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9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七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二三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因涉及偽造文書案件,原經第一審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判決聲請人無罪,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始由鈞院撤銷第一審判決,認聲請人觸犯刑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並對聲請人限制出境,惟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已撤銷原判決,發回鈞院更審,足徵本案在證據與心證之取捨,尚存諸多爭議,將來判決結果如何,仍屬未定,鈞院貿然對聲請人為限制出境,對聲請人所造成傷害之大,實非筆墨所可形容。且刑法第二百十條係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之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二月以上,五年以下,顯非重大刑事案件,與貪污罪或經濟罪犯所規定之法定本刑刑度,相差甚鉅,聲請人顯無必要為本案而逃亡。
㈡本案自民國九十一年間,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傳喚到庭接受偵訊,爾後經承辦檢察官諭令交保新台幣五十萬元候傳,旋即陸續經歷偵查,第一、二審等多次傳喚,聲請人並無逃亡之情事,亦無事實足認聲請人有逃亡之虞。
㈢按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憲法第十條定有明文。雖憲法
第二十三條固准許依法限制人民上開自由,惟仍應恪遵比例原則,又限制出境之處分,係代替羈押之保全方法,因此法院對於是否為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仍應審酌是否具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性要件。且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係為保全被告,以遂行訴訟進行及證據調查。查聲請人涉犯偽造文書罪嫌,並非重大犯罪,且本案已歷經偵、審,自偵查之初迄今已歷時六年之久,除無任何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外,聲請人於遭限制出境之前、後,並無逃亡之虞,且聲請人之事業、資產、親人均在臺灣,聲請人於台灣亦有固定住居處所,是以聲請人絕無滯留國外不歸,或隱匿逃避審判進行之可能,足見無再行限制聲請人出境之必要。
㈣聲請人近因工作之需,為處理公司之事務需至國外處理事務
,且聲請人家父計劃至大陸探親,由於家父已八十歲高齡,極需聲請人在旁陪同、照料,聲請人受限制出境處分,已然造成聲請人無法處理部分公務,致使聲請人無法勝任工作。㈤綜上,聲請人並無限制出境之理由及必要性,加以聲請人目
前有上述公事及家務之需求,爰依法狀請撤銷限制出境之處分云云。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限制住居,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二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時,併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以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對具保、責付並限制住居之被告,有無繼續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而限制出境,依其性質,應為限制住居處分之一,法院是否解除限制出境,其審酌之情形亦同(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抗字第四六七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與具保、責付同屬羈押替代方式之強制處分。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就個案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而為裁量。又人民固有遷徙自由,然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以維公共利益,法院或檢察官自得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被告遷徙自由予以限制。
三、經查:聲請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前審審酌同案被告即證人莊瑞邊之證述後,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然無羈押之必要,乃僅對聲請人諭知為限制出境之處分,有本院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南分院洋刑賢九四上訴七三五字第0三五六一號函一紙在卷可稽。又本院前審審酌聲請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所生危害均非輕,且聲請人從事營造業,非但不依約履行,反而以假保單耍詐,致公共工程之契約與品質未能得到應有之保障,以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並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二年十月。聲請人及檢察官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現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更審審理中。是本件聲請人所涉案件,既尚未確定,且本案所生危害非輕,應調查之事實龐雜,案發至今已近七年之久,為排除本案審理調查期間不必要之拖延,促使審判之順利進行及確保將來如判決有罪確定之執行,雖聲請人迄今為止並無逃亡之行為,本院考量聲請人所涉罪名之法定本刑、判處之刑期以及訴訟進行之程度,認其仍有繼續限制聲請人出境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撤銷限制出境,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曾文欣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安里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