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行至第三行所載「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應更正為「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97年度聲字第626號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楊子莊法 官 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貞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