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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8 年上訴字第 6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6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G○○

J○○K○○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X○○ 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7樓現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z○○ 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9樓選任辯護人 吳奎新 律師被 告 t○○ 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p○○ 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4號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815號、第143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p○○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3年2月12日,以92年度易字第248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3年4月29日執行完畢。

二、G○○(綽號「小曹」、「龍仔」等)於94年10月間某日,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三哥」、「保仔」、「阿福」「阿昌」「阿固」等人,因見以電話詐騙民眾可謀取不法利益,乃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合組詐騙集團,對於臺灣地區民眾進行詐騙,使被害人受騙而依指示匯款,該等集團復為躲避檢警查緝及便利取得贓款,並收購金融機構之人頭帳戶,以供被害人匯款之用;G○○並在臺灣負責網羅無業而缺錢花用者為成員、提領詐騙所得之款項、登報收購人頭帳戶、徵佣收購人頭帳戶之外務員等事宜;G○○並與「三哥」等大陸地區集團成員約定每收得一份人頭帳戶,G○○可自詐騙集團處獲得新臺幣(下同)8千至1萬5千元不等之利益。之後,G○○即陸續邀集知情且具有常業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胞弟J○○、胞弟K○○、t○○、p○○、楊吉龍、楊吉龍之女友易智慧、江昀書等人加入詐騙集團,由K○○依指示負責匯出購買人頭帳戶之金錢,由江昀書負責大陸地區人員訓練聯繫事宜,並由楊吉龍、易智慧、t○○及p○○負責持提款卡至提款機或至金融機構臨櫃提領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每次提款後,楊吉龍、t○○、p○○並扣留款項之百分之5至百分之8左右作為自己之報酬,復依G○○或「三哥」等人之指示,將其餘款項匯入不詳帳戶或逕交付予G○○及t○○;並自95年初某日起,J○○及潘瑞華復依G○○之指示,於自由時報及中國時報等報紙刊登收購帳戶及應徵外務員之廣告;其等以5千至6千元不等之代價,大量收購銀行或郵局之人頭帳戶,由t○○或J○○等人以電話與販賣帳戶者約定收取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之時間、地點後,由t○○與J○○指示外務員前去向販賣者收取該帳戶並測試帳戶是否具有語音轉帳或約定轉帳等功能,經外務員確定堪用後,K○○再依G○○之指示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由收購帳戶之外務員提領後,轉交予販賣帳戶者。外務員則在收取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身分證影本、印章等物後,以「加達快遞」等包裹貨運寄送之方式,送達指定地點後,由t○○、楊吉龍及易智慧等人前去領取,復轉交於詐騙集團之其他分子持以詐騙牟利(楊吉龍、易智慧、江昀書由原審另為審結)。同期間,具有常業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z○○、X○○、黃詠欽、林宏憲、陳柏年(後三人由原審另案審結)等人見報載「應徵外務員」之廣告,即應徵加入集團成為收購人頭帳戶之外務員,並依J○○、t○○等人之指示收購人頭帳戶,每收購一帳戶,並可向J○○等人領取1千元之報酬。其中,上開犯罪集團成員向非共犯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吳秀鳳、李淑嬿、林春宏、林德順、俞端誠、陳志豪、陳詠忠、陳雁伶、鄔忠福及鄭元淵等人(上開吳秀鳳至鄭元淵等人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購得金融機構帳戶後,並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以佯稱「中獎通知」、「友人借款」、「電話恐嚇詐騙」、「信用貸款」、「負債整合」等方式詐騙,使該等被害人等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或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至G○○等人收購如附表一所示之指定人頭帳戶,再由楊吉龍、易智慧、t○○及p○○等人聽從指示提領並交付詐騙集團,而G○○等人即為上開分工,並依被害人遭詐騙款項取佣為酬,而以之為常業,恃此為生。其後,警方於95年6月2日,在臺北市○○區○○路三段38巷5之3號,扣得G○○、K○○所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品;同日,在臺北市○○區○○路○段○○巷5之6號,扣得J○○所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同日在臺北縣○○鎮○○里○○街11之8號8樓,扣得t○○、p○○所有如附表五、六所示之物品;同日在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9樓,扣得z○○所有如附表六之一所示之物品;同日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弄二衖4號4樓,扣得楊吉龍所有如附表六之二所示之物品;同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2樓之6,扣得X○○所有如附表六之三所示之物品。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警察局偵辦暨該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訟訴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與本件有關之傳聞證據均明白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32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及文書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程序違法或有何意思不自由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合先敘明。

二、起訴書附表編號75甲甲○之犯罪事實,公訴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為起訴書附表之更正,即將該附表編號75之甲甲○犯罪事實刪除,此有該附表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209至218頁),原審未對此部分而為判決,核屬正當,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G○○、J○○、K○○、X○○、z○○、t○○、p○○、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承認不諱,並有:

