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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重上更(五)字第 3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上更(五)字第3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陳永昌律師

曾怡靜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86號中華民國90年10月0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2950、12978、12996號,88年度偵字第196、4434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5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其中新台幣拾萬元應與甲○○、林碧華連帶沒收,其餘新台幣貳仟伍佰參拾參萬玖仟零肆拾陸元,應與甲○○、林碧華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帶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事 實

一、林碧華(即乙○○母親,本件因未到案現另案通緝中)自民國83年3月1日起至87年2月28日止,擔任台南縣善化鎮鎮長,主管鎮公所公用工程招標及發包事務;甲○○(業經本院更四審判決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則自83年4月1日起至87年3月間止,擔任臺南縣善化鎮公所總務,經辦該鎮公所公用工程招標及發包事務;渠等均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而乙○○係林碧華次子,為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竟與林碧華、甲○○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及收取工程回扣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3年6月間起至87年2月間止,因林碧華見「台南縣善化鎮公所營繕工程暨購置定置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80年2月修訂)第三條甲項第三款:「營繕工程在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不含五百萬元)一六六萬元以上者,在本所門首公告五日,並以公告副本通知當地有關工會殷實廠商,簽請鎮長進行比價或議價」之規定,認有機可乘,乃先將該鎮公所發包工程,分割為總工程款五百萬元以下,以藉行政之方法規避前揭公開招標之程序;另工程定有底價者,則分別由林碧華、甲○○或乙○○,將該國防以外應秘密之底價消息,洩漏給壬○○(協和建材行負責人,業經原審判決免刑確定)、子○○(合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業經本院更㈠審判決無罪確定)、丑○○(借用力英土木包工業、力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或久元土木包工業之牌照,業經本院更㈠審判決無罪確定)、丁○○(萬客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業經本院上訴審判決免刑確定)、巳○○(即蘇俊銘,嘉豐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業經本院更㈠審判決無罪確定)、卯○○(未於原審到案,現經原審通緝中)、庚○○(業經本院更㈠審判決無罪確定)、辛○○(業經本院更㈠審判決無罪確定)等包商(辰○○及寅○○除外)知悉,再指定上開包商同時出具二家或三家廠商牌照,以比價或議價程序,分別標得如附表所示之工程;事後則由林碧華親自或透過甲○○、乙○○,分別向壬○○、子○○、丑○○、丁○○、蘇俊銘、卯○○、庚○○、辛○○等包商(惟辰○○、寅○○除外),收取標得工程之工程款或工程總價款百分之十金額,作為回扣。惟其中壬○○若使用實際由乙○○家族經營之「炳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牌照得標者,則由乙○○自工程款中,直接扣取回扣款,再轉交予林碧華收受。嗣壬○○、子○○、丑○○、丁○○、蘇俊銘、卯○○、庚○○及辛○○等人,於取得第一期工程款後,即合併二或數工程款百分之十金額,充為「回扣」,分別將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回扣 (其中附表一合約編號211、222、229、230、232、233、

239、253、254、262、264、265、266、267、268、272、27

3、289、294、308、310、317、320、323 、325、326、342、343、344、346、354、358、359、360共34件內載有回扣部分,其餘附表二至附表八部分全部有回扣),共計新台幣(下同)2543萬9046元(詳如附表九所示),交付予林碧華,或透過甲○○、乙○○轉交林碧華;而林碧華則不定期給付甲○○數千元至萬餘元不等,總計十萬元回扣之扣款,作為甲○○個人零用金,至乙○○則無犯罪所得,嗣乙○○、甲○○於偵查中均自白,其中甲○○並繳交其犯罪所得共十萬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報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

(一)訊問被告,除有急迫情況經記明筆錄者外,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又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而未錄音、錄影之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一百條之二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所準用。而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詢問程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於擔保犯罪嫌疑人對於詢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故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如違背上開規定,其所取得之供述筆錄,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原應審酌司法警察(官)違背該法定程式之主觀意圖、客觀情節、侵害犯罪嫌疑人權益之輕重、對犯罪嫌疑人在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以及該犯罪所生之危害,暨禁止使用該證據對於抑制違法蒐證之效果,及司法警察(官)如依法定程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等情形,本於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之均衡維護精神,依比例原則具體認定之。苟犯罪嫌疑人之自白,係基於自由意思而非出於不正之方法,且其自由之陳述與事實相符,縱令訊問時未經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致訊問程序稍嫌微疵,仍難謂其自白之筆錄,無證據能力。因此,連續錄音,僅係擔保被告自白任意性的手段,至於機器設備,則難免發生故障情形,當無僅以機器設備故障問題,即否定被告自白之證據能力。經查,本院於98年2月10日勘驗被告於87年11月20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錄音帶及87年11月27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偵訊錄音帶結果為:「87年11月20日之A面:有聲音低沉緩慢,無法辨識其說話內容,B面:無聲音;87年11月27日其中錄音帶第1捲為A面無聲音,B面僅能隱約聽見片段聲音,錄音帶第2捲為A、B面僅能隱約聽見片段聲音,且聲音甚小無法清楚聽見問答,錄音帶第3捲為A、B面僅能隱約聽見片段聲音,且聲音甚小無法清楚聽見問答,錄音帶第4捲為A、B面均無聲音」,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更五卷第168、169頁),有並未依法全程錄音之情形,惟查,被告於接受調查站訊問時,並未委任律師在場,然上開筆錄業經朗讀認無訛簽名及按捺指印(見勵肅字第876639號調查卷第135頁反面),又被告嗣於87 年11月27日檢察官訊問時,業已委任黃正彥律師、楊申田律師到場,亦稱於87年11月27日調查筆錄中所述實在等語(見第12996號偵卷第24頁),堪認被告之陳述顯係基於自由之意思,綜上,87年11月20日調查員詢問乙○○及87年11月27日檢察官訊問乙○○過程,雖未全程錄音,然被告乙○○於87年11月20日調查筆錄及於87年11月27日偵查筆錄仍有證據能力。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其中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百十九條之六第二項、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或被告已放棄其反對詰問權,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又前揭非以證人之身分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如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為反對詰問,該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如係在另案法官面前作成之陳述筆錄,本質上亦屬傳聞證據,自得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四八三號判決意旨及九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五二七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審共同被告甲○○、壬○○等人業經本院上訴、或更四審審理時依法傳訊其等到庭具結陳述,並經被告等詰問,,足見本件已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証人甲○○、壬○○以共同被告之身分向本案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之供述,應屬業經完足調查之証據,而得為証據,合先敘明。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及供述證據(供述證據除前揭二、部份外,詳被告之98年4月28日陳報狀),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乙○○及其選任辯護人,其等均表示無意見(本院更五卷第322頁),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已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證人等之陳述及文書等物證作成時之客觀情況,認為適當,而查無其他違法不實之情事,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該調查、偵訊筆錄復經被詢問人閱覽後親自簽名或簽名捺印,又無其他證據證明有何非法取證情形,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上揭收取工程回扣及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行;辯稱:有關招標工程切割部分,伊不清楚;又伊只有拿二次紙條給壬○○,上面有寫數字,但什麼意思伊不知道;而廠商並沒有告訴其包裹裡面是什麼東西,所以伊不知道裡面是錢;且整個工程四年來有幾百件,其他人是否有洩漏底價伊不知道;至伊母親收多少回扣,伊亦不知情云云。

二、惟查:

(一)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部分:業據被告乙○○於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以下簡稱調查站)訊問、偵查、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已供承綦詳,核與證人壬○○於調查站訊問、檢察官偵查、本院上訴審及本院更四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其詳如下:

㈠被告乙○○於調查站訊問、偵查中、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審理

時已分別供稱:「在我母親指定由子○○等人,借牌圍標善化鎮公所相關工程開標前,我母親訂立底價時,除將底價封籤外,均會另謄一張底價置於鎮長室抽屜;一般均會事先應前揭子○○等人要求,將底價洩漏給他們,俾使他們得以接近底價,圍標取得工程,有時子○○等人,被指定承包商因故,無法找到我母親取得底價時,均會找我,由我逕自取出我母親預留備份底價單,並將底價洩漏給他們。」(見調查站卷㈠第129至134頁)、「壬○○有二次,丑○○一次,其他底標可能是透過林碧華或甲○○得知(指曾洩漏底價給何人、次數)。」「是的(指曾洩漏底價一次給丑○○)。」(見偵查卷㈢第25頁)、「我從甲○○那邊拿兩次上面有數字的紙條,給壬○○和丑○○。」(見原審卷㈠第169至170頁)、「我不清楚預留備份的底價單,寫的是什麼東西,只知是一些數字,應該是底價,事後我母親跟我說,那是底價。」(見本院上訴卷㈠第196頁)等語在卷。

㈡證人壬○○於偵查及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分別供稱:「工程底

價一般是由甲○○記在小紙條上,私下交給我,有時乙○○也會將記有工程底價小紙條交給我。」(見調查站卷㈠第174至176頁)、「實際有幾次忘了,約在四次至七次,金額均約在一、二百萬元間(指送回扣給乙○○之情形)。」「都是甲○○或是乙○○將底價記在小紙條交給我,二人次數約各一半。」(見偵查卷㈢第43及44頁均反面)、「工程要發,林碧華會要我們去拿標單,有二、三次乙○○拿一次紙條給我,那是鎮長要他交給我的。當時乙○○在別的建設公司上班,我在林碧華忙時,要他拿紙條給我,是相約○○○鎮路上交給我的。」(見本院上訴卷㈡第82頁)等情無訛在卷。嗣證人壬○○於本院更四審97年4月2日審理時就有關乙○○、甲○○有洩漏底價給壬○○部分亦到庭證稱:「(你以前說是乙○○、甲○○有洩漏底價給你的部分,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本院更四卷第284頁)等情無訛在卷。

㈢依上,綜合被告乙○○及證人壬○○之前揭供、證述內容以

觀,渠等所述,相互一致,並無矛盾之處;顯然被告乙○○及證人壬○○之前揭供、證述內容俱與事實相符,再觀之被告乙○○既將記有工程底價小紙條,交付於包商子○○、壬○○等人,且交付工程底價時機,均係在善化鎮鎮公所辦理工程發包前,復囑咐各承包商,應於請領第一期工程款後,以工程款百分之十比例,充作回扣,交付鎮長林碧華;且如後 (二)所述,被告乙○○事後亦有收受包商所交付之工程回扣,可見被告乙○○於工程發包前,既已將底價洩漏於包商子○○等人,復囑咐被指定之包商,應交付工程款百分之十作為回扣;顯見被告乙○○於交付紙條之初,便已明知該紙條所記載數字,即為公告待標工程之工程底價,殆可確認。被告乙○○辯稱:其於交付小紙條時,不知該紙條記載內容即為工程底價云云,應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乙○○確有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行,已臻明確。

至被告乙○○雖於調查站時雖另供稱:另有洩漏底價予鎮民代表胡瑞男乙情,然其事後已否認其事,且查無事證證明上情,此部分又未經檢察官起訴,因而不另予審究,附此敘明。

(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部分:㈠附表所示之工程,均由林碧華指定特定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部分:

⑴被告乙○○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實際上我母親在善

化鎮長任內,確實將該公所所發包工程,大部分事先指定由子○○,丁○○、丑○○、壬○○、蘇俊銘、蔡政憲、卯○○等人借牌圍標承做,並於事成之後,由我負責向他們收取一成之工程回扣,再以現金轉交我母親」、「子○○曾與我合夥興建販厝,丁○○是我以前的老板,丑○○係我學長,壬○○係子○○介紹給我認識,蘇俊銘係我原公司同事,蔡政憲係我國中同學,卯○○係蔡政憲父親,全部均係由我引薦給我母親林碧華認識;在我母親同意渠等承做公所特定工程後,即由他們提供三家借牌商,辦理登錄,再事先指定他們,以個別所提供二或三家牌照圍標取得工程,一般我母親均會將工程款,壓低在五百萬元以下,以規避公開招標,直接指定三家廠商進行公開比價,或二家進行議價,俾使子○○等人,得以自己所提供廠家,進行圍標事宜。」(見調查站卷㈠第129頁反面至134頁)等語。

⑵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時供稱:「在我擔任善化鎮公所總

務期間,林碧華均事先將工程分割,把工程款壓低在五百萬元以下,以規避公開招標程序,且在各項工程發包前(不論係一百六十萬元以下,指定兩家廠商議價,或五百萬元以下,指定三家廠商公開比價),林碧華或丙○○,均會事先指定包商承作,僅要求我虛偽補足發包程序及書面資料。」(見偵查卷㈠第12頁)、「林碧華在工程發包前,即違規所指定特定廠商,實際承作相關工程者,有壬○○、丑○○、蘇俊銘、丁○○,我任內善化公所所發包工程,幾乎全部,均私下指定由他們分別承作。」(見偵查卷㈠第12頁反面),「林碧華私下勾串好特定承包商後,他們均會事先告知我,該件工程已指定由何人承作,要我直接與被指定承作壬○○等人聯繫,促由他們提供參與圍標廠商名稱及相關資料,並由我虛偽填具工程招標發包簽呈及附呈廠商名冊,由林碧華於事先勾串所知圍標廠商名稱上蓋章,虛偽指定參與比價、議價之廠商,再由我直接通知壬○○等被指定廠商,前來一次取領二或三家標單封,並由壬○○等,以林碧華所圈選廠商名義圍標,以低於底價零至二萬元不等工程款,得標承作該工程。」(見偵查卷㈠第13 頁)、「由於事先已將工程指定由壬○○等承作,所以開標只是形式,開標時均只有被指定承作廠商,持用名義上圍標二或三家廠商印鑑資料到場,其餘陪標廠商,從未實際到場。」(見偵查卷㈠第13頁反面)、「由於開標前,事先指定何人承作工程,均已由林碧華,私下逕與廠商談妥相關事宜,所以我只是奉命行事,直接與被指定廠商,協調補齊發包程序及書面資料,至底價洩漏,應在林碧華等事先與廠商勾串時,即已提供,俾使渠等填寫標單。」(見偵查卷㈠第15 頁)、「公所五百萬元以下工程,發包方式分二種,指定比價及指定議價,在一百六十五萬元以下,用議價方式,由二家以上廠商出具標單,以金額較低者為得標;如一百六十五萬元以上,則要由三家以上廠商,出具標單比價,以不超過底價,最低者得標;我曾經洩漏底價給壬○○、蘇俊銘、丑○○。」(見偵查卷㈢第73至74頁)、「辛○○提供瀛裕興、山上、銘億、宏光謄源、渝興、庚○○提供誠源行、新市、銘億、渝興、山上,其中重疊部分,他們二家都指供。」「他們二家平時都與鎮長接洽,遇到鎮長不在時,我有給過他們二人底價數次,水電部分有收回扣,依工程款的一成計算,他們二人領款後,會交給我轉交林碧華數次,很多次地點有在公所,還有他們二人家裡,又辛○○及庚○○,他二人在過年過節時,都將錢裝在盒子,託我轉交林碧華,數目我不清楚。」(見偵查卷㈠第12頁反面,偵查卷㈢第75頁反面、76頁,偵查卷㈣第173頁),「投標廠商係由林碧華指定,林碧華先跟我說,這些工程指定由哪幾家廠商投標,我再通知壬○○等人,投標廠商為哪幾家,請他們拿資料來辦理。」「都是林碧華指定,丙○○沒有‧‧反而是乙○○曾指示我找特定廠商來承包工程,林碧華曾指定壬○○、丑○○、子○○(八十三年)、卯○○,乙○○指定丁○○。」(見偵查卷㈠23、38頁背面)等情。

