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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9 年上易字第 2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278號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67號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4833號、92年度偵字2477第號;併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6581號、92年度偵字第1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郭家琦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受黃立雪、黃曙東之委任,負責雲林縣私大成立高級商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大成商工)之會計帳簽證工作。甲○○於查核大成商工帳冊及相關會計憑證時,明知有大成工商之會計無原始憑證及不當挪用資金之情形,竟未依會計準則予以明白揭露,而以「股東往來」入帳,嗣因「股東往來」科目不符當時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之審查標準,黃立雪囑咐黃曙東轉請甲○○幫忙,將前揭不符規定之支出改以其他科目記載入帳,藉以掩飾大成商工資金遭挪用情形。甲○○明知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六條規定,會計師受託查核財務報表,應由被查核事業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號規定,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撰擬查核報告之依據。然甲○○、黃立雪、黃曙東(後二人關於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部分經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確定)基於共同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將黃立雪、黃曙東以「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所登載之支出分別調整為「週轉金」、「預付設備款」、「預付款」等科目支出,製作內容不實之大成商工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隱匿「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再由黃曙東指示大成商工不知情之會計王瓊君、簡素麗、李若雲依據前揭調整方法調整大成商工之總分類帳,並據以製作預算、決算呈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審核,使該主管機關無法及時發現該校資金遭不法挪用,致生損害於大成商工及主管機關審核學校財務報表之正確性。因認黃立雪、黃曙東、甲○○均共同連續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有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足參。

三、檢察官認被告甲○○、黃立雪、黃曙東3人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㈠黃曙東自白請甲○○將「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調整至其他科目。㈡鄭金梅、林美媛、王瓊君、李若雲、王秀玲、簡素麗等會計出納均證稱虎尾農會888-8及519-0帳戶係黃立雪個人所使用,「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非大成商工業務使用支出科目,而是黃立雪個人使(借)用,會計均不知用途,亦無憑證,事後會計師查核簽證,完成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時,已經「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金額調整為「預付款」等資產科目。㈢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函文指大成商工預算書、決算書均應依相關規定建立合格會計師查帳制度,自應由會計師負完全會計責任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會計師提供審計及相關服務之目的,在對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表示意見,不對委託人的會計記錄表示意見。雖大成商工委託伊從事會計帳簽證,但同案被告黃立雪未拜託甲○○更改科目,且其陳稱其非會計專業,故尊重甲○○會計師之意見,未與甲○○討論過應調整至何科目,亦看不懂科目是否經過調整,信任甲○○之專業即將預決算送教育廳,學校之總分類帳、預決算均是學校會計人員製作,其未參與,未指示,不知內容是否不實,至於「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是會計人員沿襲以往錯誤的記帳方式而來,是記錯科目名稱,而非偽造(見原審筆錄卷㈡第111頁至第113頁、筆錄卷㈤第226頁)。而被告受託查核簽證大成商工84學年度(即84年8月1日至85年7月31日)至88學年度(即88年8月1日至89年7月31日)之會計帳,每學年度學校於10月記完帳目,其於該年12月底前需將查帳結果提供「調整分錄」給學校,學校同意調整分錄後,會計會自己依據調整結果製作預算、決算,之後伊才出具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以下簡稱查核報告書)給學校,學校製作預算、決算申報非伊所能介入,伊決無任何不法犯行。被告選任辯護人辯稱:㈠本件之起訴係因檢調人員對相關會計專業之闕誤,上訴書所指之事項與原偵辦時相同,有部分已遭原檢察官推翻。如上訴書指摘虎尾農會888、519帳戶,被告理應知情,然原審審理時大成商工會計及出納人員均已證明不知,亦未提供會計師查核,95年7月21日檢察官亦指稱上開二帳戶未提供會計師查核(見原審筆錄卷㈡第46頁背面、第54頁),而檢察官卻又據此上訴,實有不妥。㈡依財政部93年1月19日台財證六字第0930100701號函略以:「欲以會計師核有違反會計師法第二十四條第一至四款規定相繩,應由業務事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學校管理當局編製之財務報表有不實、錯誤、未依相關法令或與一般會計原則編製或與慣例不相一致而有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之情事,且該情節亦為會計師『明知』卻未提出指明或洽請委託人更正其財報表者,方為該法條之構成要件」,是檢察官指摘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之刑事責任,亦以「明知」為主觀要件,而非以事後已知發生之事實,而推測論斷。㈢「股東往來」科目僅出現於84學年度,之後均無,「股東往來」是貸方,意指黃立雪將錢借給學校,私立學校之會計制度無此科目,當時教育廳認無此個科目而退回,會計或黃曙東提及有此狀況,其便將「股東往來」更改為「週轉金」,學校再次送件,教育廳即接受,理論上學校不能向私人借錢,只能向銀行借錢,但黃立雪已經借給學校,其只好入帳。㈣甲○○與黃立雪無往來,未曾談話,黃立雪、黃曙東、學校會計對會計科目不懂,未曾要求其更改科目,調整科目為其自己之判斷,未曾與黃立雪、黃曙東商量。甲○○亦未曾指示會計修改、製作帳冊、科目,其於查帳後提出「調整分錄」建議學校調整科目,嗣學校調整入帳後,其審視該調整符合其建議,方製作查核報告書表達「無保留意見」,依照會計簽證辦法,會計師是對財務報表表示意見,第一、保留意見,第二、否定意見,第三、無保留意見,若業主不接受調整,會計師就不出查核報告書,不給簽證。查核報告書上沒有任何數字,查核報告書後附之財務報表是大成商工所出具,非其所製作,其並未在查核報告書內表示將「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調整為「預付設備款」、「預付款」,而是給學校「調整分錄」,告知學校記載錯誤,再由學校調整科目,製作財務報表,完成後其再檢視財務報表之科目數字與其建議者是否相同,若相同則出具無保留意見。㈤私立學校財務報表的編製責任是學校當局,不是會計師。會計師查核發現帳冊不實而會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之情形,應請委託業者更正,若不請求更正,才是明知不當挪用而不揭露。報表的責任是學校的記帳責任,會計師只是抽查的查核責任,不是替學校記帳,一般的年度查核,目的不在查核舞弊或不法,只是對財務報表允當與否提出調整分錄,看學校是否接受,再提出查核意見。所謂「有不當挪用應依會計準則明白揭露」的前提是會計師明知有不當挪用,若無人告知,一般光從帳面不一定可以看出問題,會計師是對財務報表的允當表示意見,非適法性表示意見,會計準則沒有談原始憑證的問題,存摺、手條均是原始憑證,縱沒有憑證也必須依事實記載,有支出還是要記帳,如果是支出費用,則記載到「費用」科目,如買電腦,則記載「固定資產」科目,如暫時支出還不確定,則放到「暫付款」或「預付款」科目,將來拿憑證回來將科目轉至「費用」或「資產」,或者,拿錢回來將預付款沖掉。㈥查核帳冊時,發現「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兩科目,均為學校會計自創,與其記載內容不符,所謂「財務支出」是指「凡借款之利息及長短期投資損失皆屬之」。「董事長往來」則無此科目名稱。當時會計均將此二科目認定是董事長借支,當作是「費用」,等於錢花出去了,以後錢就不見了,但實際上若是學校對董事長的債權,就應該放在資產科目,而非費用科目,支出是有憑證,但不齊全,就應轉為「預付設備款」、「預付款」,將來拿憑證回來再轉沖適當科目,不能直接放在「財務支出」科目項下,否則等於放在「費用」科目,下一年度就不會出現,放在資產科目項下是將來是要回收的數額,才是對學校有利。學校支付益新工商款項,因以後要併校,將來還要還給大成商工,屬於大成商工代墊,支出彙整後(不是一筆一筆調整),調整到「預付設備款」、「預付款」,這屬於學校資產,86學年度是「零」,所以沒有調,87學年度(87年8月1日至88年7月31日)調到「預付設備款」,88學年度亦同,但簽保留意見。又虎尾農會888、519帳戶當時也不知是學校帳戶,甲○○之工作底稿從未出現這兩個帳戶,學校會計也沒講,也不知道,也沒提出這兩個帳戶供會計師查核,不然也不需要做「董事長往來」或「財務支出」科目,因為錢還在學校裡面,只要放在「暫付款」即可,案發後才知是學校帳戶。甲○○並無隱匿「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兩個科目,只是調整,若要隱匿,直接放在費用項下,下一年度就不會出現在帳冊上,或者直接建議上開兩科目自總分類帳、傳票上刪除即可,但這些帳目甲○○均未更動,原來會計軌跡均仍存在可查,無隱匿之問題等情。

五、經查,本案被告甲○○受託查核簽證大成商工84學年度(即84年8月1日至85年7月31日)至88學年度(即88年8月1日至89年7月31日)之會計帳,每學年度學校於10月記完帳目,其於該年12月底前需將查帳結果提供「調整分錄」給學校,學校同意調整分錄後,會計會自己依據調整結果製作預算、決算,之後其才出具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給學校,學校製作預算、決算申報等情,為被告甲○○所是認,核與同案被告黃立雪、黃曙東供述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林美媛、王秀玲、廖秋美、鄭金梅、簡素麗、李若雲、王瓊君、陳秀娟、李金源等人於原審具結證述甚明,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惟關係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之:會計師於一般年度財務查核簽證之範圍、目的、流程與責任為何?關於黃立雪、黃曙東有無囑咐、囑託甲○○、或共同謀議更改「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之會計科目?又「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之會計科目於年度財務報表及決算上是否應予適當調整與揭露?依序釐清如后:

六、關於會計師於一般年度財務查核簽證之範圍、目的、流程與責任部分:

㈠大成商工委託甲○○會計師所作的查核簽證乃一般年度之財

務查核簽證(非專案查核報告),係依據財政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大成商工84、85、86、87、88學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計算表予以查核,承辦業務之主要目的係對大成商工之財務報告是否依照私立學校會計制度準則編製,及該等財務報表是否公正表示資產、負債、基金餘額及收支餘絀。查核將包括擇要評估大成商工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其目的係藉評估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之結果,決定查核交易紀錄之程序與範圍及執行時間,評估如發現重大改進事項,將與其他業務有關之待改進事項,向學校管理部門提出報告,有效內部控制可減低舞弊或違法情事發生及不被發現之可能性,但無法完全消除該項可能性,不能保證上述舞弊或違法情事可被發現,若教育部依法向會計師事務所調閱與查核有關之工作底稿時,請學校同意事務所隨時將工作底稿送閱等情,有郭家琦會計師事務所85年間函大成商工之文件在卷可參(見偵4833號卷第259頁至第261頁),並為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於檢視扣案之郭家琦會計師事務所84、85、86、87、88學年度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後所共認(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64頁正反面)。

㈡而學校一般年度財務查核簽證之流程,通常由會計師委派助

理人員到學校進行實地查核帳冊,並與學校人員訪談,帳冊主要有日記帳、分類帳、傳票、原始憑證、財務報表、會計制度,查核之方式原則上是抽核(抽查,不會一筆一筆看),除了少數二、三筆全部查,原則上是抽核,若交易筆數少,風險高的情況下,抽核的情況就會增加,光憑單筆之交易沒辦法推論當時整個查核環境,因為會計師不是對單筆交易表示意見,而是對整個財務報表出具意見,查核出來的資料由助理登錄在工作底稿(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文件),再交給會計師事務所之領組、副理、協理、會計師(依事務所組織大小)複核,檢視證據收集情形,有疑問時與學校當局洽談瞭解狀況,看是否需要補正、調整,若發現會計科目表達不正確,性質相同且有重複的情形,會彙總出來調整到一個調整分錄(並不會一筆一筆下去調整),並在工作底稿敘明,出具調整分錄(簡稱AJE)或重分類分錄(RJE)給學校,學校若同意調整分錄的話,會根據調整分錄製作財務報表,會計師再視財務報表撰寫查核意見,出具查核報告書給學校,至於學校的後續作業,是學校與教育部溝通的事。上述各情,為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於原審陳述清楚(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32頁反面、第133頁、第138頁、第139頁)。

㈢大成商工會計王瓊君於原審結證稱:86學年度(後半段)、

87學年度、88學年度財務報表是其製作,是甲○○會計師簽證,對於不正確的科目會計師事務所的小姐會拿調整分錄給伊,其按照調整分錄之建議修正分錄代號調整對帳,製作財務報表,確認無誤後,在財務報表上用印(主計王瓊君、校長黃曙東印章),之後其再根據財務報表編製決算,決算與財務報表送董事會核准後,再與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一併送臺灣省教育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查帳及製作財務報表、決算過程中,是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小姐接觸,對話窗口是會計師事務所小姐,沒有向甲○○或郭家琦會計師提出質疑;預算的編製是按上一年度的標準沿用,大概抓個金額填進去,學雜費依學生比例去抓,編製過程均不須會計師之意見,也無庸會計師參與、核准,決算部分只需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見原審筆錄卷㈢第66頁、第68頁、第69頁反面、第74頁、第76頁、第80頁、第85頁反面、86頁)。證人李若雲於原審結證稱:學校會計科目可能錯誤或漏記,由會計師查核後,建議學校調整,調整後學校編製正確的財務報表,再根據會計師的查核報告書編製決算,85學年度決算由其製作,其係與來查帳的小姐或先生聯繫(見原審筆錄卷㈢第209頁反面、第211頁反面、第212頁)。證人簡素麗於原審結證稱:84學年度決算為其所製作,科目會計師有出具調整分錄,調整到適當的科目,並非用於隱匿,其於調查站並未供稱調整分錄的目的是為了隱匿黃立雪挪用款項(見原審筆錄卷㈢第30頁、第42頁)。證人簡素麗、林美媛、王秀玲、王瓊君、廖秋美亦均證實甲○○未曾教導其等記帳。

㈣以上會計師查帳、製作工作底稿、財務報表、決算等流程及

查核範圍,除如上之供述證據外,復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0年12月31日九0教中(三)字第90580008號函文附件㈡所附84學年度至88學年度決算(見偵4833號卷第13頁、附件㈡第26頁至第143頁)、93年3月12日教中(會)字第0930504089號函文附件所附87學年度預算、決算、88學年預算、決算、89學年度預算、決算(見函查卷㈠第130頁、附件第35頁至第171頁)在卷可參、扣案之證據第16箱編號5-1、5-2、5-3、5-4、5-5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編號7-1(84學年度)、7-2(84學年度)、7-3(85學年度)、7-4(86學年度)、7-6(87學年度)、7-7(88學年度)、7-5(駕訓班)之查核工作底稿(AJE為調整分錄)足資為證。堪信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證人王瓊君、李若雲、簡素麗等人之供述均屬實情。另經審核對預算內容與財務報表之項目無甚關聯,亦無檢察官所指「週轉金」、「預付設備款」、「預付款」等項目,當信預算僅係會計依照上一年度預算概為編載,與會計師查核簽證無關,是檢察官指大成商工預算部分亦有調整科目之登載不實,尚無可取。且預算非登載不實文書之客體,應予排除,不再贅述。另外,總分類帳與傳票性質相同,均係王瓊君等大成商工會計、出納所登載,乃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依上流程觀之,概與甲○○、黃立雪、黃曙東無涉,觀其內容,僅列摘要欄並無會計科目欄,自無可能出現會計科目「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亦無出現檢察官所指「週轉金」、「預付設備款」、「預付款」等事項之可能(見證據第14箱編號84-1、84-2、85-1、86⑴、87(全)、88⑴、89-1之總分類帳)。是檢察官指黃立雪、黃曙東、甲○○指示會計依「週轉金」、「預付設備款」、「預付款」科目調整總分類帳,隱匿「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尚嫌無據。

㈤至於前述扣案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雖封面上記載「大成

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郭家琦會計師事務所」,容易誤解財務報表亦為郭家琦會計師事務所所編製。惟觀諸查核報告書內容開宗明義即指明「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乃針對大成商工之財務報表提出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其內文又指出大成商工之資產負債及基金表、收支餘絀計算表、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等,採用必要查核程序,包含各項會計紀錄之抽查在內,予以查核竣事,並接著表達會計師對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是否足以公正表示大成商工之資產負債及基金餘額、收支餘絀及現金流量(即財務報表允當與否之意見表達)。又查核報告書後附之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計算表、現金流量表下方均有「主辦會計」、「校長」之印章欄,當信查核報告書後附之財務報表乃如王瓊君、李若雲所言,係大成商工主辦會計人員業務上作成之文書,非甲○○會計師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查核報告書顯非黃立雪、黃曙東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至財務報表是否為黃立雪、黃曙東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亦屬存疑。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亦陳稱扣案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所附之財務報表編製乃【業主責任】(會計責任),會計師對查核報告之專業判斷負擔合於會計處理規範之【審計責任】(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42頁反面、第143頁)。是以,檢察官泛指甲○○、黃立雪、黃曙東製作內容不實之大成商工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忽略查核報告書與財務報表係屬兩事,將各文書製作人及其內容混為一談。而所謂調整分錄(AJE)或重分類分錄(RJE),乃查核人員於查帳時發現帳面有金額大小不一、日期不正確、漏列交易事項、使用不正確數字、分類不當、誤解交易內容等情事時,為改正財務報表和會計紀錄內之重大錯誤與舞弊,查核人員草擬調整分錄建議記入委託客戶之會計紀錄,有些項目雖紀錄正確,但為求客戶財務報表能允當表達,查核人員可草擬重分類分錄。例如,當應收帳款出現鉅額貸方餘額時,應將其重分類至資產負債表上之負債科目,重分類分錄僅影響財務報表之表達,故不必列入於委託客戶之會計紀錄內,僅列示於工作底稿等情,有審計學原理(O.RAY WHITTINGTON,CIA,CMA,CPA博士等原著,吳文清譯著,第13版)第5章「查核證據與文件」在卷可參(見甲○○主張卷第90頁)。核與鑑定證人周志誠陳述相符(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32頁反面、第133頁)。由此可見,甲○○發現大成商工會計帳有出入,對學校提出調整分錄或重分類分錄,建議調整,應屬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一方面指出會計錯誤,另方面亦可揭露可能存在的舞弊。至於學校是否接受,本有其自主權。相反地,甲○○於發現錯誤仍不建議調整,反而有違職守,而有隱匿錯誤或舞弊之嫌。當不得以甲○○有建議調整或重分類財務報表,即推論甲○○有犯意之傳遞。

㈥另依照審計準則公報第1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第十

條(後修正為第十一條,見偵4833號卷第43頁、第265頁)及該總綱所列「審計準則公報制定之目的與架構」第三點第一項規定(見偵字第4833號卷第263頁)均指明會計師對財務報表查核之目的在使會計師對該報表是否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並基於重大性之考量,對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示其意見,且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允當於查核報告中表示意見,若表示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者,應明確說明其情由。審計準則公報第33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第二十二條亦明文:「會計師對業經查核之財務報表,應根據查核結果提出下列類型之查核報告:⒈無保留意見。⒉修正式無保留意見。⒊保留意見。⒋否定意見。⒌無法表示意見。另財政部93年1月19日臺財證六字第0930100701號函(見函查卷㈠第122頁至第124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3年2月19日全聯會字第0930115號函(見函查卷㈠第128頁、第129頁)均表明依據教育部訂頒之「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內部管理及稽核作業規章」之規定,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與執行、財務報表編製等責任係屬法人管理當局(即學校)之責任,會計師之責任僅在於對法人(即學校)管理當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所編製之財務報表內容允當與否表示意見。亦即,財務報表之責任是學校的責任,稱為【會計責任】,會計師的責任是【查核責任】,二者不同,對其製作文書之真實性、妥當性、合法性各負其責,當會計師查核後認為學校會計帳應調整而學校不認同時,會計師應在查核報告書內出具保留意見或其他意見,甚至撤銷委託,拒絕簽證,所謂無保留意見是指財務報表是允當表達。所謂允當是指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正確】,因為會計師是抽查而非詳查,不是專案查核舞弊或不法,會計師查核發現財務報表有錯誤,做調整分錄也應為學校當局接受,已經允當表達,是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此為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陳稱一致(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33頁、142頁、第143頁)。因此,在各負其責之情況下,若要求黃立雪、黃曙東、甲○○彼此對於學校、會計師業務上製作之文書共負登載不實之責,顯漠視前述文書製作自主性及責任範圍之規範,復推定甲○○未能【正確】表達大成商工財務狀況即有犯意聯絡,應係對會計師責任規範有所誤解。又刑法第二百十五條登載不實文書之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上應具備犯罪主體均明知不實事項為前提,觀諸黃立雪、黃曙東之供述筆錄,及其等於審判中之證述,固可見黃曙東曾經就「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等科目不符教育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要求、及益新工商與大成商工併校等事告知甲○○,但黃立雪從未與甲○○有過會面接觸,則屬確實,除此之外,在整個查核會計帳、出具調整分錄、查核報告書之過程中,甲○○依受託人身分,單純地向黃曙東告知查核結果、調整內容,黃曙東也沒討論科目,即尊重專業接受(見黃曙東證述筆錄,原審筆錄卷㈣第189頁至第193頁),至於何以「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兩科目在會計帳上之定義為何?實際上用途為何?何以不為教育廳所接受?何以須調整為「週轉金」、「預付設備款」?何以學校持續一直使用「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而不改正?這些會計專業事項,由黃立雪、黃曙東之供證可見,其2人未具專業背景,對此均不瞭解,以致於對會計出納持續一直使用「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黃立雪、黃曙東均未要求更正,亦未要求應對沖董事長或學校對外借款,導致學校對外負債及清償情形如何,帳面上均不清楚。由此可見,黃曙東所在意者,乃「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不被教育廳所接受,所以不要出現,是否能導出其主觀上明知「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均係公款私用,所以不能出現在財務報表,尚乏證據可明。是在此情形下,如何推斷黃立雪、黃曙東明知「週轉金」、「預付設備款」、「預付款」係屬不實而為登載?自成疑問。

