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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聲字第 10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七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及強盜未遂等罪,業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陳珍如法 官 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美莉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