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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重附民上更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上訴人即原告 乙○○等106.共同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 定 代 理 人 K○○複 代 理 人 林俊宏律師、梁家樺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b○○訴 訟 代 理 人 蔡瑜真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甲宙○

財團法人Z○○慈善基金會敏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 理 人 Z○○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背信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即原告方面:㈠聲明:

⑴原判決廢棄。

⑵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085,142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

被告Z○○在87年6月30日萬有公司經營權未改組前係董事長,且為公司法人董事-財團法人Z○○慈善基金會、敏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許玉芬、許玉欣均為Z○○之女兒,且分別為b○○、甲宙○之配偶,Z○○等五人均為萬有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彼等於職務上知悉萬有公司有鉅額虧損、即將退票等不利之事項,事先進行賣出公司股票之動作,顯有內線交易之情事,應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對善意之交易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萬有公司早於87年3月(包含)之前,即因被告等人之違

法挪用及侵占而有鉅額負債及虧損:按被告Z○○自52年創立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有公司),即擔任董事長,迄87年3月間轉任榮譽董事長;許清俊係Z○○之子,自68年迄78年間擔任萬有公司總經理,於79年至81年年轉任副董事長,87年3月至6月擔任董事長,87年7月再轉任副董事長;b○○係Z○○之大女兒許玉芬之夫,自79至87年3月間擔任該公司總經理,同年3月後改任總監之職;甲宙○則係Z○○二女兒許玉欣之夫,自76年起即在該公司財務部服務,先後擔任副理、經理及協理職務,實際負責萬有公司及Z○○之財務調度;彼等均為受萬有公司之委任,代為處理公司事務或經營商業行為,然彼等竟共同基於損害萬有公司以牟取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以下列方式攫取、掏空萬有公司之資產(起訴書二、三頁):

⑴Z○○、b○○、甲宙○、許清俊等人,自76年間起,陸

續以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萬有公司之資金,購買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土地、房屋,先將所有權分別登記在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安排之人頭名下,迨於86年12月及87年5月間,Z○○、b○○、甲宙○及許清俊等,復將前述等人名下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雲林縣北港鎮○街段四九四之一、五三八之一地號等三十一筆土地、房屋,以總價新台幣(下同)四億七千五百九十萬一千二百二十五元回售萬有公司,萬有公司並已支付三億二千七百二十一萬五千二百六十元。但Z○○等人以前述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陳炎等人名義為賣主,以萬有公司之名義擔任買主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中有關土地交付日期及辦理過戶日期均未約定,契約中約定賣主應負責塗銷土地或建物下他項權利設定,Z○○等人非但未依約塗銷設定,復以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王碧蓉等人頭名義以該等土地、建物向金融行庫抵押借款私用,迄未辦理過戶。迄78年間萬有公司計畫興建廢水處理廠,於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19所示之時,透過陳炎仲介向北港鎮民陳金龍、施利村購買北港鎮○○○段七十號、七十之十一號及北港鎮○街段四九四號等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19所示之3筆土地,土地款項由萬有公司開立支票及現金支付,該3筆土地所有權均登記在許玉欣名下,81年12月間Z○○等人,將該三筆土地以總價七千六百一十六萬四千八百五十五元售給萬有公司,所有權仍登記在許玉欣名下,萬有公司僅以信託登記方式占有,萬有公司84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取消該交易退回已收土地款六千四百五十八萬九千五百七十六元,但許玉欣及Z○○等人實際並未將該土地交易款退回萬有公司,且於85年4月間再將其中北港鎮○○○段七十號、七十之十一號等二筆土地,以總價九千零一十萬六千三百三十四元、86年6月間將其中北港鎮○街段四九四號土地,以三千九百零五萬七千元再售回萬有公司。Z○○等人以萬有公司資金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房屋再行回售萬有公司,背信金額計達九億八千零四十八萬五千八百七十元。

⑵Z○○、甲宙○等另於76年間起,以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

之萬有公司資金購買土地、房屋,將所有權登記在如起訴書附表二所安排之人頭名下,以總金額達四億二千零七十萬元之資金購買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房屋,惟Z○○為期續予擁有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房屋所有權,猶仍將該等土地、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前述人頭名下,由Z○○等人實際操縱控制。

