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6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已執畢)。
理 由
一、甲○○因常業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即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十月,其中有期徒刑十月部分,因假釋中,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已視為減為有期徒刑五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郭千黛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珍鳳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