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戊○○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 律師
康文彬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重利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65號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4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丙○○、戊○○共同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丙○○自民國(下同)88年間起擔任臺南市○○區○○路4段711號永順當舖之實際負責人,於96年1月1日將永順當舖交由戊○○經營,並由戊○○擔任實際負責人迄今,丙○○仍為該當舖股東並擔任該當舖之顧問,每月可因而獲取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報酬。被告丙○○、戊○○二人竟基於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僱用不知情之鄭雅芬及黃鉯鈞(均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分別擔任當舖內雜務及在外張貼廣告海報工作,以「原車可用,免留車」之契約內容招攬顧客,而為附表一所示之重利行為。並要求附表一所示之人提供如附表一所示車牌號碼之行車執照為擔保後始交付貸款,惟因附表一所示之人尚需用車,故各該車輛仍由其等繼續使用(即「原車使用」之方式),該車實際上並未因質押而交付予丙○○及戊○○,被告明知此種方式不符合質當行為,並不適用當舖業法之規定,竟仍約定每月收取百分之五倉棧費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每次借款時,先行預扣第一期之利息後始交付借款,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經警方於97年6月27日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丙○○之住所及戊○○之居所搜索後扣得如附表二所載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下述本院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供述及書面證據之證據能力及對於卷附各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表示意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於本院所為之提示,就證據能力方面並無爭執,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採納該等證據自無礙被告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而認上開證據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及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等規定,是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至於證明力如何,則為本院自由裁量、判斷之範圍,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戊○○二人固不否認有向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按月收取月息4分之利息及5分之倉棧費,及以「原車使用」方式經營當舖,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行車執照做為擔保且預扣第一期之利息後始交付借款等事實,惟辯稱:因當舖業成本高昂,須收前開利率利息始合乎成本,且當舖業法規定不明,易使人無法得知其內容為何;另客人典當車輛時須要提出車輛及證件到當舖才能完成程序,因客人需要使用車輛,故將車輛仍交由客人使用並未交付當票,以收取行車執照作為抵押,故被告所為均屬合法且無重利可言,更無論依附表一所示借款人之證述均無法證明其基於急迫、輕率無經驗而質借,此與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構成要件顯不相當等語。經查:
㈠關於前揭事實欄所述永順當鋪經營模式及貸款方法,業據被
告丙○○、戊○○二人於檢察官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鄭雅芬及黃鉯鈞、附表一所示借款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綦詳,且有借款人F○○及未○○之典當資料、質押當簿、永順當舖客戶資料、營業報表、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商聯字第00000000-0號影本及臺南市當舖商業同業公會97年8月22日當芳字第012號函在卷足稽,足見被告等人所為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㈡又所謂當舖業,指依法申請許可,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
公司或商號。又所謂「質當」係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業,向其借款,支付利息之行為(參見當舖業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倘當舖業者,假當舖之名對外放款,但實際上並未依(當時有效之)當舖業管理規則或(90年6月6日公布之)當舖業法規定,收受借款人交付之動產,而貸以金錢收取利息、費用者,該行為即與一般錢莊無異,其收取之利息及巧立名目之費用,如與原本顯不相當,即該當於刑法之重利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2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雖以永順當舖為名,貸款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但實際上並未收受各借款人所交付之汽車或機車,亦未交付當票予各該借款人,甚且均預扣第一期借款之利息(包含四分利息及五分之倉棧費)後,始將借貸本金交付予借款人等情,已據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證述甚明,亦為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自承(見原審98年5月19日及本院98年8月19日審判筆錄),足見此部分借貸,並非當舖業之「質當」行為。被告純係利用當舖之名義貸以金錢,除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外,並假藉倉棧費之名,再加收金錢。
