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毒抗字第295號抗 告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戒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裁定(98年度毒聲字第3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於98年5月23日因搶奪案件羈押於台南看守所,於同
年7月2日轉至台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抗告人自羈押後對於所犯案件已知悔過,且於案件審理中都坦承不諱。
㈡抗告人因尚有許多案件羈押審理中,何來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且其於台南市刑警大隊偵3隊配合檢警單位提供毒品上游供應者,故抗告人實屬證人,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施用第1級、第2級毒品者,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並非完全以受勒戒人勒戒後之結果為準,勒戒前之各種情況,仍應作為評估之依據。而依勒戒處所評分說明手冊規定,係以人格特質、臨床徵候及行為表現3項合併計算分數:㈠分數100至71分,判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㈡50分至0分判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㈢70分至51分間判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原則為有下列各項之一者:⒈缺乏病識感或戒治動機者。⒉第一級毒品使用者。⒊有煙毒前科者。⒋有礙家庭、社會和諧與安寧者。若無以上各項之一,惟判定者認為個案「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詳細說明欄內載明,並於綜合判斷項下勾選「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㈣分數為50分以下,原本應列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但綜合評分者根據臨床實務,有具體事證,認為個案「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以綜合評分者所評估為準,惟須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詳細說明欄載明具體事證。而其中之人格特質係依:⑴有無毒品犯罪前科、⑵其他犯罪紀錄(竊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賭博、妨害自由、恐嚇、擄人勒贖、傷害、殺人、公共危險、搶奪、強盜、海盜、盜匪罪);臨床徵候係依尿液檢驗戒斷症狀有無多種藥物使用、有無注射使用、使用期間;行為表現係依有無情緒低落、喧嘩等、社會功能是否良好、支持系統等;作為判斷分數之依據。判定者判定人格特質、臨床徵候及行為表現合計三項分數,固係供為判定者判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審酌標準,但非唯一標準。綜合評分者,應根據臨床實務,有具體事證,認為個案「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以綜合評分者所評估為準。
三、經查:㈠抗告人因施用第1、2級毒品,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
212號裁定將其送觀察、勒戒,並經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評估結果為:⒈人格特質為6分;⒉臨床徵候為50分;⒊環境相關因素為9分,合計65分,綜合判斷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該所98年8月11日南所衛字第0980006007號函及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790號卷,第27-29頁),可知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係就個案(即抗告人)於觀察、勒戒期間之臨床實務及具體事證據以綜合判斷,依評估抗告人之人格特質、臨床徵候、環境相關因素所為之綜合判斷,具有科學驗證所得之結論,自得憑以判斷抗告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是以,抗告人既經上開勒戒處所綜合評分者依個案之臨床實務及具體事證,判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揆諸上開說明,自無不合。
㈡又強制戒治屬保安處分之性質與羈押之執行二者目的有別,
勒戒處所除隔離施用毒品者與毒品之接觸外,並備有勒戒門診以協助受處分人戒除毒癮,且監所與勒戒(戒治)處所二者雖均有隔離施用毒品者與毒品接觸之功能,然勒戒(戒治)處所之目的既在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身癮及心癮),其設備、人員及功能自與監所不同,二者之處遇顯然不同,尚難以抗告人於羈押執行中,即認無強制戒治之必要;再者,抗告人是否為本案證人,與其是否有施用毒品傾向無涉,是抗告人執上開理由,提起抗告亦無理由。
四、綜上,本件抗告人因施用第1、2級毒品,經原審裁定將其送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如前述,足見抗告人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原審裁定抗告人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核無不合。抗告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法 官 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劉岳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