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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8 年聲字第 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受刑人免除強制工作處分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其案由欄第一行所載「聲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應更正為「聲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執行」,主文所載「免予繼續執行」應更正為「免予執行」。

理 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更正如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法 官 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全龍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