⑶又證人壬○○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分別供述:

「公所事先指定需由我承作工程,均由甲○○直接要我提供二或三家我所借廠商名稱,以便伊辦理指定比議價作業,林碧華之所以會圈選我所提供廠商,可能由甲○○轉知,有時則由甲○○直接指定要我拿那三家牌照,前來補辦發包作業。」(見偵查卷㈡第5頁反面)、「每次均是甲○○以電話通知,某工程要由我做,有時甲○○會告訴我,參與投標廠商為哪幾家,有時我提供廠商名稱,要甲○○配合指定這幾家參與比價。」(見偵查卷㈡第24頁),「伊以工程款一成行賄,且有叫我準備三家營造廠商借牌標工程,一成回扣,係交付林碧華,林碧華不好找,我有一、二次交給乙○○;拿給林碧華或乙○○,係以紙或塑膠袋包起來。」(見本院上訴卷㈠第157至158頁)等情在卷。

⑷依上所述,綜合乙○○及證人甲○○、壬○○之前揭供、證

述內容以察,渠等所述,相互一致,並無矛盾之處;堪認本案林碧華為收取回扣,並依「台南縣善化鎮公所營繕工程暨購置定置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80年2月修訂,詳外放證物)第三條第甲項第三款:「營繕工程在五百萬元以下(不含五百萬元)一六六萬元以上者,在本所門首公告五日,並以公告副本通知當地有關工會殷實廠商,簽請鎮長進行比價或議價」之規定,事先將臺南縣善化鎮鎮公所應辦理之營繕工程,分割為工程款五百萬元以下,以此行政方法規避招標程序,再由其個人直接指定相關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復指示被告乙○○引薦交往密切友人(子○○曾與被告乙○○合夥興建販厝,丑○○係被告乙○○學長,巳○○為被告乙○○之原公司同事,詳乙○○在調查站之供述)與其認識,以便與林碧華個人配合進行比價或議價程序,並達成交付回扣約定,已如前述;再參諸林碧華將工程分割為工程款五百萬元以下,究其目的係為向包商收取回扣,而被告乙○○居間介紹熟識友人與林碧華認識,並由被告甲○○通知被指定特定廠商,領取二或三家廠商標單封以觀;可見被告乙○○、甲○○均明知林碧華分割工程係為規避公開招標,便於指定特定廠商承作,以達向包商收取回扣之目的,洵堪認定。

㈡經林碧華指定之廠商於請領工程款後,均交付工程款百分之

十回扣部分 (其中附表一合約編號內載有★回扣者以外則不包括在內):

⑴被告乙○○於調查站訊問、檢察官偵查及本院上訴審審理時

分別供稱:「子○○、丁○○、丑○○、壬○○、蘇俊銘、卯○○在被指定借牌圍標取得工程前,即與我母親約定事成後必須支付一成工程款回扣;他們一般均會在施工中(大部分均在取得第一期工程款時)將工程回扣以現金交給我,其金額每次均在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一般均好幾個工程合併致送);我收款後,再親自轉交由我母親收受,但壬○○因經常使用炳華公司牌照,所以工程回扣,有時會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壬○○使用其他牌照承做工程回扣,有時會用匯款或轉帳方式,直接匯入張郁雯(按係乙○○小姨子)帳戶(善化農會或台企善化分行)給我。」「子○○等人工程回扣,有部分是直接交給我母親收受,但大部分,均交付予我轉交;通常他們交付回扣前,均會打我行動電話,再約定交款地點,大部分交款方式均由子○○、丑○○、壬○○、蘇俊銘開車,載我在善化鎮的市區繞走,親自在他們車上,將款項交給我;而卯○○部分,係我直接至他龜仔港住處收取,而丁○○則直接將工程回扣,交給我母親。」「我只記得向【子○○、壬○○】所收工程款回扣較多,但實際上,自子○○、壬○○、丁○○、丑○○、蘇俊銘、卯○○等人,所收工程回扣,因時間久遠,我未累加,並不清楚,若貴站以他們分別承作的工程款合計,再以百分之十,核算工程回扣,應即是我們所收工程回扣。」(見調查站卷㈠第129至134頁),「【子○○】二、三次,地點有一次在他合益公司,其他地點,是他開車過來,在約定地點載我,在汽車行進當中,將裝賄款袋子交給我,一開始我不知金額數目,其中有一次,我打開看是二百多萬元;丑○○有四、五次,金額都在二、三十萬元,地點都是在車上;壬○○有七、八次,金額每次有一、二百萬元,地點也是在車上;卯○○一次,我到他家龜子巷住處,收取金額四十七萬多元;蘇俊銘一次,地點是拿到炳華公司給我,金額二十萬元;上述所收金額,都交我母親林碧華,回扣金額大概是工程款的一成(指其曾向幾個人收過回扣款?次數?地點?方式及金額如何計算)。」「曾向丑○○、【子○○】、蘇俊銘收取回扣。」(見偵查卷㈢第24頁反面至25頁、74頁),「是的(指是否在取得工程底價前,已約定好分別向壬○○、【子○○】、丑○○、丁○○、庚○○、辛○○、蘇俊銘、卯○○等包商,收取工程款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回扣)。」(見本院上訴卷㈠第197頁)等語在卷。

⑵而證人丁○○於調查站訊問、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審理時已

供述:「我現在係萬客隆營造公司負責人、(林碧華)是上屆善化鎮長,任鎮長前三、四年我們即有緣在一起合夥做生意,前述善化鎮公所工程(辦公廳修繕及玄關水泥坡度路改建工程),就是他上任後告訴我有該件工程要發包,雙方交密,他的小孩都叫我叔叔。」「林碧華有暗示我支付一般行情回扣。」「八十三年十二月間,施作初期,林碧華就向我先借走五十萬元,八十四年完工後,探得一般回扣費行情,係工程款的百分之十至十五,我自認施工品質良好,而於完工驗收後,核算該善化鎮公所辦公廳修繕工程,原工程款四百六十七萬餘元,變更為五百十四萬餘元,後又追加為一百十萬元,加上玄關工程二十八萬五千元,其百分之十,為六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即係回扣款,我扣除她已拿走借款五十萬元,而於八十四年九月間,將餘款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開立台南三信中華分社本公司一八七七五○帳號支票一張(票碼0000000),交付林碧華子乙○○親收。」「六十五萬餘元,係分兩次交付,第一次在八十三年十二月間某日,由我親自交給林碧華收受,地點已忘記了,第二次係於八十四年九月間,乙○○至台南市○○路○○○號八樓本公司領取,並在本公司收款簽收回單簽名;林碧華在施工初期,即向我借走五十萬元,工程完工後,我探聽一般回扣行情,是百分之十至十五,因自認工程品質良好,只願致送百分之十,終依他的意思交付款項,因前面他已借走五十萬元,我便主動先扣除,將餘款交給乙○○。」「存款四十九萬元(即編號⒈—⒉會計憑證八三、十二、二日傳票),係原本公司交付善化鎮公所的工程履約保證金,後來改為舖保,由公所退還至本公司三信中華分社一八七六之七號帳戶,佣金支出即係前述交付林碧華該筆五十萬元借款,我們從前述該筆四十九萬元提出後,再從該分社本公司一八七七—○帳號,提領一萬元支付該款。」、「(編號⒈—⒍、

八四、九、十八及八四、九、二五轉帳傳票)這是前述本公司,交付林碧華六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明細,包括乙○○簽領及回扣款的核算(10%)。」「(編號⒊—⒉帳冊)是八十三年十二月二一日,林碧華借走五十萬元,及交付林碧華前述善化鎮公所修繕工程款十分之一,計六十二萬四千二百八十五元款項記載。」(見調查站卷㈠第12至16頁),「我承包工程後林碧華先向我借五十萬元後,暗示我要致送回扣,我自認品質良好,所以只送一成。」(見偵查卷㈢第44至45頁),「是鎮長暗示我要拿回扣,是他兒子過來拿的,如附表二件工程,但其實只有一件工程,我給他的票是入張郁雯帳戶,張郁雯是乙○○的小姨子。」「是鎮長向我暗示,須給付工程款的一成作為回扣。」(見原審卷㈠第141頁、原審卷㈢第109頁)等情。

⑶證人壬○○於偵查中供稱:「送回扣給乙○○,有幾次忘了

,約在四次至七次,金額均約在一、二百萬元間;都是甲○○或是乙○○將底價記在小紙條交給我,二人次數約各一半;乙○○並告知回扣是工程款的一成。」(見偵查卷㈢第43頁反面)等語。

經本院更四審於97年4月2日再傳訊證人壬○○就送回扣給乙

○○之細節經詰問結果,壬○○在86年6月30日以前超過一百萬元以上者才有送一成之回扣,至於86年7月1日以後則未再送回扣 (詳附表一合約編號內載有★回扣者),其證述內容如下:「(乙○○在調查站講說你交回扣乙○○時,都是你開開車,在善化市區遶走時,在你車上交給乙○○有七、八次,每次新台幣約有一、二百萬元,你有何意見?)每一次一、二百萬元是正確。(你交回扣給乙○○時是否在善化區內你的車上,是否?)對。(你曾經在調查站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你承辦善化鎮公所工程是一百萬以下的工程,你就再也沒有交回扣給乙○○、林碧華,是否?(提示交閱調查站卷一第174頁背面筆錄並告以要旨)當時我在調查站講的時間因為比較接近,以調查站所講比較正確。(換句話你在調查站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你承辦善化鎮公所工程是一百萬以下的工程,乙○○、林碧華沒有收扣,是否?)是。(如果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工程款超過一百萬元,是否有收回扣?)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就都沒有拿回扣。(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鎮○○○○路西間農路改善工程,工程款是一百九十五萬元,這一筆已經超過一百萬元,是否送回扣給乙○○、林碧華?)那時已經公開招標,所以這一筆我沒有送回扣。(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你承作的工程是否送回扣給林碧華、乙○○?)有。(你交回扣給乙○○、林碧華,是否為你承作工程款的一成?)是。(你從八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至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所承作善化鎮公所工程都有交一成回扣給乙○○、林碧華,對不對?)這一段時間並不是每一件工程都有送回扣,一百萬元以下的工程沒有送回扣,五百萬元以下至一百萬以上的工程才有送回扣一成。(你剛才說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工程款五百萬元以下一百萬元以上才收一成回扣,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沒有收回扣,是否?)是。」等語(本院更四卷第282至284頁)。是依證人被告壬○○再於97年4月2日本院更四審到庭經仔細詰問後之證述以觀,壬○○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林碧華、乙○○等人,就未再向壬○○收取回扣,而86年6月30日以前則以工程款有超過一百萬元部分,林碧華、乙○○始有收取回扣,本院認證人壬○○於本院更四審到庭係經本院就細節部分再詰問證人壬○○,而壬○○亦再仔細回想後始回答,則證人壬○○於附表一所送之回扣金額應係10,070,900元為正確。

⑷證人子○○部分:經查:

被告乙○○已在調查站訊問、檢察官偵查及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分別坦承有向子○○收取回扣情事甚詳在卷如下:

被告乙○○於調查站訊問供稱:「【子○○】…在被指定借牌圍標取得工程前,即與我母親約定事成後必須支付一成工程款回扣;他們一般均會在施工中(大部分均在取得第一期工程款時)將工程回扣以現金交給我,其金額每次均在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一般均好幾個工程合併致送);我收款後,再親自轉交由我母親收受」「子○○等人工程回扣,有部分是直接交給我母親收受,但大部分,均交付予我轉交;通常他們交付回扣前,均會打我行動電話,再約定交款地點,大部分交款方式均由子○○…開車,載我在善化鎮的市區繞走,親自在他們車上,將款項交給我。」「我只記得向【子○○、壬○○】所收工程款回扣較多,但實際上,自子○○等人,所收工程回扣,因時間久遠,我未累加,並不清楚,若貴站以他們分別承作的工程款合計,再以百分之十,核算工程回扣,應即是我們所收工程回扣。」(見調查站卷㈠第129至134頁),被告乙○○於偵查中供承「【子○○】二、三次,地點有一次在他合益公司,其他地點,是他開車過來,在約定地點載我,在汽車行進當中,將裝賄款袋子交給我,一開始我不知金額數目,其中有一次,我打開看是二百多萬元;上述所收金額,都交我母親林碧華,回扣金額大概是工程款的一成(指其曾向幾個人收過回扣款?次數?地點?方式及金額如何計算)。」「曾向【子○○】…收取回扣。」(見偵查卷㈢第24頁反面至25頁、74頁),被告乙○○於本院上訴審供承「是的(指是否在取得工程底價前,已約定好分別向【子○○】…等包商,收取工程款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回扣)。」等語(見本院上訴卷㈠第197頁)。

