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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上訴字第 9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9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戊○○共 同選任辯護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李國禎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號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859號、96年度偵字第1623號),提起上訴,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移請併案審理(97年偵字第5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被告丁○○、戊○○被訴如原判決附表三所示之共同行使偽造文書罪及共同詐欺取財罪暨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三部分共一百七十二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減刑)。

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三部分共一百七十二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及減刑)。

其他上訴駁回。

丁○○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戊○○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事 實

一、丁○○、戊○○(偏名盧富美)係夫妻,其等均明知因投資失利或清償債務而資金週轉不靈,竟基於迅速籌措資金及以會養會之動機,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及前開犯意聯絡(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部分),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某時起,在丁○○出任會首,在嘉義縣○○鎮○○路○○○號住處,陸續招募如附表二所示之合會五十四組,標會方式為於每月開標日,以會員親自或電話委託丁○○、戊○○在標單上書寫會員名稱、標息金額參與投標方式,由丁○○、戊○○共同主持開標,於開標後翌日收取得標金交予得標之人;其二人並於上開互助會招募之始,即於各會中杜撰如附表一所示人數不等之不實會員(即俗稱之人頭)於會員名單中,並在互助會進行期間,以附表二所示杜撰會員名義標會(下稱「冒名」標會)、或冒用其他真正活會會員名義標會(下稱「冒標」標會)等方式,偽造渠等署押及標金利息以偽造標單,旋於各該會期持以行使參加競標而得標,均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冒名及冒標人及其他真正活會會員,嗣再向活會會員佯稱係他人得標,致使不知情之真正活會會員(含被冒標者,另倘戊○○兼為會員時則未列為受害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會款,以此方式於附表二編號1至54所示各組互助會詐得各期標金共一億三千零三十六萬五千二百元(互助會組別、各組冒名會員人數、開標期別、各期被詐騙人數、各期標金利息、各期詐騙金額、冒名或冒標情形、開標日期各詳如附表二)。迨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間,其二人因週轉不靈宣告倒會,經受害會員追查,丁○○、戊○○始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下稱嘉義縣調查站)策動其到站說明案情,而悉上情。

二、案經告訴人甲○○、丙○、乙○○告訴,及嘉義縣調查站移送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訊之被告丁○○、戊○○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丁○○迭於嘉義縣調查站時,及被告丁○○、戊○○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審時自白不諱。又關於就詳細冒名及冒標情形、詐欺所得金額等,迭次供述略有不同,經被告二人原審審理時表明以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陳報狀為準(原審卷第395頁、369─391頁),並與證人謝恆隆、林芳雀於嘉義縣調查站時及謝恆隆、謝恆昌、林芳雀於檢察事務官前證述,及乙○○、丙○、甲○○、涂世英於嘉義縣調查站時及檢察事務官前證述、及證人林玉雪於檢察事務官前證述情形相符。復有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陳報狀及附表可佐(原審卷第369至391頁),及有附表二所示互助會簿影本五十四份在卷可考(原審卷第165─291頁)。又自被告戊○○陳稱:其自九十三年、九十四年間起即知悉被告丁○○有冒標情形,錢都是其收的,故本件案件起訴冒標情形其都知情,因會錢係其二人共同收會錢,開標後一日收好,均係開標後第二天十二點以前交予得標之人,用假名標得情形亦同等語明確(原審卷第397頁),足見被告戊○○與被告丁○○間,就本件全部犯行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綜上事證,被告二人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要屬無疑。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前揭犯行,均應堪認定。

二、論罪:

(一)按民間互助會標單記載會員姓名及利息之金額,如僅憑該標單內容觀之,尚不能明瞭其用意何在,必須依習慣或特約始足以表示該金額係標取會款之利息,該姓名係標取會款之會員而足以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故該標單並非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私文書,而係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關於為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行為時,以文書論之私文書,最高法院著有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十二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丁○○、戊○○共同杜撰人頭會員(附表所稱冒名)、假冒真正活會會員名義(即附表所稱冒標),偽造並持以行使出示載有標息、被冒用或冒標名義之標單,依習慣自足以表示被冒名或冒標者願出息標取會款用意之證明。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前開標單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準私文書論。是被告二人於附表二所示各次冒名、冒標行為,其等偽造標單後並持以行使參與競標,以供詐取會款,使開標時不知情之各該真正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倘被告戊○○兼為會員,不包含為被害人),如數交付會款,足以生損害於遭冒標及其餘真正活會會員(不含被告戊○○兼為會員情形)。核其二人附表二所示各次冒名、冒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其於標單上偽造表彰被冒名或冒標人署名之犯行,係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僅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

(三)被告二人於冒名或冒標用他人名義得標後,向各真正活會會員詐收會款,應係一詐欺行為之接續進行,僅成立單一詐欺行為。

(四)被告二人就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五)被告二人於附表二所示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行為部分(即附表三以外部分),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廢止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二人就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與詐欺取財二罪,主觀上係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作為施用詐術行為方法之意思,客觀上亦係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達其利用互助會行詐欺犯行之目的,二者間實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被告二人於各該次冒名或冒標標會時,向參與投標之多位活會會員同時行使偽造標單,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僅構成單純一罪,併予敘明。

