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損害賠償案件(97年度上訴字第12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57萬元,及自民國95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五釐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事實上陳述略稱引用起訴書之事實,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法 官 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嘉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