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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聲再字第 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4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嘉義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業務侵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九0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三四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按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勝雄法 官 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嘉琍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