(六)按刑法廢除牽連犯後,行為人之數舉動所侵害之數罪具有保護同一法益之情形,及行為人為完成某一主要犯罪行為,而在先前準備階段觸犯犯罪,或犯罪後為保全犯罪成果觸犯犯罪之情形,其行為在自然上並非完全一致,然前後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觀念,認應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廢除牽連犯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方屬適當,此一行為即所謂「因不法行為結果單一性而形成之行為單數」、「構成要件的行為單數」,有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八0號判決可參。查,本件被告二人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新法施行後所為如附表三所示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各一百七十二次)之目的係在詐騙會員之財物,為達詐欺之目的,杜撰會員於會員名單且以杜撰會員名義標會或冒用其他真正會員名義標會。被告二人前後所為,均係以詐欺取財為目的,其主要之犯罪行為為詐欺行為,是該二罪因果事實彼此相互連結且具有方法目的、原因結果或持續複製關係,亦即有不可分離之直接密切關係,且犯罪目的單一。揆之上開意旨,在社會經驗認知上,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行為,應被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刑罰原則。從而,被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準私文書罪論斷。檢察官就認被告二人此部分所犯之罪應論以牽連犯,尚有未洽。

(七)被告二人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各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因連續犯廢除,即不能再論以連續犯,應予一罪一罰(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公訴人認此部分亦成立連續犯云云,亦有未洽。

(八)至於被告丁○○雖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調查站筆錄時稱係到調查站「自首」云云,惟其係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間,即宣布倒會,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鑑於丁○○因行詐所獲不法金額頗高,且受害民眾甚多」,乃透過地方關係策動其到站接受詢問、被告二人始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到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接受詢問一情,為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義犯字第09500057900號函可憑(95年偵字第8859號卷第1頁),另被告戊○○續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七日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訊問,其二人先後至調查站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說明前,本件犯行顯已為具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知悉,顯與自首情形未合。另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部分之事實與本案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均併予敘明。

三、刑法新舊法比較:查被告二人於附表二內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之各次冒名及冒標行為(即附表三以外犯行)後,刑法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為「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採「從舊從輕」之原則,與修正前刑法第二條採「從新從輕」之原則不同。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比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一)連續犯部分:被告行為後,因新法業已刪除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依舊法採連續犯之規定,依新法則為數罪併罰,是應以適用舊法論以連續犯對被告較有利。

(二)牽連犯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刪除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所犯上開、等罪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罪處斷;依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以修正前之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罰金部分: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一元以上」之規定,修正公布為「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者,因新法之規定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舊法最低度之一元銀元,折算為新台幣三元,並經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為十倍,即新台幣三十元,因新法之規定其法定最低度罰金為一千元,且以百元計。比較結果,自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四)罰金刑加減部分:刑法「罰金刑加減」規定,將舊法「僅加減其最高度」規定(刑法第六十八條),改為「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刑法第六十七條),罰金法定刑之加減範圍變更,適用結果刑罰權科刑規範發生利或不利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經比較結果,於有加重事由時,舊法最低度刑未同加,對行為人較為有利。

(五)定執行刑部分: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及第六款「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四個月」之規定,修正為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及第六款「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比較結果,自以新舊法定執行刑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

(六)綜上全部加減原因罪刑之比較,以適用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等上開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並一體適用之。

(七)共同正犯部分: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正犯之要件,即認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但不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故關於共同實施犯罪之正犯論以共同正犯,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四、撤銷改判部分(即附表三部分):

(一)本件被告二人如附表三部分之事實,原判決以被告二人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二人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新法施行後所為如附表三所示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各一百七十二次),應被評價為一行為,被告二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準私文書罪論斷,已如上述。原審認係數罪,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被告二人上訴意旨以其並未隱暪財產,且已積極在做彌補行為,態度良好等語,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雖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未合,本院自應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二人此部分撤銷改判,以期適法。此部分既經本院銷銷改判,原審就被告二人所處有期徒刑所定之應執行刑部分,亦因而失所附麗,自應一併予以撤銷。

