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490號上 訴 人 吳詺竑即吳隆興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上 訴 人 戴嘉萩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徐美玉律師上 訴 人 施法菘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謝凱傑律師曾靖雯律師上 訴 人 魏銘賢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法律扶助)上 訴 人 黃大維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上 訴 人 陳春盛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7號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864號、5280號、5281號;併案案號:如附表二所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吳詺竑、戴嘉萩、施法菘、魏銘賢、黃大維及陳春盛部分,均撤銷。
吳詺竑共同犯常業詐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戴嘉萩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施法菘共同犯常業詐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魏銘賢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大維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春盛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吳詺竑(原名吳隆興;綽號「志中」)於民國92年間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139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同年1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犯罪之習慣;施法菘(原名施志勳;綽號小寶)於91年間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53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同年9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吳詺竑、戴嘉萩、施法菘、林瑞麟(綽號「阿山」,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魏銘賢(綽號「阿文」)、蔡瀚霆(綽號「阿達」,業經原審以99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判決免訴)、黃大維(綽號「阿安」、「大尾」)、陳春盛(綽號「牛仔」、「阿成」)、陳裕崇(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王壬成(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與陳進財(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自94年初起陸續加入(詳下述)藏身大陸地區以黃朝琴(綽號「白董」、「小白」;另案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13號判決確定)、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曼尼」、「蔡董」、「大象」、「峰董」、「王仔」、「小李」等成年男子為首之集團,共同實施常業詐欺犯行。渠等由吳詺竑負責與上開藏身大陸地區之黃朝琴、綽號「阿曼尼」、「大象」、「蔡董」等集團成員聯絡;吳詺竑同居女友戴嘉萩負責對帳與繕寫管理相關帳戶及帳目資料;吳詺竑並吸收施法菘為其收購人頭電話門號、吸收林瑞麟、黃大維為其收購人頭帳戶,以提供藏身大陸地區集團成員作為實行詐騙時使用,並令施法菘、林瑞麟擔任「車手」,負責依指示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施法菘又吸收陳裕崇、王壬成、陳進財作為旗下車手、林瑞麟則另吸收陳春盛作為旗下車手。吳詺竑自94年4月份起,另透過黃朝琴引介魏銘賢、黃大維、蔡瀚霆、余財發(另案經原審法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280號判決確定)等人前往大陸地區受「蔡董」指揮擔任「電話手」工作,負責自大陸地區撥打電話回台灣與被害人對談,以騙取被害人之基本資料、進而學習以附表一(按原判決附表一之內容,依時間順序重新編排,吳詺竑等人加入犯罪集團之起訖時間、參與犯罪之件數,均詳如該表最末備註欄所示,以下僅簡稱附表一)所示各類手法進行詐騙,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以匯款、轉帳或存款至指定人頭帳戶等方式交付財物。渠等詳細分工如下:
㈠提領被害人遭詐騙匯款部分:
吳詺竑先以電話指示施法菘、林瑞麟(自94年4月中旬開始擔任車手)至嘉義地區貨運站及客運站領取其所寄送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印章,或持渠等自行透過報紙刊登之廣告所收購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印章,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左右,先至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測試渠等所持有之人頭帳戶各項功能是否正常,再以行動電話將可以正常使用之人頭帳戶回報,以供藏身大陸地區集團成員實行詐欺時使用。上開集團之不詳成員即基於常業詐欺之共同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日期,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向被害人實施詐騙,使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該集團不詳成員指示,以前往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或直接至金融機構櫃檯辦理匯款、存款方式,將附表一所示金錢轉入附表一所示犯罪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頭帳戶後,藏身大陸地區綽號「阿曼尼」、「大象」等不詳姓名集團成員旋以電話通知吳詺竑,吳詺竑再以電話通知施法菘、林瑞麟前往提領,施法菘於接獲電話通知後又指揮陳裕崇、王壬成、陳進財前往各金融機構所設自動櫃員機將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遭詐欺款項提領一空;林瑞麟則於接獲通知後,親自或指示陳春盛至各金融機構所設自動櫃員機將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遭詐欺款項提領一空。吳詺竑每日並以電話分別與施法菘、林瑞麟及綽號「阿曼尼」之成員交互對帳,以渠等將所提領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所得款項,扣除一成佣金由吳詺竑與施法菘或林瑞麟平分作為報酬;餘款則由吳詺竑指示施法菘、林瑞麟匯往藏身大陸地區綽號「阿曼尼」等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渠等均恃此維生,以為常業。
㈡前往大陸地區擔任詐騙「電話手」部分:
吳詺竑承上開共同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於94年4月份起,陸續安排魏銘賢、蔡瀚霆、黃大維、余財發等人前往大陸地區擔任上開詐騙集團之電話手,學習並從事各類型態之電話詐欺取財犯罪手法,起初包括如何以電話與被害人對談、取得被害人之基本資料、參與各類詐欺之型式、方法、手段(俗稱:前線、中線),再進入如何開價、報價階段(俗稱:後線),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施行詐欺犯罪,使被害人等因而陷於錯誤或心生恐懼,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以匯款、轉帳或存款至指定人頭帳戶之方式交付財物。
其中吳詺竑、黃大維、魏銘賢係於94年4月9日共同至大陸地區與以綽號「蔡董」者為首之集團成員接觸後,於同年月17日一同返台。經吳詺竑與黃朝琴居間聯繫後,黃大維、魏銘賢復於同年月26日前往大陸參與「蔡董」集團擔任電話手工作,同年5月22日一同返台(其間魏銘賢曾於同年5月3日單獨返台,又於同年月7日夥同吳詺竑、蔡瀚霆前往大陸地區)。魏銘賢於94年5月22日返台後,復於同年6月3日前往大陸地區,並由黃朝琴透過電話與吳詺竑接洽安排至「蔡董」集團工作事宜,同年6月21日再度返台(在大陸地區期間,魏銘賢等4人並未從事上述前線、中線、後線之全部工作,而係各依指示參與分工)。魏銘賢並將其在大陸地區參與擔任電話手期間抄寫記載詐騙手法之「教戰手冊」,返台後交予吳詺竑留存,渠等均恃此維生並以此為常業。
㈢收購與提供人頭帳戶及人頭電話門號部分:
吳詺竑、戴嘉萩、施法菘、林瑞麟、黃大維等人承上開共同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由吳詺竑、施法菘、林瑞麟(自94年2月中旬至3月份開始收購)、黃大維(94年4月間開始)分別在各地區報紙(如「小兵立大功」、「求才令」等報刊)刊登內容為「借錢免還」、「存簿郵局5000、銀行3000」、「4000、6000、錢」、「你缺錢嗎?你打電話來就有錢了」、「徵臨時工」、「雙證件影印送500」、「收購市內電話」等廣告以招攬收購人頭帳戶(含存摺、金融卡、密碼、印章或語音查詢及轉帳、約定轉帳等功能)、人頭證件或人頭電話。吳詺竑之同居女友戴嘉萩負責抄寫管理吳詺竑所收購人頭帳戶、人頭電話之資料。
渠等係以每本郵局存簿(含金融卡、密碼)新台幣(下同)6千元至8千元之價格購入,嗣以1萬8千元至2萬5千元之價格售出;銀行存簿(含金融卡、密碼)以4千元至5千元之價格購入,以1萬元至1萬2千元之價格售出;行動電話門號以每線1千元至2千元之價格購入,以4千元至6千元之價格售出;0800或0809等免付費電話門號,以每線2萬元至2萬5千元之價格購入,以4萬至5萬元之價格售出;市內電話門號以每線5千元至1萬元之價格購入,以1萬6 千元至2萬元之價格售出,而提供上開藏身大陸地區集團成員作為遂行詐欺犯行使用,渠等均恃此為生,以此為常業。
1.施法菘收購與提供部分:施法菘招攬陳裕崇、王壬成、陳進財等人提供渠等身分證件,以每線門號1千元為代價申辦電話門號予施法菘,並指示王壬成承租租金低廉之空屋取得合法地址以申裝人頭電話門號,再將人頭帶至各中華電信或固網電信公司之營業窗口,專以申請0800免付費電話、ADSL網路,以取得0800或ADSL網路所附掛市內電話門號,再帶同人頭前往電信公司辦理過戶及一併設定遙控指定轉接功能至另一線市內電話或行動電話及0800、0809免付費電話,以規避電信業者之市內電話審查流程。
郭志忠(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缺錢花用,見「小兵立大功」報紙刊登「收購市內電話」之分類廣告,即依廣告所留電話與施法菘聯絡,而於94年6月3日在台南市○○區○○路與大橋三街口之全家便利商店前,商妥將其所申設之門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等3線市內電話以每線3千5百元之價格售予施法菘,並於同年月8日13時許相約在台南市仁德區特易購大賣場,由施法菘與王壬成駕車搭載郭志忠前往台南市新化區取得吳正宗(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經吳正宗同意以1萬元代價作為上開電話門號之登記名義人,郭志忠旋隨同施法菘、王壬成一同持往中華電信台南營運處新化服務中心,將上開3線市內電話辦理過戶至吳正宗名下,並依施法菘之指示將上開3線市內電話申請附掛門號000000000 0號(對應門號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對應門號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對應門號00-000 0000號)等3線免付費電話於吳正宗名下後,再由施法菘提供給吳詺竑轉交所屬集團成員使用。
包育傑(原名包大偉,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則於94年6月8日與陳裕崇聯繫,約定以8千元為代價,提供其身分資料予陳裕崇而將門號00-00000 00號、00-0000000號等2線市內電話過戶至自己名下,並於翌日申設門號0000000000號(對應門號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對應門號00-0000000號)等2線免付費電話附掛於上開2線市內電話,再將該2線市內電話提供予陳裕崇使用2個月後,由陳裕崇交施法菘提供吳詺竑轉交所屬集團成員使用。
2.林瑞麟收購與提供部分:葉文哲(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與其妻鄧珮玲(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因缺錢花用,於94年4月底至5月中旬間,見林瑞麟在「求才令」報刊所登收購金融機構帳戶之分類廣告,鄧珮玲即撥打廣告所留電話與林瑞麟聯絡後,相約在渠等當時居住之嘉義市○○街住處附近,先由葉文哲與鄧珮玲一同將葉文哲所有之嘉義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6千元代價出售予林瑞麟;後再由鄧珮玲將葉文哲所有之誠泰銀行嘉義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中國信託銀行東嘉義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先後以每個帳戶2千元至3千元之代價出售予林瑞麟。
林志信(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確定)亦因缺錢花用,見林瑞麟在「求才令」所刊登「郵局5000」之收購金融機構帳戶廣告,即撥打廣告所留0000000000號電話與林瑞麟聯絡後,於94年6 月3 日21時許,在嘉義市○○○路與仁愛路口,將其所有之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 存簿、金融卡及印章,以3 千元代價出售予林瑞麟。林瑞麟收購之人頭帳戶均提供吳詺竑轉知上開集團成員,作為實施附表一所示詐騙行為時使用。
3.吳詺竑收購與提供部分:林維聰(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3年7月初,在嘉義縣大林鎮將其所申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沈啟龍」之成年男子;張勝結(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則於94年6月23日14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路之通訊行,將其所申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沈啟龍」之成年男子以抵償賭債。嗣張勝結、林維聰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均由上開成年男子輾轉交付吳詺竑轉交所屬集團成員作為實行詐騙行為時聯絡使用。
三、嗣經警方執行通訊監察後循線追查,於94年6月30日下午,分別前往嘉義市○○路151號9樓之2(吳詺竑、戴嘉萩同居處所)、台南市○○區○○路437號(施法菘居所)、嘉義市○○○街91號3樓之1(魏銘賢住所)、台南市○○區○○街16之2號5樓之5(黃大維住處)、雲林縣斗六市○○○街111巷49號1樓(陳春盛工作地點)、台南市○區○○○街2號之1(陳裕崇住所)、台南市○區○○路27巷13 號(王壬成住所)、台南市大內區新厝子50號之7(陳進財住所)等處及林瑞麟所駕駛車牌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四所示吳詺竑、施法菘、林瑞麟、魏銘賢、黃大維、陳春盛、陳裕崇、王壬成、陳進財等人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並將吳詺竑、戴嘉萩、施法菘、林瑞麟、魏銘賢、黃大維、陳春盛、陳裕崇、王壬成、陳進財等人均拘提到案,而查獲上情。
四、案經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復為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所明定。
本件被告戴嘉萩抗辯同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詞部分,均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55頁背面);被告吳詺竑、施法菘、魏銘賢、黃大維、陳春盛等人對於證據能力則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55頁背面至256頁、第96頁背面至97頁),經查: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吳詺竑、施法菘、林瑞麟、魏銘賢、蔡瀚霆
、黃大維、陳春盛、陳裕崇、王壬成、陳進財於警詢時關於被告戴嘉萩部分所為之陳述,屬被告戴嘉萩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無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得為證據之例外情形,依上開規定,對於被告戴嘉萩應無證據能力,但可引為彈劾證據。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吳詺竑、施法菘、林瑞麟、魏銘賢、蔡瀚霆
、黃大維、陳春盛、陳裕崇、王壬成、陳進財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應訊而未經具結之陳述,對於被告戴嘉萩無證據能力,但可引為彈劾證據;渠等以證人身分經依法具結所為之證詞部分,經核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 項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二、按第一審法院審理時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符合擬制同意之要件,認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有證據能力,如案經上訴或發回更審時,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調查證據時,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證據提出異議,基於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原傳聞供述所賦予證據能力之效果,原則上應不生影響,惟第二審採覆審制,第二審法院之審判,為第一審法院之覆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衡以第一審審理時,明示同意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證據,嗣經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撤回同意,如法院尚未進行該證據之調查,而他造當事人復未提出異議,且法院認為撤回同意係屬適當時則可准予撤回。則擬制同意後提出異議,能否視為撤回,亦應為相同之處理。此於第一審或案經上訴或發回更審時,均應同視,以兼顧傳聞供述原不具證據能力之本質及貫徹直接言詞審理之精神暨被告權益之保障(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829號判決)。
查被告施法菘於原審已表示不爭執本案全部證據之證據能力(見原審卷二第114頁),並已經原審法院於審判程序中進行證據之調查(見原審審判筆錄),基於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自不宜再使原傳聞供述所賦予證據能力之效果受影響,而允許當事人重新提出異議。況被告施法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表示對本案供述證據、書證及物證,均不爭執證據能力,同意列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255頁背面);被告辯護人於99年11月12日提出之準備書狀,又主張同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供述均無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二第4頁),非但與被告施法菘本人表示之意見不符,且顯然影響訴訟程序之安定性,自不應再准其為證據能力之抗辯。
三、除前開所列證據外,本件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本院審酌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本件被告之供述及答辯如下:㈠被告吳詺竑坦承有收購並販賣帳戶及介紹「車手」幫綽號「
阿曼尼」之人提領金錢,然否認有何共同常業詐欺犯行,⑴於原審辯稱:「我只是收購帳戶再轉賣他人,並未從事詐欺取財,亦無提領金錢行為,在法律上僅屬幫助犯」;⑵於本院辯稱:「我承認有電話買賣、帳戶買賣、介紹車手即林瑞麟、施法菘」、「大陸方面是我與黃大維去大陸玩,有遇到一個『小白』一起喝酒,小白是向我買電話,有談到足球簽賭的事,回來後黃大維說他要過去看足球簽賭的情形,後來小白又介紹黃大維給一個叫『蔡董』的認識,之後我就瞭解到是蔡董要利用黃大維他們做詐騙集團,黃大維不願意做,兩人因此吵架,之後我有交涉黃大維與蔡董之間糾紛的事」、「我單純只是帳戶等的買賣,不是所謂的首腦,也不是92年底就跟這些人有聯絡,是在94年初那時才開始的,我也沒有請戴嘉萩作會計」、「車手的部分是施法菘與林瑞麟直接與阿曼尼、大象聯絡,他們如果互相聯絡不到時才會通知我,匯款部分是施法菘、林瑞麟直接跟阿曼尼他們對帳,如果阿曼尼聯絡不到他們去領款,會通知我轉告他們2 人去領錢,阿曼尼、大象他們只是單純向我買存簿、電話,只有電話聯絡,沒有見過面。因為阿曼尼與施法菘他們聯絡的電話與我跟阿曼尼他們聯絡的電話不同」、「我有收購、買賣這些帳戶賺取價差,但我沒有指示這些人做什麼行為,他們都是自己收購的」、「戴嘉萩部分我都沒有指示他做什麼,只有我出國的時候請他幫我看筆記,看什麼時候給誰錢,請他幫我轉帳,這些轉帳都是我自己的錢,有時候要轉帳給林瑞麟,或是林瑞麟要轉帳給我,我有請戴嘉萩幫忙,但他並不知情錢的內容。有一次我在開車,有人打電話進來要賣帳戶,我就告訴對方說請會計幫我抄帳號,我為了要保護戴嘉萩,不可能跟對方說戴嘉萩是我的女朋友,而且只有這一次而已」、「我於94年6月30日被查獲,94年初以前及被查獲以後發生之案件,均與我無關」。
㈡被告戴嘉萩否認有共同常業詐欺犯行,⑴於原審辯稱:「我
僅在吳詺竑不在台灣時代為刷存簿及提款,對於吳詺竑所為均不知情,並未擔任犯罪集團任何工作,亦無收受存簿;通訊監察譯文中吳詺竑稱呼我為會計,僅係開玩笑用語,我實際上並非會計」;⑵於本院辯稱:「我不是會計,我也沒有收受電話與存簿。我只有接一通電話,對方有講帳號,我才抄寫的,那是剛好在車上,吳詺竑沒空抄寫,我才幫他寫」、「我沒有幫忙管理帳戶及繕寫帳目資料」;辯護人辯稱:「本件扣案物品均無戴嘉萩所作的記事或筆跡;通訊監察譯文只有94年6月1日15時37分1通,先由吳詺竑接通,因當時吳詺竑在開車,所以才轉由戴嘉萩接聽,如果戴嘉萩擔任吳詺竑的會計,應會有多通所謂收購人頭帳號的電話。戴嘉萩並非吳詺竑的會計,也沒有參與本案犯行」。
㈢被告施法菘固坦承出售電話門號及經由吳詺竑介紹為「阿曼
尼」提領金錢之事實,然否認有共同常業詐欺犯行,⑴於原審辯稱:「我並未從事詐欺取財行為,不知所提領之金錢為非法所得,而且我發覺有異,即將物品寄回」;⑵於本院辯稱:「蔡瀚霆是吳詺竑介紹我認識的,不是我介紹給吳詺竑介紹去大陸的」、「我一開始就在做電話買賣,不是為了吳詺竑他們才去辦這些電話,我不是詐騙集團成員」、「吳詺竑是介紹阿曼尼跟我認識,大象是誰我不知道。如果有賭客匯款進去阿曼尼會通知我去領」、「我沒有做過買賣存摺,電話買賣都是合法申請,合法過戶,賺價差而已」、「租屋部分完全是我自己的名下承租,電話買賣都是合法的,吳詺竑作何使用我不清楚」、「93年間,我曾因發現販售之電話有異狀,主動向歸仁分局報案並請求監聽,亦要求當時合作之東森固網台南地區經理陳銘輝監聽,如我有參與詐欺,自不可能主動請求監聽」。
㈣被告魏銘賢固坦承與黃大維前往大陸地區之事實,然⑴於原
審辯稱:「我前往大陸地區原本係為學習足球簽賭,後來準備要學習擔任電話手,但因言語表達能力欠佳即返台,並無實際從事詐騙行為,涉案情節輕微,並非共同正犯」;⑵於本院辯稱:「我來來去去大陸的時間沒有很長,沒有向被害人騙取所得」、「94年4月9日起,陸續接受安排至大陸學習詐騙手法,期間數次進出大陸,最後一次於94年6月21日返台,附表一所載犯罪事實,有部分發生在被告返台期間,被告不可能為『電話手』詐騙之工作分擔」。
㈤被告黃大維固坦承有收購並販賣人頭帳戶予吳詺竑之事實,
然否認有共同常業詐欺犯行,⑴於原審辯稱:「我與吳詺竑之間就人頭帳戶均為買斷賣斷之關係,並非專為吳詺竑收購人頭帳戶,法律上僅屬幫助詐欺;我去大陸地區原係為學習經營足球簽賭並非學習詐騙手法,去大陸地區之機票及生活開銷均自己負擔,僅由吳詺竑先行墊付,我與吳詺竑並無共同詐騙行為,亦非詐騙集團成員」;⑵於本院辯稱:「我承認我有買賣人頭帳戶,時間是從94年5月底回台後才開始的」;辯護人辯稱:「94年4月9日以前及同年6月30日以後之犯罪事實,與黃大維無關,因為黃大維於94年4月9日才加入這個集團,同年6月30日就被逮捕」、「黃大維是94年4月份以後才加入,並沒有參與全部犯行,請考量被告參與之程度,從輕量刑」。
㈥被告陳春盛則否認有共同常業詐欺犯行,⑴於原審辯稱:「
我是白牌計程車駕駛,因為林瑞麟叫車,我僅賺取車資,林瑞麟曾叫我幫忙領錢及拿存摺,我並不清楚詳情,並非共同正犯」;⑵於本院辯稱:「當時我真的在計程車行上班,是林瑞麟叫我的車,我不是與他們同行。林瑞麟還有向我借1支訊號不太好的手機,去插他們的SIM 卡使用,結果被監聽。林瑞麟還叫我去幫他領了幾次錢,他說那是六合彩的賭金」、「林瑞麟有時候會叫我的車去領錢,有時候他也會一起去,由我下車去領錢,有時候也會叫我直接去領,但要先去向他拿提款卡。領完錢以後林瑞麟會叫我回撥給阿曼尼說錢已經領到了」、「我有兩次與林瑞麟去拿存摺,我不知道那是人頭帳戶」各等語。
二、經查:㈠詐騙集團成員黃朝琴(綽號「白董」、「小白」,另案業經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13號判決確定)、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曼尼」、「蔡董」、「大象」、「峰董」、「王仔」、「小李」等成年男子,於附表一所示日期,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使各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該集團成員指示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前往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或直接至金融機構櫃檯辦理匯款、存款方式轉入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頭帳戶等情,均經被告吳詺竑、戴嘉萩、施法菘、魏銘賢、黃大維、陳春盛及同案被告林瑞麟、陳裕崇、王壬成、陳進財等人於原審行準備程序時表示不爭執(見原審卷一第107頁、卷二第62、80、115、116、140、141、155、183頁),並據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於警詢時證述屬實(詳如警卷一、四目錄頁次所示),且有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提出之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銀行存款憑條、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銀行匯款申請書、銀行存款存根聯、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存摺類存款憑條、存摺影本、交易明細表等轉帳、匯款及存款證明、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案件報告表、報紙分類廣告、中獎通知信函、禮卷、入場券、折價券、律師名片、信用貸款優惠專案廣告單、資產管理顧問公司記名式受益憑證及被害人案件詳細資料(見警卷二第1177頁以下)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至為明灼,均堪認定。
㈡被告吳詺竑、施法菘、黃大維、同案被告林瑞麟分別在各地
