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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聲字第 5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6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7年3月13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550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5月28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法 官 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嘉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