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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8 年聲減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8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常業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3月間某日起至93年6月24日止犯常業竊盜等罪,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45號判決(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892號等案號起訴)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陳顯榮法 官 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全忠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