區報紙(如「小兵立大功」、「求才令」等報刊)刊登內容為「借錢免還」、「存簿郵局5000、銀行3000」、「4000、6000、錢」、「你缺錢嗎?你打電話來就有錢了」、「徵臨時工」、「雙證件影印送500 」、「收購市內電話」等廣告以招攬收購人頭帳戶(含存摺、金融卡、密碼、印章或語音查詢及轉帳、約定轉帳等功能)、人頭證件或人頭電話。渠等係以每本郵局存簿(含金融卡、密碼)6千元至8千元之價格購入,以1萬8千元至2萬5千元之價格售出;銀行存簿(含金融卡、密碼)以4千元至5千元之價格購入,以1萬元至1萬2千元之價格售出;行動電話門號以每線1千元至2千元之價格購入,以4千元至6千元之價格售出;0800或0809等免付費電話門號,以每線2萬元至2萬5千元之價格購入,以4萬至5萬元之價格售出;市內電話門號以每線5千元至1萬元之價格購入,以1萬6千元至2萬元之價格售出,以提供上開藏身大陸地區集團成員使用等情,則據被告吳詺竑、施法菘、黃大維、同案被告林瑞麟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訊問時供述明確,核與吳詺竑、施法菘、林瑞麟、黃大維於原審法院以證人身分結證情節相符,並有吳詺竑、戴嘉萩、施法菘、林瑞麟、黃大維、陳春盛、陳裕崇、王壬成、陳進財如附表五所示持用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三第1461至1756、1823至1838、1880至1888、1895至1973頁)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見警卷三第1975至2057頁)在卷可憑。
被告吳詺竑、戴嘉萩、施法菘、魏銘賢、黃大維、陳春盛、同案被告林瑞麟、陳裕崇、王壬成、陳進財等人經警執行通訊監察後循線追查,於94年6月30日下午,分別前往嘉義市○○路151號9樓之2(被告吳詺竑、戴嘉萩同居處所)、台南市○區鄉○○路437號(被告施法菘居所)、嘉義市○○○街91號3樓之1(被告魏銘賢住所)、台南市○○區○○街16之2號5樓之5(被告黃大維住處)、雲林縣斗六市○○○街111巷49號1樓(被告陳春盛工作地點)、台南市○區○○○街2號之1(被告陳裕崇住所)及台南市○區○○路27巷13號(被告王壬成住所)、台南市大內區新厝子50號之7(被告陳進財住所)等處及被告林瑞麟所駕駛車牌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四所示吳詺竑、施法菘、林瑞麟、魏銘賢、黃大維、陳春盛、陳裕崇、王壬成、陳進財等人所有之物,並將吳詺竑、戴嘉萩、施法菘、林瑞麟、魏銘賢、黃大維、陳春盛、陳裕崇、王壬成、陳進財等人均拘提到案等情,則有原審法院搜索票、台南市政府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見警卷二第906頁以下)及報紙刊登廣告影本(見警卷一第167頁)等在卷可佐。
㈢認定各被告參與犯罪之證據:
1.被告吳詺竑部分:⑴被告吳詺竑於警詢中供稱:「94年4月間販售人頭帳戶、電
話予綽號『王仔』所屬詐欺集團;94年6月間販售人頭帳戶、電話予綽號『峰董』、『小李』、『阿曼尼』所屬詐欺集團」(見警卷一第4、5頁);於本院審理中則供承自94年初起開始買賣人頭帳戶(見本院卷二第317頁);如附表八編號1、3、4、5、6、15、16、17、20、21、32、33、34、37、38、40、43、47、77、78、91、96、97、101、10 2、104、105、106、111、113、117、118、119、122、135、151、
153、156、159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亦足以證明吳詺竑確有收購並轉售人頭帳戶及人頭電話之事實;編號7、10、11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則足以證明吳詺竑確有自行登報招攬收購郵局及銀行人頭帳戶之事實,足徵其上開自白確與客觀事實相符。
而被告吳詺竑曾向被告施法菘收購人頭電話等情,已據吳詺竑於警詢時供承屬實(見警卷一第10、11頁),並有如附表八編號37、49、51、67、75、79、106、110、131、133、13
4、136、151、15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及相關通訊監察書在卷可佐。吳詺竑與被告戴嘉萩於案發當時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亦據吳詺竑於原審審理時供承明確(見原審卷八第142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黃大維於原審結證情節吻合(見原審卷六第296頁)。另由附表八編號45、46、50、55、56、58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吳詺竑曾指示戴嘉萩保管現金、刷存簿查看帳務、登載帳目及領取款項等行為,戴嘉萩對於吳詺竑之指示均予照辦,且渠等之對話簡單扼要,堪認對於上開事務甚為熟稔且屬經常性之行為,被告吳詺竑與戴嘉萩就上開行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被告吳詺竑就參與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分工部分,係以電話指示被告施法菘、同案被告林瑞麟至嘉義地區貨運站及客運站領取其所寄送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印章,或持渠等自行透過報紙刊登之廣告所收購之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印章,於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9時左右先至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測試渠等所持有之各人頭帳戶功能是否正常,再以行動電話將可正常使用之人頭帳戶回報,以供藏身大陸地區集團成員於實行詐欺時使用等情,亦為被告吳詺竑於警詢時供承不諱(見警卷一第28、29頁),並有如附表八編號150所示吳詺竑與藏身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監察譯文、編號22、61、62所示吳詺竑與林瑞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及編號140、151所示吳詺竑與施法菘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此外,由附表八編號16、17、19、20、32、35、41、42、69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吳詺竑係負責與藏身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安排「車手」在台灣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並與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謀議是否一併提供人頭帳戶及抽成比例甚明。
對照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瑞麟於原審證稱:「(你擔任車手來領錢,所需要的這些帳戶、卡片及與對方聯繫的電話資料,是如何取得?)大象拿給我的提款卡,大象與『阿曼尼』好像是同公司的,都是透過吳詺竑即吳隆興介紹我而認識。…(錢領出來後,要到何處面交款項抑或轉匯到特定的帳戶,此部分你是與何人聯繫,接受何人的指示?)大象。(被告吳詺竑即吳隆興?)也有」等語(見原審卷六第251頁),並佐以附表八編號22至26、30、31、41、54、61、62、65、72至74、77、78、80、82、84、86、87、90、94、98、107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均可證明被告吳詺竑確有引介同案被告林瑞麟擔任車手並具體指示林瑞麟提領贓款之事實。又依附表八編號23至32、35、4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吳詺竑確有與藏身大陸地區詐騙團成員聯繫提領贓款事宜,指揮調度同案被告林瑞麟提領贓款,並將林瑞麟所持用之電話門號提供給藏身大陸地區詐騙團成員綽號「大象」之人,以供渠等聯絡之事實。此外,附表八編號136、138、140、142、14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則足以證明被告施法菘係直接受吳詺竑電話調度而擔任車手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之事實。
⑵被告吳詺竑每日以電話分別與被告施法菘、同案被告林瑞麟
及綽號「阿曼尼」、「大象」之成員交互對帳,將渠等所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所得款項,扣除一成佣金作為報酬,由吳詺竑與施法菘或林瑞麟平分牟利;餘款則由吳詺竑指示施法菘、林瑞麟匯往藏身大陸地區綽號「阿曼尼」、「大象」等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等情,已據被告吳詺竑於警詢時供供稱:「我有收購、出售人頭電話、帳戶給詐欺集團、我有詢問林瑞麟、綽號『小寶』(即施法菘)之男子問他們是否要擔任車手,負責替詐騙集團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錢,他們缺錢所以答應我介紹車手工作、我有將車手所提領金錢再匯給詐欺集團所指定之人頭帳戶…」(見警卷一第7頁)、「(替『阿曼尼』、『大象』等詐欺集團提領被害人金錢,你可獲得多少利潤?)我可以與林瑞麟或施法菘對分提領金額的一成…」(見警卷一第28頁)等語明確,核與林瑞麟於原審結證情節吻合(見原審卷六第249至251、260、261頁),並有如附表八編號35、39、42、54、64、77、78、85、87、90、99、103、107、141、142、144、14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
是被告吳詺竑就被告施法菘、同案被告林瑞麟及旗下車手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確實均有經手,且參與佣金報酬之朋分,並非僅單純介紹施法菘、林瑞麟與綽號「阿曼尼」、「大象」之人認識或居間代為聯絡甚明,其上開辯詞,顯屬不實。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瑞麟及被告施法菘於原審聲稱:「吳詺竑僅為單純介紹渠等擔任綽號『阿曼尼』者之車手」云云,顯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吳詺竑均主動以電話與林瑞麟、施法菘核對每日提領贓款之帳目並核算每日工資之情形不符,核屬迴護吳詺竑之詞,不足採信。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瑞麟於原審證稱:「我是因吳詺竑要向我
收購人頭帳戶,才開始收購人頭帳戶,並寄送到吳詺竑所指定之收件地址」(見原審卷六第247頁),證人即被告黃大維於原審亦供承:「我確有收購帳戶賣給吳詺竑之情形」(見原審卷六第290至296頁),參以如附表八編號38、47、49、54、63、74、77、87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林瑞麟直接受吳詺竑電話指示收購人頭帳戶、如附表八編號156、159、16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則足以證明黃大維直接受吳詺竑電話調度收購人頭帳戶。又如附表八編號49所示吳詺竑與林瑞麟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一第89頁),顯示吳詺竑指示林瑞麟更改刊登收購人頭帳戶廣告所用電話門號,足見吳詺竑對於林瑞麟收購人頭帳戶部分亦具有指揮支配權,被告吳詺竑辯稱:「其與林瑞麟、黃大維廣告各登各的,僅屬單純買賣關係,並非共同正犯」云云,亦屬不實。證人黃大維另證稱:「我是自行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賺取差價,並非受吳詺竑指示而收購」云云,顯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吳詺竑主動詢問黃大維收購人頭帳戶之情形,並具體指示如何收購、寄送人頭帳戶等情不符,亦屬迴護吳詺竑之詞,難以憑採。
⑷被告吳詺竑於警詢時供承:「我有叫綽號阿達(即同案被告
蔡瀚霆)、『阿成』、黃大維、魏銘賢等人去大陸看綽號『蔡仔』的詐欺集團從事的詐欺手法」(見警卷一第9、10頁)等語;並有在吳詺竑住處扣得金箭旅行社有限公司請款單(見警卷一第16頁)及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5份(見警卷一第21至25頁)在卷可憑,對照附表八編號12至1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94年4月至6月間被告魏銘賢(綽號「阿文」)、黃大維(綽號「阿安」)前往大陸地區係由吳詺竑一手安排;編號130、137、139、14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證吳詺竑負責與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聯絡安排魏銘賢等人前往大陸地區參與電話詐騙之分工無誤。
又附表八編號36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吳詺竑對藏身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稱呼黃大維「我的阿安」,以要求藏身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代為轉告黃大維撥打電話回台與其聯絡,益見吳詺竑主觀上已將黃大維當作旗下成員。再由附表八編號59、70、71、92、9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吳詺竑不但以電話要求黃大維、魏銘賢在大陸地區參與電話詐騙分工時之態度,更屢次電話詢問渠等參與學習電話詐騙技術之進度,並要求黃大維要以召開小團體會議方式加強內部管理;又如附表八編號137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吳詺竑對於前往大陸地區之同案被告所支領金錢具有支配權,均見被告吳詺竑確居於支配領導之地位無疑。
此外,對照附表八編號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足以證明同案被告蔡瀚霆經由施法菘介紹而由吳詺竑安排前往大陸地區,吳詺竑亦表明將負擔蔡瀚霆之機票費用,並非由蔡瀚霆自行給付;參酌附表八編號108、116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更足見吳詺竑對於蔡瀚霆在大陸地區參與電話詐騙行為分工之具體情形,亦具有指揮支配權無誤。證人即被告魏銘賢於原審雖證稱:「我去大陸地區並非由吳詺竑出錢」云云,然顯與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不符,其所抄寫之教戰手冊於返台後即交給吳詺竑,嗣該教戰手冊(如附表四㈠編號13)在被告吳詺竑住處客廳為警查扣,復有搜索扣押筆錄可稽(見警卷二第912頁),足見渠等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參與實施詐騙之犯行無誤。
⑸同案被告張勝結於94年6月23日14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
○路之通訊行,將其所申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沈啟龍」之成年男子以抵償賭債等情,業據證人張勝結於原審時供承屬實(見原審卷四第215、216頁),核與其於警詢中之供述情節相符(見警卷一第369、370頁),並有和信電訊行動電話申請書影本2份在卷可稽(見警卷一第374至377頁);同案被告林維聰則於93年7月初在嘉義縣大林鎮將其所申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沈啟龍」之成年男子等情,亦據證人林維聰於原審供述屬實(見原審卷一第215頁、卷四第214、215頁),並有泛亞電信行動電話申請書存根影本1份(見警卷一第388頁)在卷可憑,足徵張勝結、林維聰上開陳述確與事實相符,應屬可採。
嗣張勝結、林維聰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由前揭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輾轉交由被告吳詺竑持用,並經警在吳詺竑居所內搜索查扣等情,有原審法院94年度聲搜字第483號搜索票、台南縣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按(見警卷二第906至914頁、1023頁);參以被告吳詺竑於警詢中供陳:「為警查扣之物品是我收購販賣人頭帳戶電話之資料,現金是我從事收購及販賣人頭帳戶電話所得,手機是用來聯絡收購及販賣人頭帳戶電話」等語(見警卷一第5、6頁),足見張勝結、林維聰所提供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確為吳詺竑所收購並用於遂行本件財產犯罪無誤。
⑹按刑法上之幫助犯,固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惟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倘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犯,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苟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擔實施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判例)。被告吳詺竑提供予藏身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之人頭電話及人頭帳戶,其中由被告施法菘所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係供作詐騙附表一編號87所示被害人時所使用、戶名潘素恆郵局存簿供作詐騙附表一編號75所示被害人時使用、0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則供作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14 被害人時所用等情,已據吳詺竑於警詢時供承明確(見警卷一第27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卷一第31至36頁)及上開被害人匯款資料在卷可憑。參以吳詺竑於警詢時供承:「我販賣人頭電話給綽號『董仔』之男子,其用途是從事詐欺」等語(見警卷一第29頁),及吳詺竑除收購人頭帳戶、人頭電話提供上開藏身大陸地區集團成員作為遂行附表一所示詐欺犯行外,並指示被告魏銘賢、黃大維及同案被告蔡瀚霆前往大陸地區參與電話詐欺手之分工,且居中聯繫指揮被告施法菘、同案被告林瑞麟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每日與施法菘、林瑞麟及綽號「大象」、「阿曼尼」之人交互對帳,經手、支配被害款項之計算與流向,並從中牟取利益,顯已直接參與取得被害財物之核心構成要件行為,自應認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本件詐欺犯行,縱其提供人頭帳戶及人頭電話部分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不影響吳詺竑為共同正犯之認定,其辯稱僅為幫助犯云云,並不足採。
2.被告戴嘉萩部分:⑴被告戴嘉萩於原審已坦承案發當時與被告吳詺竑為同居男女
朋友關係,並有為吳詺竑刷存簿、提領金錢及保管存簿之事實(見原審卷八第150頁至第152頁)。而由如附表八編號45、46、50、55、56、58、13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戴嘉萩為吳詺竑保管現金、刷存簿及抄寫收購之帳號、密碼;編號55、56之通訊監察譯文,更足證明戴嘉萩確有受吳詺竑指示收取車手提領之贓款並負責紀錄相關帳目;另依編號58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吳詺竑要求戴嘉萩將帳戶內鉅額款項以分散之方式全部提領,衡情一般人對鉅額款項之提領,為節省時間及交易成本,均會設法於同一處所提領,甚至前往金融機構臨櫃領取,然被告吳詺竑卻捨此不為,反而指示戴嘉萩分散提領,戴嘉萩對此繁複且不符常情之指示,毫無遲疑,亦未表示任何疑問,參以其於原審自承知悉吳詺竑平時大量買賣手機門號且帳戶內有異常大量金額進出(見原審卷八第148至154頁)等情,足見戴嘉萩主觀上顯然明知吳詺竑要求其提領、登載、核對之款項,均屬不法所得,應無疑義。⑵雖被告戴嘉萩以上開情詞置辯,被告吳詺竑亦附和戴嘉萩之
說詞(詳如理由欄一之㈠㈡被告答辯內容),惟依附表八編號135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吳詺竑在電話中與出售人頭帳戶之人對話,要求出售者將資料報給「會計」即戴嘉萩,旋將電話交由戴嘉萩接聽,而戴嘉萩接過電話後即依序詢問出售者帳戶之「局號」、「帳號」及「密碼」,並向該名出售者表示:「我們查一查再打給你」等語,足見其對答如流、訓練有素,就吳詺竑所交付之任務亦甚為熟稔,顯非臨時為處理收購人頭帳戶事宜,更難認為對於吳詺竑收購人頭帳戶之事毫無所悉。被告戴嘉萩及吳詺竑陳稱:「戴嘉萩不是會計,沒有收受電話與存簿,只曾接到一通電話,剛好在車上吳詺竑沒空抄寫,才戴嘉萩幫忙抄寫,戴嘉並未參與本案犯行」云云,經核均屬卸責迴護之詞,並非可信。
3.被告施法菘部分:⑴被告施法菘於原審自承:「我確有將電話門號出售或出租予
吳詺竑使用之事實」,核與證人即被告吳詺竑於警詢時供稱:「我確曾向施法菘收購具有遙控轉接功能之市內電話、08
00、寬頻附掛電話」等情(見警卷一第10頁)相符;而如附表八編號76、81、100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施法菘確曾刊登廣告以收購人頭電話;編號11、33、37、49、67、75、
106、110、125、131、133、151、152、15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則足以證施法菘確有直接受吳詺竑電話調度收購人頭電話之事實,其中編號49通訊監察譯文中所提及之0000000000號電話,即係附表一編號87所示詐騙被害人匯款時所使用之電話門號。
被告施法菘雖辯稱:「我僅單純從事電話門號買賣,對於吳詺竑收購電話門號之用途並不知情」云云,然由附表八編號12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施法菘特別向吳詺竑表示申辦「搖的」(遙控轉接;參見原審卷八第179頁)功能會被監聽等語,足見其主觀上知悉吳詺竑所收購具有遙控轉接功能之電話門號,應係供作不法使用,有規避警方監控查緝之必要甚明。況施法菘於原審自承:「中華電信電話門號於違法使用時將會遭停話」(見原審卷八第181頁),對照附表八編號13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吳詺竑告知施法菘電話門號「已倒」,施法菘旋即表示「幸好沒有在櫃檯過戶」等語,益徵被告施法菘知悉若該門號仍在櫃檯辦理過戶手續,將有當場遭查獲之可能,是其主觀上顯然知悉吳詺竑係以其所提供之電話門號從事不法行為無疑。
另依附表八編號13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吳詺竑告知施法菘其所提供以同案被告陳進財名義申辦之門號已遭停話,並要求再提供2線門號,堪認施法菘明知吳詺竑以電話門號從事不法行為,仍續行提供電話門號予吳詺竑作為不法使用,其辯稱對於吳詺竑收購電話門號之用途均不知情云云,顯與客觀事實相違,委無足採。此外,附表八編號52、81、12
0、123、148、149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施法菘與同案被告陳裕崇有申辦人頭電話之犯意聯絡;附表八編號120、124、126、129、148、149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亦顯示施法菘與同案被告王壬成有申辦人頭電話之犯意聯絡;對照證人即同案被告蔡瀚霆於警詢時證稱:「我聽命於綽號小寶之施法菘帶人頭去申請電話,所申請之人頭電話提供給吳隆興;我是以租屋方式取得裝機地址,曾在台北、台中、台南等區域租屋申設人頭電話」等語(見警卷一第143、144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壬成於原審結證情節相符(見原審卷七第40頁),堪認陳裕崇、王壬成、蔡瀚霆均曾受被告施法菘調度指揮,從事上開行為甚明。
⑵同案被告郭志忠因缺錢花用,見「小兵立大功」報紙刊登「
收購市內電話」之分類廣告,即依廣告所留電話與施法菘聯絡,而於94年6月3日在台南市○○區○○路與大橋三街口全家便利商店,將其所申設之門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及00-0000000號等3線市內電話以每線3,500元之價格出售予被告施法菘等情,業據郭志忠於警詢時證述屬實(見警卷一第333頁),並有指認照片2紙在卷可佐(見警卷一第337、338頁)。
嗣於同年月8日13時許,被告施法菘與即同案被告王壬成在台南市仁德區特易購大賣場,駕車搭載郭志忠前往台南市新化區取得同案被告吳正宗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再一同前往中華電信台南營運處新化服務中心,將上開3線市內電話辦理過戶至吳正宗名下,並依施法菘指示將上開3線市內電話申請附掛門號0000000000號(對應門號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對應門號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對應門號00-0000000號)等3線免付費電話於吳正宗名下後,均交由施法菘持用等情,亦據郭志忠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警卷一第333、334頁),核與吳正宗於警詢時證述情節吻合(見警卷一第293頁),並有台南營運處新化服務中心940610通知單1份(見警卷一第339頁)、中華電信多功能0800服務租用/異動申請書影本3份在卷可佐(見警卷一第305至308頁)。
參以被告施法菘取得上開門號資料後,旋以電話將門號資料通知被告吳詺竑等情,有施法菘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詺竑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4年6月8日15時52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警卷三第1731頁)。且上開0000000000號免付費電話,被使用以遂行附表一編號136所示詐騙行為等情,已據被害人陳碧霞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警卷一第652頁),並有陳碧霞提出之正信律師事務所函影本1份、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紙、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申請表1份在卷可憑(見警卷一第654至657頁),足見上開電話門號確係供作被告吳詺竑、施法菘為成員之犯罪集團使用無誤。
⑶同案被告包育傑(原名包大偉)於94年6月8日約定以8千元
為代價,提供其身分資料予同案被告陳裕崇,而將門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等2線市內電話過戶至自己名下,並於翌日申設門號0000000000號(對應門號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對應門號00-0000000號)等2線免付費電話附掛於上開2線市內電話,再將該2線市內電話提供陳裕崇使用2個月等情,業據證人包育傑於原審供承屬實(見原審卷四第216頁),並據證人陳裕崇於偵查中結證明確(見偵查卷四第49頁),核與其在警詢時之供述相符(見警卷一第206頁),復有中華電信市○○路租用/異動申請書2份(見警卷一第271至274頁)、中華電信多功能0800服務租用/異動申請書2份(見警卷一第275至279頁)在卷可憑。對照證人包育傑於警詢時亦供承:「陳裕崇於94年6月9日曾拿申請書給我簽章,向我說他那邊電話號碼放不下,要寄放在我處」等語(見警卷一第261頁),及施法菘與陳裕崇於94年6月8日確曾透過行動電話商討將門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2線市內電話過戶至包育傑名下,並於翌日申設門號0000000000號(對應門號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對應門號00-0000000號)等2線免付費電話附掛於上開2線市內電話等情,有施法菘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裕崇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4年6月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警卷一第280頁),益見陳裕崇上開供詞並非憑空杜撰,堪以採信。
再依施法菘曾以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裕崇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以包育傑作為電話登記人頭戶事宜,稱:「…(施法菘:你說等他老闆跳過來,在對面那個)陳裕崇:他是對你的,你又說上面去。(施法菘:說明天?)陳裕崇:是的,不然也等晚上有跳(匯)過來?…。陳裕崇:我告訴他」,陳裕崇旋以其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包育傑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稱:
