「(問:你在東山鄉地區所承包的工程,是否有如實際施作及報價?)有」、「(如果向鄉公所之類的公家機關投標施作工程,第一次流標之後,第二次招標是否可以將價錢提高?)都是依照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等語(見偵查卷95年度偵字第12931號卷第138至139頁)。

⒂茲互核參酌上開被告乙○○、證人即共同被告甲○○、

證人羅振興、余瑞賢、盧吳素娟、丙○○及黃金城之供述或證述內容可知,附表二所示之93年度天然災害敏督利風災及0702水災搶修工程,均係被告乙○○所主管監督之業務事務,且因各工程款項未逾10萬元,而由被告乙○○依其職權直接指定、並借用羅振興豐基土木包工業名義得標施作,竣工後領取工程款共0000000元,由盧吳素娟持被告乙○○所交付之印章、存摺,代被告乙○○領取工程款項之事實,固可認定。惟經細稽被告乙○○之供述或各證人之供證,渠等就被告乙○○被訴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重要犯罪構成要件「圖自己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即被告乙○○就附表2所示之各項工程究係如何圖不法利益?又係因而就各該工程獲得多少具體之不法利益?並未為明確、具體之供證,自難資為被告乙○○不利認定之依據。

⒃再者,參諸檢察官提出之非供述證據,其中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94年2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40006200號函影本、臺南縣東山鄉公所第94年度第4次考績會議紀錄(見94年度他字第299號卷頁74、97,95年度偵字第12391號卷第54至62頁),其內容均與此部分被訴事實無涉而不具證明力;而關於臺南縣東山鄉公所95年8月23日所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95年度偵字12391號卷第116頁),其內容略以「東山鄉公所於93年間對於天然災害應變搶修工程,並未與任何廠商簽訂『因應災害緊急搶救採購開口契約』」;豐基土木包工業93年11、12月於東山鄉公所得標案件明細表(見95年度偵字第12391號卷第5至7頁)、93年度天然災害敏督利風災及0702水災搶修工程明細表、支出傳票影本1冊(94年度他字第299號卷第4至14頁),亦僅能證明就附表二所示之工程均係由豐基土木包工業所得標施作,及臺南縣東山鄉公所支出附表二所示之工程款;又扣案之被告乙○○所有之臺灣銀行存摺、豐基土木包工業所有之東山鄉農會帳號基本資料新開戶申請單、帳戶存摺明細表(見95年度偵字第12391號卷第115、118、194至201頁),固足以證明如附表2所示之工程款匯至豐基土木包工業所有之東山鄉農會帳號,且該帳號確係由被告乙○○使用之事實。惟如同上述,此尚不足以積極證明被告乙○○就被訴之罪嫌,即就附表2所示之各該工程,究係如何直接圖自己、他人之不法利益?究係就各該工程因而獲得多少具體之不法利益?是以,亦難遽為被告乙○○不利之認定。

⒄檢察官固一再以被告乙○○上述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第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規定,並以「依一般工程界最少二成利潤」為計算被告乙○○因此圖得之不法利益,用以認定被告乙○○涉有圖自己不法利益罪嫌云云。惟按:

①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

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固然著有明文;然另按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亦著有明文。

依上述條文文義可知,公務員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而涉及刑事法令者,自應依該刑事法令之構成要件要素而認定罪責之有無,並非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即屬當然涉有刑事責任。因此,是否涉有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自應以該條規範之構成要件要素涵攝,而非一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即當然認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

②另按又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可資參照。惟另按違反第7條或第8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同法第14條亦有明文。依上述條文亦可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之規定,顯然僅屬行政罰之規定,尚不屬於刑事責任。

從而,亦如前所述,是否涉及刑事犯罪,自仍應依該刑事法令構成要件要素認定,亦非一經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即當然視為涉有刑事責任,要可認定。

③此外,所謂「依一般工程界最少二成利潤」為計算被

告乙○○因此圖得之不法利益云云。然被告乙○○承包施作之工程完竣,且經驗收後,向東山鄉公所領取之工程款,核係承包工程之代價,即難認係不法利益。再者,承包工程所得之工程款若扣除成本、費用,仍應有合理之利潤,本件公訴人不僅未就附表二各該工程具體舉證、說明被告乙○○究竟有無獲得利益?合理利潤為何?更未實質舉證被告乙○○所得之不法利益,僅泛稱以「依一般工程界最少二成利潤」為由認定被告乙○○所得不法利益,顯然失之主觀臆測,亦無法說服本院形成被告乙○○有罪之心證,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乙○○有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未就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構成要件要素就經辦公用工程之價額「故意提高價額,以少報多」及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構成要件要素「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盡其實質舉證責任,而僅以被告甲○○、乙○○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施行細則第23條之1之規定,被告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之規定,即認定被告甲○○、乙○○二人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之罪嫌及被告乙○○另涉有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項圖利罪嫌。從而本件所調查之證據資料,在客觀上顯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程度,如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任何直接或間接之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確有公訴意旨所載之犯行。因而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甲○○、乙○○此部分犯罪,諭知被告等此部分均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此部分採證不當云云,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法 官 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嘉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附表一:

┌──┬─────┬─────┬─────┬──────┬─────┐│編號│完標日期 │工程名稱 │工程決標金│投標廠商(指│承包廠商 ││ │(民國年、│ │額(單位:│公開招標) │ ││ │月、日) │ │新台幣元)│ │ │├──┼─────┼─────┼─────┼──────┼─────┤│ 1 │93.12.07 │水雲村番仔│462,000 │昇億營造有限│豐基土木包││ │ │坑產業道路│ │公司、日大土│工業 ││ │ │(蔡登琴) │ │木包工業 │ │├──┼─────┼─────┼─────┼──────┼─────┤│ 2 │93.12.07 │南勢村後坑│457,000 │昇億營造有限│豐基土木包││ │ │尾尤金運宅│ │公司、日大土│工業 ││ │ │前 │ │木包工業 │ │├──┼─────┼─────┼─────┼──────┼─────┤│ 3 │93.12.08 │南勢村崁頭│458,000 │日大土木包工│豐基土木包││ │ │山產業道路│ │業、坤茂營造│工業 ││ │ │ │ │有限公司 │ │├──┼─────┼─────┼─────┼──────┼─────┤│ 4 │93.12.21 │大客村溪州│570,000 │昇億營造有限│豐基土木包││ │ │農路 │ │公司、日大土│工業 ││ │ │ │ │木包工業、宏│ ││ │ │ │ │建土木包工業│ ││ │ │ │ │、萬華土木包│ ││ │ │ │ │工業及益成土│ ││ │ │ │ │木包工業 │ ││ │ │ │ │ │ │├──┼─────┼─────┼─────┼──────┼─────┤│ 5 │93.12.21 │大客村古仔│280,000 │日大土木包工│豐基土木包││ │ │崙產業道路│ │業、宏建土木│工業 ││ │ │ │ │包工業、萬華│ ││ │ │ │ │土木包工業 │ │├──┼─────┼─────┼─────┼──────┼─────┤│ 6 │93.11.30 │東原村農路│366,000 │無 │豐基土木包││ │ │改善工程 │ │ │工業 │├──┼─────┼─────┼─────┼──────┼─────┤│ 7 │93.11.30 │嶺南村九層│545,000 │無 │豐基土木包││ │ │林產業道路│ │ │工業 │├──┼─────┼─────┼─────┼──────┼─────┤│ 8 │93.12.15 │東原村竹圍│238,000 │無 │豐基土木包││ │ │埔往沈明註│ │ │工業 ││ │ │宅便橋 │ │ │ │├──┼─────┼─────┼─────┼──────┼─────┤│ 9 │93.12.15 │青山村檳榔│236,000 │無 │豐基土木包││ │ │宅農路改善│ │ │工業 ││ │ │工程 │ │ │ │├──┼─────┼─────┼─────┼──────┼─────┤│ 10 │93.12.21 │南勢村南 │146,000 │無 │豐基土木包││ │ │105-1線後 │ │ │工業 ││ │ │坑頭道路復│ │ │ ││ │ │建工程 │ │ │ │├──┼─────┼─────┼─────┼──────┼─────┤│ 11 │93.12.21 │三榮村、聖│856,000 │無 │豐基土木包││ │ │賢村等道路│ │ │工業 ││ │ │改善工程 │ │ │ ││ │ │ │ │ │ │├──┼─────┼─────┼─────┼──────┼─────┤│ 12 │93.12.15 │南勢村後坑│148,000 │無 │豐基土木包││ │ │頭部落道路│ │ │工業 ││ │ │復建工程 │ │ │ │├──┼─────┼─────┼─────┼──────┼─────┤│ 13 │93.12.21 │東原村子龍│184,000 │無 │豐基土木包││ │ │廳部落道路│ │ │工業 ││ │ │工程 │ │ │ │├──┼─────┼─────┼─────┼──────┼─────┤│總計│ │ │總計金額:│ │ ││ │ │ │4,946,000 │ │ │└──┴─────┴─────┴─────┴──────┴─────┘附表二:93年度天然災害敏督利風災及0702水災搶修工程明細┌──┬─────┬─────┬─────┬──────┬─────┐│編號│日期 │工程名稱 │工程決標金│承包廠商 │發票號碼 ││ │(民國年、│ │額(單位:│ │ ││ │月、日) │ │新台幣元)│ │ │├──┼─────┼─────┼─────┼──────┼─────┤│ 1 │93.09 │南107線南 │98,000 │豐基土木包 │BZ00000000││ │ │溪村尖山埤│ │工業 │ ││ │ │道路搶修工│ │ │ ││ │ │程 │ │ │ │├──┼─────┼─────┼─────┼──────┼─────┤│ 2 │93.09 │南溪村荖葉│49,000 │豐基土木包 │BZ00000000││ │ │橋道路搶修│ │工業 │ ││ │ │工程 │ │ │ │├──┼─────┼─────┼─────┼──────┼─────┤│ 3 │93.09 │東原村子龍│99,400 │豐基土木包 │BZ00000000││ │ │廳部落道路│ │工業 │ ││ │ │工程 │ │ │ │├──┼─────┼─────┼─────┼──────┼─────┤│ 4 │93.09 │南106線道 │80,500 │豐基土木包 │BZ00000000││ │ │路搶修工程│ │工業 │ │├──┼─────┼─────┼─────┼──────┼─────┤│ 5 │93.09 │嶺南村南99│20,000 │豐基土木包 │BZ00000000││ │ │線(陳惠山│ │工業 │ ││ │ │宅前)道路│ │ │ ││ │ │搶修工程 │ │ │ │├──┼─────┼─────┼─────┼──────┼─────┤│ 6 │93.11 │南勢村竹篙│50,000 │豐基土木包 │CZ00000000││ │ │崙部落搶修│ │工業 │ ││ │ │工程 │ │ │ │├──┼─────┼─────┼─────┼──────┼─────┤│ 7 │93.11 │南勢村竹篙│78,000 │豐基土木包 │CZ00000000││ │ │崙部落搶修│ │工業 │ ││ │ │工程 │ │ │ │├──┼─────┼─────┼─────┼──────┼─────┤│ 8 │93.11 │嶺南村圓潭│98,000 │豐基土木包 │CZ00000000││ │ │部落道路搶│ │工業 │ ││ │ │修工程 │ │ │ ││ │ │ │ │ │ │├──┼─────┼─────┼─────┼──────┼─────┤│ 9 │93.11 │南103線科 │97,000 │豐基土木包 │CZ00000000││ │ │里村枋子林│ │工業 │ ││ │ │--水雲道路│ │ │ ││ │ │搶修工程 │ │ │ │├──┼─────┼─────┼─────┼──────┼─────┤│ 10 │93.11 │大客村南 │57,000 │豐基土木包 │CZ00000000││ │ │99-1線道路│ │工業 │ ││ │ │搶修工程 │ │ │ │├──┼─────┼─────┼─────┼──────┼─────┤│ 11 │93.11 │水雲村南 │83,000 │豐基土木包 │CZ00000000││ │ │103線(近 │ │工業 │ ││ │ │李宅)道路│ │ │ ││ │ │搶修工程 │ │ │ │├──┼─────┼─────┼─────┼──────┼─────┤│ 12 │93.12 │南溪村防汛│88,000 │豐基土木包 │CZ00000000││ │ │道路(近白│ │工業 │ ││ │ │宅)搶修工│ │ │ ││ │ │程 │ │ │ │├──┼─────┼─────┼─────┼──────┼─────┤│ 13 │93.12 │南勢村大洋│20,000 │豐基土木包 │CZ00000000││ │ │部落道路搶│ │工業 │ ││ │ │修工程 │ │ │ │├──┼─────┼─────┼─────┼──────┼─────┤│ 14 │93.12 │南勢村格仔│41,000 │豐基土木包 │CZ00000000││ │ │埔--仙湖農│ │工業 │ ││ │ │場搶修工程│ │ │ │├──┼─────┼─────┼─────┼──────┼─────┤│ 15 │93.12 │南勢村五叉│71,000 │豐基土木包 │CZ00000000││ │ │溝部落道路│ │工業 │ ││ │ │搶修工程 │ │ │ │├──┼─────┼─────┼─────┼──────┼─────┤│總計│ │ │總計金額:│ │ ││ │ │ │1,029,900 │ │ │└──┴─────┴─────┴─────┴──────┴─────┘附表三:被告甲○○部份【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