㈦如前所述,郭家琦會計師事務所助理人員到大成商工查核會

計帳主要是採取抽查之方式,甲○○會計師並未親自接觸傳票、憑證,且其服務項目亦非針對各筆交易之來龍去脈妥為交代意見,而係針對查核環境就性質相同之款項予以彙總,在依彙總結果視學校會計帳歸類性質應否調整而製作調整分錄,並對學校製作之財務報表表達允當與否之查核意見。再者,會計師本身並無強制調閱會計帳之權限,若學校未告知相關資金流向之帳冊、帳戶,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之反應財務報表允當與否之功能,自亦受限。此觀審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舞弊與錯誤」第四條明文:會計師查核財務資訊所設計之查核程序,係為取得查核證據,俾對財務資訊是否允當表達意見,因此,除受託專業查核外,查核工作規劃及執行,【非專為發現舞弊或錯誤而設計】。但仍應保持專業上之警覺,以期於查核時得能發現因舞弊或錯誤可能導致財務資訊重大不實表達之情事。第五條亦指明:會計師應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亦即應依當時情況採行適當查核報告。由於查核工作通常係採抽查方式,因此,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並不保證定能發現由於舞弊或錯誤所導致財務資訊之不實(見偵4833號卷第45頁、第46頁)。對此,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亦均陳稱一般年度查核簽證與專案查核不同,專案查核是針對舞弊等個案作進一步詳查,是種協議程序,如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敬業會計師事務所是受教育部及黃曙曜委託,協議針對哪些事項作哪些動作,是根據審計準則公報第34號公報協議程序執行,要看接受委託的內容決定查核範圍,也不是全面清查,本案並非專案查核,只是抽查,抽查之範圍、比率、程度是由會計師本其專業判斷,不是針對哪個點詳查,一般而言,專案查核之密度比較深,抽查範圍比例比較高;(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64頁反面、第165頁)。鑑定證人黃智敏(即敬業會計師事務所專業查核本案會計師)亦到庭陳稱其係接受黃曙曜代表大成商工委託查帳,查核範圍及資料延續在資誠會計師事務之查核範圍,只追查學校出去的錢,並沒查黃立雪董事長拿進來學校的款項,因為沒在受託範圍,查核方式與一般財務查核簽證不同,一般財務查核簽證如果客戶不把銀行帳戶,如本案虎尾農會888、519帳戶告知會計師,帳面上也沒有的話,是很難追查其會計帳之完整性,經其追查結果,有兩億多元資金查無結論,因為帳冊不完整,或進入519帳戶後兌現票據,資金到何人手受上不明(見原審筆錄卷㈣第200頁反面至第206頁)。由上可見,一般財務查核簽證不論在目的、功能、範圍均與專案查核不同,查核之密度、深度、廣度亦均不一,除非全面詳查,並賦予司法調查權,否則專案查核亦不見得能表示整個資金之來源及去向,也查無結論。檢察官何能苛責甲○○會計師於一般財務查核簽證之過程中,在查核報告書中指出各項收支憑證,及資金流向異常,否則即屬為黃立雪、黃曙東隱匿挪用款項之事實?畢竟,一般財務查核簽證之目的與服務任務是在對財務報表允當與否表示意見,而非查察舞弊及錯誤。檢察官以專案查核之結論苛責甲○○查帳不力,並論斷黃立雪、黃曙東、甲○○在會計帳上登載不實,隱匿私用款項,自有誤會。

㈧另據證人王瓊君、簡素麗、王秀玲、廖秋美、李若雲、鄭金

梅等人於原審之證述,其等於擔任會計出納期間,均不清楚虎尾農會888、519帳戶之戶名為大成商工,學校帳面上登錄之帳戶亦無該2帳戶,是到後來跳票或案發後才知悉,其等均未向郭家琦會計師事務所反應學校保有上開兩個帳戶(見原審筆錄卷筆錄卷㈢第81頁反面、第82頁、第120頁反面、第121頁、原審筆錄卷㈣第184頁反面、第185頁)。黃曙東於原審亦證稱其從未過問該2帳戶,亦未告知甲○○會計師該2帳戶存在(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90頁反面)。參諸上述總分類帳、工作底稿、及工作底稿內之「函證表」均未揭露該2帳戶,更可明甲○○所辯不知此2帳戶存在,無從發函虎尾鎮農會瞭解資金往來之情為真。而如前所述,虎尾農會888、519帳戶往來資金正是學校與黃立雪對外借款進入學校並以票款清償之重要管道,甲○○無從知悉,查核範圍受限程度嚴重。此觀審計準則公報第43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第十七條明文:由於查核之先天限制,即使會計師以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仍有可能存有無法偵出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見甲○○主張卷第93頁)益徵甲○○無法得知學校另有帳戶非本案特例,乃通案如此。而虎尾農會888、519帳戶乃會計出納及黃曙東等學校人員不知道應告知會計師,非刻意隱瞞會計師所致,應予一併指明。

㈨關於本案有罪之益新工商支出部分,亦據證人黃曙東於原審

證稱益新工商是在86年初買下的,87年6月間報教育部,87年8月1日開始籌設招生,88年9月份開學,九二一地震後,在88年9月底、10月初,益新工商學生即移往大成商工上課,軟硬體設備也遷至大成商工使用,其曾在校長室向甲○○提及益新工商與大成商工併校之事,因為帳面上有支付益新工商之款項,甲○○查帳應該會問,至於有無拿前述董事會開會會議紀錄給甲○○過目已不記得(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90頁至第193頁)。參諸附表一編號1益新工商土地增值稅支出之日期係在87年5月26日,屬86學年度(86年8月1日至87年7月31日)之帳款,亦在郭家琦會計師事務所查核86學年度會計帳日期內(查帳期間為學年度結完帳後至出具查核報告書之前,而86學年度查核報告書出具日期為87年10月14日,見證據第16箱編號5-3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金額高達150萬元,甲○○注意到該筆為其他學校支出之款項,因而詢問學校該筆款項支出緣由,黃曙東告知日後黃立雪有併校理想,均屬正常之事。是黃曙東上述證詞,應屬可信。而依審計準則公報第43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舞弊係一廣泛法律概念,惟查核人員所須關注之舞弊行為,僅指會造成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之舞弊。查核人員對舞弊是否確實發生不負法律判定之責任」(見甲○○主張卷第95頁)。第二十一條指出:「查核人員雖經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但基於下列原因仍無法絕對確信必能發現財務報表之重大不實表達:⒈查核工作需要依賴專業判斷。⒉查核工作係以抽查方式實施。⒊受查者內部控制先天限制。⒋查核人員所取得之大部分查核證據,其性質通常僅具說服力,而不具結論性」(見甲○○主張卷第103頁)。此外,會計師乃對於財務報表而非會計紀錄提出查核報告,查核報告之主要目的是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表可靠的保證,會計師並不對委託人的會計紀錄表示意見,由於會計處理先天性限制,以及查核時間及成本的實務限制,查核工作只能表示某種意見,而非正確性之考量,此有前述審計學原理第2章關於查核報告之文字敘述在卷可明(見甲○○主張卷第100頁)。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亦陳稱會計師是針對業主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之財務報表整體表示意見,而非對會計紀錄如傳票、憑證、總帳等等表達個別意見(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65頁反面)。由上可知,甲○○收集之證據係校長黃曙東關於併校之說詞,其專業上認定可信,並據以判斷會計類別,進而與其他相同性質科目彙總提出調整分錄(或重分類分錄),乃表彰其當時所確信財務報表之適當表達,並不因此判定該併校合法,或保證該併校在日後確定執行,或針對該益新工商支出傳票及憑證而表達查核之意見。因此,檢察官以甲○○查核會計帳即推定其知悉款項遭不當挪用至益新工商,或某筆支出無原始憑證,而均未於查核報告書揭露,並將該等款項調整為「週轉金」、「預付設備款」、「預付款」等項目乃明知不實而登載,顯對會計師前述執行業務範圍及功能有所誤會,並忽視會計師查核時對收集證據所明知之確信。

㈩綜上,檢察官認甲○○明知黃立雪、黃曙東不當挪用資金,

卻違反「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六條、審計準則公報第4號、審計準則公報第1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第二條、第五條、第八條等規定,未能正確揭露財務資訊,尚有未洽。檢察官另指甲○○違反審計準則公報第34號「財務資訊協議程序之執行」第四條之規定,然如前鑑定證人周志誠所述,第34號公報乃針對專案查核之規定,核與甲○○所述相符。本案乃一般財務查核簽證,自無適用之餘地,併予指明。

七、關於黃立雪、黃曙東有無囑咐、囑託甲○○、或共同謀議更改「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之會計科目部分:

㈠檢察官提出黃立雪、黃曙東涉嫌犯罪之傳票上幾乎均記載「

董事長往來」、「董事往來」或「財務支出」,並認這些科目項下款項均為黃立雪、黃曙東挪作私用,科目名稱用於隱匿私用之情。然而,遍查本案所列傳票,登載「董事長往來」、「董事往來」、「財務支出」者,均未見有何更改,相關憑證,亦均載明黃立雪借支之情、或用於益新建校等事,該等科目未見有何竄改掩飾之情,至多,也是款項流向不為會計所明知爾(益新工商等除外),反而,該等科目彰顯其項下款項是黃立雪、黃曙東指示會計出納撥款,一望即知。㈡同案被告黃立雪及其辯護人於原審辯稱:黃立雪不懂會計,

對於學校帳冊如何記載完全沒有概念,對學校之帳簿憑證諸多不利於己之處,均未作何掩飾犯行之處理,黃立雪與甲○○素不相識,在起訴前未曾接觸,更未指示黃曙東告訴甲○○如何記帳,學校委託甲○○會計師查核帳簿,甲○○本於專業提出建議,學校之會計人員按其建議調整科目,黃立雪並未參與,並無偽造文書行為(見黃立雪主張卷第16頁、第17頁、原審筆錄卷㈤第226頁)。

㈢另參諸:

⒈證人簡素麗(77年至84年承辦會計業務,並製作當時之預算

、決算)於原審結證稱:傳票上記載「董事長往來」或「財務支出」是在其承辦業務之前,黃立雪親自切傳票時即如此記載,故日後銜接記載,只要是黃立雪借款入大成,或支領出去,但沒講明用途者,其即如此登載,原先都用「董事長往來」,後來才改「財務支出」,「財務支出」應該是清償利息,代表學校對外有債務(見原審筆錄卷㈢第33頁、第35頁反面、第41頁、第43頁、第46頁至第47頁反面、原審筆錄卷㈣第183頁反面)。關於黃立雪親自切傳票記帳一事,黃曙東亦供稱扣案在81年以前的帳冊多是黃立雪的字跡(見原審筆錄卷㈤第153頁反面),堪信簡素麗所證為真。

⒉證人林美媛(77年至86年10月間承辦出納業務)於原審結證

稱:「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均依黃立雪指示登載製作,款項用途不清楚,當時有些傳票都是黃立雪親自切的(見原審筆錄卷㈢第10頁、第17頁反面、第18頁反面、原審筆錄卷㈣第184頁)。

⒊證人李若雲(85年10月至87年1月承辦會計業務)於原審結

證稱:「董事長往來」、「董事往來」就是黃立雪借支,之前就是這樣記載,其只是承往例登載(見原審筆錄卷㈢第202頁反面至第203頁)。

⒋證人王瓊君(86年10月至90年9月底任職會計,接替李若雲,並製作87、88、89學年度之預算、決算)於原審結證稱:

「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兩科目是沿用以往記載,只要黃立雪動用款項非關校務、不知用途者,即沿用「董事長往來」科目登載,87年間,黃立雪表示其向民間借貸之款項均用於大成商工,學校應代其支出本金利息,經黃曙東指示,將黃立雪貸款本金利息支出以「財務支出」科目登載;黃立雪從外面借進來學校的款項也是用「董事長往來」科目,也會用「暫借款」科目,會計各記各的;其曾經問黃曙東為何要付黃立雪這筆錢,黃曙東回答因為老董事長之前私下借錢進來給大成商工,錢要慢慢還老董事長;除了調整分錄外,會計師未教導其等更改科目(見原審筆錄卷㈢第64頁反面至第67頁、第76頁反面、第85頁、第90頁反面)。⒌證人王秀玲(86年10月至88年9月擔任出納)於原審結證稱

:「董事長往來」、「董事往來」、「財務支出-董」、「財務支出」意思都是一樣,都是董事長要用的,不清楚用途,「董事往來」是寫錯,應該是「董事長往來」,這些科目是沿用以前的作法,甲○○並無指示伊如何記載科目或製作傳票(見原審筆錄卷㈢第106頁反面、第108頁、第120頁、第121頁)。

⒍證人鄭金梅(87年7月至90年10月14日任出納助理)於原審

結證稱:「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是其問王秀玲、王瓊君而登載科目的,其從未與會計師說過話,甲○○也未指示我改成「財務支出」,或其他登載科目製作傳票之事,調查站筆錄記載「會計師」是指大成商工的4個會計人員(見原審筆錄卷㈢第134頁反面、第137頁至第138頁)。

⒎證人廖秋美(88年09月至90年09月任職出納)則於原審結證

稱:「財務支出」屬於董事長方面的支出,依往例寫的,都不知用途,前面應付票據登載「財務支出」的,往後支付票款也會登載「財務支出」,調查站筆錄提到「支付黃立雪、黃曙東個人貸款利息及費用」是因為其當時不知道款項的流向,認知非用於學校公款,即歸類為董事長個人款項之意,並不知道黃立雪、黃曙東有無個人貸款利息;於任職期間並不認識甲○○,甲○○亦未要求指示其更改傳票或記帳;其係依往例登載「財務支出」,不知道「財務支出」的定義為何,當時不管款項性質為何,只要董事長部分就列為「財務支出」,其接任出納時,他們就說要用「財務支出」,故無「董事長往來」科目(見原審筆錄卷㈢第150頁、第156頁反面、第157頁反面、第171頁、第173頁反面、第174頁、第175頁反面、第176頁、第179頁、第184頁反面)。⒏綜上各節,更可徵傳票上關於「董事長往來」、「董事往來

」、「財務支出」等科目,乃從「暫借款」延伸而來,並於黃立雪親自切傳票時,即出現「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之科目,均具有「暫借款」(或「暫付款」)之性質,只不過黃立雪、黃曙東未告知各筆支出之相關用途與流向,會計出納即沿襲以往作法,一概以「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登載,並非黃立雪、黃曙東交代會計出納必須以該科目登載,甲○○於查核簽證時,亦從未要求指示會計出納製作傳票、修改科目。證人黃曙東於原審亦證稱85年間委託甲○○查核簽證學校會計帳,自84學年度開始查核,當時有位會計告知私立學校帳冊內不應該有「董事長往來」這個科目,其曾向甲○○提及依教育廳之法令是不能有這個科目(見原審筆錄卷㈣188頁至第189頁反面)。核與王瓊君證述其曾向黃曙東詢問款項科目之事相符。另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03月12日教中(會)字第0930504089號函文附件六所示「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84年07月25日臺(84)會字第036212號函)內,亦無「董事長往來」科目(見函查卷第131頁及其附件三第172頁至第175頁)。可見該科目存在是不合規定,若一直存在肯定會有問題。然會計出納卻仍依慣例記載,後來雖一度改為「財務支出」,但卻仍出現些許「董事長往來」科目之記載,則黃立雪、黃曙東、甲○○若如檢察官所指有意藉由「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來隱匿款項私用,相信在黃曙東、甲○○均明知該等科目不應該存在之情況下,是不可能縱容會計出納繼續使用該科目登載傳票。反面言之,若黃立雪、黃曙東已明示會計出納登載「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在實務運作上,其2人實不可能又要求會計師將該2科目更改隱匿,蓋黃立雪、黃曙東大可直接命令會計出納更改原始會計憑證科目即可,無須再透過會計師,此為鑑定證人黃智敏會計師於審判中陳述甚明(見原審筆錄卷㈣第207頁反面)。況如所述,該等科目項下款項不僅無積極證據證明挪為私用,相反地,大部分證據均顯示該等款項係為清償借款等相關債務,只不過,會計出納不知道用途,也不敢問明,遂在調查站推測黃立雪、黃曙東挪移該等款項作個人私用。事實上,在會計出納之主觀認知內,此等科目所代表之意涵從未改變,查無不實之處。是以,不能以該兩科目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所不准許,遽認此種違規登載為不實登載。檢察官認黃立雪囑咐黃曙東轉請甲○○更改其他科目入帳一節,尚無可信。

八、至於「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之會計科目於年度財務報表及決算上是否應予適當調整與揭露?㈠「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在會計學上之定義,前者指

董事長與公司間金錢借貸往來,一般均以「股東往來」表示,因為董事長是股東之一,在「借方」是公司借錢給董事長,在「貸方」是董事長借錢給公司,依據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及「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學校之一般財團法人不會有此科目;「財務支出」係「凡借款之利息及長、短期投資之損失均屬之」,不管銀行利息、民間借款利息均是,屬於「費用」性質、借方科目;「週轉金」屬一般具有零用金的意味,應該放在「銀行存款」項下,若認屬學校對外借貸之帳務紀錄而放在負債也沒錯;「預付設備款」指凡預付購買各種設備款均屬之,屬長期性支出,「預付款」亦屬知悉付款性質,但為短期資金支出(凡預為支付之各種款項及費用,其效益未超過1年以上者皆屬之,如用品盤存、預付各種費用等屬之);「暫付款」則為性質還未確定之短期支出,此三者均屬資產科目,學校對此有經濟上之請求權,如當年度已完成約定事項,則該科目即辦理清結,當年度未完成約定事項時,該科目結轉下年度繼續執行,於往後年度仍會顯現。惟如另有預付事項發生,則該預付科目亦會顯現。此經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證述無誤(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34頁、第148頁反面、第150頁),並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3月12日教中(會)字第0930504089號函、93年10月28日教中(會)字第0930592193號函、97年3月31日教中(會)字第0970561792號函(見函查卷㈠第130至132頁、第157至158頁、函查卷㈡第86頁)、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見檢察官主張卷㈢第121至122頁)在卷可明。而依據會計學原理之會計恆等式,屬於「借方」之「資產」(A)恆等於屬於「貸方」之「負債」(L)加業主權益(K),業主權益科目在學校是指「基金」,蓋學校絕非董事長的獨資企業,在實務處理上只可能會計科目出錯,但不可能發生資產不等於負債加業主權益而要會計調整,因現在的會計軟體都是套裝軟體,如果借貸不相等根本沒辦法輸入,此為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證述明確(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46頁反面、第147頁、第149頁),復有會計恆等式1紙在卷可明(見甲○○主張卷第32頁)。由上定義可見,年度結算結果,若董事長借款給學校呈現正數(有餘額,借方),則為學校對外負債,「董事長往來」應放在「負債」科目,若學校支付董事長呈現正數(有餘額,貸方),則屬學校之「應收債權」,為學校之資產,「董事長往來」應放在「資產」科目。財務支出屬於「費用」,即財務報表之「收支餘絀計算表」經常支出項下,乃學校之花費,學校「經常收入」與「經常支出」之差額為「本學年度餘絀」,加上上一學年度之「累積餘絀」(即「期初累積餘絀」)、扣除提撥基金後所剩餘額為「期末累積餘絀」,這筆累積餘絀與基金之合計,即屬「基金」(參私立學校法第62條明文:「私立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預算項目之支出,如有餘款,應撥充學校基金。」見函查卷第133頁)。換言之,「費用」在「經常支出」項下扣減後,只會剩下餘額,不會再出現於帳面上,次年度開帳之「經常支出」會重零開始起算,在會計學上均為虛帳戶,此有前述扣案之財務報表在卷可憑,並為證人王瓊君、王秀玲證述為真(見原審筆錄卷㈢第78頁反面、第79頁、第120頁反面),復經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陳述一致(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56頁),另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年3月31日教中(會)字第0970561792號函在卷可佐(見函查卷㈡第86頁)。

