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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9 年上易字第 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56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曾靖雯律師蕭立俊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94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6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係址設臺南縣永康市○○街○○○號「中國農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農化公司)之負責人,負責該公司所有事務,明知農藥非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合格,核准登記發給許可證,不得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更不得摻雜或抽換國內外產品,且中國農化公司所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藥許可證號農藥製字第00090號,農藥名稱為「馬拉松」,廠牌名稱為「允殺淨」,理化性狀為灰白色粉末,有效成分為「馬拉松」25%。竟於96年間某日起,夥同負責該公司粉劑農藥製造業務之廠長李清隆,共同基於製造偽農藥之犯意,於執行製造農藥「允殺淨(馬拉松)25%可濕性紛劑」業務時,摻雜其他農藥有效成分「賽滅寧(cypermethrin)」12.1%、「三氯松(trichlorfon)」

10.7%,而製造偽農藥,並售與不特定人。嗣嘉義縣政府查緝人員於95年6月7日執行市售成品農藥抽驗,在嘉義縣民雄鄉「農豐農藥行」(負責人何秋來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抽檢中國農化公司生產之成品農藥,經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下稱農委會藥毒物試驗所)檢驗後而查知上情。因認被告甲○○與李清隆共同涉犯96年7月18日修正前農藥管理法第43條之罪責(按中國農化公司及李清隆為原審同案被告,經原審分別判處罰金及徒刑,未據上訴,已確定)。

二、關於本案之上訴,被告應僅有「甲○○」一人,不包括其他人:查本案檢察官之上訴書原列被告有二人,即中國農化公司與甲○○。但查違反農藥法案件,對法人部分僅能科處罰金,而原審已對中國農化公司科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且查檢察官之上訴理由,僅就被告甲○○經原審判決無罪部分予以指摘,對中國農化公司部分未為任何指摘。本院於準備程序時請檢察官就本案上訴被告之範圍,有無包括「中國農化公司」部分予以查明(見本院卷第34頁)。經檢察官查明後,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表明本案上訴之被告,不包括「中國農化公司」,上訴書所列「被告中國農化公司」部分係誤載(見本院卷第80頁),合先敘明。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與本案相關之證人李清隆、陳耀焜、吳料分別於偵查中之證述,雖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就上開供述證據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且均查上開證據係由職司犯罪調查、偵查之警方及檢察官依法定正當程序作成,查無出於不自由意志之不法情事,本院審酌上情認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自得為證據。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得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此乃無罪推定之原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定,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檢察官認被告甲○○涉有上述罪嫌,無非以:⑴證人李清隆除於偵訊時結證稱:工廠及公司皆由董事長負責管理、巡視;⑵證人陳耀焜證稱:粉劑部門由其和李清隆負責,李清隆負責粉劑部分進料至機器內攪拌。要做什麼農藥是由李清隆詢問甲○○後,再去找吳料將農藥原料及比例開單並給予農藥原料,單子則拿到辦公室交給小姐輸入電腦。未經老闆同意,不能加其他農藥進去等語;⑶證人吳料結稱:伊係管理倉庫,李清隆係自行填好單子,告稱要什麼原料後,伊拿給他,由他把原料用量搬到公司去製造等語為推論之依據。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雖然是中國農化公司董事長,但是伊只負責財務,對於公司製作農藥的過程並不了解等語。