證人子○○於本院上訴審係稱:「(你說乙○○有跟你說其

他廠商都有照規矩給他回扣?)那是事後說的。我聽他這麼講之後,我就沒有再接工程了。」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一0四頁),並未指證有依上訴人乙○○之要求給付回扣之情事,證人子○○於97年4月2日本院更四審到庭時僅坦承有在車上交將現金給乙○○之事實,其內容如下:「(為何你在車上將現金交給乙○○?)是林碧華的要求。(你一共拿幾次現金給乙○○?)我記得分批將現金交給乙○○,………,實際次數我不記得。(你每一次大約多少交給乙○○多少錢?)每次最少約有二、三百萬元。(如果是借貸的話,為何你不用支票或轉帳方式交給乙○○?)是林碧華的要求要用現金。(交錢是否在你車上?)是,是我從高雄開車到善化,在善化市區內在我的車上交給乙○○」等語(見本院更四卷第頁)。

依上被告乙○○、證人子○○之供述以觀,被告乙○○供承

有向子○○收取回扣之時間、地點、方法、次數等詞以觀,收取回扣者之被告乙○○業已承認,惟送回扣者之證人子○○則不承認,然依子○○之證述,承認曾在善化市區之伊車上將現金交給乙○○,每次交給乙○○現金二、三百萬元,與被告乙○○稱向子○○收取現金二、三次,核與依附表五所載子○○所送之回扣金額為五百二十萬三千八百六十元,並無不符,另子○○辯稱係與林碧華之借貸關係,在車上交給乙○○之款項係屬借貸關係之返還云云,但要借貸關係要返還款項,依常理可用匯款或支票給付之方式交付較為安全,不必以在車上每次用現金二、三百萬元親自交付給乙○○轉交給林碧華之方式,顯然不符一般借款返還之經驗法則,亦有違一般常理。因此證人子○○與林碧華縱有借貸之關係屬實,但核與上開交付工程回扣之款項係屬另一回事,綜上,雖然證人子○○事後均否認有交付回扣給被告林碧華、乙○○情事,本院依經驗與常理法則以觀,被告乙○○確有向子○○收取如附表五所示工程之回扣,子○○確有送回扣給被告林碧華、乙○○等人應為真實,是證人子○○事後否認有交付回扣給林碧華、乙○○情事,純係迴護及為了怕涉及行賄罪責所為之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因此被告林碧華、乙○○亦有向子○○收取如附表五所示工程回扣之犯行亦堪以認定。

至證人子○○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供稱:「乙○○事後,曾

告訴我要按照規矩,給他回扣。」(見本院上訴卷㈡第104頁)等情,於調查站供稱:「自林碧華指定由我承作其任內相關工程後,約半年後某日下午,我正好至善化鎮公所辦事,乙○○正好在場,胡某即私下向我表示,其他得標承作之廠商,均有按規矩給付固定成數之工程回扣予他們母子,要我日後比照辦理,我因被指定承作之工程進行不順遂,所以當場只答應考慮照辦,但事前、事後我均未曾給予他們任何工程回扣,只是他們母子只要到高雄,我均會出面招待款宴」等詞(見調查站卷第143頁背面至第144頁)云云,然被告林碧華、乙○○有向子○○收取如附表五所示工程回扣之犯行亦堪以認定,已如前述,從而證人前揭並未指證有依上訴人乙○○之要求給付回扣之證詞,尚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證詞,附此敘明。

⑸另證人即「萬客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癸○○於調查站

訊問時則證述:「依據萬客隆營造公司帳冊登載,萬客隆營造承包三項工程(即善化鎮公所辦公廳大門玄關水泥路改建工程、修繕工程、修繕工程追加工程)總合約金額,為六百五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二元,已付給善化鎮長林碧華百分之十回扣,即六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回扣。」「本公司係以參與善化鎮公所辦公廳修繕工程,所退還四十九萬元押標金兌領後再加一萬元,湊足五十萬元,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交付予林碧華;後來該工程,有辦理變更設計,並追加預算,再加上本公司承包善化鎮公所辦公廳大門玄關水泥路改建工程,致總工程款,為六百五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二元,付予林碧華百分之十工程回扣,為六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扣除先前已先支付五十萬元,故本公司於八十四年九月十八日,開立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帳號1877—5—0支票一張(號碼NO-0000000)、面額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支票給林碧華,並由乙○○親自到萬客隆營造,向公司會計簽領。」「編號⒈—⒉會計憑證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萬客隆營造,該轉帳傳票意義,係指善化鎮公所,退還本公司押標金四十九萬元公庫支票,經提領兌現後,再加上一萬元,湊足五十萬元,交付林碧華。」「本公司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轉帳傳票即載明,應付林碧華,共六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回扣,計算方式,如支付明細,扣除先前已支付五十萬元,餘款開立前述支票一張,並由乙○○親自,在收款簽收回單簽名,以示收訖;而本公司會則將支付林碧華工程回扣,記載於二頁帳冊中。」「編號⒊—⒉帳冊第三七頁,該佣金支出係為本公司總帳,即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先支付五十萬元,先登錄於本公司總分類帳,當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將回扣尾款,全部付予林碧華後,即將該筆五十萬元回扣,沖轉至前述二頁個案帳冊中。」(見調查站卷㈠第58至61頁)等語。另於本院更㈢審審理時復具結證述:「是萬客隆營造公司的,不是萬客隆建設公司。我是萬客隆建設公司的財務經理,我是按照萬客隆營造公司的帳載來說明(指提示調查站卷㈠第62至68頁之傳票、簽收回單、帳冊等影本,予證人閱覽,這些憑證帳冊是不是萬客隆建設公司的)。」等情無訛在卷(見本院更㈢審卷第117頁)。

⑹證人即「萬客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會計湯雅惠於調查站訊

問時證述:「編號⒈—⒉會計憑證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萬客隆營造,該轉帳傳票,確係由我製作,其意義係指,善化鎮公所,退還給萬客隆營造押標金四十九萬元公庫支票,經過銀行行庫兌現提領後,再加上一萬元,湊足五十萬元交付善化鎮長林碧華,作為工程回扣佣金。」「該轉帳傳票收款簽收單及其後支付明細計算式,亦係我所製作;在支付明細計算式中,即明白列出萬客隆營造承包善化鎮公所,辦公廳修繕工程,及其後該工程,辦理變更設計,並追加預算,再加所承包善化鎮公所辦公廳大門玄關水泥路改建工程,總工程款為六百五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二元,應付予林碧華十%工程回扣,為六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扣除先前已先付五十萬元,尚應付予林碧華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工程回扣;我在八十四年九月十八日,即開出萬客隆營造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中華分社,帳號一八七七—五—○號,面額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支票(號碼NO-0000000),作為交付林碧華工程回扣,由其次子乙○○親自簽領。」(見調查站卷㈠第77至78頁反面)等情,並有「萬客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二件、收款簽收回單、會計憑證、帳冊及佣金支出等在卷可稽(見調查站卷㈠第62至68頁)。

⑺另如前揭被告甲○○供述(見 (二)㈠⑵)由其通知庚○○

、辛○○承包水電工程,並洩漏底價於庚○○、辛○○,顯然庚○○、辛○○,亦按鎮長林碧華與其他包商之共識,交付工程底價一成回扣,否則林碧華焉有願指定庚○○、辛○○承作相關善化鎮公所工程之理?再參諸被告甲○○亦就如何洩漏底價給庚○○、辛○○,而庚○○、辛○○如何交付回扣於林碧華等情供述甚詳,又被告乙○○亦供述「是的(指是否在取得工程底價前,已約定好分別向壬○○、【子○○】、丑○○、丁○○、庚○○、辛○○、蘇俊銘、卯○○等包商,收取工程款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回扣)。」(見本院上訴卷㈠第197頁)等語在卷,亦徵如附表所示之廠商確有交付回扣於林碧華情事。

㈢依上所述,可知廠商【子○○】等人,承作臺南縣善化鎮公

所工程,取得第一期工程款後,即合併數工程之回扣給付林碧華,其中部分回扣,係直接交付林碧華收受,大部分則先交付被告乙○○,再由被告乙○○轉交予林碧華;而交付地點,分別在【子○○】等人車上,或由被告乙○○直接至包商住處收取。再者,「萬客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丁○○,於承作善化鎮公所辦公廳修繕,經變更設計及追加工程,加上玄關水泥坡度路改建工程,總工程款共計六百五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元,依渠等約定回扣款即為六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其中除由林碧華親自向丁○○收取五十萬元工程回扣外,餘十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五元,即由被告乙○○親至「萬客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領取支票,並在萬客隆公司收款簽收回單簽名領取,已如前述,並屬真實。則參諸被告乙○○事前引薦熟識包商友人與林碧華認識,林碧華復將工程款,分割為五百萬元以下,以行政方法規避公開招標程序,再由被告乙○○將工程底價,洩漏給包商即子○○等人,並向【子○○】暗示,應循通例,交付總工程款一成回扣給林碧華,且被告乙○○亦親自向包商收取回扣以察,被告乙○○係基於與林碧華、甲○○共同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非幫助犯,理由見後述 (四)),先後向被告【子○○】等包商,收取回扣共二千五百四十三萬九千零四十六元,堪以認定。

㈣又證人即包商壬○○若借用炳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牌照得標

者,則由被告乙○○自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回扣款後,再轉交林碧華收受等情,已據被告乙○○於調查站詢問及本院更㈠審時分別供稱:「張郁雯係我太太張郁敏妹妹,係炳華建設公司業務人員,炳華營造公司承作善化鎮公所工程,均係壬○○施作。由於已向包商收取一成工程回扣,所以未再向包商收取借牌費。」(見調查站卷㈠第133頁,偵查卷㈢第7、9頁),「共有多少錢匯入張郁雯帳戶,我不清楚,張郁雯帳戶,係於八十八年設立炳華營造公司後,交給壬○○使用,每一次標善化鎮公所工程,不一定是以炳華公司的名義去標。」(見本院更㈠卷㈠第135至137頁)等語。而證人張郁雯於調查站詢問證稱:乙○○係我姊夫,伊於八十三年底,應乙○○之邀,至炳華營造有限公司,擔任業務經理;炳華營造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鄭百宏,但鄭百宏為乙○○姊夫之姊夫,而炳華營造公司,應係乙○○家族所有,至誰為實際負責人,伊不清楚;伊在炳華營造公司,主要業務負責相關工程款項及押標金提領、支付,但該款項全部,係由乙○○交代我去處理,我在任職期間,乙○○及壬○○妻子楊月英均曾指示,或拜託我前往善化鎮農會,以取款條領出,取款前已取得萬客隆等廠商印鑑,由萬客隆等廠商承攬鎮公所工程款項,有時領出全部轉交乙○○或楊月英,有時則將工程款項全數,轉往伊設於善化鎮農會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但該帳戶為公司在使用,伊僅聽命於乙○○,至款項做何用途,伊不清楚等語(見調查站卷㈠第72至74頁)。究之渠等所供證述內容以觀,證人張郁雯為被告乙○○小姨子,在炳華營造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負責工程款項及押標金提領、支付等事宜;惟炳華營造公司牌照,通常由壬○○借用牌照承包工程,壬○○借牌承包施工完畢,須經由炳華營造公司協力,始得請領工程款,而該公司實際上又遭林碧華、被告乙○○等人掌控。因此,壬○○若使用炳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牌照得標,則工程回扣款直接由被告乙○○自工程款中直接扣下,而無須再由壬○○交付回扣,自屬事理之常,亦無違一般經驗法則。

㈤至被告乙○○雖辯稱:承包工程的人所送回扣,要我轉交給

我母親,大多以坐他們的車子,在善化鎮繞,後來在車上交錢;其事後才知那包東西是回扣,在轉交時廠商沒有告訴他裡面是什麼東西,所以不知道裡面是錢云云。惟查被告乙○○曾直接向子○○表示,應依慣例交付工程款一成回扣給林碧華之事實,已據證人子○○供明在卷;且包商應交付回扣,大部分係由被告乙○○經手,被告乙○○亦曾直接至包商卯○○住處收取回扣,均如前述。可見被告乙○○於收取回扣之初,即已明知包商所交付之物,係屬回扣;況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更㈡審理時自陳:有一次子○○」給伊一包東西時,伊有打開看,裡面都是錢(見偵查卷㈢第24頁反面、25頁,本院更㈡卷第151頁)等語無訛在卷;是被告乙○○上開所辯,自非可取。

㈥至被告乙○○於調查中供稱:「鍾志超」有交付一成回扣,

蘇俊榮有交付一百多萬元等語;然其事後於審理時即否認此事,且公訴人就鍾志超、蘇俊榮部分亦認未收取回扣,而未起訴,加以蘇俊榮為辰○○使用牌照之健樹公司之代表,被告於調查中又供稱未向辰○○收取回扣,足見被告調查時所為上開供述,並不足採,附為敘明。

(三)綜上所述,綜合被告乙○○及證人丁○○、壬○○、子○○、癸○○及湯雅惠之前揭供、證述內容以察,渠等所述,相互一致,並無矛盾之處;復有在壬○○之處所扣得之工程明細三冊、營運資料六冊、雜記簿二本、支票簿三本、合約書二冊、支票頭十一本、存摺十四本、印章三大包可憑,及萬客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憑證六冊、工程合約書十三本、帳冊二冊、財務報表一冊、發票簿及存摺二本可稽,暨在蘇俊銘處扣得工程合約十冊、投標資料四冊、押標金匯款收據一冊、比價通知單一冊、工程結算書一冊、工程預算表一冊、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影本一冊、銀行交易明細一冊等資料在卷可憑;被告乙○○確有上揭之收取工程回扣及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末按,參諸按刑法上之幫助犯,固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惟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倘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犯;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苟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擔實施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1333號判例參照);易言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參照)以觀,本件被告乙○○如前述既有於善化鎮鎮公所辦理工程招標前將記有工程底價小紙條,交付於包商子○○、壬○○等人,,復又收取廠商子○○等人所交付之回扣等構成要件之行為,從而被告乙○○與林碧華等人間就前揭所犯之罪間,具有共同正犯之關係,應堪認定。