㈠前開被告等7人、共犯楊吉龍之警詢時及偵查中具結證述。

㈡共犯易智慧、黃詠欽、林宏憲、人頭帳戶之所有人吳秀鳳

、李淑嬿、林春宏、林德順、俞端誠、張玉婷、陳志豪、陳詠忠、鄭元淵、陳雁伶、鄔忠福之警詢時或偵查中之供述。

㈢被害人己○○、b○○、辰○○、x○○、乙○○、Z○

○、H○○、甲癸○、甲○○、n○○、v○○、丁○○、r○○、庚○○、a○○、天○○、寅○○、w○○○、壬○○、j○○、宙○○、甲丙○、甲辛○、癸○○、戊○○、A○○、申○○、辛○○、D○○、E○○、I○○、y○○、f○○、地○○、陳武忠、酉○○、卯○○、N○○、F○○、o○○、d○○、W○○、甲戊○、甲丁○、黃○○○、c○○、甲壬○、C○○、u○○、宇○○、午○○、亥○○、h○○、O○○、巳○○、丑○○、s○○、R○○、未○○、L○○、陳玉芳、q○○、戌○○、甲庚○、i○○、M○○、m○○、甲乙○、l○○、V○○、e○○、丙○○、g○○、子○○、尹吉祥、Q○○、玄○○、U○○、T○○、k○○、B○○、P○○、Y○○於警詢時或偵查中之陳述附卷可佐。

㈣復有金融機構交易明細表、詐騙簡便格式表、郵政國內匯

款執據、存款明細、交易查詢資料、匯款回條、印鑑卡、存摺資料、郵局立帳申請書、開戶資料、歷史交易資料、受理報案紀錄、行動電話資料、電話通聯資料、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等附卷可憑,亦有如附表二、三、四、

五、六、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所示物品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堪佐,再有上開復表所示物品扣案可憑。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510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G○○等人持續、計畫性地收購大量金融機構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犯罪陸續使被害人匯款,並擔任車手從事提款等工作,將詐騙款項提供至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內,G○○及其成員因而獲得金錢報酬,資為生活花費之來源,恃以為生,故認G○○等人以詐欺取財為常業,堪以認定,不因其等是否有其他工作有異。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新刑法(94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依上開新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例外於新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時,始適用新法,即採「從舊從輕原則」。惟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必行為時與行為後之法律均有處罰之規定,始有新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至新舊法孰重孰輕,應以其可罰性範圍及刑之重輕為主要比較對象。

(一)關於常業犯規定: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其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一罪,於法律上則將之擬制為一罪論處;惟刑法修正後,常業罪名因配合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之刪除,亦已一併刪除,依修正後之刑法,就被告等人之各別詐欺行為須予分別論罪、併合處罰,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新法顯較不利於被告等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舊法關於常業詐欺罪之規定論處。又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於修正後亦已刪除;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所掩飾或隱匿之「重大犯罪」,同法第3條第5款之法律定義已於95年5月30日修正,同年7月1日施行,現行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並無處罰掩飾或隱匿常業詐欺之洗錢行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則屬行為不罰;附為說明。

(二)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本件被告G○○等人均係共同實施本件罪行之人,無論依修正前第28條或修正後第28條之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並無所謂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均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

又被告p○○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詳後),則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47條新舊法規定,均符合累犯之要件,刑罰權規範狀態並無利或不利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

(三)關於累犯規定:有關累犯原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因此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要件,亦有擴張及限縮,新法並採故意為構成累犯之要件,新舊法就累犯之要件,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均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經比較結果,以新法累犯之規定對被告為有利,自應適用裁判時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最高法院96年臺上字第3773號判決參照)。

(四)關於刑法規定各罪法定刑有罰金刑者:有關罰金刑貨幣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臺幣之法律適用,因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增訂「(第1項)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2項)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為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之特別規定,經查被告等所犯之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及刑法第212條之罪有關罰金刑之規定,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施行後,比較結果,罰金刑貨幣單位雖有「銀元」、「新臺幣」之更異,惟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則無二致,就罰金法定刑提高之「刑罰權規範內容」並無利或不利變更,自不生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惟應適用具特別法性質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

(五)有關刑法第33條第5條之罰金刑比較:本件被告等觸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等罪,該罪之法定本刑中關於罰金刑最低額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為「罰金:新台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較舊法所定罰金最低額為「銀元1元以上」為重,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此部分自應適用條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條之規定。