⑶Z○○、b○○、甲宙○等人自79年間至83年間,未經董

事會同意,在未申報、公告情形下,將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萬有公司所有之北港鎮○○○段七十三之一0、之十二等38筆土地房屋之所有權,於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時間移轉給其安排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人頭名下,萬有公司雖帳列出售該38筆土地、房屋之總金額達四億五千一百五十三萬元,然實際前述出售土地、房屋之價款均未入帳萬有公司,該等土地、房屋實際由Z○○等人持有支配中。

被告等人於職務上知悉萬有公司有鉅額虧損、即將退票等

不利之事項,事先進行賣出公司股票之動作,顯有內線交易之情事:民國86年間起,萬有公司財務已呈現困境,除積欠員工薪資無力償還外,更以萬有公司幹部之名義向台企北港分行借貸融通資金,87年3月間因環保問題遭雲林縣政府環保局勒令停工,萬有公司財務更是急遽惡化,Z○○、許清俊為融通萬有公司資金,乃於87年6月29日與蕭文飛簽訂合作契約書,由蕭文飛自87年6月24日至8月21日挹注四億七千二百六十萬元之資金,Z○○則讓出萬有公司經營權給蕭文飛,並由蕭文飛於同年6月30日起擔任董事長,Z○○則改任榮譽董事長,惟因蕭文飛所挹注之資金仍無法改善已惡化之財務狀況,萬有公司自87年8月25日起陸續發生退票,萬有公司股票於同年9月8日遭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處分停止交易,同年11月12日則遭下市之處分;其等於87年3月間即獲悉公司財務惡化之重大消息,並於同年8月25日將公司發生退票重大消息公開(原證一),足見,被告等人於前述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87年3月10日至6月26日期間,在嘉義市萬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如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帳號、金額大量賣出渠等持有如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萬有公司股票計二千八百七十三萬三千股(Z○○賣出一千二百四十萬九千股、財團法人Z○○慈善基金會售出四百萬股、敏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售出九百萬股、b○○賣出二十三萬六千股、甲宙○賣出五十萬股、許玉芬賣出一百六十六萬二千股、許玉欣賣出九十二萬五千股,此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年9月25日(87)台財證㈢第02438號函暨內線交易計算表6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7年12月2日台證(87)密字第40126號函暨相關資料、87年11月5日台證(87)密字第37244號暨所附萬有股票之查核報告暨相關附件存卷可稽),有內線交易之實,此並有證人萬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員張育彰於偵查程序中證稱:

Z○○在萬泰證券開戶係由伊持開戶文件前往萬有公司替Z○○辦理開戶手續,其餘係以電話指示伊在該帳戶賣出萬有公司股票等語,足認萬泰證券均係依甲宙○指示之於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價格、帳號以出售萬有股票無訛;則被告Z○○等5人涉嫌內線交易,獲有不法利益甚明。全案經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7年度偵字第4265號、第4569號、第4617號、第5545號、第5546號、第5646號、88年偵字第457號起訴書起訴在案。

被告等人應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對善意之交易相

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按「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民事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訂有明文;故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提起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等相關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左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二、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10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四、從前3項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責任額提高3倍。』、『第1項第4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2、3項訂有明文。故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10之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或從前3項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在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均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若有違反,即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3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被告等人如前述二、所述,先有持續數年之掏空公司資產惡行,其後利用職務上先行知悉公司之不利狀況後,在該消息未公開前,陸續大筆賣出手中持股,顯有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3項內線交易之規定,即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現本案已經雲林地檢署提起公訴,原告等人自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3項等規定,對被告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等人應給付損害賠償金額一千七百一十五萬五千零一

十元:被告Z○○等人於公司發佈重大消息前(87年6月26日)之87年3月10日至6月26日間大量賣出公司股票,原告等皆為一般投資大眾,且均於此期間善意買入該公司之股票,並於其後才賣出持股或持有股票迄今。計算方式:

編號一至四00號原告,於87年3月10日至6月26日期間,善意買進萬有股票,相對於被告從事內線交易賣出萬有股票,係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2項因善意與內線交易行為人從事相反買賣而得請求損害賠償者。各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係其於各別內線交易之營業日所買進之股數占萬有股票該日股市成交量之比例,據以乘以被告依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即為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

