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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9 年上訴字第 3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0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清旺選任辯護人 黃榮坤律師

宋皇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有關起訴案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1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起訴案號原記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215號」,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15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張季芬法 官 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蘭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