一、供述證據:┌──┬─────┬────┬───────┬───┬───┬──────────┐│編號│檢方之證據│頁次 │檢方之待證事項│被告之│本院認│本院認定之理由 ││ │資料 │ │ │主張 │定有無│ ││ │ │ │ │ │證據能│ ││ │ │ │ │ │力 │ │├──┼─────┼────┼───────┼───┼───┼──────────┤│1-1 │甲○○ │95年度聲│被告甲○○於91│未表示│有 │按依刑訴156條Ⅰ,被 ││ │95.8.15之 │羈字第 │年3月起至95年2│意見 │ │告之自白出於任意性,││ │法訊問筆錄│430號卷 │月間止擔任台南│ │ │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 │ │第6-11頁│縣東山鄉鄉長一│ │ │證據。是被告之供述合││ │ │ │職之事實。 │ │ │於任意性法則,且有自││ │ │ │ │ │ │然關聯性,有證據能力││ │ │ │ │ │ │。 │├──┼─────┼────┼───────┼───┼───┼──────────┤│1-2 │甲○○ │95年度偵│被告甲○○於91│表示無│有 │按依刑訴156條Ⅰ,被 ││ │95.8.15之 │字12391 │年3月起至95年2│意見 │ │告之自白出於任意性,││ │調查筆錄 │號卷第 │月間止擔任台南│ │ │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 │ │1-5頁 │縣東山鄉鄉長一│ │ │證據。是被告之供述合││ │ │ │職之事實。 │ │ │於任意性法則,且有自││ │ │ │ │ │ │然關聯性,有證據能力││ │ │ │ │ │ │。 │├──┼─────┼────┼───────┼───┼───┼──────────┤│1-3 │甲○○ │95年度偵│被告甲○○於91│表示無│無 │其雖係以證人身分具結││ │95.8.15之 │字12931 │年3月起至95年2│意見 │ │後所為之陳述,惟就本││ │檢察官訊問│號卷第 │月間止擔任台南│ │ │案被告本人而言仍屬供││ │筆錄 │10-13頁 │縣東山鄉鄉長一│ │ │述,是須經被告身分訊││ │ │ │職之事實。 │ │ │問後始能取得證據能力││ │ │ │ │ │ │,故其於偵訊時之證述││ │ │ │ │ │ │依刑訴第156條Ⅰ無證 ││ │ │ │ │ │ │據能力 │├──┼─────┼────┼───────┼───┼───┼──────────┤│1-4 │甲○○ │95年度偵│被告甲○○於91│表示無│有 │按依刑訴156條Ⅰ,被 ││ │95.9.7之檢│字12391 │年3月起至95年2│意見 │ │告之自白出於任意性,││ │察官訊問筆│號卷第 │月間止擔任台南│ │ │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 │錄 │81-83頁 │縣東山鄉鄉長一│ │ │證據。是被告之供述合││ │ │ │職之事實。 │ │ │於任意性法則,且有自││ │ │ │ │ │ │然關聯性,有證據能力││ │ │ │ │ │ │。 │├──┼─────┼────┼───────┼───┼───┼──────────┤│1-5 │甲○○ │95年度偵│被告甲○○於91│未表示│有 │按依刑訴156條Ⅰ,被 ││ │95.9.8之檢│字第 │年3月起至95年2│意見 │ │告之自白出於任意性,││ │察官訊問筆│12391號 │月間止擔任台南│ │ │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 │錄 │卷第 │縣東山鄉鄉長一│ │ │證據。是被告之供述合││ │ │89-91頁 │職之事實。 │ │ │於任意性法則,且有自││ │ │ │ │ │ │然關聯性,有證據能力││ │ │ │ │ │ │。 │├──┼─────┼────┼───────┼───┼───┼──────────┤│1-6 │甲○○ │①95年度│被告甲○○於91│表示無│①有 │①甲○○以被告身分所││ │95.9.26檢 │ 偵字第│年3月起至95年2│意見 │②無 │ 為之供述:被告之供││ │察官訊問筆│ 12391 │月間止擔任台南│ │ │ 述合於任易性法則,││ │錄 │ 號卷第│縣東山鄉鄉長一│ │ │ 且有自然關聯性,有││ │ │ 155-15│職之事實。 │ │ │ 證據能力 ││ │ │ 16頁 │ │ │ │②甲○○以證人身分具││ │ │②95年度│ │ │ │ 結所為之證述:就本││ │ │ 偵字第│ │ │ │ 案被告本人而言仍屬││ │ │ 12391 │ │ │ │ 供述,是需經過被告││ │ │ 號卷第│ │ │ │ 身分訊問後始能取得││ │ │ 156-15│ │ │ │ 證據能力,故其於偵││ │ │ 7頁 │ │ │ │ 訊時之證述依刑訴第││ │ │ │ │ │ │ 156條Ⅰ無證據能力 │├──┼─────┼────┼───────┼───┼───┼──────────┤│2-1 │乙○○ │95年度聲│①被告乙○○於│未表示│無 │本件檢察官係以被告身││ │96.8.15之 │羈字430 │ 93年7月起至 │意見 │ │份傳喚,惟於本案中屬││ │法官訊問筆│號卷第 │ 95年2月止, │ │ │被告以外之人,須以證││ │錄 │6-11頁 │ 擔任該鄉公所│ │ │人身分經具結訊問後始││ │ │ │ 約僱人員代理│ │ │能取得證據能力,是依││ │ │ │ 技士職務。 │ │ │刑訴第158之3無證據能││ │ │ │②被告乙○○坦│ │ │力 ││ │ │ │ 承向同案被告│ │ │ ││ │ │ │ 羅振興借用「│ │ │ ││ │ │ │ 豐基土木包工│ │ │ ││ │ │ │ 業」之牌照名│ │ │ ││ │ │ │ 義參與投標及│ │ │ ││ │ │ │ 承攬東山鄉公│ │ │ ││ │ │ │ 所公共工程之│ │ │ ││ │ │ │ 事實。 │ │ │ │├──┼─────┼────┼───────┼───┼───┼──────────┤│2-2 │乙○○ │95年度偵│①被告乙○○於│依刑訴│無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95.8.15調 │字第 │ 93年7月起至 │第159 │ │之言詞陳述,依刑訴第││ │查筆錄 │12391號 │ 95年2月止, │Ⅰ無證│ │159條Ⅰ,不得作為證 ││ │ │卷第 │ 擔任該鄉公所│據能力│ │據 ││ │ │10-17頁 │ 約僱人員代理│ │ │ ││ │ │ │ 技士職務。 │ │ │ ││ │ │ │②被告乙○○坦│ │ │ ││ │ │ │ 承向同案被告│ │ │ ││ │ │ │ 羅振興借用「│ │ │ ││ │ │ │ 豐基土木包工│ │ │ ││ │ │ │ 業」之牌照名│ │ │ ││ │ │ │ 義參與投標及│ │ │ ││ │ │ │ 承攬東山鄉公│ │ │ ││ │ │ │ 所公共工程之│ │ │ ││ │ │ │ 事實。 │ │ │ │├──┼─────┼────┼───────┼───┼───┼──────────┤│2-3 │乙○○ │95年度偵│①被告乙○○於│未具結│無 │本件檢察官係以被告身││ │95.8.15檢 │字第 │ 93年7月起至 │,無證│ │份傳喚,惟於本案中屬││ │察官訊問筆│12391號 │ 95年2月止, │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須以證││ │錄 │卷第 │ 擔任該鄉公所│ │ │人身份經具結訊問後始││ │ │20-22頁 │ 約僱人員代理│ │ │能取得證據能力,是依││ │ │ │ 技士職務。 │ │ │刑訴第158之3無證據能││ │ │ │②被告乙○○坦│ │ │力 ││ │ │ │ 承向同案被告│ │ │ ││ │ │ │ 羅振興借用「│ │ │ ││ │ │ │ 豐基土木包工│ │ │ ││ │ │ │ 業」之牌照名│ │ │ ││ │ │ │ 義參與投標及│ │ │ ││ │ │ │ 承攬東山鄉公│ │ │ ││ │ │ │ 所公共工程之│ │ │ ││ │ │ │ 事實。 │ │ │ ││ │ │ │ │ │ │ │├──┼─────┼────┼───────┼───┼───┼──────────┤│2-4 │乙○○ │95年度偵│①被告乙○○於│未具結│無 │本件檢察官係以被告身││ │95.9.7之檢│字第 │ 93年7月起至 │,無證│ │份傳喚,惟於本案中屬││ │察官訊問筆│12391號 │ 95年2月止, │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須以證││ │錄 │卷第 │ 擔任該鄉公所│ │ │人身分經具結訊問後始││ │ │89-91頁 │ 約僱人員代理│ │ │能取得證據能力,是依││ │ │ │ 技士職務。 │ │ │刑訴第158之3無證據能││ │ │ │②被告乙○○坦│ │ │力 ││ │ │ │ 承向同案被告│ │ │ ││ │ │ │ 羅振興借用「│ │ │ ││ │ │ │ 豐基土木包工│ │ │ ││ │ │ │ 業」之牌照名│ │ │ ││ │ │ │ 義參與投標及│ │ │ ││ │ │ │ 承攬東山鄉公│ │ │ ││ │ │ │ 所公共工程之│ │ │ ││ │ │ │ 事實。 │ │ │ │├──┼─────┼────┼───────┼───┼───┼──────────┤│2-5 │乙○○ │①95年度│①被告乙○○於│表示無│①無 │①乙○○以被告身分所││ │95.9.26之 │ 偵字第│ 93年7月起至 │意見 │②有 │ 為之供述:於本案中││ │檢察官訊問│ 12391 │ 95年2月止, │ │ │ 仍屬被告以外之人,││ │筆錄 │ 號卷第│ 擔任該鄉公所│ │ │ 須以證人身分經具結││ │ │ 154-15│ 約僱人員代理│ │ │ 訊問後始能取得證據││ │ │ 55頁 │ 技士職務。 │ │ │ 能力,是依刑訴第 ││ │ │②95年度│②被告乙○○坦│ │ │ 158之3條無證據能力││ │ │ 偵字第│ 承向同案被告│ │ │②乙○○以證人身分具││ │ │ 12391 │ 羅振興借用「│ │ │ 結後所為之證述:證││ │ │ 號卷第│ 豐基土木包工│ │ │ 人於偵查中具結向檢││ │ │ 157頁 │ 業」之牌照名│ │ │ 察官所為之陳述,無││ │ │ │ 義參與投標及│ │ │ 顯不可信之情況,依││ │ │ │ 承攬東山鄉公│ │ │ 刑訴第159條之1Ⅱ得││ │ │ │ 所公共工程之│ │ │ 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 │ │ 事實。 │ │ │ 聯性 ││ │ │ │ │ │ │ │├──┼─────┼────┼───────┼───┼───┼──────────┤│2-6 │乙○○ │95年度偵│①被告乙○○於│未具結│無 │本件檢察官係以被告身││ │95.11.28之│字第 │ 93年7月起至 │,無證│ │份傳喚,惟於本案中屬││ │檢察官訊問│12391號 │ 95年2月止, │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須以證││ │筆錄 │卷第 │ 擔任該鄉公所│ │ │人身分經具結訊問後始││ │ │222-223 │ 約僱人員代理│ │ │能取得證據能力,是依││ │ │頁 │ 技士職務。 │ │ │刑訴第158之3無證據能││ │ │ │②被告乙○○坦│ │ │力 ││ │ │ │ 承向同案被告│ │ │ ││ │ │ │ 羅振興借用「│ │ │ ││ │ │ │ 豐基土木包工│ │ │ ││ │ │ │ 業」之牌照名│ │ │ ││ │ │ │ 義參與投標及│ │ │ ││ │ │ │ 承攬東山鄉公│ │ │ ││ │ │ │ 所公共工程之│ │ │ ││ │ │ │ 事實。 │ │ │ ││ │ │ │ │ │ │ │├──┼─────┼────┼───────┼───┼───┼──────────┤│3-1 │羅振興 │95年度偵│同案被告羅振興│依刑訴│無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95.8.15之 │字第 │坦承借予被告林│第159 │ │之言詞陳述,依刑訴第││ │調查筆錄 │12391號 │璟宏「豐基土木│條Ⅰ無│ │159條Ⅰ,不得作為證 ││ │ │卷第 │包工業」之牌照│證據能│ │據 ││ │ │34-35頁 │及其名義,使之│力 │ │ ││ │ │ │參與投標及承攬│ │ │ ││ │ │ │東山鄉公所公共│ │ │ ││ │ │ │工程之事實 │ │ │ │├──┼─────┼────┼───────┼───┼───┼──────────┤│3-2 │羅振興 │95年度偵│同案被告羅振興│表示無│有 │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檢││ │95.8.15之 │字第 │坦承借予被告林│意見 │ │察官所為之陳述,無顯││ │檢察官訊問│12391號 │璟宏「豐基土木│ │ │不可信之情況者,依刑││ │筆錄 │卷第 │包工業」之牌照│ │ │訴第159條之1Ⅱ得為證││ │ │38-40頁 │及其名義,使之│ │ │據,且有自然關聯性 ││ │ │ │參與投標及承攬│ │ │ ││ │ │ │東山鄉公所公共│ │ │ ││ │ │ │工程之事實 │ │ │ │├──┼─────┼────┼───────┼───┼───┼──────────┤│3-3 │羅振興 │①95年度│同案被告羅振興│表示無│①無 │①羅振興以被告身分所││ │95.9.26之 │ 偵字第│坦承借予被告林│意見 │②有 │ 為之供述:於本案中││ │檢察官訊問│ 12391 │璟宏「豐基土木│ │ │ 屬被告以外之人,須││ │筆錄 │ 號卷第│包工業」之牌照│ │ │ 以證人身分經具結訊││ │ │ 141-14│及其名義,使之│ │ │ 問後始能取得證據能││ │ │ 2頁 │參與投標及承攬│ │ │ 力,是依刑訴第158 ││ │ │②95年度│東山鄉公所公共│ │ │ 條之3無證據能力 ││ │ │ 偵字第│工程之事實 │ │ │②羅振興以證人身分具││ │ │ 12391 │ │ │ │ 結所為之證述:證人││ │ │ 號卷第│ │ │ │ 於偵查中具結向檢察││ │ │ 142頁 │ │ │ │ 官所為之陳述,無顯││ │ │ │ │ │ │ 不可信之情況者,依││ │ │ │ │ │ │ 刑訴第159條之1Ⅱ得││ │ │ │ │ │ │ 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 │ │ │ │ │ 聯性 │├──┼─────┼────┼───────┼───┼───┼──────────┤│4-1 │余瑞賢 │95年度偵│被告余瑞賢與被│依刑訴│無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95.8.15之 │字第 │告乙○○合意,│第159 │ │之言詞陳述,依刑訴第││ │調查筆錄 │12391號 │由被告乙○○向│條Ⅰ無│ │159條Ⅰ,不得作為證 ││ │ │卷第 │同案被告羅振興│證據能│ │據 ││ │ │47-48頁 │借用「豐基土木│力 │ │ ││ │ │ │包工業」之牌照│ │ │ ││ │ │ │名義,並由被告│ │ │ ││ │ │ │余瑞賢出面參與│ │ │ ││ │ │ │投標及承覽東山│ │ │ ││ │ │ │鄉公所公共工程│ │ │ ││ │ │ │,事後均分所得│ │ │ ││ │ │ │不法利益之事實│ │ │ │├──┼─────┼────┼───────┼───┼───┼──────────┤│4-2 │余瑞賢 │95年度偵│被告余瑞賢與被│表示無│有 │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檢││ │95.8.15之 │字第 │告乙○○合意,│意見 │ │察官所為之陳述,無顯││ │檢察官訊問│12391號 │由被告乙○○向│ │ │不可信之情況者,依刑││ │筆錄 │卷第 │同案被告羅振興│ │ │訴第159條之1Ⅱ得為證││ │ │50-53頁 │借用「豐基土木│ │ │據,且有自然關聯性 ││ │ │ │包工業」之牌照│ │ │ ││ │ │ │名義,並由被告│ │ │ ││ │ │ │余瑞賢出面參與│ │ │ ││ │ │ │投標及承覽東山│ │ │ ││ │ │ │鄉公所公共工程│ │ │ ││ │ │ │,事後均分所得│ │ │ ││ │ │ │不法利益之事實│ │ │ │├──┼─────┼────┼───────┼───┼───┼──────────┤│4-3 │余瑞賢 │①95年度│被告余瑞賢與被│表示無│①無 │①余瑞賢以被告身分所││ │95.9.26之 │ 偵字第│告乙○○合意,│意見 │②有 │ 為之供述:於本案中││ │檢察官訊問│ 12391 │由被告乙○○向│ │ │ 屬被告以外之人,須││ │筆錄 │ 號卷第│同案被告羅振興│ │ │ 以證人身分經具結訊││ │ │ 141-14│借用「豐基土木│ │ │ 問後始能取得證據能││ │ │ 43頁 │包工業」之牌照│ │ │ 力,是依刑訴第158 ││ │ │②95年度│名義,並由被告│ │ │ 條之3無證據能力 ││ │ │ 偵字第│余瑞賢出面參與│ │ │②余瑞賢以證人身分具││ │ │ 12391 │投標及承覽東山│ │ │ 結所為之證述:證人││ │ │ 號卷第│鄉公所公共工程│ │ │ 於偵查中具結向檢察││ │ │ 143-14│,事後均分所得│ │ │ 官所為之陳述,無顯││ │ │ 4頁 │不法利益之事實│ │ │ 不可信之情況者,依││ │ │ │ │ │ │ 刑訴第159條之1Ⅱ得││ │ │ │ │ │ │ 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 │ │ │ │ │ 聯性 │├──┼─────┼────┼───────┼───┼───┼──────────┤│5-1 │盧吳素娟 │95年度偵│被告乙○○向同│依刑訴│無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95.8.15之 │字第 │案被告羅振興借│第159 │ │之言詞陳述,依刑訴第││ │調查筆錄 │12391號 │用「豐基土木包│條Ⅰ無│ │159條Ⅰ,不得作為證 ││ │ │卷第 │工業」之牌照名│證據能│ │據 ││ │ │44-46頁 │義參與投標及承│力 │ │ ││ │ │ │覽東山鄉公所公│ │ │ ││ │ │ │共工程,並以被│ │ │ ││ │ │ │告羅振興名義向│ │ │ ││ │ │ │東山鄉農會申設│ │ │ ││ │ │ │帳號為: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之帳戶並委託不│ │ │ ││ │ │ │知情之證人盧吳│ │ │ ││ │ │ │素娟代為保管及│ │ │ ││ │ │ │取款之事實 │ │ │ │├──┼─────┼────┼───────┼───┼───┼──────────┤│5-2 │盧吳素娟 │95年度偵│被告乙○○向同│表示無│有 │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檢││ │95.8.15之 │字第 │案被告羅振興借│意見 │ │察官所為之陳述,無顯││ │檢察官訊問│12391號 │用「豐基土木包│ │ │不可信之情況者,依刑││ │筆錄 │卷第 │工業」之牌照名│ │ │訴第159條之一Ⅱ得為 ││ │ │44-46頁 │義參與投標及承│ │ │證據,且有自然關聯性││ │ │ │覽東山鄉公所公│ │ │ ││ │ │ │共工程,並以被│ │ │ ││ │ │ │告羅振興名義向│ │ │ ││ │ │ │東山鄉農會申設│ │ │ ││ │ │ │帳號為: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之帳戶並委託不│ │ │ ││ │ │ │知情之證人盧吳│ │ │ ││ │ │ │素娟代為保管及│ │ │ ││ │ │ │取款之事實 │ │ │ │├──┼─────┼────┼───────┼───┼───┼──────────┤│6-1 │丙○○ │95年度偵│①被告甲○○、│依刑訴│無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95.8.15之 │字第 │ 乙○○經辦公│第159 │ │之言詞陳述,依刑訴第││ │調查筆錄 │12391號 │ 共工程涉嫌浮│條Ⅰ無│ │159條Ⅰ,不得作為證 ││ │ │卷第 │ 報價額舞弊之│證據能│ │據 ││ │ │24-27頁 │ 事實。 │力 │ │ ││ │ │ │②被告甲○○經│ │ │ ││ │ │ │ 辦本案工程嗣│ │ │ ││ │ │ │ 後於證人葉添│ │ │ ││ │ │ │ 堯簽請改採限│ │ │ ││ │ │ │ 制性招標程序│ │ │ ││ │ │ │ 時,甲○○明│ │ │ ││ │ │ │ 知先前流標時│ │ │ ││ │ │ │ 部份參與投標│ │ │ ││ │ │ │ 廠商之投標金│ │ │ ││ │ │ │ 額遠低於預算│ │ │ ││ │ │ │ 金額,卻未邀│ │ │ ││ │ │ │ 請該參與投標│ │ │ ││ │ │ │ 之廠商比價或│ │ │ ││ │ │ │ 議價,逕自提│ │ │ ││ │ │ │ 高工程底價至│ │ │ ││ │ │ │ 接近預算金額│ │ │ ││ │ │ │ ,均直接指定│ │ │ ││ │ │ │ 由未參與上揭│ │ │ ││ │ │ │ 工程投標之豐│ │ │ ││ │ │ │ 基土木包工業│ │ │ ││ │ │ │ 承攬施作之事│ │ │ ││ │ │ │ 實。 │ │ │ │├──┼─────┼────┼───────┼───┼───┼──────────┤│6-2 │盧吳素娟 │95年度偵│①被告甲○○、│表示無│有 │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檢││ │95.815之檢│字第 │ 乙○○經辦公│意見 │ │察官所為之陳述,無顯││ │察官訊問筆│12391號 │ 共工程涉嫌浮│ │ │不可信之情況者,依刑││ │錄 │卷第 │ 報價額舞弊之│ │ │訴第159條之一Ⅱ得為 ││ │ │44-46頁 │ 事實。 │ │ │證據,且有自然關聯性││ │ │ │②被告甲○○經│ │ │ ││ │ │ │ 辦本案工程嗣│ │ │ ││ │ │ │ 後於證人葉添│ │ │ ││ │ │ │ 堯簽請改採限│ │ │ ││ │ │ │ 制性招標程序│ │ │ ││ │ │ │ 時,甲○○明│ │ │ ││ │ │ │ 知先前流標時│ │ │ ││ │ │ │ 部份參與投標│ │ │ ││ │ │ │ 廠商之投標金│ │ │ ││ │ │ │ 額遠低於預算│ │ │ ││ │ │ │ 金額,卻未邀│ │ │ ││ │ │ │ 請該參與投標│ │ │ ││ │ │ │ 之廠商比價或│ │ │ ││ │ │ │ 議價,逕自提│ │ │ ││ │ │ │ 高工程底價至│ │ │ ││ │ │ │ 接近預算金額│ │ │ ││ │ │ │ ,均直接指定│ │ │ ││ │ │ │ 由未參與上揭│ │ │ ││ │ │ │ 工程投標之豐│ │ │ ││ │ │ │ 基土木包工業│ │ │ ││ │ │ │ 承攬施作之事│ │ │ ││ │ │ │ 實。 │ │ │ │├──┼─────┼────┼───────┼───┼───┼──────────┤│7-1 │黃金城 │95年度偵│①被告甲○○經│表示無│有 │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檢││ │95.9.26之 │字第 │ 辦本案工程嗣│意見 │ │察官所為之陳述,無顯││ │檢察官訊問│12391號 │ 後於證人葉添│ │ │不可信之情況者,依刑││ │筆錄 │卷第 │ 堯簽請改限制│ │ │訴第159條之一Ⅱ得為 ││ │ │138-140 │ 性招標程序時│ │ │證據,且有自然關聯性││ │ │頁 │ ,甲○○明知│ │ │ ││ │ │ │ 先前流標時部│ │ │ ││ │ │ │ 分參與投標廠│ │ │ ││ │ │ │ 商之投標金額│ │ │ ││ │ │ │ 遠低於預算金│ │ │ ││ │ │ │ 額,卻未邀請│ │ │ ││ │ │ │ 該參與投標之│ │ │ ││ │ │ │ 廠商比價或議│ │ │ ││ │ │ │ 價之事實。 │ │ │ ││ │ │ │②被告甲○○辯│ │ │ ││ │ │ │ 稱曾找證人黃│ │ │ ││ │ │ │ 金城議價,經│ │ │ ││ │ │ │ 查為意圖矯飾│ │ │ ││ │ │ │ 之不實事實。│ │ │ │└──┴─────┴────┴───────┴───┴───┴──────────┘

