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20號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損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36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8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丙○○與乙○○為鄰居關係,因雙方有土地界址糾紛而相處不睦。丙○○不滿乙○○所雇請之工人維修溫室防蟲網時,踩損其所植農作物,憤而基於毀損之犯意,持刀割毀乙○○之溫室防蟲網,足生損害於乙○○(原聲請意旨誤載為「丙○○」)。
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原審審理結果以: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載明被告丙○○被訴毀棄損壞案件發生之時、地。然據被害人乙○○於民國98年8月6日於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月眉派出所訴究意旨,應指發生於00年00月00日14時許,其所有設置於嘉義縣新港鄉月潭村3鄰月眉潭201號之50後方之溫室防蟲網遭人割破乙事;則被害人乙○○就其所有防蟲網遭人毀損之事,自得為告訴,且應自該時起6個月內為之。並以被害人乙○○分別在偵查中證述(參見偵卷第7頁)及於原審之證述(參見原審嘉簡卷第12、13頁);而認被害人於97年12月23日即知犯罪嫌疑人為被告。原審乃以告訴人乙○○於97年12月23日案發當日即知犯罪嫌疑人為被告,卻遲於98年8月6日(原審誤載為98年6月18日)始向警方報案並提起毀損告訴,顯已逾越6個月提起告訴之期間,而本件係告訴乃論之罪既未經合法告訴,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經查:
(一)依警卷第15頁由乙○○呈報於97年12月23日之被害報告書及偵查卷第17頁同日期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月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所載,係指乙○○稱其所有溫室防蟲網於97年11-12月間前後多次遭不明人士破壞,因無告訴之對象,而表示先紀錄備案乙節,即被害人乙○○於當時明確表示並不知何人係破壞者。而告訴人乙○○於98年11月11日在偵查中結證稱:「當天就去報案,我希望他(指被告)能給我一個交待,警察有傳喚我,我有去,但被告都沒有去」(見偵查卷第7頁)。則告訴人乙○○於98年11月11日在偵查證述被害之事件,是否與上開97年12月23日之被害報告書及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月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所載被害之事件,為同一事件,即非無疑。
(二)本院於99年3月16日傳喚證人即告訴人乙○○、證人即承辦警員甲○○調查本件告訴人係於何時知悉犯罪嫌疑人及其告訴有無逾告訴期限。證人乙○○結證稱「(法院問:提示警卷第15頁被害報告書,這一份報告書,是否你去報案警方蓋章?)對的。(問:你說你的溫室防蟲網被割壞,是誰割壞的,你知道否?)剛開始的時候,我不知道誰割壞的,後來我僱請的工人來做工,我問工人他們才說是丙○○所割壞的。(問:本案你在98年8月6日你去派出所聲明要提出告訴?)是的。(問:你知道被告破壞你溫室防蟲網的時間,是在何時?)我在報案的時候才知道是被告丙○○所破壞我的溫室防蟲網。(問:你剛剛不是說,你僱請的工人去你的溫室防蟲網工作,你問他們有看到誰破壞,就知道是誰,為何你現在說到了98年8月6日才知道是丙○○破壞你的溫室防蟲網?)97年12月23日那天被誰割壞溫室防蟲網我不知道,但是98年8月6日之前數日,我的溫室防蟲網再被割壞,那次工人有看到是誰破壞的,工人告訴我,我才知道是被告丙○○割壞我的溫室防蟲網,我就在98年8月6日去派出所報案,並提出告訴。(問:你的意思是說你的溫室防蟲網被兩次破壞,一次是97年12月23日,第二次是98年8月6日之前的某日被破壞,這次工人有看到破壞的人,有告訴你,你就直接去派出所報案提出告訴,是否如此?)是的。」等語;證人甲○○結證稱:
「(法院問:兩次報案第一次是否由你受理的?)是的。第一次97年12月23日下午2點半被害人乙○○到派出所報案,他有說有人破壞他的溫室防蟲網,但是不確定是誰破壞的。(問:提示偵查卷第17頁受理紀錄表,是否當時受理的情形?)是的。(問:第二次於98年8月6日乙○○去報案,是否由你受理的?)是的。第二次乙○○有提出具體的資料,並帶了兩個證人即維修溫室防蟲網的工人過來派出所,且對丙○○提出告訴。(問:提示偵查卷第19頁,此份職務報告是否由你出具的?)是的。(問:根據你的職務報告的內容,究竟被害人是兩次被害,還是一次被害?)這份職務報告是針對告訴人97年12月23日被破壞那次。(問:剛才乙○○講說他實際上被害是兩次,第一次是97年12月23日,另一次是98年8月6日之前某日,你們有無對其處理?)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19-20頁)。
(三)綜合上開事證及證人乙○○、甲○○之證述,本件告訴人乙○○之告訴顯然尚未逾期。原審疏未查明,遽以告訴人之告訴已逾6個月之告訴期限而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即有未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屬有據,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第364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蔡長林法 官 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全忠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