「(陳裕崇:包仔,他說那邊還沒有跳過來。)包育傑:電話不是通了?(陳裕崇:是通了,但是他也要報去客人那邊,讓客人匯錢過來,這兩天會匯進來。)包育傑:那要等到星期一?不要拖半個月、一個月,沒拿到錢我就退掉了。(陳裕崇:不會。)包育傑:退掉保證金就沒了。(陳裕崇:不會拖那麼久」,有包育傑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裕崇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一第281、282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見警卷十一第950至956頁)、包育傑上開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查卷十一第846頁)、施法菘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裕崇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一第281頁)各1份在卷可按,是由施法菘、陳裕崇均等待匯款後始願支付包育傑對價等情以觀,堪認包育傑提供予陳裕崇使用之上開2線電話門號,業經被告施法菘提供予上開詐騙集團用以隱匿渠等真實身分而遂行財產犯罪所使用甚明。
⑷被告施法菘受被告吳詺竑指示擔任車手部分,已據證人即被
告吳詺竑於警詢中證稱:「施法菘負責擔任車手及收購人頭電話轉售給我」等語(見警卷一第29頁)。施法菘於警詢中亦供承:「我曾開車搭載陳裕崇、王壬成持提款卡在提款機提領現金;交代我領錢者為綽號『阿曼尼』之人,係由吳詺竑介紹認識」、「吳詺竑會與我對帳當日共提領多少錢,之後『阿曼尼』會提供我帳戶,要我將錢存入該帳戶」等語明確(見警卷一第60、63頁)。另佐以附表八編號136、138、
140、142、144、146、15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均足以證施法菘直接受吳詺竑電話指示、調度擔任車手甚明。
被告施法菘雖辯稱:「我擔任車手提領金錢,僅受綽號『阿曼尼』之人指示,不知為詐騙所得,『阿曼尼』告知為賭資」云云,然對照上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施法菘係直接受吳詺竑電話指示,且係與吳詺竑對帳並按指示以抽取報酬,被告施法菘宣稱僅受綽號「阿曼尼」者指示擔任車手云云,顯然不實,應係迴護吳詺竑之詞。另由附表八編號2、79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吳詺竑不但曾向施法菘收購人頭電話,並指示施法菘擔任車手提領贓款,更足以證明同案被告蔡瀚霆前往大陸地區參與電話詐騙分工,亦係由施法菘引介給吳詺竑,蔡瀚霆停留大陸地區期間,並曾撥打電話與施法菘聯絡;再依附表八編號148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施法菘指揮調度同案被告王壬成、陳裕崇擔任車手提領贓款,參以證人王壬成在原審證稱:「施法菘開車載我與陳裕崇到各地領錢,施法菘在車上等,我自己拿金融卡下車去自動提款機領錢,領完後錢及卡片交給施法菘」、「為何不自己領領錢、是否怕被錄影,施法菘並沒有說,我當下也沒有想到那麼多」等語(見原審卷七第34頁),足證施法菘主觀上知悉提領該等款項具有高度風險,其明知所提領之金錢為詐欺犯罪所得,且就上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無疑義;被告施法菘辯稱不知為贓款云云,亦屬不實。
⑸施法菘雖另宣稱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綽號「阿
曼尼」之人所寄送,事後已寄還給「阿曼尼」云云,然該電話門號事後為警在被告吳詺竑住處客廳搜索查獲,有搜索扣押筆錄可稽(見警卷二第192頁),且施法菘於原審並自承其所抽取之佣金報酬均未退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2頁),足見上開辯解顯係卸責並迴護被告吳詺竑之詞。
施法菘雖又辯稱:「我僅買賣電話門號,並無買賣人頭帳戶」云云;然對照證人即被告吳詺竑於原審證稱:「我們電話聯絡時所稱『現場』是指到櫃檯領錢、「冰箱」是指存簿、「青」表示郵局存簿、「紅」表示銀行存簿」(見原審卷七第28、29頁)等語,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瑞麟於原審結證情詞相吻合(見原審卷六第262頁)。再由附表八編號154、
160、16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施法菘透過同案被告陳進財取得郵局人頭帳戶存簿(即譯文中所稱「青的」),並要求陳進財一定要有印章才能到櫃檯領錢(即譯文中所稱「現場」),堪認施法菘亦曾從事人頭帳戶收購行為,且與陳進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上開辯詞,亦屬臨訟卸責之詞,並不足採。
⑹被告施法菘另辯稱:「93年間被告曾因發現販售之電話有異
狀,主動向歸仁分局報案並請求監聽,亦要求當時合作之東森固網台南地區經理陳銘輝監聽,如被告參與詐欺,自不可能主動請求監聽電話」云云;惟本院依被告之聲請,向警局及電信公司函查,並傳喚證人陳銘輝(前東森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專案副理)、曾建新(前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警員)、林永昌(前歸仁分局偵查佐)到庭訊問結果,均無法證實被告施法菘有報案或請求監聽其所販售電話之事實(見本院100年7月21日及10月27日審判筆錄)。被告於審判期日自行帶同到庭之證人林夢龍,雖證稱:「我於90年至95年間,在台南市○○區○○路開設一家『幻象情趣用品店』,因為業務需要,向陳銘輝申請免付費電話,所以陳銘輝於92年至94年間某一天曾到我店裡,之前是施法菘跟我說如果有需要免付費電話可以直接向陳銘輝申請,陳銘輝到我店裡有問我是誰介紹的,我說是施法菘,他就說你不要申請以後又和施法菘一樣要要求監聽,又說施法菘不知道在幹什麼,既然申請免付費電話,為何又要請求警察監聽電話」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93頁正反面);惟查,林夢龍所述,僅係出於傳聞,且證人陳銘輝已到庭證實並不記得施法菘有主動請求監聽電話之事實,亦不曾向他人表示:「施法菘很奇怪,主動請求監聽電話」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52頁),林夢龍所言與陳銘輝之證述顯然不符;況本件被告施法菘所涉犯罪時間均在94年間(詳下述),其於93年間是否曾主動要求監聽電話,與本案犯行並無關聯,施法菘之辯詞,顯難憑採,林夢龍上開證言,亦不足為被告施法菘有利之認定。
4.被告魏銘賢部分:⑴被告魏銘賢於警詢時供稱:「(你前後去大陸3次,係何人
要你前往大陸?做何事?)是吳隆興叫我去的,他要我去大陸學習如何以電話詐騙台灣民眾的錢財…除了我以外,我只知道還有黃大維(綽號阿安)。當時由吳隆興帶同我們去大陸向一位自稱『蔡大哥』之男子跟他學習詐欺手法。詐騙對象(被害人)為台灣民眾。…(你前後去大陸3次,往來兩岸之機票費用及在大陸生活開銷係由誰支付?)第一次去大陸是我自己付機票及開銷,第2次及第3次的機票費用及在大陸生活開銷均是由吳隆興支付」(見警卷一第118、119頁)等語,證人即被告黃大維於警詢時亦證述上情明確(見警卷一第157至159頁);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蔡瀚霆於警詢時證稱:「(你、余財發、魏銘賢、黃大維等人往來兩岸之機票費用及在大陸生活開銷係由誰支付?)都是由吳隆興支付」(見警卷一第143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瑞麟於警詢時證稱:「我知道吳詺竑有帶人去大陸擔任『電話手』,我不知道是誰,因都是吳詺竑在聯絡」(見警卷一第76頁)各等語,及附表八編號12、18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均足以證明被告魏銘賢上開警詢時之供詞,確與事實相符。
⑵被告魏銘賢雖辯稱:「我前往大陸地區原本是為學習足球簽
賭,後來準備要學習擔任電話手,但因言語表達能力欠佳即返台,並無實際從事詐騙行為,涉案情節輕微,並非共同正犯」、「我來來去去大陸的時間沒有很長,沒有向被害人騙取所得」云云。然查,魏銘賢與被告吳詺竑、黃大維係於94年4月9日共同至大陸地區,於同年月17日一同返台。魏銘賢與黃大維復於同年月26日再度前往大陸地區,同年5月22日一同返台(其間魏銘賢又於5月3日單獨返台,同月7日再夥同被告吳詺竑、同案被告蔡瀚霆前往大陸地區),嗣魏銘賢復於同年6月3日前往大陸地區,同年月21日再返台等情,有其入出境紀錄在卷可憑(見警一卷第21頁)。
證人即同案被告蔡瀚霆於警詢時亦證稱:「綽號『阿文』之魏銘賢、綽號『阿安』之黃大維都是在綽號『蔡大』詐騙集團擔任電話詐欺手以中獎通知方式騙取被害人個人資料」等語明確(見警卷一第142、143頁),並有警方在被告吳詺竑住處扣得之金箭旅行社有限公司請款單(見警卷一第16頁)及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5份在卷可按(見警卷一第21 頁至第25頁),對照附表八編號12至1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94年4月至6月間被告魏銘賢(綽號「阿文」)、黃大維(綽號「阿安」)前往大陸地區,係由被告吳詺竑一手安排;附表八編號130、137、139、14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亦可證明吳詺竑負責與大陸地區詐騙成員聯絡安排魏銘賢等人前往大陸地區參與電話詐騙之分工無誤;再由附表八編號59、70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吳詺竑不但以電話要求魏銘賢在大陸地區參與電話詐騙分工時之態度,更詢問其參與學習電話詐騙技術之進度,足徵魏銘賢係受吳詺竑指揮而前往大陸地區參與電話詐騙之分工無疑。
被告魏銘賢於原審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時,證稱:「我在大陸地區由姓蔡的人拿基本資料要我與黃大維確認,確認對象均為台灣地區民眾」(見原審卷六第330、331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黃大維於原審結證稱:「大陸地區由姓蔡的人拿基本資料要我與魏銘賢確認,渠等自稱家電公司對被害人說要贈送東西,要與被害人核對基本資料」等語相符(見原審卷六第300頁),足見魏銘賢與黃大維在大陸地區已實際從事騙取被害人基本資料之行為,自屬電話詐騙行為之一部分,難認非屬共同正犯。
此外,由附表八編號104、14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魏銘賢由吳詺竑聯繫藏身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安排前往大陸地區參與電話詐騙分工,編號104之通話內容,更足以證明魏銘賢係自行要求前往大陸地區;另魏銘賢在大陸地區參與擔任電話手期間抄寫記載詐騙手法之「教戰手冊」,返台後即交予吳詺竑等情,已據魏銘賢於警詢及原審供承屬實,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蔡瀚霆於警詢時證稱:「綽號『蔡大』者有提供學習詐騙被害人教戰手冊底稿」等語(見警卷一第143頁),復有該本在吳詺竑住處查獲之「教戰手冊」扣案可憑。被告魏銘賢在吳詺竑指派下多次前往大陸地區參與電話詐騙之分工,自屬共同正犯無疑,其上開辯詞,並不足採。
5.被告黃大維部分:⑴被告黃大維於警詢時已供陳:「吳詺竑叫我到大陸,進而要
我在大陸學習詐欺方法」、「(你於吳隆興集團中聽命何人?主要擔任何工作?)我聽命於吳隆興,主要工作在大陸從事學習詐欺手法,預備以後自己(指吳隆興)能組織、操控詐欺集團。在台灣登報收購人頭帳戶、寄人頭帳戶給詐欺集團等工作」等語明確(見警卷一第157、158頁),並有如附表八編號12至14、18所示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
如附表八編號36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吳詺竑對藏身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稱呼被告黃大維「我的阿安」,以要求藏身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代為轉告黃大維撥打電話回台與其聯絡,足見黃大維係被告吳詺竑安排前往大陸地區之旗下成員。再由附表八編號59、70、71、92、9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吳詺竑不但電話要求黃大維、魏銘賢在大陸地區參與電話詐騙分工時之態度,更屢次電話詢問渠等參與學習電話詐騙技術之進度,甚至要求黃大維要以召開小團體會議方式,加強內部管理,業如上述,均足徵吳詺竑確實居於支配領導之地位。
此外,被告黃大維及魏銘賢在大陸地區曾透過電話佯稱家電公司欲贈送物品,而向被害人詐取基本資料以供後續電話詐騙使用,業如上開魏銘賢部分所述;且黃大維於原審審理時,對於檢察官詢問有關大陸地區足球隊伍之情形,均一概不知,其辯稱:「我去大陸地區原係為學習經營足球簽賭並非學習詐騙手法,去大陸之機票及生活開銷均由自己負擔,吳詺竑僅先行墊付,與吳詺竑並無共同詐騙行為,非詐騙集團成員」云云,顯屬不實。
⑵被告黃大維收購人頭帳戶部分,則已據其於警詢、偵查及法
院審理時供承不諱;雖黃大維另辯稱:「我與吳詺竑間就人頭帳戶均為買斷賣斷之關係,並非專為吳詺竑收購人頭帳戶,法律上僅屬幫助詐欺」云云,然由附表八編號11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黃大維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係由吳詺竑安排,刊登廣告內容亦由吳詺竑直接指定。如附表八編號15
6、159、16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亦顯示吳詺竑定時向黃大維詢問各類帳戶收購情形,並具體指示收購所得帳戶之寄送處所,均足以證明黃大維係受吳詺竑指揮調度而收購人頭帳戶無疑,其上開辯詞,顯屬卸責之詞,並不足採。
6.被告陳春盛部分:⑴被告陳春盛已自承確有為同案被告林瑞麟領錢及收取帳戶存
摺之事實(見原審卷二第77頁),於警詢時並供承:「(為何林瑞麟要將人頭提款卡交給你前往提款機提領被害人贓款?)因為我當時沒有工作,他開車找我一起跟他出去,在車上他就將提款卡交給我,叫我幫他到提款機提領。…(你所提領之贓款均交給何人?)均交給林瑞麟。…每次提領成功,林瑞麟就會給我1千至2千元不等的錢」等語明確(見警卷一第178、179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瑞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詞吻合(見警卷一第74、75、84頁;偵卷四第39頁),復有如附表八編號65、89、118-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
⑵雖陳春盛辯稱:「我是白牌計程車駕駛,因為林瑞麟叫車,
我僅賺取車資,林瑞麟曾叫我幫忙領錢及拿存摺,我並不清楚詳情,並非共同正犯」、「林瑞麟叫我去幫他領了幾次錢,他說那是六合彩的賭金」、「我有兩次與林瑞麟去拿存摺,我不知道那是人頭帳戶」云云。然依附表八編號6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陳春盛於提領贓款時存簿當場遭沒收,立即以電話向林瑞麟回報,林瑞麟則立即令陳春盛離開現場,並以電話向吳詺竑回報,足見陳春盛主觀上對其所提領之款項係屬不法所得,顯然知之甚稔。
參以陳春盛於警詢中供稱:「(你在94年是否曾前往大陸地區?何時前往?何人指派你去?)我曾在94年4月9日前往大陸地區,沒有人指派我去,只是林瑞麟叫我過去那邊看有什麼工作可以做。(94年4月9日前往大陸是否有其他人同行?)還有3個人跟我前往,其中我只知道有一名綽號『阿文』男子,另2名男子我不知道綽號,也不知道真實身分」。(何時返國?是否有其他人一同回來?)於94年4月15日返國,只有我1個人回國」等語(見警卷一第179頁),核與被告吳詺竑、黃大維、魏銘賢(阿文)於94年4月9日共同前往大陸地區之日期吻合,渠等係搭乘同一班機出境(班機代號:AE821),並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表在卷可資比對(見原審卷六第189、193至195頁),足見陳春盛當時已有加入詐欺集團之事實,其與吳詺竑、林瑞麟就此部分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屬無疑。
⑶陳春盛另辯稱:「通訊監察譯文之對話,並非我持用電話時
所說,而是林瑞麟持用我的門號」云云;經查,陳春盛與林瑞麟固有交替持用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電話之情形,然依證人林瑞麟於偵查中證稱:「有時我不在車上時,陳春盛會幫我接電話」等語(見偵查卷四第39頁),足見陳春盛確曾代替林瑞麟接聽電話,且如附表八編號65、89、118-
1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均係由林瑞麟與陳春盛電話對談,足以證明林瑞麟確實透過電話指示陳春盛提領贓款;另依附表八編號5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更顯示陳春盛親自與綽號「阿曼尼」及「大象」之人聯繫,堪認陳春盛確有參與上開提領贓款之行為分擔無誤,其上開辯詞,並不足為有利之認定。㈣各被告參與本件犯罪之起迄時間:
1.被告吳詺竑於警詢及偵查中雖供稱:「92年底販售人頭帳戶、電話予綽號『許董』者所屬詐欺集團」等語(見警卷一第
4 頁、偵卷四第61頁);惟於本院審理中已否認前揭事實,改稱:「自94年初起開始買賣人頭帳戶」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17 頁)。查吳詺竑是否自92年底即開始參與詐欺集團,除其個人上開供述外,並無其他旁證可佐,附表八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其通話時間均為94年間,附表一所示94年初以前發生之詐騙案件,亦無證據證明確與吳詺竑有關,故就被告吳詺竑開始參與本件犯罪之時間,爰採較有利於被告之「94年1月初」,並以其為警被拘捕之時間即「94年6月30日17時5分」(見警一卷第3頁)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時間。
2.被告戴嘉萩與吳詺竑為男女朋友關係,於本案均否認參與犯罪,本案相關人員就其自何時開始參與犯罪,亦均無明確之供述,爰以附表八編號46所示戴嘉萩第一次與被告吳詺竑通話之時間即「94年5月9日17時3分」為開始參與犯罪之時間,並以其為警拘捕之時間即「94年6月30日17時5分」(見警一卷第41頁)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時間。
3.被告施法菘部分,已據同案被告即受施法菘指示領取詐騙款項之陳裕崇於原審供稱:「94年2、3月開始幫施法菘領錢」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二第154頁),爰採較有利於被告之「94年3月初」為施法菘話開始參與犯罪之時間,並以其為警拘捕之時間即「94年6月30日15時55分」(見警一卷第59頁)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時間。
4.被告魏銘賢、黃大維及陳春盛3人,均於94年4月9日前往大陸地區,爰以該日為渠等3人開始參與犯罪之時間,並分別以渠等為警拘捕之時間即「魏銘賢:94年6月30日16時55分」、「黃大維:94年6月30日14時10分」、「陳春盛:94年6月30日15時30分」(見警一卷第113、155、177頁)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時間。
5.各被告參與本件犯罪之起迄時間及件數,詳如附表一最末備註欄所示。
㈤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吳詺竑、戴嘉萩、施法菘、魏銘賢、黃
大維、陳春盛參與詐欺集團從事詐騙行為之事證明確,渠等所辯核屬卸責之詞,非可採信,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被告施法菘雖聲請傳喚證人即同案被告蔡瀚庭、陳裕崇、王壬成、被告陳春盛亦聲請傳喚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瑞麟到庭詰問,惟本件事證已明,上開同案被告就本案相關事實,亦迭於警詢、偵查或原審審理時以被告或證人之身分供證甚詳,別無再予訊問之必要,爰不再傳訊,併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條文,業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中:
1.新刑法已刪除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依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行為人之常業犯罪,如在新刑法施行前所為者,於新法施行後,應依新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從舊從輕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觀之新刑法刪除常業犯之理由,乃因常業犯本身具有連續犯性質,為變相連續犯,刑法總則既已廢除連續犯之規定,則配合連續犯刪除,自應將刑法分則有關常業犯之規定全數刪除(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第二編參照)。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係同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之加重規定,性質上雖有多數獨立之行為,但因法律之擬制而僅成立一罪,刑法修正後既刪除關於連續犯及常業犯之規定,則原經法律評價或法律擬制為一罪之數罪,即因修正後廢止連續犯及常業犯之規定,而成為獨立之數罪,應併合處罰。本件被告等人多次詐欺犯行,本具有常業犯性質,惟因修正後刑法已刪除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若依新法規定,所犯各罪應分論併罰,顯較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
2.舊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被告等人本件詐欺犯行,無論依新法或舊法之規定,均為共同正犯。
3.舊法第47條「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之規定,新法改列為第47條第1項,並限縮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成立累犯。查被告吳詺竑、施法菘(原名施志勳,身分證號碼亦曾變更)分別有如犯罪事實一所載之犯罪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渠等係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依新舊法之規定,均成立累犯,刑罰權規範狀態並無有利或不利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參酌其他比較結果,一體適用相關規定。
4.舊法第33條第5款「罰金:1元以上」,修正為「罰金:新台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5.有關「罰金刑加減」之規定,將舊法「僅加減其最高度」(第68條),修正為「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第67條),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6.綜上比較結果,本件應一體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論處,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號判例)。又刑法上規定之常業犯,只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認定之標準(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916號、89年度台上字第3284號判決)。
被告吳詺竑、戴嘉萩、施法菘、魏銘賢、黃大維、陳春盛與同案被告林瑞麟、陳裕崇、王壬成、陳進財等人及另案被告黃朝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峰董」、「阿曼尼」、「蔡董」、「王仔」、「小李」、「大象」等成年男子參與上開犯行,由吳詺竑、施法菘、林瑞麟、黃大維等人分別刊登報紙廣告收購金融機構帳戶及電話門號以供藏身大陸地區之集團成員作進行如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使用;魏銘賢、黃大維、同案被告蔡瀚霆、另案被告余財發等人負責前往大陸地區以電話取得被害人資料,便於後續遂行附表一所示電話詐欺取財行為,繼由集團成員電話通知後,由吳詺竑指示施法菘、林瑞麟,施法菘再指揮陳裕崇、王壬成、陳進財,林瑞麟則與陳春盛前往各地提款機提領贓款,並從中按比例抽成牟利;吳詺竑、施法菘、林瑞麟、黃大維等人另在各地報紙刊登廣告收購人頭帳戶、人頭證件或人頭電話,並由陳裕崇、林瑞麟、王壬成、陳進財、蔡瀚霆等人前往收購人頭帳戶及人頭電話或帶同人頭至各金融機構,設定人頭帳戶語音轉帳、語音查詢、約定轉帳等功能,或將人頭帶到各中華電信或固網電信公司之營業窗口,專以申請0800免付費電話、AD SL寬頻網路,以取得0800或ADSL寬頻網路之附掛市內電話門號,再往電信公司辦理過戶及一併設定遙控指定轉接功能至另一線市內電話或行動電話及0800、0809免付費電話,以規避電信業者之市內電話審查流程,渠等所為顯然具有完整之犯罪計劃與細膩分工,無論參與時間之先後,顯然均非因偶發性之需求而萌生詐欺犯意,而係反覆以同種類詐欺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揆諸上開說明,自屬常業犯罪無疑。是核被告吳詺竑、戴嘉萩、施法菘、魏銘賢、黃大維、陳春盛等人所為,均係犯廢止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吳詺竑、施法菘分別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渠等係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再按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
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519號)。
被告吳詺竑、戴嘉萩、施法菘、魏銘賢、黃大維、陳春盛與同案被告林瑞麟、陳裕崇、王壬成、陳進財及綽號「阿曼尼」、「大象」等人,固非全部互相認識,或有直接犯意聯絡,然渠等以細膩分工,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自應就渠等各自參與詐欺犯罪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所發生之詐欺犯罪結果,負共同正犯之罪責。
被告魏銘賢雖辯稱:「我自94年4月9日起,陸續接受安排至大陸學習詐騙手法,期間數次進出大陸,最後一次於94年6月21日返台,附表一所載犯罪事實,有部分發生在被告返台期間,被告不可能為『電話手』詐騙之工作分擔」云云;然查,被告加入詐騙集團後,基於常業詐欺之共同犯意聯絡,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自仍應就其為警查獲前所發生之詐欺犯罪結果,負共犯責任,魏銘賢此部分所辯,顯無足採。
㈣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7(即原判決附表舊編號44,
以下括符內之數字均為原判決附表一舊編號)、51(139)、52(56)、56(101)、69(22)、91(57)、93(133)、94(28)、97(2)、100(47)、101(145)、102(27)、106(30)、111(46)、118(115)、120(128)、121(21)、129(48)、137(117)所示之犯行,對被害人出言恫嚇部分,並應構成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固非無見;然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與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為交付。惟上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性質,倘含有詐欺性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餘地(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993判決)。依上說明,具有詐欺性質恐嚇取財行為,或具有恐嚇性質詐欺取財行為,究應如何論處,應以罪質高低為判斷標準。換言之,應依法定刑度輕重,適用較重罪名處斷。