(二)爰審酌被告丁○○、戊○○前均無犯罪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二份附卷可按),其二人為夫妻,因投資失利或清償債務而資金週轉不靈,基於迅速籌措資金及以會養會之動機及目的,利用杜撰人頭冒名入會及冒標其他活會會員之手段;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犯罪規模時間歷程甚久、會員眾多,互助會數達五十餘會,遭冒名、冒標人數及遭詐騙財物人數眾多(其中部分會員為其子女,及女婿游瑞德、孫女謝欣瑀)、詐欺金額共達一億三千餘萬元,犯後雖坦承犯行、然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現已聲請破產由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六年破字第二三號審理中,及聲請該院強制執行,聲請狀附於原審卷61─65頁)、且雖概括陳明其詐欺所得金額係流向(見原審卷第60頁),惟空言泛稱,毫無所據,況其二人雖主張其詐欺所得主要係支出互助會利息費用,惟縱依被告戊○○審理時陳稱一年利息約一千一百餘萬元(見原審卷第398頁),則附表二所示犯行約二、三年期間,其利息支出僅約二、三千萬元,扣除後仍有逾億元詐欺所得去向不明,被告丁○○雖再稱十餘年前即有數千萬元債務(見原審卷第398頁),另參考被告辯護人於偵查中答辯狀內容關於被告丁○○將詐欺所得金錢用於私人用途之說明(偵字第8859號卷第84頁)等情狀,併審酌本案犯行之初係由被告丁○○居於主導地位,犯罪情節顯較被告戊○○為重,故於二人共同在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犯行,自其概括犯意觀之,被告丁○○顯應負較重責任,惟嗣被告戊○○明知而長期配合為前揭犯行,其二人於九十六年七月一日後一罪一罰之犯行,犯罪情節即無分軒輊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原審公訴檢察官均僅具體求刑二年,惟本院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臚列情事,並考量被告二人長期犯行、對金錢流向交代不清、未與被害人和解或積極賠償,委有不宜輕縱情狀,公訴人求刑範圍失之過輕,尚難逕予採納,附此敘明。

(二)本件被告二人如附表三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一百七十二次犯行),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為,,且本院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下,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自應予以減刑為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並與下列所述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被告二人於如附表二各期互助會冒名及冒標標會時,用以表彰如附表二所示冒名、冒標人名義所偽造之標單,均已丟棄滅失,為被告二人審理時陳明可按(本院卷第34頁),更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且依一般民間習慣,標會之後該標單亦無留存之必要,況被告為免犯罪被發覺,衡諸常情,當無留存標單而徒增日後犯行敗露之風險與必要,是前開標單及其上偽造之署押既已滅失而不存在,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上訴駁回部分(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原審認被告二人所犯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之前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之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二十八條、(廢止前)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二人上開四、(二)、所述之一切情狀,就被告二人各判處有期刑四年、三年。並說明依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項規定,其中偽造文書罪雖為得減刑之罪,惟其牽連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處刑在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上者,不予減刑,其所犯之行使偽造文書罪亦不得減刑之理由。及說明前開標單及其上偽造之署押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之理由。本院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二人前揭上訴意旨,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廢止前)、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修正前及現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洪碧雀法 官 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良倩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註一:本表所稱「冒名」指杜撰會員名義標會(俗稱人頭會員)註二:本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註三:本表各互助會均屬內標制。

