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損害債權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聲減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犯損害債權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之罪減刑後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楊子莊法 官 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貞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