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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8 年聲字第 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4號聲 請 人即受 刑 人 何啓滇上列被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3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98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關於「何啟滇」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何啓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確定在案,現正執行中,然聲請人姓名為「何啓滇」,有戶籍謄本為證,本院刑事裁定書誤將聲請人之姓名記載為「何啟滇」,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

三、經查:聲請人之姓名為「何啓滇」,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可證,本院98年2 月23日宣示之上開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聲請人之姓名均誤植為「何啟滇」,顯係誤寫,依上開說明,爰依聲請更正之,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洪榮家法 官 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