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而言,固以恐嚇取財罪之罪質較重,然與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刑度相較,則以常業詐欺罪刑度較高,應認常業詐欺罪屬於罪質較重之罪名。上開檢察官所列附表一各被害人,遭詐欺集團藉詞以親人欠錢被綁架等名義要求付款,在客觀上足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並陷於錯誤,並未完全逸出詐欺行為之態樣,應認為已包含於常業詐欺犯行內,不另論以恐嚇取財罪名。檢察官就此部分認為另構成恐嚇取財罪,尚有未洽,惟基本社會事實相同,起訴法條應予變更(相關共犯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39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13號、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37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15號、本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406號等判決,均同此見解)。至廢止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性質上屬集合犯,乃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當然具有連續性,被告等人多次詐欺行為,並不發生連續犯之問題,附此敘明。
㈤附表二編號二、三所示移送併案意旨關於被告吳詺竑、施法
菘之犯罪事實,核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法院應一併審判;其餘併案部分之處置,詳如附二所示。
㈥原審以被告等人之犯罪事證明確,分別依廢止前刑法340條
常業詐欺罪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等人加入詐欺犯罪集團之時間有先後,並均於94年6月30日為警查獲逮捕(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被告等人分別「加入詐欺犯罪集團前及為警逮捕後」所發生之詐欺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1至42、139至153部分),並無證據證明渠等亦有參與犯罪之共同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難認定被告等人就此部分亦應負共犯罪責。原審未遑詳察,以被告等人就附表一編號1至153所示全部犯罪事實均為常業詐欺之共同正犯,自有未洽。被告等人提起上訴,其中戴嘉萩、施法菘、陳春盛執上開情詞否認犯罪,雖無可取;惟吳詺竑、魏銘賢、黃大維抗辯渠等加入犯罪集團前及為警拘捕後,並無參與犯罪事實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則非為無理由,且原判決就被告等人之部分既有上開瑕疵,自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㈦茲審酌被告吳詺竑為高中畢業、被告戴嘉萩為高職畢業、被
告施法菘、魏銘賢、黃大維、陳春盛均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吳詺竑有偽造文書前科,被告施法菘有偽造文書、違反電信法前科,被告陳春盛有公共危險前科,被告戴嘉萩、魏銘賢、黃大維(於本案之前)並無前科之素行;並衡酌渠等均值青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謀生,吳詺竑不但大量收購人頭帳戶、人頭電話提供藏身大陸地區之共犯使用,並指揮施法菘、同案被告林瑞麟等人提領贓款,積極與大陸地區共犯聯繫,再令魏銘賢、黃大維前往大陸地區學習電話詐騙技術,欲自立門戶,惡性重大;施法菘為吳詺竑收購大量人頭電話,黃大維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嗣施法菘更淪為詐欺集團之「車手」,另行吸收同案被告陳裕崇、王壬成、陳進財及被告陳春盛作為下手共同從事領取贓款犯行,渠等所使用之人頭帳戶甚多、領取之犯罪所得金額龐大,造成諸多被害人財產損失,增加警方追緝之困難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信任情感,犯罪情節重大;再審酌被告等人各自參與犯罪時間長短、分工情節輕重及吳詺竑、魏詺賢事後於坦承販賣人頭帳戶、人頭電話、收購人頭帳戶及前往大陸地區從事電話詐騙等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至第7項所示之刑。
被告戴嘉萩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經宣告有期徒刑1年,並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該條例減其宣告刑1/2,減為有期徒刑6月。
㈧扣案物品部分,除附表四之一所示物品並非被告吳詺竑等人
所有,且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使用之物,不予宣告沒收外,其餘物品分別為被告吳詺竑、施法菘、魏銘賢、黃大維、陳春盛、同案被告林瑞麟、陳裕崇、王壬成及陳進財等人所有,且係供渠等共犯本件常業詐欺罪所使用或為犯罪所得之物,已據吳詺竑、林瑞麟、黃大維於警詢中(見警卷一第6、72、117、118、156、157頁)及上開各被告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供述明確,並有搜索票、台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參(見警卷二第906頁以下),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各被告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㈨強制工作部分:
1.按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事由,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其許可執行,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修正前刑法,法官對於是否宣告強制工作具有裁量權,此為新法所無;舊法強制工作期間為3年以下,新法則為3年;雖新法新增執行滿1年6月後,如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免其處分之執行之規定,而為舊法所無,惟此得免除執行之規定,早在新法修正前已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39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定有明文,新法僅將修正前規定予以明文,故應以舊法有利於行為人(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55號、97年度台上字第1515號判決)。
又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125號判決)。
2.本件被告吳詺竑係具有謀生能力之成年人,前已有偽造文書前科紀錄,不思惕勵,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指揮上開同案被告等人共同實行常業詐欺犯行以獲取暴利,其犯罪期間甚長,反覆實行犯罪之次數甚多,得款非微,且被害人眾多,遍及各地,從事之犯罪並非出於偶然,而屬日常慣性之行為,顯見其有不勞而獲之犯罪習慣,且居於主導策劃犯罪之地位,犯罪情節及惡性顯較其他共同正犯為重,僅藉刑法自由刑之執行,不足以根絕其惡性。為矯正其犯罪惡習,維護社會治安,使其養成勞動習慣,訓練謀生技能,以增加正常就業能力,自有施以保安處分矯治之必要,爰依修正前刑法第90條規定,併諭知被告吳詺竑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以資矯治。其餘被告部分,僅係直接或間接受吳詺竑指揮行事,尚無宣告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敘明。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吳詺竑、戴嘉萩、施法菘、、魏銘賢、黃大維、陳春盛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自92年12月下旬起陸續加入藏身大陸地區以黃朝琴(綽號「白董」、「小白」;另案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13號判決確定)、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曼尼」、「蔡董」、「大象」、「峰董」、「許董」、「王仔」、「小李」等成年男子為首之集團,共同實施詐欺犯罪,除上開有罪部分所列犯行外,另有附表一編號1至42、139至153部分所列之詐欺犯行,因認被告等人就此部分亦構成常業詐欺罪(與上開有罪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附表一編號
12、33、140所示犯行,並構成恐嚇取財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準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
三、經查:㈠被告吳詺竑於警詢及偵查中雖供稱:「92年底販售人頭帳戶、電話予綽號『許董』者所屬詐欺集團」等語(見警卷一第4頁、偵卷四第61頁);惟於本院審理中已否認前揭事實,改稱:「自94年初起開始買賣人頭帳戶」(見本院卷二第317頁)。查吳詺竑是否自92年底即開始參與詐欺集團,除其個人上開供述外,並無其他旁證可佐,附表八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其通話時間均為94年間,附表一所示94年初以前發生之詐騙案件,亦無證據證明確與吳詺竑有關,故就被告詺竑開始參與本件犯罪之時間,爰採較有利於被告之「94年1月初(1日)」,並以其為警被拘捕之時間即「94年6月30日17時5分」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時間。㈡被告戴嘉萩與吳詺竑雖為男女朋友關係,惟於本案均否認參與犯罪,本案相關人員就其自何時開始參與犯罪,亦均無明確之供述,應以附表八編號46所示戴嘉萩第一次與吳詺竑通話之時間即「94年5月9日17時3分」為開始參與犯罪之時間,並以其為警拘捕之時間即「94年6月30日17時5分」(見警一卷第41頁)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時間。㈢被告施法菘部分,已據同案被告陳裕崇於原審供稱:「94年2、3月開始幫施法菘領錢」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二第154頁),爰採較有利於被告之「94年3月初(1日)」為施法菘話開始參與犯罪之時間,並以其為警拘捕之時間即「94年6月30日15時55分」(見警一卷第59頁)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時間。㈣被告魏銘賢、黃大維及陳春盛3人,均於94年4月9日前往大陸地區,應以該日為渠等3人開始參與犯罪之時間,並分別以渠等為警拘捕之時間即「魏銘賢:94年6月30日16時55分」、「黃大維:94年6月30日14時10分」、「陳春盛:94年6月30日15時30分」(見警一卷第113、155、177頁)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時間。被告等人分別「加入詐欺犯罪集團前及為警逮捕後」所發生之詐欺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1至42、139至153部分),並無證據證明渠等亦有參與犯罪之共同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尚難認定被告等人就此部分亦應負共犯罪責,均已見前述。
四、公訴人就此部分所舉證據,並未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難認與事實相符。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認被告等人有何公訴人所指此部分之詐欺犯行,依上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等人此部分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惟因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公訴人認為構成恐嚇取財部分,亦認與常業詐欺罪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參、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吳詺竑、戴嘉萩、施法菘、魏銘賢、黃大維、陳春盛等人本件犯罪事實,除涉犯常業詐欺罪外,因共犯以洗錢方式將不法所得匯至大陸地區之犯罪集團,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3項以洗錢為常業罪等語。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定有明文。次按洗錢防制法例第2條明定:「洗錢」之定義為:㈠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㈡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並於同法第3條第1項列舉「重大犯罪」之範圍。查洗錢防制法例第3條第1項列舉「重大犯罪」,業於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該條配合刑法刪除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亦將該罪自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5款之重大犯罪中刪除,是95年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項所稱重大犯罪,已不包括常業詐欺罪,亦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有關掩飾、收受他人常業詐欺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刑罰規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業已廢止(最高法院96台上2526號判決)。
本件被告吳詺竑、戴嘉萩、施法菘、魏銘賢、黃大維、陳春盛犯罪後,洗錢防制法既已廢除此上開刑罰規定,揆諸上開說明,渠等被訴涉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3項以洗錢為常業罪部分,原應為免訴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40條、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90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夏金郎法 官 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蘭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0條(廢止前)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本表係按原判決附表一之內容,依時間順序重新編排,括符內之數字為原判決附表一舊編號,被告吳詺竑等人加入犯罪集團之起訖時間、參與犯罪之件數,均詳如本表最末備註欄所示)┌────┬────┬──────┬─────┬────────┬───────────┐│編號 │被害人 │ 日期時間 │詐欺、恐嚇│犯罪方式 │犯罪所使用帳戶 ││ │ │ │所得金額 │ ├───────────┤│ │ │ │(新台幣)│ │犯罪所使用電話 │├────┼────┼──────┼─────┼────────┼───────────┤│ 1 │高錦仁 │92年12月23日│ 28,800元 │犯罪集團成員散發│郵局局帳號:0000000-00││(96) │ │14時11分許 │ │富邦銀行借貸廣告│89886號 ││ │ │ │ │單,於被害人依廣│戶名:楊忠達 ││ │ │ │ │告所留電話與之聯├───────────┤│ │ │ │ │絡時,向被害人詐│00-0000000 ││ │ │ │ │稱須先繳款加入另│ ││ │ │ │ │一家產物保險,致│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遂依指示匯款。 │ │├────┼────┼──────┼─────┼────────┼───────────┤│ 2 │彭仁禮 │93年01月05日│141,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郵局局帳號:0000000-00││(94) │ │10時許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72528號 ││ │ │ │ │在當兵之親人與他│戶名:李世發 ││ │ │ │ │人發生車禍,被留├───────────┤│ │ │ │ │置在憲兵隊,須金│0000000000 ││ │ │ │ │錢與對方和解,被│ ││ │ │ │ │害人信以為真,遂│ ││ │ │ │ │依指示匯款。 │ │├────┼────┼──────┼─────┼────────┼───────────┤│ 3 │程亞松 │93年1月6日 │20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向被│復華銀行帳號:00000000││(108) │ │ │ │害人詐稱其金融卡│06650號 ││ │ │ │ │遭盜用,藉此詐騙├───────────┤│ │ │ │ │被害人金錢。 │00-00000000 │├────┼────┼──────┼─────┼────────┼───────────┤│ 4 │莊淑蘭 │93年1月7日17│149,949元 │犯罪集團成員向被│誠泰銀行帳號:00000000││(106) │ │時20分許 │ │害人詐稱其金融卡│1379號 ││ │ │ │ │遭偽造,藉此詐騙├───────────┤│ │ │ │ │被害人金錢。 │00-00000000 │├────┼────┼──────┼─────┼────────┼───────────┤│ 5 │劉盈祺 │93年1月11日 │270,784元 │犯罪集團成員向被│新竹商業銀行帳號:6621││(107) │ │ │ │害人詐稱其金融卡│0000000號 ││ │ │ │ │資料外洩,藉此詐├───────────┤│ │ │ │ │騙被害人金錢。 │00-00000000 │├────┼────┼──────┼─────┼────────┼───────────┤│ 6 │羅明泉 │93年2月17日 │331,2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信│郵局局帳號:0000000-00││(109) │ │14時16分許 │ │用貸款方式,詐騙│06883號 ││ │ │ │ │被害人金錢。 ├───────────┤│ │ │ │ │ │0000000000 │├────┼────┼──────┼─────┼────────┼───────────┤│ 7 │陳素鳳 │93年2月19日 │不詳 │犯罪集團成員向被│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105) │ │ │ │害人詐稱其信用卡│429號 ││ │ │ │ │被盜刷,藉此詐騙├───────────┤│ │ │ │ │被害人金錢。 │00-0000000 │├────┼────┼──────┼─────┼────────┼───────────┤│ 8 │蔡月蓉 │93年02月20日│142,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南東城郵局局帳號:00││ (95) │ │ │ │話向被害人佯稱係│00000-0000000號 ││ │ │ │ │其子在軍中之輔導│戶名:王登發 ││ │ │ │ │長,因其子與他人├───────────┤│ │ │ │ │發生車禍,須理賠│0000000000 ││ │ │ │ │對方才能和解,被│0000000000 ││ │ │ │ │害人信以為真,遂│0000000000 ││ │ │ │ │依指示匯款。 │0000000000 │├────┼────┼──────┼─────┼────────┼───────────┤│ 9 │曹楊瑞玉│93年2月22日 │28,8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信│郵局局帳號:0000000-00││(110) │ │13時03分許 │ │用貸款方式,詐騙│66526號 ││ │ │ │ │被害人金錢。 │戶名:吳建春 ││ │ │ │ │ ├───────────┤│ │ │ │ │ │0000000000 │├────┼────┼──────┼─────┼────────┼───────────┤│ 10 │郝淑蘭 │93年02月22日│12,935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假│郵局局帳號:0000000-00││ (83) │ │15時許 │ │冒名義方式,向被│91931號 ││ │ │ │ │害人詐騙金錢。 │戶名:楊昭榮 ││ │ │ │ │ ├───────────┤│ │ │ │ │ │00-00000000 │├────┼────┼──────┼─────┼────────┼───────────┤│ 11 │林真真 │93年03月10日│28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寄送│高雄五塊厝郵局局帳號:││ (65) │ │(被害人接獲│ │邀請函予被害人,│0000000-0000000號 ││ │ │詐騙電話)、│ │再以電話向其詐稱│戶名:莊美惠 ││ │ │同年月11日(│ │其中三獎130萬元 ├───────────┤│ │ │被害人依指示│ │,但該抽獎活動係│00-00000000 ││ │ │匯款) │ │為慈善機構募款而│(用戶:蔡俊韋) ││ │ │ │ │舉辦,中獎者須先│0000000000 ││ │ │ │ │捐款給慈善機構,│(用戶:林俊男) ││ │ │ │ │被害人信以為真,│00-00000000 ││ │ │ │ │遂依指示匯款。 │(用戶:王海澍) │├────┼────┼──────┼─────┼────────┼───────────┤│ 12 │董子玉 │93年03月17日│4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南善化郵局局帳號:01││(100) │ │15時許 │ │話向被害人佯稱其│00000-0000000號 ││ │ │ │ │孫女為他人擔保債│戶名:李進興 ││ │ │ │ │務,若不還錢,將├───────────┤│ │ │ │ │對其孫女不利,致│不詳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遂依指示匯款。 │ │├────┼────┼──────┼─────┼────────┼───────────┤│ 13 │郭月雀 │93年3月27日 │336,963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假│郵局局帳號:0000000-00││ (82) │ │20時12分許 │ │冒名義方式,向被│75690號、0000000-00000││ │ │ │ │害人詐騙金錢。 │66號 ││ │ │ │ │ ├───────────┤│ │ │ │ │ │00-00000000 │├────┼────┼──────┼─────┼────────┼───────────┤│ 14 │蔡林麗霞│93年03月30日│11,800元 │犯罪集團成員在「│中國信託銀行嘉義分行帳││ (18) │ │14時許 │ │求才令」報紙上刊│號:000000000000號 ││ │ │ │ │登借款廣告,於被│戶名:林聰明(分次匯入││ │ │ │ │害人依廣告所留電│8,800元、3,000元) ││ │ │ │ │話與之聯絡時,向├───────────┤│ │ │ │ │被害人詐稱須先電│0000000000 ││ │ │ │ │匯保險金及手續費│(用戶:羅志明)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0000000000 ││ │ │ │ │誤,遂依指示匯款│(用戶:趙嘉禎)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葉永豐) │├────┼────┼──────┼─────┼────────┼───────────┤│ 15 │周淑玲 │93年03月31日│140,023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上海國際商銀新竹分行帳││ (63) │ │19時40分許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金融卡被盜領,被├───────────┤│ │ │ │ │害人信以為真,遂│00-00000000 ││ │ │ │ │持金融卡至提款機│(用戶:楊志雄) ││ │ │ │ │依指示操作,而將│00-00000000 ││ │ │ │ │其所有帳戶內之存│ ││ │ │ │ │款轉出。 │ │├────┼────┼──────┼─────┼────────┼───────────┤│ 16 │陳欣玲 │93年4、5月間│14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三重正義郵局局帳號:││ (90) │ │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0000000-0000000號 ││ │ │ │ │中獎30萬元,但須│ 戶名:丁漢忠 ││ │ │ │ │先匯保證金,致被│⑵臺南大同路郵局局帳號││ │ │ │ │害人陷於錯誤,而│ :0000000-0000000號 ││ │ │ │ │依指示匯款。 │ 戶名:謝新宏 ││ │ │ │ │ │⑶臺北保安郵局局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鄭正鼓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17 │林惠冠 │93年5月8日13│56,692元 │犯罪集團成員佯稱│郵局局帳號:0000000-00││(112) │ │時46分許 │ │健保局退費,藉此│43563號 ││ │ │ │ │詐騙被害人金錢。│戶名:王進杉 ││ │ │ │ │ ├───────────┤│ │ │ │ │ │不詳 │├────┼────┼──────┼─────┼────────┼───────────┤│ 18 │廖文松 │93年5月27日 │100,253元 │犯罪集團成員佯稱│⑴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 (80) │ │16時33分許 │ │可以金融卡轉帳退│ 000000000000號 ││ │ │ │ │保,藉此詐騙被害│⑵郵局局帳號:0000000-││ │ │ │ │人金錢。 │ 0000000號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19 │劉雅芳 │93年5月28日 │不詳 │犯罪集團成員佯稱│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 (81) │ │ │ │可以金融卡轉帳退│00000000000000號 ││ │ │ │ │保,藉此詐騙被害├───────────┤│ │ │ │ │人金錢。 │00-00000000 │├────┼────┼──────┼─────┼────────┼───────────┤│ 20 │張立衡 │93年5月29日 │30,897元 │犯罪集團成員佯稱│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 (89) │ │19時04分許 │ │健保局退費,藉此│5229號 ││ │ │ │ │詐騙被害人金錢。│戶名:盧義仁 ││ │ │ │ │ ├───────────┤│ │ │ │ │ │00-00000000 │├────┼────┼──────┼─────┼────────┼───────────┤│ 21 │許恭豪 │93年05月30日│39,612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國泰世華銀行臺南分行││ (93) │ │15時27分許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信用卡被盜刷,須│⑵臺北國際商銀高雄分行││ │ │ │ │至提款機作帳戶保│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護,被害人信以為│ 號 ││ │ │ │ │真,遂持金融卡至├───────────┤│ │ │ │ │提款機依指示操作│00-00000000 ││ │ │ │ │,而將其所有帳戶│0000000000 ││ │ │ │ │內之存款轉出。 │ │├────┼────┼──────┼─────┼────────┼───────────┤│ 22 │謝邱令妹│93年06月02日│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中壢仁美郵局局帳號:02││ (99) │ │08時15分許 │ │話向被害人詐騙金│00000-0000000號 ││ │ │ │ │錢。 │戶名:趙文祥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黃楷博)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陳建華) │├────┼────┼──────┼─────┼────────┼───────────┤│ 23 │蔡汶承 │93年07月15日│359,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柳營郵局局帳號:019103││ (85) │ │(被害人接獲│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0-0000000號 ││ │ │詐騙電話)、│ │抽中公司旅遊獎項│戶名:周文松(分次匯入││ │ │同年月22、23│ │,可換取現金60萬│69,000元、50,000元、24││ │ │日(被害人依│ │,但須先匯款,才│0,000元) ││ │ │指示匯款) │ │能得到彩金,被害├───────────┤│ │ │ │ │人信以為真,遂依│0000000000 ││ │ │ │ │指示匯款。 │00-00000000 │├────┼────┼──────┼─────┼────────┼───────────┤│ 24 │許玲娟 │93年07月20日│108,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柳營郵局局帳號:019103││ (87) │ │13時51分許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0-0000000號 ││ │ │ │ │中獎,被害人信以│戶名:周文松 ││ │ │ │ │為真,而遭詐騙匯├───────────┤│ │ │ │ │款。 │00-00000000 │├────┼────┼──────┼─────┼────────┼───────────┤│ 25 │李琍珠 │93年07月20日│106,03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新社郵局局帳號:014123││ (84) │ │(被害人接獲│ │話簡訊向被害人詐│0-0000000號 ││ │ │詐騙簡訊)、│ │稱其中獎,被害人│戶名:劉忠勝(93年7月2││ │ │同年月23、26│ │不疑有他,而遭詐│3、26日分別匯入56,030 ││ │ │日(被害人依│ │騙匯款。 │元、50,000元) ││ │ │指示匯款) │ │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26 │林慧姿 │93年07月20日│11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寄發│郵局局帳號:0000000-00││ (88) │ │(被害人接獲│ │中獎通知信函 (內│81213號 ││ │ │中獎通知信函│ │含會員卡、禮券)│戶名:劉文雄(先後匯入││ │ │)、同年8月2│ │予被害人,再以電│60,000元、50,000元) ││ │ │日(被害人接│ │話通知其抽中按摩│ ││ │ │獲詐騙電話)│ │床,可換現金100 ├───────────┤│ │ │、同年8月3、│ │萬,但必須加購1 │00-00000000 ││ │ │4日(被害人 │ │臺手提電腦、加入│ ││ │ │依指示匯款)│ │會員等,致被害人│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 │ │ │ │示匯款。 │ │├────┼────┼──────┼─────┼────────┼───────────┤│ 27 │胡劉明華│93年07月21、│231,875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仁德車路墘郵局局帳號:││ (86) │ │23日、同年8 │ │話向被害人佯稱因│0000000-0000000號(分 ││ │ │月4、6日 │ │七二水災,請被害│次匯入30,000元、28,000││ │ │ │ │人捐款及愛心認購│元、22,000元、151,875 ││ │ │ │ │電腦等,被害人信│元) ││ │ │ │ │以為真,遂依指示├───────────┤│ │ │ │ │匯款。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28 │陳彥州 │93年08月9日 │358,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臺中大隆路郵局局帳號││ (91) │ │(被害人接獲│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0000000-0000000號 ││ │ │詐騙電話、同│ │中五獎88萬元,但│ 戶名:王嘉彬 ││ │ │年月10、11、│ │須先匯款購買公司│⑵臺中民權路郵局局帳號││ │ │12、13、16日│ │海外基金,被害人│ :0000000-0000000號 ││ │ │(被害人依指│ │不疑有他,遂依指│ 戶名:賴秀涵 ││ │ │示匯款) │ │示匯款。 │⑶臺灣企銀南投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張麗玲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第八號商業開發││ │ │ │ │ │事業社)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29 │林森勝 │93年08月26、│398,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富邦銀行新竹分行帳號││ (92) │ │27日、93年09│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00000000000000號 ││ │ │月2、8、13日│ │中二獎80萬元,但│ 戶名:陳月貴 ││ │ │ │ │須先匯款購買公司│⑵臺灣企銀南崁分行帳號││ │ │ │ │基金、加入會員等│ :00000000000號 ││ │ │ │ │,始能領取獎金,│ 戶名:石臺生 ││ │ │ │ │被害人不疑有他,│⑶中國信託銀行斗六分行││ │ │ │ │遂依指示匯款。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戶名:林志成 ││ │ │ │ │ │⑷新竹企銀嘉義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張雲翔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93年09月15日│12,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國際商銀三重分行帳││ │ │至同年月20日│ │話向被害人佯稱可│號:0000000000000號 ││ │ │ │ │辦理貸款,但須先│戶名:陳韻琦 ││ │ │ │ │繳律師手續費,被├───────────┤│ │ │ │ │害人信以為真,遂│00-00000000 ││ │ │ │ │依指示匯款。 │0000000000 │├────┼────┼──────┼─────┼────────┼───────────┤│ 30 │楊淑芳 │93年09月20日│7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灣企銀虎尾分行帳號:││ (61) │ │(被害人接獲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00000000000號 ││ │ │詐騙電話)、│ │中第三特獎120萬 │戶名:郭銘旺 ││ │ │同年月21日(│ │元,須先購買公司├───────────┤│ │ │被害人依指示│ │基金二單位,致被│00-00000000 ││ │ │匯款) │ │害人陷於錯誤,而│00-00000000 ││ │ │ │ │依指示匯款。 │00000000000000 │├────┼────┼──────┼─────┼────────┼───────────┤│ 31 │許憲堂 │93年9月25日 │78,860元 │犯罪集團成員向被│華南銀行臺西分行帳號:││(111) │ │15時44分許 │ │害人詐稱其信用卡│00000000000000號 ││ │ │ │ │被盜刷,藉此詐騙├───────────┤│ │ │ │ │被害人金錢。 │0000000000 │├────┼────┼──────┼─────┼────────┼───────────┤│ 32 │邱羚羚 │93年10月23日│51,724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國泰世華銀行中港分行帳││ (73) │ │ │ │話簡訊向被害人詐│號:00000000000000號(││ │ │ │ │稱其華南銀行轉運│分次匯入39,829元、11,8││ │ │ │ │卡被預借現金,請│95元) ││ │ │ │ │其打電話變更密碼├───────────┤│ │ │ │ │被害人信以為真,│00-00000000 ││ │ │ │ │遂打電話與之聯絡│00-00000000 ││ │ │ │ │,而遭詐騙,將其│00-00000000 ││ │ │ │ │所有帳戶內之存款│ ││ │ │ │ │轉出。 │ │├────┼────┼──────┼─────┼────────┼───────────┤│ 33 │林黃月英│93年10月26日│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玉山銀行斗六分行帳號:││ (1) │ │14時40分許 │ │話向被害人佯稱其│0000000000000號 ││ │ │ │ │親人因欠錢遭渠等│戶名:謝濡宇 ││ │ │ │ │綁架,要求被害人├───────────┤│ │ │ │ │匯款至指定帳戶內│不詳 ││ │ │ │ │,否則將對其親人│ ││ │ │ │ │不利,致被害人陷│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 │ │ │ │匯款。 │ │├────┼────┼──────┼─────┼────────┼───────────┤│ 34 │張秀子 │93年11月22日│43,200元 │犯罪集團成員散發│嘉義忠孝郵局局帳號:00││ (54) │ │12時53分許 │ │中國信託信貸優惠│00000-0000000號 ││ │ │ │ │專案廣告單,於被│戶名:陳信全 ││ │ │ │ │害人依廣告單所留├───────────┤│ │ │ │ │電話與之聯絡時,│0000000000 ││ │ │ │ │向其詐稱要辦理貸│(用戶:盧錦榮) ││ │ │ │ │款須先付產物保險│ ││ │ │ │ │金,致被害人陷於│ ││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 ││ │ │ │ │款。 │ │├────┼────┼──────┼─────┼────────┼───────────┤│ 35 │黃少娥 │93年12月08日│50,400元 │犯罪集團成員散發│新社郵局局帳號:014123││ (55) │ │15時14分許 │ │台新銀行貸款低利│0-0000000號 ││ │ │ │ │率專案實施中之廣│戶名:邱梨花 ││ │ │ │ │告單,於被害人依│ ││ │ │ │ │廣告單所留電話與│ ││ │ │ │ │之聯絡時,向其詐│ ││ │ │ │ │稱須先繳交保險金│ ││ │ │ │ │,之後即會核撥貸│ ││ │ │ │ │款,致被害人陷於│ ││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 ││ │ │ │ │款。 │ │├────┼────┼──────┼─────┼────────┼───────────┤│ 36 │黃裕得 │93年12月12、│162,889元 │被害人以電腦上色│⑴中國信託銀行新竹分行││(142) │ │14日 │ │情網站,欲外叫小│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姐,而遭犯罪集團│ 戶名:周信安 ││ │ │ │ │成員詐騙金錢。 │⑵合作金庫銀行太平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號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37 │林曉微 │93年12月14日│10,101元 │犯罪集團成員於報│華南銀行永康分行帳號:││ (4) │ │14時28分許 │ │紙上刊登徵才廣告│000000000000號 ││ │ │ │ │,於被害人依廣告│戶名:黃寶鋐 ││ │ │ │ │所留電話與之聯絡├───────────┤│ │ │ │ │時,向被害人詐稱│0000000000 ││ │ │ │ │須依指示操作提款│0000000000 ││ │ │ │ │機,致被害人陷於│ ││ │ │ │ │錯誤,依指示前往│ ││ │ │ │ │提款機操作,而將│ ││ │ │ │ │其所有帳戶內之存│ ││ │ │ │ │款轉出。 │ │├────┼────┼──────┼─────┼────────┼───────────┤│ 38 │陳中煒 │93年12月16日│263,000元 │被害人在網路拍賣│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12││ (97) │ │ │ │購物,遭犯罪集團│00000000000號、0000000││ │ │ │ │成員詐騙金錢。 │0000000號 ││ │ │ │ │ ├───────────┤│ │ │ │ │ │00-0000000 │├────┼────┼──────┼─────┼────────┼───────────┤│ 39 │陳連福 │93年12月21日│65,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藉由│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 (79) │ │12時許 │ │通知中獎方式,向│156100號 ││ │ │ │ │被害人詐騙金錢。├───────────┤│ │ │ │ │ │00-0000000 │├────┼────┼──────┼─────┼────────┼───────────┤│ 40 │陳唐雪女│93年12月24日│45,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玉山銀行佳里分行帳號:││(141) │ │11時許 │ │話向被害人佯稱係│0000000000000號 ││ │ │ │ │其子在軍中之輔導│戶名:王振嘉 ││ │ │ │ │長,因其子與他人├───────────┤│ │ │ │ │發生車禍,須理賠│0000000000 ││ │ │ │ │對方才能和解,被│0000000000 ││ │ │ │ │害人信以為真,遂│0000000000 ││ │ │ │ │依指示匯款。 │ │├────┼────┼──────┼─────┼────────┼───────────┤│ 41 │李奇璋 │93年12月24、│229,964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遠東銀行臺北新莊分行││ (64) │ │27日 │ │話簡訊向被害人詐│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稱其華南銀行轉運│ 號(93年12月24日匯入││ │ │ │ │卡被預借現金,請│ 99,988元) ││ │ │ │ │其打電話變更密碼│⑵中華銀行帳號:000261││ │ │ │ │被害人信以為真,│ 0000000000號(93年12││ │ │ │ │遂打電話與之聯絡│ 月24日匯入49,988元)││ │ │ │ │,而遭詐騙,將其│⑶日盛銀行帳號:036010││ │ │ │ │所有帳戶內之存款│ 00000000號(93年12月││ │ │ │ │轉出。 │ 27日匯入79,988元) ││ │ │ │ │ │ 戶名:林俊男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42 │鄭輝榮 │93年12月31日│99,989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玉山銀行中山分行帳號:││(129) │ │18時20分許 │ │話向被害人佯稱係│0000000000000號 ││ │ │ │ │國稅局人員,要退│戶名:陳美珍 ││ │ │ │ │稅給被害人,請被├───────────┤│ │ │ │ │害人至郵局提款機│0000000000 ││ │ │ │ │操作,被害人不疑│ ││ │ │ │ │有他,遂依指示前│ ││ │ │ │ │往提款機操作,而│ ││ │ │ │ │將其所有帳戶內之│ ││ │ │ │ │存款轉出。 │ │├────┼────┼──────┼─────┼────────┼───────────┤│ 43 │蔡玉華 │94年01月07日│36,875元 │犯罪集團成員於電│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 5 ) │ │ │ │話中佯稱係郵局人│079911號 ││ │ │ │ │員,通知被害人未│戶名:周信安 ││ │ │ │ │領掛號信,藉此詐├───────────┤│ │ │ │ │騙被害人金錢。 │0000000000 ││ │ │ │ │ │(用戶:黃寶鋐) │├────┼────┼──────┼─────┼────────┼───────────┤│ 44 │許美燕 │94年01月07日│ 215,401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帳││( 6 ) │ │ │ │話向被害人詐騙金│號:000000000000號 ││ │ │ │ │錢。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黃寶鋐) │├────┼────┼──────┼─────┼────────┼───────────┤│ 45 │齊建民 │94年1月7日19│16,998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手│大眾銀行帳號:00000000││ (130)│ │時09分許 │ │機簡訊方式,向被│5106號 ││ │ │ │ │害人詐騙金錢。 │戶名:陳美珍 ││ │ │ │ │ ├───────────┤│ │ │ │ │ │不詳 │├────┼────┼──────┼─────┼────────┼───────────┤│ 46 │李美玲 │94年01月09日│156,002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131) │ │ │ │話簡訊向被害人詐│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稱其信用卡在他地│ (匯入99,983元) ││ │ │ │ │消費,被害人撥打│⑵中國信託銀行基隆分行││ │ │ │ │所留電話查證,該│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集團成員又稱其遭│ (匯入56,019元) ││ │ │ │ │人冒名申辦信用卡├───────────┤│ │ │ │ │被盜刷,須持金融│00-00000000 ││ │ │ │ │卡至提款機變更密│00-00000000 ││ │ │ │ │碼,被害人信以為│ ││ │ │ │ │真,遂依指示前往│ ││ │ │ │ │提款機操作,而將│ ││ │ │ │ │其所有帳戶內之存│ ││ │ │ │ │款轉出。 │ │├────┼────┼──────┼─────┼────────┼───────────┤│ 47 │張展昇 │94年01月11日│247,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3││( 44 )│ │13時30分許 │ │話杜撰情節詐騙方│ 00000000000號 ││ │ │ │ │式,致被害人陷於│ 戶名:張育豪 ││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⑵郵局局帳號:0000000 ││ │ │ │ │款。 │ -0000000號 ││ │ │ │ │ │ 戶名:蔡木雄 ││ │ │ │ │ │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46││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翁健平 ││ │ │ │ │ ├───────────┤│ │ │ │ │ │不詳 │├────┼────┼──────┼─────┼────────┼───────────┤│ 48 │張維勝 │94年01月14、│274,44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后里郵局局帳號:0141││( 29 )│ │24日、同年04│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000-0000000號戶名: ││ │ │月08日同年05│ │中獎,須先繳納稅│ 王鵬傑(94年1 月24日││ │ │月17、20日 │ │金、加入臨時會員│ 匯入62,440元) ││ │ │ │ │等,始能領取獎金│⑵七股郵局局帳號:0311││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 000-0000000號戶名: ││ │ │ │ │誤,而依指示匯款│ 謝秀英(94年4 月8日 ││ │ │ │ │。 │ 匯入100,000元) ││ │ │ │ │ │⑶永和秀朗郵局局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戶 ││ │ │ │ │ │ 名:黃榆恒(94年5 月││ │ │ │ │ │ 17日匯入52,000元) ││ │ │ │ │ │⑷新竹企銀臺南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戶││ │ │ │ │ │ 名:蔡仲文(94年5 月││ │ │ │ │ │ 20日匯入60,000元) ││ │ │ │ │ ├───────────┤│ │ │ │ │ │不詳 │├────┼────┼──────┼─────┼────────┼───────────┤│ 49 │林伯勁 │94年1月間 │123,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仁德郵局局帳號:0031││(140) │ │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000-0000000號 ││ │ │ │ │中獎,但須先扣繳│ 戶名:陳議榮 ││ │ │ │ │所得稅,有珠寶義│⑵高雄鼎金郵局局帳號:││ │ │ │ │賣可扣除所得稅,│ 0000000-0000000號 ││ │ │ │ │被害人信以為真,│ 戶名:李志偉 ││ │ │ │ │遂依指示匯款。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王振嘉) │├────┼────┼──────┼─────┼────────┼───────────┤│ 50 │林芸安 │94年1、2月間│104,376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蘆洲光華路郵局局帳號││(138) │ │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0000000-0000000號 ││ │ │ │ │抽中二獎按摩浴缸│ 戶名:高正昇 ││ │ │ │ │,可兌換現金70萬│⑵上海銀行臺南分行帳號││ │ │ │ │元,但須先匯公存│ :00000000000000號 ││ │ │ │ │金額至律師帳戶內│⑶上海銀行永康分行帳號││ │ │ │ │等,被害人信以為│ :00000000000000號 ││ │ │ │ │真,遂依指示匯款├───────────┤│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王振嘉)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51 │陳保男 │94年02月02日│ 20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三重忠孝路郵局局帳號:││(139) │ │10時許 │ │話向被害人佯稱其│0000000-0000000號 ││ │ │ │ │子欠款遭綁架,其│戶名:陳啟峰 ││ │ │ │ │須出面替其子還錢├───────────┤│ │ │ │ │,致被害人心生畏│不詳 ││ │ │ │ │懼,遂依指示匯款│ ││ │ │ │ │。 │ │├────┼────┼──────┼─────┼────────┼───────────┤│ 52 │吳秀萍 │94年03月04日│5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冒充│臺中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 (56) │ │14時許 │ │被害人之朋友,佯│號:0000000000000000號││ │ │ │ │稱因向友人借票須│戶名:林煒強 ││ │ │ │ │軋票錢,而向被害├───────────┤│ │ │ │ │人借錢,致被害人│0000000000 ││ │ │ │ │陷於錯誤,遂依約│ ││ │ │ │ │匯款。 │ │├────┼────┼──────┼─────┼────────┼───────────┤│ 53 │安嘉芳 │94年3月12日 │44,444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華僑銀行斗六分行帳號:││ (16) │ │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0000000000000號 ││ │ │ │ │遭人冒名申辦信用│戶名:蔡瀚霆 ││ │ │ │ │卡被盜刷,須持金├───────────┤│ │ │ │ │融卡至提款機前設│00-00000000 ││ │ │ │ │定防火牆,防止遭│ ││ │ │ │ │盜領,致被害人陷│ ││ │ │ │ │於錯誤,依指示前│ ││ │ │ │ │往提款機操作,而│ ││ │ │ │ │將其所有帳戶內之│ ││ │ │ │ │存款轉出。 │ │├────┼────┼──────┼─────┼────────┼───────────┤│ 54 │周家鈺 │94年03月14、│260,035元 │被害人經由網路聊│⑴聯邦銀行新莊分行帳號││(137) │ │15日 │ │天室欲與進行援交│ :000000000000號(匯││ │ │ │ │,犯罪集團成員即│ 入60,213元) ││ │ │ │ │向其詐稱由操作 │⑵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 │ │ │ │提款機方式可得知│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其是否為警察,致│ (匯入99,822元)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⑶臺北國際商銀淡水分行││ │ │ │ │遂依指示前往提款│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機操作,而將其所│ 號(匯入53,000元) ││ │ │ │ │有帳戶內之存款轉│⑷臺北富邦銀行北投分行││ │ │ │ │出。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匯入47,00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王振嘉) │├────┼────┼──────┼─────┼────────┼───────────┤│ 55 │張雅玫 │94年3月15日 │ 1,158,000│犯罪集團成員以手│⑴彰化銀行北屯分行帳號││ (78) │ │13時許 │ 元 │機簡訊方式,向被│ :00000000000000號 ││ │ │ │ │害人詐騙金錢。 │ 戶名:吳學人 ││ │ │ │ │ │⑵郵局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號 ││ │ │ │ │ │ 戶名:朱川雄 ││ │ │ │ │ │⑶郵局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號 ││ │ │ │ │ │ 戶名:嚴世原 ││ │ │ │ │ │⑷郵局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號 ││ │ │ │ │ │ 戶名:謝如桂 ││ │ │ │ │ │⑸郵局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號 ││ │ │ │ │ │ 戶名:李錦澤 ││ │ │ │ │ │⑹郵局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號 ││ │ │ │ │ │ 戶名:郭俊賢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方曼麗) │├────┼────┼──────┼─────┼────────┼───────────┤│ 56 │陳清發 │94年03月17日│6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南善化郵局局帳號:01││ (101)│ │12時許 │ │話向被害人佯稱其│00000-0000000號 ││ │ │ │ │子為他人擔保,因│戶名:李進興 ││ │ │ │ │該人欠款已跑掉,├───────────┤│ │ │ │ │其子現在渠等手中│不詳 ││ │ │ │ │,要求被害人匯款│ ││ │ │ │ │至指定帳戶內,否│ ││ │ │ │ │則將對其子不利,│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遂依指示匯款。