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假釋出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壹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盜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法 官 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嘉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