三、

(一)至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係炳華營造之登記名義負責人,…被告在炳華營造並未擔任任何職務」等語,然亦同時證稱「我牌(指炳華營造之牌照)借給人家之後,我就不過問事情了,是否去投標我不清楚,…,壬○○使用期間我不知道他怎麼運作。」等語,衡情證人既不知壬○○如何使用炳華營造之牌照,從而證人就被被告與壬○○間之關係亦無從知悉,從而證人雖證稱被告在炳華營造並未擔任任何職務云云,顯屬迴護被告之詞,無足採信,另證人己○○、戊○○於本院審理中則到庭或證稱調查站問的事情實際上均不清楚,或稱已不復記得調查站之證詞,均屬卸責飾詞,亦無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明,附此敘明。

(二)另被告聲請傳訊證人黃俊榮、楊素珍部分,然如附表所示交付回扣廠商部份並未包括黃俊榮,又被告乙○○如何知悉底價並洩露予廠商業據被告自承甚詳,已無再予傳訊楊素珍之必要,從而被告聲請傳訊證人黃俊榮、楊素珍部份,本院認無傳訊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至林碧華已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遭檢調搜索當日,因畏罪即自中正國際機場潛逃出境,前往美國,迄今仍未返國,並有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單一紙、入出境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徵(見調查站卷㈠第3頁,本院更㈠卷㈠第92頁);是同案被告林碧華收取被告庚○○、辛○○所交付回扣,固已無法經由傳訊林碧華到案,以供查證。惟縱未傳訊林碧華到案,依前所述,當已足以證明庚○○、辛○○確有交付回扣之情事;是同案被告林碧華雖未到案,應仍無礙於本院上揭犯罪事實之認定,附此敘明。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

(一)按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刑法第10條第2項「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之規定;已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另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亦配合上開刑法公務員規定之修正,於95年5月5日將原第2條關於公務員之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

(二)又刑法第28條、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31條第1項、第33條第5款、第65條第2項、第67條、第68條等條文,業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其中:①第28條已由原先之「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足見修正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已將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排除在共同正犯之範疇之外。②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業已刪除。

③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刪除。④第31條第1項已由原先之「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足見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將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排除在該條項之適用範圍之外,且得減輕其刑。⑤第33條第5款由原先之「罰金:一元以上」,修正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足見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已變更法定刑罰金刑最低刑度為新台幣一千元。⑥第65條第2項由原先之「無期徒刑減輕者,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⑦第67 條、第68條由原先之「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為「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足見罰金刑部份已由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為「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並均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則依上開規定,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31條第1項、第33條第5款、第67條、第68條等條文之內容,於客觀上均已發生實質上之變更,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比較適用。則依上開規定,共同被告甲○○、林碧華等人無論依新舊法之規定,均屬公務員,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另共同被告甲○○、林碧華等人之行為,無論依新舊法,均屬正犯,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至於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因本件被告等所犯之罪,如後述,有牽連犯、連續犯關係,如依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前之刑法第55條後段及第56條之規定,被告係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斷,如依修正後新刑法已刪除第55條後段牽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其所犯各罪,應分論併罰,此部份應以修正前之舊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另新修正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則增加「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此部分新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修正後第33條第5款之規定,無異提高法定刑為罰金時之可科處之最低刑為新台幣一千元,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又無期徒刑減輕時,新修正施行之刑法第65條第2項將減輕後之刑期加重;至修正後刑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規定,則將罰金刑之最低度修正為應加減之,則綜合上情,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8條、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33條第5款、第65條第2項、第67條、第68條及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95年7月1日新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95年7月1日施行前之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8條、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31條第1項、第33條第5款、第65條第2項、第67條、第68條及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之規定,併此敘明。

二、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乃一般受賄罪之特別規定;而所謂「回扣」,係指公務員意圖不法之所有,將應付給之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份,圖為不法之所有均屬之。如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給付具有一定對價關係之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等不法報酬,則應屬「賄賂」(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73號判決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規定處罰之各種貪瀆行為中,「回扣」及「賄賂」係屬不同之行為態樣及內容,不應等同視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353號判決參照)。

(二)如前述被告乙○○與原審同案被告甲○○與通緝未到案之共同被告林碧華共同收取標得工程之工程款或總工程款百分之十金額,作為回扣,雖被告乙○○非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惟其與共犯甲○○及林碧華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共同洩漏工程底價、收取回扣行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亦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三)至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雖曾於85年10月23日修正刑度,惟被告乙○○、甲○○犯罪時間,均從83年6月間起至87年2月間止,故仍應均適用85年10月23日修正後規定,核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

三、被告乙○○與共犯甲○○與林碧華間,就其等前揭所犯二罪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及第28條規定,各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乙○○先後多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及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論以一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及一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且除所犯收取回扣罪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其餘部分,均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乙○○所犯上開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斷。

四、復按所謂在偵查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自己所為已經構成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在偵查中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至於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仍不失為自白。而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旨在鼓勵被告於犯罪後勇於自新,倘被告未待有權責之公務員實施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已將全部犯罪所得繳出,無論係出於內心之悔悟,或受外在之影響,均應認為合於自動繳交之規定。至於繳交之所得,法條規定:「『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應係針對「個別」被告之犯罪所得,與同條例第十條「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指『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之『所有人員』,因而解釋上,被告若「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其所獲得之)全部所得財物者」,即得減輕其刑,與其應被連帶追繳共犯所得無涉,此方不失立法鼓勵自白的原意。按本件被告乙○○雖在審判中否認犯罪,惟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且無犯罪所得,揆諸上開說明仍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除外)後減之。

肆、撤銷原判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乙○○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乙○○上開犯行,顯已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即無再行成立同條例第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餘地,原判決未審酌及此,就被告乙○○所犯部分,除論以收取回扣罪外,尚論以圖利罪,尚有未洽。

㈡原判決就原審共同被告子○○等人,承做附表九所示工程之

總工程款,及交付於林碧華等人回扣款,依序應為二億五千四百三十九萬零四百六十元、二千五百四十三萬三千九百零四十六元(如附表九);惟原判決就總工程款部分,認為係二億四千八百十七萬四千零五十二元,另就林碧華等人所收取回扣,誤為二千三百二十五萬三千七百五十五元,均有未合。

㈢又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其責任,故共犯貪污所得

財物,採連帶沒收主義,應予連帶追繳(最高法院90 年度台上字第7256號判決參照),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帶追繳時,應以其等財產抵償之。本件原判決就被告乙○○、甲○○二人共犯貪污所得,分別諭知沒收,而未諭知連帶追繳,於法亦有違誤。

㈣又證人壬○○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林碧華、乙○○等

人就未再向壬○○收取回扣,而86 年6月30日以前則以工程款有超過一百萬元部分,林碧華、乙○○始有收取回扣,則證人壬○○於附表一所送之回扣金額應係10,070,900元為正確,原審就此部分事實認定有誤,亦有未洽。

二、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不足採;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乙○○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前均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長期與共犯甲○○、林碧華共同收取回扣,因指定廠商收取回扣,造成施工品質不良,危害鄉民權益甚鉅;於本案並非居於主導地位,及其等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收取回扣之次數及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八年,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既規定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同時諭知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案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業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六月以上,故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4年。

三、

(一)末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依上開規定,應予追繳、追徵或供抵償之財物,究應沒收或發還,應視其情節而定,有被害人者,應發還被害人;無被害人者,應予沒收。若屬應沒收之財物,縱被告於犯罪後,業已返還,仍應諭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不能因其返還而免責(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二號判決參照),並以繳回之款項為執行之依據。查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係子○○、丑○○、巳○○、庚○○及辛○○等人所交付之回扣,屬不法財物,故均不得諭知發還原審共同被告子○○等人,而均應宣告沒收。

(二)次按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其責任,故共犯貪污所得財物,採連帶沒收主義,應予連帶追繳沒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256號判決、最高法院66年度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㈡參照)。本件被告乙○○、與共犯甲○○與林碧華共同收受回扣之金額即犯罪所得財物,如附表所示共計二千五百四十三萬九千零四十六元,其中被告甲○○已繳交十萬元,故除該扣案十萬元應予連帶沒收外,餘共同犯罪所得財物二千五百三十三萬九千零四十六元,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連帶追繳時,應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

(一)公訴意旨另以:林碧華於83年3月1日起至87年2月28日止,擔任台南縣善化鎮鎮長,綜理該公所各項業務,被告甲○○自83年4月1日起,擔任善化鎮公所總務,負責該公所工程招標及營繕採購業務,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而被告乙○○係林碧華次子,三人共同基於圖私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林碧華將善化鎮公所發包工程,刻意分割為總工程款五百萬元以下,以規避公開招標程序,再連續以指定子○○、巳○○、丑○○、辛○○、庚○○等人,同時出具二家或三家廠商牌照,作不實比價或議價程序,辦理工程發包,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使子○○等人,如期取得附表所示工程;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報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乙○○另共同涉犯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罪嫌等語。

(二)經查:⑴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罪,係關於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

括規定,必其圖利行為不合刑法各條特別規定者,始受本條支配,若其圖利行為合於其他條文之特別規定,即應依該特定條文論擬,不得適用本條(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750號判例參照)。

⑵本案林碧華辦理臺南縣善化鎮公所工程發包事宜,與被告乙

○○、甲○○,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事先與包商子○○、巳○○、丑○○、庚○○及辛○○等人,達成默契,由林碧華事先將工程刻意分割為五百萬元以下,再由林碧華指定承作工程之廠商,復由被告乙○○、甲○○將工程底價洩漏於包商子○○、巳○○、丑○○、庚○○及辛○○等人,待包商標得工程,取得第一期工程款,合併二或數工程之工程款,以工程款一成比例,充作回扣,交付於林碧華、被告乙○○、甲○○等人,已如前述。準此,被告乙○○、甲○○顯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復如前述。則揆諸首揭判例說明,自無再論以圖利罪之餘地。惟公訴人認被告乙○○、甲○○所犯圖利之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二、(即有關包商辰○○、寅○○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乙○○與共犯甲○○及在逃之林碧華,尚有洩漏如該起訴書所附「辰○○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寅○○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所載之工程底價予辰○○、寅○○,使其二人借牌圍標,而得以承攬各該工程,直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惟因辰○○係當時立法委員洪玉欽之外甥、寅○○係善化鎮鎮民代表,而未向其二人收取回扣等情,因認乙○○、甲○○等二人此部分亦涉犯共同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及直接圖利罪嫌,並認與前揭論罪部分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云云。

(二)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對包商辰○○、寅○○等二人共同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及直接圖利罪嫌云云,並均辯稱伊等二人均無就此部分共同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及直接圖利罪嫌等語。經查:

㈠證人寅○○於97年1月30日及證人辰○○於97年2月27日分別

在本院更四審審理中證述:「(你在八十三年三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間是否擔任善化鎮民代表?)是。(你在八十三年三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擔任善化鎮民代表期間,是否有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有,跟朋友蘇進安一起承攬,蘇進安現已死亡。(是你向蘇進安借牌或你叫蘇進安去投標?)我叫蘇進安去投標的。(你和蘇進安去投標善化鎮工程,有沒有人洩漏工程底價給你們?)沒有。(蘇進安去投標善化鎮工程是不是你名義去投標?)可能是,工程的事我不懂,都是蘇進安在處理。(蘇進安有沒有跟你講是誰洩漏工程底價給蘇進安?)沒有。(你所得標的總金額共一千二百四十四萬一千九百元,你有沒有送過回扣?)我不曾送過回扣。」、「(你跟洪玉欽什麼關係?)洪玉欽是我太太的姨丈,洪玉欽的太太與我太太的母親是親姐妹。(當時你借牌承包善化鎮公所工程,林碧華或乙○○是否有向你洩漏底價?)沒有。(為何底價與實際標得金額那麼接近?)一般我們會看公所的公告,總工程的預算金額會寫在上面。(:林碧華、乙○○是否向你暗示要收取回扣?)沒有。」等語(本院更四卷第頁)㈡依上開證人寅○○、辰○○之證述既均否認被告乙○○、甲

○○二人有向其等洩漏底價,而被告乙○○、甲○○二人亦均否認有對寅○○、辰○○洩漏底價、圖利或收取回扣情事,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甲○○二人有向證人寅○○、辰○○收取回扣或圖利或對之洩漏底價情事,是尚屬不能證明被告乙○○、甲○○二人有此部分之犯行。惟公訴人認被告乙○○、甲○○就此部分所犯圖利等之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有罪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陸、論罪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第4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2項後段、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

三、修正後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13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37條第2項。

本案經檢察官羅清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高明發法 官 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振豐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壬○○自86年6月30日以前超過一百萬元工程三十四件所收取之回扣為10,070,900元,另自86年7月1日以後則未再收取回扣 (即以下附表一合約編號211、222、229、230、232、233、239、