二、非供述證據:┌──┬─────┬────┬───────┬───┬───┬──────────┐│編號│檢方之證據│頁次 │檢方之待證事項│被告之│本院認│本院認定之理由 ││ │資料 │ │ │主張 │定有無│ ││ │ │ │ │ │證據能│ ││ │ │ │ │ │力 │ │├──┼─────┼────┼───────┼───┼───┼──────────┤│1 │①行政院公│①94年度│①被告甲○○、│表示無│①有 │①依刑訴第159條之4①││ │ 共工程委│ 他字第│ 乙○○經辦公│意見 │②有 │ ,得為證據,且有自││ │ 員會94年│ 299號 │ 共工程涉嫌浮│ │ │ 然關聯性 ││ │ 2月23日 │ 卷第74│ 報價額舞弊之│ │ │⑵依刑訴第159條之4①││ │ 工程企字│ 、97頁│ 事實。 │ │ │ ,得為證據,且有自││ │ 第094000│ 及95年│②被告甲○○經│ │ │ 然關聯性 ││ │ 6200號函│ 度偵字│ 辦本案工程嗣│ │ │ ││ │ 影本、臺│ 第 │ 後於證人葉添│ │ │ ││ │ 南縣東山│ 12391 │ 堯簽請改採限│ │ │ ││ │ 鄉公所第│ 號卷第│ 制性招標程序│ │ │ ││ │ 94年度第│ 54-62 │ 時,甲○○明│ │ │ ││ │ 4次考績 │ 頁 │ 知先前流標部│ │ │ ││ │ 委員會會│②94年度│ 份參與投標廠│ │ │ ││ │ 議紀錄 │ 他字第│ 商之投標金額│ │ │ ││ │②臺南縣政│ 1326號│ 遠低於預算金│ │ │ ││ │ 府政風室│ 卷第1 │ 額,卻未邀請│ │ │ ││ │ 94年5月5│ 頁 │ 該參與廠商比│ │ │ ││ │ 日政查字│ │ 價或議價,逕│ │ │ ││ │ 第094000│ │ 自提高工程底│ │ │ ││ │ 1256號函│ │ 價至接近預算│ │ │ ││ │ │ │ 金額,均直接│ │ │ ││ │ │ │ 指定由未曾參│ │ │ ││ │ │ │ 與上揭工程投│ │ │ ││ │ │ │ 標之豐基土木│ │ │ ││ │ │ │ 包工業承攬施│ │ │ ││ │ │ │ 作之事實。 │ │ │ ││ │ │ │⑶證人丙○○曾│ │ │ ││ │ │ │ 在臺南縣東山│ │ │ ││ │ │ │ 鄉公所第94年│ │ │ ││ │ │ │ 度第4次考績 │ │ │ ││ │ │ │ 委員會會議陳│ │ │ ││ │ │ │ 明此事之事實│ │ │ ││ │ │ │ 。 │ │ │ │├──┼─────┼────┼───────┼───┼───┼──────────┤│2 │臺南縣東山│95年度偵│東山鄉公所於93│表示無│有 │依刑訴第159條之4①,││ │鄉公所95年│字第 │年間對於災害應│意見 │ │得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8月23日所 │12391號 │變搶修工程,並│ │ │聯性 ││ │政字第 │卷第116 │未與任何廠商簽│ │ │ ││ │0000000000│頁 │訂「因應災害緊│ │ │ ││ │號函 │ │急搶救採購開口│ │ │ ││ │ │ │合約」之事實。│ │ │ ││ │ │ │ │ │ │ │├──┼─────┼────┼───────┼───┼───┼──────────┤│3 │法務部調查│95年度偵│上揭犯罪事實 │屬被告│無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局臺南縣調│字第 │ │以外之│ │之言詞陳述,依刑訴第││ │查站案件研│12391號 │ │人,依│ │159條Ⅰ,不得作為證 ││ │析表1份 │卷第 │ │刑訴第│ │據 ││ │ │111-114 │ │159條 │ │ ││ │ │頁 │ │Ⅰ無證│ │ ││ │ │ │ │據能力│ │ │├──┼─────┼────┼───────┼───┼───┼──────────┤│4 │豐基土木包│95年度偵│犯罪事實二部分│表示無│有 │依刑訴第159條之4①,││ │工業93年11│字第 │之犯罪事實 │意見 │ │得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12月於東│12391號 │ │ │ │聯性 ││ │山鄉公所得│卷第5-7 │ │ │ │ ││ │標案件明細│頁 │ │ │ │ ││ │表 │ │ │ │ │ │├──┼─────┼────┼───────┼───┼───┼──────────┤│5 │①「水雲村│①94年度│全部犯罪事實 │均表示│均有 │依刑訴第159條之4①,││ │ 番仔坑產│ 他字第│ │無意見│ │均得為證據,且均有自││ │ 業道路(│ 1326號│ │ │ │然關聯性 ││ │ 葉登琴)│ 卷第 │ │ │ │ ││ │ 」4次開 │ 6-9頁 │ │ │ │ ││ │ 標紀錄影│②94年度│ │ │ │ ││ │ 本各1份 │ 他字第│ │ │ │ ││ │②「水雲村│ 1326號│ │ │ │ ││ │ 番仔坑產│ 卷第10│ │ │ │ ││ │ 業道路(│ 、11頁│ │ │ │ ││ │ 葉登琴)│③94年度│ │ │ │ ││ │ 」2次核 │ 他字第│ │ │ │ ││ │ 定底價單│ 1326號│ │ │ │ ││ │ 影本各1 │ 卷第 │ │ │ │ ││ │ 份及指定│ 15-18 │ │ │ │ ││ │ 廠商簽呈│ 頁 │ │ │ │ ││ │ 影本1份 │④94年度│ │ │ │ ││ │③「南勢村│ 他字第│ │ │ │ ││ │ 後坑尾尤│ 1326號│ │ │ │ ││ │ 金運宅前│ 卷第19│ │ │ │ ││ │ 」4次開 │ 、20頁│ │ │ │ ││ │ 標紀錄影│⑤94年度│ │ │ │ ││ │ 本各1份 │ 他字第│ │ │ │ ││ │④「南勢村│ 1326號│ │ │ │ ││ │ 後坑尾尤│ 卷第 │ │ │ │ ││ │ 金運宅前│ 21-24 │ │ │ │ ││ │ 」2次核 │ 頁 │ │ │ │ ││ │ 定底價單│⑥94年度│ │ │ │ ││ │ 影本各1 │ 他字第│ │ │ │ ││ │ 份及指定│ 1326號│ │ │ │ ││ │ 廠商簽呈│ 卷第25│ │ │ │ ││ │ 影本1份 │ 、26頁│ │ │ │ ││ │⑤「南勢村│⑦94年度│ │ │ │ ││ │ 崁頭山產│ 他字第│ │ │ │ ││ │ 業道路」│ 1326號│ │ │ │ ││ │ 4次開標 │ 卷第 │ │ │ │ ││ │ 紀錄影本│ 30-34 │ │ │ │ ││ │ 各1份 │ 頁 │ │ │ │ ││ │⑥「南勢村│⑧94年度│ │ │ │ ││ │ 崁頭山產│ 他字第│ │ │ │ ││ │ 業道路」│ 1326號│ │ │ │ ││ │ 2次核定 │ 卷第35│ │ │ │ ││ │ 底價單影│ 、36頁│ │ │ │ ││ │ 本各1份 │⑨94年度│ │ │ │ ││ │ 及指定廠│ 他字第│ │ │ │ ││ │ 商簽呈影│ 1326號│ │ │ │ ││ │ 本1份 │ 卷第 │ │ │ │ ││ │⑦「大客村│ 41-45 │ │ │ │ ││ │ 溪州農路│ 頁 │ │ │ │ ││ │ 」5次開 │⑩94年度│ │ │ │ ││ │ 標紀錄影│ 他字第│ │ │ │ ││ │ 本各1份 │ 1326號│ │ │ │ ││ │⑧「大客村│ 卷第46│ │ │ │ ││ │ 溪州農路│ 、47頁│ │ │ │ ││ │ 」核定底│⑪95年度│ │ │ │ ││ │ 價單影本│ 偵字第│ │ │ │ ││ │ 2份及指 │ 12391 │ │ │ │ ││ │ 定廠商簽│ 號卷第│ │ │ │ ││ │ 呈影本1 │ 117頁 │ │ │ │ ││ │ 份 │⑫95年度│ │ │ │ ││ │⑨「大客村│ 偵字第│ │ │ │ ││ │ 古仔崙產│ 12391 │ │ │ │ ││ │ 業道路」│ 號卷第│ │ │ │ ││ │ 開標紀錄│ 117頁 │ │ │ │ ││ │ 影本5份 │⑬95年度│ │ │ │ ││ │⑩「大客村│ 偵字第│ │ │ │ ││ │ 古仔崙產│ 12391 │ │ │ │ ││ │ 業道路」│ 號卷第│ │ │ │ ││ │ 2次核定 │ 117頁 │ │ │ │ ││ │ 底價單影│⑭95年度│ │ │ │ ││ │ 本各1份 │ 偵字第│ │ │ │ ││ │ 及指定廠│ 12391 │ │ │ │ ││ │ 商簽呈影│ 號卷第│ │ │ │ ││ │ 本1份 │ 117頁 │ │ │ │ ││ │⑪東山鄉公│⑮95年度│ │ │ │ ││ │ 所青山村│ 偵字第│ │ │ │ ││ │ 檳榔宅農│ 12391 │ │ │ │ ││ │ 路改善工│ 號卷第│ │ │ │ ││ │ 程卷 │ 117頁 │ │ │ │ ││ │⑫東山鄉公│⑯94年度│ │ │ │ ││ │ 所南勢村│ 他字第│ │ │ │ ││ │ 後坑頭部│ 299號 │ │ │ │ ││ │ 落道路復│ 卷第4 │ │ │ │ ││ │ 建工程卷│ 頁 │ │ │ │ ││ │⑬東山鄉公│⑰94年度│ │ │ │ ││ │ 所三榮村│ 他字第│ │ │ │ ││ │ 、聖賢村│ 299號 │ │ │ │ ││ │ 等道路改│ 卷第 │ │ │ │ ││ │ 善工程卷│ 5-14 │ │ │ │ ││ │⑭東山鄉公│ 頁 │ │ │ │ ││ │ 所東原村│ │ │ │ │ ││ │ 農路改善│ │ │ │ │ ││ │ 工程卷 │ │ │ │ │ ││ │⑮東山鄉公│ │ │ │ │ ││ │ 所南勢村│ │ │ │ │ ││ │ 南105-1 │ │ │ │ │ ││ │ 線後坑頭│ │ │ │ │ ││ │ 道路復建│ │ │ │ │ ││ │ 工程卷 │ │ │ │ │ ││ │⑯93年度天│ │ │ │ │ ││ │ 然災害敏│ │ │ │ │ ││ │ 督利風災│ │ │ │ │ ││ │ 及0702水│ │ │ │ │ ││ │ 災搶修工│ │ │ │ │ ││ │ 程明細表│ │ │ │ │ ││ │ 1份 │ │ │ │ │ ││ │⑰93年度天│ │ │ │ │ ││ │ 然災害敏│ │ │ │ │ ││ │ 督利風災│ │ │ │ │ ││ │ 及0702水│ │ │ │ │ ││ │ 災搶修工│ │ │ │ │ ││ │ 程支出傳│ │ │ │ │ ││ │ 票影本1 │ │ │ │ │ ││ │ 冊 │ │ │ │ │ │├──┼─────┼────┼───────┼───┼───┼──────────┤│6 │①扣案之台│①95年度│①被告乙○○持│均表示│均有 │依刑訴第159條之4②,││ │ 灣銀行存│ 偵字第│ 有並使用豐基│無意見│ │均得為證據,且均有自││ │ 摺1份 │ 12391 │ 土木包工業帳│ │ │然關聯性 ││ │②東山鄉農│ 號卷第│ 戶之事實。 │ │ │ ││ │ 會帳號 │ 118頁 │②被告乙○○以│ │ │ ││ │0000000000│②95年度│ 被告羅振興及│ │ │ ││ │-4帳戶客戶│ 偵字第│ 豐基土木包工│ │ │ ││ │基本資料新│ 12391 │ 業名義(申請│ │ │ ││ │開戶申請單│ 號卷第│ 單聯絡電話為│ │ │ ││ │、存摺存款│ 115頁 │ 被告乙○○所│ │ │ ││ │開戶登錄單│③95年度│ 使用)向東山│ │ │ ││ │影本各1份 │ 偵字第│ 鄉農會申辦帳│ │ │ ││ │③東山鄉農│ 12391 │ 戶之事實。 │ │ │ ││ │ 會帳號 │ 號卷第│③被告乙○○使│ │ │ ││ │0000000000│194-201 │ 用東山鄉農會│ │ │ ││ │-4帳戶存摺│頁 │ 帳號 │ │ │ ││ │影本及明細│ │ 0000000000-0│ │ │ ││ │資料 │ │ 、戶名「豐基│ │ │ ││ │ │ │ 土木包工業」│ │ │ ││ │ │ │ 帳戶收取本案│ │ │ ││ │ │ │ 工程款之事實│ │ │ ││ │ │ │ 。 │ │ │ │└──┴─────┴────┴───────┴───┴───┴──────────┘附表四:被告乙○○部份【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

