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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聲減更(一)字第 8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更(一)字第84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松彬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八八號),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松彬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與附表所列編號二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邱松彬因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強盜未遂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邱松彬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合於自首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二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法 官 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岳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