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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聲字第 10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八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一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遺棄等罪,業經本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陳珍如法 官 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美莉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