六、經查: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原審檢察官認為被告甲○○與李清隆有犯意聯絡,由李清隆執行製造農藥「允殺淨(馬拉松)25%可濕性紛劑」業務時,摻雜其他農藥有效成分「賽滅寧(cypermethrin)」12.1%、「三氯松(trichlorfon)」10.7%,而製造偽農藥等情,自應以證據證明係於何時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查被告甲○○堅稱其雖為中國農化公司之董事長,但僅負責公司財務,就農藥製造部分,係由李清隆負責,不是其叫李清隆將「賽滅寧」、「三氯松」加進去該公司所製造之農藥的等語。而證人李清隆在案發後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稱其係不小心將「賽滅寧」、「三氯松」加進去該公司所製造之農藥,因怕被公司記過,不敢跟公司說,就賣出去巿面,是被查獲才知道等語(見第5408號偵卷第13、47、48頁,原審卷第133頁)。按證人李清隆證稱係過失所為所致,則如何與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次查檢察官認被告與李清隆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製造偽農藥,但對於其二人間係於何時、在何地,如何為犯意聯絡並有行為分擔部分,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僅係依證人李清隆、陳耀焜、吳料在偵查中之證述,以臆測方法推論而已,自難逕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二)證人李清隆於偵查中固證稱:工廠是董事長甲○○在管理,公司有2個廠長,1個負責粉劑、1個負責乳劑,各有6個員工,伊負責粉劑,只管6個員工。又稱事務所有4人,其中會計2人,另外還有1個守衛、2個堆高機司機,共19人。整個工廠、公司都是董事長在管等語(見第5408號偵卷第13-14頁)。依證人李清隆上開證述:整個工廠、公司都是董事長在管等語,究意係指全部公司之業務包括農藥製造、販售、員工管理、財務處理等均由被告甲○○全權負責,或僅係概括陳述被告甲○○在中國農化公司之職務等情,顯未完全證述明確;又檢察官於96年7月20日會同被告甲○○、證人許白宗、陳耀焜等人至中國農化公司勘驗粉劑農藥製造過程及現場情狀時,當場係由該公司副總經理許白宗為說明,並非由被告甲○○出面說明,且所勘驗辦公室電腦,查看農藥原料出貨檔案,經查該電腦無法連上伺服器,不能上網,再檢視其電腦硬碟,僅有經銷紀錄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第5408號偵卷第22頁)。若被告甲○○對該公司全部業務均嫻熟,則於檢察官會同勘驗粉劑農藥製造過程及現場情狀時,被告甲○○當時既在場,自當由其本人出面解說,但實際上係由該公司副總經理許白宗為說明,並非由被告甲○○為解說,且所勘驗辦公室電腦無法連上伺服器,不能上網,再檢視其電腦硬碟,僅有經銷紀錄,則被告甲○○辯稱其僅管理財務部分,農藥製造部分非其管理,似非無據。另證人陳耀焜於偵查中之證述(見第5408號偵卷第23-25頁),僅能證明被告甲○○有指示李清隆製作農藥之種類,但仍不足以證明被告甲○○有指示或授權被告李清隆製作本案之偽農藥。至證人吳料之證述,則未提及被告甲○○,故其證言不足作為被告甲○○是否犯罪判斷之依據。