㈡至於前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3月12日教中(會)字第093

0504089號函、93年10月28日教中(會)字第0930592193號函均一再重申「董事長往來」為業主權益科目,非資產科目,不同意將「董事長往來」調整為資產科目之「預付設備款」云云,鑑定證人周志誠陳稱依會計學原理,「董事長往來」絕非業主權益科目,因為學校不是董事長的,學校的錢絕對不等於董事長的錢,學校的錢與董事長的錢是分開的,「董事長往來」如果是在貸方(董事長借錢給學校),那屬於學校的負債科目,如果是在借方(學校借錢給董事長),那屬於學校的資產科目,不是負債科目就是資產科目,絕不會是業主權益科目,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認知錯誤,可能是因為這樣,才會表示不同意調整至「預付設備款」之資產科目,但這個解釋是有問題的;鑑定證人楊麗文亦同意周志誠之說法(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49頁反面、第151頁、第155頁)。

參諸證人李若雲於原審結證稱業主權益是董事長(老闆)的資本,「董事長往來」應放在業主權益科目項下,如果是借方,代表業主權益減少,不是資產減少(見原審筆錄卷㈣第210頁反面至第211頁反面)。可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承辦人員係如李若雲般,認定學校的資產(錢)即為董事長黃立雪的資產(錢)。然大成商工為財團法人,有獨立法人格,為財產所有權之主體,與董事長財產並無關聯,亦無所謂業主權益,此觀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學校基金)、第六十三條(收費用途)、該法私行細則第四十三條(基金專戶使用,不得寄託借貸董事或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九條(無業主權益科目,但有權益基金科目)、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學校財務之外部內部控制機制)等規定自明(見函查卷㈣第133頁、第138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3月12日教中(會)字第0930504089號函第28頁至第30頁)。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學經歷豐富,專業涵養深厚,且分由檢察官、辯護人所聲請調查,當無偏袒之虞,陳述內容有交集共識之處,且於法有據,均屬可信。上述函文之內容及李若雲之證詞,顯均誤會「業主權益」於私立學校並不適用所致,當無可取,其不同意備查,乃主管機關承辦人員之重大過失,本應自我檢討,不得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㈢關於附表一、二所示支出之論述,「董事長往來」、「財務

支出」科目支出均在「借方」,支出的用途舉凡「益新工商土地增值稅」、「益新工商工程、設備費用」、「益新工商招生費用」、「益新工商法律程序費用」、「嘉南家商間之借貸」、「清償銀行貸款」、「入888、519兌現票款債務」、「清償民間借款」、「房屋稅」等均是。然而,在清償銀行貸款、民間借款這部分,自84年起至89年之間,由卷附之日記帳來看,可以發現黃立雪借入學校款項(不論係債權人借給伊,伊再借給學校,或債權人透過伊直接借給學校)均以「董事長存入」、「向董事長借支」、「董事長撥入」等名義為之,由傳票上來看,除了少數幾筆是「貸方」「董事往來」、「借方」「銀行存款」之記載,餘多是「貸方」「暫借款」或「其他借款」、「借方」「銀行存款」之記載,總數約有七千餘萬元,此有日記帳、傳票在卷可憑(見黃曙東主張卷第196頁、第198頁至第201頁、第203頁至第212頁、第214頁至第215頁、第220頁、第238頁、第243頁、第247頁、第259頁至第260頁、第296頁、第299頁),並為證人簡素麗、林美媛證實此均為董事長黃立雪借入學校之款項(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85頁反面、第186頁)。該等款項,在性質上,應屬黃立雪借予學校,或者,黃立雪以外之債權人透過黃立雪借給學校,屬民間借款之一種,債權人(包含黃立雪)對學校均有借款返還請求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3月12日教中(會)字第0930504089號函文雖不同意學校向民間付息舉債(見函查卷㈠第130頁至第132頁)。然如前所述,這些本息依法學校有償還之義務,不是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一紙函文可以免除利息債權。且會計帳冊傳票只是中性記載經濟活動,經濟活動本身是否違反主管機關意思與否,不在記帳判斷之列,此為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陳述無誤(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54頁)。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10月28日教中(會)字第0930592193號函文又指「如確屬民間借貸或支與董事長之【借款利息】,學校應將該支付之利息帳列於「財務支出」科目,不可調整至其他科目或不予處理。」(見函查卷㈠第157頁、第158頁)可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亦認利息債權應由學校清償並記帳處理。另一方面,若不准學校付息舉債,那麼將利息債權在記帳上推給董事長黃立雪個人負擔,勢必對學校更為有利。

㈣甲○○在查帳時,大成商工之會計帳卻有如下應處理事項:

⒈如前所述,學校款項有借有還,學校會計人員本應在傳票製

作上做沖銷,但證人王瓊君、王秀玲、林美媛、鄭金梅、廖秋美雖均表示學校以「貸方」借入之「暫借款」將來均應償還,然卻均未在還款時做帳面上抵沖的動作,載明支出係清償何人借款,而一概以「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登載,或因會計人員不清楚「暫借款」之用途及支出之性質為清償,或因承辦人員更動,導致不清楚之前借款,或因84年前之傳票由黃立雪親自切出,嗣後會計根本不知道要回沖借款,也不知道要沖哪一筆,加上款項有的進入888、519帳戶,學校會計出納人員對該2帳戶也不甚清楚,更難掌握清償借款之流向,因此,完全沒有抵沖之紀錄。以上事實,為證人王瓊君、簡素麗、廖秋美、林美媛、王秀玲、黃曙東供證在卷(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83頁、第184頁)。由本案傳票來看,的確未發現有回沖借入款之紀錄,而均概以「借方」之「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貸方」為「銀行存款」或「應付票款」處理。實則,以「黃曙東主張卷㈤」第263頁傳票「貸方」「暫借款」、「借方」「銀行存款」150萬元為例(即董事長對外借款150萬元進入大成商工設於銀行之帳戶),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即陳稱上述會計作法不對,清償借款要把原來的「借方」「銀行存款」沖掉才對,要「借方」「暫借款」、「貸方」「董事長往來」,把該筆借款沖掉(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41頁反面)。導致學校究竟民間借款多少,負債若干,始終無法釐清。此由83學年度決算中顯示學校負債乾脆僅記載「銀行借款」,別無其他,更可見會計人員對於民間借款似乎無從究明,可見一斑,大成商工之負債被低估(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0年12月31日九0教中(三)字第90580008號函文附件㈡所附83學年度決算之平衡表,偵4833號卷第13頁、附件㈡第4頁,扣案之84學年度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中之資產負債表)。此外,依會計恆等式可知,在基金不變的情況下,負債與資產是一致增減。可能是因為黃立雪、黃楊甦銘賣出黃楊甦銘之土地,那是私人土地,但卻帳面上卻減少學校固定資產,或是因為私立學校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大成商工未索取發票,免除5%的貨款等因素,所以學校固定資產被低估,負債也因此被低估,才會沒有民間借貸之負債科目出現,此亦為甲○○供述甚明(見原審筆錄卷㈤第126頁)。

⒉如上所述,「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實際上支出之項

目相當之廣,不僅清償債務而已,還包括本案之益新工商、嘉南家商、房屋稅等等款項支出,然大成商工會計於年度結帳時,將該兩科目款項之總數,全歸入「費用」科目,次年度開帳時,該兩科目款項全部歸零,不會再行出現,業經證人王瓊君、王秀玲證述一致(見原審筆錄卷㈢第78頁反面、第79頁、第120頁反面)。對此,鑑定證人周志誠陳稱:「董事長往來」若是董事長從學校拿錢出去,則是學校的債權,並非學校的支出,「借方」做「財務支出」不對,因為在性質上可能不是「財務支出」(不是償還利息),因為可能是償還本金、可能是借進來購買設備,此時結算後要做調整分錄,調整到適當科目,不能放在費用項下(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40頁反面、第141頁反面)。鑑定證人楊麗文則陳稱放在費用項下應是編製財務報表發生錯誤,「董事長往來」若是董事長向學校拿錢出去,應該放在資產科目,不是費用科目,將來董事長必須將錢歸還學校(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40頁反面)。亦即,若「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科目項下金額,與學校借入款結算後為貸方,即董事長自學校拿出去的錢為正數,則應將餘額列入學校「資產」科目,日後董事長必須歸還學校,不能放在費用項下「一筆勾消」。若是董事長借入學校款項較多,應放在學校「負債」科目,日後償還始有依據。甲○○亦供稱查帳時分為實帳戶(包含資產、負債、基金之財務報表第1頁之資產負債表)及虛帳戶(包含經常收入、經常支出之財務報表第2頁之收支餘絀計算表),期末的累積餘絀餘額會結轉為資產負債表,虛帳戶於第2年歸零開帳(見原審筆錄卷㈤第117頁反面、第118頁)。是甲○○辯稱其若對此費用視而不見,將使「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等黃立雪自學校拿出去的錢永遠不見,黃立雪永遠不用歸還學校,對學校不利等語,當屬有據。

⒊除以上處理方式外,另根據甲○○之供述,其基於以下之方式及理由製作調整分錄、查核報告書:

⑴查帳乃抽核數筆金額核對學校總分類帳與函證結果是否相同

,抽核並非一筆一筆查核,而係「資產等於負債加基金」查帳法,把資產、負債的每個科目都認定清楚,中間的差額即為「董事長往來」。如84年學校帳上記載銀行存款總共五千六百多萬元,但每家銀行函證結果只有503,986元,這樣是沒有辦法去查核每筆餘額的(按:因金額差距過大,且查核時間有限,參前述會計師查核報告之客觀限制),可能錢有支出,但沒去沖銀行存款,去沖別的科目(如應付票據),例如,學校給的應付票據明細有二千九百多萬元,但帳面上只有三百八十幾萬元,一筆一筆勾稽是勾不出來的,因為學校的帳是記錯了,這些錢是散落在學校各個科目裡面,都有差額,包含暫付款、存出保證金、設備、銀行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等都是,例如,函證負債,銀行回函稱金額4,768,235元,學校帳上欠銀行25,914,092元,差距2000多萬元,代表學校拿錢還銀行,但沒有記帳(按:或者從888、519還款,但會計不知情),產生差距,故針對各科目之總額調整,蓋查核並非針對每筆款項或個別會計科目表示意見,而係針對整個財務報表。各科目總額算出差距金額後,中間的差額歸「董事長往來」即看是「借方」「資產」科目或是「貸方」「負債」科目,因為中間的差額就是黃立雪應該給學校的,或者學校應該給黃立雪的,黃立雪只要承認即可。84學年度核算結果,「董事長往來」是「貸方」,是負債,但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不准有「董事長往來」這個科目存在,故使用「週轉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說很好,財務報表附註六也特別註明「週轉金」係因學校自有資金不足,由關係人黃立雪提供土地擔保,以關係人名義向銀行借款,借款金額供學校為建設支出。

⑵每年查法都相同,主要是查稅的觀點去查有沒有符合80%的

免稅規定,至於「財務支出」、「董事長往來」發現不符合會計定義時,一定調整,整個收支都是對的,並對財務報表的允當與否表示意見。85學年度查核資產負債結果差額為零,這是加總的結果,表示整體的財務報表是允當的,不需要調整。86學年度抽核發現不符合規定的,如抬頭不對(非大成商工應支出項目)、金額不對,從總分類帳看得出來非支出利息之「財務支出」科目等等,均調整出來,全部先轉成「暫付款」(性質還未確定之短期付款,如前所述),因為85學年度的週轉金已經歸零結清,沒有這個科目,所以使用「暫付款」,例如益新商工茶水費等相關支出費用,在工作底稿上是用「代付款」,因為一開始即認為益新工商日後是要與大成商工合併,不能讓益新工商費用認列大成商工行政管理支出,認列了等於錢從大成商工拿掉,但益新工商還沒合併回來。計算結果是在「借方」,代表學校學校擁有這個資產。代付款有二、三十筆分錄,最後出現「借方」餘額,事務所去問學校錢用到哪,學校告知一是益新工商,一是蓋汽修科大樓,因為均與設備有關,其認為有道理,因為大樓正在蓋,所以最後就把「代付款」調整到「預付設備款」(因為沒有短期性質,所以沒放在「預付款」)。這些借方餘額,是學校資產,將來要拿憑證(如新建大樓)回來沖帳結轉,如果沒有或不足,董事長就要拿現金回來補足,如果有超過,就產生貸方餘額,代表學校負債。若將附表一編號1益新工商土地增值稅認列費用核銷掉,若將來黃立雪拿借款給學校的憑證要求給付時,學校必須再一次付款給黃立雪,這不能認列費用。

⑶87學年度與86學年度相同,結出來的暫付款及代付款增加至

一億零一百四十幾萬元,那時候已經在談益新工商併入大成商工,同樣列為預付設備款。88學年度時查帳時學校還未出事,查核結果預付設備款一億一千三百多萬元,校長黃曙東講是預付排球館的工程款,但好像不是這樣,當時已經九二一大地震一年多了,但感覺上益新工商並沒有合併回來,好像沒辦法合併完成,校長又離職,是有在建設排球館,但沒辦法提供排球館的工程款或廠商名稱,另外,89年7月31日應付積欠教學薪資款項沒有在平衡表上列出,應該有積欠款項,可是帳上沒有,因無法提供合理依據以表示意見,所以對於89年7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上的預付設備款出具「無法表示意見」,表示對此部分財務報表不負任何責任。當初認為學校資產低估,有可能學校欠黃立雪錢,查帳後發現不太像挪用的問題,而是擴張太快資金週轉不靈的問題,故未寫出「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款項為董事長挪用(以上見原審筆錄卷㈤第118頁反面至第123頁、第128頁反面至第139頁反面、原審筆錄卷㈣第150頁)。

⒋甲○○之上述供詞,核與黃曙東供稱汽修大樓是86年、87年

蓋的,大概就是甲○○所述的時間點(見原審筆錄卷㈤第131頁反面),及黃曙東供稱大成商工84年以後開始大量擴增學生,「不搶學生就搶不到人了」(見原審筆錄卷㈤第133頁反面、第134頁)等情相符,並有扣案之上開工作底稿、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84學年度至87學年度查核報告書上均為「足以公正表示」即屬允當之「無保留意見」,88學年度則為「無法表示意見」)可為佐證。甲○○供述其當時之查核環境、查核方式及理由,應屬真實。

㈤關於甲○○前述之查帳環境,合於前述「董事長往來」、「

財務支出」之內容(如支出項目包含清償票款、借款、益新工商等等),及學校會計記帳之習慣、模式(諸如未沖帳、或沖帳錯誤、或不知且未告知甲○○888、519帳戶為學校帳戶等事)。上開甲○○之「資產等於負債加基金」查帳法,合於前述會計師一般年度財務查核簽證之範圍、目的、流程,及會計恆等式之會計原理所示,難認甲○○於本案使用一般會計準則以外之查帳方式處理,而得推論其明知不當挪用款項之事。檢察官雖以附表二編號11(即檢察官主張編號1)之憑證為例,詰問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這樣的傳票、憑證(董事長借用支應利息一千萬元)應如何查核並反應在查核報告上,然鑑定證人周志誠陳稱單筆款項無法判斷,更何況匯款人及受款人都是大成商工(匯入519帳戶),看不出來挪用(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41頁),其與鑑定證人楊麗文又均陳稱會計師不會在查核報告書評價挪用與否,只會用中性的字眼,且不是用單一憑證或單一證據陳述意見,是綜合考量他得到的各種資訊,沒辦法以部分證據作專業的判斷;因為會計師採用穩健原則,要掌握積極的證據,在頭(來源)尾(流向)都被截掉的情況下,會計師沒辦法知道是否挪用,就算會計出納有講董事長拿錢,也不知道是否屬於挪用(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60頁)。況如前所述,非單筆帳款查核並表示意見之情況下,甲○○有無接觸該筆傳票、憑證,亦顯有疑問。尚難以單筆傳票、憑證及推定甲○○明知該筆款項為黃立雪不當挪用。

㈥如前所述,「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實際支出目的遠

超過其在會計學上之定義範圍,自不能如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所言,放在「費用」項下,而必須調整至資產負債表。而依前原判決黃立雪、黃曙東有罪部分所示,大成商工所需資金之調度全由黃立雪一人作主負責,是以,84學年度甲○○於結算資產、負債各科目後之差額,是在貸方,將該餘額認定為黃立雪借入學校,放在「負債」,學校因此對黃立雪負有債務(19,450,000元),並註記週轉金乃黃立雪以土地為擔保向銀行借款,金額供學校建設支出(見84學年度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不僅合理反應當時黃立雪調度學校財務之情狀,亦合於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所稱放在週轉金也是要表達學校對外負債的意思,科目上雖可能不比原來「董事長往來」恰當,但因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不准出現「董事長往來」所致,而「董事長往來」如果借貸方各項目沒有完全表達,而貸方金額比較大,僅記載差額即可,例如董事長對外借入1百萬元,但30萬元科目不清楚,只列70萬元,這樣記載差額出來會對學校比較有利,因為學校只要負擔70萬元債權,董事長要自己去負擔不清楚的30萬元債權,況週轉金並無加計利息的意思,當然符合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所言同意學校無息舉債之意(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48頁反面、第149頁)。當認甲○○將此差距調整為「週轉金」並表達財務報表允當之意,並無明知不實而登載之處。另外,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3年3月12日教中(會)字第0930504089號函又指「若學校向董事長、董事舉債,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般規定第4章規定,應於相關帳冊及財務報告中帳列【其他借款】科目(見函查卷㈠第130頁至132頁)。由此函文可推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是不接受「董事長往來」此科目,然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則均陳稱「其他借款」、「暫借款」、「董事長往來」性質上均非常相近,對財務報表之表達均無重要影響,都是學校對外負債科目,但應列為「其他長期借款」,因為「其他借款」依照「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般規定」編號2150之定義,是指還款期限1年內之短期借款(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54頁反面)。由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函文及鑑定證人之證詞可見,甲○○未依照上開函示認列「其他借款」,而列為週轉金,亦有其主觀專業上對科目名稱之判斷,但均屬對外負債科目之性質未變,難認其明知事實與登載內容相違。

㈦85學年度之財務報表中所列週轉金為零,其上亦無「預付設

備款」之科目,自無檢察官所指將「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登載為「週轉金」、「預付設備款」之事實,不再贅言。86學年度、87學年度在資產科目增列「預付設備款」一事(86學年度預付設備款50,846,676元,87學年度101,488,267元)乃「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等各科目結算結果,為董事長將錢拿出學校,性質上屬於學校對於董事長具有債權,當然要列入資產科目,不能如會計王瓊君等人處理般,放在「費用」項下,且「預付設備款」屬於資產科目,學校將來必須對此預付之設備款進行回收、沖銷、或轉為設備之固定資產,在未完成這些動作以前,資產科目帳款會每年度出現,且會累計,不會消失等情,為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證稱屬實(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56頁)。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並均陳稱如果可以確定資金的用途是用在設備的話,則甲○○「借」「預付設備款」差額部分之淨額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性質還不能確定,可以先放「暫付款」,等科目性質確定後再轉至適當科目(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50頁正反面)。於閱覽本案傳票後,鑑定證人周志誠對於學校「財務支出」部分陳稱傳票把所有的支出不管是費用(包含利息、薪水、招生、交通費、雜費、燃料費)或是資產支出(買設備、蓋房子、機器設備)等廣義支出都放在「財務支出」是不對的,應該做個調整分錄就是做個更正,把它重新歸到適當的科目去,譬如「週轉金」、「週轉金」、「預付設備款」這是正確的做法,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講不同意備查,應是針對「財務支出」之會計上定義,可能不曉得學校真正的「財務支出」是什麼用途。鑑定證人楊麗文亦陳稱早上看到在傳票中「財務支出」的金額並不符合「財務支出」這個科目的性質,同意將把這個科目項下的不符合「財務支出」性質的交易事項調整到「預付設備款」(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51頁反面)。其2人又補充如果不清楚「財務支出」支用款項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應該用「其他應收款」、「暫付款」列帳,但若「預付設備款」的款項其中只有部分數額不確定性質,差額並不大,那麼用預付設備款也不影響允當的表達,出具無保留意見是可以接受的(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52頁正反面、第153頁正反面)。由上可見,在甲○○主觀上認黃立雪借入或匯出是用於學校設備,不論是汽修大樓抑或益新工商,均合於當時大成商工擴張學校建設與學生大幅增加之氛圍,則調整為「預付設備款」是允當的。且調整為「預付設備款」成為資產項目後,日後必須拿回學校逐一清點資產對沖核銷,黃立雪對外借入款所支付利息部分,仍屬學校資產,日後黃立雪仍應對學校負責進行沖銷,等於黃立雪應自行吸收利息,效果上亦合於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前述學校無息舉債之旨,並無不妥。至於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年11月5日教中(三)字第0970517164號函雖認由於甲乙2校在合併完成前係屬不同之會計個體,所購置之設備所有權若非屬甲校,甲校自不宜以「預付設備款」科目列帳,至於此種情形應如何認列,該函表示無法判斷應以何科目認列(函查卷㈡第170頁至第171頁)。然誠如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所述,會計學強調經濟的實質重於法律的形式,如果甲○○查核時確定可能合併機率高的話,使用預付設備款並無偏離,這個函以所有權來區分,是從法律的觀點(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56頁反面)。是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所謂「不宜認列預付設備款」,然未能說明應以何科目認列,顯未明會計原理,不能為甲○○登載不實之認定。