㈢又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且倉
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此於當鋪業法第
20 條定有明文。依文義觀之,倉棧費之最高額,係以收當金額百分之五做為最上限,而非規定每月均得收取收當金額百分之五作為倉棧費,條文明白規定係指當次收當所能收取之倉棧費最高額即收當金額百分之五,不論當舖業者係一次收取或分月收取,總之,當次收當所收取之倉棧費總額不能高於收當金額百分之五,乃被告向附表一所示借款人除按月收取四分利息外,竟仍「按月」收取收當金額百分之五之倉棧費,已與前揭當鋪業法規定文義明顯不合,渠等背於前揭條文額外向借款人收取之倉棧費,其性質當與利息無異,僅是被告假借「倉棧費」名義為之而已。雖被告另提出台南縣當舖商業同業公會97年12月16日函、台南市當舖商業同業公會98 年4月28日函文二份,說明此實係當舖業法立法時之疏失,百分之五之倉棧費應係每月收取,否則以當舖業者經營成本而言,顯然無法生存云云,然查,觀諸當舖業法自90年6月公佈施行以來,雖歷經97年11月26日修正,均未更動當舖業法第20條之規定,更無論最初行政院所提出之草案中,甚且無倉棧費名目之設立,並禁止當舖業者巧立名目收取利息以外之費用,雖嗣後經當舖業者遊說而經立法增列得收取倉棧費之費用,則以例外規定應從嚴解釋之原則,焉能溢出文義規定而自認當舖業者得按月收取倉棧費,此不僅背於立法意旨,更是巧立名目向借款人額外收取條文規範以外之利息。雖被告及前揭二份函文又數度提及如此將使當舖業者不敷成本而難以經營云云,然觀之銀行業等之金融機構所限制收取利息條件更為嚴格,而當舖業者既然介於銀行金融機構及民間貸款之間,本應當有其收取利息之上限,否則依其推演,是否各行各業如果經營困難即可要求立法者變更法條或自行解釋法律?是被告前揭辯解,實無足取。
㈣又有關當舖業法「倉棧費」定義為何,並據內政部函釋謂「
若持當人未將動產交付於當舖業,既非質當行為自無當舖業法之適用,更無倉棧費可言」等情如下所示:
發文單位: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授警字第0920078073號主 旨:有關當舖業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當舖業除計
收利息及倉棧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其中「倉棧費」定義為何?若持當人未將動產交付當舖業,當舖業者可否收取倉棧費釋疑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本部警政署案陳 貴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辦理。
二、當舖業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有關「倉棧費」係原「當舖業管理規則」所訂定,行政院所提草案內容並未列入倉棧費,於立法院舉行公聽會、黨政協商時立委參酌日本、中國大陸及新加坡之立法例與「當舖業管理規則」恢復增列,其計費方式爰引當舖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合計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俾維護交易秩序。揆其立法原意,似含有稅金、保險費、手續費、保管費等之意。
三、若持當人未將動產交付當舖業,當舖業可否收取倉棧費一節,查當舖業者將客戶典當之汽機車,以讓客戶使用為由,由客戶開立借款本票,留置行照後交借款客戶開走,不必留在當舖,是否違背當舖業法?上揭情事,按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九一)警署刑偵字二五六六四三號函略以現行當舖業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定義「當舖業:指依本法申請許可,『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公司或商號。」、「質當: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向其借款、支付利息之行為。」,當舖業既係「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且質當須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業,准此,若持當人未將動產交付於當舖業,既非質當行為自無當舖業法之適用,更無倉棧費可言。至該公司或商號違反當舖業法「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一節,因當舖業法未有處罰規定,應視情依違反商業登記法等相關商業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㈤依上開內政部之函釋情形,借款人所交付之全部金錢,自屬
因借款而支付之對價,均為利息。其年息既高達百分之108,自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㈥次按刑法之重利罪,係以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
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構成要件;是所取得之利息,是否與原本顯不相當,應就本金、利率、時間核算並審酌當地經濟狀況,比較社會上一般債務之利息,是否顯有特殊之超額以決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0
9 號判決可參)。是當舖業者如依前開當舖業管理規則、當舖業法之規定收當財物,並依前開規定收取利息及費用,縱收取之利息較一般民間借款利率為高,因屬依法令之行為,而得阻卻違法。惟當舖業者如僅係以當舖名義對外放款,但實際上並未依當舖業管理規則、當舖業法之規定收受持當人交付之動產,或收受他人典當之動產,而不依法律之規定收取利息、費用,則其貸與他人金錢收取利息,與一般錢莊無異,是該部分收取利息,如與原本顯不相當者,即該當於刑法重利罪,不得謂係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本件被告雖以經營永順當舖為名貸與款項,惟其接受附表一所示之人借款,實際上並未收受附表一所示之人交付汽車或機車,且未交付當票予附表所示之人等情,已據如附表一所示借款人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述綦詳,足見被告等借款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並非當舖業「質借典當」之行為,自均無從適用廢止前當舖業管理規則規定得收取9分月息,或現行當舖業法規定得收取4分月息(年息百分之48)、倉棧費5分之餘地。易言之,被告假借當舖收取倉棧費之名,按借款金額每月加收借款金額5分之金額,因均屬收取借款人為借款而支付之對價,自應計入利息,而被告借款予附表一所示之人,收取之月息為9%,換算年息計算即為108%,與原本均顯不相當,自難認係合於當舖業法之規定而謂不成立重利罪名。
