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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聲字第 3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九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之人犯,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曾於本院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三七號刑事裁定中定應執行之刑,因受刑人有前開視為減其宣告刑之情形,聲請人再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曾文欣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安里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