貳、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二、陳述略以: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業據第一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無罪,此部分未經檢察官上訴,應已確定,縱認此部分與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刑事案件上訴效力所及,被上訴人亦無違反證券交易法情事;餘引用辯護意旨狀及刑案卷證相關資料。

叁、本院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Z○○、b○○、甲宙○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原審諭知被告3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審檢察官依告訴人之聲請提起上訴,上訴人即原審附民原告共400人,對附帶民事訴訟被駁回部分亦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59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即附民原告共400人之上訴後,如附表所示之附民原告乙○○等106人仍然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再經發回更審。惟本件被上訴人Z○○、b○○、甲宙○3人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上訴部分,業經本院以97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72號判決維持原判決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即附民原告乙○○等106人在第一審之請求即無不當,上訴人仍執前詞求為廢棄改判,為無理由,自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賴純慧法 官 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安里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萬有公司案上訴人暨上訴金額一覽表┌──┬──┬─────┬──┬────────────────────────┬───────┐│序號│訴訟│姓 名│郵遞│地 址│ 金 額 ││ │編號│ │區號│ │ (新台幣:元) │├──┼──┼─────┼──┼────────────────────────┼───────┤│ 1 │ 3 │ 乙○○ │703 │台南市○區○○○路2段73號 │ 273,509 │├──┼──┼─────┼──┼────────────────────────┼───────┤│ 2 │ 5 │ k○○ │300 │新竹市○○路54巷7弄5號 │ 11,388 │├──┼──┼─────┼──┼────────────────────────┼───────┤│ 3 │ 8 │ z○○ │558 │南投縣鹿谷鄉○○村○○鄰○○街107號 │ 132,002 │├──┼──┼─────┼──┼────────────────────────┼───────┤│ 4 │ 11 │ O○○ │807 │高雄市○○區○○街57號 │ 298,370 │├──┼──┼─────┼──┼────────────────────────┼───────┤│ 5 │ 22 │ Y○○ │505 │彰化縣鹿港鎮詔安里18鄰牛埔巷16-1號 │ 38,479 │├──┼──┼─────┼──┼────────────────────────┼───────┤│ 6 │ 23 │ j○○○ │803 │高雄市○○區○○街66號 │ 42,465 │├──┼──┼─────┼──┼────────────────────────┼───────┤│ 7 │ 25 │ 甲子○ │220 │台北縣板橋市○○街164巷18號5樓 │ 39,901 │├──┼──┼─────┼──┼────────────────────────┼───────┤│ 8 │ 36 │ V○○ │201 │基隆市○○里○○鄰○○路147號 │ 4,926 │├──┼──┼─────┼──┼────────────────────────┼───────┤│ 9 │ 44 │ 辛○○ │334 │桃園縣八德市○○路5巷17弄7號 │ 83,917 │├──┼──┼─────┼──┼────────────────────────┼───────┤│ 10 │ 49 │ e○○ │557 │南投縣竹山鎮○○里○○鄰○○路780號 │ 1,748 │├──┼──┼─────┼──┼────────────────────────┼───────┤│ 11 │ 51 │ A○○ │700 │台南市○區○○里○鄰○○街164號 │ 33,390 │├──┼──┼─────┼──┼────────────────────────┼───────┤│ 