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犯背信、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蒼法 官 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嘉琍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