253、254、262、264、265、266、267、268、272、273、289、

294、308、310、317、320、323、325、326、342、343、344、

346、354、358、359、360共三十四件內載有★者之回扣部分)┌──────────────────────────────────────┐│ 壬○○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 │├──┬────────┬──┬──┬────┬────┬─────┬────┤│合約│ 工 程 名 稱 │承攬│陪標│開標日期│工程底價│總工程款 │回扣金額││編號│ │廠商│廠商│ │ │ │ │├──┼────────┼──┼──┼────┼────┼─────┼────┤│201 │中華路道路闢建拆│力英│林宏│84.8.12 │ │975000 │97500 ││ │除工程 │ │ │ │ │ │ │├──┼────────┼──┼──┼────┼────┼─────┼────┤│210 │南關里農路(5-8 │佳品│萬順│84.10.12│ │718000 │71800 ││ │)改建工程 │ │ │ │ │ │ │├──┼────────┼──┼──┼────┼────┼─────┼────┤│211 │善化鎮4-4號公園 │佳品│萬順│84.10.18│0000000 │0000000 │239800 ││★ │路道路工程 │ │力英│ │ │ │ ││回扣│ │ │ │ │ │ │ │├──┼────────┼──┼──┼────┼────┼─────┼────┤│212 │85年文昌里一般小│佳品│萬順│84.10.17│ │476000 │47600 ││ │型工程 │ │ │ │ │ │ │├──┼────────┼──┼──┼────┼────┼─────┼────┤│213 │85年光文里一般小│佳品│萬順│84.10.17│ │477000 │47700 ││ │型工程 │ │ │ │ │ │ │├──┼────────┼──┼──┼────┼────┼─────┼────┤│222 ○○○鎮○號路及 │萬客│炳華│84.12.15│0000000 │0000000 │346000 ││★ │4-6 號東段道路工│隆 │隆豪│ │ │ │ ││回扣│程 │ │ │ │ │ │ │├──┼────────┼──┼──┼────┼────┼─────┼────┤│223 │85年文正里一般小│萬順│佳品│84.12.14│ │477000 │47700 ││ │型工程 │ │ │ │ │ │ │├──┼────────┼──┼──┼────┼────┼─────┼────┤│227 ○○○鎮○道路排水│萬順│佳品│84.12.20│ │601000 │60100 ││ │改善工程 │ │ │ │ │ │ │├──┼────────┼──┼──┼────┼────┼─────┼────┤│229 │早期農地重劃區更│萬順│佳品│84.12.28│0000000 │0000000 │204500 ││ ★ │新工程柏油損壞 │ │力英│ │ │ │ ││回扣│路面整修工程 │ │ │ │ │ │ │├──┼────────┼──┼──┼────┼────┼─────┼────┤│230 │胡家里南128線排 │炳華│萬客│84.12.28│0000000 │0000000 │477000 ││ ★ │水溝改善工程 │ │隆 │ │ │ │ ││回扣│ │ │隆豪│ │ │ │ │├──┼────────┼──┼──┼────┼────┼─────┼────┤│232 │胡厝里道路整修工│佳品│萬順│84.12.30│0000000 │0000000 │124000 ││ ★ │程 │ │ │ │ │ │ ││回扣│ │ │ │ │ │ │ │├──┼────────┼──┼──┼────┼────┼─────┼────┤│233 │胡厝里排水溝翻修│萬客│炳華│84.12.30│ 0000000│0000000 │352000 ││★ │加蓋工程 │隆 │隆豪│ │ │ │ ││回扣│ │ │ │ │ │ │ │├──┼────────┼──┼──┼────┼────┼─────┼────┤│237 │嘉南里胡厝里農路│佳品│萬順│85.1.16 │ │428000 │42800 ││ │級配改善工程 │ │ │ │ │ │ │├──┼────────┼──┼──┼────┼────┼─────┼────┤│239 │什乃里農路板橋改│佳品│力英│85.1.25 │0000000 │0000000 │145800 ││★ │善工程 │ │ │ │ │ │ ││回扣│ │ │ │ │ │ │ │├──┼────────┼──┼──┼────┼────┼─────┼────┤│245 │牛庄農路改善工程│佳品│萬順│85.2.9 │ │315000 │31500 │├──┼────────┼──┼──┼────┼────┼─────┼────┤│253 │胡家里胡厝里道路│炳華│萬客│85.3.7 │0000000 │ 0000000. │380500 ││ ★ │改善工程 │ │隆 │ │ │ │ ││回扣│ │ │隆豪│ │ │ │ │├──┼────────┼──┼──┼────┼────┼─────┼────┤│254 │什乃里道路改善工│炳華│萬客│85.3.7 │0000000 │0000000 │380600 ││★ │程 │ │隆 │ │ │ │ ││回扣│ │ │隆豪│ │ │ │ │├──┼────────┼──┼──┼────┼────┼─────┼────┤│262 │85善化鎮農地重劃│炳華│隆豪│85.4.12 │0000000 │0000000 │467400 ││★ │區農路整修追加第│ │瑞懿│ │ │ │ ││回扣│一期 │ │ │ │ │ │ │├──┼────────┼──┼──┼────┼────┼─────┼────┤│264 │嘉北里農路改善工│萬順│力英│85.5.7 │0000000 │0000000 │191000 ││★ │程 │ │林宏│ │ │ │ ││回扣│ │ │ │ │ │ │ │├──┼────────┼──┼──┼────┼────┼─────┼────┤│265 │東勢寮往台一線道│萬順│力英│85.5.7 │0000000 │0000000 │162300 ││★ │路改善工程 │ │林宏│ │ │ │ ││回扣│ │ │ │ │ │ │ │├──┼────────┼──┼──┼────┼────┼─────┼────┤│266 │什乃里往南177線 │萬順│力英│85.5.7 │0000000 │0000000 │268000 ││★ │道路改善工程 │ │林宏│ │ │ │ ││回扣│ │ │ │ │ │ │ │├──┼────────┼──┼──┼────┼────┼─────┼────┤│267 │胡厝里往南177線 │炳華│瑞懿│85.5.7 │0000000 │0000000 │478200 ││★ │道路改善工程 │ │隆豪│ │ │ │ ││回扣│ │ │ │ │ │ │ │├──┼────────┼──┼──┼────┼────┼─────┼────┤│268 │胡厝里往溪美里道│炳華│瑞懿│85.5.7 │0000000 │0000000 │335000 ││★ │路改善工程 │ │隆豪│ │ │ │ ││回扣│ │ │ │ │ │ │ │├──┼────────┼──┼──┼────┼────┼─────┼────┤│272 │中正中山路口往六│炳華│瑞懿│85.6.11 │0000000 │0000000 │472500 ││★ │分寮排水改善工程│ │隆豪│ │ │ │ ││回扣│ │ │ │ │ │ │ │├──┼────────┼──┼──┼────┼────┼─────┼────┤│273 │小新里雨水下水道│炳華│瑞懿│85.6.11 │0000000 │0000000 │476000 ││★ │工程 │ │隆豪│ │ │ │ ││回扣│ │ │ │ │ │ │ │├──┼────────┼──┼──┼────┼────┼─────┼────┤│276 │六分寮社區排水改│佳品│萬順│85.6.11 │ │953000 │95300 ││ │善工程 │ │ │ │ │ │ │├──┼────────┼──┼──┼────┼────┼─────┼────┤│277 │善化鎮田寮里排水│萬順│佳品│85.6.11 │ │474900 │47490 ││ │溝改善㈠ │ │ │ │ │ │ │├──┼────────┼──┼──┼────┼────┼─────┼────┤│278 │善化鎮田寮里排水│萬順│佳品│85.6.11 │ │474800 │47480 ││ │溝改善㈡ │ │ │ │ │ │ │├──┼────────┼──┼──┼────┼────┼─────┼────┤│279 │善化鎮田寮里排水│萬順│佳品│85.6.11 │ │473500 │47350 ││ │溝改善㈢ │ │ │ │ │ │ │├──┼────────┼──┼──┼────┼────┼─────┼────┤│280 │善化鎮田寮里排水│萬順│佳品│85.6.11 │ │474800 │47480 ││ │溝改善㈣ │ │ │ │ │ │ │├──┼────────┼──┼──┼────┼────┼─────┼────┤│281 │善化鎮田寮里排水│萬順│佳品│85.6.11 │ │472800 │47280 ││ │溝改善㈤ │ │ │ │ │ │ │├──┼────────┼──┼──┼────┼────┼─────┼────┤│288 │垃圾車車庫前停車│佳品│萬順│85.6.24 │ │450000 │45000 ││ │場鋪設柏油工程 │ │ │ │ │ │ │├──┼────────┼──┼──┼────┼────┼─────┼────┤│289 │中正中山路口往六│炳華│瑞懿│85.6.11 │0000000 │0000000 │283600 ││★ │分寮排水改善工程│ │隆豪│ │ │ │ ││回扣│ │ │ │ │ │ │ │├──┼────────┼──┼──┼────┼────┼─────┼────┤│294 │胡厝里南122線排 │萬順│力英│85.7.12 │0000000 │0000000 │181000 ││★ │水溝改善工程 │ │佳品│ │ │ │ ││回扣│ │ │ │ │ │ │ │├──┼────────┼──┼──┼────┼────┼─────┼────┤│301 │善化鎮農地重劃區│佳品│萬順│85.10.1 │ │448500 │44850 ││ │農路追加第一期工│ │ │ │ │ │ ││ │程水利溝渠配合道│ │ │ │ │ │ ││ │路拓寬外移工程 │ │ │ │ │ │ │├──┼────────┼──┼──┼────┼────┼─────┼────┤│302 │中正路左側溝排水│佳品│萬順│85.10.1 │ │299000 │29900 ││ │改善工程 │ │ │ │ │ │ │├──┼────────┼──┼──┼────┼────┼─────┼────┤│303 │善化鎮農地重劃區│佳品│萬順│85.10.7 │ │505000 │50500 ││ │農水路設施遭賀伯│ │ │ │ │ │ ││ │颱風災害急要強修│ │ │ │ │ │ ││ │工程 │ │ │ │ │ │ │├──┼────────┼──┼──┼────┼────┼─────┼────┤│304 ○○○鎮○○街戶政│佳品│萬順│85.10.4 │ │399000 │39900 ││ │事務所前排水溝改│ │ │ │ │ │ ││ │善工程 │ │ │ │ │ │ │├──┼────────┼──┼──┼────┼────┼─────┼────┤│305 ○○○鎮○○路650 │佳品│萬順│85.10.14│ │0000000 │47680 ││ │號前排水溝改善工│ │ │ │ │ │ ││ │程 │ │ │ │ │ │ │├──┼────────┼──┼──┼────┼────┼─────┼────┤│306 ○○○鎮○○路650 │佳品│萬順│85.10.14│ │283000 │28300 ││ │號前排水溝改善工│ │ │ │ │ │ ││ │程 │ │ │ │ │ │ │├──┼────────┼──┼──┼────┼────┼─────┼────┤│308 │善化鎮鄉鎮市排水│佳品│萬順│85.11.15│0000000 │0000000 │426500 ││★ │工程側溝工程 │ │力英│ │ │ │ ││回扣│ │ │ │ │ │ │ │├──┼────────┼──┼──┼────┼────┼─────┼────┤│310 │86年度台南縣善化│三方│炳華│85.11.29│0000000 │0000000 │425000 │○○ ○鎮○○○○道工程│ │瑞懿│ │ │ │ ││回扣│ │ │ │ │ │ │ │├──┼────────┼──┼──┼────┼────┼─────┼────┤│317 │溪美里道路排水溝│佳品│萬順│85.12.14│0000000 │0000000 │237000 ││★ │改善工程 │ │力英│ │ │ │ ││回扣│ │ │ │ │ │ │ │├──┼────────┼──┼──┼────┼────┼─────┼────┤│320 │南1○○○鄉鎮道路 │瑞懿│炳華│86.1.21 │0000000 │0000000 │475000 ││★ │排水改善工程 │ │隆豪│ │ │ │ ││回扣│ │ │ │ │ │ │ │├──┼────────┼──┼──┼────┼────┼─────┼────┤│323 │田寮里北路2-4補 │佳品│萬順│86.2.20 │0000000 │0000000 │245000 ││★ │路,北路2-5以東 │ │力英│ │ │ │ ││回扣│擋土牆工程 │ │ │ │ │ │ │├──┼────────┼──┼──┼────┼────┼─────┼────┤│325 │永福路道路側溝工│佳品│萬順│86.3.3 │0000000 │0000000 │275000 ││★ │程 │ │力英│ │ │ │ ││回扣│ │ │ │ │ │ │ │├──┼────────┼──┼──┼────┼────┼─────┼────┤│326 │嘉北里排水溝改善│佳品│萬順│86.3.3 │0000000 │0000000 │169000 ││★ │工程 │ │力英│ │ │ │ ││回扣│ │ │ │ │ │ │ │├──┼────────┼──┼──┼────┼────┼─────┼────┤│342 │六分寮南122線新 │炳華│瑞懿│86.5.29 │0000000 │0000000 │283000 ││★ │建下水溝工程 │ │三方│ │ │ │ ││回扣│ │ │ │ │ │ │ │├──┼────────┼──┼──┼────┼────┼─────┼────┤│343 │田寮里南123線排 │炳華│瑞懿│86.5.29 │0000000 │ 0000000 │327600 ││★ │水側溝改善工程 │ │三方│ │ │ │ ││回扣│ │ │ │ │ │ │ │├──┼────────┼──┼──┼────┼────┼─────┼────┤│344 │六德里六分里南 │炳華│瑞懿│86.5.29 │0000000 │0000000 │324000 ││★ │122 線下水溝改善│ │三方│ │ │ │ ││回扣│工程 │ │ │ │ │ │ │├──┼────────┼──┼──┼────┼────┼─────┼────┤│346 │六分寮段2374-2號│佳品│萬順│86.6.6 │0000000 │0000000 │185600 ││★ │農路改善工程 │ │嘉豐│ │ │ │ ││回扣│ │ │ │ │ │ │ │├──┼────────┼──┼──┼────┼────┼─────┼────┤│354 │文昌路(三舍路西)│佳品│萬順│86.6.27 │0000000 │0000000 │141000 ││★ │農路改善工程 │ │嘉豐│ │ │ │ ││回扣│ │ │ │ │ │ │ │├──┼────────┼──┼──┼────┼────┼─────┼────┤│358 │第五公墓前等農路│佳品│萬順│86.6.30 │0000000 │0000000 │393000 ││★ │改善工程 │ │嘉豐│ │ │ │ ││回扣│ │ │ │ │ │ │ │├──┼────────┼──┼──┼────┼────┼─────┼────┤│359 │胡厝里普安宮往蘇│佳品│萬順│86.6.30 │0000000 │0000000 │128000 ││★ │厝等道路排水工程│ │嘉豐│ │ │ │ ││回扣│ │ │ │ │ │ │ │├──┼────────┼──┼──┼────┼────┼─────┼────┤│360 │坐駕里中排等疏浚│佳品│萬順│86.6.30 │715000 │710000 │71000 ││★ │工程 │ │嘉豐│ │ │ │ ││回扣│ │ │ │ │ │ │ │├──┼────────┼──┼──┼────┼────┼─────┼────┤│364 │胡家里道路級配改│佳品│萬順│86.8.19 │ │289000 │28900 ││ │善工程 │ │ │ │ │ │ │├──┼────────┼──┼──┼────┼────┼─────┼────┤│365 │南關里巷道面改善│佳品│萬順│86.8.19 │ │190000 │19000 ││ │工程 │ │ │ │ │ │ │├──┼────────┼──┼──┼────┼────┼─────┼────┤│366 │益民寮排水溝改善│佳品│萬順│86.8.19 │ │384000 │38400 ││ │工程 │ │ │ │ │ │ │├──┼────────┼──┼──┼────┼────┼─────┼────┤│367 │大成市○巷道排水│佳品│萬順│86.8.19 │ │390000 │39000 ││ │溝改善工程 │ │ │ │ │ │ │├──┼────────┼──┼──┼────┼────┼─────┼────┤│368 │和平路及中山路道│佳品│萬順│86.8.19 │ │187000 │18700 ││ │路改善工程 │ │ │ │ │ │ │├──┼────────┼──┼──┼────┼────┼─────┼────┤│370 │六分寮118-1至131│佳品│萬順│86.8.22 │ │280000 │28000 ││ │號間農路級配改善│ │嘉豐│ │ │ │ │├──┼────────┼──┼──┼────┼────┼─────┼────┤│371 │坐駕里23鄰排水溝│佳品│萬順│86.9.1 │ │755000 │75500 ││ │改善工程 │ │嘉豐│ │ │ │ │├──┼────────┼──┼──┼────┼────┼─────┼────┤│372 │復興街道路及排水│佳品│萬順│86.9.1 │ │662000 │66200 ││ │溝改善工程 │ │嘉豐│ │ │ │ │├──┼────────┼──┼──┼────┼────┼─────┼────┤│377 │小新里巷道排水改│佳品│萬順│86.9.18 │570000 │569000 │56900 ││ │善工程 │ │嘉豐│ │ │ │ │├──┼────────┼──┼──┼────┼────┼─────┼────┤│380 │東勢寮六分寮道路│佳品│萬順│86.9.25 │ │285000 │28500 ││ │柏油工程 │ │嘉豐│ │ │ │ │├──┼────────┼──┼──┼────┼────┼─────┼────┤│381 │溪美里巷道改善工│佳品│萬順│86.10.8 │ │282000 │28200 ││ │程 │ │ │ │ │ │ │├──┼────────┼──┼──┼────┼────┼─────┼────┤│382 │177線東側萬聖暨 │佳品│高順│86.10.14│ │559000 │55900 ││ │第一公墓前農路改│ │久元│ │ │ │ ││ │善工程 │ │ │ │ │ │ │├──┼────────┼──┼──┼────┼────┼─────┼────┤│385 │善化鎮都市計畫四│佳品│萬順│86.10.22│788000 │785000 │78500 ││ │、五、六號道路地│ │嘉豐│ │ │ │ ││ │上物拆除工程 │ │ │ │ │ │ │├──┼────────┼──┼──┼────┼────┼─────┼────┤│386 ○○○鎮○○○○路│佳品│萬順│86.10.22│ │0000000 │195000 ││ │西間農路改善工程│ │嘉豐│ │ │ │ │├──┼────────┼──┼──┼────┼────┼─────┼────┤│387 │茄拔第九公墓農路│佳品│嘉豐│86.10.27│ │190000 │19000 ││ │改善工程 │ │ │ │ │ │ │├──┼────────┼──┼──┼────┼────┼─────┼────┤│388 │茄拔重劃區E70農 │佳品│萬順│86.10.27│ │453000 │45300 ││ │路改善工程 │ │嘉豐│ │ │ │ │├──┼────────┼──┼──┼────┼────┼─────┼────┤│390 │曾文橋至進興堂段│祥達│佳品│86.11.7 │ │570000 │57000 ││ │產業道路鋪設柏油│ │ │ │ │ │ │├──┼────────┼──┼──┼────┼────┼─────┼────┤│391 │六分里六德里道路│祥達│佳品│86.11.10│ │472000 │47200 ││ │改善工程 │ │ │ │ │ │ │├──┼────────┼──┼──┼────┼────┼─────┼────┤│392 │小新里道路改善工│祥達│佳品│86.11.10│ │424000 │42400 ││ │程 │ │ │ │ │ │ │├──┼────────┼──┼──┼────┼────┼─────┼────┤│393 │小新里長壽俱樂部│祥達│佳品│86.11.10│ │380000 │38000 ││ │周邊工程 │ │嘉豐│ │ │ │ │├──┼────────┼──┼──┼────┼────┼─────┼────┤│400 │東勢寮道路改善工│祥達│佳品│86.12.10│ │475000 │47500 ││ │程 │ │ │ │ │ │ │├──┼────────┼──┼──┼────┼────┼─────┼────┤│403 │牛庄里農路擋土牆│佳品│祥達│86.12.29│ │199500 │19950 ││ │工程 │ │ │ │ │ │ │├──┼────────┼──┼──┼────┼────┼─────┼────┤│404 │胡家里農路拓寬改│佳品│祥達│86.12.29│ │446000 │44600 ││ │善工程 │ │ │ │ │ │ │├──┼────────┼──┼──┼────┼────┼─────┼────┤│408 │六得里內道路排水│佳品│祥達│87.1.20 │ │459000 │45900 ││ │溝改善工程 │ │ │ │ │ │ │├──┼────────┼──┼──┼────┼────┼─────┼────┤│ │ 合計 │ │ │ │ │000000000 │共承作八││ │ │ │ │ │ │(八十一件 │十一件,││ │ │ │ │ │ │之總工程款│但86 年6││ │ │ │ │ │ │),但收取 │月30 日 ││ │ │ │ │ │ │回扣之工程│以超過一││ │ │ │ │ │ │款為100, │百萬元工││ │ │ │ │ │ │709,000 │程三十四││ │ │ │ │ │ │(即收取回│件所收取││ │ │ │ │ │ │扣三十四件│之回扣為││ │ │ │ │ │ │部分) │00000000││ │ │ │ │ │ │ │元,但自││ │ │ │ │ │ │ │86年7月1││ │ │ │ │ │ │ │日以後則││ │ │ │ │ │ │ │未再收取││ │ │ │ │ │ │ │回扣。 │└──┴────────┴──┴──┴────┴────┴─────┴────┘【附表二】:(以下全部有回扣)┌──────────────────────────────────────┐│ 丑○○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 │├──┬────────┬──┬──┬────┬────┬─────┬────┤│合約│ 工 程 名 稱 │承攬│陪標│開標日期│工程底價│總工程款 │回扣金額││編號│ │廠商│廠商│ │ │ │ │├──┼────────┼──┼──┼────┼────┼─────┼────┤│ 85 │什乃里柏油路面工│力英│昇峰│83.8.27 │ │268000 │26800 │ ││ │程 │ │日郁│ │ │ │ │├──┼────────┼──┼──┼────┼────┼─────┼────┤│ 86 │坐駕里路道路改善│力英│三興│83.9.1 │ │381000 │38100 ││ │工程 │ │日郁│ │ │ │ │├──┼────────┼──┼──┼────┼────┼─────┼────┤│ 87 │胡厝寮道路改善工│力英│三興│83.9.3 │ │286000 │28600 ││ │程 │ │日郁│ │ │ │ │├──┼────────┼──┼──┼────┼────┼─────┼────┤│ 90 │84年道路及管線挖│力英│昇峰│83.9.12 │ │0000000 │163658 ││ │掘路面修復工程 │ │日郁│ │ │ │ │├──┼────────┼──┼──┼────┼────┼─────┼────┤│ 92 │東勢寮道路改善工│力英│昇峰│83.9.23 │0000000 │0000000 │123800 ││ │程 │ │ │ │ │ │ │├──┼────────┼──┼──┼────┼────┼─────┼────┤│ 94 │六分寮農會前箱涵│力英│昇峰│83.10.13│ │192000 │19200 ││ │工程 │ │日郁│ │ │ │ │├──┼────────┼──┼──┼────┼────┼─────┼────┤│ 95 │小新里東西中路側│力英│昇峰│83.10.13│ │ 207000 │20700 ││ │溝蓋工程 │ │日郁│ │ │ │ │├──┼────────┼──┼──┼────┼────┼─────┼────┤│ 97 │善化重劃區東路 │力英│昇峰│83.10.27│ │227000 │ 22700 ││ │5-30 改善工程 │ │忠實│ │ │ │ │├──┼────────┼──┼──┼────┼────┼─────┼────┤│ 106│坐駕里農路工程 │力英│忠實│83.12.2 │ │99000 │9900 ││ │ │ │ │ │ │ │ │├──┼────────┼──┼──┼────┼────┼─────┼────┤│ 109│公有第二市場公廁│力英│三興│84.1.6 │ │519000 │51900 ││ │修繕工程 │ │添宏│ │ │ │ │├──┼────────┼──┼──┼────┼────┼─────┼────┤│ 110│牛庄托兒所廚房增│力英│三興│84.1.12 │ │158000 │ 15800 ││ │建工程 │ │ │ │ │ │ │├──┼────────┼──┼──┼────┼────┼─────┼────┤│ 114│善化鎮重劃區東隆│力英│三興│84.1.21 │572000 │570000 │ 57000 ││ │里南北幹路擋土牆│ │ │ │ │ │ ││ │復建工程 │ │ │ │ │ │ │├──┼────────┼──┼──┼────┼────┼─────┼────┤│115 │北仔店清水宮入口│力英│三興│84.1.21 │477000 │ 475000 │47500 ││ │排水工程 │ │ │ │ │ │ │├──┼────────┼──┼──┼────┼────┼─────┼────┤│116 │小新里中排災修工│力英│三興│84.1.21 │762000 │760000 │76000 ││ │程 │ │ │ │ │ │ │├──┼────────┼──┼──┼────┼────┼─────┼────┤│131 │小新里道路排水溝│力英│林宏│84.2.18 │479000 │475000 │47500 ││ │改善工程 │ │ │ │ │ │ │├──┼────────┼──┼──┼────┼────┼─────┼────┤│143 │83年歷次天然災害│力英│林宏│84.3.9 │ │192000 │19200 ││ │一般農路復建工程│ │ │ │ │ │ │├──┼────────┼──┼──┼────┼────┼─────┼────┤│149 │南關里道路改善工│力英│林宏│84.3.28 │946000 │940000 │94000 ││ │程 │ │ │ │ │ │ │├──┼────────┼──┼──┼────┼────┼─────┼────┤│157 │中山路468巷巷道 │力英│林宏│84.4.14 │ │142000 │14200 ││ │柏油路面鋪設工程│ │ │ │ │ │ │├──┼────────┼──┼──┼────┼────┼─────┼────┤│159 │胡家里社區槌球場│力英│林宏│84.4.14 │ │474000 │47400 ││ │工程 │ │ │ │ │ │ │├──┼────────┼──┼──┼────┼────┼─────┼────┤│166 │消防隊前廣場整修│力英│林宏│84.4.26 │ │159000 │15900 ││ │工程 │ │ │ │ │ │ │├──┼────────┼──┼──┼────┼────┼─────┼────┤│167 │胡厝里車棚工程 │力英│林宏│84.4.26 │ │418000 │41800 ││ │ │ │ │ │ │ │ │├──┼────────┼──┼──┼────┼────┼─────┼────┤│169 │保安街西邊下水溝│力英│林宏│84.5.6 │ │235000 │23500 ││ │工程 │ │ │ │ │ │ │├──┼────────┼──┼──┼────┼────┼─────┼────┤│170 │中正路649巷巷道 │力英│林宏│84.5.6 │ │190000 │19000 ││ │柏油鋪設工程 │ │ │ │ │ │ │├──┼────────┼──┼──┼────┼────┼─────┼────┤│171 │溪美里道路排水溝│力英│林宏│84.5.6 │ │475000 │47500 ││ │整修工程 │ │ │ │ │ │ │├──┼────────┼──┼──┼────┼────┼─────┼────┤│174 │南關里道路排水工│力英│林宏│84.5.12 │ │477000 │47700 ││ │程 │ │ │ │ │ │ │├──┼────────┼──┼──┼────┼────┼─────┼────┤│176 │大成路人行步道改│力英│林宏│84.5.12 │ │105000 │10500 ││ │善工程 │ │ │ │ │ │ │├──┼────────┼──┼──┼────┼────┼─────┼────┤│177 │六德里活動中心前│力英│林宏│84.5.12 │ │425000 │42500 ││ │護欄工程 │ │ │ │ │ │ │├──┼────────┼──┼──┼────┼────┼─────┼────┤│178 │茄拔排水改善工程│力英│林宏│84.5.12 │ │805000 │80500 ││ │ │ │ │ │ │ │ │├──┼────────┼──┼──┼────┼────┼─────┼────┤│189 │三抱竹義民廟旁級│力英│林宏│84.6.16 │ │325000 │32500 ││ │配鋪設工程 │ │ │ │ │ │ │├──┼────────┼──┼──┼────┼────┼─────┼────┤│205 │85年度道路及管線│力英│昇峰│84.8.30 │ │0000000 │240307 ││ │挖掘路面修復工程│ │ │ │ │ │ │├──┼────────┼──┼──┼────┼────┼─────┼────┤│221 │85年度關西里一般│力英│林宏│84.12.4 │ │478000 │47800 ││ │小型工程 │ │ │ │ │ │ │├──┼────────┼──┼──┼────┼────┼─────┼────┤│249 │坐駕里道路改善工│力英│林宏│84.2.16 │0000000 │0000000 │138700 ││ │程 │ │ │ │ │ │ │├──┼────────┼──┼──┼────┼────┼─────┼────┤│250 │茄拔牛庄等道路修│力英│林宏│85.2.16 │0000000 │0000000 │100200 ││ │改善工程 │ │ │ │ │ │ │├──┼────────┼──┼──┼────┼────┼─────┼────┤│256 │○○○區○○道路│力英│林宏│85.3.15 │ │0000000 │114800 ││ │改善工程 │ │佳品│ │ │ │ │├──┼────────┼──┼──┼────┼────┼─────┼────┤│257 │光文里坐駕里東關│力英│林宏│85.4.2 │0000000 │0000000 │190600 ││ │里等社區道路排水│ │國恩│ │ │ │ ││ │改善工程 │ │ │ │ │ │ │├──┼────────┼──┼──┼────┼────┼─────┼────┤│258 │坐駕里部落道路排│力英│林宏│85.4.2 │0000000 │0000000 │189000 ││ │水改善工程 │ │國恩│ │ │ │ │├──┼────────┼──┼──┼────┼────┼─────┼────┤│284 │牛庄社區簡易球場│力英│林宏│85.6.11 │ │472000 │47200 ││ │工程 │ │ │ │ │ │ │├──┼────────┼──┼──┼────┼────┼─────┼────┤│285 │東隆社區簡易球場│力英│林宏│85.6.11 │ │471000 │47100 ││ │工程 │ │ │ │ │ │ │├──┼────────┼──┼──┼────┼────┼─────┼────┤│314 │台南縣濃漁村排水│久元│三興│85.11.29│0000000 │0000000 │287000 ││ │工程 │ │ │ │ │ │ │├──┼────────┼──┼──┼────┼────┼─────┼────┤│337 │重劃區東路2-8及 │久元│力英│86.4.10 │ │0000000 │210000 ││ │五工區東路5-32及│ │嘉豐│ │ │ │ ││ │北路5-13等農路改│ │ │ │ │ │ ││ │善工程 │ │ │ │ │ │ │├──┼────────┼──┼──┼────┼────┼─────┼────┤│351 │86年度一般雨水下│久元│力英│86.6.21 │0000000 │0000000 │236000 ││ │水道工程 │ │嘉豐│ │ │ │ │├──┴────────┴──┴──┴────┼────┼─────┼────┤│ 合計 │ │00000000 │0000000 │└──────────────────────┴────┴─────┴────┘【 附表三】:(以下全部有回扣)┌───────────────────────────────────────┐│ 蘇俊銘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 │├──┬────────┬──┬──┬────┬────┬─────┬─────┤│合約│工程名稱 │承攬│陪標│開標日期│工程底價│ 總工程款 │回扣金額 ││編號│ │廠商│廠商│ │ │ │ │├──┼────────┼──┼──┼────┼────┼─────┼─────┤│307 │胡厝寮坐駕兩里農│萬順│聯祥│85.11.05│ │ 475,000 │ 47,500 ││ │路需辦理改善工程│ │ │ │ │ │ │├──┼────────┼──┼──┼────┼────┼─────┼─────┤│ │善化鎮重劃區內農│萬順│聯祥│85.11.29│313,000 │ 310,000 │ 31,000 ││312 │水路設施賀伯颱風│ │佳品│ │ │ │ ││ │損害復建工程 │ │ │ │ │ │ │├──┼────────┼──┼──┼────┼────┼─────┼─────┤│313 │茄拔農地重劃區 │萬順│聯祥│85.11.29│ │ 367,000 │ 36,700 ││ │E21農路改善工程 │ │佳品│ │ │ │ │├──┼────────┼──┼──┼────┼────┼─────┼─────┤│327 │大同國小東側排水│萬順│力英│86.03.03│ 950,000│ 930,000 │ 93,000││ │改善工程 │ │佳品│ │ │ │ │├──┼────────┼──┼──┼────┼────┼─────┼─────┤│328 │嘉北中排災修工程│萬順│力英│86.03.03│ 470,000│ 465,000 │ 46,500││ │ │ │佳品│ │ │ │ │├──┼────────┼──┼──┼────┼────┼─────┼─────┤│330 │嘉北里排水溝改善│萬順│嘉豐│86.03.17│ │ 470,000 │ 47,000││ │工程 │ │佳品│ │ │ │ │├──┼────────┼──┼──┼────┼────┼─────┼─────┤│331 │牛庄里生產農路改│萬順│嘉豐│86.03.17│ │ 475,000 │ 47,500││ │善工程 │ │佳品│ │ │ │ │├──┼────────┼──┼──┼────┼────┼─────┼─────┤│333 │慈光三村活動中心│嘉豐│佳品│86.03.21│ │ 3,800,000│ 380,000││ │新建工程 │ │萬順│ │ │ │ │├──┼────────┼──┼──┼────┼────┼─────┼─────┤│336 ○○○鎮○道路養護│嘉豐│佳品│86.03.31│ │ 1,005,000│ 100,500││ │工程 │ │萬順│ │ │ │ │├──┼────────┼──┼──┼────┼────┼─────┼─────┤│341 │文正里陽明路57巷│嘉豐│萬順│86.05.23│ │ 335,000 │ 33,500││ │道路改善工程 │ │ │ │ │ │ │├──┼────────┼──┼──┼────┼────┼─────┼─────┤│345 │嘉南里社區公廁重│嘉豐│佳品│86.05.23│ │ 498,000 │ 49,800││ │建工程 │ │ │ │ │ │ │├──┼────────┼──┼──┼────┼────┼─────┼─────┤│347 │小新里道路排水工│嘉豐│佳品│86.06.06│ │ 940,000 │ 94,000││ │程 │ │萬順│ │ │ │ │├──┼────────┼──┼──┼────┼────┼─────┼─────┤│353 │嘉北里9號及226-2│嘉豐│佳品│86.06.27│ 570,000│ 566,000 │ 56,600││ │巷道路及排水改善│ │萬順│ │ │ │ ││ │工程 │ │ │ │ │ │ │├──┼────────┼──┼──┼────┼────┼─────┼─────┤│373 │坐駕里巷道排水改│嘉豐│佳品│86.09.01│ │ 760,000│ 76,000││ │善工程 │ │萬順│ │ │ │ │├──┼────────┼──┼──┼────┼────┼─────┼─────┤│378 │中正路東側公墓改│嘉豐│佳品│86.09.15│ │ 435,000│ 43,500││ │善工程 │ │萬順│ │ │ │ │├──┼────────┼──┼──┼────┼────┼─────┼─────┤│384 │慈光三村社區興建│嘉豐│佳品│86.10.22│ │ 755,000│ 75,500││ │藍排網球場及兒童│ │萬順│ │ │ │ ││ │遊樂設施工程 │ │ │ │ │ │ │├──┼────────┼──┼──┼────┼────┼─────┼─────┤│394 │豐新農路改善工程│嘉豐│佳品│86.11.10│ │ 425,000│ 42,500││ │ │ │萬順│ │ │ │ │├──┼────────┼──┼──┼────┼────┼─────┼─────┤│397 │茄拔重劃區E41農 │嘉豐│萬順│86.11.21│ │ 360,000│ 36,000││ │路改善工程 │ │ │ │ │ │ │├──┼────────┼──┼──┼────┼────┼─────┼─────┤│402 │溪美里巷道改善工│嘉豐│萬順│86.12.13│ │ 266,000│ 26,600││ │程 │ │ │ │ │ │ │├──┴────────┴──┴──┴────┴────┼─────┼─────┤│合計 │13,637,000│ 1,363,700│└───────────────────────────┴─────┴─────┘【附表四】:(以下全部有回扣)┌────────────────────────────────────────┐│ 卯○○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 │├──┬────────┬──┬──┬────┬─────┬─────┬─────┤│合約│ 工程名稱 │承攬│陪標│開標日期│工程底價 │總工程款 │回扣金額 ││名稱│ │廠商│廠商│ │ │ │ │├──┼────────┼──┼──┼────┼─────┼─────┼─────┤│225 │六分寮社區排水工│隆豪│義興│85.12.18│ │953,000 │95,300 ││ │程 │ │ │ │ │ │ │├──┼────────┼──┼──┼────┼─────┼─────┼─────┤│231 │什乃里社區排水工│隆豪│義興│84.12.28│2,400,000 │2,388,000 │238,800 ││ │程 │ │裕達│ │ │ │ │├──┼────────┼──┼──┼────┼─────┼─────┼─────┤│246 │六分里六德里田寮│隆豪│義興│85.02.06│3,810,000 │3,800,000 │380,000 ││ │里道路排水工程 │ │裕達│ │ │ │ │├──┼────────┼──┼──┼────┼─────┼─────┼─────┤│247 │坐駕中排排水改善│隆豪│義興│85.02.06│4,760,000 │4,750,000 │475,000 ││ │工程 │ │裕達│ │ │ │ │├──┼────────┼──┼──┼────┼─────┼─────┼─────┤│ ○○○鎮○區道路及│隆豪│義興│85.01.31│ │468,000 │46,800 ││248 │排水改善工程 │ │ │ │ │ │ │├──┼────────┼──┼──┼────┼─────┼─────┼─────┤│260 │胡家里巷道及側溝│隆豪│義興│85.04.12│4,179,000 │415,0000 │415,000 ││ │改善工程 │ │炳華│ │ │ │ │├──┼────────┼──┼──┼────┼─────┼─────┼─────┤│261 │牛家里道路改善工│隆豪│義興│85.04.12│4,770,000 │4,750,000 │475,000 ││ │程 │ │裕達│ │ │ │ │├──┼────────┼──┼──┼────┼─────┼─────┼─────┤│ │牛庄里內排水改善│隆豪│義興│85.04.25│4,776,000 │4,765000 │476,500 ││263 │工程 │ │裕達│ │ │ │ │├──┼────────┼──┼──┼────┼─────┼─────┼─────┤│287 │85年東隆東昌等里│隆豪│義興│85.06.18│4,750,000 │4,740,000 │474,000 ││ │道路改善五件工程│ │裕達│ │ │ │ │├──┼────────┼──┼──┼────┼─────┼─────┼─────┤│ │善化鎮道路排水溝│隆豪│義興│85.03.21│ │2,820,000 │282,000 ││332 │等增修改善工程 │ │裕達│ │ │ │ │├──┼────────┴──┴──┴────┴─────┼─────┼─────┤│合計│ │33,584,000│3,358,400 │└──┴─────────────────────────┴─────┴─────┘【附表五】:(以下全部有回扣)┌────────────────────────────────────────┐│ 子○○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 │├──┬────────┬──┬──┬────┬─────┬─────┬─────┤│合約│工程名稱 │承攬│陪標│開標日期│工程底價 │ 總工程款 │ 回扣金額││編號│ │廠商│廠商│ │ │ │ │├──┼────────┼──┼──┼────┼─────┼─────┼─────┤│61 │4-4號(公園路) │合益│加興│83.06.03│4,743,000 │4,740,000 │ 474,000 ││ │道路工程 │ │協和│ │ │ │ │├──┼────────┼──┼──┼────┼─────┼─────┼─────┤│ │4-5號(東段)道 │合益│加興│83.06.03│3,375,000 │3,370,000 │ 337,000 ││62 │路工程 │ │協和│ │ │ │ │├──┼────────┼──┼──┼────┼─────┼─────┼─────┤│63 │4-6號(民生路東 │合益│加興│83.06.03│1,583,000 │1,580,000 │ 158,000 ││ │段)道路工程 │ │協和│ │ │ │ │├──┼────────┼──┼──┼────┼─────┼─────┼─────┤│64 │百二甲天下殿前池│合益│加興│83.06.14│ │280,000 │ 28,000 ││ │塘護坡工程 │ │協和│ │ │ │ │├──┼────────┼──┼──┼────┼─────┼─────┼─────┤│65 │牛庄里漁池欄杆工│合益│加興│83.06.14│ │470,000 │ 47,000 ││ │程 │ │協和│ │ │ │ │├──┼────────┼──┼──┼────┼─────┼─────┼─────┤│68 │東隆里(土蝨堀)│合益│加興│83.06.22│957,000 │950,000 │ 95,000 ││ │道路排水改善工程│ │協和│ │ │ │ │├──┼────────┼──┼──┼────┼─────┼─────┼─────┤│70 │嘉南嘉北里二號 │合益│加興│83.06.28│1,030,000 │1,020,000 │ 102,000 ││ │道路側溝工程 │ │ │ │ │ │ │├──┼────────┼──┼──┼────┼─────┼─────┼─────┤│71 │中山路道路改善工│合益│加興│83.06.28│4,800,000 │4,790,000 │ 479,000 ││ │程 │ │大興│ │ │ │ │├──┼────────┼──┼──┼────┼─────┼─────┼─────┤│73 │嘉南嘉北道路側溝│合益│加興│83.06.28│1,860,000 │1,860,000 │ 186,000 ││ │工程 │ │大興│ │ │ │ │├──┼────────┼──┼──┼────┼─────┼─────┼─────┤│77 ○○○鎮○○○號道路 │合益│加興│83.06.28│4,780,000 │4,770,000 │ 477,000 ││ │工程 │ │大興│ │ │ │ │├──┼────────┼──┼──┼────┼─────┼─────┼─────┤│89 │4-7,4-9,4-10, │合益│加興│83.09.09│3,506,000 │3,495,000 │ 349,500 ││ │4-12道路工程 │ │協和│ │ │ │ │├──┼────────┼──┼──┼────┼─────┼─────┼─────┤│96 │光復路4-22號道路│合益│大興│83.10.18│4,780,000 │4,770,000 │ 477,000 ││ │工程 │ │加興│ │ │ │ │├──┼────────┼──┼──┼────┼─────┼─────┼─────┤│118 │84年度農漁排水工│合益│加興│84.01.21│2,870,000 │2,860,000 │ 286,000 ││ │程B │ │協和│ │ │ │ │├──┼────────┼──┼──┼────┼─────┼─────┼─────┤│130 │善化鎮內都市計畫│合益│炳華│84.02.11│2,850,000 │2,845,000 │ 284,500 ││ │重要道路工程 │ │加興│ │ │ │ │├──┼────────┼──┼──┼────┼─────┼─────┼─────┤│133 │牛庄中排排水改善│合益│加興│84.02.20│3,813,000 │3,808,000 │ 380,800 ││ │工程 │ │炳華│ │ │ │ │├──┼────────┼──┼──┼────┼─────┼─────┼─────┤│134 │溪美里側溝排水改│合益│加興│84.02.20│1,760,000 │1,755,000 │ 175,500 ││ │善工程 │ │炳華│ │ │ │ │├──┼────────┼──┼──┼────┼─────┼─────┼─────┤│141 │田寮里社區排水改│合益│加興│84.03.07│950,000 │ 948,000 │ 94,800 ││ │善工程 │ │大興│ │ │ │ │├──┼────────┼──┼──┼────┼─────┼─────┼─────┤│147 │84年臺南縣雨水下│合益│加興│84.03.28│3,775,000 │3,770,000 │ 377,000 ││ │道工程 │ │大興│ │ │ │ │├──┼────────┼──┼──┼────┼─────┼─────┼─────┤│153 │六德里活動中心前│合益│加興│84.04.08│948,000 │ 940,000 │ 94,000 ││ │排水工程 │ │ │ │ │ │ │├──┼────────┼──┼──┼────┼─────┼─────┼─────┤│155 │百二甲至烏橋道路│合益│加興│84.04.08│ │ 476,000 │ 47,600 ││ │整修工程 │ │ │ │ │ │ │├──┼────────┼──┼──┼────┼─────┼─────┼─────┤│156 │胡厝里排水改善工│合益│加興│84.04.14│ │ 475,600 │ 47,560 ││ │程 │ │ │ │ │ │ │├──┼────────┼──┼──┼────┼─────┼─────┼─────┤│175 │東隆里道路及活動│合益│加興│84.05.10│ 952,000 │ 950,000 │ 95,000 ││ │中心修繕工程 │ │ │ │ │ │ │├──┼────────┼──┼──┼────┼─────┼─────┼─────┤│186 │溪美里農路改善工│合益│加興│84.06.06│ │ 356,000 │ 35,600 ││ │程 │ │ │ │ │ │ │├──┼────────┼──┼──┼────┼─────┼─────┼─────┤│187 │六分里道路改善 │合益│加興│84.06.09│ │ 760,000 │ 76,000 ││ │工程 │ │ │ │ │ │ │├──┼────────┴──┴──┴────┴─────┼─────┼─────┤│合計│ │52,038,600│5,203,860 │└──┴─────────────────────────┴─────┴─────┘【附表六】:(以下全部有回扣)┌────────────────────────────────────────┐│ 丁○○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 │├──┬────────┬──┬──┬────┬─────┬─────┬─────┤│合約│ 工程名稱 │承攬│陪標│開標日期│工程底價 │總工程款 │回扣金額 ││名稱│ │廠商│廠商│ │ │ │ │├──┼────────┼──┼──┼────┼─────┼─────┼─────┤│82 │公所辦公廳大門玄│萬客│合益│83.06.30│286,000 │285,000 │28,500 ││ │關水泥坡度路改建│隆 │ │ │ │ │ │├──┼────────┼──┼──┼────┼─────┼─────┼─────┤│101 │鎮公所辦公廳修繕│萬客│再得│83.11.15│ │5,142,852 │514,285.2 ││ │工程 │隆 │合益│ │ │ │ │├──┼────────┼──┴──┼────┼─────┼─────┼─────┤│101 │鎮公所辦公廳修繕│ 萬客隆 │ │ │1,100,000 │110,000 ││ │工程(追加) │ │ │ │ │ │├──┼────────┴─────┴────┴─────┼─────┼─────┤│合計│ │6,527,852 │ 652,785 │├──┴─────────────────────────┴─────┴─────┤│註:合約編號101工程原總工程款為4,675,852元,底價為4,715,000元, ││ 後變更總工程款為5,142,852元。 │└────────────────────────────────────────┘【附表七】:(以下全部有回扣)┌────────────────────────────────────────┐│ 辛○○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 │├──┬────────┬──┬──┬────┬─────┬─────┬─────┤│合約│ 工程名稱 │承攬│陪標│開標日期│工程底價 │總工程款 │回扣金額 ││名稱│ │廠商│廠商│ │ │ │ │├──┼────────┼──┼──┼────┼─────┼─────┼─────┤│108 │六分寮產業農路照│正瀛│裕興│83.12.21│ │387,921 │38,792.1 ││ │明設備工程 │ │山上│ │ │ │ │├──┼────────┼──┼──┼────┼─────┼─────┼─────┤│140 │善化鎮等11里急需│正瀛│裕興│84.03.02│ │ 499,010 │ 49,901 ││ │辦理就損日光燈更│ │銘億│ │ │ │ │├──┼────────┼──┼──┼────┼─────┼─────┼─────┤│151 │善化鎮內路燈裝設│正瀛│銘億│84.04.01│ │ 459,000 │ 45,900 ││ │工程 │ │ │ │ │ │ │├──┼────────┼──┼──┼────┼─────┼─────┼─────┤│152 │六分嘉南東隆南關│正瀛│銘億│84.04.01│ │ 403,993 │ 40,399.3 ││ │胡家等五里路燈工│ │ │ │ │ │ │├──┼────────┼──┼──┼────┼─────┼─────┼─────┤│195 │84年路燈增設工程│正瀛│宏光│84.06.28│1,070,000 │1,065,990 │106,599 ││ │ │ │ │ │ │ │ │├──┼────────┼──┼──┼────┼─────┼─────┼─────┤│196 │六分寮簡易運動場│正瀛│宏光│84.06.23│ │444,843 │ 44,484.3 ││ │工程 │ │ │ │ │ │ │├──┼────────┼──┼──┼────┼─────┼─────┼─────┤│224 │牛庄、嘉南、胡厝│正瀛│裕興│84.12.14│ │ 950,000 │ 95,000 ││ │、東隆坐駕、嘉北│ │ │ │ │ │ ││ │、東隆等里水銀燈│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 │ │├──┼────────┼──┼──┼────┼─────┼─────┼─────┤│236 │小新營小新苗圃內│正瀛│銘億│85.01.10│ │ 315,000 │ 31,500 ││ │巷道路燈工程 │ │ │ │ │ │ │├──┼────────┼──┼──┼────┼─────┼─────┼─────┤│271 │鎮內路燈裝設工程│正瀛│銘億│85.06.01│ │ 300,000 │ 30,000 ││ │ │ │ │ │ │ │ │├──┼────────┼──┼──┼────┼─────┼─────┼─────┤│282 │鎮內夜間照明設備│正瀛│裕興│85.06.13│ │ 959,000 │ 95,900 ││ │工程 │ │ │ │ │ │ │├──┼────────┼──┼──┼────┼─────┼─────┼─────┤│329 │六分寮等社區路燈│正瀛│銘億│86.03.08│ │ 379,800 │ 37,980 ││ │改善工程 │ │謄源│ │ │ │ │├──┼────────┼──┼──┼────┼─────┼─────┼─────┤│340 │鎮內改善夜間照明│正瀛│諭興│86.05.14│815,000 │ 810,000 │ 81,000 ││ │設備工程 │ │裕興│ │ │ │ │├──┼────────┼──┼──┼────┼─────┼─────┼─────┤│357 │善化鎮路燈增設及│正瀛│渝興│86.06.27│859,000 │ 854,954 │ 85,495 ││ │改善工程 │ │銘億│ │ │ │ │├──┼────────┼──┼──┼────┼─────┼─────┼─────┤│376 │鎮內路燈照明工程│正瀛│銘億│86.09.13│ │ 269,848 │ 26,985 ││ │ │ │ │ │ │ │ │├──┼────────┼──┼──┼────┼─────┼─────┼─────┤│417 │善化鎮舊有日光燈│正瀛│渝興│87.02.26│700,000 │ 698,000 │ 69,800 ││ │換水銀燈工程 │ │ │ │ │ │ │├──┼────────┴──┴──┴────┴─────┼─────┼─────┤│合計│ │8,797,359 │ 879,736 │└──┴─────────────────────────┴─────┴─────┘【附表八】:(以下全部有回扣)┌────────────────────────────────────────┐│ 庚○○圍標承攬善化鎮公所工程明細表 │├──┬────────┬──┬──┬────┬─────┬─────┬─────┤│合約│ 工程名稱 │承攬│陪標│開標日期│工程底價 │總工程款 │回扣金額 ││名稱│ │廠商│廠商│ │ │ │ │├──┼────────┼──┼──┼────┼─────┼─────┼─────┤│107 │南關里路燈工程 │誠源│新市│83.12.21│420,000 │ 417,000 │ 41,700 ││ │ │行 │銘億│ │ │ │ │├──┼────────┼──┼──┼────┼─────┼─────┼─────┤│111 │小新里路燈改善工│誠源│渝興│84.01.17│ │ 343,000 │ 34,300 ││ │程 │行 │銘億│ │ │ │ │├──┼────────┼──┼──┼────┼─────┼─────┼─────┤│112 │南133線路燈裝設 │誠源│渝興│84.01.17│ │ 362,000 │ 36,200 ││ │工程 │行 │銘億│ │ │ │ │├──┼────────┼──┼──┼────┼─────┼─────┼─────┤│168 │溪美里路燈裝設工│誠源│ │84.05.05│ │ 110,000 │ 11,000 ││ │程 │行 │銘億│ │ │ │ │├──┼────────┼──┼──┼────┼─────┼─────┼─────┤│191 │嘉南嘉北路燈裝設│誠源│ │84.06.17│ │ 405,000 │ 40,500 ││ │工程 │行 │銘億│ │ │ │ │├──┼────────┼──┼──┼────┼─────┼─────┼─────┤│208 │善化鎮胡厝寮(陽│誠源│ │84.10.03│ │ 367,000 │ 36,700 ││ │明路)路燈裝設工│行 │銘億│ │ │ │ ││ │程 │ │ │ │ │ │ │├──┼────────┼──┼──┼────┼─────┼─────┼─────┤│240 │六分里六德里田寮│誠源│ │85.01.24│ │ 506,000 │ 50,600 ││ │里光文里等路燈裝│行 │銘億│ │ │ │ ││ │設工程 │ │ │ │ │ │ │├──┼────────┼──┼──┼────┼─────┼─────┼─────┤│255 │大成路等路燈裝設│誠源│裕興│85.03.11│1,425,000 │1,425,000 │142,500 ││ │工程 │行 │銘億│ │ │ │ │├──┼────────┼──┼──┼────┼─────┼─────┼─────┤│275 │鎮內改善夜間照明│誠源│裕興│85.06.11│950,000 │ 948,000 │ 94,800 ││ │設備工程 │行 │銘億│ │ │ │ │├──┼────────┼──┼──┼────┼─────┼─────┼─────┤│335 │小新里社區路燈裝│誠源│渝興│85.03.27│ │ 685,000 │ 68,500 ││ │設工程 │行 │銘億│ │ │ │ │├──┼────────┼──┼──┼────┼─────┼─────┼─────┤│355 │86年度善化鎮路燈│誠源│渝興│86.06.27│955,000 │ 950,000 │ 95,000 ││ │增設及改善工程 │行 │山上│ │ │ │ │├──┼────────┼──┼──┼────┼─────┼─────┼─────┤│356 │善化鎮內路燈裝設│誠源│渝興│86.06.27│660,000 │ 658,000 │ 65,800 ││ │工程 │行 │山上│ │ │ │ │├──┼────────┼──┼──┼────┼─────┼─────┼─────┤│409 │成功路路燈整修工│誠源│ │87.01.15│ │ 423,000 │ 42,300 ││ │程 │行 │銘億│ │ │ │ │├──┼────────┼──┼──┼────┼─────┼─────┼─────┤│410 │小新里路燈照明工│誠源│ │87.01.20│ │ 157,000 │ 15,700 ││ │程 │行 │銘億│ │ │ │ │├──┼────────┴──┴──┴────┴─────┼─────┼─────┤│合計│ │7,756,000 │ 775,600 │└──┴─────────────────────────┴─────┴─────┘【附表九】:

┌────────────────────────────┐│ 林碧華善化鎮長任內收受工程回扣統計表 │├────┬──────┬───────┬────────┤│承包廠商│承攬工程件數│總工程款(元)│回扣金額(元) │ ├────┼──────┼────────────├────┼──────┼───────┼────────┤│壬○○ │共承作八十一│122,996,600(共│10,070,900元 ││ │件,但86年6 │承作八十一件部│ ││ │月30日以前超│分),但86年6月│ ││ │過一百萬元工│30 日以前超過 │ ││ │程所收取之回│一百萬元工程所│ ││ │扣工程為三十│收取之回扣工程│ ││ │四件,而86年│款為 │ ││ │7月1日以後則│100,709,000元 │ ││ │未再收取回扣│ │ │├────┼──────┼───────┼────────┤│丑○○ │四十件 │ 31,340,652 │ 3,134,065 │├────┼──────┼───────┼────────┤│巳○○ │十九件 │ 13,637,000 │ 1,363,700 │├────┼──────┼───────┼────────┤│卯○○ │十件 │ 33,584,000 │ 3,358,400 │├────┼──────┼───────┼────────┤│子○○ │二十二件 │ 52,038,600 │ 5,203,860 │├────┼──────┼───────┼────────┤│丁○○ │二件 │ 6,527,852 │ 652,785 │├────┼──────┼───────┼────────┤│辛○○ │十五件 │ 8,797,359 │ 879,736 │├────┼──────┼───────┼────────┤│庚○○ │十四件 │ 7,756,000 │ 775,600 │├────┼──────┼───────┼────────┤│合 計 │共承作一七四│276,678,063元 │ 25,439,046元 ││ │件,但扣除許│(但壬○○86年│ ││ │福仁86年6月 │6月30日以前超 │ ││ │30日以前超過│過一百萬元工程│ ││ │一百萬元工程│及86年7月1日以│ ││ │及86年7月1日│後未再收取回扣│ ││ │以後未再收取│,壬○○收取回│ ││ │回扣,共一二│扣之工程款共 │ ││ │七件。 │100,709,000元 │ ││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