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4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嘉義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業務侵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九0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三四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按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勝雄法 官 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嘉琍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