㈦再按民法物權編關於質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業
者,固不適用,但亦非指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業者,可得違反廢止前當舖業管理規則或現行當舖業法之相關規定,而按當舖業,指依法申請許可,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公司或商號,所謂「質當」係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業,向其借款、支付利息之行為,有如前述,是以被告雖以當舖名義對外放款,但實際上並未依當舖業管理規則、當舖法之規定收受持當人交付之動產,或收受他人典當之動產,而不依法律之規定收取利息、費用,則其貸與他人金錢收取利息,如與原本顯不相當者,即與一般錢莊無異,自該當於刑法重利罪。
㈧雖被告辯稱:渠等對附表一所示借款人都有清楚告知借貸利
息及收取倉棧費情事,借款人都是明瞭後才借貸,甚且有些借款人不止借一筆,哪有利用其輕率、無經驗可言?至於借款人借款多數是因生意周轉,有些則是為支付孩子學費、為別人而借貸、為承諾捐助廟會活動而借等等,又有何急迫情事可言,檢察官未能就此充分舉證,則縱被告有重利借貸,亦與刑法重利罪之構成要件顯不相當云云,然查,被告乘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急迫時貸於金錢,已據各該借款人於警、偵訊時分別指訴綦詳,其中生意周轉、孩童學費本身即具有急迫性,自不待言;至證人即借款人子○○固稱:伊係為幫朋友繳付信用卡卡債而借貸,然該朋友是伊非常要好的朋友,且朋友告訴伊因必須一、二日內清償卡債,伊急著才去向永順當舖借款等語(見偵查卷第214頁);另證人即借款人巳○○亦稱:伊原已答應要贊助廟裡一台遊覽車的車資及沿途所需費用,但因生意不好做,加上又已承諾廟裡要捐助,不得已才向永順當舖借款等語(見偵查卷第205頁)。另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要作食品生意急著要買小貨車,頭期款不夠,因為我貸款的錢還沒有出來,先向他借短時間,等貸款出來再還他,如果沒有這五萬元,我買小貨車的頭期款無法付」、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因為電腦已付訂金,沒有買的話訂金就會被沒收,所以才向戊○○借五萬元」、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在幼稚園開娃娃車薪水低,我想兼差養豬,因為買豬不夠錢,所以才去借錢」等語(見本院98年9月9日審理筆錄)由是觀之,證人等之證述或係因「為別人借貸」或「純係捐助廟務」或係因「買小貨車,頭期款不夠」或係因「因為電腦已付訂金,沒有買的話訂金就會被沒收」等情,但若係因渠等特別友情或因個人信用所給予之承諾事務,加上他人事務之時效性,而不得不去向被告借貸,就借貸性質上,當然具備急迫性,是此,借款人借款時顯係均有急迫之情形,應可認定。
㈨綜上,被告等確係乘借款人急迫而貸以金錢,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丙○○、戊○○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
罪,又彼此之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㈡又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第56條所定連續犯之規
定,自95年7月1日施行;而所謂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常具有反覆、繼續為之之特性,此等反覆實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故犯罪是否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文字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對於集合犯之觀念,於判斷時不能無限擴張,除仍應受社會通念之支配外,尤應注意其公平性、合理性,使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比例原則相適合,否則即與上揭修法精神不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98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本件被告戊○○自96年起擔任永順當舖之實際負責人,被告
丙○○則為永順當舖之顧問,顧用不知情之鄭雅芬及黃鉯鈞分別擔任當舖內雜務及在外張貼廣告海報工作,以「原車可用,免留車」之契約內容招攬顧客,乘不特定被害人因急迫需款而上門典當車輛時,因其需要用車而將車子繼續交付借款人使用,改為扣押行車執照,被告二人明知上開方式非當舖業法之質當,不適用當舖業法之規定,仍約定收取月息4分利息及5分之倉棧費,以取得與原本顯不顯當之重利,其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對不同之人以不同之原因借給附表所示之三十三人(按附表所示同一人向被告等借款有二次以上者,或係因借款期間償還部分,但未全部還清後又加借等情,則同一人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借款之複次行為,應僅論以一罪),顯係分別在不同時間所為之另行起意行為,而非屬基於反覆持續放款而收取重利之一次決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則本件被告等附表所為應非屬集合犯之範疇,是本件被告二人所犯附表所示之借款給三十三人共三十三罪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原審予以論罪科刑,並對被告丙○○、戊○○二人各量處有