(三)證人許白宗於原審結證稱:「我在中國農化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在該公司服務38年。(辯護人問:你工作的職務內容為何?)我是受甲○○的父親委託將甲○○訓練成主管,讓甲○○在農藥方面能夠進入狀況。另從事新藥劑的登記,就是我們實驗出農藥產品之後,向政府機關申請許可製作的登記,並負責更換農藥許可證。甲○○是93年5月進入中國農化公司,先進入包裝部認識包材的材料為何,在包裝部3年之後,於96年調到總務部門工作。(問:甲○○於總務部門的工作為何?)負責每月發薪水及擔任採買工作,及物品修理工作。(問:中國農化公司的農藥製造是否都是甲○○去指示製造的?)不是。(問:有關農藥製造是由何人去指示製造?)是由我指示教廠長李清隆關於粉劑的部分,乳劑的部分是由我教另外一個廠長李世成,我教導他們整個流程架構。(問:本案的馬拉松為何會摻雜三氯松及賽滅寧,你是否知道?)我後來才知道。(問:你知道摻雜三氯松、賽滅寧的原因為何?)我後來問李清隆才知道他有疏失。(問:賽滅寧是濃稠麥芽狀,為何會有加到馬拉松的情況?)因為麥芽狀的東西必須先變成粉狀。(問:你剛才所說李清隆的疏失,是指何疏失?)李清隆把賽滅寧倒進去馬拉松裡面。賽滅寧是預計要做益滅賽寧。(問:為何有摻雜到三氯松?)起先我不知道,後來我才知道。(問:你知道摻雜到三氯松的原因為何?)我後來有到現場去看,我看到三氯松上面是粉狀的,但是中間已經潮濕了,應該是三氯松放久了才產生潮濕,李清隆不知道就放進去,於機器攪拌後,三氯松會黏在攪拌鍋的鍋壁,李清隆說他洗了好幾次都沒有洗乾淨。(問:你剛才提到益滅賽寧是否甲○○指示去做的?)不是。(問:是何人指示去做益滅賽寧?)是我拿給李清隆去做的。(問:有關本案的馬拉松,它的成份或比例,在製作之前,廠長是依據什麼樣的東西或指示下去製作?)通常這個程序是已經固定了,因為我們的客戶有季節性固定的量,假如產量固定,廠長會自己去看,就是有時候會去問甲○○庫存量。(問:廠長如何知道怎麼做?)廠長怎麼做會看以前留下來的基本單子,那是公司會計算過,那是死的。(問:廠長如果就農藥的問題會去問誰,你是否知道?)廠長會直接來找我。(檢察官問:李清隆與陳耀焜於中國農化公司是從事什麼工作?)都是粉劑部門的員工。(問:公司裡面的主管階級有哪幾位?)粉劑部門一個廠長,乳劑部分一個廠長,我是副總經理,甲○○是負責人。(問:李清隆於偵查中說他是廠長,公司由董事長甲○○管理,你有何意見?)李清隆所述不實,甲○○沒有專業去管理。(問:李清隆說整個工廠公司都是董事長甲○○在管,你有何意見?)公司乳劑、粉劑各有人在管,不是像李清隆所述。(問:陳耀焜於偵查中陳述有關農藥的製作是甲○○交代李清隆要製作什麼農藥,再由李清隆再去吳料開單領原料,你有何意見?)李清隆去問甲○○只是問庫存量有多少。(問:問庫存量作何?)若庫存量不夠的話,李清隆就會去製作農藥。(問:你是否認為在公司任職很久的李清隆、陳耀焜搞錯公司負責人?)是的。(問:你剛剛說李清隆是因為誤加賽滅寧以及桶子沒有洗乾淨,才會摻雜三氯松於農藥內,你知道是在本案查獲之前還是之後?)查獲之後。(問:查獲之前李清隆沒有告知你他有誤加賽滅寧?)是的。(問:你們公司是在什麼時候準備申請新的農藥益滅賽寧?是在查獲本案之前還是之後?)本案查獲之前就有要申請。(問:查獲的時候是否已經申請通過?)還沒有通過。(法院問:中國農化公司若要開發新的農藥,是由何人負責試驗製造?)我。」等語(見原審卷第50-60頁),已詳予證明被告甲○○雖係中國農化公司負責人,但係負責財務、總務等部分之工作。中國農化公司的農藥製造是由證人許白宗指示叫廠長李清隆關於粉劑的部分,乳劑的部分是另一個廠長李世成,教導他們整個流程架構。及證人李清隆於偵查中說他是廠長,公司由董事長甲○○管理,是正確,甲○○沒有專業去管理。公司乳劑、粉劑各有人在管,不是像李清隆所述。

