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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8 年聲字第 1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盜匪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4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5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法 官 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全龍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