㈧又會計師在什麼樣的客觀環境才會相信校長所言大成商工未

來與益新工商合併,而認列支出為「預付設備款」一事,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固稱光口頭敘述是不能接受,但又稱實務狀況有的是已經先付錢了,再來決議合併,再告知會計師,這樣還是會列在「預付設備款」,雖然法律程序不吻合,但經濟上已經這樣做了,基於這樣的經濟特性,還是會列在「預付設備款」,尤其已經有卷附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教育部的回函,而且地震後益新工商之學生、設備也都過來大成商工了,從經濟實質面是可以接受「預付設備款」(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61頁正反面、第162頁)。至於益新工商夾報費、茶水費、招生費本應放在費用,但因甲○○是採取科目餘額對沖方式,餘額再進入「預付設備款」,而非直接單獨查核「財務支出」科目,日後完成併校時,資產拿回來逐一清點沖銷,中間的差額再轉列為費用或支出,紀錄都在工作底稿等情,亦為甲○○供稱屬實,鑑定證人楊麗文、周志誠均認若交易的源頭鎖定就是董事長(黃立雪),那麼甲○○選用表達對沖完的差額列為「預付設備款」是可以的(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62頁、第163頁反面、第164頁)。參諸大成商工、益新工商當時均由黃立雪主導財務,學校人員無不聽命黃立雪,888、519帳戶之款項雖與「預付設備款」性質不甚相符,然該2帳戶當時無從知悉函證,且九二一地震後,益新工商學生、設備的確進入大成商工,甲○○在此查核環境下認定黃曙東所言日後合併一事可能性相當之高,且金錢的往來均以黃立雪為交易源頭,用於擴建學校設備,自有所憑,尚非藉詞掩飾。雖然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亦均認查核過程中若大部分金額是不清楚,僅少部分金額清楚是「預付設備款」,則會計師應出具保留意見(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53頁),然如前所述,因查核方式非逐筆查核,而係抽查,外加前述客觀查核環境即在於學校不斷擴建,則所謂「大部分金額確定是預付設備款」與否,即涉及專業裁量判斷,可能會因人而異,此亦為鑑定證人楊麗文陳稱明確(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57頁)。是以,不能因此即推論甲○○未出具保留意見為具有明知不實而登載之犯意。

㈨88學年度之「預付設備款」(113,019,141元)部分,鑑定

證人周志誠、楊麗文均認「預付設備款」佔總資產的14%是屬重大,而且沒辦法函證真實性,沒辦法採用其他替代查核程序,來獲得判斷數據,不知道要如何調整,因此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是可以接受的(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53頁)。甲○○既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即認該財務報表之「預付設備款」無法得到合理的資訊及查證資料,是有疑問,當無明知不實而仍為隱匿性質之登載。最末,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於閱覽本案會計帳等資料後,亦無法認定甲○○當時出具無保留意見(84學年度、85學年度、86學年度、87學年度)或無法表示意見(88學年度)是屬不當或不實(見原審筆錄卷㈣第157頁)。

㈩由上可見,甲○○建議將「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調

整至「週轉金」、「預付設備款」(或工作底稿之預付款),乃勢所必然,且合於一般會計準則,若不調整揭露,反而有隱匿學校為益新工商支應款項之嫌。再者,綜觀86學年度、87學年、88學年度度調整為預付設備款之金額逐年增加,依會計恆等式,在基金不變或變動情況甚小的前提下,預付設備款之資產科目逐年增加,代表負債亦逐年膨脹,這樣的財務報表正說明本案有罪部分所述,大成商工因學校擴張過度導致負債膨脹終而週轉失靈之結論,何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之承辦人員無法從該報表數據中讀出這樣的訊息,而無法於事前為有效之監督,誠屬遺憾。

九、檢察官上理由略以:㈠黃立雪、黃曙東於調查站詢問時表示教育部對學校報表有意見,因此請被告甲○○處理,故將「財務支出」、「董事長往來」等科目調整為「預付設備款」及「預付款」,大成商工即依被告甲○○之要求將上揭科目予以調整。而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第二條、第五條規定,倘被告甲○○尚未對該等科目支出內容做充分之調查,並獲取充分及適切之證據,當無主動要求大成商工調整之理,況黃立雪及黃曙東自84年起即以「財務支出」、「董事長往來」挪用學校資金,是該等會計科目對整體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之影響應屬重大,是被告甲○○對該等科目支出內容應已深入瞭解,其所辯不知上開科目之支出係流向黃立雪等人,不足採信。㈡被告辯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委託資誠、敬業會計事務所查核大成商工之財務狀況,未查出虎尾農會888、519帳戶係黃立雪、黃曙東所使用等語,與資誠會計事務所查核報告記載部分款項流入上開二帳戶不符。雖被告甲○○執行查核「財務報表查核程序」之範圍與資誠會計事務所進行之查核之「協議程序」之範圍不同,且資誠會計事務所之查核範圍較被告查核之程序為小且深入,然資誠會計事務所執行之查核程序尚非繁複,被告為查核年度財務報表時,要為同樣之查核程序,並非困難,且其擔任大成商工查核會計師多年,對學校資金運用之瞭解應甚於短期查核之資誠會計師,豈有無力查知上開帳戶之理。㈢關於「財務支出」調整為「預付設備款」、「預付款」及將「董事往來」、「董事長往來」調整為「預付款」部分:①大成工商於當時與益新商工尚未進行至合併契約之簽訂階段,在法律上,大成商工對益新商工並無義務,是大成商工為益新商工購置設備或償付欠款,是否屬應列為預付設備款,應屬有疑。②財務支出中有多筆資金流入888、519帳戶,或支付黃立雪、黃曙東或及其家族成員,被告擔任大成商工查核會計師多年,應知資金流入上揭帳戶及支付其家族成員,且知部分之借款或利息與預付款性質不同,反指導大成商工會計人員為錯誤分類,並未於查核報告揭露。③依大成商工會計記帳方式,「董事往來」及「董事長往來」形式上雖為股東權益科目,實質等同學校對董事債權,應為資產科目,而將之調整為預付款,大成商工為何需將該款項預付黃立雪、黃曙東?又何能為大成商工帶來經濟效益?若認係黃立雪等人向學校借款,亦應係屬「應收帳款」,再據公報規定及會計學原理,因「應收款項」有可能無法全數回收之虞,需提列「壞帳費用」及「備抵壞帳」,且因黃立雪、黃曙東係大成商工之董事長、校長,其對大成商工之經營決策有重大影響,係大成商工之關係人,大成商工放貸予該等人士,係關係人交易,本應加以揭露,使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此一資訊,被告甲○○並未教導大成商工會計提列壞帳費用及揭露上述情形,於其針對大成商工之財務報表出具意見時,亦未於查核報告中說明並提醒報表使用者注意,益證其試圖掩蓋被告黃立雪、黃曙東挪用大成商工資金。㈣黃立雪、黃曙東係大成商工關係人,其等自大成商工挪用資金,尚有填具借條即領走鉅款者,其手法尚非複雜迂迴,被告甲○○擔任大成商工查核會計師多年,對此實難諉為不知,其指導學校會計將「董事長往來」、「財務支出」調整為「預付款」等科目,且對被告黃立雪、黃曙東自學校挪用資金等情,未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反出具無保留意見之報告,其欲藉此掩飾被告黃立雪、黃曙東侵占犯行之意圖明確。退萬步言,被告甲○○縱認其所為上開調整係正當,亦應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即於報告中添加一段說明,強調此等重大關係人交易,其卻僅出具無保留意見之報告,使報表使用者無從注意學校資金遭關係人不當挪用之情形,是其所辯無原始憑證或不當資金之情形,不足採信。㈤被告甲○○所為上開會計科目調整其處理明顯違反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該等調整並非正常調整,而係為掩飾被告黃立雪、黃曙東之業務侵占犯行,其縱未就調整會計科目一事直接與被告黃立雪溝通,如其與被告黃曙東對調整會計科目以掩飾侵占情節有所謀議,並由被告甲○○指揮大成商工會計為之,被告黃曙東則與被告黃立雪就調整會計科目部分有犯意聯絡,則被告3人亦成立共同正犯。至被告甲○○辯稱:黃立雪及黃曙東不懂會計云云,衡以被告黃立雪及黃曙東所犯係業務侵占犯行,諒其掩飾犯罪之望甚殷,其僅求掩飾犯行,並美化大成商工財務報表,被告甲○○僅需達成上述目的,即與被告黃立雪及黃曙東之意向一致,縱黃立雪不了解會計知識,亦無礙共同正犯之成立等語。核其立論基礎仍與起訴時將私立學校財務報表編製責任,是學校當局或會計師未經釐清一樣,而有相同錯誤。會計師係查核財務報表而不編製財務報表,會計師發現帳冊不實而會影響財務報表允當表達情形,自應請委託業者更正,若不請求更正或業者不予更正,才是明知不當挪用而不揭露之問題。編製報表之責任係學校記帳責任,會計師僅就學校已編製完成之報表抽查,屬查核責任,非替學校記帳。而一般年度查核,目的不在查核舞弊或不法,僅就財務報表允當與否提出調整分錄,視學校是否接受,再提出查核意見。此觀查核報告書為「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乃針對大成商工之財務報表提出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其內文又指出大成商工之資產負債表及基金表、收支餘絀計算表、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等,採用必要查核程序,包含各項會計紀錄之抽查在內,予以查核竣事,並接著表達會計師對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是否足以公正表示大成商工之資產負債及基金餘額、收支餘絀及現金流量,即可明瞭。又查核報告書後附之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計算表、現金流量表下方均有「主辦會計」、「校長」之印章欄,當信查核報告書後附之財務報表乃如王瓊君、李若雲所言,係大成商工主辦會計人員業務上作成之文書,非會計師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又查核報告書亦非黃立雪、黃曙東業務上作成之文書。鑑定證人周志誠、楊麗文亦陳稱扣案之「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所附之財務報表編製為【業主會計責任】,會計師對查核報告之專業判斷負擔合於會計處理規範之【審計責任】(見原審筆錄卷㈣第

14 2頁反面、第143頁)。檢察官指訴甲○○、黃立雪、黃曙東製作內容不實之大成商工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忽略查核報告書與財務報表係屬兩事,將各文書製作人及其內容混為一談,而對事實有所誤認。

