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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8 年上更(一)字第 3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一)字第362號上訴人即被告 甲○○選任辯護人 蔡敬文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3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犯刑法第272條第2項、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賴純慧法 官 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安里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