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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聲字第 7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常業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常業竊盜罪,經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自於九十五年一月二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三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經執行機關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二、經本院核閱卷附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七六號判決書、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等,均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法 官 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岳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