一、供述證據:┌──┬─────┬────┬───────┬───┬───┬──────────┐│編號│檢方之證據│頁次 │檢方之待證事項│被告之│本院認│本院認定之理由 ││ │資料 │ │ │主張 │定有無│ ││ │ │ │ │ │證據能│ ││ │ │ │ │ │力 │ │├──┼─────┼────┼───────┼───┼───┼──────────┤│1-1 │甲○○ │95年度聲│被告甲○○於91│依刑訴│無 │本件檢察官係以被告身││ │95.8.15之 │羈字第 │年3月起至95年2│第159 │ │分傳喚,惟於本案中屬││ │法官訊問筆│430號卷 │月間止擔任台南│條Ⅰ無│ │被告以外之人,須以證││ │錄 │第6-11頁│縣東山鄉鄉長一│證據能│ │人身分經具結訊問後始││ │ │ │職之事實。 │力 │ │能取得證據能力,是依││ │ │ │ │ │ │刑訴第158之3無證據能││ │ │ │ │ │ │力 │├──┼─────┼────┼───────┼───┼───┼──────────┤│1-2 │甲○○ │95年度偵│被告甲○○於91│依刑訴│無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95.8.15之 │字12391 │年3月起至95年2│第159 │ │之言詞陳述,依刑訴第││ │調查筆錄 │號卷第 │月間止擔任台南│條Ⅰ無│ │159條Ⅰ,不得作為證 ││ │ │1-5頁 │縣東山鄉鄉長一│證據能│ │據 ││ │ │ │職之事實。 │力 │ │ ││ │ │ │ │ │ │ │├──┼─────┼────┼───────┼───┼───┼──────────┤│1-3 │甲○○ │95年度偵│被告甲○○於91│依刑訴│有 │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檢││ │95.8.15之 │字12931 │年3月起至95年2│第159 │ │察官所為之陳述,無顯││ │檢察官訊問│號卷第 │月間止擔任台南│條Ⅰ無│ │不可信之情況者,依刑││ │筆錄 │10-13頁 │縣東山鄉鄉長一│證據能│ │訴第159條之1Ⅱ得為證││ │ │ │職之事實。 │力 │ │據,且有自然關聯性 ││ │ │ │ │ │ │ │├──┼─────┼────┼───────┼───┼───┼──────────┤│1-4 │甲○○ │95年度偵│被告甲○○於91│依刑訴│無 │本件檢察官係以被告身││ │95.9.7之檢│字12391 │年3月起至95年2│第159 │ │分傳喚,惟於本案中屬││ │察官訊問筆│號卷第 │月間止擔任台南│條Ⅰ無│ │被告以外之人,須以證││ │錄 │81-83頁 │縣東山鄉鄉長一│證據能│ │人身分經具結訊問後始││ │ │ │職之事實。 │力 │ │能取得證據能力,是依││ │ │ │ │ │ │刑訴第158之3無證據能││ │ │ │ │ │ │力 │├──┼─────┼────┼───────┼───┼───┼──────────┤│1-5 │甲○○ │95年度偵│被告甲○○於91│依刑訴│無 │本件檢察官係以被告身││ │95.9.8之檢│字第 │年3月起至95年2│第159 │ │分傳喚,惟於本案中屬││ │察官訊問筆│12391號 │月間止擔任台南│條Ⅰ無│ │被告以外之人,須以證││ │錄 │卷第 │縣東山鄉鄉長一│證據能│ │人身分經具結訊問後始││ │ │89-91頁 │職之事實。 │力 │ │能取得證據能力,是依││ │ │ │ │ │ │刑訴第158之3無證據能││ │ │ │ │ │ │力 │├──┼─────┼────┼───────┼───┼───┼──────────┤│1-6 │甲○○ │①95年度│被告甲○○於91│依刑訴│①無 │①甲○○以被告身分所││ │95.9.26檢 │ 偵字第│年3月起至95年2│第159 │②有 │ 為之供述:本件檢察││ │察官訊問筆│ 12391 │月間止擔任台南│條Ⅰ無│ │ 官係以被告身分傳喚││ │錄 │ 號卷第│縣東山鄉鄉長一│證據能│ │ ,惟於本案中屬被告││ │ │ 155-15│職之事實。 │力 │ │ 以外之人,須以證人││ │ │ 6頁、 │ │ │ │ 身分經具結訊問後始││ │ │ 95年偵│ │ │ │ 能取得證據能力,是││ │ │ 字第 │ │ │ │ 依刑訴第158條之3無││ │ │ 13993 │ │ │ │ 證據能力 ││ │ │ 號第 │ │ │ │②甲○○以證人身分具││ │ │ 41-42 │ │ │ │ 結所為之證述:證人││ │ │ 頁 │ │ │ │ 於偵查中具結向檢察││ │ │②95年度│ │ │ │ 官所為之陳述,無顯││ │ │ 偵字第│ │ │ │ 不可信之情況者,依││ │ │ 12391 │ │ │ │ 刑訴第159條之1Ⅱ得││ │ │ 號卷第│ │ │ │ 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 │ 156-15│ │ │ │ 聯性 ││ │ │ 7頁、 │ │ │ │ ││ │ │ 95年偵│ │ │ │ ││ │ │ 字第 │ │ │ │ ││ │ │ 13993 │ │ │ │ ││ │ │ 號第 │ │ │ │ ││ │ │ 42-43 │ │ │ │ ││ │ │ 頁 │ │ │ │ │├──┼─────┼────┼───────┼───┼───┼──────────┤│2-1 │乙○○ │95年度聲│①被告乙○○於│刑訴第│有 │按依刑訴156條Ⅰ,被 ││ │95.8.15之 │羈字第 │ 93年7月起至 │156條 │ │告之自白出於任意性,││ │法官訊問筆│430號卷 │ 95年2月止, │Ⅱ │ │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 │錄 │第6-11頁│ 擔任該鄉公所│ │ │證據。是被告之供述合││ │ │ │ 約僱人員代理│ │ │於任意性法則,且有自││ │ │ │ 技士職務。 │ │ │然關聯性,有證據能力││ │ │ │②被告乙○○坦│ │ │。 ││ │ │ │ 承向同案被告│ │ │ ││ │ │ │ 羅振興借用「│ │ │ ││ │ │ │ 豐基土木包工│ │ │ ││ │ │ │ 業」之牌照名│ │ │ ││ │ │ │ 義參與投標及│ │ │ ││ │ │ │ 承攬東山鄉公│ │ │ ││ │ │ │ 所公共工程之│ │ │ ││ │ │ │ 事實。 │ │ │ ││ │ │ │ │ │ │ │├──┼─────┼────┼───────┼───┼───┼──────────┤│2-2 │乙○○ │95年度偵│①被告乙○○於│刑訴第│有 │依刑訴第156條Ⅰ,被 ││ │95.8.15調 │字第 │ 93年7月起至 │156條 │ │告之自白出於任易性,││ │查筆錄 │12391號 │ 95年2月止, │Ⅱ │ │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 │ │卷第 │ 擔任該鄉公所│ │ │證據。是被告之供述合││ │ │10-17頁 │ 約僱人員代理│ │ │於任意性法則,且有自││ │ │ │ 技士職務。 │ │ │然關聯性,有證據能力││ │ │ │②被告乙○○坦│ │ │ ││ │ │ │ 承向同案被告│ │ │ ││ │ │ │ 羅振興借用「│ │ │ ││ │ │ │ 豐基土木包工│ │ │ ││ │ │ │ 業」之牌照名│ │ │ ││ │ │ │ 義參與投標及│ │ │ ││ │ │ │ 承攬東山鄉公│ │ │ ││ │ │ │ 所公共工程之│ │ │ ││ │ │ │ 事實。 │ │ │ ││ │ │ │ │ │ │ │├──┼─────┼────┼───────┼───┼───┼──────────┤│2-3 │乙○○ │95年度偵│①被告乙○○於│刑訴第│有 │依刑訴第156條Ⅰ,被 ││ │95.8.15檢 │字第 │ 93年7月起至 │156條 │ │告之自白出於任易性,││ │察官訊問筆│12391號 │ 95年2月止, │Ⅱ │ │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 │錄 │卷第 │ 擔任該鄉公所│ │ │證據。是被告之供述合││ │ │20-22頁 │ 約僱人員代理│ │ │於任意性法則,且有自││ │ │ │ 技士職務。 │ │ │然關聯性,有證據能力││ │ │ │②被告乙○○坦│ │ │ ││ │ │ │ 承向同案被告│ │ │ ││ │ │ │ 羅振興借用「│ │ │ ││ │ │ │ 豐基土木包工│ │ │ ││ │ │ │ 業」之牌照名│ │ │ ││ │ │ │ 義參與投標及│ │ │ ││ │ │ │ 承攬東山鄉公│ │ │ ││ │ │ │ 所公共工程之│ │ │ ││ │ │ │ 事實。 │ │ │ ││ │ │ │ │ │ │ │├──┼─────┼────┼───────┼───┼───┼──────────┤│2-4 │乙○○ │95年度偵│①被告乙○○於│刑訴第│有 │依刑訴第156條Ⅰ,被 ││ │95.9.7之檢│字第 │ 93年7月起至 │156條 │ │告之自白出於任易性,││ │察官訊問筆│12391號 │ 95年2月止, │Ⅱ │ │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 │錄 │卷第 │ 擔任該鄉公所│ │ │證據。是被告之供述合││ │ │89-91頁 │ 約僱人員代理│ │ │於任意性法則,且有自││ │ │ │ 技士職務。 │ │ │然關聯性,有證據能力││ │ │ │②被告乙○○坦│ │ │ ││ │ │ │ 承向同案被告│ │ │ ││ │ │ │ 羅振興借用「│ │ │ ││ │ │ │ 豐基土木包工│ │ │ ││ │ │ │ 業」之牌照名│ │ │ ││ │ │ │ 義參與投標及│ │ │ ││ │ │ │ 承攬東山鄉公│ │ │ ││ │ │ │ 所公共工程之│ │ │ ││ │ │ │ 事實。 │ │ │ ││ │ │ │ │ │ │ │├──┼─────┼────┼───────┼───┼───┼──────────┤│2-5 │乙○○ │①95年度│①被告乙○○於│刑訴第│①有 │①乙○○以被告身分所││ │95.9.26之 │ 偵字第│ 93年7月起至 │156條 │②無 │ 為之供述:依刑訴第││ │檢察官訊問│ 12391 │ 95年2月止, │Ⅱ │ │ 156條Ⅰ,被告之自 ││ │筆錄 │ 號卷第│ 擔任該鄉公所│ │ │ 白出於任易性且與事││ │ │ 154-15│ 約僱人員代理│ │ │ 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 │ 5頁、 │ 技士職務。 │ │ │ 。是被告之供述合於││ │ │ 95 年 │②被告乙○○坦│ │ │ 任意性法則,且有自││ │ │ 度偵字│ 承向同案被告│ │ │ 然關聯性,有證據能││ │ │ 第 │ 羅振興借用「│ │ │ 力。 ││ │ │ 13393 │ 豐基土木包工│ │ │②乙○○以證人身分具││ │ │ 號卷第│ 業」之牌照名│ │ │ 結後所為之證述:其││ │ │ 40-41 │ 義參與投標及│ │ │ 雖係以證人身分具結││ │ │ 頁 │ 承攬東山鄉公│ │ │ 後所為之陳述,惟就││ │ │②95年度│ 所公共工程之│ │ │ 本案被告本人而言仍││ │ │ 偵字第│ 事實。 │ │ │ 屬供述,是須經被告││ │ │ 12391 │ │ │ │ 身分訊問後始能取得││ │ │ 號卷第│ │ │ │ 證據能力,故其於偵││ │ │ 157頁 │ │ │ │ 訊時之證述,依刑訴││ │ │ 、95 │ │ │ │ 第156條Ⅰ無證據能 ││ │ │ 年度偵│ │ │ │ 力。 ││ │ │ 字第 │ │ │ │ ││ │ │ 13393 │ │ │ │ ││ │ │ 號卷第│ │ │ │ ││ │ │ 43頁 │ │ │ │ ││ │ │ │ │ │ │ │├──┼─────┼────┼───────┼───┼───┼──────────┤│2-6 │乙○○ │95年度偵│①被告乙○○於│刑訴第│有 │依刑訴第156條Ⅰ,被 ││ │95.11.28之│字第 │ 93年7月起至 │156條 │ │告之自白出於任意性,││ │檢察官訊問│12391號 │ 95年2月止, │Ⅱ │ │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 │筆錄 │卷第 │ 擔任該鄉公所│ │ │證據。是被告之供述合││ │ │222-223 │ 約僱人員代理│ │ │於任意性法則,且有自││ │ │頁 │ 技士職務。 │ │ │然關聯性,有證據能力││ │ │ │②被告乙○○坦│ │ │ ││ │ │ │ 承向同案被告│ │ │ ││ │ │ │ 羅振興借用「│ │ │ ││ │ │ │ 豐基土木包工│ │ │ ││ │ │ │ 業」之牌照名│ │ │ ││ │ │ │ 義參與投標及│ │ │ ││ │ │ │ 承攬東山鄉公│ │ │ ││ │ │ │ 所公共工程之│ │ │ ││ │ │ │ 事實。 │ │ │ │├──┼─────┼────┼───────┼───┼───┼──────────┤│3-1 │羅振興 │95年度偵│同案被告羅振興│依刑訴│無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95.8.15之 │字第 │坦承借予被告林│第159 │ │之言詞陳述,依刑訴第││ │調查筆錄 │12391號 │璟宏「豐基土木│條Ⅰ無│ │159條Ⅰ,不得作為證 ││ │ │卷第 │包工業」之牌照│證據能│ │據 ││ │ │34-35頁 │及其名義,使之│力 │ │ ││ │ │、95年度│參與投標及承攬│ │ │ ││ │ │偵字第 │東山鄉公所公共│ │ │ ││ │ │13993號 │工程之事實 │ │ │ ││ │ │卷第4-7 │ │ │ │ ││ │ │頁 │ │ │ │ │├──┼─────┼────┼───────┼───┼───┼──────────┤│3-2 │羅振興 │95年度偵│同案被告羅振興│依刑訴│有 │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檢││ │95.8.15之 │字第 │坦承借予被告林│第159 │ │察官所為之陳述,無顯││ │檢察官訊問│12391號 │璟宏「豐基土木│條Ⅰ無│ │不可信之情況者,依刑││ │筆錄 │卷第 │包工業」之牌照│證據能│ │訴第159條之1Ⅱ得為證││ │ │38-40頁 │及其名義,使之│力 │ │據,且有自然關聯性 ││ │ │、95年度│參與投標及承攬│ │ │ ││ │ │偵字第 │東山鄉公所公共│ │ │ ││ │ │13393號 │工程之事實 │ │ │ ││ │ │卷第 │ │ │ │ ││ │ │10-11頁 │ │ │ │ │├──┼─────┼────┼───────┼───┼───┼──────────┤│3-3 │羅振興 │①95年度│同案被告羅振興│依刑訴│①無 │①羅振興以被告身分所││ │95.9.26之 │ 偵字第│坦承借予被告林│第159 │②有 │ 為之供述:於本案中││ │檢察官訊問│ 12391 │璟宏「豐基土木│條Ⅰ無│ │ 屬被告以外之人,須││ │筆錄 │ 號卷第│包工業」之牌照│證據能│ │ 以證人身分經具結訊││ │ │ 141-14│及其名義,使之│力 │ │ 問後始能取得證據能││ │ │ 2、144│參與投標及承攬│ │ │ 力,是依刑訴第158 ││ │ │ 頁、95│東山鄉公所公共│ │ │ 條之3無證據能力 ││ │ │ 年度偵│工程之事實 │ │ │②羅振興以證人身分具││ │ │ 字第 │ │ │ │ 結所為之證述:證人││ │ │ 13393 │ │ │ │ 於偵查中具結向檢察││ │ │ 號卷第│ │ │ │ 官所為之陳述,無顯││ │ │ 27-28 │ │ │ │ 不可信之情況者,依││ │ │ 頁 │ │ │ │ 刑訴第159條之1Ⅱ得││ │ │②95年度│ │ │ │ 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 │ 偵字第│ │ │ │ 聯性 ││ │ │ 12391 │ │ │ │ ││ │ │ 號卷第│ │ │ │ ││ │ │ 142頁 │ │ │ │ ││ │ │ 、95年│ │ │ │ ││ │ │ 度偵字│ │ │ │ ││ │ │ 第 │ │ │ │ ││ │ │ 13393 │ │ │ │ ││ │ │ 號卷第│ │ │ │ ││ │ │ 28頁 │ │ │ │ │├──┼─────┼────┼───────┼───┼───┼──────────┤│4-1 │余瑞賢 │95年度偵│被告余瑞賢與被│依刑訴│無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95.8.15之 │字第 │告乙○○合意,│第159 │ │之言詞陳述,依刑訴第││ │調查筆錄 │12391號 │由被告乙○○向│條Ⅰ無│ │159條Ⅰ,不得作為證 ││ │ │卷第 │同案被告羅振興│證據能│ │據 ││ │ │47-48頁 │借用「豐基土木│力 │ │ ││ │ │、95年度│包工業」之牌照│ │ │ ││ │ │偵字第 │名義,並由被告│ │ │ ││ │ │13993號 │余瑞賢出面參與│ │ │ ││ │ │卷第 │投標及承覽東山│ │ │ ││ │ │13-16頁 │鄉公所公共工程│ │ │ ││ │ │ │,事後均分所得│ │ │ ││ │ │ │不法利益之事實│ │ │ │├──┼─────┼────┼───────┼───┼───┼──────────┤│4-2 │余瑞賢 │95年度偵│被告余瑞賢與被│依刑訴│有 │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檢││ │95.8.15之 │字第 │告乙○○合意,│第159 │ │察官所為之陳述,無顯││ │檢察官訊問│12391號 │由被告乙○○向│條Ⅰ無│ │不可信之情況者,依刑││ │筆錄 │卷第 │同案被告羅振興│證據能│ │訴第159條之1Ⅱ得為證││ │ │50-53頁 │借用「豐基土木│力 │ │據,且有自然關聯性 ││ │ │、95年度│包工業」之牌照│ │ │ ││ │ │偵字第 │名義,並由被告│ │ │ ││ │ │13393號 │余瑞賢出面參與│ │ │ ││ │ │卷第 │投標及承覽東山│ │ │ ││ │ │18-20頁 │鄉公所公共工程│ │ │ ││ │ │ │,事後均分所得│ │ │ ││ │ │ │不法利益之事實│ │ │ │├──┼─────┼────┼───────┼───┼───┼──────────┤│4-3 │余瑞賢 │①95年度│被告余瑞賢與被│依刑訴│①無 │①余瑞賢以被告身分所││ │95.9.26之 │ 偵字第│告乙○○合意,│第159 │②有 │ 為之供述:於本案中││ │檢察官訊問│ 12391 │由被告乙○○向│條Ⅰ無│ │ 屬被告以外之人,須││ │筆錄 │ 號卷第│同案被告羅振興│證據能│ │ 以證人身分經具結訊││ │ │ 141-14│借用「豐基土木│力 │ │ 問後始能取得證據能││ │ │ 3頁 │包工業」之牌照│ │ │ 力,是依刑訴第158 ││ │ │②95年度│名義,並由被告│ │ │ 條之3無證據能力 ││ │ │ 偵字第│余瑞賢出面參與│ │ │②余瑞賢以證人身分具││ │ │ 12391 │投標及承覽東山│ │ │ 結所為之證述:證人││ │ │ 號卷第│鄉公所公共工程│ │ │ 於偵查中具結向檢察││ │ │ 143-14│,事後均分所得│ │ │ 官所為之陳述,無顯││ │ │ 4頁 │不法利益之事實│ │ │ 不可信之情況者,依││ │ │ │ │ │ │ 刑訴第159條之1Ⅱ得││ │ │ │ │ │ │ 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 │ │ │ │ │ 聯性 │├──┼─────┼────┼───────┼───┼───┼──────────┤│5-1 │盧吳素娟 │95年度偵│被告乙○○向同│依刑訴│無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95.8.15之 │字第 │案被告羅振興借│第159 │ │之言詞陳述,依刑訴第││ │調查筆錄 │12391號 │用「豐基土木包│條Ⅰ無│ │159條Ⅰ,不得作為證 ││ │ │卷第 │工業」之牌照名│證據能│ │據 ││ │ │41-42頁 │義參與投標及承│力 │ │ ││ │ │ │覽東山鄉公所公│ │ │ ││ │ │ │共工程,並以被│ │ │ ││ │ │ │告羅振興名義向│ │ │ ││ │ │ │東山鄉農會申設│ │ │ ││ │ │ │帳號為: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之帳戶並委託不│ │ │ ││ │ │ │知情之證人盧吳│ │ │ ││ │ │ │素娟代為保管及│ │ │ ││ │ │ │取款之事實 │ │ │ │├──┼─────┼────┼───────┼───┼───┼──────────┤│5-2 │盧吳素娟 │95年度偵│被告乙○○向同│依刑訴│有 │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檢││ │95.8.15之 │字第 │案被告羅振興借│第159 │ │察官所為之陳述,無顯││ │檢察官訊問│12391號 │用「豐基土木包│條Ⅰ無│ │不可信之情況者,依刑││ │筆錄 │卷第 │工業」之牌照名│證據能│ │訴第159條之一Ⅱ得為 ││ │ │44-46頁 │義參與投標及承│力 │ │證據,且有自然關聯性││ │ │ │覽東山鄉公所公│ │ │ ││ │ │ │共工程,並以被│ │ │ ││ │ │ │告羅振興名義向│ │ │ ││ │ │ │東山鄉農會申設│ │ │ ││ │ │ │帳號為: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之帳戶並委託不│ │ │ ││ │ │ │知情之證人盧吳│ │ │ ││ │ │ │素娟代為保管及│ │ │ ││ │ │ │取款之事實 │ │ │ │├──┼─────┼────┼───────┼───┼───┼──────────┤│6-1 │丙○○ │95年度偵│①被告甲○○、│依刑訴│無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95.8.15之 │字第 │ 乙○○經辦公│第159 │ │之言詞陳述,依刑訴第││ │調查筆錄 │12391號 │ 共工程涉嫌浮│條Ⅰ無│ │159條Ⅰ,不得作為證 ││ │ │卷第 │ 報價額舞弊之│證據能│ │據 ││ │ │24-27頁 │ 事實。 │力 │ │ ││ │ │ │②被告甲○○經│ │ │ ││ │ │ │ 辦本案工程嗣│ │ │ ││ │ │ │ 後於證人葉添│ │ │ ││ │ │ │ 堯簽請改採限│ │ │ ││ │ │ │ 制性招標程序│ │ │ ││ │ │ │ 時,甲○○明│ │ │ ││ │ │ │ 知先前流標時│ │ │ ││ │ │ │ 部份參與投標│ │ │ ││ │ │ │ 廠商之投標金│ │ │ ││ │ │ │ 額遠低於預算│ │ │ ││ │ │ │ 金額,卻未邀│ │ │ ││ │ │ │ 請該參與投標│ │ │ ││ │ │ │ 之廠商比價或│ │ │ ││ │ │ │ 議價,逕自提│ │ │ ││ │ │ │ 高工程底價至│ │ │ ││ │ │ │ 接近預算金額│ │ │ ││ │ │ │ ,均直接指定│ │ │ ││ │ │ │ 由未參與上揭│ │ │ ││ │ │ │ 工程投標之豐│ │ │ ││ │ │ │ 基土木包工業│ │ │ ││ │ │ │ 承攬施作之事│ │ │ ││ │ │ │ 實。 │ │ │ │├──┼─────┼────┼───────┼───┼───┼──────────┤│6-2 │丙○○ │95年度偵│①被告甲○○、│依刑訴│有 │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檢││ │95.8.15之 │字第 │ 乙○○經辦公│第159 │ │察官所為之陳述,無顯││ │檢察官訊問│12391號 │ 共工程涉嫌浮│條Ⅰ無│ │不可信之情況者,依刑││ │筆錄 │卷第 │ 報價額舞弊之│證據能│ │訴第159條之一Ⅱ得為 ││ │ │29-33頁 │ 事實。 │力 │ │證據,且有自然關聯性││ │ │ │②被告甲○○經│ │ │ ││ │ │ │ 辦本案工程嗣│ │ │ ││ │ │ │ 後於證人葉添│ │ │ ││ │ │ │ 堯簽請改採限│ │ │ ││ │ │ │ 制性招標程序│ │ │ ││ │ │ │ 時,甲○○明│ │ │ ││ │ │ │ 知先前流標時│ │ │ ││ │ │ │ 部份參與投標│ │ │ ││ │ │ │ 廠商之投標金│ │ │ ││ │ │ │ 額遠低於預算│ │ │ ││ │ │ │ 金額,卻未邀│ │ │ ││ │ │ │ 請該參與投標│ │ │ ││ │ │ │ 之廠商比價或│ │ │ ││ │ │ │ 議價,逕自提│ │ │ ││ │ │ │ 高工程底價至│ │ │ ││ │ │ │ 接近預算金額│ │ │ ││ │ │ │ ,均直接指定│ │ │ ││ │ │ │ 由未參與上揭│ │ │ ││ │ │ │ 工程投標之豐│ │ │ ││ │ │ │ 基土木包工業│ │ │ ││ │ │ │ 承攬施作之事│ │ │ ││ │ │ │ 實。 │ │ │ │├──┼─────┼────┼───────┼───┼───┼──────────┤│7-1 │黃金城 │95年度偵│①被告甲○○經│依刑訴│有 │證人於偵查中具結向檢││ │95.9.26之 │字第 │ 辦本案工程嗣│第159 │ │察官所為之陳述,無顯││ │檢察官訊問│12391號 │ 後於證人葉添│條Ⅰ無│ │不可信之情況者,依刑││ │筆錄 │卷第 │ 堯簽請改限制│證據能│ │訴第159條之一Ⅱ得為 ││ │ │138-140 │ 性招標程序時│力 │ │證據,且有自然關聯性││ │ │頁、95年│ ,甲○○明知│ │ │ ││ │ │度偵字第│ 先前流標時部│ │ │ ││ │ │13393號 │ 分參與投標廠│ │ │ ││ │ │卷第 │ 商之投標金額│ │ │ ││ │ │24-25頁 │ 遠低於預算金│ │ │ ││ │ │ │ 額,卻未邀請│ │ │ ││ │ │ │ 該參與投標之│ │ │ ││ │ │ │ 廠商比價或議│ │ │ ││ │ │ │ 價之事實。 │ │ │ ││ │ │ │②被告甲○○辯│ │ │ ││ │ │ │ 稱曾找證人黃│ │ │ ││ │ │ │ 金城議價,經│ │ │ ││ │ │ │ 查為意圖矯飾│ │ │ ││ │ │ │ 之不實事實。│ │ │ │└──┴─────┴────┴───────┴───┴───┴──────────┘