12 │ 52 │ 地○○ │100 │台北市○○區○○街71巷5號4樓 │ 14,923 │├──┼──┼─────┼──┼────────────────────────┼───────┤│ 13 │ 55 │ 甲丁○ │300 │新竹市○○路○段89巷124號6樓 │ 17,481 │├──┼──┼─────┼──┼────────────────────────┼───────┤│ 14 │ 59 │ q○○ │811 │高雄市○○區○○街3號 │ 8,493 │├──┼──┼─────┼──┼────────────────────────┼───────┤│ 15 │ 61 │ o○○ │621 │嘉義縣民雄鄉山中村牛斗山179-1號 │ 13,502 │├──┼──┼─────┼──┼────────────────────────┼───────┤│ 16 │ 65 │ G○○ │608 │嘉義縣水上鄉大掘村4鄰大掘尾41-1號 │ 199,749 │├──┼──┼─────┼──┼────────────────────────┼───────┤│ 17 │ 66 │ 丙○○ │608 │嘉義縣水上鄉大掘村4鄰大掘尾41-1號 │ 26,944 │├──┼──┼─────┼──┼────────────────────────┼───────┤│ 18 │ 67 │ L○○ │890 │金門縣金沙鎮忠孝新村97號 │ 2,941 │├──┼──┼─────┼──┼────────────────────────┼───────┤│ 19 │ 69 │ 玄○○ │432 │台中縣大肚鄉○○路1-66號 │ 279,724 │├──┼──┼─────┼──┼────────────────────────┼───────┤│ 20 │ 72 │ 甲○○ │608 │嘉義縣水上鄉凌雲二村148號 │ 14,157 │├──┼──┼─────┼──┼────────────────────────┼───────┤│ 21 │ 75 │ 辛安全 │885 │澎湖縣湖西鄉湖西村125號 │ 50,831 │├──┼──┼─────┼──┼────────────────────────┼───────┤│ 22 │ 76 │ T○○ │833 │高雄縣鳥松鄉○○路160巷94號 │ 2,464 │├──┼──┼─────┼──┼────────────────────────┼───────┤│ 23 │ 83 │ P○○○ │830 │高雄縣鳳山市○○○路164號9樓 │ 12,408 │├──┼──┼─────┼──┼────────────────────────┼───────┤│ 24 │ 86 │ n○○○ │106 │台北市大安區○○○路420巷20號5樓 │ 226,790 │├──┼──┼─────┼──┼────────────────────────┼───────┤│ 25 │ 87 │ 劉秉根 │830 │高雄縣鳳山市慈暉新村5巷29-3號 │ 24,828 │├──┼──┼─────┼──┼────────────────────────┼───────┤│ 26 │ 88 │ N○○ │831 │高雄縣大寮鄉○○村○○路116-11號 │ 12,691 │├──┼──┼─────┼──┼────────────────────────┼───────┤│ 27 │ 89 │ 宙○○ │220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45巷61號6樓 │ 26,600 │├──┼──┼─────┼──┼────────────────────────┼───────┤│ 28 │ 92 │ 庚○○ │830 │高雄縣鳳山市○○○路14號3樓 │ 9,852 │├──┼──┼─────┼──┼────────────────────────┼───────┤│ 29 │ 95 │ U○○ │235 │台北縣中和市○○街36巷9號2樓 │ 12,414 │├──┼──┼─────┼──┼────────────────────────┼───────┤│ 30 │ 96 │ s○○ │975 │花蓮縣鳳林鎮○○路○段211號 │ 983 │├──┼──┼─────┼──┼────────────────────────┼───────┤│ 31 │100 │ u○○ │505 │彰化縣鹿港鎮玉順里9鄰後寮巷9之3號 │ 20,918 │├──┼──┼─────┼──┼────────────────────────┼───────┤│ 32 │104 │ 丑○○ │220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99巷4弄20之2號 │ 7,476 │├──┼──┼─────┼──┼────────────────────────┼───────┤│ 33 │106 │ 甲甲○ │843 │高雄縣美濃鎮○○街67號 │ 25,638 │├──┼──┼─────┼──┼────────────────────────┼───────┤│ 34 │107 │ y○○ │220 │台北縣板橋市○○街68巷20號3樓 │ 7,078 │├──┼──┼─────┼──┼────────────────────────┼───────┤│ 35 │108 │ 甲丙○ │407 │台中市○○區○○里○○鄰○○○街50號 │ 985 │├──┼──┼─────┼──┼────────────────────────┼───────┤│ 36 │109 │ 甲庚○○ │310 │新竹縣竹東鎮○○街161號 │ 17,484 │├──┼──┼─────┼──┼────────────────────────┼───────┤│ 37 │110 │ W○○ │310 │新竹縣竹東鎮○○街161號 │ 58,281 │├──┼──┼─────┼──┼────────────────────────┼───────┤│ 38 │113 │ i○○ │710 │台南縣永康市○○○路20號 │ 7,078 │├──┼──┼─────┼──┼────────────────────────┼───────┤│ 39 │123 │ 辰○○ │412 │台中縣大里市○○路99巷22弄17號 │ 4,247 │├──┼──┼─────┼──┼────────────────────────┼───────┤│ 40 │132 │ t○○ │234 │台北縣永和市○○路○段364號2樓 │ 6,507 │├──┼──┼─────┼──┼────────────────────────┼───────┤│ 41 │133 │ 甲戊○ │803 │高雄市○○區○○路153號12樓 │ 4,926 │├──┼──┼─────┼──┼────────────────────────┼───────┤│ 42 │136 │ 午○○ │265 │宜蘭縣羅東鎮○○街17-1號 │ 30,476 │├──┼──┼─────┼──┼────────────────────────┼───────┤│ 43 │137 │ Q○○ │420 │台中縣豐原市○○里○○路北3巷4號 │ 8,380 │├──┼──┼─────┼──┼────────────────────────┼───────┤│ 44 │140 │ 甲地○ │265 │宜蘭縣羅東鎮○○路164巷11號 │ 6,614 │├──┼──┼─────┼──┼────────────────────────┼───────┤│ 45 │141 │ r○○○ │830 │高雄縣鳳山市○○街18號 │ 74,899 │├──┼──┼─────┼──┼────────────────────────┼───────┤│ 46 │145 │ X○○ │110 │台北市○道路135號3樓-3 │ 6,449 │├──┼──┼─────┼──┼────────────────────────┼───────┤│ 47 │148 │ 亥○○ │310 │新竹縣竹東鎮○○路119號 │ 143,492 │├──┼──┼─────┼──┼────────────────────────┼───────┤│ 48 │150 │ 甲寅○ │600 │嘉義市○○街175號 │ 13,014 │├──┼──┼─────┼──┼────────────────────────┼───────┤│ 49 │152 │ 卯○○ │831 │高雄縣大寮鄉○○村○○路86-2號4樓 │ 874 │├──┼──┼─────┼──┼────────────────────────┼───────┤│ 50 │154 │ v○○ │263 │宜蘭縣壯圍鄉○○路15之11號 │ 6,923 │├──┼──┼─────┼──┼────────────────────────┼───────┤│ 51 │155 │ J○○ │260 │宜蘭縣宜蘭市○○里○路)81號 │ 1,954 │├──┼──┼─────┼──┼────────────────────────┼───────┤│ 52 │158 │ 黃○○ │260 │宜蘭縣宜蘭市○○里○○○路252號 │ 7,796 │├──┼──┼─────┼──┼────────────────────────┼───────┤│ 53 │162 │ 甲乙○ │269 │宜蘭縣冬山鄉○○村○○路○段570號 │ 4,495 │├──┼──┼─────┼──┼────────────────────────┼───────┤│ 54 │163 │ 陳榮參 │260 │宜蘭縣宜蘭市○○里○○路63號 │ 2,154 │├──┼──┼─────┼──┼────────────────────────┼───────┤│ 55 │164 │ 甲丑○ │911 │屏東縣竹田鄉○巷村○○路73號 │ 227,620 │├──┼──┼─────┼──┼────────────────────────┼───────┤│ 56 │167 │ 未○○ │806 │高雄市○鎮區○○路194巷2弄37號 │ 14,156 │├──┼──┼─────┼──┼────────────────────────┼───────┤│ 57 │170 │ 癸○○ │402 │台中市○區○○街65號 │ 331,254 │├──┼──┼─────┼──┼────────────────────────┼───────┤│ 58 │175 │ E○○ │105 │台北市○○○路○段25巷3號之2,2樓 │ 11,156 │├──┼──┼─────┼──┼────────────────────────┼───────┤│ 59 │184 │ 甲酉○ │406 │台中市○○路虎1巷18-2號 │ 88,753 │├──┼──┼─────┼──┼────────────────────────┼───────┤│ 