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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聲字第 3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假釋出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壹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盜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法 官 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嘉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