二、非供述證據:┌──┬─────┬────┬───────┬───┬───┬──────────┐│編號│檢方之證據│頁次 │檢方之待證事項│被告之│本院認│本院認定之理 ││ │資料 │ │ │主張 │定有無│ ││ │ │ │ │ │證據能│ ││ │ │ │ │ │力 │ │├──┼─────┼────┼───────┼───┼───┼──────────┤│1 │①行政院公│①94年度│①被告甲○○、│有證據│①有 │①依刑訴第159條之4①││ │ 共工程委│ 他字第│ 乙○○經辦公│能力,│②有 │ ,得為證據,且有自││ │ 員會94年│ 299號 │ 共工程涉嫌浮│但無法│ │ 然關聯性 ││ │ 2月23日 │ 卷第74│ 報價額舞弊之│證明待│ │②依刑訴第159條之4①││ │ 工程企字│ 、97頁│ 事實。 │證事實│ │ ,得為證據,且有自││ │ 第094000│ 及95年│②被告甲○○經│ │ │ 然關聯性 ││ │ 6200號函│ 度偵字│ 辦本案工程嗣│ │ │ ││ │ 影本、臺│ 第 │ 後於證人葉添│ │ │ ││ │ 南縣東山│ 12391 │ 堯簽請改採限│ │ │ ││ │ 鄉公所第│ 號卷第│ 制性招標程序│ │ │ ││ │ 94年度第│ 54-62 │ 時,甲○○明│ │ │ ││ │ 4次考績 │ 頁 │ 知先前流標部│ │ │ ││ │ 委員會會│②94年度│ 份參與投標廠│ │ │ ││ │ 議紀錄 │ 他字第│ 商之投標金額│ │ │ ││ │②臺南縣政│ 1326號│ 遠低於預算金│ │ │ ││ │ 府政風室│ 卷第1 │ 額,卻未邀請│ │ │ ││ │ 94年5月5│ 頁 │ 該參與廠商比│ │ │ ││ │ 日政查字│ │ 價或議價,逕│ │ │ ││ │ 第094000│ │ 自提高工程底│ │ │ ││ │ 1256號函│ │ 價至接近預算│ │ │ ││ │ │ │ 金額,均直接│ │ │ ││ │ │ │ 指定由未曾參│ │ │ ││ │ │ │ 與上揭工程投│ │ │ ││ │ │ │ 標之豐基土木│ │ │ ││ │ │ │ 包工業承攬施│ │ │ ││ │ │ │ 作之事實。 │ │ │ ││ │ │ │⑶證人丙○○曾│ │ │ ││ │ │ │ 在臺南縣東山│ │ │ ││ │ │ │ 鄉公所第94年│ │ │ ││ │ │ │ 度第4次考績 │ │ │ ││ │ │ │ 委員會會議陳│ │ │ ││ │ │ │ 明此事之事實│ │ │ ││ │ │ │ 。 │ │ │ │├──┼─────┼────┼───────┼───┼───┼──────────┤│2 │臺南縣東山│95年度偵│東山鄉公所於93│有證據│有 │依刑訴第159條之4①,││ │鄉公所95年│字第 │年間對於災害應│能力 │ │得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8月23日所 │12391號 │變搶修工程,並│ │ │聯性 ││ │政字第 │卷第116 │未與任何廠商簽│ │ │ ││ │0000000000│頁 │訂「因應災害緊│ │ │ ││ │號函 │ │急搶救採購開口│ │ │ ││ │ │ │合約」之事實。│ │ │ ││ │ │ │ │ │ │ │├──┼─────┼────┼───────┼───┼───┼──────────┤│3 │法務部調查│95年度偵│上揭犯罪事實 │無證據│無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局臺南縣調│字第 │ │能力(│ │之言詞陳述,依刑訴第││ │查站案件研│12391號 │ │刑訴第│ │159條Ⅰ,不得作為證 ││ │析表1份 │卷第 │ │159條 │ │據 ││ │ │111-114 │ │、第 │ │ ││ │ │頁 │ │159條 │ │ ││ │ │ │ │之4立 │ │ ││ │ │ │ │法理由│ │ ││ │ │ │ │、第 │ │ ││ │ │ │ │158條 │ │ ││ │ │ │ │之2) │ │ │├──┼─────┼────┼───────┼───┼───┼──────────┤│4 │豐基土木包│95年度偵│犯罪事實二部分│有證據│有 │依刑訴第159條之4①,││ │工業93年11│字第 │之犯罪事實 │能力,│ │得為證據,且有自然關││ │、12月於東│12391號 │ │但無法│ │聯性 ││ │山鄉公所得│卷第5-7 │ │證明待│ │ ││ │標案件明細│頁 │ │證事實│ │ ││ │表 │ │ │ │ │ │├──┼─────┼────┼───────┼───┼───┼──────────┤│5 │①「水雲村│①94年度│全部犯罪事實 │有證據│均有 │依刑訴第159條之4①,││ │ 番仔坑產│ 他字第│ │能力,│ │均得為證據,且均有自││ │ 業道路(│ 1326號│ │但無法│ │然關聯性 ││ │ 葉登琴)│ 卷第 │ │證明待│ │ ││ │ 」4次開 │ 6-9頁 │ │證事實│ │ ││ │ 標紀錄影│②94年度│ │ │ │ ││ │ 本各1份 │ 他字第│ │ │ │ ││ │②「水雲村│ 1326號│ │ │ │ ││ │ 番仔坑產│ 卷第10│ │ │ │ ││ │ 業道路(│ 、11頁│ │ │ │ ││ │ 葉登琴)│③94年度│ │ │ │ ││ │ 」2次核 │ 他字第│ │ │ │ ││ │ 定底價單│ 1326號│ │ │ │ ││ │ 影本各1 │ 卷第 │ │ │ │ ││ │ 份及指定│ 15-18 │ │ │ │ ││ │ 廠商簽呈│ 頁 │ │ │ │ ││ │ 影本1份 │④94年度│ │ │ │ ││ │③「南勢村│ 他字第│ │ │ │ ││ │ 後坑尾尤│ 1326號│ │ │ │ ││ │ 金運宅前│ 卷第19│ │ │ │ ││ │ 」4次開 │ 、20頁│ │ │ │ ││ │ 標紀錄影│⑤94年度│ │ │ │ ││ │ 本各1份 │ 他字第│ │ │ │ ││ │④「南勢村│ 1326號│ │ │ │ ││ │ 後坑尾尤│ 卷第 │ │ │ │ ││ │ 金運宅前│ 21-24 │ │ │ │ ││ │ 」2次核 │ 頁 │ │ │ │ ││ │ 定底價單│⑥94年度│ │ │ │ ││ │ 影本各1 │ 他字第│ │ │ │ ││ │ 份及指定│ 1326號│ │ │ │ ││ │ 廠商簽呈│ 卷第25│ │ │ │ ││ │ 影本1份 │ 、26頁│ │ │ │ ││ │⑤「南勢村│⑦94年度│ │ │ │ ││ │ 崁頭山產│ 他字第│ │ │ │ ││ │ 業道路」│ 1326號│ │ │ │ ││ │ 4次開標 │ 卷第 │ │ │ │ ││ │ 紀錄影本│ 30-34 │ │ │ │ ││ │ 各1份 │ 頁 │ │ │ │ ││ │⑥「南勢村│⑧94年度│ │ │ │ ││ │ 崁頭山產│ 他字第│ │ │ │ ││ │ 業道路」│ 1326號│ │ │ │ ││ │ 2次核定 │ 卷第35│ │ │ │ ││ │ 底價單影│ 、36頁│ │ │ │ ││ │ 本各1份 │⑨94年度│ │ │ │ ││ │ 及指定廠│ 他字第│ │ │ │ ││ │ 商簽呈影│ 1326號│ │ │ │ ││ │ 本1份 │ 卷第 │ │ │ │ ││ │⑦「大客村│ 41-45 │ │ │ │ ││ │ 溪州農路│ 頁 │ │ │ │ ││ │ 」5次開 │⑩94年度│ │ │ │ ││ │ 標紀錄影│ 他字第│ │ │ │ ││ │ 本各1份 │ 1326號│ │ │ │ ││ │⑧「大客村│ 卷第46│ │ │ │ ││ │ 溪州農路│ 、47頁│ │ │ │ ││ │ 」核定底│⑪95年度│ │ │ │ ││ │ 價單影本│ 偵字第│ │ │ │ ││ │ 2份及指 │ 12391 │ │ │ │ ││ │ 定廠商簽│ 號卷第│ │ │ │ ││ │ 呈影本1 │ 117頁 │ │ │ │ ││ │ 份 │⑫95年度│ │ │ │ ││ │⑨「大客村│ 偵字第│ │ │ │ ││ │ 古仔崙產│ 12391 │ │ │ │ ││ │ 業道路」│ 號卷第│ │ │ │ ││ │ 開標紀錄│ 117頁 │ │ │ │ ││ │ 影本5份 │⑬95年度│ │ │ │ ││ │⑩「大客村│ 偵字第│ │ │ │ ││ │ 古仔崙產│ 12391 │ │ │ │ ││ │ 業道路」│ 號卷第│ │ │ │ ││ │ 2次核定 │ 117頁 │ │ │ │ ││ │ 底價單影│⑭95年度│ │ │ │ ││ │ 本各1份 │ 偵字第│ │ │ │ ││ │ 及指定廠│ 12391 │ │ │ │ ││ │ 商簽呈影│ 號卷第│ │ │ │ ││ │ 本1份 │ 117頁 │ │ │ │ ││ │⑪東山鄉公│⑮95年度│ │ │ │ ││ │ 所青山村│ 偵字第│ │ │ │ ││ │ 檳榔宅農│ 12391 │ │ │ │ ││ │ 路改善工│ 號卷第│ │ │ │ ││ │ 程卷 │ 117頁 │ │ │ │ ││ │⑫東山鄉公│⑯94年度│ │ │ │ ││ │ 所南勢村│ 他字第│ │ │ │ ││ │ 後坑頭部│ 299號 │ │ │ │ ││ │ 落道路復│ 卷第4 │ │ │ │ ││ │ 建工程卷│ 頁 │ │ │ │ ││ │⑬東山鄉公│⑰94年度│ │ │ │ ││ │ 所三榮村│ 他字第│ │ │ │ ││ │ 、聖賢村│ 299號 │ │ │ │ ││ │ 等道路改│ 卷第 │ │ │ │ ││ │ 善工程卷│ 5-14 │ │ │ │ ││ │⑭東山鄉公│ 頁 │ │ │ │ ││ │ 所東原村│ │ │ │ │ ││ │ 農路改善│ │ │ │ │ ││ │ 工程卷 │ │ │ │ │ ││ │⑮東山鄉公│ │ │ │ │ ││ │ 所南勢村│ │ │ │ │ ││ │ 南105-1 │ │ │ │ │ ││ │ 線後坑頭│ │ │ │ │ ││ │ 道路復建│ │ │ │ │ ││ │ 工程卷 │ │ │ │ │ ││ │⑯93年度天│ │ │ │ │ ││ │ 然災害敏│ │ │ │ │ ││ │ 督利風災│ │ │ │ │ ││ │ 及0702水│ │ │ │ │ ││ │ 災搶修工│ │ │ │ │ ││ │ 程明細表│ │ │ │ │ ││ │ 1份 │ │ │ │ │ ││ │⑰93年度天│ │ │ │ │ ││ │ 然災害敏│ │ │ │ │ ││ │ 督利風災│ │ │ │ │ ││ │ 及0702水│ │ │ │ │ ││ │ 災搶修工│ │ │ │ │ ││ │ 程支出傳│ │ │ │ │ ││ │ 票影本1 │ │ │ │ │ ││ │ 冊 │ │ │ │ │ │├──┼─────┼────┼───────┼───┼───┼──────────┤│6 │①扣案之台│①95年度│①被告乙○○持│有證據│均有 │依刑訴第159條之4②,││ │ 灣銀行存│ 偵字第│ 有並使用豐基│能力,│ │均得為證據,且均有自││ │ 摺1份 │ 12391 │ 土木包工業帳│但無法│ │然關聯性 ││ │②東山鄉農│ 號卷第│ 戶之事實。 │證明待│ │ ││ │ 會帳號 │ 118頁 │②被告乙○○以│證事實│ │ ││ │0000000000│②95年度│ 被告羅振興及│ │ │ ││ │-4帳戶客戶│ 偵字第│ 豐基土木包工│ │ │ ││ │基本資料新│ 12391 │ 業名義(申請│ │ │ ││ │開戶申請單│ 號卷第│ 單聯絡電話為│ │ │ ││ │、存摺存款│ 115頁 │ 被告乙○○所│ │ │ ││ │開戶登錄單│③95年度│ 使用)向東山│ │ │ ││ │影本各1份 │ 偵字第│ 鄉農會申辦帳│ │ │ ││ │③東山鄉農│ 12391 │ 戶之事實。 │ │ │ ││ │ 會帳號 │ 號卷第│③被告乙○○使│ │ │ ││ │0000000000│194-201 │ 用東山鄉農會│ │ │ ││ │-4帳戶存摺│頁 │ 帳號 │ │ │ ││ │影本及明細│ │ 0000000000-0│ │ │ ││ │資料 │ │ 、戶名「豐基│ │ │ ││ │ │ │ 土木包工業」│ │ │ ││ │ │ │ 帳戶收取本案│ │ │ ││ │ │ │ 工程款之事實│ │ │ ││ │ │ │ 。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