註四:本表冒名入會會員參原審卷第102─155頁。

┌─┬──┬───┬──┬──┬─────────────────────┐│編│開標│ 會期 │開標│會員│ 冒名入會會員 ││號│日期│ 起迄 │金額│人數│ │├─┼──┼───┼──┼──┼─────────────────────┤│01│1日 │940401│2萬 │32人│杜撰張秋月(2次)、劉力原、林明宏、李木桐 ││ │ │961001│ │ │、黃榮振、吳成輝、劉瑞益、林文秀、劉武雄、││ │ │ │ │ │許嘉誠、張明山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二會││ │ │ │ │ │。 │├─┼──┼───┼──┼──┼─────────────────────┤│02│1日 │941201│2萬 │26人│杜撰張秋月、謝欣瑀、王慶盛、謝水木、和記、││ │ │961201│ │ │陳永和、郭政文、范麗如、黃進元、涂明和等人││ │ │ │ │ │名義「冒名」入會會共十會。 │├─┼──┼───┼──┼──┼─────────────────────┤│03│1日 │941201│2萬 │26人│杜撰張秋月、謝欣瑀、蔡國池、黃進吉、李秀英││ │ │961201│ │ │、顏豐德、郭文樹、王惠平、黃榮雄、陳哲男、││ │ │ │ │ │吳麗珍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一會。 │├─┼──┼───┼──┼──┼─────────────────────┤│04│1日 │941201│1萬 │26人│杜撰李美枝、李木桐、林明宏、薛彩雲、張佳和││ │ │961201│ │ │、王裕宗、謝欣瑀、劉俊生、陳秀雅、林文秀、││ │ │ │ │ │劉瑞益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一會。 │├─┼──┼───┼──┼──┼─────────────────────┤│05│3日 │940203│2萬 │32人│杜撰謝欣瑀、簡淑惠、簡麗絲、劉進元、陳秀華││ │ │960803│ │ │、陳宗祺、林文士、「和記」、李榮雄、蔡國池││ │ │ │ │ │、林麗雪、黃秀香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二││ │ │ │ │ │會。 │├─┼──┼───┼──┼──┼─────────────────────┤│06│3日 │941103│2萬 │25人│杜撰謝欣瑀、張甘、黃秀惠、王裕宗、張明山、││ │ │961003│ │ │劉本元、「茂記行」、謝水木、李碧珠、陳良浮││ │ │ │ │ │、王慶盛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一會。 │├─┼──┼───┼──┼──┼─────────────────────┤│07│3日 │941103│2萬 │25人│杜撰謝欣瑀、施廣衍、蔡美枝、陳彩玉、「和記││ │ │961003│ │ │」、劉武雄、李木桐、許嘉誠、「正美香」、梁││ │ │ │ │ │宗輝、陳長盛、郭政義、陳秀雅等人名義「冒名││ │ │ │ │ │」入會共十三會。 │├─┼──┼───┼──┼──┼─────────────────────┤│08│3日 │950303│2萬 │28人│杜撰簡淑惠、蔡美枝、謝欣瑀、林文士、李木桐││ │ │970503│ │ │、林秀惠、陳金葉、劉榮洲、王添盛、詹文慶、││ │ │ │ │ │林俊義、張耀明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二會││ │ │ │ │ │。 │├─┼──┼───┼──┼──┼─────────────────────┤│09│3日 │950303│2萬 │28人│杜撰謝欣瑀、郭玉貴、黃秀惠、陳美麗、王裕宗││ │ │970503│ │ │、陳秀如、林明宏、郭麗雪、陳育仁、王惠平、││ │ │ │ │ │吳義真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二會。 │├─┼──┼───┼──┼──┼─────────────────────┤│10│5日 │931205│2萬 │32人│杜撰謝欣瑀、蔡美枝、黃秀雲、黃秀香、林明仁││ │ │960605│ │ │、黃榮振、陳秀雅、郭美娟、李玉珠、吳月嬌、││ │ │ │ │ │陳裕宗、王明哲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二會││ │ │ │ │ │。 │├─┼──┼───┼──┼──┼─────────────────────┤│11│5日 │940905│2萬 │30人│杜撰謝欣瑀、郭玉貴、簡淑惠、張秋月、陳秀雅││ │ │970105│ │ │、郭百卿、陳裕宗、吳耀明、林明宏、王裕雄、││ │ │ │ │ │吳秀滿、李美智、陳碧珠等人名義「冒名」入會││ │ │ │ │ │共十三會。 │├─┼──┼───┼──┼──┼─────────────────────┤│12│5日 │940905│2萬 │30人│杜撰施廣衍、蔡美枝、劉芳玉、「麗紅」、林碧││ │ │970105│ │ │雪、郭進吉、黃秀香、陳萬利、陳榮雄、陳麗英││ │ │ │ │ │、林清育、呂進吉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二││ │ │ │ │ │會。 │├─┼──┼───┼──┼──┼─────────────────────┤│13│5日 │941205│2萬 │25人│杜撰謝欣瑀、簡淑惠、黃秀香、呂成輝、陳進吉││ │ │961105│ │ │、「隆發行」、林碧雪、陳麗英、郭進益、王裕││ │ │ │ │ │宗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會數。 │├─┼──┼───┼──┼──┼─────────────────────┤│14│5日 │941205│2萬 │25人│杜撰郭玉貴、謝欣瑀、林明宏、「和記」、李木││ │ │961105│ │ │桐、黃進元、蔡隆盛、吳美蘭、陳秀雄、郭素英││ │ │ │ │ │、林文士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一會。 │├─┼──┼───┼──┼──┼─────────────────────┤│15│6日 │941206│2萬 │24人│杜撰張秋月、郭素敏、黃秀香、陳足、吳俊生、││ │ │961006│ │ │張耀明、劉政和、謝欣瑀、施廣衍、林文士、陳││ │ │ │ │ │裕宗、劉榮森、郭麗真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 │ │ │ │ │十三會。 │├─┼──┼───┼──┼──┼─────────────────────┤│16│6日 │941206│2萬 │24人│杜撰張秋月、張美玲、謝欣瑀、「隆記行」、張││ │ │961006│ │ │連照、李木桐、陳萬利、曾朝益、陳素月、程東││ │ │ │ │ │義、林秀英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一會。 │├─┼──┼───┼──┼──┼─────────────────────┤│17│6日 │950106│2萬 │25人│杜撰蔡美枝、吳月枝、陳彩玉、黃秀香、王麗惠││ │ │961206│ │ │、李美秀、吳哲雄、林碧雪、鄭萬雄(二會)、││ │ │ │ │ │陳秀如、陳益章、郭長利等人名義「冒名」入會││ │ │ │ │ │共十三會。 │├─┼──┼───┼──┼──┼─────────────────────┤│18│6日 │951006│3萬 │32人│杜撰張秋月、李榮雄、陳正訓、郭武典、林榮光││ │ │980406│ │ │、「和記」、謝欣瑀、王裕宗、林宗義、鄭萬雄││ │ │ │ │ │、劉榮茂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一會。 │├─┼──┼───┼──┼──┼─────────────────────┤│19│10日│931110│2萬 │27人│杜撰張甘、張美玲、李玉珠、張秋月、鄭正忠、││ │ │951210│ │ │江文義、蘇麗美、王政益、高忠獻、謝欣瑀、游││ │ │ │ │ │瑞德、郭麗如、陳敏男、吳耀宗等人名義「冒名││ │ │ │ │ │」入會共十四會。 │├─┼──┼───┼──┼──┼─────────────────────┤│20│10日│940610│2萬 │30人│杜撰簡淑惠、郭素敏、張秋月、吳秀美、張連照││ │ │961010│ │ │、張榮光、王裕宗、蕭欽棟、謝欣瑀、簡芳明、││ │ │ │ │ │汪國興、林佳慶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二會││ │ │ │ │ │。 │├─┼──┼───┼──┼──┼─────────────────────┤│21│10日│940610│2萬 │30人│杜撰洪鴻偉、蔡美枝、郭玉貴、謝水木、陳啟川││ │ │961010│ │ │、陳秀玲、周美玉、林文秀、高德興、林英雄、││ │ │ │ │ │劉雅麗、吳宗慶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二會││ │ │ │ │ │。 │├─┼──┼───┼──┼──┼─────────────────────┤│22│10日│950310│2萬 │24人│杜撰陳美麗、黃秀惠、許成輝、郭榮雄、李美智││ │ │970110│ │ │、陳秀如、周美玲、林文秀、王金美、陳裕宗、││ │ │ │ │ │李碧珠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一會。 │├─┼──┼───┼──┼──┼─────────────────────┤│23│12日│931112│2萬 │30人│杜撰劉芳玉、謝欣瑀、郭長利、劉榮洲、「聯發││ │ │960312│ │ │行」、陳振輝、簡麗雪、蔡文富、沈國雄、李木││ │ │ │ │ │桐、劉麗敏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一會。 │├─┼──┼───┼──┼──┼─────────────────────┤│24│12日│931112│1萬 │30人│杜撰吳美鳳、郭彩玉、張甘、顏淑惠、李碧珠、││ │ │960312│ │ │王裕雄、陳宗祺、林明宏、謝欣瑀、游瑞德、謝││ │ │ │ │ │恆隆、陳長盛、曾益章、張耀明等人名義「冒名││ │ │ │ │ │」入會共十四會。 │├─┼──┼───┼──┼──┼─────────────────────┤│25│12日│941212│2萬 │28人│杜撰張秋月、劉芳玉、陳秀雅、王惠平、陳裕宗││ │ │970212│ │ │、劉榮雄、郭文樹、謝欣瑀、李木桐、廖永松、││ │ │ │ │ │陳明然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一會。 │├─┼──┼───┼──┼──┼─────────────────────┤│26│12日│941212│2萬 │28人│杜撰蔡美枝、簡麗絲、江茂男、吳進義、顏豐德││ │ │970212│ │ │、張香珍、李文雄、謝欣瑀、游瑞德、江永賀、││ │ │ │ │ │吳耀明、何麗如、「隆記行」等人名義「冒名」││ │ │ │ │ │入會共十三會。 │├─┼──┼───┼──┼──┼─────────────────────┤│27│15日│931215│1萬 │28人│杜撰張美玲、簡淑惠、陳麗華、吳秀滿、陳宗祺││ │ │960215│ │ │、王永森、郭麗敏、林秀如、吳美蘭、王慶盛、││ │ │ │ │ │黃秀香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一會。 │├─┼──┼───┼──┼──┼─────────────────────┤│28│15日│931215│2萬 │28人│杜撰蔡美枝、郭素敏、陳彩玉、謝欣瑀、林文士││ │ │960215│ │ │、陳佑如、簡順益、陳美玲、劉俊生、吳進義、││ │ │ │ │ │吳明然、李美娟、陳文欽等人名義「冒名」入會││ │ │ │ │ │共十三會。 │├─┼──┼───┼──┼──┼─────────────────────┤│29│15日│931215│2萬 │28人│杜撰劉芳玉、黃秀惠、陳美麗、吳耀宗、黃榮振││ │ │960215│ │ │、林明宏、劉美秀、陳啟川、施廣衍、游瑞德、││ │ │ │ │ │陳明仁、吳秀玲、「聯發行」、李木桐等人名義││ │ │ │ │ │「冒名」入會共十四會。 │├─┼──┼───┼──┼──┼─────────────────────┤│30│15日│940915│2萬 │30人│杜撰劉芳玉、郭玉貴、張甘、謝欣瑀、游瑞德、││ │ │970115│ │ │施廣衍、李榮雄、陳秀如、王裕宗、黃榮振、陳││ │ │ │ │ │美華、「隆發行」、李宗輝、張耀明等人名義「││ │ │ │ │ │冒名」入會共十四會。 │├─┼──┼───┼──┼──┼─────────────────────┤│31│15日│941015│2萬 │30人│杜撰張甘、謝欣瑀(二會)、陳裕宗、吳俊生、││ │ │970215│ │ │陳金葉、吳正義、劉榮森、林明宏、李碧珠、林││ │ │ │ │ │榮雄、陳秀如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二會。│├─┼──┼───┼──┼──┼─────────────────────┤│32│15日│950115│1萬 │22人│杜撰陳美麗、郭玉貴、謝水木、周美玲、林清育││ │ │960915│ │ │、陳美枝、林文秀、謝欣瑀、王慶盛、羅文益、││ │ │ │ │ │「和記」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一會。 │├─┼──┼───┼──┼──┼─────────────────────┤│33│16日│941216│2萬 │25人│杜撰張甘、吳美玲、「合發行」、李碧珠、劉麗││ │ │961116│ │ │敏、黃銀珠、陳宗祺、王國雄、周美秀、林文士││ │ │ │ │ │、王裕仁、謝欣瑀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二││ │ │ │ │ │會。 │├─┼──┼───┼──┼──┼─────────────────────┤│34│16日│950616│3萬 │30人│杜撰黃秀惠、黃秀雲、李忠發、「裕鴻行」、劉││ │ │971016│ │ │慶盛、張進賢、陳勝雄、王裕宗、黃秀香、林文││ │ │ │ │ │樹、鄭正忠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一會。 │├─┼──┼───┼──┼──┼─────────────────────┤│35│16日│950916│2萬 │29人│杜撰簡淑惠、陳美麗、施廣衍、吳俊生、陳金葉││ │ │971216│ │ │、黃秀香、張永波、薛彩雲、陳秀雄、王裕宗、││ │ │ │ │ │郭文樹、蘇勝義等人名義「冒名」入會。 │├─┼──┼───┼──┼──┼─────────────────────┤│36│16日│950916│2萬 │29人│杜撰黃秀惠、劉芳玉、李木桐、「和記」、郭素││ │ │971216│ │ │梅、顏淑惠、李美智、吳啟良、林文川、陳秀如││ │ │ │ │ │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會召集互助會。 │├─┼──┼───┼──┼──┼─────────────────────┤│37│16日│950916│2萬 │29人│杜撰張美玲、郭素敏、謝欣瑀、陳秀玲、許麗如││ │ │971216│ │ │、李榮雄、黃長利、何金發、陳麗真、吳俊生、││ │ │ │ │ │郭美娟、黃秀香等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二會。│├─┼──┼───┼──┼──┼─────────────────────┤│38│20日│940820│2萬 │30人│杜撰謝欣瑀、張甘、張連照、周美玉、陳秀雅、││ │ │961220│ │ │張忠正、劉永森、陳裕宗、吳秀滿、林文士、林││ │ │ │ │ │碧雪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一會。 │├─┼──┼───┼──┼──┼─────────────────────┤│39│20日│940820│2萬 │30人│杜撰簡淑惠、「和記」、陳國雄、郭進益、高忠││ │ │961220│ │ │義、「隆發行」、曹展鴻、郭麗敏、張耀明、陳││ │ │ │ │ │秀如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會。 │├─┼──┼───┼──┼──┼─────────────────────┤│40│20日│950120│2萬 │26人│杜撰謝欣瑀(二會)、簡淑惠、郭彩玉、王裕宗││ │ │970120│ │ │、沈國雄、顏淑芬、林文士、吳耀明、劉老師、││ │ │ │ │ │王文達、李美智、陳麗珠等人名義「冒名」入會││ │ │ │ │ │共十三會召集互助會。 │├─┼──┼───┼──┼──┼─────────────────────┤│41│20日│950120│2萬 │26人│杜撰張甘、李木桐、劉榮洲、邱麗雪、陳秀雅、││ │ │970120│ │ │「隆發行」、郭美娟、吳文欽、江永和、陳佑如││ │ │ │ │ │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會。 │├─┼──┼───┼──┼──┼─────────────────────┤│42│20日│950720│1萬 │30人│杜撰冒用郭玉貴、劉芳玉、王裕宗、梁宗輝、郭││ │ │971120│ │ │長利、劉永森、陳秀如、謝欣瑀、黃秀香、邱來││ │ │ │ │ │春、林明宏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一會召集││ │ │ │ │ │互助會。 │├─┼──┼───┼──┼──┼─────────────────────┤│43│25日│930925│2萬 │32人│杜撰郭玉貴、陳彩玉、陳美麗、張秋月、賴森泰││ │ │960325│ │ │、陳健成、蔣嘉興、蕭欽棟、劉永森、林美蓉、││ │ │ │ │ │林文秀、盧朝琴、黃國慶、劉拍獻、謝欣瑀、施││ │ │ │ │ │廣衍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六會。 │├─┼──┼───┼──┼──┼─────────────────────┤│44│25日│941125│1萬 │26人│杜撰陳彩玉、吳美玲、「麗紅」、謝欣瑀、黃榮││ │ │961125│ │ │振、李碧珠、王裕宗、黃銀珠、王金美、許明杰││ │ │ │ │ │、郭麗如、李木桐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二││ │ │ │ │ │會召集互助會。 │├─┼──┼───┼──┼──┼─────────────────────┤│45│25日│941125│1萬 │26人│杜撰張甘、郭玉貴、謝恆昌、謝欣瑀、李文雄、││ │ │961125│ │ │黃長利、「隆發行」、黃秀香、陳宗祺、簡金子││ │ │ │ │ │、王麗珠、李木桐、陳元盛等人名義「冒名」入││ │ │ │ │ │會共十三會召集互助會。 │├─┼──┼───┼──┼──┼─────────────────────┤│46│25日│950425│2萬 │26人│杜撰黃秀惠、黃秀雲、謝欣瑀、黃秀香、陳裕宗││ │ │970425│ │ │、黃榮雄、程東義、呂成輝、郭文樹、陳長盛、││ │ │ │ │ │林文士、陳秀雅等人「冒名」入會共十二會召集││ │ │ │ │ │互助會。 │├─┼──┼───┼──┼──┼─────────────────────┤│47│25日│950425│2萬 │26人│杜撰施廣衍、郭玉貴、張秋月、張甘、李美智、││ │ │970425│ │ │郭素英、陳秀如、許招治、林文秀、王惠真、劉││ │ │ │ │ │榮森、陳元盛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二會召││ │ │ │ │ │集互助會。 │├─┼──┼───┼──┼──┼─────────────────────┤│48│25日│950625│2萬 │26人│杜撰郭玉貴、陳彩玉、陳美麗、周明勳、林素枝││ │ │970625│ │ │、「聯發行」、郭麗如、謝欣瑀、張碧珠、王裕││ │ │ │ │ │宗、林文秀、劉政和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 │ │ │ │ │二會召集互助會。 │├─┼──┼───┼──┼──┼─────────────────────┤│49│25日│950625│2萬 │26人│杜撰張秋月、黃秀雲、張耀明、黃永波、林文士││ │ │970625│ │ │、陳秀如、陳裕宗、黃秀香、郭文樹、顏淑惠等││ │ │ │ │ │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會招集互助會。 │├─┼──┼───┼──┼──┼─────────────────────┤│50│26日│931226│1萬 │27人│杜撰謝恆昌、郭玉貴、蔡美枝、簡淑惠、「惠成││ │ │960126│ │ │行」(2次)、蔣嘉興、賴森泰、陳健成、謝欣 ││ │ │ │ │ │瑀、蕭欽棟、劉永森、林文秀等人名義「冒名」││ │ │ │ │ │入會共十三會。 │├─┼──┼───┼──┼──┼─────────────────────┤│51│26日│931226│2萬 │27人│杜撰郭素敏、盧玫琦、蘇勝義、「福義珍」、劉││ │ │960126│ │ │拍獻、陳重謓、黃國慶、李彤雲、林小姐、盧朝││ │ │ │ │ │琴、林素惠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一會。 │├─┼──┼───┼──┼──┼─────────────────────┤│52│26日│940126│2萬 │27人│杜撰鄭玉貴、黃秀惠、謝欣瑀、施廣衍、黃榮振││ │ │960226│ │ │、張耀明、程東義、「隆發行」、林明宏、李木││ │ │ │ │ │桐、劉清原、吳俊生等人名義「冒名」入會共十││ │ │ │ │ │二會。 │├─┼──┼───┼──┼──┼─────────────────────┤│53│26日│940126│2萬 │27人│杜撰簡淑惠、蔡美枝、謝欣瑀、游瑞德、「正美││ │ │960226│ │ │香」、劉永獻、「和記」、吳金田、王秀珠、江││ │ │ │ │ │啟源、謝水木、陳長盛、陳裕宗等人名義「冒名││ │ │ │ │ │」入會共十三會。 │├─┼──┼───┼──┼──┼─────────────────────┤│54│26日│940126│2萬 │27人│杜撰張甘、黃秀雲、黃秀香、陳國義、鄭萬雄、││ │ │960226│ │ │蕭欽棟、李文雄、張武生、呂春富、郭文樹等人││ │ │ │ │ │名義「冒名」入會共十會。 │└─┴──┴───┴──┴──┴─────────────────────┘附表二;(附表二內容檔案以excel程式編輯,檔案磁碟附於原審卷第415頁)。

