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毒抗字第323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戒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裁定(98年度毒聲字第4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即被告(下稱抗告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鈞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249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且抗告人自民國(下同)97年5月21日起執行羈押,迄今已有1年4月,仍有9年餘之有期徒刑待執行,從而並無任何施用毒品之可能,何以認定抗告人有吸食毒品之傾向。
㈡又抗告人尚有年屆80高壽之雙親待養,而母親又身染重病,
雖有胞弟1名,卻英年早逝,故家中經濟及一切大小事務,皆有賴抗告人維持,是抗告人戒治執行顯有困難,據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更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二、按施用毒品者,於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並非完全以受勒戒人勒戒後之結果為準,勒戒前之各種情況,仍應作為評估之依據。而依勒戒處所評分說明手冊規定,係以人格特質、臨床徵候及行為表現3項合併計算分數:㈠分數100至71分,判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㈡50分至0分判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㈢70分至51分間判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原則為有下列各項之一者:⒈缺乏病識感或戒治動機者。⒉第一級毒品使用者。⒊有煙毒前科者。⒋有礙家庭、社會和諧與安寧者。若無以上各項之一,惟判定者認為個案「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詳細說明欄內載明,並於綜合判斷項下勾選「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㈣分數為50分以下,原本應列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但綜合評分者根據臨床實務,有具體事證,認為個案「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以綜合評分者所評估為準,惟須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詳細說明欄載明具體事證。而其中之人格特質係依:⑴有無毒品犯罪前科、⑵其他犯罪紀錄(竊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賭博、妨害自由、恐嚇、擄人勒贖、傷害、殺人、公共危險、搶奪、強盜、海盜、盜匪罪);臨床徵候係依尿液檢驗戒斷症狀有無多種藥物使用、有無注射使用、使用期間;行為表現係依有無情緒低落、喧嘩等、社會功能是否良好、支持系統等;作為判斷分數之依據。判定者判定人格特質、臨床徵候及行為表現合計3項分數,固係供為判定者判定「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審酌標準,但非唯一標準。綜合評分者,應根據臨床實務,有具體事證,認為個案「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以綜合評分者所評估為準。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可稽,先予敘明。
三、經查:抗告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270號裁定將其送觀察、勒戒,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毒聲字第270號卷第12頁),並經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評估結果為㈠人格特質: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3筆」30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5筆」10分,小計40分;㈡臨床徵候:戒斷症狀「可能有」10分、使用期間「1個月至1年」5分、情緒及態度「略差」5分,小計20分;㈢環境相關因素:社會功能「良好」0分,支持系統「家屬濫用毒品」5分,小計5分,3項合計65分,而綜合判斷抗告人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有該所98年8月28日南所衛字第0980006573號函及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附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營毒偵字第248號卷第4-7頁),足見抗告人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則臺灣臺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就個案之臨床實務及具體事證詳加說明並據以綜合判斷,而認抗告人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揆諸上開說明,俱無不合。抗告人以其有另案刑期待執行,自無再施用毒品之可能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然抗告人日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與抗告人有無機會再施用毒品係屬二事,自難以抗告人短期內無施用毒品之機會即遽認其無繼續施用之傾向。又抗告人另以其雙親年邁,需人奉養,且家中經濟亦有賴抗告人維持,有執行之困難乙節,指摘原裁定違誤,然此為抗告人個人之家庭因素,與抗告人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無關連。從而,原審裁定抗告人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無不當,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欽賢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魏芝雯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