期徒刑七月,固非無見。惟查:本件被告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對不同之人以不同之原因借給附表所示之三十三人,顯係分別在不同時間所為之另行起意行為,而非屬基於反覆持續放款而收取重利之一次決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是本件被告等附表所為應非屬集合犯之範疇,其等所犯附表所所示之三十三罪應分論併罰,惟原審卻依集合犯之規定僅論以一罪,即有未洽。被告二人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云云,雖不足採,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二人正值壯年,不思循正途謀取財富,反利用借款人處於經濟弱勢,需款恐急之際,預定苛刻條件,藉以取得重利,殊為不該,惟審酌被告二人均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兩紙在卷可稽,僅因對原當舖業管理規則因循適用,認新法不敷其營業成本,而聯合同業自行解釋法律,以利其收取利息,兼衡其犯罪之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及均諭知如易科罰,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標準。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屬被告丙○○或戊○○所有且係共同供犯罪所用或共同供犯罪預備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宣告沒收。
三、又本件係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自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一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一項前段、第370條但書,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41 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法 官 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嘉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丙○○、戊○○二人重利行為一覽表】丙○○、戊○○共犯33個重利罪。
┌──┬────┬─────┬─────┬─────┬───────────┬─────┬─────┬───┬───────┐│編號│ 借款人 │ 借款時間 │ 借款金額 │ 借款利率 │借 款 原 因 │擔保車輛 │ 週年利率 │是否原│被告丙○○、盧││ │ │ │(新臺幣)│ │ │ │ │車可留│宥聞二人各判處││ │ │ │ │ │ │ │ │用。 │之刑期如下。 │├──┼────┼─────┼─────┼─────┼───────────┼─────┼─────┼───┼───────┤│1 │F○○ │97年5月19 │5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家中水電費 │UA-3785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4500元│ │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2 │申○○ │96年4月10 │6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房租及償還其他│N9-6268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5400元│借款 │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因借 │├──┼────┼─────┼─────┼─────┼───────────┼─────┼─────┼───┤款期間還部分,││3 │申○○ │97年6月4日│5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房租及償還其他│N9-6268 │108% │是 │但未全部償還又││ │ │ │ │每月4500元│借款 │ │ │ │加借)。 ││ │ │ │ │ │ │ │ │ │ ││ │ │ │ │ │ │ │ │ │ │├──┼────┼─────┼─────┼─────┼───────────┼─────┼─────┼───┼───────┤│4 │玄○○ │96年2月12 │3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信用卡費用 │8893-GH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2700元│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5 │玄○○ │96年7月26 │2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信用卡費用 │8893-GH │108% │是 │折算壹日。 ││ │ │日 │ │每月1800元│ │ │ │ │(因借款期間償 │├──┼────┼─────┼─────┼─────┼───────────┼─────┼─────┼───┤還部分,但未全││6 │玄○○ │96年9月21 │3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信用卡費用 │8893-GH │108% │是 │部償還又加借)││ │ │日 │ │每月2700元│ │ │ │ │ │├──┼────┼─────┼─────┼─────┼───────────┼─────┼─────┼───┤ ││7 │玄○○ │96年11月7 │7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信用卡費用 │8893-GH │108% │是 │ ││ │ │日 │ │每月6300元│ │ │ │ │ │├──┼────┼─────┼─────┼─────┼───────────┼─────┼─────┼───┤ ││8 │玄○○ │97年1月11 │8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信用卡費用 │8893-GH │108% │是 │ │├──┼────┼─────┼─────┼─────┼───────────┼─────┼─────┼───┼───────┤│9 │辛○○ │97年3月4日│8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小孩註冊費 │9380-PX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 │ │每月7200元│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10 │辛○○ │97年5月21 │85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信用卡費用 │9380-PX │108% │是 │元折算壹日。