附表三:

(丁○○、戊○○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犯行各罪量刑)┌──┬─┬────┬─────────────────────────────────────────────┐│各會│期│開標日期│處刑(含減刑) ││編號│別│ │ │├──┼─┼────┼─────────────────────────────────────────────┤│ 1 │18│95.08.01│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八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 ├─┼────┼─────────────────────────────────────────────┤│ │19│95.09.01│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八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 │ │ ├─────────────────────────────────────────────┤│ │ │ │丁○○、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八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 2 │ 9│95.07.01│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0│95.08.01│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1│95.09.01│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2│95.10.01│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3 │ 9│95.07.01│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0│95.08.01│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1│95.09.01│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3│95.11.01│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4 │ 9│95.07.01│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10│95.08.01│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11│95.09.01│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12│95.10.01│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13│95.11.01│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5 │19│95.07.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20│95.08.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22│95.10.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23│95.11.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6 │10│95.07.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1│95.08.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2│95.09.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3│95.10.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4│95.11.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7 │10│95.07.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11│95.08.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13│95.10.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14│95.11.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8 │ 6│95.07.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7│95.08.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8│95.09.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9│95.10.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0│95.11.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9 │ 6│95.07.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7│95.08.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8│95.09.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9│95.10.03│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10 │21│95.07.0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22│95.08.0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23│95.09.0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11│12│95.07.0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3│95.08.0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4│95.09.0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12│12│95.07.0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6│95.11.0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13│ 9│95.07.0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0│95.08.0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1│95.09.0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2│95.10.0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14 │10│95.08.0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2│95.10.0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15 │10│95.08.0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11│95.09.0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12│95.10.0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13│95.11.0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16 │ 9│95.07.0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0│95.08.0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1│95.09.0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2│95.10.0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3│95.11.0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17 │ 9│95.08.0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10│95.09.0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11│95.10.0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18 │ 2│95.10.0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八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 ├─┼────┼─────────────────────────────────────────────┤│ │ 3│95.11.0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八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 20 │15│95.07.1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8│95.10.1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19│95.11.1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21 │15│95.07.1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6│95.08.1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9│95.11.1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22 │ 6│95.07.1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7│95.08.1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8│95.09.1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9│95.10.1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23 │23│95.08.12│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25│95.10.12│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24 │22│95.07.12│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 │23│95.08.12│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 │24│95.09.12│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 │25│95.10.12│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 │26│95.11.12│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25 │10│95.08.12│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1│95.09.12│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2│95.10.12│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3│95.11.12│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26 │ 9│95.07.12│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0│95.08.12│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1│95.09.12│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3│95.11.12│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27 │22│95.08.1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 │24│95.10.1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28 │23│95.09.1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25│95.11.1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29 │22│95.08.1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25│95.11.1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30 │12│95.07.1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4│95.09.1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6│95.11.1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31 │12│95.08.1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3│95.09.1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4│95.10.1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5│95.11.1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32 │ 8│95.07.1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 │ 9│95.08.1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 │11│95.10.1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 │12│95.11.1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33 │10│95.08.1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11│95.09.1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13│95.11.1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34 │ 4│95.08.1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八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 ├─┼────┼─────────────────────────────────────────────┤│ │ 5│95.09.1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八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 ├─┼────┼─────────────────────────────────────────────┤│ │ 6│95.10.1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八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 ├─┼────┼─────────────────────────────────────────────┤│ │ 7│95.11.1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八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 35 │ 3│95.10.1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36 │ 2│95.09.1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八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 ├─┼────┼─────────────────────────────────────────────┤│ │ 3│95.10.1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八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 ├─┼────┼─────────────────────────────────────────────┤│ │ 4│95.11.1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八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 37 │ 2│95.09.1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八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 ├─┼────┼─────────────────────────────────────────────┤│ │ 3│95.10.1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八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 ├─┼────┼─────────────────────────────────────────────┤│ │ 4│95.11.1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八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 38 │13│95.07.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4│95.08.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5│95.09.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6│95.10.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39 │14│95.08.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八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 ├─┼────┼─────────────────────────────────────────────┤│ │15│95.09.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八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 ├─┼────┼─────────────────────────────────────────────┤│ │16│95.10.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八月,各減為有期徒刑四月。 │├──┼─┼────┼─────────────────────────────────────────────┤│ 40 │ 8│95.07.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 │ 9│95.08.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 │10│95.09.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 │11│95.10.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 │12│95.11.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41 │ 8│95.07.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9│95.08.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0│95.09.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1│95.10.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12│95.11.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42 │ 2│95.07.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 4│95.09.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 5│95.10.20│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43 │27│95.10.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44 │10│95.07.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11│95.08.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12│95.09.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14│95.11.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45 │10│95.07.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 │11│95.08.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 │14│95.11.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46 │ 5│95.07.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6│95.08.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7│95.09.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8│95.10.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9│95.11.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47 │ 6│95.08.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7│95.09.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8│95.10.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9│95.11.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49 │ 3│95.07.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4│95.08.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6│95.10.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 7│95.11.25│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50 │21│95.07.2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52 │20│95.07.2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 │21│95.08.2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 │22│95.09.2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 │23│95.10.2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 │24│95.11.2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53 │20│95.07.2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23│95.10.2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五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天。 │├──┼─┼────┼─────────────────────────────────────────────┤│ 54 │20│95.07.2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21│95.08.2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天。 ││ ├─┼────┼─────────────────────────────────────────────┤│ │23│95.10.2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 │24│95.11.26│丁○○、戊○○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六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三月。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