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1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偽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證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偽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偽證罪,係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即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此其再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恐嚇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依法即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法 官 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貞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