(六)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法律。

四、被告z○○上訴意旨稱:伊主觀上不知「高仔」等人員係屬從事詐騙工作之詐騙集團,也從未與G○○、J○○、K○○等成員見面或談過話,故無與G○○等為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被告代為收取證件資料之行為實與常業詐欺犯之構成要件不符云云;被告X○○上訴意旨亦稱:伊僅從事收購人頭帳戶,及交付價金與人頭之行為,無犯意聯絡,亦不知收購後之帳戶做何用途,應係成立刑法前常業詐欺幫助犯云云。經查:按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至於事前同謀,事後分贓,並於實施犯罪之際,擔任在外把風,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即應認為共同正犯,司法院院字第2030號解釋可供參照。(參酌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3886號)。查,被告z○○、X○○所為之行為,係聽從「高仔」或其他人之電話之指示,至某一特定地點找要賣帳戶的人,帶他們去開帳戶,以3 千元向賣帳戶的人收購他們的存摺、密碼、提款卡、提款卡密碼、印章;或聽從「高先生」、「忠哥」之指示,至指定地點,以3千元至4千元不等之代價,向人收取存簿,此經被告z○○、X○○坦承不諱(見警五卷第60-61頁、偵卷一99、134頁;偵卷五63頁反),被告z○○認識楊吉龍、p○○,伊二人向被告z○○收取被告z○○收購之證件,被告z○○自95年2月間加入, 至同年6月2日被查獲止,約提供十幾個人頭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獲利約二萬元,經被告z○○於警詢陳述屬實,被告X○○於95年3月間應徵外務,收購存摺等物,曾於交付帳簿時見過被告潘瑞華、p○○,前後獲利約

五、六萬元,亦經被告X○○於警陳述明確,故被告z○○、X○○係以自己犯罪、取利之意思而為收購人頭帳戶之行為(收購人頭帳戶應屬常業詐欺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與被告楊吉龍、p○○、潘瑞華等及不知名之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被告z○○辯稱:僅作二十多天,即因知悉為詐欺集團而離職,舉其母甲己○為證,惟被告z○○於警、偵均陳稱至被查獲為止,收購十幾個人頭帳戶,並未陳述因已意而中止之情節,故被告z○○、X○○前揭之辯解,不足採信。