(││ │ │日 │ │每月7650元│ │ │ │ │加借五千元) │├──┼────┼─────┼─────┼─────┼───────────┼─────┼─────┼───┼───────┤│11 │寅○○ │96年1月16 │15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要付貸款,欠資金│UL-0440 │108% │是 │ 有期徒刑貳月 ││ │ │日 │ │每月1080元│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12 │寅○○ │96年3月2日│20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要付貸款,欠資金│UL-0440 │108% │是 │折算壹日(借款││ │ │ │ │每月1800元│ │ │ │ │期間償還部分,│├──┼────┼─────┼─────┼─────┼───────────┼─────┼─────┼───┤但未全部還清後││13 │寅○○ │96年6月6日│25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要付貸款,欠資金│UL-0440 │108% │是 │又加借)。 ││ │ │ │ │每月2250元│ │ │ │ │ │├──┼────┼─────┼─────┼─────┼───────────┼─────┼─────┼───┤ ││14 │寅○○ │96年12月27│15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要付貸款,欠資金│UL-0440 │108% │是 │ ││ │ │日 │ │每月1080元│ │ │ │ │ │├──┼────┼─────┼─────┼─────┼───────────┼─────┼─────┼───┤ ││15 │寅○○ │97年3月13 │20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要付貸款,欠資金│UL-0440 │108% │是 │ ││ │ │日 │ │每月1800元│ │ │ │ │ │├──┼────┼─────┼─────┼─────┼───────────┼─────┼─────┼───┤ ││16 │寅○○ │97年4月9日│30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要付貸款,欠資金│UL-0440 │108% │是 │ ││ │ │ │ │每月2700元│ │ │ │ │ │├──┼────┼─────┼─────┼─────┼───────────┼─────┼─────┼───┼───────┤│17 │宙○○ │96年2月26 │150000元 │月息9分 │支付先生醫藥費及做生意│ST-5730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200000元 │每月45000 │要付貨款,欠資金 │5171-LZ │ │ │如易科罰金,均││ │ │ │150000元 │元 │ │5K-7895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借款││18 │宙○○ │97年3月7日│150000元 │月息9分 │支付先生醫藥費及做生意│ST-5730 │108% │是 │期間償還部分,││ │ │ │200000元 │每月45000 │要付貨款,欠資金 │5171-LZ │ │ │但未全部還清後││ │ │ │150000元 │元 │ │5K-7895 │ │ │又加借)。 │├──┼────┼─────┼─────┼─────┼───────────┼─────┼─────┼───┼───────┤│19 │戌○○ │97年5月19 │35000元 │月息9分 │失業沒錢支付自己的生活│2470-UG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3150元│費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20 │戌○○ │97年6月11 │60000元 │月息9分 │失業沒錢支付自己的生活│2470-UG │108% │是 │折算壹日(加借││ │ │日 │ │每月5400元│費 │ │ │ │2萬5千元)。 │├──┼────┼─────┼─────┼─────┼───────────┼─────┼─────┼───┼───────┤│21 │丑○○ │97年5月23 │300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要軋票缺錢 │7997-FA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27000 │ │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元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22 │B○○ │96年10月22│40000元 │月息9分 │無錢繳交母親看護費及送│211-NP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3600元│母親到護理之家費用 │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B○○ │97年3月7日│50000元 │月息9分 │無錢繳交母親看護費及送│211-NP │108% │是 │ ││ │ │ │ │每月4500元│母親到護理之家費用 │ │ │ │ │├──┼────┼─────┼─────┼─────┼───────────┼─────┼─────┼───┼───────┤│24 │D○ │97年4月1日│80000元 │月息5分6 │無法支付員工工資及繳交│2S-7115 │67.2%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 │ │每月4500元│所得稅 │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25 │卯○○ │96年7月9日│4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銀行的車輛貸款│ZQ-2972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 │ │每月3600元│及現金卡費用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26 │卯○○ │97年4月8日│3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支付銀行的車輛貸款│ZQ-2972 │108% │是 │折算壹日。 ││ │ │ │ │每月2700元│及現金卡費用 │ │ │ │(借款期間償 ││ │ │ │ │ │ │ │ │ │還部分,但未全││ │ │ │ │ │ │ │ │ │部還清後又加借││ │ │ │ │ │ │ │ │ │)。 │├──┼────┼─────┼─────┼─────┼───────────┼─────┼─────┼───┼───────┤│27 │宇○○ │97年5月6日│150000元 │月息8分 │無法支付員工工資及買原│9562-LT │96%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 │ │每月12000 │料的錢 │KW2-053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元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28 │亥○○ │96年2月12 │70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沒錢付貨款 │Y9-0750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6300元│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29 │亥○○ │96年10月12│30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沒錢付貨款 │Y9-0750 │108% │是 │折算壹日。 ││ │ │日 │ │每月2700元│ │ │ │ │(借款期間償 │├──┼────┼─────┼─────┼─────┼───────────┼─────┼─────┼───┤還部分,但未全││30 │亥○○ │96年11月14│30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沒錢付貨款 │Y9-0750 │108% │是 │部還清後又加借││ │ │日 │ │每月2700元│ │ │ │ │)。 │├──┼────┼─────┼─────┼─────┼───────────┼─────┼─────┼───┤ ││31 │亥○○ │96年12月19│60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沒錢付貨款 │Y9-0750 │108% │是 │ ││ │ │日 │ │每月5400元│ │ │ │ │ │├──┼────┼─────┼─────┼─────┼───────────┼─────┼─────┼───┤ ││32 │亥○○ │97年6月17 │75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沒錢付貨款 │Y9-0750 │108% │是 │ ││ │ │日 │ │每月6750元│ │ │ │ │ │├──┼────┼─────┼─────┼─────┼───────────┼─────┼─────┼───┼───────┤│33 │午○○ │96年12月14│62000元 │月息9分 │經營公司欠缺資金運轉 │1103-ME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5580元│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34 │午○○ │97年4月14 │76000元 │月息9分 │經營公司欠缺資金運轉 │1103-ME │108% │是 │折算壹日。 ││ │ │日 │ │每月6840元│ │ │ │ │(先加借1萬4 │├──┼────┼─────┼─────┼─────┼───────────┼─────┼─────┼───┤千元,又加借1 ││35 │午○○ │97年6月21 │90000元 │月息9分 │經營公司欠缺資金運轉 │1103-ME │108% │是 │萬4千元) ││ │ │日 │ │每月8100元│ │ │ │ │ │├──┼────┼─────┼─────┼─────┼───────────┼─────┼─────┼───┼───────┤│36 │甲○○ │97年6月5日│50000元 │月息9分 │我要作食品生意急著要買│US-1650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 │ │每月4500元│小貨車,頭期款不夠,因│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為我貸款的錢還沒出來,│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等貸款出來再還他,如果│ │ │ │折算壹日。 ││ │ │ │ │ │沒有這五萬元,我買小貨│ │ │ │ ││ │ │ │ │ │車的頭期款無法付。 │ │ │ │ │├──┼────┼─────┼─────┼─────┼───────────┼─────┼─────┼───┼───────┤│37 │壬○○ │97年2月18 │5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拿回家給太太作家用│1666-NV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4500元│ │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 │├──┼────┼─────┼─────┼─────┼───────────┼─────┼─────┼───┼───────┤│38 │乙○○ │96年6月22 │25000元 │月息9分 │我在幼稚園開娃娃車薪水│VQ-3739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2250元│低,我想兼差養豬,因為│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買豬不夠錢,所以才去 │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借錢及曾失業需生活費。│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加借5千元) │├──┼────┼─────┼─────┼─────┼───────────┼─────┼─────┼───┤ ││39 │乙○○ │96年12月29│30000元 │月息9分 │我在幼稚園開娃娃車薪水│VQ-3739 │108% │是 │ ││ │ │日 │ │每月2700元│低,我想兼差養豬,因為│ │ │ │ ││ │ │ │ │ │買豬不夠錢,所以才去借│ │ │ │ ││ │ │ │ │ │錢及曾失業需生活費。 │ │ │ │ │├──┼────┼─────┼─────┼─────┼───────────┼─────┼─────┼───┼───────┤│40 │地○○ │97年6月16 │20000元 │月息9分 │曾做生意欠缺資金運轉及│HJ-2719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1800元│我在幼稚園開娃娃車薪水│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低,我想兼差養豬,因為│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買豬不夠錢,所以才去借│ │ │ │折算壹日。 ││ │ │ │ │ │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丁○○ │97年3月15 │50000元 │月息9分 │因為電腦已付訂金,沒有│5S-9415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4500元│買的話訂金就會被沒收,│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所以才向戊○○借五萬元│ │ │ │以新台幣壹仟 ││ │ │ │ │ │。 │ │ │ │元折算壹日(加││ │ │ │ │ │ │ │ │ │借2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丁○○ │97年5月2日│70000元 │月息9分 │幫叔叔周轉付銀行的錢 │5S-9415 │108% │是 │ ││ │ │ │ │每月6300元│ │ │ │ │ ││ │ │ │ │ │ │ │ │ │ │├──┼────┼─────┼─────┼─────┼───────────┼─────┼─────┼───┼───────┤│43 │庚○○ │97年3月17 │105000元 │月息9分 │補貼家用 │N6-7676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9450元│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44 │庚○○ │97年3月17 │100000元 │月息9分 │補貼家用 │N6-7676 │108% │是 │折算壹日(借款││ │ │日 │ │每月9000元│ │ │ │ │期間償還部分,││ │ │ │ │ │ │ │ │ │但未全部還清後││ │ │ │ │ │ │ │ │ │又加借)。 │├──┼────┼─────┼─────┼─────┼───────────┼─────┼─────┼───┼───────┤│45 │癸○○ │97年5月31 │20000元 │月息9分 │公司運轉欠缺資金 │J9-5597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1800元│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46 │癸○○ │97年6月16 │10000元 │月息9分 │公司運轉欠缺資金 │J9-5597 │108% │是 │折算壹日。 ││ │ │日 │ │每月900元 │ │ │ │ │(借款期間償還││ │ │ │ │ │ │ │ │ │部分,但未全部││ │ │ │ │ │ │ │ │ │還清後又加借)│├──┼────┼─────┼─────┼─────┼───────────┼─────┼─────┼───┼───────┤│47 │辰○○ │96年6月25 │350000元 │月息9分 │做生意需要資金 │4910-LW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31500 │ │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元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48 │C○○ │97年5月23 │40000元 │月息9分 │發薪水給員工 │TO-1697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3600元│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49 │C○○ │97年6月18 │40000元 │月息9分 │發薪水給員工 │TO-1697 │108% │是 │折算壹日(借款││ │ │日 │ │每月3600元│ │ │ │ │期間償還部分,││ │ │ │ │ │ │ │ │ │但未全部還清後││ │ │ │ │ │ │ │ │ │又加借)。 │├──┼────┼─────┼─────┼─────┼───────────┼─────┼─────┼───┼───────┤│50 │E○○ │97年1月28 │30000元 │月息9分 │過年家中需要用錢 │VW-5730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2700元│ │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51 │未○○ │96年10月17│30000元 │月息9分 │繳交自助會的錢 │N8-8946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2700元│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52 │未○○ │97年6月5日│30000元 │月息9分 │繳交自助會的錢 │N8-8946 │108% │是 │折算壹日(借款││ │ │ │ │每月2700元│ │ │ │ │期間償還部分,││ │ │ │ │ │ │ │ │ │但未全部還清後││ │ │ │ │ │ │ │ │ │又加借)。 │├──┼────┼─────┼─────┼─────┼───────────┼─────┼─────┼───┼───────┤│53 │卓光賢 │96年6月30 │65000元 │月息9分 │繳交大貨車牌照稅及保險│TH-6359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5850元│費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54 │卓光賢 │96年10月29│50000元 │月息9分 │繳交大貨車牌照稅及保險│TH-6359 │108% │是 │折算壹日。 ││ │ │日 │ │每月4500元│費 │ │ │ │ │├──┼────┼─────┼─────┼─────┼───────────┼─────┼─────┼───┤(借款期間償還││55 │卓光賢 │97年2月29 │80000元 │月息9分 │繳交大貨車牌照稅及保險│TH-6359 │108% │是 │部分,但未全部││ │ │日 │ │每月7200元│費 │ │ │ │還清後又加借)│├──┼────┼─────┼─────┼─────┼───────────┼─────┼─────┼───┼───────┤│56 │己○○ │97年6月5日│142000元 │月息9分5 │做生意沒資金 │3026-LW │114%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 │ │每月13500 │ │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元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57 │天○○ │96年8月22 │60000元 │月息9分 │繳房貸及小孩學費急用 │8791-GF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5400元│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58 │天○○ │97年4月14 │90000元 │月息9分 │繳房貸及小孩學費急用 │8791-GF │108% │是 │折算壹日。 ││ │ │日 │ │每月8100元│ │ │ │ │ │├──┼────┼─────┼─────┼─────┼───────────┼─────┼─────┼───┤ ││59 │天○○ │97年6月18 │100000元 │月息9分 │繳房貸及小孩學費急用 │8791-GF │108% │是 │(先加借3萬元 ││ │ │日 │ │每月9000元│ │ │ │ │,又加借1萬元 ││ │ │ │ │ │ │ │ │ │) │├──┼────┼─────┼─────┼─────┼───────────┼─────┼─────┼───┼───────┤│60 │巳○○ │96年間某日│70000元 │月息9分 │需資金週轉 │TK-3598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 │ │每月6300元│ │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61 │酉○○ │97年1月8日│90000元 │月息9分 │支票到期沒錢繳納 │5W-8218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 │160000元 │每月22500 │ │5732-LX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元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62 │A○○ │97年3月4日│2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繳小孩學費 │D2-2073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 │ │每月1800元│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63 │A○○ │97年4月12 │30000元 │月息9分 │沒錢繳小孩學費 │D2-2073 │108% │是 │折算壹日(加借││ │ │日 │ │每月2700元│ │ │ │ │1萬元)。 │├──┼────┼─────┼─────┼─────┼───────────┼─────┼─────┼───┼───────┤│64 │黃○○ │96年間某日│50000元 │月息9分 │欠別人錢需還 │3078-GF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 │ │每月4500元│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65 │黃○○ │97年5月5日│40000元 │月息9分 │欠別人錢需還 │3078-GF │108% │是 │折算壹日(借款││ │ │ │ │每月3600元│ │ │ │ │期間償還部分,│├──┼────┼─────┼─────┼─────┼───────────┼─────┼─────┼───┤但未全部還清後││66 │黃○○ │97年5月21 │10000元 │月息9分 │欠別人錢需還 │3078-GF │108% │是 │又加借)。 ││ │ │日 │ │每月900元 │ │ │ │ │ │├──┼────┼─────┼─────┼─────┼───────────┼─────┼─────┼───┼───────┤│67 │子○○ │97年5月15 │10000元 │月息9分 │為友人償還信用卡費用 │3430-GK │108% │是 │有期徒刑貳月,││ │ │日 │ │每月900元 │ │ │ │ │如易科罰金,均││ │ │ │ │ │ │ │ │ │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附表二:扣案物品一覽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所有人)│數量 │├───┼───────────┼───────────┤│1 │電腦主機(戊○○) │2台 │├───┼───────────┼───────────┤│2 │F○○典當資料(戊○○│1份 ││ │) │ │├───┼───────────┼───────────┤│3 │未○○典當資料(戊○○│1份 ││ │) │ │ │├───┼───────────┼───────────┤ ││4 │質押當簿(戊○○) │1本 │ │├───┼───────────┼───────────┤│5 │永順當鋪年度報表(曾志│1冊 ││ │銘) │ │├───┼───────────┼───────────┤│6 │永順當鋪客戶資料(曾志│1冊 ││ │銘) │ │├───┼───────────┼───────────┤│7 │當鋪營收及比率表(曾志│1批 ││ │銘) │ │├───┼───────────┼───────────┤│8 │任職人員保證書(丙○○│3本 ││ │) │ │├───┼───────────┼───────────┤│9 │永順當鋪96年1月租賃契 │2張 ││ │約書(丙○○) │ │├───┼───────────┼───────────┤│10 │臺南市當鋪公會會員變更│1張 ││ │表格(丙○○) │ │├───┼───────────┼───────────┤│11 │營業報表傳真(丙○○)│1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