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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8 年聲減字第 1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傷未遂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重傷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9月17日犯重傷未遂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465號、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515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278條第3項之重傷未遂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法 官 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貞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