五、核被告G○○、J○○、K○○、X○○、z○○、t○○、p○○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又刑法第346條第依項恐嚇取財罪,與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刑度相較,以常業詐欺罪刑度較高,應認常業詐欺罪屬於罪質較重罪名,且如附表一所示部分被害人,雖遭詐欺集團以親人欠錢遭綁架等名義要求付款,在客觀上,此等足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行為,然亦未完全逸脫出詐欺行為態樣,應認為已包含於常業詐欺犯行,不再另論以恐嚇取財罪名(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1993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G○○、J○○、K○○、X○○、z○○、t○○、p○○、同案被告楊吉龍、另案被告黃詠欽、林宏憲、陳柏年、另案被告江昀書及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三哥」、「保仔」、「阿福」「阿昌」「阿固」等成年人之不法集團人士間,就上開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之被害金額應為14萬7千元,如附表一編號55所示匯入臺北富邦銀行大湳分行之陳正立帳戶之被害金額應為6萬元、該編號匯入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行之朱明霞帳戶之被害金額應為6萬元,如附表一編號72所示之被害金額應為110萬元,起訴書所附犯罪事實一覽表於此等部分有誤,附予說明。另被告p○○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248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於93年4月29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參,於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原審因予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40條(修正前)、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第3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並審酌被告G○○、J○○、K○○、X○○、z○○、t○○、p○○等人年輕力盛,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反以參與詐騙集團為業,造成詐騙集團得以惡劣手段向社會大眾騙取金錢,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使人與人間之信任蕩然無存,且造成被害人金錢損失,又利用人頭帳戶,增加犯罪偵查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所屬不法集團得以順利獲取犯罪所得財物,尚無何可憫恕之處,暨彼等素行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目的手段、參與期間長短、犯罪取得金額不少、被害人數眾多,干擾不特定人之財產安全,影響社會治安至深,暨犯罪後態度及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G○○處有期徒刑4年6月;J○○處有期徒刑3年6月;K○○處有期徒刑3年2月;t○○處有期徒刑3年10月;p○○,累犯,處有期徒刑3年8月;X○○處有期徒刑1年9月;z○○處有期徒刑1年7月。附表七即扣案如附表二至六之三所示物品,分別係如各該附表所示被告等人所有,且或係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之物,或係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等於偵審中供承在卷,分別依修正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本院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檢察官上訴認量刑過輕,被告等上訴請求從輕量刑或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法 官 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全龍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金錢種類: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被害│被害金額 │犯罪方式 │犯罪所使用帳戶 ││ │或匯款時間 │ │ │ │├──┼──────┼─────┼────────┼───────────┤│1 │己○○、 │1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華南銀行泰山分行 ││ │95年3月2日上│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 ││ │午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林德順 ││ │ │ │人金錢。 │ │├──┼──────┼─────┼────────┼───────────┤│2 │b○○、 │3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縣三峽中山郵局 ││ │95年4月10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下午 │ │借款,詐騙被害人│戶名:簡俊良 ││ │ │ │金錢。 │ │├──┼──────┼─────┼────────┼───────────┤│3 │辰○○、 │2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高雄分行 ││ │95年3月17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張世弦 ││ │ │ │人金錢。 │ │├──┼──────┼─────┼────────┼───────────┤│4 │x○○、 │6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 ││ │95年3月21日 │30,00元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 ││ │、同年月23、│20,00元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周楠強 ││ │同年4月12日 │ │人金錢。 │----------------------││ │ │ │ │八德大湳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戶名:鄔忠福 ││ │ │ │ │----------------------││ │ │ │ │桃園中路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戶名:陳詠忠 ││ │ │ │ │ │├──┼──────┼─────┼────────┼───────────┤│5 │乙○○、 │400,000 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三峽分行 ││ │95年3月17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簡俊良 ││ │ │ │人金錢。 │ │├──┼──────┼─────┼────────┼───────────┤│6 │Z○○、 │48,2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縣三重五股郵局 ││ │95年3月11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代│帳戶:00000000000000號││ │ │ │辦貸款,須先支付│戶名:李淑嬿 ││ │ │ │費用,而詐騙被害│ ││ │ │ │人金錢。 │ │├──┼──────┼─────┼────────┼───────────┤│7 │H○○、 │200,000 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第一銀行新西分行 ││ │95年3月21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戶:00000000000號 ││ │上午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李財利 ││ │ │ │人金錢。 │ │├──┼──────┼─────┼────────┼───────────┤│8 │甲癸○、 │1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桃園八德大湳郵局 ││ │95年3月29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鄔忠福 ││ │ │ │人金錢。 │ │├──┼──────┼─────┼────────┼───────────┤│9 │甲○○、 │18,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華南銀行泰山分行 ││ │95年3月21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其│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子有傷害糾紛須以│戶名:李淑嬿 ││ │ │ │金錢解決,詐騙被│ ││ │ │ │害人金錢。 │ │├──┼──────┼─────┼────────┼───────────┤│10 │n○○、 │5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中壢分行 ││ │95年3月16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潘婉婷 ││ │ │ │人金錢。 │ │├──┼──────┼─────┼────────┼───────────┤│11 │v○○、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木柵分行 ││ │95年3月15日 │104,000元 │話向被害人佯稱辦│帳號:000000000000號 ││ │至同年月18日│ │理整合負債,須先│戶名:李承儒 ││ │ │ │繳納費用,詐騙被│--------------------- ││ │ │ │害人金錢。 │臺北縣新莊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戶名:周楠強 │├──┼──────┼─────┼────────┼───────────┤│12 │丁○○、 │15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 ││ │95年3月18日 │140,000元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 ││ │至同年月24日│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周楠強 ││ │ │ │人金錢。 │----------------------││ │ │ │ │基隆愛三路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戶名:林高玉美 │├──┼──────┼─────┼────────┼───────────┤│13 │r○○、 │25,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上海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 │95年3月22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鄭元淵 ││ │ │ │人金錢。 │ │├──┼──────┼─────┼────────┼───────────┤│14 │庚○○、 │50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第一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 │95年3月24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張世弦 ││ │ │ │人金錢。 │ │├──┼──────┼─────┼────────┼───────────┤│15 │a○○、 │10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玉山銀行雙和分行 ││ │95年3月21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其│帳號:0000000000000號 ││ │上午 │ │女婿遭人綁架須以│戶名:李平陽 ││ │ │ │金錢解決,詐騙被│ ││ │ │ │害人金錢。 │ │├──┼──────┼─────┼────────┼───────────┤│16 │天○○、 │2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北三重分行││ │95年3月8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人急須借款,詐騙│戶名:黃誠得 ││ │ │ │被害人金錢。 │ │├──┼──────┼─────┼────────┼───────────┤│17 │寅○○、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西松郵局 ││ │95年3月7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人急須借款,詐騙│戶名:陳雁伶 ││ │ │ │被害人金錢。 │ │├──┼──────┼─────┼────────┼───────────┤│18 │w○○○、 │28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縣三重中正路郵局 ││ │95年3月10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女遭人綁架須以金│戶名:廖俊發 ││ │ │ │錢解決,否則即傷│ ││ │ │ │害之,詐騙被害人│ ││ │ │ │金錢。 │ │├──┼──────┼─────┼────────┼───────────┤│19 │壬○○、 │184,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高雄大昌郵局 ││ │95年2月27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至同年3月3日│ │理信用貸款,詐騙│戶名:馬財生 ││ │ │ │被害人金錢。 │ │├──┼──────┼─────┼────────┼───────────┤│20 │j○○、 │21,8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縣汐止南昌郵局 ││ │94年12月中旬│ │話向被害人佯稱代│帳號:0000000000000000││ │至95年1月6日│ │辦貸款,須先繳納│號 ││ │ │ │費用,詐騙被害人│戶名:呂明庭 ││ │ │ │金錢。 │ │├──┼──────┼─────┼────────┼───────────┤│21 │宙○○、 │30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華南銀行樟樹灣分行 ││ │95年3月2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人急須借款,詐騙│戶名:張恩蒼 ││ │ │ │被害人金錢。 │ │├──┼──────┼─────┼────────┼───────────┤│22 │甲丙○、 │40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華南銀行樟樹灣分行 ││ │95年3月3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人急須借款,詐騙│戶名:張恩蒼 ││ │ │ │被害人金錢。 │ │├──┼──────┼─────┼────────┼───────────┤│23 │甲辛○、 │15,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五股分行 ││ │95年3月7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人急須借款,詐騙│戶名:廖俊發 ││ │ │ │被害人金錢。 │ │├──┼──────┼─────┼────────┼───────────┤│24 │癸○○、 │1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三重分行 ││ │95年3月初 │ │話向被害人佯稱色│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情交易及如不匯款│戶名:廖俊發 ││ │ │ │將傷害其家人,詐│ ││ │ │ │騙被害人金錢。 │ │├──┼──────┼─────┼────────┼───────────┤│25 │戊○○、 │17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西松郵局 ││ │95年3月2日至│100,000元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同年月5日 │30,000元 │人急須借款,詐騙│戶名:陳雁伶 ││ │ │ │被害人金錢。 │----------------------││ │ │ │ │臺北縣三重中山路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戶名:林德順 ││ │ │ │ │----------------------││ │ │ │ │安泰銀行土城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戶名:略 │├──┼──────┼─────┼────────┼───────────┤│26 │A○○、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五股分行 ││ │95年3月14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人急須借款,詐騙│戶名:李財利 ││ │ │ │被害人金錢。 │ │├──┼──────┼─────┼────────┼───────────┤│27 │申○○、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五股分行 ││ │95年3月9日至│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 ││ │同年月15日 │ │人急須借款,詐騙│戶名:李財利 ││ │ │ │被害人金錢。 │ │├──┼──────┼─────┼────────┼───────────┤│28 │辛○○、 │16,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五股分行 ││ │95年3月14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李財利 ││ │ │ │人金錢。 │ │├──┼──────┼─────┼────────┼───────────┤│29 │D○○、 │147,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安泰銀行新莊分行 ││ │95年3月28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王盈棟 ││ │ │ │人金錢。 │ │├──┼──────┼─────┼────────┼───────────┤│30 │E○○、 │62,5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中逢甲郵局 ││ │94年12月13日│230,000元 │話向被害人佯稱中│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至95年4月間 │408,000元 │獎,須先繳納費用│戶名:于漢萍 ││ │ │366,000元 │,詐騙被害人金錢│----------------------││ │ │ │。 │臺中北屯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戶名:張志傑 ││ │ │ │ │----------------------││ │ │ │ │臺中民權路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戶名:廖進福 ││ │ │ │ │----------------------││ │ │ │ │三重五常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戶名:陳韋均 │├──┼──────┼─────┼────────┼───────────┤│31 │I○○、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灣企銀內壢分行 ││ │95年2月27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王尊良 ││ │ │ │人金錢。 │ │├──┼──────┼─────┼────────┼───────────┤│32 │y○○、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灣企銀內壢分行 ││ │95年3月1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王尊良 ││ │ │ │人金錢。 │ │├──┼──────┼─────┼────────┼───────────┤│33 │f○○、 │6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灣企銀內壢分行 ││ │95年2月28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王尊良 ││ │ │ │人金錢。 │ │├──┼──────┼─────┼────────┼───────────┤│34 │地○○、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灣企銀內壢分行 ││ │95年2月21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親│帳號:00000000000號 ││ │ │ │友借款,詐騙被害│戶名:王尊良 ││ │ │ │人金錢。 │ │├──┼──────┼─────┼────────┼───────────┤│35 │S○○、 │25,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縣瑞芳郵局 ││ │95年4月10日 │30,000元 │話向被害人恐嚇匯│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至同年月12日│ │款,詐騙被害人金│戶名:黃志忠 ││ │ │ │錢。 │----------------------││ │ │ │ │桃園中路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戶名:陳詠忠 │├──┼──────┼─────┼────────┼───────────┤│36 │酉○○、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安泰銀行土城分行 ││ │95年2月27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吳秀鳳 ││ │ │ │人金錢。 │ │├──┼──────┼─────┼────────┼───────────┤│37 │卯○○、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遠東銀行 ││ │95年2月23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呂思芸 ││ │ │ │人金錢。 │ │├──┼──────┼─────┼────────┼───────────┤│38 │N○○、 │9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三重中山路郵局 ││ │95年3月3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林德順 ││ │ │ │人金錢。 │ │├──┼──────┼─────┼────────┼───────────┤│39 │F○○、 │5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桃園中路郵局 ││ │95年4月12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黃志忠 ││ │ │ │人金錢。 │ │├──┼──────┼─────┼────────┼───────────┤│40 │o○○、 │2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桃園中路郵局 ││ │95年4月12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黃志忠 ││ │ │ │人金錢。 │ │├──┼──────┼─────┼────────┼───────────┤│41 │d○○、 │6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中民權路郵局 ││ │95年4月6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中│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獎,須先付稅金,│戶名:廖進福 ││ │ │ │詐騙被害人金錢。│ │├──┼──────┼─────┼────────┼───────────┤│42 │W○○、 │15,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平鎮金陵郵局 ││ │95年3月20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要│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求匯款,則傷害之│戶名:林春宏 ││ │ │ │,詐騙被害人金錢│ ││ │ │ │。 │ │├──┼──────┼─────┼────────┼───────────┤│43 │甲戊○、 │2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南縣新營中山路郵局 ││ │95年3月22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女欠款,須代為還│戶名:曾皇鈞 ││ │ │ │款,否則傷害其女│ ││ │ │ │,詐騙被害人金錢│ ││ │ │ │。 │ │├──┼──────┼─────┼────────┼───────────┤│44 │甲丁○、 │8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寶華銀行汐止分行 ││ │95年3月8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人借款,詐騙被害│ 號 ││ │ │ │人金錢。 │戶名:張恩蒼 │├──┼──────┼─────┼────────┼───────────┤│45 │黃○○○、 │7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南大光郵局 ││ │95年3月中下 │200,000元 │話向被害人佯稱販│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旬 │210,000元 │賣六合彩明牌,詐│戶名:董承德 ││ │ │ │騙被害人金錢。 │----------------------││ │ │ │ │臺南海佃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戶名:楊雪華 ││ │ │ │ │----------------------││ │ │ │ │永和中山路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戶名:李平陽 │├──┼──────┼─────┼────────┼───────────┤│46 │c○○、 │10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郵局 ││ │95年4月12日 │80,000元 │話向被害人佯稱中│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獎,詐騙被害人金│戶名:陳志豪 ││ │ │ │錢。 │----------------------││ │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戶名:劉雅玲 │├──┼──────┼─────┼────────┼───────────┤│47 │甲壬○、 │21,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中國信託南崁分行 ││ │95年4月10日 │ │腦網路及電話向被│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害人佯稱販售天幣│戶名:陳詠忠 ││ │ │ │中獎,詐騙被害人│ ││ │ │ │金錢。 │ │├──┼──────┼─────┼────────┼───────────┤│48 │C○○、 │15,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板橋分行 ││ │95年3月16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官純敏 ││ │ │ │人金錢。 │ │├──┼──────┼─────┼────────┼───────────┤│49 │u○○、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基隆愛三路郵局 ││ │95年3月18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林高玉美 ││ │ │ │人金錢。 │ │├──┼──────┼─────┼────────┼───────────┤│50 │宇○○、 │5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新竹銀行蘆洲分行 ││ │95年4月4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張玉婷 ││ │ │ │人金錢。 │ │├──┼──────┼─────┼────────┼───────────┤│51 │午○○、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桃園鶯歌永昌郵局 ││ │95年2月22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至同年月24日│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黃英凱 ││ │ │ │人金錢。 │ │├──┼──────┼─────┼────────┼───────────┤│52 │亥○○、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中商銀松竹分行 ││ │94年11月10日│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洪淑敏 ││ │ │ │人金錢。 │ │├──┼──────┼─────┼────────┼───────────┤│53 │h○○、 │2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國際銀行五股分行 ││ │95年3月24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張玉婷 ││ │ │ │人金錢。 │ │├──┼──────┼─────┼────────┼───────────┤│54 │O○○、 │1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北台南分行││ │95年4月14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 ││ │至同年月15日│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林淑菁 ││ │ │ │人金錢。 │ │├──┼──────┼─────┼────────┼───────────┤│55 │巳○○、 │6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大湳分行 ││ │95年4月4日至│50,000元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 ││ │同年月6日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陳正立 ││ │ │ │人金錢。 │----------------------││ │ │ │ │國泰世華中壢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戶名:朱明霞 │├──┼──────┼─────┼────────┼───────────┤│56 │丑○○、 │5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大湳分行 ││ │95年4月5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陳正立 ││ │ │ │人金錢。 │ │├──┼──────┼─────┼────────┼───────────┤│57 │s○○、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 ││ │95年4月27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蔡國強 ││ │ │ │人金錢。 │ │├──┼──────┼─────┼────────┼───────────┤│58 │R○○、 │2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 ││ │95年4月26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蔡國強 ││ │ │ │人金錢。 │ │├──┼──────┼─────┼────────┼───────────┤│59 │未○○、 │5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第一銀行泰山分行 ││ │95年5月18日 │230,000元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 ││ │、19日 │150,000元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陳翊峰 ││ │ │130,000元 │人金錢。 │----------------------││ │ │ │ │台中中小企銀嘉義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號 ││ │ │ │ │戶名:黃秀蘭 ││ │ │ │ │----------------------││ │ │ │ │基隆和平島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戶名:陳建宏 ││ │ │ │ │----------------------││ │ │ │ │永和福和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戶名:陳雙和 │├──┼──────┼─────┼────────┼───────────┤│60 │L○○、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基隆和平島郵局 ││ │95年5月20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陳建宏 ││ │ │ │人金錢。 │ │├──┼──────┼─────┼────────┼───────────┤│61 │陳玉芳、 │16,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永和福和郵局 ││ │95年5月24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陳雙和 ││ │ │ │人金錢。 │ │├──┼──────┼─────┼────────┼───────────┤│62 │q○○、 │2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新竹國際商銀楊梅分行 ││ │95年5月19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詹璟樺 ││ │ │ │人金錢。 │ │├──┼──────┼─────┼────────┼───────────┤│63 │林烱浩、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新竹國際商銀楊梅分行 ││ │95年5月22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詹璟樺 ││ │ │ │人金錢。 │ │├──┼──────┼─────┼────────┼───────────┤│64 │甲庚○、 │16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光復郵局 ││ │95年4月19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俞端誠 ││ │ │ │人金錢。 │ │├──┼──────┼─────┼────────┼───────────┤│65 │i○○、 │7,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光復郵局 ││ │95年4月22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俞端誠 ││ │ │ │人金錢。 │ │├──┼──────┼─────┼────────┼───────────┤│66 │M○○、 │25,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縣汐止南昌郵局 ││ │95年5月27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李洛洋 ││ │ │ │人金錢。 │ │├──┼──────┼─────┼────────┼───────────┤│67 │m○○、 │2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新竹湖口郵局 ││ │95年5月26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張忠蕙 ││ │ │ │人金錢。 │ │├──┼──────┼─────┼────────┼───────────┤│68 │甲乙○、 │2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雲林古坑郵局 ││ │95年5月3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鐘源滄 ││ │ │ │人金錢。 │ │├──┼──────┼─────┼────────┼───────────┤│69 │l○○、 │15,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民權分行 ││ │95年5月29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潘志忠 ││ │ │ │人金錢。 │ │├──┼──────┼─────┼────────┼───────────┤│70 │V○○、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民權分行 ││ │95年5月26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潘志忠 ││ │ │ │人金錢。 │ │├──┼──────┼─────┼────────┼───────────┤│71 │e○○、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行 ││ │95年4月25日 │50,000元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號 ││ │、26日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蔡國強 ││ │ │ │人金錢。 │----------------------││ │ │ │ │台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戶名:陳建哲 │├──┼──────┼─────┼────────┼───────────┤│72 │丙○○、 │1,100,00 0│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縣板橋海山郵局 ││ │95年6月7日 │元 │話向被害人佯稱帳│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單未繳,須匯出金│戶名:張家媛 ││ │ │ │錢,詐騙被害人金│ ││ │ │ │錢。 │ │├──┼──────┼─────┼────────┼───────────┤│73 │g○○、 │563,000 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高雄德智郵局 ││ │95年3月15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卡│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費未繳,詐騙被害│戶名:蘇映綺 ││ │ │ │人金錢。 │ ││ │ │ │ │ │├──┼──────┼─────┼────────┼───────────┤│74 │子○○、 │27,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北門郵局 ││ │95年4月21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至同年月24日│ │理信用貸款,須先│戶名:陳信學 ││ │ │ │繳納費用,詐騙被│ ││ │ │ │害人金錢。 │ │├──┼──────┼─────┼────────┼───────────┤│75 │尹吉祥、 │17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光復郵局 ││ │95年6月5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話│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費未繳,並為調查│戶名:何灝華 ││ │ │ │,須先轉出金錢,│ ││ │ │ │詐騙被害人金錢。│ │├──┼──────┼─────┼────────┼───────────┤│76 │郭妹妤、 │2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郵局 ││ │95年4月28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戴良哲 ││ │ │ │人金錢。 │ │├──┼──────┼─────┼────────┼───────────┤│77 │玄○○、 │8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永安分行 ││ │95年4月3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中│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獎,詐騙被害人金│戶名:劉雅玲 ││ │ │ │錢。 │ │├──┼──────┼─────┼────────┼───────────┤│78 │U○○、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灣企銀吉林分行 ││ │95年2月8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陳雁伶 ││ │ │ │人金錢。 │ │├──┼──────┼─────┼────────┼───────────┤│79 │T○○、 │1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第一銀行五股工業分行 ││ │95年5月5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 ││ │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呂貴芳 ││ │ │ │人金錢。 │ │├──┼──────┼─────┼────────┼───────────┤│80 │k○○、 │10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第一銀行五股工業分行 ││ │95年5月3日至│ │話向被害人佯稱友│帳號:00000000000號 ││ │同年月5日 │ │人借款,詐騙被害│戶名:呂貴芳 ││ │ │ │人金錢。 │ │├──┼──────┼─────┼────────┼───────────┤│81 │B○○、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第一銀行泰山分行 ││ │95年5月19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親│帳號:00000000000號 ││ │ │ │友借款,詐騙被害│戶名:陳翊峰 ││ │ │ │人金錢。 │ │├──┼──────┼─────┼────────┼───────────┤│82 │P○○、 │5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聯邦銀行新莊分行 ││ │95年5月5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其│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孫女需用金錢,詐│戶名:呂貴芳 ││ │ │ │騙被害人金錢。 │ │├──┼──────┼─────┼────────┼───────────┤│83 │Y○○、 │21,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日盛銀行新莊分行 ││ │95年4月3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子欠錢須以金錢解│戶名:林佳憲 ││ │ │ │決求救,詐騙被害│ ││ │ │ │人金錢。 │ │├──┼──────┼─────┼────────┼───────────┤│總計│ │0000000元 │ │ │└──┴──────┴─────┴────────┴───────────┘附表二:被告G○○所有共同供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手機(NOKIA、含SIM卡0000000000、含SIM卡000000000│3支 ││ │4、含SIM卡0000000000) │ │├──┼────────────────────────┼───────┤│2 │SIM卡 │2張 │├──┼────────────────────────┼───────┤│3 │現金新臺幣20萬元(供犯罪預備之物) │ │└──┴────────────────────────┴───────┘附表三:被告K○○所有共同供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手機(NOKIA、含SIM卡0000000000) │1支 │└──┴────────────────────────┴───────┘附表四:被告J○○所有共同供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第一商業銀行存摺(戶名:林佳新) │1本 │├──┼────────────────────────┼───────┤│2 │林佳新身分證影本 │2張 │├──┼────────────────────────┼───────┤│3 │林佳新印章 │1枚 │├──┼────────────────────────┼───────┤│4 │臺新銀行金融卡 │1張 │├──┼────────────────────────┼───────┤│5 │寄貨存根 │25張 │├──┼────────────────────────┼───────┤│6 │便條紙 │1張 │└──┴────────────────────────┴───────┘附表五:被告t○○所有共同供本件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因本