60 │185 │ 甲申○ │406 │台中市北屯區虎1巷18-2號 │ 5,789 │├──┼──┼─────┼──┼────────────────────────┼───────┤│ 61 │187 │ 甲午○○ │406 │台中市北屯區新平里19鄰虎1巷18-2號 │ 8,102 │├──┼──┼─────┼──┼────────────────────────┼───────┤│ 62 │193 │ B○○ │269 │宜蘭縣冬山鄉○○村○○路431巷2號 │ 1,470 │├──┼──┼─────┼──┼────────────────────────┼───────┤│ 63 │194 │ C○○ │265 │宜蘭縣羅東鎮○○路○段546巷13號 │ 14,156 │├──┼──┼─────┼──┼────────────────────────┼───────┤│ 64 │195 │ 戊○○ │249 │台北縣八里鄉○○路○段450號19樓 │ 7,078 │├──┼──┼─────┼──┼────────────────────────┼───────┤│ 65 │197 │ 甲未○ │100 │台北郵政30-531號信箱 │ 4,100 │├──┼──┼─────┼──┼────────────────────────┼───────┤│ 66 │208 │ 寅○○ │350 │苗栗縣竹南鎮新南里金天地15號 │ 15,236 │├──┼──┼─────┼──┼────────────────────────┼───────┤│ 67 │209 │ x○○ │265 │宜蘭縣羅東鎮○○路284巷14號 │ 4,312 │├──┼──┼─────┼──┼────────────────────────┼───────┤│ 68 │217 │ D○○ │420 │台中縣豐原市市○街59號 │ 291,406 │├──┼──┼─────┼──┼────────────────────────┼───────┤│ 69 │218 │ 王柔瑾 │420 │台中縣豐原市市○街59號 │ 32,041 ││ │ │(原名王桂)│ │ │ │├──┼──┼─────┼──┼────────────────────────┼───────┤│ 70 │222 │ l○○ │251 │台北縣淡水鎮○○里○○路50巷24號9樓 │ 6,507 │├──┼──┼─────┼──┼────────────────────────┼───────┤│ 71 │223 │ 宇○○ │414 │台中縣烏日鄉○○村○○路450號 │ 66,779 │├──┼──┼─────┼──┼────────────────────────┼───────┤│ 72 │227 │ I○○ │100 │台北市○○區○○里○鄰○○街139號 │ 17,092 │├──┼──┼─────┼──┼────────────────────────┼───────┤│ 73 │228 │ 申○○ │100 │台北市○○○路○段91號16樓之1 │ 33,372 │├──┼──┼─────┼──┼────────────────────────┼───────┤│ 74 │235 │ 壬○○○ │112 │台北市○○區○○路255巷1弄6號2樓 │ 5,594 │├──┼──┼─────┼──┼────────────────────────┼───────┤│ 75 │236 │ 子○○ │807 │高雄市○○區○○里○鄰○○○路230巷12-4號 │ 7,631 │├──┼──┼─────┼──┼────────────────────────┼───────┤│ 76 │249 │ 巳○○ │248 │台北縣五股鄉○○路5巷2號13樓 │ 107,815 │├──┼──┼─────┼──┼────────────────────────┼───────┤│ 77 │251 │ 甲卯○ │112 │台北市○○區○○街272號 │ 26,077 │├──┼──┼─────┼──┼────────────────────────┼───────┤│ 78 │257 │ d○○ │106 │台北市大安區○○○路○段212巷2號11樓 │ 3,418 │├──┼──┼─────┼──┼────────────────────────┼───────┤│ 79 │263 │ H○○○ │807 │高雄市三民區○○○街297號 │ 10,686 │├──┼──┼─────┼──┼────────────────────────┼───────┤│ 80 │267 │ m○○ │200 │基隆市○○街9號3樓 │ 5,965 │├──┼──┼─────┼──┼────────────────────────┼───────┤│ 81 │278 │ f○○ │702 │台南市○○路291巷94弄32號 │ 50,825 │├──┼──┼─────┼──┼────────────────────────┼───────┤│ 82 │281 │ 甲癸○ │436 │台中縣清水鎮○○路476-5號 │ 36,760 │├──┼──┼─────┼──┼────────────────────────┼───────┤│ 83 │282 │ 己○○ │104 │台北市○○○路○段125號7樓 │ 22,089 │├──┼──┼─────┼──┼────────────────────────┼───────┤│ 