十、綜上所述,檢察官指訴被告甲○○、黃立雪、黃曙東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所指出之證明方法,以及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即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原審因而就被告甲○○部分,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本院經核,尚無不合。公訴人未再提出新事證,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就共同正犯甲○○、黃立雪、黃曙東三人中之一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黃立雪、黃曙東部分,未經上訴己告確定),難認其上訴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清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顏基典法 官 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珍鳳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附表一【大成商工資金支出益新工商部分】┌──┬────┬──────┬──────┬────┬─────────────┬───────┬─────┐│編號│檢察官主│ 時間 │ 地點 │支付名目│ 行為態樣 │ 支付金額 │ 備註 ││ │張一覽表│ │ │ │ │ (新臺幣) │(科目) ││ │編號 │ │ │ │ │ │ │├──┼────┼──────┼──────┼────┼─────────────┼───────┼─────┤│1 │63 │87年5月26日 │大成商工(雲│益新工商│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王秀玲│ 1,500,000元│董事長往來││ │ │ │林縣虎尾鎮光│購校土地│製作傳票、取款憑條,呈黃曙│ │ ││ │ │ │復路130號) │增值稅 │東用印後,王秀玲自大成商工│ │ ││ │ │ │ │ │之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8207號│ │ ││ │ │ │ │ │帳戶領取現金支付。 │ │ │├──┼────┼──────┼──────┼────┼─────────────┼───────┼─────┤│2 │0-1 │87年08月11日│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王秀玲│ 6,900元│董事往來 ││ │ │ │ │夾報費 │製作傳票付款,出納王秀玲自│ │ ││ │ │ │ │ │其保管之大成商工零用金中取│ │ ││ │ │ │ │ │出現金交黃立雪支付,事後黃│ │ ││ │ │ │ │ │曙東於傳票上審核簽名。 │ │ │├──┼────┼──────┼──────┼────┼─────────────┼───────┼─────┤│3 │0-2 │87年08月14日│同上 │益新工商│廖聖哲(大成商工老師)依黃│ 640元│董事往來 ││ │ │ │ │夾報費 │立雪之指示,持收據交出納王│ │ ││ │ │ │ │ │秀玲製作傳票付款,王秀玲自│ │ ││ │ │ │ │ │其保管之大成商工零用金中取│ │ ││ │ │ │ │ │出現金交付廖聖哲(廖聖哲代│ │ ││ │ │ │ │ │辦),事後由被告黃曙東審核│ │ ││ │ │ │ │ │簽名。 │ │ │├──┼────┼──────┼──────┼────┼─────────────┼───────┼─────┤│4 │3-12 │88年01月07日│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交待出納王秀玲繳款,│ 421,599元│財務支出 ││ │ │ │ │向土地銀│王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憑條,│ │ ││ │ │ │ │行貸款利│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息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5號 │ │ ││ │ │ │ │ │帳戶領取現金支付,黃曙東事│ │ ││ │ │ │ │ │後在傳票上簽核。 │ │ │├──┼────┼──────┼──────┼────┼─────────────┼───────┼─────┤│5 │3-13 │88年01月13日│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交待出納王秀玲繳款,│ 409,505元│同上 ││ │ │ │ │向土地銀│出納王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憑│ │ ││ │ │ │ │行貸款利│條後,呈黃曙東用印後,自大│ │ ││ │ │ │ │息 │成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 │ ││ │ │ │ │ │5-5號帳戶領取現金支付。( │ │ ││ │ │ │ │ │存摺為憑證) │ │ │├──┼────┼──────┼──────┼────┼─────────────┼───────┼─────┤│6 │3-14 │88年01月26日│同上 │益新工商│總務主任陳國男持請購單及發│ 660,599元│同上 ││ │ │(以鄭金梅製│ │瀝青混凝│票予出納助理鄭金梅製作傳票│ │ ││ │ │作傳票日期為│ │土 │,由會計王瓊君開支票呈黃曙│ │ ││ │ │簽發支票予廠│ │ │東蓋印後支付廠商,事後黃曙│ │ ││ │ │商之日期) │ │ │東於傳票上簽核。 │ │ │├──┼────┼──────┼──────┼────┼─────────────┼───────┼─────┤│7 │3-17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總務主任陳國男持發票交出納│ 777,000元│同上 ││ │ │ │ │天然級配│助理鄭金梅製作傳票,由會計│ │ ││ │ │ │ │(砂石)│王瓊君開支票呈黃曙東蓋印後│ │ ││ │ │ │ │ │,交王秀玲支付廠商,事後黃│ │ ││ │ │ │ │ │曙東於傳票上簽核。 │ │ │├──┼────┼──────┼──────┼────┼─────────────┼───────┼─────┤│8 │3-23 │88年01月30日│同上 │益新工商│總務主任陳國男持收據予出納│ 16,200元│同上 ││ │ │ │ │徵老師分│助理鄭金梅製作傳票,由會計│ │ ││ │ │ │ │類廣告費│王瓊君開支票呈黃曙東蓋印後│ │ ││ │ │ │ │ │,交王秀玲支付廠商,事後黃│ │ ││ │ │ │ │ │曙東於傳票上簽核。 │ │ │├──┼────┼──────┼──────┼────┼─────────────┼───────┼─────┤│9 │6-34 │88年05月17日│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或黃曙東交待出納王秀│ 6,000元│同上 ││ │ │ │ │招生茶水│玲繳款,王秀玲以其所保管之│ │ ││ │ │ │ │費 │學校零用金支付,並製作傳票│ │ ││ │ │ │ │ │,事後黃曙東於傳票上簽核。│ │ │├──┼────┼──────┼──────┼────┼─────────────┼───────┼─────┤│10 │7 │88年05月26日│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憑證、收據指示會計│ 1,267,358元│同上 ││ │ │ │ │冷氣機 │簡素麗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 │ ││ │ │ │ │ │開支票呈黃曙東蓋印後支付廠│ │ ││ │ │ │ │ │商,事後黃曙東於傳票上簽核│ │ ││ │ │ │ │ │。 │ │ │├──┼────┼──────┼──────┼────┼─────────────┼───────┼─────┤│11 │7-2 │88年05月28日│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交待出納王秀玲繳款,│ 196,053元│同上 ││ │ │ │ │向土地銀│出納王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憑│ │ ││ │ │ │ │行貸款利│條,呈黃曙東用印後,持取款│ │ ││ │ │ │ │息 │條自大成商工土地銀行斗六分│ │ ││ │ │ │ │ │行帳號268207帳戶領取現金支│ │ ││ │ │ │ │ │付,事後黃曙東於傳票上簽核│ │ ││ │ │ │ │ │。 │ │ │├──┼────┼──────┼──────┼────┼─────────────┼───────┼─────┤│12 │8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交代廠商李金源找大成│ 1,097,000元│同上 ││ │ │ │ │工程款 │商工付款,黃立雪、黃曙東指│ │ ││ │ │ │ │ │示會計簡素麗收取估價單等憑│ │ ││ │ │ │ │ │證製作傳票,由會計王瓊君開│ │ ││ │ │ │ │ │支票呈黃曙東蓋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事後黃曙東於傳票上簽核。│ │ │├──┼────┼──────┼──────┼────┼─────────────┼───────┼─────┤│13 │10 │88年06月15日│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估價單、建議規格單│ 3,300,000元│同上 ││ │ │ │ │電腦設備│予會計簡素麗製作傳票,由會│ │ ││ │ │ │ │ │計王瓊君開支票呈黃曙東蓋印│ │ ││ │ │ │ │ │後支付廠商,事後黃曙東於傳│ │ ││ │ │ │ │ │票上簽核。 │ │ │├──┼────┼──────┼──────┼────┼─────────────┼───────┼─────┤│14 │13 │88年06月30日│同上 │益新工商│同編號8 。 │ 1,000,000元│同上 ││ │ │ │ │地磚工程│ │ │ │├──┼────┼──────┼──────┼────┼─────────────┼───────┼─────┤│15 │14-4 │88年07月20日│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發票指示會計簡素麗│ 14,091元│同上 ││ │ │ │ │電腦椅等│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支票│ │ ││ │ │ │ │ │呈黃曙東蓋印後支付廠商,事│ │ ││ │ │ │ │ │後黃曙東於傳票上簽核。 │ │ │├──┼────┼──────┼──────┼────┼─────────────┼───────┼─────┤│16 │14-7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收據指示會計簡素麗│ 6,000元│同上 ││ │ │ │ │廣告旗費│製作傳票,由會計王瓊君開支│ │ ││ │ │ │ │ │票呈黃曙東蓋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事後黃曙東於傳票上簽核。 │ │ │├──┼────┼──────┼──────┼────┼─────────────┼───────┼─────┤│17 │14-8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收據指示會計簡素麗│ 1,675元│同上 ││ │ │ │ │粉刷牆壁│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支票│ │ ││ │ │ │ │ │呈黃曙東蓋印後支付廠商,事│ │ ││ │ │ │ │ │後黃曙東於傳票上簽核。 │ │ │├──┼────┼──────┼──────┼────┼─────────────┼───────┼─────┤│18 │14-10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發票交代會計簡素麗│ 630元│同上 ││ │ │ │ │白扁線 │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支票│ │ ││ │ │ │ │ │呈黃曙東蓋印後支付廠商,事│ │ ││ │ │ │ │ │後黃曙東於傳票上簽核。 │ │ │├──┼────┼──────┼──────┼────┼─────────────┼───────┼─────┤│19 │14-15 │88年08月01日│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收據交代簡素麗製作│ 150元│同上 ││ │ │ │ │充皮紙 │傳票,會計王瓊君開支票呈黃│ │ ││ │ │ │ │ │曙東蓋印後支付廠商,事後黃│ │ ││ │ │ │ │ │曙東在傳票上簽核。 │ │ │├──┼────┼──────┼──────┼────┼─────────────┼───────┼─────┤│20 │14-16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發票指示會計簡素麗│ 198,900元│同上 ││ │ │ │ │校門口AC│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支票│ │ ││ │ │ │ │ │呈黃曙東蓋印後支付廠商,事│ │ ││ │ │ │ │ │後黃曙東於傳票上簽核。 │ │ │├──┼────┼──────┼──────┼────┼─────────────┼───────┼─────┤│21 │14-19 │88年08月05日│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收據交代會計簡素麗│ 9,050元│同上 ││ │ │ │ │反光背心│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支票│ │ ││ │ │ │ │ │呈黃曙東蓋印後支付廠商,事│ │ ││ │ │ │ │ │後黃曙東於傳票上簽核。 │ │ │├──┼────┼──────┼──────┼────┼─────────────┼───────┼─────┤│22 │14-20 │88年08月11日│同上 │益新工商│益新工商司機詹明茂寫收據交│ 6,200元│同上 ││ │ │ │ │校車用油│黃立雪,黃立雪持該收據指示│ │ ││ │ │ │ │ │出納王秀玲製作傳票付款,黃│ │ ││ │ │ │ │ │曙東同意後,出納王秀玲自其│ │ ││ │ │ │ │ │保管之大成商工零用金中取出│ │ ││ │ │ │ │ │現金交付黃立雪付款,事後黃│ │ ││ │ │ │ │ │曙東於傳票上簽核。 │ │ │├──┼────┼──────┼──────┼────┼─────────────┼───────┼─────┤│23 │14-22 │88年08月25日│同上 │益新工商│總務主任陳國男持便簽予出納│ 1,050元│同上 ││ │ │ │ │修車費用│廖秋美製作傳票,黃曙東同意│ │ ││ │ │ │ │ │後,出納廖秋美自其保管之大│ │ ││ │ │ │ │ │成商工零用金中取出現金交付│ │ ││ │ │ │ │ │陳國男付款,傳票上有黃曙東│ │ ││ │ │ │ │ │核章。 │ │ │├──┼────┼──────┼──────┼────┼─────────────┼───────┼─────┤│24 │14-23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收據指示會計簡素麗│ 5,350元│同上 ││ │ │ │ │教室公佈│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支票│ │ ││ │ │ │ │欄 │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廠商。傳│ │ ││ │ │ │ │ │票上有黃曙東核章。 │ │ │├──┼────┼──────┼──────┼────┼─────────────┼───────┼─────┤│25 │14-24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發票交代會計簡素麗│ 12,600元│同上 ││ │ │ │ │電動板擦│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支票│ │ ││ │ │ │ │機 │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廠商。傳│ │ ││ │ │ │ │ │票上有黃曙東核章。 │ │ │├──┼────┼──────┼──────┼────┼─────────────┼───────┼─────┤│26 │14-25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總務主任陳國男持發票予會計│ 500元│同上 ││ │ │ │ │墨水夾 │王瓊君製作傳票,王瓊君開立│ │ ││ │ │ │ │ │支票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傳票上有黃曙東核章。 │ │ │├──┼────┼──────┼──────┼────┼─────────────┼───────┼─────┤│27 │14-26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總務主任陳國男持發票予會計│ 1,200元│同上 ││ │ │ │ │電腦桌 │王瓊君製作傳票,王瓊君開立│ │ ││ │ │ │ │ │支票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傳票上有黃曙東核章。 │ │ │├──┼────┼──────┼──────┼────┼─────────────┼───────┼─────┤│28 │14-29 │88年08月30日│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收據交代會計簡素麗│ 4,000元│同上 ││ │ │ │ │徵老師分│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支票│ │ ││ │ │ │ │類廣告 │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廠商。傳│ │ ││ │ │ │ │ │票上有黃曙東核章。 │ │ │├──┼────┼──────┼──────┼────┼─────────────┼───────┼─────┤│29 │14-31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發票指示會計簡素麗│ 52,500元│同上 ││ │ │ │ │廣告費 │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立支│ │ ││ │ │ │ │ │票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傳票上有黃曙東核章。 │ │ │├──┼────┼──────┼──────┼────┼─────────────┼───────┼─────┤│30 │14-32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26,250元│同上 │├──┼────┼──────┼──────┼────┼─────────────┼───────┼─────┤│31 │14-35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發票交代會計簡素麗│ 30,000元│同上 ││ │ │ │ │招生廣告│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立支│ │ ││ │ │ │ │費 │票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傳票上有黃曙東核章。 │ │ │├──┼────┼──────┼──────┼────┼─────────────┼───────┼─────┤│32 │14-36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廣告明細指示會計簡│ 24,000元│同上 ││ │ │ │ │廣告費 │素麗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 │ ││ │ │ │ │ │立支票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廠│ │ ││ │ │ │ │ │商。傳票上有黃曙東核章。 │ │ │├──┼────┼──────┼──────┼────┼─────────────┼───────┼─────┤│33 │14-38 │同上 │同上 │同上 │黃立雪持統一發票及估價單交│ 32,000元│同上 ││ │ │ │ │ │代會計簡素麗製作傳票,會計│ │ ││ │ │ │ │ │王瓊君開立支票呈黃曙東用印│ │ ││ │ │ │ │ │後支付廠商。傳票上有黃曙東│ │ ││ │ │ │ │ │核章。 │ │ │├──┼────┼──────┼──────┼────┼─────────────┼───────┼─────┤│34 │14-39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收據交代會計簡素麗│ 848元│同上 ││ │ │ │ │影印紙費│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立支│ │ ││ │ │ │ │用 │票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傳票上有黃曙東核章。 │ │ │├──┼────┼──────┼──────┼────┼─────────────┼───────┼─────┤│35 │14-40 │同上 │同上 │同上 │黃立雪持收據指示會計簡素麗│ 1,380元│同上 ││ │ │ │ │ │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立支│ │ ││ │ │ │ │ │票呈黃曙東用印支付廠商。傳│ │ ││ │ │ │ │ │票上有黃曙東核章。 │ │ │├──┼────┼──────┼──────┼────┼─────────────┼───────┼─────┤│36 │14-41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發票交代會計簡素麗│ 15,000元│同上 ││ │ │ │ │招生廣告│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支票│ │ ││ │ │ │ │費 │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廠商。事│ │ ││ │ │ │ │ │後黃曙東於傳票簽名。 │ │ │├──┼────┼──────┼──────┼────┼─────────────┼───────┼─────┤│37 │15-1 │88年08月31日│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益新商工請購單為憑│ 885,000元│同上 ││ │ │ │ │實習器材│證,交待會計簡素麗製作傳票│ │ ││ │ │ │ │ │,會計王瓊君開立支票呈黃曙│ │ ││ │ │ │ │ │東用印後支付廠商。傳票上有│ │ ││ │ │ │ │ │黃曙東核章。 │ │ │├──┼────┼──────┼──────┼────┼─────────────┼───────┼─────┤│38 │15-2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收據交代會計簡素麗│ 24,000元│同上 ││ │ │ │ │鐵合椅 │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立支│ │ ││ │ │ │ │ │票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傳票上有黃曙東核章。 │ │ │├──┼────┼──────┼──────┼────┼─────────────┼───────┼─────┤│39 │15-3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收據指示會計簡素麗│ 840元│同上 ││ │ │ │ │透明桌墊│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支票│ │ ││ │ │ │ │ │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廠商。傳│ │ ││ │ │ │ │ │票上有黃曙東核章。 │ │ │├──┼────┼──────┼──────┼────┼─────────────┼───────┼─────┤│40 │15-5 │88年09月01日│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收據指示會計簡素麗│ 48,000元│同上 ││ │ │ │ │電熱水器│製作傳票登帳後,會計王瓊君│ │ ││ │ │ │ │ │開立支票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 │ ││ │ │ │ │ │廠商。傳票上有黃曙核章。 │ │ │├──┼────┼──────┼──────┼────┼─────────────┼───────┼─────┤│41 │15-6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發票及估價單交代會│ 4,683元│同上 ││ │ │ │ │水電工程│計簡素麗製作傳票,會計王瓊│ │ ││ │ │ │ │ │君開立支票呈黃曙東用印後支│ │ ││ │ │ │ │ │付廠商。傳票上有黃曙東核章│ │ ││ │ │ │ │ │。 │ │ │├──┼────┼──────┼──────┼────┼─────────────┼───────┼─────┤│42 │15-7 │同上 │同上 │同上 │黃立雪持發票及收據交待會計│ 11,613元│同上 ││ │ │ │ │ │簡素麗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 │ ││ │ │ │ │ │開支票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廠│ │ ││ │ │ │ │ │商。傳票上有黃曙東核章。 │ │ │├──┼────┼──────┼──────┼────┼─────────────┼───────┼─────┤│43 │15-8 │88年09月02日│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收據交代會計簡素麗│ 130,000元│同上 ││ │ │ │ │水電工程│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立支│ │ ││ │ │ │ │ │票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傳票上有黃曙東核章。 │ │ │├──┼────┼──────┼──────┼────┼─────────────┼───────┼─────┤│44 │15-9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估價單交代會計簡素│ 2,500元│同上 ││ │ │ │ │飲水機 │麗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支│ │ ││ │ │ │ │ │票呈黃曙東用印支付廠商。傳│ │ ││ │ │ │ │ │票上有黃曙東核章。 │ │ │├──┼────┼──────┼──────┼────┼─────────────┼───────┼─────┤│45 │15-10 │88年09月03日│同上 │益新工商│黃曙東持便簽指示出納廖秋美│ 29,490元│同上 ││ │ │ │ │向土地銀│製作傳票、取款憑條,呈黃曙│ │ ││ │ │ │ │行貸款利│東用印後,持取款條至大成商│ │ ││ │ │ │ │息(鍾俊│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155-5帳│ │ ││ │ │ │ │川先行代│戶領取現金交付鍾俊川。 │ │ ││ │ │ │ │墊) │ │ │ │├──┼────┼──────┼──────┼────┼─────────────┼───────┼─────┤│46 │15-11 │88年09月06日│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收據指示會計簡素麗│ 5,280元│同上 ││ │ │ │ │熱水器 │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立支│ │ ││ │ │ │ │ │票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傳票上有黃曙東核章。 │ │ │├──┼────┼──────┼──────┼────┼─────────────┼───────┼─────┤│47 │15-12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發票交代會計簡素麗│ 43,500元│同上 ││ │ │ │ │圖書費用│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立支│ │ ││ │ │ │ │ │票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傳票上有黃曙東核章。 │ │ │├──┼────┼──────┼──────┼────┼─────────────┼───────┼─────┤│48 │15-13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發票指示會計簡素麗│ 108,990元│同上 ││ │ │ │ │白鐵護桿│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立支│ │ ││ │ │ │ │費用 │票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事後黃曙東於傳票上審核簽名│ │ ││ │ │ │ │ │。 │ │ │├──┼────┼──────┼──────┼────┼─────────────┼───────┼─────┤│49 │15-15 │88年09月10日│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收據交代會計簡素麗│ 5,000元│同上 ││ │ │ │ │中古電視│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立支│ │ ││ │ │ │ │ │票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傳票上有黃曙東核章。 │ │ │├──┼────┼──────┼──────┼────┼─────────────┼───────┼─────┤│50 │15-16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同上。 │ 2,300元│同上 ││ │ │ │ │脫水機 │ │ │ │├──┼────┼──────┼──────┼────┼─────────────┼───────┼─────┤│51 │15-17 │同上 │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發票指示會計簡素麗│ 95,000元│同上 ││ │ │ │ │水電工程│製作傳票,會計王瓊君開立支│ │ ││ │ │ │ │ │票呈黃曙東用印後支付廠商,│ │ ││ │ │ │ │ │事後黃曙東於傳票上審核簽名│ │ ││ │ │ │ │ │。 │ │ │├──┼────┼──────┼──────┼────┼─────────────┼───────┼─────┤│52 │23 │支票簽發交付│同上 │益新建校│黃立雪持便簽指示主計王瓊君│ 1,000,000元│同上 ││ │ │日期為88年11│ │基金 │開立大成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 │ ││ │ │月25日。發票│ │ │行000000000號帳戶之支票( │ │ ││ │ │日為89年02月│ │ │票號:NF0000000)交黃立雪 │ │ ││ │ │20日。 │ │ │使用,支票屆期由會計簡素麗│ │ ││ │ │ │ │ │製作傳票,出納廖秋美至銀行│ │ ││ │ │ │ │ │填載匯款單轉帳,使支票兌現│ │ ││ │ │ │ │ │,傳票上有黃曙東之蓋印及黃│ │ ││ │ │ │ │ │立雪、黃曙曜之簽名。 │ │ │├──┼────┼──────┼──────┼────┼─────────────┼───────┼─────┤│53 │30 │支票簽發交付│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0,000元│同上 ││ │ │日期同上。發│ │ │(支票號碼:NF0000000) │ │ ││ │ │票日為89年03│ │ │ │ │ ││ │ │月20日。 │ │ │ │ │ │├──┼────┼──────┼──────┼────┼─────────────┼───────┼─────┤│54 │32 │支票簽發交付│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0,000元│同上 ││ │ │日期同上。發│ │ │(支票號碼:NF0000000) │ │ ││ │ │票日為89年04│ │ │ │ │ ││ │ │月20日。 │ │ │ │ │ │├──┼────┼──────┼──────┼────┼─────────────┼───────┼─────┤│55 │37-21 │89年05月02日│同上 │益新工商│黃立雪持收據交代出納廖秋美│ 14,457元│同上 ││ │ │ │ │支付法院│製作傳票付款,出納廖秋美自│ │ ││ │ │ │ │登記規費│其保管之大成商工零用金中取│ │ ││ │ │ │ │ │出現金交黃立雪支付。 │ │ │├──┼────┼──────┼──────┼────┼─────────────┼───────┼─────┤│56 │37-22 │89年05月02日│同上 │益新工商│同上。 │ 18,525元│同上 ││ │ │ │ │支付法院│ │ │ ││ │ │ │ │裁判費 │ │ │ │├──┼────┼──────┼──────┼────┼─────────────┼───────┼─────┤│57 │37-29 │89年05月25日│同上 │益新工商│同上 │ 1,600元│同上 ││ │ │ │ │土地登記│ │ │ ││ │ │ │ │之地政規│ │ │ ││ │ │ │ │費 │ │ │ │├──┴────┴──────┴──────┴────┴─────────────┼───────┴─────┤│ 總 計 金 額 │ 15,533,006元 │└────────────────────────────────────────┴─────────────┘附表二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編號│檢察官│ 時間 │ 地點 │傳票上所載│ 行為態樣 │金額(新臺幣│ 證據名稱 │ 證據所在位置 │ 備註 ││ │主張一│ │ │摘要及會計│ │) │ │ │ ││ │覽表編│ │ │科目 │ │ │ │ │ ││ │號 │ │ │ │ │ │ │ │ │├──┼───┼──────┼─────┼─────┼───────────┼──────┼─────┼────────┼─────┤│1 │17 │88年09月27日│大成商工(│嘉南暫借、│黃立雪持借據指示出納廖│ 2,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嘉南家商 ││ │ │ │雲林縣虎尾│財務支出 │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37頁├─────┤│ ○ ○ ○鎮○○路 │ │呈黃曙東蓋印後,廖秋美│ │郵政跨行申│至第38頁 │見檢察官主││ │ │ │130號) │ │自大成商工之虎尾郵局帳│ │請書、借據│ │張卷㈢第2 ││ │ │ │ │ │戶00000000號帳戶匯款到│ │ │ │頁(96年12││ │ │ │ │ │嘉南家商之第一銀行朴子│ │ │ │月11日95年││ │ │ │ │ │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度蒞字第36││ │ │ │ │ │內。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由書附表甲││ │ │ │ │ │ │ │ │ │) │├──┼───┼──────┼─────┼─────┼───────────┼──────┼─────┼────────┼─────┤│2 │18 │88年11月03日│同上 │嘉南家商、│黃立雪持借據指示出納廖│ 1,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財務支出 │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38頁├─────┤│ │ │ │ │ │呈黃曙東蓋印後,廖秋美│ │借據 │反面至第39頁 │同上 ││ │ │ │ │ │自大成商工之彰化銀行虎│ │ │ │ ││ │ │ │ │ │尾分行00155-5號帳戶領 │ │ │ │ ││ │ │ │ │ │取現金交黃立雪。 │ │ │ │ │├──┼───┼──────┼─────┼─────┼───────────┼──────┼─────┼────────┼─────┤│3 │19-98 │88年12月15日│同上 │董事長支付│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8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第一商銀朴│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2頁、第75頁反面├─────┤│ │ │ │ │子分行(黃│呈黃曙東蓋印後,廖秋美│ │匯款回條聯│至第76頁 │見檢察官主││ │ │ │ │曙邨)、財│自大成商工之彰化銀行虎│ │、便簽 │ │張卷㈢第6 ││ │ │ │ │務支出 │尾分行0015-5號帳戶匯款│ │ │ │頁(96年12││ │ │ │ │ │至黃曙邨於第一銀行朴子│ │ │ │月11日95年││ │ │ │ │ │分行號帳戶內。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由書附表乙││ │ │ │ │ │ │ │ │ │) │├──┼───┼──────┼─────┼─────┼───────────┼──────┼─────┼────────┼─────┤│4 │33 │89年05月26日│同上 │嘉南、財務│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10,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支出 │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3頁、第45頁反面├─────┤│ │ │ │ │ │呈黃曙東蓋印後,廖秋美│ │便簽、匯款│至第46頁反面、本│見檢察官主││ │ │ │ │ │自大成商工之彰化銀行斗│ │回條聯 │院筆錄卷㈢第249 │張卷㈢第2 ││ │ │ │ │ │南分行00000-000號帳戶 │ │ │頁、證物第11箱3-│頁反面(96││ │ │ │ │ │匯款至嘉南家商之合作金│ │ │22會計憑證 │年12月11日││ │ │ │ │ │庫朴子支庫000000000000│ │ │ │95年度蒞字││ │ │ │ │ │6號帳戶內。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表甲) │├──┼───┼──────┼─────┼─────┼───────────┼──────┼─────┼────────┼─────┤│5 │46-3 │85年01月04日│同上 │(摘要空白│黃立雪持借據指示出納林│ 171,6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駕訓班 ││ │ │ │ │)、財務支│美媛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5頁反面、第84頁├─────┤│ │ │ │ │出 │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 │借據 │反面至第85頁 │見檢察官主││ │ │ │ │ │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分│ │ │ │張卷㈢第8 ││ │ │ │ │ │行042630號帳戶領現金或│ │ │ │頁(96年12││ │ │ │ │ │匯款。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由書附表丙││ │ │ │ │ │ │ │ │ │) │├──┼───┼──────┼─────┼─────┼───────────┼──────┼─────┼────────┼─────┤│6 │2-2 │87年09月19日│同上 │房屋稅(黃│黃立雪指示出納王秀玲繳│ 6,704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房屋稅 ││ │ │ │ │楊甦銘)、│款,王秀玲於製作傳票後│ │轉帳傳票、│9頁、第53頁 ├─────┤│ │ │ │ │財務支出 │,自其保管之大成商工零│ │稅收證明 │ │見檢察官主││ │ │ │ │ │用金中取出現金支付。 │ │ │ │張卷㈢第3 ││ │ │ │ │ │ │ │ │ │頁(96年12││ │ │ │ │ │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由書附表乙││ │ │ │ │ │ │ │ │ │) │├──┼───┼──────┼─────┼─────┼───────────┼──────┼─────┼────────┼─────┤│7 │58-1 │86年10月15日│同上 │董事長、董│會計簡素麗持黃立雪交辦│ 3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許江督 ││ │ │ │ │事往來 │之借據指示會計李若雲製│ │轉帳傳票、│16頁、第86頁 ├─────┤│ │ │ │ │ │作傳票後,出納林美媛填│ │借據 │ │見檢察官主││ │ │ │ │ │寫取款條,呈黃曙東蓋印│ │ │ │張卷㈢第8 ││ │ │ │ │ │後,自大成商工臺南中小│ │ │ │頁(96年12││ │ │ │ │ │企銀虎尾分行042630號帳│ │ │ │月11日95年││ │ │ │ │ │戶內領現金交黃立雪。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由書附表丙││ │ │ │ │ │ │ │ │ │) │├──┼───┼──────┼─────┼─────┼───────────┼──────┼─────┼────────┼─────┤│8 │59 │87年02月07日│同上 │董事長借用│黃立雪持借據(上面有黃│ 1,00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湯文彬 ││ │ │ │ │、董事往來│曙東蓋印)指示會計簡素│ │ │16頁、第47頁反面├─────┤│ │ │ │ │ │麗製作傳票,出納即自臺│ │ │、第48頁 │見檢察官主││ │ │ │ │ │南中小企銀042630號帳戶│ │ │ │張卷㈢第2 ││ │ │ │ │ │領取現金交黃立雪。 │ │ │ │頁反面(96││ │ │ │ │ │ │ │ │ │年12月11日││ │ │ │ │ │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表甲) │├──┼───┼──────┼─────┼─────┼───────────┼──────┼─────┼────────┼─────┤│9 │60 │87年02月19日│同上 │(摘要空白│黃立雪持借據指示出納王│ 4,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林在、蔡琪││ │ │ │ │)、董事長│秀玲製作傳票,出納王秀│ │轉帳傳票、│16頁、第48頁反面│珍、湯文彬││ │ │ │ │往來 │玲即填寫電匯申請書自大│ │電匯申請書│至第49頁反面 │、李存治、││ │ │ │ │ │成商工之土地銀行斗六分│ │、借據 │ │王議賢、林││ │ │ │ │ │行266981號帳戶轉帳至大│ │ │ │年三、榮懋││ │ │ │ │ │成商工之虎尾農會519號 │ │ │ │、林朝岩、││ │ │ │ │ │帳戶。 │ │ │ │福灣、謝博││ │ │ │ │ │ │ │ │ │閔等人 ││ │ │ │ │ │ │ │ │ ├─────┤│ │ │ │ │ │ │ │ │ │同上 │├──┼───┼──────┼─────┼─────┼───────────┼──────┼─────┼────────┼─────┤│10 │62 │87年05月15日│同上 │(摘要空白│黃立雪持借據指示出納王│ 2,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張瑞良 ││ │ │ │ │)、董事長│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6頁、第51頁正反├─────┤│ │ │ │ │往來 │呈黃立雪、黃曙東蓋印後│ │借據 │面 │同上 ││ │ │ │ │ │,自大成商工之彰化銀行│ │ │ │ ││ │ │ │ │ │虎尾分行00155-5號帳戶 │ │ │ │ ││ │ │ │ │ │領取現金交黃立雪。 │ │ │ │ │├──┼───┼──────┼─────┼─────┼───────────┼──────┼─────┼────────┼─────┤│11 │1 │87年08月26日│同上 │黃立雪、董│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王│10,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湯文彬、鍾││ │ │ │ │事長往來 │秀玲製作傳票,出納王秀│ │轉帳傳票、│9頁、第17頁至第 │俊川、王新││ │ │ │ │ │玲填寫電匯申請書自大成│ │電匯申請書│18頁 │春、湯庭禎││ │ │ │ │ │商工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 │、便簽 │ │、許江督、││ │ │ │ │ │698-1號帳戶匯款至虎尾 │ │ │ │詹閔華、王││ │ │ │ │ │農會519號帳戶內。 │ │ │ │文杉 ││ │ │ │ │ │ │ │ │ ├─────┤│ │ │ │ │ │ │ │ │ │見檢察官主││ │ │ │ │ │ │ │ │ │張卷㈢第2 ││ │ │ │ │ │ │ │ │ │頁(96年12││ │ │ │ │ │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由書附表甲││ │ │ │ │ │ │ │ │ │) │├──┼───┼──────┼─────┼─────┼───────────┼──────┼─────┼────────┼─────┤│12 │2 │87年09月05日│同上 │黃立雪、財│黃立雪持借據指示出納王│ 5,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詹閔華 ││ │ │ │ │務支出 │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9頁、第19頁正反 ├─────┤│ │ │ │ │ │呈黃立雪及黃曙東蓋印後│ │借據 │面 │同上 ││ │ │ │ │ │,自大成商工土地銀行斗│ │ │ │ ││ │ │ │ │ │六分行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 │ │ │領取現金交黃立雪。 │ │ │ │ │├──┼───┼──────┼─────┼─────┼───────────┼──────┼─────┼────────┼─────┤│13 │4 │88年02月10日│同上 │同上 │黃立雪持借據指示出納王│ 2,00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劉初枝、吳││ │ │ │ │ │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 │9頁反面、第21頁 │振中 ││ │ │ │ │ │呈黃立雪及黃曙東蓋印後│ │ │正反面 ├─────┤│ │ │ │ │ │,自大成商工校車部虎尾│ │ │ │同上 ││ │ │ │ │ │郵局00000000號帳戶領取│ │ │ │ ││ │ │ │ │ │現金交黃立雪。 │ │ │ │ │├──┼───┼──────┼─────┼─────┼───────────┼──────┼─────┼────────┼─────┤│14 │5 │88年02月19日│同上 │同上 │黃立雪持借據指示出納王│ 同上 │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王新春、湯││ │ │ │ │ │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 │9頁反面、第22頁 │文彬 ││ │ │ │ │ │呈黃立雪及黃曙東蓋印後│ │ │正反面 ├─────┤│ │ │ │ │ │,自大成商工臺南中小企│ │ │ │同上 ││ │ │ │ │ │銀虎尾分行042630號帳戶│ │ │ │ ││ │ │ │ │ │領取現金交黃立雪。 │ │ │ │ │├──┼───┼──────┼─────┼─────┼───────────┼──────┼─────┼────────┼─────┤│15 │6 │88年02月22日│同上 │同上 │黃立雪持借據指示會計簡│ 5,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鐘俊川、王││ │ │ │ │ │素麗製作傳票給出納,出│ │轉帳傳票、│9頁反面、第23頁 │新春、湯文││ │ │ │ │ │納填寫取款條後由黃立雪│ │借據、電匯│至第24頁 │彬、林世商││ │ │ │ │ │或黃曙東蓋印後,出納自│ │申請書 │ │、王素芬、││ │ │ │ │ │大成商工之土地銀行斗六│ │ │ │廖鐘月琴、││ │ │ │ │ │分行268207號帳戶匯款至│ │ │ │許林玉琴 ││ │ │ │ │ │虎尾農會888及519號帳戶│ │ │ ├─────┤│ │ │ │ │ │。 │ │ │ │同上 │├──┼───┼──────┼─────┼─────┼───────────┼──────┼─────┼────────┼─────┤│16 │9 │88年05月29日│同上 │黃立雪暫借│黃立雪持借據指示出納王│ 1,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鐘俊川、湯││ │ │ │ │、財務支出│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0頁、第28頁反面│文彬、王新││ │ │ │ │ │呈黃立雪及黃曙東蓋印後│ │借據 │至第29頁 │春 ││ │ │ │ │ │,自大成商工之土地銀行│ │ │ ├─────┤│ │ │ │ │ │斗六分行268207號帳戶領│ │ │ │同上 ││ │ │ │ │ │取現金交黃立雪。 │ │ │ │ │├──┼───┼──────┼─────┼─────┼───────────┼──────┼─────┼────────┼─────┤│17 │11 │88年06月17日│同上 │黃立雪、財│黃立雪持借據(上面有黃│ 同上 │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湯文彬、鐘││ │ │ │ │務支出 │曙東之簽名)指示出納王│ │ │10頁反面、第32頁│俊川(黃曙││ │ │ │ │ │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 │正反面 │東主張遭提││ │ │ │ │ │呈黃立雪及黃曙東蓋印後│ │ │ │領款項超過││ │ │ │ │ │,自大成商工之臺南中小│ │ │ │1,000,000 ││ │ │ │ │ │企銀虎尾分行042630號帳│ │ │ │元) ││ │ │ │ │ │戶領取現金交黃立雪。 │ │ │ ├─────┤│ │ │ │ │ │ │ │ │ │同上 ││ │ │ │ │ │ │ │ │ │ │├──┼───┼──────┼─────┼─────┼───────────┼──────┼─────┼────────┼─────┤│18 │14 │88年07月14日│同上 │黃立雪暫借│黃立雪持借據指示出納王│ 1,20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張瑞良 ││ │ │ │ │、財務支出│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 │10頁反面、第36頁├─────┤│ │ │ │ │ │呈黃立雪及黃曙東蓋印後│ │ │正反面 │同上 ││ │ │ │ │ │,自大成商工彰化銀行虎│ │ │ │ ││ │ │ │ │ │尾分行00155-5號帳戶領 │ │ │ │ ││ │ │ │ │ │取現金交鍾俊川,鍾俊川│ │ │ │ ││ │ │ │ │ │並在借據上簽名。 │ │ │ │ │├──┼───┼──────┼─────┼─────┼───────────┼──────┼─────┼────────┼─────┤│19 │19-3 │88年12月03日│同上 │董事長支付│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3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王麗芳 ││ │ │ │ │王麗芳、財│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73頁├─────┤│ │ │ │ │務支出 │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 │便簽 │反面 │見檢察官主││ │ │ │ │ │商工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 │ │ │張卷㈢第5 ││ │ │ │ │ │8207號帳戶領取現金交黃│ │ │ │頁反面(96││ │ │ │ │ │立雪,傳票上有黃曙曜之│ │ │ │年12月11日││ │ │ │ │ │簽名。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表乙) │├──┼───┼──────┼─────┼─────┼───────────┼──────┼─────┼────────┼─────┤│20 │19-4 │同上 │同上 │董事長支付│同上。 │ 180,000元│同上 │同上 │許江督 ││ │ │ │ │許江督、財│ │ │ │ ├─────┤│ │ │ │ │務支出 │ │ │ │ │同上 │├──┼───┼──────┼─────┼─────┼───────────┼──────┼─────┼────────┼─────┤│21 │19-12 │88年12月10日│同上 │支付尚艾梅│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9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尚愛梅 ││ │ │ │ │、財務支出│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74頁├─────┤│ │ │ │ │ │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 │支票、便簽│正反面 │見檢察官主││ │ │ │ │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 │ │張卷㈢第6 ││ │ │ │ │ │155-5號帳戶領取現金9萬│ │ │ │頁(96年12││ │ │ │ │ │元交黃曙曜(黃曙曜有在│ │ │ │月11日95年││ │ │ │ │ │便簽上簽名代領),並再│ │ │ │度蒞字第36││ │ │ │ │ │以大成商工100萬元支票 │ │ │ │20號補充理││ │ │ │ │ │換取109萬元之支票。 │ │ │ │由書附表乙││ │ │ │ │ │ │ │ │ │) │├──┼───┼──────┼─────┼─────┼───────────┼──────┼─────┼────────┼─────┤│22 │19-94 │88年12月13日│同上 │支付丁林芙│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71,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丁林芙美 ││ │ │ │ │美借款(董│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2頁、第74頁反面├─────┤│ │ │ │ │事長)、財│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 │便簽 │、第75頁 │同上 ││ │ │ │ │務支出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 │ │ ││ │ │ │ │ │155-5號號帳戶領取現金 │ │ │ │ ││ │ │ │ │ │交丁林芙美,傳票上有黃│ │ │ │ ││ │ │ │ │ │曙曜之簽名。 │ │ │ │ │├──┼───┼──────┼─────┼─────┼───────────┼──────┼─────┼────────┼─────┤│23 │19-95 │88年12月14日│同上 │償還王麗芳│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10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王麗芳 ││ │ │ │ │(董事長)│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 │12頁、第75頁 ├─────┤│ │ │ │ │、財務支出│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 │ │ │同上 ││ │ │ │ │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 │ │ ││ │ │ │ │ │155-5號號帳戶領取現金 │ │ │ │ ││ │ │ │ │ │交王麗芳,傳票上有黃曙│ │ │ │ ││ │ │ │ │ │曜之簽名。 │ │ │ │ │├──┼───┼──────┼─────┼─────┼───────────┼──────┼─────┼────────┼─────┤│24 │20-5 │88年12月17日│同上 │本金(董事│黃立雪在丁林芙美所持有│ 69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丁林芙美 ││ │ │ │ │長)、財務│之支票票款到期後仍無法│ │轉帳傳票、│12頁、第76頁正反├─────┤│ │ │ │ │支出 │償還,將2張支票拿回來 │ │支票、便簽│面 │同上 ││ │ │ │ │ │,帳面上先作支出,指示│ │ │ │ ││ │ │ │ │ │簡素麗製作傳票,之後再│ │ │ │ ││ │ │ │ │ │以開票或給付現金的方式│ │ │ │ ││ │ │ │ │ │支付。 │ │ │ │ │├──┼───┼──────┼─────┼─────┼───────────┼──────┼─────┼────────┼─────┤│25 │20-6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61,56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 │ │轉帳傳票、│12頁、第76頁 ├─────┤│ │ │ │ │ │ │ │便簽 │ │同上 │├──┼───┼──────┼─────┼─────┼───────────┼──────┼─────┼────────┼─────┤│26 │20-12 │88年12月28日│同上 │董事長888-│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廖秋美│ 280,5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湯文彬 ││ │ │ │ │8 農會湯文│存款不足,出納廖秋美製│ │ │12頁、第77頁 ├─────┤│ │ │ │ │彬、財務支│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 │見檢察官主││ │ │ │ │出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張卷㈢第6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42630│ │ │ │頁反面(96││ │ │ │ │ │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尾│ │ │ │年12月11日││ │ │ │ │ │農會888號帳戶。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表乙) │├──┼───┼──────┼─────┼─────┼───────────┼──────┼─────┼────────┼─────┤│27 │20-13 │88年12月28日│同上 │董事長888-│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45,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張瑞良 ││ │ │ │ │8 農會張瑞│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2頁、第77頁 ├─────┤│ │ │ │ │良、財務支│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 │支票送款條│ │見檢察官主││ │ │ │ │出 │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分│ │存根 │ │張卷㈢第6 ││ │ │ │ │ │行042630號帳戶領取現金│ │ │ │頁反面(96││ │ │ │ │ │存入虎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年12月11日││ │ │ │ │ │內。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表乙) │├──┼───┼──────┼─────┼─────┼───────────┼──────┼─────┼────────┼─────┤│28 │20-14 │同上 │同上 │董事長支付│黃立雪持便簽指示會計王│ 9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陳淑芬 ││ │ │ │ │陳淑芬、財│瓊君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2頁、第77頁正反├─────┤│ │ │ │ │務支出 │呈黃曙東蓋印後,出納自│ │便簽 │面 │同上 ││ │ │ │ │ │大成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 │ │ │ ││ │ │ │ │ │尾分行042630號帳戶領取│ │ │ │ ││ │ │ │ │ │現金交陳淑芬。 │ │ │ │ │├──┼───┼──────┼─────┼─────┼───────────┼──────┼─────┼────────┼─────┤│29 │32-6 │89年04月30日│同上 │本金1,500,│黃立雪口頭指示會計簡素│ 同上 │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盧中和 ││ │ │ │ │000,6個月│麗製作傳票,由會計王瓊│ │轉帳傳票 │13頁、第81頁 ├─────┤│ │ │ │ │利息90,000│君開立支票,呈黃曙東蓋│ │ │ │見檢察官主││ │ │ │ │元,盧先生│印後,交予黃立雪(其有│ │ │ │張卷㈢第7 ││ │ │ │ │4/16到期、│在傳票上簽名)。 │ │ │ │頁(96年12││ │ │ │ │財務支出 │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由書附表乙││ │ │ │ │ │ │ │ │ │) │├──┼───┼──────┼─────┼─────┼───────────┼──────┼─────┼────────┼─────┤│30 │33-1 │89年05月29日│同上 │5/23黃立雪│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2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湯文彬 ││ │ │ │ │ │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3頁、第81頁反面├─────┤│ │ │ │ │ │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 │便簽 │至第82頁 │同上 ││ │ │ │ │ │商工彰化銀行斗南分行05│ │ │ │ ││ │ │ │ │ │46201號帳戶領取現金交 │ │ │ │ ││ │ │ │ │ │黃立雪。 │ │ │ │ │├──┼───┼──────┼─────┼─────┼───────────┼──────┼─────┼────────┼─────┤│31 │37-2 │89年06月12日│同上 │尚艾芳利息│06月10日的支票到期,債│ 45,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尚愛梅 ││ │ │ │ │、財務支出│權人沒有將票軋進去,而│ │轉帳傳票 │13頁、第82頁反面├─────┤│ │ │ │ │ │向黃立雪要求領現金,黃│ │支票 │、本院筆錄卷㈢第│見檢察官主││ │ │ │ │ │立雪就指示出納廖秋美製│ │ │194頁至第195頁、│張卷㈢第7 ││ │ │ │ │ │作傳票、取款條,呈黃曙│ │ │證物第13箱89-4-5│頁反面(96││ │ │ │ │ │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彰│ │ │會計憑證 │年12月11日││ │ │ │ │ │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5 │ │ │ │95年度蒞字││ │ │ │ │ │號帳戶領取現金交黃立雪│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表乙) │├──┼───┼──────┼─────┼─────┼───────────┼──────┼─────┼────────┼─────┤│32 │51-6 │85年07月02日│同上 │董事長借支│黃立雪持借據指示出納林│ 33,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返還借款 ││ │ │ │ │、財務支出│美媛製作傳票,出納林美│ │轉帳傳票、│15頁反面、第85頁├─────┤│ │ │ │ │ │媛即自其保管之零用金中│ │借據 │正反面 │見檢察官主││ │ │ │ │ │取出現金交付黃立雪。 │ │ │ │張卷㈢第8 ││ │ │ │ │ │ │ │ │ │頁(96年12││ │ │ │ │ │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由書附表丙││ │ │ │ │ │ │ │ │ │) │├──┼───┼──────┼─────┼─────┼───────────┼──────┼─────┼────────┼─────┤│33 │61 │87年02月27日│同上 │董事長、董│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王│10,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返還借款 ││ │ │ │ │事長往來 │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6頁、第50頁正反├─────┤│ │ │ │ │ │呈黃立雪、黃曙東蓋印後│ │便簽 │面 │見檢察官主││ │ │ │ │ │,自大成商工土地銀行斗│ │ │ │張卷㈢第2 ││ │ │ │ │ │六分行266981號帳戶提領│ │ │ │頁反面(96││ │ │ │ │ │現金交付黃立雪。 │ │ │ │年12月11日││ │ │ │ │ │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表甲) │├──┼───┼──────┼─────┼─────┼───────────┼──────┼─────┼────────┼─────┤│34 │12 │88年6月28日 │同上 │黃立雪、財│黃立雪持借據指示出納王│ 1,00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返還借款 ││ │ │ │ │務支出 │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 │10頁反面、第33頁├─────┤│ │ │ │ │ │呈黃立雪及黃曙東蓋印,│ │ │正反面 │見檢察官主││ │ │ │ │ │自大成商工土地銀行斗六│ │ │ │張卷㈢第2 ││ │ │ │ │ │分行268207號帳戶提領現│ │ │ │頁(96年12││ │ │ │ │ │金交付黃立雪。