件犯罪所得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手機(NOKIA、含SIM卡0000000000) │1支 │├──┼────────────────────────┼───────┤│2 │SIM卡(威寶、和信、臺灣大哥大、遠傳) │4張 │├──┼────────────────────────┼───────┤│3 │人頭金融存摺 │10本 │├──┼────────────────────────┼───────┤│4 │人頭金融卡 │10張 │├──┼────────────────────────┼───────┤│5 │帳冊 │1本 │├──┼────────────────────────┼───────┤│6 │身分證影本 │12張 │├──┼────────────────────────┼───────┤│7 │人頭印章 │10枚 │├──┼────────────────────────┼───────┤│8 │現金新臺幣98,500元(犯罪所得) │ │└──┴────────────────────────┴───────┘附表六:被告p○○所有共同供本件犯罪所用或因本件犯罪所得

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Anycall手機 │1支 │├──┼────────────────────────┼───────┤│2 │手機(Sony Ericsson、含SIM卡0000000000) │1支 │├──┼────────────────────────┼───────┤│3 │現金新臺幣4,900元(犯罪所得) │ │└──┴────────────────────────┴───────┘附表六之一:被告z○○所有共同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 │1支 │├──┼────────────────────────┼───────┤│2 │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 │1支 │└──┴────────────────────────┴───────┘附表六之二:被告楊吉龍所有共同供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

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人頭帳戶存摺(郵局2本、臺北富邦銀行1本、臺新銀行│5本 ││ │1本、合作金庫銀行1本) │ │├──┼────────────────────────┼───────┤│2 │NOKIA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 │2支 │├──┼────────────────────────┼───────┤│3 │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張 │└──┴────────────────────────┴───────┘附表六之三:被告X○○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Amoi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 │1支 │└──┴────────────────────────┴───────┘附表七:

┌───────────────────────────────────┐│如附表二、三、四、五、六、六之一、六之二及六之三所示之物品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