84 │283 │ M○○ │202 │基隆市○○區○○街354號4樓 │ 2,730 │├──┼──┼─────┼──┼────────────────────────┼───────┤│ 85 │284 │ S○○ │104 │台北市○○○路○段125號7樓 │ 10,384 │├──┼──┼─────┼──┼────────────────────────┼───────┤│ 86 │292 │ 甲巳○ │406 │台中市○○區○○街100號12樓 │ 73,528 │├──┼──┼─────┼──┼────────────────────────┼───────┤│ 87 │294 │ 甲宇○ │612 │嘉義縣太保市○○里○○○街49號 │ 13,502 │├──┼──┼─────┼──┼────────────────────────┼───────┤│ 88 │299 │ p○○ │613 │嘉義縣朴子市○○路167巷28號 │ 10,384 │├──┼──┼─────┼──┼────────────────────────┼───────┤│ 89 │300 │ R○○ │220 │台北縣板橋市○○街73巷3號4樓 │ 7,076 │├──┼──┼─────┼──┼────────────────────────┼───────┤│ 90 │303 │ 酉○○ │404 │台中市○區○○路358之1巷52號5樓 │ 4,872 │├──┼──┼─────┼──┼────────────────────────┼───────┤│ 91 │305 │ F○○ │320 │桃園縣中壢市○○里○○路421號6樓 │ 156,279 │├──┼──┼─────┼──┼────────────────────────┼───────┤│ 92 │310 │ 甲己○ │300 │新竹市○○街35號 │ 26,279 │├──┼──┼─────┼──┼────────────────────────┼───────┤│ 93 │315 │ w○○○ │700 │台南市○區○○里○○鄰○○街309巷1號3樓之2 │ 266,009 │├──┼──┼─────┼──┼────────────────────────┼───────┤│ 94 │317 │ 甲辛○ │807 │高雄市○○街1巷10之3號 │ 11,489 │├──┼──┼─────┼──┼────────────────────────┼───────┤│ 95 │323 │ 丁○○ │813 │高雄市左營區○○○路137號 │ 34,018 │├──┼──┼─────┼──┼────────────────────────┼───────┤│ 96 │328 │ c○○ │806 │高雄市○鎮區○○路296巷19-3號4樓 │ 2,607 │├──┼──┼─────┼──┼────────────────────────┼───────┤│ 97 │331 │ a○○ │802 │高雄市苓雅區○○○路453巷15號 │ 2,463 │├──┼──┼─────┼──┼────────────────────────┼───────┤│ 98 │333 │ 甲壬○ │704 │台南市○○路80巷22弄2-1號5樓 │ 15,960 │├──┼──┼─────┼──┼────────────────────────┼───────┤│ 99 │335 │ g○○ │112 │台北市○○路492號4樓 │ 16,152 │├──┼──┼─────┼──┼────────────────────────┼───────┤│100 │338 │ 甲天○ │251 │台北縣淡水鎮○○○街32巷11號 │ 258,376 │├──┼──┼─────┼──┼────────────────────────┼───────┤│101 │350 │ 戌○○ │807 │高雄市○○路333號 │ 13,985 │├──┼──┼─────┼──┼────────────────────────┼───────┤│102 │378 │ 天○○ │600 │嘉義市○○路593號 │ 75,532 │├──┼──┼─────┼──┼────────────────────────┼───────┤│103 │380 │ 甲亥○ │108 │台北市○○○路○段309巷15弄31號 │ 69,232 │├──┼──┼─────┼──┼────────────────────────┼───────┤│104 │382 │ h○○ │326 │桃園縣楊梅鎮○○里○○鄰○○街159號 │ 159,605 │├──┼──┼─────┼──┼────────────────────────┼───────┤│105 │391 │ 甲辰○ │241 │台北縣三重市○○街249號2樓 │ 4,926 │├──┼──┼─────┼──┼────────────────────────┼───────┤│106 │397 │ 甲戌○ │116 │台北市○○路○段374號 │ 6,507 │└──┴──┴─────┴──┴────────────────────────┴───────┘

人數:共106人求償金額總計:5,085,142註:序號57癸○○,由何賴月鳳(址同)承受訴訟。

裁判案由:背信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