(四)因被告辯稱其不可能指示證人李清隆製造摻雜不同成分之農藥,於原審請求訊問證人李清隆。證人李清隆於原審詰證稱:「(辯護人問:本案的馬拉松,被告甲○○有無指示你摻入賽滅寧及三氯松?)沒有。(問:本案的馬拉松成品是否你製造?)是的。(問:能否說明為何後來驗出有摻雜賽滅寧及三氯松?)那次本來已經攪拌完成馬拉松的成品96公斤,後來要分裝到小桶,並已經分裝成三個小桶完畢,於是我就將該分裝完畢的馬拉松成品放在攪拌用的機台旁邊,那時我剛好有事要忙,沒有空馬上去用機器攪拌,我忙完回來後,就誤將10公斤的賽滅寧倒入已經完成分裝的三個小桶的其中一桶馬拉松裡面。接下來要將這三小桶馬拉松成品倒入專門攪拌馬拉松成品的機器裡面。攪拌過程中還要加入細白土。攪拌後會成為細的成品,之後會漏出到另外的一個桶子。攪拌完的成品就交由別人去包裝。(問:為何會有該桶粉狀的賽滅寧放置在那邊?)因為公司要製作益滅賽寧,所以才將原料賽滅寧放在那邊。(問:益滅賽寧是誰指示你做的?)副總許白宗。(問:平常你製作農藥的時候,被告甲○○會不會到工廠去做什麼事情?)不會,頂多就去工廠那邊看看而已。我於86年間時進入中國農化公司任職,甲○○好像在93年間進入中國農化公司。(問:93年間甲○○進入中國農化公司時之工作內容你是否知道?)甲○○只有負責管理包裝方面的紙盒夠不夠,若紙盒不夠,他要負責叫貨。(問:你每天上班是誰指示你製作農藥?)我會去倉庫巡視,看什麼農藥不夠我就製作什麼農藥。(問:你何時才知道誤將10公斤賽滅寧摻雜到馬拉松裡面?)95年的5月中或5月底的時候才發覺。是我要攪拌益滅賽寧的時候發現少了10公斤的賽滅寧,那時才知道的。(問:你知道之後如何處理?)我沒有說出來,結果我們的益滅賽寧去檢驗的時候,被說賽滅寧的成份不夠,沒有通過檢驗。(問:若平常農藥出了問題,你會去問誰?)副總許白宗。(問:本案的馬拉松農藥,被檢驗出混有三氯松,為何會混到三氯松?)我一開始是在攪拌三氯松,我在攪拌三氯松之後接著要用同一個攪拌桶攪拌馬拉松,在攪拌馬拉松之前要先將攪拌桶洗乾淨,因為三氯松比較濕,我沒有洗乾淨,所以才會混到。(檢察官問:你在中國農化公司是否擔任粉部的廠長?)是的。(問:從你擔任粉部廠長到現在,總共製作過幾種農藥?)7、80種有。(問:中國農化公司是否還有乳劑部分?)有。(問:你是否了解乳劑部分製作何種農藥?)我不知道。(問:粉劑部門與乳劑部分會不會討論互相製作的農藥?)不會,都是各作各的。(問:中國農化公司裡面主要的管理人,且有從事製作的人是否為甲○○?)甲○○不了解,都是我們自己在處理。(問:甲○○不了解如何管理公司?)甲○○只是掛名而已,只有管理一些像機器壞掉、細白土等原料的採購等事項。(問:是誰決定製作益滅賽寧的?)副總許白宗。(問:你與陳耀焜有無怨恨嫌隙?)沒有。工作時是都與陳耀焜一起。(問:陳耀焜偵訊時陳述他沒有製作過益滅賽寧,你有何意見?)這個陳耀焜都不清楚。因為陳耀焜不清楚公司有要製作益滅賽寧,陳耀焜只是助手不了解那麼多。」等語(見原審卷第132-136頁)。證人李清隆已詳予證述被告甲○○只是掛名負責人而已,只有管理一些像機器壞掉、細白土等原料的採購等事項。決定製作益滅賽寧的是副總許白宗。伊係依證人許白宗之指示而製作益滅賽寧,甲○○並未指示其在製作馬拉松時摻入三氯松及賽滅寧。另證人陳燿焜於原審證稱:李清隆要問被告甲○○才知道要領何種原料製作何種產品,但伊在中國農化公司工作的5年之中,未曾看過甲○○交代過李清隆要做什麼產品、要拿什麼原料。李清隆都是問被告甲○○要做什麼產品、要拿什麼原料,甲○○就會告訴李清隆,因為這些事情都是李清隆去辦公室跟甲○○接觸,伊沒有去辦公室所以伊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第111、112頁),亦無何不合理之處。

(五)綜合上開調查證據結果,不能獲得被告甲○○有指示或授權李清隆為本件犯行之心證。

七、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係「無罪推定」法則之明文化,是被告無自證其有罪之義務。綜上所述,檢察官指訴被告甲○○涉犯違反農藥管理法罪嫌,並未提出被告係於何時、何地與李清隆間有如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犯共同製造偽農藥之任何證據證明,而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尚未能積極證明被告甲○○確實有指示或授權被告李清隆製造偽農藥。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上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判例意旨,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判決因之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本院經核並無違誤,上訴人徒截取證人李清隆、陳耀焜於偵查中未經交互詰問之不利被告之證述,指稱被告確有本案犯行,但查證人許白宗、李清隆、陳耀焜已於原審經交互詰問,就有疑問之點詳予證述,已如前述,是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蔡長林法 官 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全忠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