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由書附表甲││ │ │ │ │ │ │ │ │ │) │├──┼───┼──────┼─────┼─────┼───────────┼──────┼─────┼────────┼─────┤│35 │2-1 │87年09月16日│同上 │南企黃立雪│黃立雪指示出納王秀玲支│ 2,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南企銀(││ │ │ │ │、財務支出│付臺南中小企銀借款之利│ │轉帳傳票、│9頁、第53頁 │分行未明)││ │ │ │ │ │息,出納王秀玲自其保管│ │便簽 │ ├─────┤│ │ │ │ │ │之零用金取現金支付後製│ │ │ │見檢察官主││ │ │ │ │ │作傳票入帳。 │ │ │ │張卷㈢第3 ││ │ │ │ │ │ │ │ │ │頁(96年12││ │ │ │ │ │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由書附表乙││ │ │ │ │ │ │ │ │ │) │├──┼───┼──────┼─────┼─────┼───────────┼──────┼─────┼────────┼─────┤│36 │2-3 │87年09月19日│同上 │轉台企黃立│黃立雪和黃曙東口頭指示│ 92,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灣企銀北││ │ │ │ │雪、財務支│出納王秀玲製作傳票、取│ │轉帳傳票、│9頁、第53頁反面 │港分行 ││ │ │ │ │出 │款條,呈黃立雪及黃曙東│ │利息收據 │ ├─────┤│ │ │ │ │ │蓋印後,自大成商工彰化│ │ │ │ 同上 ││ │ │ │ │ │銀行虎尾分行00155-5號 │ │ │ │ ││ │ │ │ │ │帳戶轉帳至臺灣中小企銀│ │ │ │ ││ │ │ │ │ │支付借款利息。 │ │ │ │ │├──┼───┼──────┼─────┼─────┼───────────┼──────┼─────┼────────┼─────┤│37 │2-4 │87年09月29日│同上 │斗南南企黃│黃立雪指示出納王秀玲製│ 42,176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南企銀斗││ │ │ │ │楊甦銘、財│作傳票、取款條,呈黃立│ │轉帳傳票、│9頁、第53頁反面 │南分行 ││ │ │ │ │務支出 │雪及黃曙東蓋印後,自大│ │代收存款憑│ ├─────┤│ │ │ │ │ │成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 │條 │ │同上 ││ │ │ │ │ │分行042630號帳戶領現金│ │ │ │ ││ │ │ │ │ │支付借款利息。 │ │ │ │ │├──┼───┼──────┼─────┼─────┼───────────┼──────┼─────┼────────┼─────┤│38 │2-5 │同上 │同上 │虎尾南企黃│同上。 │ 109,876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南企銀虎││ │ │ │ │楊甦銘、財│ │ │轉帳傳票、│9頁、第53頁反面 │尾分行 ││ │ │ │ │務支出 │ │ │放款利息收│、第54頁 ├─────┤│ │ │ │ │ │ │ │據 │ │同上 │├──┼───┼──────┼─────┼─────┼───────────┼──────┼─────┼────────┼─────┤│39 │2-6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143,084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 │ │ │9頁、第53頁反面 ├─────┤│ │ │ │ │ │ │ │ │、第54頁 │同上 │├──┼───┼──────┼─────┼─────┼───────────┼──────┼─────┼────────┼─────┤│40 │2-7 │87年10月20日│同上 │轉斗南南企│同上。 │ 42,078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南企銀斗││ │ │ │ │黃楊甦銘、│ │ │轉帳傳票、│9頁、第54頁正反 │南分行 ││ │ │ │ │財務支出 │ │ │放款利息收│面、第55頁 │ ││ │ │ │ │ │ │ │據、代收存│ ├─────┤│ │ │ │ │ │ │ │款憑條 │ │同上 │├──┼───┼──────┼─────┼─────┼───────────┼──────┼─────┼────────┼─────┤│41 │2-8 │同上 │同上 │轉台企黃立│同上。 │ 92,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灣企銀北││ │ │ │ │雪、財務支│ │ │轉帳傳票、│9頁、第54頁正反 │港分行 ││ │ │ │ │出 │ │ │利息收據 │面、第55頁 ├─────┤│ │ │ │ │ │ │ │ │ │同上 │├──┼───┼──────┼─────┼─────┼───────────┼──────┼─────┼────────┼─────┤│42 │3-3 │87年11月24日│同上 │斗南南企黃│黃立雪指示出納王秀玲製│ 42,078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南企銀斗││ │ │ │ │楊甦銘、財│作傳票、取款條,呈黃立│ │轉帳傳票、│9頁、第55頁正反 │南分行 ││ │ │ │ │務支出 │雪及黃曙東蓋印後,自大│ │代收付存款│面 ├─────┤│ │ │ │ │ │成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 │憑條、利息│ │同上 ││ │ │ │ │ │00155-5號帳戶領現金支 │ │收據 │ │ ││ │ │ │ │ │付借款利息。 │ │ │ │ │├──┼───┼──────┼─────┼─────┼───────────┼──────┼─────┼────────┼─────┤│43 │3-4 │87年11月30日│同上 │虎尾南企黃│黃立雪指示出納王秀玲製│ 109,865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南企銀虎││ │ │ │ │楊甦銘、財│作傳票、取款條,呈黃立│ │轉帳傳票、│9頁、第55頁反面 │尾分行 ││ │ │ │ │務支出 │雪及黃曙東蓋印後,自大│ │放款利息收│、第56頁 ├─────┤│ │ │ │ │ │成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 │據 │ │同上 ││ │ │ │ │ │分行042630號帳戶領現金│ │ │ │ ││ │ │ │ │ │支付借款利息。 │ │ │ │ │├──┼───┼──────┼─────┼─────┼───────────┼──────┼─────┼────────┼─────┤│44 │3-5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137,846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 │ │ │9頁、第55頁反面 ├─────┤│ │ │ │ │ │ │ │ │ │同上 │├──┼───┼──────┼─────┼─────┼───────────┼──────┼─────┼────────┼─────┤│45 │3-7 │87年12月19日│同上 │北港台企--│黃立雪指示出納王秀玲製│ 92,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灣企銀北││ │ │ │ │黃立雪、財│作傳票、取款條,呈黃立│ │轉帳傳票、│9頁、第56頁 │港分行 ││ │ │ │ │務支出 │雪及黃曙東蓋印後,自大│ │利息收據 │ ├─────┤│ │ │ │ │ │成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 │ │ │見檢察官主││ │ │ │ │ │分行00155-5號帳戶領現 │ │ │ │張卷㈢第3 ││ │ │ │ │ │金支付借款利息。 │ │ │ │頁反面(96││ │ │ │ │ │ │ │ │ │年12月11日││ │ │ │ │ │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表乙) │├──┼───┼──────┼─────┼─────┼───────────┼──────┼─────┼────────┼─────┤│46 │3-8 │87年12月21日│同上 │斗南南企--│黃立雪指示出納王秀玲製│ 42,078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南企銀斗││ │ │ │ │轉入黃楊甦│作傳票、取款條,呈黃立│ │轉帳傳票、│9頁、第56頁反面 │南分行 ││ │ │ │ │銘、財務支│雪及黃曙東蓋印後,自大│ │利息收據、│ ├─────┤│ │ │ │ │出 │成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 │代收付存款│ │同上 ││ │ │ │ │ │分行042630號帳戶領現金│ │憑條 │ │ ││ │ │ │ │ │支付借款利息。 │ │ │ │ │├──┼───┼──────┼─────┼─────┼───────────┼──────┼─────┼────────┼─────┤│47 │3-10 │87年12月30日│同上 │虎尾南企黃│同上。 │ 141,667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臺南企銀虎││ │ │ │ │楊甦銘、財│ │ │轉帳傳票、│9頁、第56頁反面 │尾分行 ││ │ │ │ │務支出 │ │ │放款利息收│ ├─────┤│ │ │ │ │ │ │ │據 │ │同上 │├──┼───┼──────┼─────┼─────┼───────────┼──────┼─────┼────────┼─────┤│48 │3-11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9,876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 │ │ │9頁、第57頁 ├─────┤│ │ │ │ │ │ │ │ │ │同上 │├──┼───┼──────┼─────┼─────┼───────────┼──────┼─────┼────────┼─────┤│49 │46 │88年08月28日│同上 │南企利息 │黃立雪指示出納林美媛自│ 1,143,879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6-8 月、董│大成商工之臺南中小企銀│ │ │15頁、第47頁 ├─────┤│ │ │ │ │事往來 │虎尾分行042630號帳戶轉│ │ │ │見檢察官主││ │ │ │ │ │帳給付前向該行借款之利│ │ │ │張卷㈢第2 ││ │ │ │ │ │息及違約金,出納林美媛│ │ │ │頁反面(96││ │ │ │ │ │在轉帳後製作傳票,並將│ │ │ │年12月11日││ │ │ │ │ │收據貼於傳票後面。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表甲) │├──┼───┼──────┼─────┼─────┼───────────┼──────┼─────┼────────┼─────┤│50 │46-2 │84年12月30日│同上 │董事長借支│黃立雪指示出納林美媛製│ 5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借款 ││ │ │ │ │、董事往來│作傳票(存摺即為憑證)│ │轉帳傳票、│15頁、第84頁反面│(存入888 ││ │ │ │ │ │,黃立雪或黃曙東自大成│ │ │ │帳戶) ││ │ │ │ │ │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分│ │ │ ├─────┤│ │ │ │ │ │行042630號帳戶領取現金│ │ │ │見檢察官主││ │ │ │ │ │。 │ │ │ │張卷㈢第8 ││ │ │ │ │ │ │ │ │ │頁(96年12││ │ │ │ │ │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由書附表丙││ │ │ │ │ │ │ │ │ │) │├──┼───┼──────┼─────┼─────┼───────────┼──────┼─────┼────────┼─────┤│51 │46-4 │85年02月02日│同上 │(摘要空白│黃立雪持借據,指示出納│ 1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董事往│林美媛製作傳票(存摺即│ │轉帳傳票、│15頁反面、第85頁│存入519帳 ││ │ │ │ │來 │為憑證),黃立雪或林美│ │借據 │ │戶) ││ │ │ │ │ │媛自大成商工彰化銀行虎│ │ │ ├─────┤│ │ │ │ │ │尾分行00155-5號帳戶領 │ │ │ │同上 ││ │ │ │ │ │取現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51-7 │86年08月05日│同上 │董事長暫借│黃立雪持借據,指示會計│ 同上 │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董事往來│簡素麗製作傳票,會計簡│ │ │16頁、第85頁反面├─────┤│ │ │ │ │ │素麗自其保管的校車收入│ │ │ │同上 ││ │ │ │ │ │費用領現金交付黃立雪。│ │ │ │ │├──┼───┼──────┼─────┼─────┼───────────┼──────┼─────┼────────┼─────┤│53 │51-8 │86年08月07日│同上 │董事長借用│同上。 │ 8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董事往來│ │ │ │16頁、第86頁 ├─────┤│ │ │ │ │ │ │ │ │ │同上 │├──┼───┼──────┼─────┼─────┼───────────┼──────┼─────┼────────┼─────┤│54 │58-3 │86年12月03日│同上 │董事長- 黃│黃立雪持借據指示出納王│ 60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立雪支用、│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 │16頁、第86頁反面├─────┤│ │ │ │ │董事往來 │呈黃立雪及黃曙東蓋印後│ │ │ │同上 ││ │ │ │ │ │,自大成商工彰化銀行虎│ │ │ │ ││ │ │ │ │ │尾分行00155-5號帳戶領 │ │ │ │ ││ │ │ │ │ │現金交黃立雪。 │ │ │ │ │├──┼───┼──────┼─────┼─────┼───────────┼──────┼─────┼────────┼─────┤│55 │64-2 │87年07月22日│同上 │董事長借用│黃立雪持借據指示會計簡│ 20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董事往來│素麗製作傳票、取款條,│ │ │16頁反面、第86頁├─────┤│ │ │ │ │ │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彰化│ │ │反面 │同上 ││ │ │ │ │ │銀行虎尾分行00155-5號 │ │ │ │ ││ │ │ │ │ │帳戶領現金交黃立雪。 │ │ │ │ │├──┼───┼──────┼─────┼─────┼───────────┼──────┼─────┼────────┼─────┤│56 │3 │87年11月10日│同上 │黃立雪、財│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王│ 2,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務支出-董 │秀玲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9頁、第20頁至第 ├─────┤│ │ │ │ │ │呈黃立雪及黃曙東蓋印後│ │便簽 │21頁反面 │見檢察官主││ │ │ │ │ │,自大成商工臺南中小企│ │ │ │張卷㈢第2 ││ │ │ │ │ │業銀行虎尾分行042630帳│ │ │ │頁(96年12││ │ │ │ │ │戶內領取現金交黃立雪。│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由書附表甲│├──┼───┼──────┼─────┼─────┼───────────┼──────┼─────┼────────┼─────┤│57 │31-5 │89年04月17日│同上 │農會519-0 │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45,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財務支出│秋美製作傳票,出納廖秋│ │轉帳傳票、│12頁反面、第79頁├─────┤│ │ │ │ │ │美依其指示向大成商工福│ │便簽 │反面、第80頁 │見檢察官主││ │ │ │ │ │利社借錢領取現金交黃立│ │ │ │張卷㈢第7 ││ │ │ │ │ │雪。 │ │ │ │頁(96年12││ │ │ │ │ │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由書附表乙││ │ │ │ │ │ │ │ │ │) │├──┼───┼──────┼─────┼─────┼───────────┼──────┼─────┼────────┼─────┤│58 │17-2 │88年10月20日│同上 │888-8 農會│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45,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財務支出│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69頁│(存入888 ││ │ │ │ │ │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 │支票存款送│反面 │號帳戶) ││ │ │ │ │ │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分│ │款條存根、│ ├─────┤│ │ │ │ │ │行042630號帳戶領現金存│ │便簽 │ │見檢察官主││ │ │ │ │ │入虎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張卷㈢第5 ││ │ │ │ │ │ │ │ │ │頁(96年12││ │ │ │ │ │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由書附表乙││ │ │ │ │ │ │ │ │ │) │├──┼───┼──────┼─────┼─────┼───────────┼──────┼─────┼────────┼─────┤│59 │17-3 │88年10月25日│同上 │同上 │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同上 │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秋美製作傳票,依其指示│ │ │11頁反面、第70頁├─────┤│ │ │ │ │ │向大成商工福利社借款存│ │ │ │同上 ││ │ │ │ │ │入虎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60 │17-4 │88年10月26日│同上 │農會888-8 │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72,6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財務支出│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 │11頁反面、第70頁├─────┤│ │ │ │ │ │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其保│ │ │正反面 │同上 ││ │ │ │ │ │管之零用金拿取現金存入│ │ │ │ ││ │ │ │ │ │虎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61 │18-1 │88年11月04日│同上 │董事長519-│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3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0農會甲存 │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70頁│(存入519 ││ │ │ │ │、財務支出│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 │支票送款條│反面、第71頁 │號帳戶) ││ │ │ │ │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存根、便簽│ ├─────┤│ │ │ │ │ │155-5號帳戶領現金存入 │ │ │ │見檢察官主││ │ │ │ │ │虎尾農會519號帳戶。 │ │ │ │張卷㈢第5 ││ │ │ │ │ │ │ │ │ │頁反面(96││ │ │ │ │ │ │ │ │ │年12月11日││ │ │ │ │ │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表乙) │├──┼───┼──────┼─────┼─────┼───────────┼──────┼─────┼────────┼─────┤│62 │18-4 │88年11月18日│同上 │農會888-8 │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5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財務支出│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71頁│(存入888 ││ │ │ │ │ │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 │支票存款送│正反面 │號帳戶) ││ │ │ │ │ │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分│ │款條存根、│ ├─────┤│ │ │ │ │ │行042630號帳戶領現金存│ │便簽 │ │同上 ││ │ │ │ │ │入虎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63 │18-5 │同上 │同上 │農會519-0 │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15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財務支出│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 │11頁反面、第71頁│(存入519 ││ │ │ │ │ │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 │ │正反面 │號帳戶) ││ │ │ │ │ │商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分│ │ │ ├─────┤│ │ │ │ │ │行042630號帳戶領現金存│ │ │ │同上 ││ │ │ │ │ │入虎尾農會519號帳戶。 │ │ │ │ │├──┼───┼──────┼─────┼─────┼───────────┼──────┼─────┼────────┼─────┤│64 │18-6 │88年11月20日│同上 │519-0 農會│黃立雪持借據指示出納廖│ 3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11/20 、財│秋美製作傳票,依其指示│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71頁├─────┤│ │ │ │ │務支出 │向大成商工福利社借錢存│ │借據 │反面 │同上 ││ │ │ │ │ │入虎尾農會519號帳戶。 │ │ │ │ │├──┼───┼──────┼─────┼─────┼───────────┼──────┼─────┼────────┼─────┤│65 │18-7 │88年11月23日│同上 │董事長農會│黃立雪持便簽(有黃曙東│ 48,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888-8 、財│之蓋印)指示出納廖秋美│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71頁│存入888號 ││ │ │ │ │務支出 │製作傳票、取款條,呈黃│ │支票存款送│反面、第72頁 │帳戶)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款條存根、│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 │便簽 │ │同上 ││ │ │ │ │ │5號帳戶領現金存入虎尾 │ │ │ │ ││ │ │ │ │ │農會888號帳戶。 │ │ │ │ │├──┼───┼──────┼─────┼─────┼───────────┼──────┼─────┼────────┼─────┤│66 │18-9 │88年11月26日│同上 │農會888-8 │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20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董事長、財│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 │11頁反面、第72頁├─────┤│ │ │ │ │務支出 │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 │ │正反面 │同上 ││ │ │ │ │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 │ │ ││ │ │ │ │ │155-5號帳戶領現金存入 │ │ │ │ ││ │ │ │ │ │虎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67 │18-10 │同上 │同上 │虎尾農會 │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788,7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519董事長 │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72頁│存入519號 ││ │ │ │ │、財務支出│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 │借據 │反面 │帳戶) ││ │ │ │ │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 │ ├─────┤│ │ │ │ │ │155-5號帳戶領現金存入 │ │ │ │同上 ││ │ │ │ │ │虎尾農會519號帳戶,傳 │ │ │ │ ││ │ │ │ │ │票上有黃曙曜之簽名。 │ │ │ │ │├──┼───┼──────┼─────┼─────┼───────────┼──────┼─────┼────────┼─────┤│68 │18-11 │88年11月29日│同上 │888-8 農會│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312,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財務支出│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72頁│存入888號 ││ │ │ │ │ │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 │支票存款送│反面、第73頁 │帳戶) ││ │ │ │ │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款條存根、│ ├─────┤│ │ │ │ │ │155-5號帳戶領現金存入 │ │便簽 │ │同上 ││ │ │ │ │ │虎尾農會888號帳戶,傳 │ │ │ │ ││ │ │ │ │ │票上有黃曙曜之簽名。 │ │ │ │ │├──┼───┼──────┼─────┼─────┼───────────┼──────┼─────┼────────┼─────┤│69 │19 │同上 │同上 │519-0 農會│黃立雪持便簽(有黃曙東│ 1,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財務支出│簽名)指示出納廖秋美製│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40頁│(存入519 ││ │ │ │ │ │作取款條,呈黃曙東蓋印│ │便簽 │至第41頁 │號帳戶) ││ │ │ │ │ │後,自大成商工彰化銀行│ │ │ ├─────┤│ │ │ │ │ │虎尾分行00155-5號帳戶 │ │ │ │見檢察官主││ │ │ │ │ │領現金匯款至虎尾農會51│ │ │ │張卷㈢第2 ││ │ │ │ │ │9號帳戶,再依存根製作 │ │ │ │頁(96年12││ │ │ │ │ │傳票,傳票上有黃曙曜之│ │ │ │月11日95年││ │ │ │ │ │簽名。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由書附表甲││ │ │ │ │ │ │ │ │ │) │├──┼───┼──────┼─────┼─────┼───────────┼──────┼─────┼────────┼─────┤│70 │19-2 │88年12月02日│同上 │農會888-8 │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574,4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董事長、財│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1頁反面、第73頁│(存入888 ││ │ │ │ │務支出 │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 │支票存款送│正反面 │號帳戶) ││ │ │ │ │ │商工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 │款條存根、│ ├─────┤│ │ │ │ │ │8207號帳戶領現金存入虎│ │便簽 │ │見檢察官主││ │ │ │ │ │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張卷㈢第5 ││ │ │ │ │ │ │ │ │ │頁反面(96││ │ │ │ │ │ │ │ │ │年12月11日││ │ │ │ │ │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表乙) │├──┼───┼──────┼─────┼─────┼───────────┼──────┼─────┼────────┼─────┤│71 │19-6 │88年12月04日│同上 │519-0 農會│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30,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財務支出│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 │11頁反面、第74頁│(存入519 ││ │ │ │ │ │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 │ │ │號帳戶) ││ │ │ │ │ │商工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 │ │ ├─────┤│ │ │ │ │ │8207號帳戶領現金存入虎│ │ │ │見檢察官主││ │ │ │ │ │尾農會519號帳戶。 │ │ │ │張卷㈢第6 ││ │ │ │ │ │ │ │ │ │頁(96年12││ │ │ │ │ │ │ │ │ │月11日95年││ │ │ │ │ │ │ │ │ │度蒞字第36││ │ │ │ │ │ │ │ │ │20號補充理││ │ │ │ │ │ │ │ │ │由書附表乙││ │ │ │ │ │ │ │ │ │) │├──┼───┼──────┼─────┼─────┼───────────┼──────┼─────┼────────┼─────┤│72 │19-96 │88年12月14日│同上 │同上 │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45,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 │12頁、第75頁正反├─────┤│ │ │ │ │ │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 │ │面 │同上 ││ │ │ │ │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 │ │ ││ │ │ │ │ │155-5號帳戶領現金存入 │ │ │ │ ││ │ │ │ │ │虎尾農會519號帳戶。 │ │ │ │ │├──┼───┼──────┼─────┼─────┼───────────┼──────┼─────┼────────┼─────┤│73 │19-97 │同上 │同上 │888-8 農會│黃曙曜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136,5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甲存12-13 │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2頁、第75頁反面│(存入888 ││ │ │ │ │、財務支出│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 │借據 │ │號帳戶) ││ │ │ │ │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 │ ├─────┤│ │ │ │ │ │155-5號帳戶領現金存入 │ │ │ │同上 ││ │ │ │ │ │虎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74 │20-9 │88年12月23日│同上 │黃董事長88│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廖秋美│ 9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8-8 、財務│存款不足,出納廖秋美製│ │轉帳傳票、│12頁、第76頁反面├─────┤│ │ │ │ │支出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支票存款送│ │同上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款條存根 │ │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 │ │ │ ││ │ │ │ │ │5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 │ │ │ │ ││ │ │ │ │ │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75 │20-10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48,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 │ │ │12頁、第76頁反面├─────┤│ │ │ │ │ │ │ │ │ │同上 │├──┼───┼──────┼─────┼─────┼───────────┼──────┼─────┼────────┼─────┤│76 │20-11 │88年12月27日│同上 │董事長888-│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廖秋美│ 72,6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8 、財務支│存款不足,出納廖秋美製│ │ │12頁、第76頁反面├─────┤│ │ │ │ │出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 │同上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42630│ │ │ │ ││ │ │ │ │ │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尾│ │ │ │ ││ │ │ │ │ │農會888號帳戶。 │ │ │ │ │├──┼───┼──────┼─────┼─────┼───────────┼──────┼─────┼────────┼─────┤│77 │20-16 │88年12月29日│同上 │農會888-8 │同上。 │ 33,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財務支出│ │ │轉帳傳票、│12頁、第77頁反面├─────┤│ │ │ │ │ │ │ │支票存款送│ │同上 ││ │ │ │ │ │ │ │款條存根 │ │ │├──┼───┼──────┼─────┼─────┼───────────┼──────┼─────┼────────┼─────┤│78 │21-4 │89年01月20日│同上 │888-8 農會│黃立雪或其他人自大成商│ 73,800元│轉帳傳票、│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財務支出│工臺南中小企銀虎尾分行│ │總分類帳未│12頁、第77頁反面├─────┤│ │ │ │ │ │042630號帳戶領現金存入│ │列舉 │ │同上 ││ │ │ │ │ │虎尾農會888號帳戶,事 │ │ │ │ ││ │ │ │ │ │後出納廖秋美依存摺登錄│ │ │ │ ││ │ │ │ │ │製作傳票。 │ │ │ │ │├──┼───┼──────┼─────┼─────┼───────────┼──────┼─────┼────────┼─────┤│79 │21-10 │89年02月14日│同上 │農會、財務│黃立雪自大成商工土地銀│ 62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支出 │行斗六分行268207號帳戶│ │轉帳傳票、│12頁、第78頁 │(存入888 ││ │ │ │ │ │提領現金存至虎尾農會88│ │支票存款送│ │、519號帳 ││ │ │ │ │ │88及519號帳戶,事後黃 │ │ │ │戶) ││ │ │ │ │ │立雪拿支票存款送款條存│ │款條存根 │ ├─────┤│ │ │ │ │ │根予出納廖秋美製作傳票│ │ │ │同上 ││ │ │ │ │ │。 │ │ │ │ │├──┼───┼──────┼─────┼─────┼───────────┼──────┼─────┼────────┼─────┤│80 │22-2 │89年02月16日│同上 │農會甲存 │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廖秋美│ 48,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888-8 、財│存款不足,出納廖秋美製│ │ │12頁、第78頁反面├─────┤│ │ │ │ │務支出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 │同上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 │ │ │ ││ │ │ │ │ │5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 │ │ │ │ ││ │ │ │ │ │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81 │22-4 │89年02月18日│同上 │519-0 農會│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廖秋美│ 117,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財務支出│存款不足,出納廖秋美製│ │ │12頁、第78頁反面│(存入519 ││ │ │ │ │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 │號帳戶)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 │ │ │同上 ││ │ │ │ │ │5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 │ │ │ │ ││ │ │ │ │ │尾農會519號帳戶。 │ │ │ │ │├──┼───┼──────┼─────┼─────┼───────────┼──────┼─────┼────────┼─────┤│82 │24 │89年02月23日│同上 │888-8 農會│黃立雪口頭指示廖秋美製│ 2,000,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財務支出│作傳票、匯款條,呈黃曙│ │轉帳傳票、│12頁反面、第42頁│(存入888 ││ │ │ │ │ │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彰│ │匯款回條聯│反面至第43頁 │號帳戶) ││ │ │ │ │ │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5 │ │ │ ├─────┤│ │ │ │ │ │號帳戶匯入虎尾農會888 │ │ │ │見檢察官主││ │ │ │ │ │號帳戶。 │ │ │ │張卷㈢第2 ││ │ │ │ │ │ │ │ │ │頁反面(96││ │ │ │ │ │ │ │ │ │年12月11日││ │ │ │ │ │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表甲) │├──┼───┼──────┼─────┼─────┼───────────┼──────┼─────┼────────┼─────┤│83 │26-1 │89年02月25日│同上 │同上 │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廖秋美│ 162,0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存款不足,出納廖秋美製│ │轉帳傳票、│12頁反面、第79頁├─────┤│ │ │ │ │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支票存款送│ │見檢察官主││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款條存根 │ │張卷㈢第6 ││ │ │ │ │ │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8207│ │ │ │頁反面(96││ │ │ │ │ │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尾│ │ │ │年12月11日││ │ │ │ │ │農會888號帳戶。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表乙) │├──┼───┼──────┼─────┼─────┼───────────┼──────┼─────┼────────┼─────┤│84 │27-3 │89年03月01日│同上 │888-8 、財│虎尾農會通知存款不足,│ 63,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務支出 │不明人士填寫取款條後,│ │ │12頁反面、第79頁├─────┤│ │ │ │ │ │呈黃曙東蓋印,自大成商│ │ │ │同上 ││ │ │ │ │ │工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82│ │ │ │ ││ │ │ │ │ │07號帳戶及大成商工校車│ │ │ │ ││ │ │ │ │ │部虎尾郵局00000000號帳│ │ │ │ ││ │ │ │ │ │戶領取現金存入虎尾農會│ │ │ │ ││ │ │ │ │ │888號帳戶,出納廖秋美 │ │ │ │ ││ │ │ │ │ │再依支票存款送款條存根│ │ │ │ ││ │ │ │ │ │製作傳票。 │ │ │ │ │├──┼───┼──────┼─────┼─────┼───────────┼──────┼─────┼────────┼─────┤│85 │27-4 │同上 │同上 │519-0 、財│虎尾農會通知存款不足,│ 21,45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務支出 │不明人士填寫取款條後,│ │ │12頁反面、第79頁│(存入519 ││ │ │ │ │ │呈黃曙東蓋印,自大成商│ │ │正反面 │號帳戶) ││ │ │ │ │ │工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82│ │ │ ├─────┤│ │ │ │ │ │07號帳戶及大成商工校車│ │ │ │同上 ││ │ │ │ │ │部虎尾郵局00000000號帳│ │ │ │ ││ │ │ │ │ │戶領取現金存入虎尾農會│ │ │ │ ││ │ │ │ │ │519號帳戶,出納廖秋美 │ │ │ │ ││ │ │ │ │ │再依支票存款送款條存根│ │ │ │ ││ │ │ │ │ │製作傳票。 │ │ │ │ │├──┼───┼──────┼─────┼─────┼───────────┼──────┼─────┼────────┼─────┤│86 │31-2 │89年04月01日│同上 │農會4/2 、│黃立雪持便簽指示出納廖│ 59,4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財務支出 │秋美製作傳票、取款條,│ │轉帳傳票、│12頁反面、第79頁│(存入) ││ │ │ │ │ │呈黃曙東蓋印,自大成商│ │送款條存 │反面、本院筆錄卷│888號帳戶 ││ │ │ │ │ │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 │根、便簽 │㈢第193頁、證物 ├─────┤│ │ │ │ │ │5-5號帳戶領取現金交黃 │ │ │第13箱89-4-4會計│同上 ││ │ │ │ │ │立雪。 │ │ │憑證 │ │├──┼───┼──────┼─────┼─────┼───────────┼──────┼─────┼────────┼─────┤│87 │31-6 │89年04月19日│同上 │農會888-8 │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廖秋美│ 399,30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4/17、財務│存款不足,出納廖秋美製│ │轉帳傳票、│12頁反面、第80頁│(存入888 ││ │ │ │ │支出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支票存款送│ │號帳戶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款條存根 │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 │ │ │同上 ││ │ │ │ │ │5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 │ │ │ │ ││ │ │ │ │ │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88 │31-7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42,900元│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 │同上 │├──┼───┼──────┼─────┼─────┼───────────┼──────┼─────┼────────┼─────┤│89 │31-8 │89年04月19日│同上 │滯納金 手 │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廖秋美│ 360元│總分類帳、│檢察官主張卷㈢第│虎尾農會 ││ │ │ │ │續費4/17、│存款不足而跳票須於7日 │ │轉帳傳票、│13頁、第80頁正反│888 號帳戶││ │ │ │ │財務支出 │內繳納手續費,出納廖秋│ │手續費收據│面 │退票手續費││ │ │ │ │ │美製作傳票、取款條後,│ │ │ │(係因編號││ │ │ │ │ │呈黃曙東蓋印後,自大成│ │ │ │88即檢察官││ │ │ │ │ │商工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 │ │ │主張一覽表││ │ │ │ │ │155-5號帳戶領取現金存 │ │ │ │編號31-6之││ │ │ │ │ │入虎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票款跳票而││ │ │ │ │ │ │ │ │ │繳納之手續││ │ │ │ │ │ │ │ │ │費) ││ │ │ │ │ │ │ │ │ ├─────┤│ │ │ │ │ │ │ │ │ │同上 │├──┼───┼──────┼─────┼─────┼───────────┼──────┼─────┼────────┼─────┤│90 │32-3 │89年04月26日│同上 │888-8 、財│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廖秋美│ 72,6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務支出 │存款不足,出納廖秋美製│ │ │13頁、第80頁反面│(存入888 ││ │ │ │ │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 │號帳戶)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 │ │臺南中小企銀虎尾分行04│ │ │ │同上 ││ │ │ │ │ │2630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 │ │ │ ││ │ │ │ │ │虎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91 │32-4 │89年04月28日│同上 │農會888-8 │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廖秋美│ 280,5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財務支出│存款不足,出納廖秋美製│ │ │13頁、第80頁反面├─────┤│ │ │ │ │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第81頁 │同上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 │ │ │ ││ │ │ │ │ │5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 │ │ │ │ ││ │ │ │ │ │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92 │32-7 │89年05月02日│同上 │農會519-0 │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廖秋美│ 327,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財務支出│存款不足,出納廖秋美製│ │ │13頁、第81頁 │(存入519 ││ │ │ │ │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 │號帳戶)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 │ │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8207│ │ │ │同上 ││ │ │ │ │ │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尾│ │ │ │ ││ │ │ │ │ │農會519號帳戶。 │ │ │ │ │├──┼───┼──────┼─────┼─────┼───────────┼──────┼─────┼────────┼─────┤│93 │32-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21,45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 │ │ │13頁、第81頁正反├─────┤│ │ │ │ │ │ │ │ │面 │同上 │├──┼───┼──────┼─────┼─────┼───────────┼──────┼─────┼────────┼─────┤│94 │33-4 │89年06月02日│同上 │888-8 、財│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廖秋美│ 59,4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務支出 │存款不足,出納廖秋美製│ │ │13頁、第82頁 │(存入888 ││ │ │ │ │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 │號帳戶)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 │ │ │同上 ││ │ │ │ │ │5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 │ │ │ │ ││ │ │ │ │ │尾農會888號帳戶。 │ │ │ │ │├──┼───┼──────┼─────┼─────┼───────────┼──────┼─────┼────────┼─────┤│95 │37-1 │89年06月07日│同上 │同上 │同上。 │ 75,9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 │ │ │ │13頁、第82頁正反├─────┤│ │ │ │ │ │ │ │ │面 │同上 │├──┼───┼──────┼─────┼─────┼───────────┼──────┼─────┼────────┼─────┤│96 │37-8 │89年06月19日│同上 │888-8 農會│同上。 │ 42,9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同上 ││ │ │ │ │、財務支出│ │ │ │13頁、第82頁反面├─────┤│ │ │ │ │ │ │ │ │ │見檢察官主││ │ │ │ │ │ │ │ │ │張卷㈢第7 ││ │ │ │ │ │ │ │ │ │頁反面(96││ │ │ │ │ │ │ │ │ │年12月11日││ │ │ │ │ │ │ │ │ │95年度蒞字││ │ │ │ │ │ │ │ │ │第3620號補││ │ │ │ │ │ │ │ │ │充理由書附││ │ │ │ │ │ │ │ │ │表乙) │├──┼───┼──────┼─────┼─────┼───────────┼──────┼─────┼────────┼─────┤│97 │37-10 │89年06月20日│同上 │519-0 、財│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廖秋美│ 164,13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務支出 │存款不足,出納廖秋美製│ │ │13頁、第83頁 │(存入519 ││ │ │ │ │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 │號帳戶)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 │ │土地銀行斗六分行268207│ │ │ │同上 ││ │ │ │ │ │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尾│ │ │ │ ││ │ │ │ │ │農會519號帳戶。 │ │ │ │ │├──┼───┼──────┼─────┼─────┼───────────┼──────┼─────┼────────┼─────┤│98 │37-11 │同上 │同上 │888-8 、財│虎尾農會通知出納廖秋美│ 96,000元│同上 │檢察官主張卷㈢第│清償債務 ││ │ │ │ │務支出 │存款不足,出納廖秋美製│ │ │13頁、第83頁 │(存入888 ││ │ │ │ │ │作傳票、取款條後,呈黃│ │ │ │號帳戶) ││ │ │ │ │ │曙東蓋印後,自大成商工│ │ │ ├─────┤│ │ │ │ │ │彰化銀行虎尾分行00155-│ │ │ │同上 ││ │ │ │ │ │5號帳戶領取現金存入虎 │ │ │ │ ││ │ │ │ │ │尾農會519號帳戶。 │ │ │ │ │├──┼───┼──────┼─────┼─────┼───────────┼──────┼─────┼────────┼─────┤│99 │47 │85年02月12日│同上 │(摘要空白│ │ 4,000,000元│ │ │見檢察官主││ │ │ │ │)、董事往│ │ │ │ │張卷㈠第14││ │ │ │ │來 │ │ │ │ │頁反面(起││ │ │ │ │ │ │ │ │ │訴書附表)│├──┼───┼──────┼─────┼─────┼───────────┼──────┼─────┼────────┼─────┤│100 │48 │85年02月15日│同上 │同上 │ │ 1,000,000元│ │ │同上 │├──┼───┼──────┼─────┼─────┼───────────┼──────┼─────┼────────┼─────┤│101 │49 │85年02月23日│同上 │同上 │ │ 5,000,000元│ │ │同上 │├──┼───┼──────┼─────┼─────┼───────────┼──────┼─────┼────────┼─────┤│102 │50 │85年02月26日│同上 │同上 │ │ 3,000,000元│ │ │同上 │├──┼───┼──────┼─────┼─────┼───────────┼──────┼─────┼────────┼─────┤│103 │51 │85年02月28日│同上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104 │52 │85年08月12日│同上 │利息支出、│ │ 2,836,000元│ │ │同上 ││ │ │ │ │董事往來 │ │ │ │ │ │├──┼───┼──────┼─────┼─────┼───────────┼──────┼─────┼────────┼─────┤│105 │53 │85年08月20日│同上 │董事長借支│ │ 3,500,000元│ │ │同上 ││ │ │ │ │、董事往來│ │ │ │ │ │├──┼───┼──────┼─────┼─────┼───────────┼──────┼─────┼────────┼─────┤│106 │54 │85年08月26日│同上 │董事長借支│ │ 5,500,000元│ │ │同上 ││ │ │ │ │、董事長往│ │ │ │ │ ││ │ │ │ │來 │ │ │ │ │ │├──┼───┼──────┼─────┼─────┼───────────┼──────┼─────┼────────┼─────┤│107 │55 │85年08月28日│同上 │董事長、董│ │ 5,000,000元│ │ │同上 ││ │ │ │ │事往來 │ │ │ │ │ │├──┼───┼──────┼─────┼─────┼───────────┼──────┼─────┼────────┼─────┤│108 │56 │86年02月20日│同上 │(摘要空白│ │ 同上 │ │ │同上 ││ │ │ │ │)、董事往│ │ │ │ │ ││ │ │ │ │來 │ │ │ │ │ │├──┼───┼──────┼─────┼─────┼───────────┼──────┼─────┼────────┼─────┤│109 │57 │86年02月24日│同上 │同上 │ │ 同上 │ │ │同上 │├──┼───┼──────┼─────┼─────┼───────────┼──────┼─────┼────────┼─────┤│110 │58 │86年09月17日│同上 │董事長借用│ │10,000,000元│ │ │同上 ││ │ │ │ │、董事長往│ │ │ │ │ ││ │ │ │ │來 │ │ │ │ │ │├──┼───┼──────┼─────┼─────┼───────────┼──────┼─────┼────────┼─────┤│111 │64 │87年06月29日│同上 │借支、董事│ │ 1,000,000元│ │ │見檢察官主││ │ │ │ │長往來 │ │ │ │ │張卷㈠第15││ │ │ │ │ │ │ │ │ │頁(起訴書││ │ │ │ │ │ │ │ │ │附表) │├──┼───┼──────┼─────┼─────┼───────────┼──────┼─────┼────────┼─────┤│112 │15 │88年08月31日│同上 │益新工程款│ │ 1,950,680元│ │ │見檢察官主││ │ │ │ │、財務支出│ │ │ │ │張卷㈠第13││ │ │ │ │ │ │ │ │ │頁反面(起││ │ │ │ │ │ │ │ │ │訴書附表)│├──┼───┼──────┼─────┼─────┼───────────┼──────┼─────┼────────┼─────┤│113 │16 │88年09月08日│同上 │黃立雪888-│ │ 5,000,000元│ │ │同上 ││ │ │ │ │8虎尾農會 │ │ │ │ │ ││ │ │ │ │、財務支出│ │ │ │ │ │├──┼───┼──────┼─────┼─────┼───────────┼──────┼─────┼────────┼─────┤│114 │20 │88年12月16日│同上 │董事長、財│ │ 1,317,987元│ │ │同上 ││ │ │ │ │務支出 │ │ │ │ │ │├──┼───┼──────┼─────┼─────┼───────────┼──────┼─────┼────────┼─────┤│115 │21 │89年01月04日│同上 │888-8農會 │ │ 1,776,500元│ │ │見檢察官主││ │ │ │ │、財務支出│ │ │ │ │張卷㈠第14││ │ │ │ │ │ │ │ │ │頁(起訴書││ │ │ │ │ │ │ │ │ │附表) │├──┼───┼──────┼─────┼─────┼───────────┼──────┼─────┼────────┼─────┤│116 │22 │89年02月15日│同上 │同上 │ │ 1,245,000元│ │ │同上 │├──┼───┼──────┼─────┼─────┼───────────┼──────┼─────┼────────┼─────┤│117 │25 │89年02月24日│同上 │農會、財務│ │ 1,783,230元│ │ │同上 ││ │ │ │ │支出 │ │ │ │ │ │├──┼───┼──────┼─────┼─────┼───────────┼──────┼─────┼────────┼─────┤│118 │26 │89年02月25日│同上 │王新春、財│ │ 2,060,000元│ │ │同上 ││ │ │ │ │務支出 │ │ │ │ │ │├──┼───┼──────┼─────┼─────┼───────────┼──────┼─────┼────────┼─────┤│119 │27 │89年02月29日│同上 │董事長、財│ │ 2,000,000元│ │ │同上 ││ │ │ │ │務支出 │ │ │ │ │ │├──┼───┼──────┼─────┼─────┼───────────┼──────┼─────┼────────┼─────┤│120 │28 │89年03月09日│同上 │888-8農會 │ │ 1,000,000元│ │ │同上 ││ │ │ │ │、財務支出│ │ │ │ │ │├──┼───┼──────┼─────┼─────┼───────────┼──────┼─────┼────────┼─────┤│121 │29 │89年03月13日│同上 │同上 │ │ 2,257,500元│ │ │同上 │├──┼───┼──────┼─────┼─────┼───────────┼──────┼─────┼────────┼─────┤│122 │34 │89年05月26日│同上 │益新土銀貸│ │ 8,568,259元│ │ │同上 ││ │ │ │ │款償還850 │ │ │ │ │ ││ │ │ │ │萬+利息、 │ │ │ │ │ ││ │ │ │ │財務支出 │ │ │ │ │ │├──┼───┼──────┼─────┼─────┼───────────┼──────┼─────┼────────┼─────┤│123 │35 │89年05月29日│同上 │益新本金部│ │14,000,000元│ │ │同上 ││ │ │ │ │分、財務支│ │ │ │ │ ││ │ │ │ │出 │ │ │ │ │ │├──┼───┼──────┼─────┼─────┼───────────┼──────┼─────┼────────┼─────┤│124 │36 │同上 │同上 │益新利息4.│ │ 1,136,976元│ │ │同上 ││ │ │ │ │5月、財務 │ │ │ │ │ ││ │ │ │ │支出 │ │ │ │ │ │├──┼───┼──────┼─────┼─────┼───────────┼──────┼─────┼────────┼─────┤│125 │37 │89年06月04日│同上 │王文彬3/4 │ │ 1,500,000元│ │ │同上 ││ │ │ │ │換票、財務│ │ │ │ │ ││ │ │ │ │支出 │ │ │ │ │ │├──┼───┼──────┼─────┼─────┼───────────┼──────┼─────┼────────┼─────┤│126 │38 │89年08月14日│同上 │519-0、財 │ │ 1,090,000元│ │ │同上 ││ │ │ │ │務支出 │ │ │ │ │ │├──┼───┼──────┼─────┼─────┼───────────┼──────┼─────┼────────┼─────┤│127 │39 │89年08月20日│同上 │張瑞良、財│ │ 2,612,500元│ │ │同上 ││ │ │ │ │務支出 │ │ │ │ │ │├──┼───┼──────┼─────┼─────┼───────────┼──────┼─────┼────────┼─────┤│128 │40 │同上 │同上 │董事長、財│ │ 1,000,000元│ │ │同上 ││ │ │ │ │務支出 │ │ │ │ │ │├──┼───┼──────┼─────┼─────┼───────────┼──────┼─────┼────────┼─────┤│129 │41 │89年09月04日│同上 │同上 │ │ 1,200,000元│ │ │同上 │├──┼───┼──────┼─────┼─────┼───────────┼──────┼─────┼────────┼─────┤│130 │42 │89年09月05日│同上 │張瑞良、財│ │ 1,000,000元│ │ │同上 ││ │ │ │ │務支出 │ │ │ │ │ │├──┼───┼──────┼─────┼─────┼───────────┼──────┼─────┼────────┼─────┤│131 │43 │89年09月10日│同上 │本金、財務│ │ 同上 │ │ │同上 ││ │ │ │ │支出 │ │ │ │ │ │├──┼───┼──────┼─────┼─────┼───────────┼──────┼─────┼────────┼─────┤│132 │44 │89年09月11日│同上 │陳月山、財│ │ 4,000,000元│ │ │同上 ││ │ │ │ │務支出 │ │ │ │ │ │├──┼───┼──────┼─────┼─────┼───────────┼──────┼─────┼────────┼─────┤│133 │45 │89年10月20日│同上 │支付陳淑芬│ │ 1,000,000元│ │ │見檢察官主││ │ │ │ │、財務支出│ │ │ │ │張卷㈠第14││ │ │ │ │ │ │ │ │ │頁反面(起││ │ │ │ │ │ │ │ │ │訴書附表)│└──┴───┴──────┴─────┴─────┴───────────┴──────┴─────┴────────┴─────┘

裁判案由:侵占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