│ │├────┼────┼──────┼─────┼────────┼───────────┤│ 57 │賴麗惠 │94年03月21日│344,729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誠泰銀行南屯分行帳號││ (8) │ │17時30分許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000000000000號(匯││ │ │ │ │銀行帳戶遭人盜領│ 入99,999元、96,688元││ │ │ │ │,須至提款機操作│ ) ││ │ │ │ │防盜防偽程序,致│ 戶名:王振嘉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⑵華南銀行東臺南分行帳││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號:000000000000號(││ │ │ │ │,而將其所有帳戶│ 匯入48,043元) ││ │ │ │ │內之存款轉出。 │⑶台新銀行帳號:205410││ │ │ │ │ │ 0000000號(匯入99,99││ │ │ │ │ │ 9元) ││ │ │ │ │ │ 戶名:李信隆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楊榮昌) │├────┼────┼──────┼─────┼────────┼───────────┤│ 58 │李耕緯 │94年03月23、│1,658,000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臺北富邦銀行彰化分行││ (14) │ │29、30、31日│元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中獎,須先入股、│ (94年3月23日匯入58,││ │ │ │ │匯款始能領取獎金│ 000元) ││ │ │ │ │,且若將獎金拿去│⑵台新銀行海佃分行帳號││ │ │ │ │投資能獲得高額利│ :0000000000000號戶 ││ │ │ │ │潤,但須先繳交入│ 名:黃信文(94年3月2││ │ │ │ │會費等,致被害人│ 3、29日分別匯入80,00││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0元、120,000元) ││ │ │ │ │示匯款。 │⑶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戶名:蔡筱蓉(94年3 ││ │ │ │ │ │ 月30、31日各匯入200,││ │ │ │ │ │ 000元) ││ │ │ │ │ │⑷中國信託銀行斗六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戶名:蔡瀚霆(94年3 ││ │ │ │ │ │ 月30、31日分別匯入38││ │ │ │ │ │ 0,000元、500,000元)││ │ │ │ │ │⑸中國信託銀行東嘉義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 ││ │ │ │ │ │ 戶名:程裕豪(94年3 ││ │ │ │ │ │ 月29日匯入1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59 │陳佩霞 │94年03月28日│10,017元 │犯罪集團成員冒充│臺灣中小企銀員林分行帳││(143) │ │11時許 │ │被害人之朋友,以│號:00000000000號 ││ │ │ │ │電話向其詐稱因急│戶名:謝尹舜 ││ │ │ │ │需用錢,請其至提├───────────┤│ │ │ │ │款機匯款,被害人│不詳 ││ │ │ │ │不疑有他,遂依指│ ││ │ │ │ │示匯款。 │ │├────┼────┼──────┼─────┼────────┼───────────┤│ 60 │胡萬福 │94年3、4月間│2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善化郵局局帳號:019139││(144) │ │ │ │話向被害人詐騙金│0-0000000號 ││ │ │ │ │錢。 │戶名:徐寶鑫 ││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61 │林俊傑 │94年4月19日 │98,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藉由│郵局局帳號:0000000-00││ (69) │ │13時43分許 │ │通知中獎方式,向│93325號 ││ │ │ │ │被害人詐騙金錢。├───────────┤│ │ │ │ │ │0000000000 │├────┼────┼──────┼─────┼────────┼───────────┤│ 62 │黃雅玲 │94年4月21日 │15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藉由│⑴郵局局帳號:0000000-││ (71) │ │14時24分許 │ │通知中獎方式,向│ 0000000號 ││ │ │ │ │被害人詐騙金錢。│⑵郵局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號 ││ │ │ │ │ │ 戶名:林敦亞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高志風)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高志風) │├────┼────┼──────┼─────┼────────┼───────────┤│ 63 │黃怡嘉 │94年04月22日│6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藉由│寶華商業銀行帳號:0150││(103) │ │13時許 │ │通知中獎方式,向│00000000號 ││ │ │ │ │被害人詐騙金錢。├───────────┤│ │ │ │ │ │00-00000000 │├────┼────┼──────┼─────┼────────┼───────────┤│ 64 │陳韋志 │94年04月25、│432,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永康大橋郵局局帳號:││ (24) │ │26日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0000000-0000000號 ││ │ │ │ │中獎,須先繳納稅│ 戶名:王泰勛(94年4 ││ │ │ │ │金,將之匯至指定│ 月25日匯入82,000元)││ │ │ │ │帳戶,致被害人陷│⑵中國信託銀行花蓮分行││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匯款。 │ 戶名:邱世鑫(94年4 ││ │ │ │ │ │ 月26日匯入100,000元 ││ │ │ │ │ │ ) ││ │ │ │ │ │⑶溪湖郵局局帳號:0081││ │ │ │ │ │ 000-0000000號(94年4││ │ │ │ │ │ 月26日匯入100,000元 ││ │ │ │ │ │ 、150,000元) ││ │ │ │ │ │ 戶名:林松碧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王誌偉) │├────┼────┼──────┼─────┼────────┼───────────┤│ 65 │王炳輝 │94年4月26日 │31,800元 │犯罪集團成員向被│臺北商銀帳號:00000000││ (68) │ │ │ │害人佯稱現金卡被│996600號 ││ │ │ │ │盜領3萬,藉此詐 ├───────────┤│ │ │ │ │騙被害人金錢。 │00-00000000 ││ │ │ │ │ │(用戶:康謝金花) │├────┼────┼──────┼─────┼────────┼───────────┤│ 66 │黃曉惠 │94年04月26日│82,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中國信託銀行花蓮分行帳││(134) │ │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號:000000000000號 ││ │ │ │ │中獎,但必須愛心│戶名:邱世鑫 ││ │ │ │ │捐款,贊助4家廠 ├───────────┤│ │ │ │ │商後,始能領取獎│不詳 ││ │ │ │ │金,被害人不疑有│ ││ │ │ │ │他,遂依指示匯款│ ││ │ │ │ │。 │ │├────┼────┼──────┼─────┼────────┼───────────┤│ 67 │林春菊 │94年4月26日 │25,030元 │犯罪集團成員藉由│⑴第一銀行帳號:715501││ (72) │ │12時許 │ │通知中獎方式,向│ 76326號 ││ │ │ │ │被害人詐騙金錢。│⑵郵局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號 ││ │ │ │ │ ├───────────┤│ │ │ │ │ │00-00000000 │├────┼────┼──────┼─────┼────────┼───────────┤│ 68 │練海清 │94年04月27日│ 25,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藉由│郵局局帳號:0000000-00││ (39) │ │16時03分許 │ │宣傳廣告,向被害│48813號 ││ │ │ │ │人詐騙金錢。 │戶名:林志文 ││ │ │ │ │ ├───────────┤│ │ │ │ │ │00-00000000 │├────┼────┼──────┼─────┼────────┼───────────┤│ 69 │許義博 │94年04月27日│1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郵局局帳號:0000000-00││ (22) │ │ │ │話杜撰情節詐騙被│93245號 ││ │ │ │ │害人,致被害人陷│戶名:陳海村 ││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 │ │ │ │匯款。 │不詳 │├────┼────┼──────┼─────┼────────┼───────────┤│ 70 │吳金宏 │94年04月27、│212,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竹南頂埔郵局局帳號:││ (58) │ │28日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0000000-0000000號 ││ │ │ │ │中二獎99萬元,須│ 戶名:林慶德(94年4 ││ │ │ │ │先匯手續費等,始│ 月27日匯入12,000元 ││ │ │ │ │能領取獎金,致被│ 、120,000元) ││ │ │ │ │害人陷於錯誤,而│⑵永康郵局局帳號:0031││ │ │ │ │依指示匯款。 │ 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林建榮(94年4 ││ │ │ │ │ │ 月27、28日匯入50,000││ │ │ │ │ │ 元、30,00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71 │李進忠 │94年04月28日│14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藉由│⑴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2││ (102)│ │12時02分許 │ │通知中獎方式,向│ 0000000000號 ││ │ │ │ │被害人詐騙金錢。│⑵中國信託銀行帳號:47││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 │ │ │00-00000000 │├────┼────┼──────┼─────┼────────┼───────────┤│ 72 │高尚仁 │94年4月29日 │13,4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貸│郵局局帳號:0000000-00││(125) │ │12時17分許 │ │款廣告方式,詐騙│40045號、0000000-00000││ │ │ │ │被害人金錢。 │25號 ││ │ │ │ │ ├───────────┤│ │ │ │ │ │不詳 │├────┼────┼──────┼─────┼────────┼───────────┤│ 73 │姜智雄 │94年04月29日│ 12,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永康郵局局帳號:003110││ (59) │ │12時30分許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0-0000000號 ││ │ │ │ │中二獎99萬元,須│戶名:林建榮 ││ │ │ │ │先繳律師費,致被├───────────┤│ │ │ │ │害人陷於錯誤,而│0000000000 ││ │ │ │ │依指示匯款。 │ │├────┼────┼──────┼─────┼────────┼───────────┤│ 74 │林英傑 │94年04月29日│ 12,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永康郵局局帳號:003110││ (60) │ │14時許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0-0000000號 ││ │ │ │ │中二獎90萬元,須│戶名:林建榮 ││ │ │ │ │先繳律師費,致被├───────────┤│ │ │ │ │害人陷於錯誤,而│不詳 ││ │ │ │ │依指示匯款。 │ │├────┼────┼──────┼─────┼────────┼───────────┤│ 75 │林潔慧 │94年04月間 │243,040元 │犯罪集團成員在報│⑴臺南永樂郵局局帳號:││ (124)│ │ │ │紙上刊登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 │ │ │ │貸款,於被害人依│⑵臺南灣裏郵局局帳號:││ │ │ │ │廣告所留電話與之│ 0000000-0000000號 ││ │ │ │ │聯絡時,向被害人│⑶臺中文心郵局局帳號:││ │ │ │ │詐稱須先繳手續費│ 0000000-0000000號 ││ │ │ │ │、書狀費、印花稅├───────────┤│ │ │ │ │、用印費、保證金│0000000000 ││ │ │ │ │等,致被害人陷於│0000000000 ││ │ │ │ │錯誤,遂依指示匯│ ││ │ │ │ │款。 │ │├────┼────┼──────┼─────┼────────┼───────────┤│ 76 │陳錦霞 │94年4月底、5│142,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臺中漢口路郵局局帳號││ (135)│ │月間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0000000-0000000號 ││ │ │ │ │中獎100萬元,但 │⑵臺灣中小企銀花蓮分行││ │ │ │ │須先付手續費、所│ 帳號:00000000000號 ││ │ │ │ │得稅等,始能領取│ 戶名:邱世鑫 ││ │ │ │ │獎金,被害人不疑├───────────┤│ │ │ │ │有他,遂依指示匯│00000000000000 ││ │ │ │ │款。 │ │├────┼────┼──────┼─────┼────────┼───────────┤│ 77 │蘇美吟 │94年05月03日│49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假冒│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 (76) │ │11時30分許 │ │刑警破獲金融案件│2099號 ││ │ │ │ │,藉此詐騙被害人│戶名:方惠珍 ││ │ │ │ │金錢。 ├───────────┤│ │ │ │ │ │0000000000 │├────┼────┼──────┼─────┼────────┼───────────┤│ 78 │鄔玉秀 │94年05月05日│3,321,030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第一銀行帳號:707506││ (38) │ │10時許 │元 │話向被害人詐稱中│ 60936號 ││ │ │ │ │獎,藉此詐騙被害│ 戶名:李祐昕 ││ │ │ │ │人金錢。 │⑵華南銀行帳號:113202││ │ │ │ │ │ 33596號 ││ │ │ │ │ │⑶華僑銀行帳號:040002││ │ │ │ │ │ 00000000號 ││ │ │ │ │ │ 戶名:包進發 ││ │ │ │ │ │⑷郵局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號 ││ │ │ │ │ │ 戶名:林榮昌 ││ │ │ │ │ │⑸郵局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號 ││ │ │ │ │ │ 戶名:王翠宜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79 │曾美鳳 │94年05月06日│ 96,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向被│台新銀行敦南分行帳號:││ (75) │ │ │ │害人詐稱其信用卡│000000000000號 ││ │ │ │ │被偽造,藉此詐騙├───────────┤│ │ │ │ │被害人金錢。 │0000000000 │├────┼────┼──────┼─────┼────────┼───────────┤│ 80 │潘長發 │94年5月11日 │10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 (126)│ │21時許 │ │款廣告方式,詐騙│1118號 ││ │ │ │ │被害人金錢。 │戶名:石忠信 ││ │ │ │ │ ├───────────┤│ │ │ │ │ │不詳 │├────┼────┼──────┼─────┼────────┼───────────┤│ 81 │林政武 │94年05月12日│143,907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華南銀行永康分行帳號││ (32) │ │ │ │話簡訊向被害人詐│ :000000000000號(匯││ │ │ │ │稱其信用卡被盜刷│ 入42,005元、41,615元││ │ │ │ │,請打電話至臺北│ 、5,735元) ││ │ │ │ │市警局金融防制中│⑵華南銀行博愛分行帳號││ │ │ │ │心,其依指示打電│ :000000000000號(匯││ │ │ │ │話聯絡後,該集團│ 入54,552元) ││ │ │ │ │成員又要其致電金│ 戶名:石忠信 ││ │ │ │ │融局防偽中心辦理├───────────┤│ │ │ │ │更新修改識別碼及│00-00000000 ││ │ │ │ │中央存保局理賠保│00-00000000 ││ │ │ │ │險單,其再依指示│ ││ │ │ │ │致電聯絡,該集團│ ││ │ │ │ │成員自稱是監控工│ ││ │ │ │ │程師,並指示被害│ ││ │ │ │ │人至提款機操作,│ ││ │ │ │ │被害人信以為真,│ ││ │ │ │ │遂依指示前往提款│ ││ │ │ │ │機操作,而將其所│ ││ │ │ │ │有帳戶內之存款轉│ ││ │ │ │ │出。 │ │├────┼────┼──────┼─────┼────────┼───────────┤│ 82 │楊乃霓 │94年05月12日│ 2,580元 │犯罪集團成員在報│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 (9) │ │13時許 │ │紙上刊登家庭代工│000000000000號 ││ │ │ │ │廣告,於被害人依│戶名:蔡素蓮 ││ │ │ │ │廣告所留電話與之├───────────┤│ │ │ │ │聯絡時,向被害人│0000000000 ││ │ │ │ │詐稱須先匯保證金│0000000000 ││ │ │ │ │,待貨物到時再退│0000000000 ││ │ │ │ │還,致被害人陷於│ ││ │ │ │ │錯誤,遂依指示匯│ ││ │ │ │ │款。 │ │├────┼────┼──────┼─────┼────────┼───────────┤│ 83 │謝明璋 │94年5月12日 │10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向被│中國信託銀行東嘉義分行││(149) │(併案六│17時30分許 │ │害人詐稱其資料遭│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盜用申請信用卡,│號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戶名:葉文哲 ││ │ │ │ │,遂依指示匯款。├───────────┤│ │ │ │ │ │00-00000000 │├────┼────┼──────┼─────┼────────┼───────────┤│ 84 │楊慧菁 │94年05月12日│114,627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誠泰銀行嘉義分行帳號:││ (26) │ │20時44分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000000000000號 ││ │ │ │ │遭人冒名申辦信用│戶名:葉文哲 ││ │ │ │ │卡被盜刷,須持金├───────────┤│ │ │ │ │融卡至提款機變更│00-00000000 ││ │ │ │ │識別碼,致被害人│(用戶:周國煌)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00-00000000 ││ │ │ │ │前往提款機操作,│ ││ │ │ │ │而將其所有帳戶內│ ││ │ │ │ │之存款轉出。 │ │├────┼────┼──────┼─────┼────────┼───────────┤│ 85 │吳麗燕 │94年05月12日│19,194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華南銀行小港分行帳號:││ (127)│ │22時27分許 │ │話語音向被害人詐│000000000000號 ││ │ │ │ │稱其中國信託信用├───────────┤│ │ │ │ │卡被盜刷,須至提│00-00000000 ││ │ │ │ │款機修改金融識別│00-00000000 ││ │ │ │ │碼,被害人信以為│ ││ │ │ │ │真,遂依指示前往│ ││ │ │ │ │提款機操作,而將│ ││ │ │ │ │其所有帳戶內之存│ ││ │ │ │ │款轉出。 │ │├────┼────┼──────┼─────┼────────┼───────────┤│ 86 │劉秀琴 │94年05月12、│11,080元 │犯罪集團成員在報│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 (10) │ │13、17日 │ │紙上刊登家庭代工│000000000000號 ││ │ │ │ │廣告,於被害人依│戶名:蔡素蓮(先後於94││ │ │ │ │廣告所留電話與之│年5月12、13、17日匯入2││ │ │ │ │聯絡時,向被害人│,580元、6,300元、2,200││ │ │ │ │詐稱須先匯保證金│元) ││ │ │ │ │始能取得代工工作├───────────┤│ │ │ │ │、須購買IC測試器│0000000000 ││ │ │ │ │等,致被害人陷於│ ││ │ │ │ │錯誤,遂依指示匯│ ││ │ │ │ │款。 │ │├────┼────┼──────┼─────┼────────┼───────────┤│ 87 │張伶鎂 │94年05月12日│56,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寄發│虎尾安慶郵局局帳號:03││ (7) │ │(被害人收到│ │禮卷、入場券及中│00000-0000000 ││ │ │禮券及入場券│ │獎通知信函予被害│戶名:蕭如詩 ││ │ │)、同年月20│ │人,通知其中獎後├───────────┤│ │ │日(被害人收│ │,再以電話通知被│0000000000 ││ │ │到中獎通知信│ │害人,向其詐稱須│00-00000000 ││ │ │函)、同年月│ │購買會員號碼,否│00-00000000 ││ │ │24日12時55分│ │則獎品無法領回,│0000000000 ││ │ │許(被害人依│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00000000000000 ││ │ │指示匯款) │ │,遂依指示匯款。│0000000000 │├────┼────┼──────┼─────┼────────┼───────────┤│ 88 │王儷靜 │94年05月13日│99,983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華南銀行永康分行帳號:││ (31) │ │18時16分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000000000000號 ││ │ │ │ │中國信託信用卡被├───────────┤│ │ │ │ │盜刷,須變更信用│00-00000000 ││ │ │ │ │卡識別碼,致被害│00-00000000 ││ │ │ │ │人陷於錯誤,依指│ ││ │ │ │ │示前往提款機操作│ ││ │ │ │ │,而將其所有帳戶│ ││ │ │ │ │內之存款轉出。 │ │├────┼────┼──────┼─────┼────────┼───────────┤│ 89 │林雅婷 │94年05月13、│173,796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第一銀行安南分行帳號:││ (53) │ │14、16日 │ │話向被害人詐稱渠│00000000000號(94年5月││ │ │ │ │係財政部出納科周│13、14、16日分別匯入99││ │ │ │ │小姐,要將其母之│,989 元、28,824元、44,││ │ │ │ │退稅款匯至其母帳│983元) ││ │ │ │ │戶內,因其不知帳│戶名:汪士傑 ││ │ │ │ │號,該周小姐即稱├───────────┤│ │ │ │ │退至其帳戶亦可,│0000000000000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遂依指示前往提│ ││ │ │ │ │款機操作,而將其│ ││ │ │ │ │所有帳戶內之存款│ ││ │ │ │ │轉出。 │ │├────┼────┼──────┼─────┼────────┼───────────┤│ 90 │陳秀麗 │94年05月14日│65,935元 │犯罪集團成員向被│華南銀行永康分行帳號:││ (23) │ │ │ │害人詐稱其信用卡│000000000000號 ││ │ │ │ │遭冒用,藉此詐騙├───────────┤│ │ │ │ │被害人金錢。 │不詳 │├────┼────┼──────┼─────┼────────┼───────────┤│ 91 │林胡月屘│94年05月16日│5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土庫馬光郵局局帳號:03││ (57) │ │15時許 │ │話向被害人佯稱其│00000-0000000號 ││ │ │ │ │子為他人擔保,因│戶名:劉秀秀 ││ │ │ │ │該人欠款已跑掉,├───────────┤│ │ │ │ │其子現在渠等手中│不詳 ││ │ │ │ │,要求被害人匯款│ ││ │ │ │ │至指定帳戶內,致│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遂依指示匯款。 │ │├────┼────┼──────┼─────┼────────┼───────────┤│ 92 │陳福裕 │94年05月17日│270,675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華僑銀行永康分行帳號││ (33) │ │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0000000000000號( ││ │ │ │ │中國信託信用卡被│ 匯入99,983元) ││ │ │ │ │盜刷,致被害人陷│⑵高雄銀行帳號:208210││ │ │ │ │於錯誤,依指示前│ 568255號(匯入99,983││ │ │ │ │往提款機操作,而│ 元) ││ │ │ │ │將其所有帳戶內之│⑶台新銀行帳號:701102││ │ │ │ │存款轉出。 │ 0000000號(匯入49,92││ │ │ │ │ │ 4元、20,785元)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賴玉鳳) ││ │ │ │ │ │0000000000 │├────┼────┼──────┼─────┼────────┼───────────┤│ 93 │吳榮楨 │94年05月18日│35,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銀行北新竹分行││ (133)│ │9時30分許 │ │話向被害人佯稱其│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子為人背書欠款未│戶名:廖梓文 ││ │ │ │ │還,現人在渠等手├───────────┤│ │ │ │ │中,若不依指示匯│不詳 ││ │ │ │ │款,將對其子不利│ ││ │ │ │ │,致被害人心生畏│ ││ │ │ │ │懼,遂依指示匯款│ ││ │ │ │ │。 │ │├────┼────┼──────┼─────┼────────┼───────────┤│ 94 │顏瑞宥 │94年05月19、│88,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在報│⑴台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 (28) │ │21、23、24、│ │紙上刊登色情廣告│ :00000000000000號(││ │ │26日 │ │,於被害人依廣告│ 94年5月21、23日匯入 ││ │ │ │ │所留電話與之聯絡│ 18,000元、15,000元)││ │ │ │ │時,向其稱須先匯│ 戶名:廖梓文 ││ │ │ │ │100元擔保信用, │⑵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 │ │ │被害人未依指示匯│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款,該集團成員未│ 號(94年5月24日匯入2││ │ │ │ │幾即以電話對被害│ 5,000元) ││ │ │ │ │人佯稱其破壞渠等│ 戶名:葉文哲 ││ │ │ │ │做生意,須付錢擺│⑶中國信託銀行斗六分行││ │ │ │ │平,致被害人陷於│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 (94年5月26日匯入19,││ │ │ │ │款。 │ 000元、11,000元) ││ │ │ │ │ │ 戶名:王素貞 ││ │ │ │ │ ├───────────┤│ │ │ │ │ │0000000000 │├────┼────┼──────┼─────┼────────┼───────────┤│ 95 │王麗雲 │94年05月21日│39,657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陽信銀行士林分行帳號:││ (98) │ │13時12分許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00000000000號 ││ │ │ │ │信用卡被盜刷,須│戶名:李美蓁 ││ │ │ │ │至提款機變更密碼├───────────┤│ │ │ │ │,被害人信以為真│00-00000000 ││ │ │ │ │,遂依指示前往提│ ││ │ │ │ │款機操作,而將其│ ││ │ │ │ │所有帳戶內之存款│ ││ │ │ │ │轉出。 │ │├────┼────┼──────┼─────┼────────┼───────────┤│ 96 │李國煌 │94年05月21日│6,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色│台新銀行新竹分行帳號:││ (132)│ │22時許 │ │情廣告方式,詐騙│00000000000000號 ││ │ │ │ │被害人金錢。 │戶名:廖梓文 ││ │ │ │ │ ├───────────┤│ │ │ │ │ │不詳 │├────┼────┼──────┼─────┼────────┼───────────┤│ 97 │王水川 │94年05月23日│30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第一銀行帳號:222680││ (2) │ │ │ │話杜撰情節詐騙被│ 147302號 ││ │ │ │ │害人方式,致被害│ 戶名:張朝榮(匯入22││ │ │ │ │人陷於錯誤,而依│ 0,000元) ││ │ │ │ │指示匯款。 │⑵第一銀行帳號:627505││ │ │ │ │ │ 52414號 ││ │ │ │ │ │ 戶名:王鴻益(匯入80││ │ │ │ │ │ ,000元) ││ │ │ │ │ ├───────────┤│ │ │ │ │ │不詳 │├────┼────┼──────┼─────┼────────┼───────────┤│ 98 │陳雅惠 │94年05月23日│196,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臺灣銀行帳號:106000││ (15) │ │23時10分許 │ │話向被害人詐稱中│ 0000000號 ││ │ │ │ │獎,藉此詐騙被害│⑵郵局局帳號:0000000-││ │ │ │ │人金錢。 │ 0000000號 ││ │ │ │ │ │ 戶名:張俊宏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蔡瀚霆) │├────┼────┼──────┼─────┼────────┼───────────┤│ 99 │廖英秀 │94年5月24日 │166,767元 │犯罪集團成員向被│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 (146)│ │ │ │害人詐稱其中國信│4209號 ││ │ │ │ │託信用卡被盜刷,│戶名:葉文哲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遂依指示匯款。│不詳 │├────┼────┼──────┼─────┼────────┼───────────┤│ 100 │楊顯章 │94年05月25日│7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土地銀行民雄分行帳號:││ (47) │ │10時05分許 │ │話向被害人佯稱其│00000000000號(分次匯 ││ │ │ │ │子遭渠等綁架,要│入50,000元、20,000元)││ │ │ │ │求被害人匯款至指│戶名:黃俊凱 ││ │ │ │ │定帳戶內,否則將├───────────┤│ │ │ │ │對其子不利,致被│不詳 ││ │ │ │ │害人陷於錯誤,遂│ ││ │ │ │ │依指示匯款。 │ │├────┼────┼──────┼─────┼────────┼───────────┤│ 101 │沈金武 │94年5月26日 │20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郵局局帳號:0000000-00││(145) │ │ │ │話向被害人佯稱其│73903號 ││ │ │ │ │子女遭綁架,致被├───────────┤│ │ │ │ │害人陷於錯誤,遂│不詳 ││ │ │ │ │依指示匯款。 │ │├────┼────┼──────┼─────┼────────┼───────────┤│ 102 │鄒玲玲 │94年05月26日│ 100,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27) │ │18時28分 │ │話向被害人佯稱其│號:00000000000000號戶││ │ │ │ │弟遭渠等扣留,致│名:葉文哲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而依指示匯款。 │不詳 │├────┼────┼──────┼─────┼────────┼───────────┤│ 103 │余青杉 │94年05月26日│99,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中國信託銀行南高雄分││(25) │ │19時許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信用卡被盜刷,致│⑵郵局局帳號:00000000││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0000000號 ││ │ │ │ │依指示前往提款機├───────────┤│ │ │ │ │操作,而將其所有│00-00000000 ││ │ │ │ │帳戶內之存款轉出│ ││ │ │ │ │。 │ │├────┼────┼──────┼─────┼────────┼───────────┤│ 104 │羅建明 │94年05月27日│43,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灣中小企銀臺南分行帳││(67) │ │13時許 │ │話向被害人詐稱中│號:00000000000號(附 ││ │ │ │ │獎,藉此詐騙被害│表四編號19) ││ │ │ │ │人金錢。 ├───────────┤│ │ │ │ │ │不詳 │├────┼────┼──────┼─────┼────────┼───────────┤│ 105 │蘇蓉慈 │94年5月27、3│159,880元 │犯罪集團成員在報│⑴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12) │ │1日及94年6月│ │紙上刊登家庭代工│ :000000000000號 ││ │ │1、2、3日 │ │廣告,於被害人依│ 戶名:蔡素蓮(先後於││ │ │ │ │廣告所留電話與之│ 94年5月27、31日、94 ││ │ │ │ │聯絡時,向被害人│ 年6月1日匯入2,580元 ││ │ │ │ │詐稱須先付款再送│ 、16,300元、30,000元││ │ │ │ │貨到家,致被害人│ 、30,000元) ││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⑵華南銀行屏東分行帳號││ │ │ │ │示匯款。 │ :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潘春風(先後於││ │ │ │ │ │ 94年6月2、3日匯入9,2││ │ │ │ │ │ 00元、20,000元、20,0││ │ │ │ │ │ 00元、31,80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106 │蔡文宏 │94年05月30日│5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帳號:7361││(30) │ │ │ │話杜撰情節詐騙被│00000000號 ││ │ │ │ │害人,致被害人陷├───────────┤│ │ │ │ │於錯誤,而依指示│不詳 ││ │ │ │ │匯款。 │ │├────┼────┼──────┼─────┼────────┼───────────┤│ 107 │翁仁鋒 │94年05月下旬│2,157,240 │犯罪集團成員先以│⑴大埤郵局局帳號:0301││(36) │ │(電話通知做│元 │電話詐稱要做市調│ 000-0000000號 ││ │ │市調等)、94│ │,並詢問被害人是│ 戶名:吳雅婷(94年6 ││ │ │年6月2、6、1│ │否參加公司所舉辦│ 月2日匯入63,240元) ││ │ │0日(被害人 │ │活動,並寄送入場│⑵臺北南陽郵局局帳號:││ │ │陸續依指示匯│ │券與折價券予被害│ 0000000-0000000號(9││ │ │款) │ │人,之後再以電話│ 4年6月6日匯入100,000││ │ │ │ │向被害人詐稱其中│ 元) ││ │ │ │ │三獎,獎金港幣26│⑶臺南大同路郵局局帳號││ │ │ │ │萬元,須先匯信託│ :0000000-0000000號 ││ │ │ │ │保險費、加入香港│ 戶名:沈娥(94年6月1││ │ │ │ │馬友基金會會員、│ 0、22、24日匯入320,0││ │ │ │ │賭馬、匯費、稅金│ 00元、724,000元、50,││ │ │ │ │、保險費等,致被│ 000、500,000元) ││ │ │ │ │害人陷於錯誤,而│⑷嘉義文化路郵局局帳號││ │ │ │ │依指示匯款。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林家裕(94年6 ││ │ │ │ │ │ 月22、23日匯入250,00││ │ │ │ │ │ 0元、150,000元)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洪錫昌) ││ │ │ │ │ │00000000000000 │├────┼────┼──────┼─────┼────────┼───────────┤│ 108 │滕春秀 │94年06月01日│2,580元 │犯罪集團成員在報│華南銀行三峽分行帳號:││(11) │ │11時25分許 │ │紙上刊登家庭代工│000000000000號 ││ │ │ │ │廣告,於被害人依│戶名:蔡素蓮 ││ │ │ │ │廣告所留電話與之├───────────┤│ │ │ │ │聯絡時,向被害人│0000000000 ││ │ │ │ │詐稱須先匯代工貨│0000000000 ││ │ │ │ │品運費,致被害人│ ││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 │ │ │ │示匯款。 │ │├────┼────┼──────┼─────┼────────┼───────────┤│ 109 │盧雅聘 │94年06月01日│26,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中國信託銀行斗六分行帳││(136) │ │17時許 │ │話向被害人佯稱其│號:000000000000號 ││ │ │ │ │弟為人擔保欠款,│戶名:王素貞 ││ │ │ │ │現人在渠等手中,├───────────┤│ │ │ │ │若不依指示匯款,│00-0000000 ││ │ │ │ │其弟將會被判軍法│ ││ │ │ │ │,被害人信以為真│ ││ │ │ │ │,遂依指示匯款。│ │├────┼────┼──────┼─────┼────────┼───────────┤│ 110 │蔡宏彬 │94年06月03日│316,5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郵局局帳號:0000000-││(40) │ │11時56分許 │ │話向被害人詐稱中│ 0000000號 ││ │ │ │ │獎,藉此詐騙被害│ 戶名:羅振川 ││ │ │ │ │人金錢。 │⑵郵局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號 ││ │ │ │ │ │ 戶名:林美秀 ││ │ │ │ │ │⑶郵局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號 ││ │ │ │ │ │ 戶名:廖明賢 ││ │ │ │ │ ├───────────┤│ │ │ │ │ │不詳 │├────┼────┼──────┼─────┼────────┼───────────┤│ 111 │汪簡玉桂│94年06月03日│5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臺北富邦銀行臺南分行帳││(46) │ │19時43分許 │ │話向被害人佯稱其│號:000000000000號 ││ │ │ │ │子為他人擔保,因│戶名:黃美淇 ││ │ │ │ │該人欠款已跑掉,├───────────┤│ │ │ │ │其子現在渠等手中│不詳 ││ │ │ │ │,要求被害人匯款│ ││ │ │ │ │至指定帳戶內,致│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遂依指示匯款。 │ │├────┼────┼──────┼─────┼────────┼───────────┤│ 112 │趙書孟 │94年6月5日13│7,1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郵局局帳號:0000000-00││(151) │(併案七│時許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47081號戶名: 林志信 ││ │) │ │ │中獎,但須先扣繳├───────────┤│ │ │ │ │稅金,被害人信以│不詳 ││ │ │ │ │為真,遂依指示匯│ ││ │ │ │ │款。 │ │├────┼────┼──────┼─────┼────────┼───────────┤│ 113 │王志清 │94年6月6日14│ 3,000元 │被害人在網路上購│⑴農民銀行帳號:005070││(123) │ │時12分許 │ │物,遭犯罪集團成│ 0000000號 ││ │ │ │ │員詐騙金錢。 │⑵華南銀行帳號:648200││ │ │ │ │ │ 025748號 ││ │ │ │ │ │ 戶名:陳啟倫 ││ │ │ │ │ ├───────────┤│ │ │ │ │ │不詳 │├────┼────┼──────┼─────┼────────┼───────────┤│ 114 │許依婷 │94年06月06日│445,9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郵局局帳號:0000000-││(35) │ │16時許 │ │話向被害人詐稱中│ 0000000號 ││ │ │ │ │獎,藉此詐騙被害│ 戶名:范文程 ││ │ │ │ │人金錢。 │⑵郵局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號 ││ │ │ │ │ │ 戶名:莊明忠 ││ │ │ │ │ │⑶郵局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號戶名: 林志信││ │ │ │ │ │⑷聯邦銀行帳號:555000││ │ │ │ │ │ 00671號 ││ │ │ │ │ │ 戶名:楊佳政 ││ │ │ │ │ ├───────────┤│ │ │ │ │ │不詳 │├────┼────┼──────┼─────┼────────┼───────────┤│ 115 │黃敏郎 │94年6月7日14│7,9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郵局局帳號:0000000-00││(150) │(併案七│時43分許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47081號戶名: 林志信 ││ │) │ │ │中獎,但須先扣繳├───────────┤│ │ │ │ │手續費,被害人信│不詳 ││ │ │ │ │以為真,遂依指示│ ││ │ │ │ │匯款。 │ │├────┼────┼──────┼─────┼────────┼───────────┤│ 116 │詹鈺萍 │94年6月7日16│7,600元 │犯罪集團成員向被│郵局局帳號:0000000-00││(114) │ │時02分許 │ │害人詐稱其做問卷│43504號 ││ │ │ │ │調查中獎,藉此詐│戶名:林美秀 ││ │ │ │ │騙被害人金錢。 ├───────────┤│ │ │ │ │ │不詳 │├────┼────┼──────┼─────┼────────┼───────────┤│ 117 │謝依陵 │94年6月7日某│7,5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郵局局帳號:0000000-00││(152) │(併案七│時許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47081號戶名: 林志信 ││ │) │ │ │中獎,被害人信以├───────────┤│ │ │ │ │為真,遂依指示匯│不詳 ││ │ │ │ │款。 │ │├────┼────┼──────┼─────┼────────┼───────────┤│ 118 │溫鮑阿月│94年6月8日12│20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華南銀行南都分行帳號││(115) │ │時20分許 │ │話杜撰情節詐騙方│ :000000000000號 ││ │ │ │ │式,致被害人陷於│ 戶名:林世章 ││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⑵郵局局帳號: ││ │ │ │ │款。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葉俊麟⑫ ││ │ │ │ │ ├───────────┤│ │ │ │ │ │不詳 │├────┼────┼──────┼─────┼────────┼───────────┤│ 119 │邱靜嫻 │94年6月8日13│38,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郵局局帳號:0000000-00││(153) │(併案七│時許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47081號戶名: 林志信 ││ │) │ │ │中獎,被害人信以├───────────┤│ │ │ │ │為真,遂依指示匯│不詳 ││ │ │ │ │款。 │ │├────┼────┼──────┼─────┼────────┼───────────┤│ 120 │賴秀雄 │94年06月13日│15,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合作金庫永和分行帳號:││(128) │ │10時許 │ │話向被害人佯稱其│0000000000000號 ││ │ │ │ │子積欠債務,若不│戶名:楊佳政 ││ │ │ │ │替其子還錢,將對├───────────┤│ │ │ │ │其子不利,致被害│不詳 ││ │ │ │ │人陷於錯誤,遂依│ ││ │ │ │ │指示匯款。 │ │├────┼────┼──────┼─────┼────────┼───────────┤│ 121 │游秀仁 │94年06月13日│2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21) │ │15時許 │ │話詐騙被害人,致│264900號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而依指示匯款。 │不詳 │├────┼────┼──────┼─────┼────────┼───────────┤│ 122 │邱美萱 │94年6月13日 │361,300元 │犯罪集團成員藉由│郵局局帳號:0000000-00││(70) │ │ │ │通知中獎方式,向│20261號 ││ │ │ │ │被害人詐騙金錢。│戶名:吳正順 ││ │ │ │ │ ├───────────┤│ │ │ │ │ │00-0000000 ││ │ │ │ │ │(用戶:徐寶鑫;併辦二││ │ │ │ │ │) │├────┼────┼──────┼─────┼────────┼───────────┤│ 123 │吳耀國 │94年06月15日│61,2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嘉義北社郵局局帳號:00││(19) │ │10時許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00000-0000000號 ││ │ │ │ │中獎,須先繳納中│戶名:蕭立群 ││ │ │ │ │獎稅金,將之匯至├───────────┤│ │ │ │ │指定帳戶,致被害│不詳 ││ │ │ │ │人陷於錯誤,而依│ ││ │ │ │ │指示匯款。 │ │├────┼────┼──────┼─────┼────────┼───────────┤│ 124 │何世政 │94年6月17日 │654,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藉由│郵局局帳號:0000000-00││(121) │ │10時07分許 │ │通知中獎方式,向│12629號 ││ │ │ │ │被害人詐騙金錢。│戶名:李彩玉 ││ │ │ │ │ ├───────────┤│ │ │ │ │ │不詳 │├────┼────┼──────┼─────┼────────┼───────────┤│ 125 │楊亞妤 │94年6月17日 │1,653,400 │犯罪集團成員藉由│郵局局帳號:0000000-00││(122) │ │10時07分許 │元 │通知中獎方式,向│12629號 ││ │ │ │ │被害人詐騙金錢。│戶名:李彩玉 ││ │ │ │ │ ├───────────┤│ │ │ │ │ │不詳 │├────┼────┼──────┼─────┼────────┼───────────┤│ 126 │吳盛修 │94年06月17日│1,177,800 │犯罪集團成員藉由│郵局局帳號:0000000-00││(74) │ │11時18分許 │元 │通知中獎方式,向│72792號 ││ │ │ │ │被害人詐騙金錢。├───────────┤│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洪國哲) │├────┼────┼──────┼─────┼────────┼───────────┤│ 127 │趙茵芊 │94年6月17日 │1,174,800 │犯罪集團成員藉由│郵局局帳號:0000000-00││(116) │ │12時24分許 │元 │通知中獎方式,向│42451號、0000000-00000││ │ │ │ │被害人詐騙金錢。│63號(戶名:何奕賢)、││ │ │ │ │ │0000000-0000000號(戶 ││ │ │ │ │ │名:鄭智文)、0000000-││ │ │ │ │ │0000000號(戶名:蔡詩 ││ │ │ │ │ │穎)、0000000-0000000 ││ │ │ │ │ │號(戶名:陳旭倫)、00││ │ │ │ │ │00000-0000000號(戶名 ││ │ │ │ │ │:陳文雄)、0000000-00││ │ │ │ │ │31710號(戶名:蕭萬盛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戶名:楊傳風) ││ │ │ │ │ ├───────────┤│ │ │ │ │ │不詳 │├────┼────┼──────┼─────┼────────┼───────────┤│ 128 │梁力生 │94年06月17日│8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郵局局帳號:0000000-00││ (3) │ │ │ │話向被害人詐稱週│03375號 ││ │ │ │ │年慶中獎,藉此詐│戶名:王錫明 ││ │ │ │ │騙被害人金錢。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張朝榮)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張朝榮) │├────┼────┼──────┼─────┼────────┼───────────┤│ 129 │潘定堅 │94年06月17、│87,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帳││(48) │ │18、19日 │ │話向被害人佯稱渠│ 號:0000000000000號 ││ │ │ │ │急需跑路費,如不│ 戶名:黃俊凱 ││ │ │ │ │從將要放火燒被害│⑵中國信託銀行帳號:26││ │ │ │ │人住家,致被害人│ 0000000000號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戶名:邱智仁 ││ │ │ │ │示陸續匯款4次。 ├───────────┤│ │ │ │ │ │不詳 │├────┼────┼──────┼─────┼────────┼───────────┤│ 130 │呂秉錡 │94年06月20日│168,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玉井郵局局帳號:0191││(34) │ │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000-0000000號(匯入 ││ │ │ │ │中二獎,獎金港幣│ 68,000元) ││ │ │ │ │40萬元,須先匯海│⑵富康郵局局帳號:0002││ │ │ │ │外金融信託保險款│ 000-0000000號(匯入 ││ │ │ │ │項,及加入香港馬│ 100,000元) ││ │ │ │ │友會會員等,始能│ 戶名:鍾文山 ││ │ │ │ │領取獎金,致被害├───────────┤│ │ │ │ │人陷於錯誤,而依│00000000000000 ││ │ │ │ │指示匯款。 │0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131 │陳敬淋 │94年06月22日│174,034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色│⑴臺灣企銀帳號:000330││(43) │ │12時許 │ │情廣告,詐騙被害│ 00000000號 ││ │ │ │ │人金錢。 │ 戶名:陳霖稚 ││ │ │ │ │ │⑵臺灣企銀帳號:000681││ │ │ │ │ │ 00000000號 ││ │ │ │ │ │ 戶名:蔡承爵 ││ │ │ │ │ ├───────────┤│ │ │ │ │ │不詳 │├────┼────┼──────┼─────┼────────┼───────────┤│ 132 │張簡明弘│94年06月22日│18,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在報│日盛銀行士林分行帳號:││(42) │ │15時18分許 │ │紙上刊登色情廣告│00000000000000號 ││ │ │ │ │,被害人不疑有他│戶名:楊佳政 ││ │ │ │ │,遂依廣告所留電├───────────┤│ │ │ │ │話欲叫小姐應召,│0000000000 ││ │ │ │ │而遭詐騙轉帳匯款│(用戶:周兆豐) ││ │ │ │ │。 │ │├────┼────┼──────┼─────┼────────┼───────────┤│ 133 │洪耀全 │94年06月22日│ 25,000元│犯罪集團成員以電│斗六石榴郵局局帳號:03││(20) │ │ │(被害人知│話向被害人詐稱其│00000-0000000號 ││ │ │ │悉受騙後,│中獎,須先繳納保│戶名:陳威成 ││ │ │ │及時至郵局│險費,將之匯至指├───────────┤│ │ │ │辦理凍結該│定帳戶,致被害人│0000000000 ││ │ │ │帳戶,上開│陷於錯誤,遂依指│00000000000000 ││ │ │ │款項尚未被│示匯款。 │00000000000000 ││ │ │ │提領) │ │ │├────┼────┼──────┼─────┼────────┼───────────┤│ 134 │陳英美 │94年06月23日│247,380元 │犯罪集團成員刊登│⑴第一銀行帳號:502502││(37) │ │10時許 │ │家庭代工廣告,藉│ 41328號 ││ │ │ │ │此詐騙被害人金錢│⑵中國商銀帳號:052102││ │ │ │ │。 │ 03550號 ││ │ │ │ │ │⑶郵局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號 ││ │ │ │ │ ├───────────┤│ │ │ │ │ │不詳 │├────┼────┼──────┼─────┼────────┼───────────┤│ 135 │張世宏 │94年6月28日 │68,740元 │犯罪集團成員藉由│郵局局帳號:0000000-00││(120) │ │ │ │通知中獎方式,向│17965號 ││ │ │ │ │被害人詐騙金錢。│戶名:涂世華 ││ │ │ │ │ ├───────────┤│ │ │ │ │ │不詳 │├────┼────┼──────┼─────┼────────┼───────────┤│ 136 │陳碧霞 │94年06月28日│56,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寄發│三重中山路郵局局帳號:││(52) │ │(被害人收到│ │禮卷、入場券及中│0000000-0000000號 ││ │ │中獎通知信函│ │獎通知信函予被害│戶名:周裕隆(94年7月6││ │ │)、同年07月│ │人,通知其中獎後│日匯入30,000元、同年月││ │ │6、7日(被害│ │,被害人不疑有他│7日匯入26,000元) ││ │ │人依指示匯款│ │,依通知信所留電├───────────┤│ │ │) │ │話與之聯絡,而遭│00-00000000 ││ │ │ │ │詐騙匯款轉帳。 │(用戶:陳威宏) ││ │ │ │ │ │0000000000 ││ │ │ │ │ │(郭志忠過戶予吳正宗)││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 (用戶:洪國哲) │├────┼────┼──────┼─────┼────────┼───────────┤│ 137 │余幸 │94年6月29日 │3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郵局局帳號:0000000000││(117) │ │10時28分許 │ │話杜撰情節詐騙方│6236號 ││ │ │ │ │式,致被害人陷於│戶名:林凱威 ││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 │ │ │ │款。 │不詳 │├────┼────┼──────┼─────┼────────┼───────────┤│ 138 │劉志財 │94年06月30日│289,105元 │被害人經由網路聊│⑴日盛銀行桃園分行帳號││(51) │ │、同年7月1日│ │天室欲進行性交易│ :00000000000000號 (││ │ │(94年06月30│ │,犯罪集團成員即│ 94年6月30日匯入9,989││ │ │日11時22分起│ │向其詐稱由ATM方 │ 元、29,976元、27,140││ │ │陸續被詐欺匯│ │式可得知其是否為│ 元) ││ │ │款,詳見南縣│ │警察,致被害人陷│⑵臺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 │ │警刑字094150│ │於錯誤,遂依指示│ 帳號:000000000000號││ │ │0218號卷一第│ │前往提款機操作,│ (94年6月30日存入95,││ │ │641-643頁) │ │而將其所有帳戶內│ 000元、同年7月1日存 ││ │ │ │ │之存款轉出。 │ 入65,000元、60,000元││ │ │94年06月30日│ │ │ ) ││ │ │11時22分 │ │ │ 戶名:江錦鋒 ││ │ │12時38分 │ │ │⑶潭子郵局局帳號:0141││ │ │14時03分 │ │ │ 000-0000000號(94年6││ │ │18時31分 │ │ │ 月30日匯入2,000元) ││ │ │18時34分 │ │ ├───────────┤│ │ │ │ │ │0000000000 ││ │ │94年07月01日│ │ │0000000000 ││ │ │11時34分 │ │ │0000000000 ││ │ │11時37分 │ │ │0000000000 │├────┼────┼──────┼─────┼────────┼───────────┤│ 139 │楊文雄 │94年06月30日│10,998元 │被害人以電腦上網│⑴土地銀行土城分行帳號││(49) │ │、同年7月1日│ │至聊天室與綽號小│ :000000000000號(94││ │ │(94年06月30│ │愛之犯罪集團成員│ 年7月1日匯入2,998元 ││ │ │日被詐欺匯款│ │聊天,小愛稱要出│ ) ││ │ │之時間為21時│ │遊或怎樣都可以,│⑵中國信託銀行臺北市瑞││ │ │17分及21時35│ │但須先繳費,之後│ 光分行帳號:00000000││ │ │分,見南縣警│ │另一名男性犯罪集│ 2483號(94年7月1日存││ │ │刑字第094150│ │團成員即以電話向│ 入2,000元、1,000元)││ │ │0218號卷一第│ │被害人詐稱須先繳│⑶臺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 │ │635-636 頁)│ │費、先確定身分及│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被害人將渠等系統│ (94年6月30日存入3,0││ │ │ │ │用亂等,致被害人│ 00元、2,000元) ││ │ │ │ │陷於錯誤,依指示│ 戶名:江錦鋒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及├───────────┤│ │ │ │ │存款。 │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140 │黃文彬 │94年07月01日│5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郵局局帳號:0000000-00││(113) │ │14時30分許 │ │話杜撰情節詐騙方│51694號 ││ │ │ │ │式,致被害人陷於│戶名:陳建隆 ││ │ │ │ │錯誤,而依指示匯├───────────┤│ │ │ │ │款。 │不詳 │├────┼────┼──────┼─────┼────────┼───────────┤│ 141 │袁淑慎 │94年07月04日│10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藉由│郵局局帳號:0000000-00││(77) │ │15時26分許 │ │通知中獎方式,向│38579號 ││ │ │ │ │被害人詐騙金錢。├───────────┤│ │ │ │ │ │0000000000 │├────┼────┼──────┼─────┼────────┼───────────┤│ 142 │許景棠 │94年07月20日│2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冒充│郵局局帳號:0000000-00││(50) │ │10時許 │ │被害之親友,藉此│22674號 ││ │ │ │ │詐騙被害人金錢。│戶名:江錦鋒 ││ │ │ │ │ ├───────────┤│ │ │ │ │ │不詳 │├────┼────┼──────┼─────┼────────┼───────────┤│ 143 │柯錫芬 │94年07月20、│140,05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⑴臺中宜欣郵局局帳號:││(62) │ │21日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 0000000-0000000號 ││ │ │ │ │中獎,須先匯款、│ 戶名:楊志雄(94年7 ││ │ │ │ │加入會員等,致被│ 月20日匯入60,050元)││ │ │ │ │害人陷於錯誤,而│⑵臺中進化路郵局局帳號││ │ │ │ │依指示匯款。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戶名:廖文進(94年7 ││ │ │ │ │ │ 月21日匯入80,000元)││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144 │彭中嬿 │94年07月25日│5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太保郵局局帳號:005106││(13) │ │11時許 │ │話向被害人詐稱其│0-0000000號 ││ │ │ │ │中三獎,獎金港幣│戶名:楊兩太 ││ │ │ │ │30萬,其須先匯款├───────────┤│ │ │ │ │5萬元,之後獎金 │00000000000000 ││ │ │ │ │即會匯入其帳戶,│00000000000000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而依指示匯款。│ │├────┼────┼──────┼─────┼────────┼───────────┤│ 145 │黃嘉鴻 │94年7月28日 │172,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藉由│寶華銀行八德分行帳號:││(118) │ │12時30分許 │ │通知中獎方式,向│000000000000號 ││ │ │ │ │被害人詐騙金錢。│戶名:伍人娥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蔡旭亮) │├────┼────┼──────┼─────┼────────┼───────────┤│ 146 │吳淑貞 │94年8月05日 │72,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藉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3585││(119) │ │ │ │通知中獎方式,向│00000000號 ││ │ │ │ │被害人詐騙金錢。│戶名:吳政勳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蔡旭亮) │├────┼────┼──────┼─────┼────────┼───────────┤│ 147 │彭帆辰 │94年08月09日│21,200元 │犯罪集團成員以電│郵局局帳號:0000000-00││(17) │ │ │ │話向被害人詐稱週│87799號 ││ │ │ │ │年慶中獎,藉此詐├───────────┤│ │ │ │ │騙被害人金錢。 │不詳 │├────┼────┼──────┼─────┼────────┼───────────┤│ 148 │黃勝宏 │94年08月16日│59,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藉由│⑴第一銀行帳號:708503││(66) │ │ │ │應徵工作,詐騙被│ 19019號 ││ │ │ │ │害人金錢。 │⑵中國信託銀行帳號:37││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用戶:沈賢文) │├────┼────┼──────┼─────┼────────┼───────────┤│ 149 │周幸嬌 │94年9月6日11│273,400元 │犯罪集團成員藉由│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104) │ │時45分許 │ │通知中獎方式,向│8769號 ││ │ │ │ │被害人詐騙金錢。├───────────┤│ │ │ │ │ │00-00000000 │├────┼────┼──────┼─────┼────────┼───────────┤│ 150 │黃美冠 │94年09月12日│1,000,000 │犯罪集團成員向被│⑴郵局局帳號:0000000-││(45) │ │ │元 │害人詐稱其信用卡│ 0000000號 ││ │ │ │ │被盜刷,藉此詐騙│ 戶名:何文峰 ││ │ │ │ │被害人金錢。 │⑵交通銀行帳號:151190││ │ │ │ │ │ 406855 ││ │ │ │ │ ├───────────┤│ │ │ │ │ │不詳 │├────┼────┼──────┼─────┼────────┼───────────┤│ 151 │王振華 │94年09月27日│150,000元 │犯罪集團成員藉由│⑴郵局局帳號:0000000-││(41) │ │ │ │通知中獎方式,向│ 0000000號 ││ │ │ │ │被害人詐騙金錢。│⑵郵局局帳號:0000000-││ │ │ │ │ │ 0000000號 ││ │ │ │ │ ├───────────┤│ │ │ │ │ │不詳 │├────┼────┼──────┼─────┼────────┼───────────┤│ 152 │蕭興國 │94年間 │無 │犯罪集團成員以信│(未遂) ││(147) │ │ │ │函及電話通知被害├───────────┤│ │ │ │ │人中獎,藉此詐騙│不詳 ││ │ │ │ │被害人金錢,但未│ ││ │ │ │ │得逞。 │ │├────┼────┼──────┼─────┼────────┼───────────┤│ 153 │黃素華 │94年間 │無 │犯罪集團成員通知│(未遂) ││(148) │ │ │ │被害人中獎,請其├───────────┤│ │ │ │ │留資料,藉此詐騙│不詳 ││ │ │ │ │被害人金錢,但未│ ││ │ │ │ │得逞。 │ │├────┼────┴──────┴─────┴────────┴───────────┤│備 註│一、各被告參與本件犯罪之起迄時間及犯罪件數如下: ││ │1.吳詺竑:自94年01月初(1 日)至94年06月30日17時05分;參 ││ │ 與編號43-138之詐欺犯罪。 ││ │2.戴喜萩:自94年05月09日至94年06月30日17時05分;參與編號 ││ │ 80-138之詐欺犯罪。 ││ │3.施法菘:自94年03月初(1 日)至94年06月30日15時55分;參 ││ │ 與編號52-138之詐欺犯罪。 ││ │4.魏銘賢:自94年04月09日至94年06月30日16時55分;參與編號 ││ │ 61-138之詐欺犯罪。 ││ │5.黃大維:自94年04月09日至94年06月30日14時10分,參與編號 ││ │ 61-138之詐欺犯罪。 ││ │6.陳春盛:自94年04月09日至94年06月30日15時30分;參與編號 ││ │ 61-138之詐欺犯罪。 ││ │ ││ │二、編號1-42、139-153所示詐欺犯罪,無證據證明與被告等人有關。 │└────┴──────────────────────────────────────┘附表二:移送併辦明細┌─────┬─────┬──────────┬──────────────────┐│併案編號 │併案被告 │偵查案號 │備註 │├─────┼─────┼──────────┼──────────────────┤│併案一 │葉文哲 │嘉義地檢署94年度偵字│一、與起訴犯罪事實相同。 ││ │ │第3886號、第4228號 │二、同案被告葉文哲業經原審判決。 │├─────┼─────┼──────────┼──────────────────┤│併案二 │施法菘 │台中地檢署95年度偵字│與起訴犯罪事實相同。 ││ │ │第2561號 │ │├─────┼─────┼──────────┼──────────────────┤│併案三 │吳詺竑 │嘉義地檢署94年度偵字│與起訴犯罪事實相同。 ││ │ │第3886號、第4228號 │ │├─────┼─────┼──────────┼──────────────────┤│併案四 │郭志忠 │台南地檢署95年度偵字│此部分業於同案被告郭志忠經原審判決時││ │ │第16396 號、第16397 │,退回移送併辦。 ││ │ │號、第17024 號 │ │├─────┼─────┼──────────┼──────────────────┤│併案五 │林志信 │嘉義地檢署96年度偵字│此部分業於同案被告林志信經原審判決時││ │ │第2817號 │,退回移送併辦。 │├─────┼─────┼──────────┼──────────────────┤│併案六 │葉文哲 │嘉義地檢署96年度偵字│一、與起訴犯罪事實不重疊。 ││ │ │第9207號 │二、同案被告葉文哲業經原審判決。 │├─────┼─────┼──────────┼──────────────────┤│併案七 │林志信 │嘉義地檢署97年度偵字│一、被害人許依婷部分與起訴事實相同;││ │ │第6641號 │ 其餘部分不重疊。 ││ │ │ │二、同案被告林志信業經原審判決。 │└─────┴─────┴──────────┴──────────────────┘附表三:卷宗代號對照表┌────────────────┬─────────┬────────┐│卷宗字號 │卷宗代號 │備註 │├────────────────┼─────────┼────────┤│94年度訴字第677號(一審卷一) │原審卷一 │ │├────────────────┼─────────┼────────┤│94年度訴字第677號(一審卷二) │原審卷二 │ │├────────────────┼─────────┼────────┤│94年度訴字第677號(一審卷三) │原審卷三 │ │├────────────────┼─────────┼────────┤│94年度訴字第677號(一審卷四) │原審卷四 │ │├────────────────┼─────────┼────────┤│94年度訴字第677號(一審卷五) │原審卷五 │ │├────────────────┼─────────┼────────┤│94年度訴字第677號(一審卷六) │原審卷六 │ │├────────────────┼─────────┼────────┤│94年度訴字第677號(一審卷七) │原審卷七 │ │├────────────────┼─────────┼────────┤│94年度訴字第677號(一審卷八) │原審卷八 │ │├────────────────┼─────────┼────────┤│南縣警刑字第0941500218號(一) │警卷一 │ │├────────────────┼─────────┼────────┤│南縣警刑字第0941500218號(二) │警卷二 │ │├────────────────┼─────────┼────────┤│南縣警刑字第0941500218號(三) │警卷三 │ │├────────────────┼─────────┼────────┤│無卷面(首頁為被害人一覽表) │警卷四 │ │├────────────────┼─────────┼────────┤│卷面無字號(第一頁為搜索票) │警卷五 │ │├────────────────┼─────────┼────────┤│南縣善警三字第0940011286號 │警卷六 │ │├────────────────┼─────────┼────────┤│豐警偵字第0950000306號 │併案二警卷 │在併案二卷宗內 │├────────────────┼─────────┼────────┤│93年度發查字第2256號 │偵查卷一 │ │├────────────────┼─────────┼────────┤│94年度他字第786號 │偵查卷二 │ │├────────────────┼─────────┼────────┤│94年度偵字第2761號 │偵查卷三 │ │├────────────────┼─────────┼────────┤│94年度偵字第3864號 │偵查卷四 │ │├────────────────┼─────────┼────────┤│94年度偵字第3954號 │偵查卷五 │ │├────────────────┼─────────┼────────┤│94年度偵字第5280號 │偵查卷六 │ │├────────────────┼─────────┼────────┤│94年度偵字第5281號 │偵查卷七 │ │├────────────────┼─────────┼────────┤│94年度偵字第9219號 │偵查卷八 │ │├────────────────┼─────────┼────────┤│94年度聲拘字第111號 │偵查卷九 │ │├────────────────┼─────────┼────────┤│94年度聲押字第94號 │偵查羈押卷一 │ │├────────────────┼─────────┼────────┤│94年度聲押字第104號 │偵查羈押卷二 │ │├────────────────┼─────────┼────────┤│94年度聲羈字第103號 │原審羈押卷一 │ │├────────────────┼─────────┼────────┤│94年度聲羈字第111號 │原審羈押卷二 │ │├────────────────┼─────────┼────────┤│94年度偵聲字第61號 │原審羈押卷三 │ │├────────────────┼─────────┼────────┤│94年度偵聲字第63號 │原審羈押卷四 │ │├────────────────┼─────────┼────────┤│94年度偵聲字第64號 │原審羈押卷五 │ │├────────────────┼─────────┼────────┤│94年度偵聲字第65號 │原審羈押卷六 │ │├────────────────┼─────────┼────────┤│94年度偵聲字第87號 │原審羈押卷七 │ │├────────────────┼─────────┼────────┤│94年度抗字第188號 │本院羈押卷一 │ │├────────────────┼─────────┼────────┤│94年度抗字第237號 │本院羈押卷二 │ │├────────────────┼─────────┼────────┤│99年度上訴字第490號(一) │本院卷一 │ │├────────────────┼─────────┼────────┤│99年度上訴字第490號(二) │本院卷二 │ │└────────────────┴─────────┴────────┘附表四:宣告沒收之物
(一)被告吳詺竑持有部分:┌──┬────────────────────────┬──────┐│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行動電話(廠牌:三星、門號0000000000、IMEI355580│1支 ││ │000000000) │ │├──┼────────────────────────┼──────┤│2 │現金(新台幣) │68,500元 │├──┼────────────────────────┼──────┤│3 │行動電話(廠牌:三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2支 ││ │、均為0碼機) │ │├──┼────────────────────────┼──────┤│4 │現金(新台幣) │3,600元 │├──┼────────────────────────┼──────┤│5 │人頭帳目及電話筆記本 │2本 │├──┼────────────────────────┼──────┤ │ │ ││6 │黃金田上海銀行存摺及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0│1份 ││ │) │ │├──┼────────────────────────┼──────┤│7 │簡宏榮上海銀行存摺及金融卡(局號:0000000、帳號 │1份 ││ │:0000000) │ │├──┼────────────────────────┼──────┤│8 │中國信託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戶名:蕭立群│3張 ││ │》、卡號:000000000000《戶名:林英儒》、卡號:08│ ││ │00000000000《戶名:林瑞麟》 ) │ │├──┼────────────────────────┼──────┤│9 │蔡瀚霆等人之身分證、健保卡及駕照影本(蔡瀚霆之健│8張 ││ │保卡及身分證影本各1張、黃朝潤、余財發、蕭立群、 │ ││ │王建文、何文峰等之身分證影本各1張、蕭殷展之駕照 │ ││ │影本1張) │ │├──┼────────────────────────┼──────┤│10 │行動電話申請書及SIM卡(申設人林維聰《門號0000000│6份 ││ │632》、申設人鄧翁劣《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申設人張勝結《門號0000000000、09│ ││ │00000000》) │ │├──┼────────────────────────┼──────┤│11 │收購人頭帳戶紀錄表 │2張 │├──┼────────────────────────┼──────┤│12 │行動電話(廠牌:NOKIA、無SIM卡、0碼機) │2支 │├──┼────────────────────────┼──────┤│13 │信用貸款詐欺教戰守則 │1本 │├──┼────────────────────────┼──────┤│14 │人頭電話資料表 │4張 │├──┼────────────────────────┼──────┤│15 │SIM卡(申設人陳基銘、門號0000000000) │1片 │├──┼────────────────────────┼──────┤│16 │收購人頭電話及郵局銀行存簿之報紙廣告 │4張 │├──┼────────────────────────┼──────┤│17 │黃嘉慶、許瑞全、王天偉等人之郵局存簿及金融卡 │3份 │├──┼────────────────────────┼──────┤│18 │吳春梅台南企銀存簿及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1份 │├──┼────────────────────────┼──────┤│19 │王天偉、黃嘉慶之印章 │各1枚 │├──┼────────────────────────┼──────┤│20 │林瑞麟中國信託存摺 │1本 │├──┼────────────────────────┼──────┤│21 │林瑞麟、黃朝潤印章 │2枚 │├──┼────────────────────────┼──────┤│22 │SIM卡(和信電信、申設人郭銘旺、門號0000000000; │2片 ││ │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sks041d000000(0000000│ ││ │040))。 │ │├──┼────────────────────────┼──────┤│23 │現金(新台幣) │300,000元 │├──┼────────────────────────┼──────┤│24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瑞│2本 ││ │麟》、帳號:000000000000《林英儒》) │ │├──┼────────────────────────┼──────┤│25 │金箭旅行社請款單(魏銘賢、黃大維、陳盈瑞、蔡瀚霆│3張 ││ │、余財發) │ │├──┼────────────────────────┼──────┤│26 │SIM卡(申設人蔡瀚霆《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16張 ││ │》、申設人盧秀絹《門號0000000000》、申設人楊志雄│ ││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申設│ ││ │人王建文《門號0000000000》、申設人莊明忠《門號09│ ││ │00000000、0000000000》、申設人陳基銘《門號091078│ ││ │3435、0000000000》、申設人林俊男《門號0000000000│ ││ │、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等) │ │├──┼────────────────────────┼──────┤│27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各1支 ││ │4號) │ │├──┼────────────────────────┼──────┤│28 │黃俊凱等人之身分證影本(黃俊凱、黃美淇、蘇正義、│14張 ││ │曾國禎、翁國修、洪進仕、張華無、葉沛涵、林坤建、│ ││ │陳威成、葉永豐、鄧良樂、江錦鋒之身分證影本各1張 │ ││ │、林家裕之身分證、健保卡影本1張) │ │├──┼────────────────────────┼──────┤│29 │帳冊 │1本 │├──┼────────────────────────┼──────┤│30 │便條紙(記載何文峰、林英儒等人年籍資料、銀行帳戶│7張 ││ │資料) │ │├──┼────────────────────────┼──────┤│31 │林俊男、陳基銘、莊明忠等3人中華電信客戶申請書( │3張 ││ │客戶收執聯) │ │└──┴────────────────────────┴──────┘
(二)被告施法菘持有部分:┌──┬────────────────────────┬──────┐│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行動電話(HYUNDAI、門號0000000000、IMEZ000000000│1支 ││ │811220) │ │├──┼────────────────────────┼──────┤│2 │行動電話(INNOSTREAM、門號000000000、IMEI0000000│1支 ││ │00000000) │ │├──┼────────────────────────┼──────┤│3 │行動電話(MOTOROLA、門號0000000000) │1支 │├──┼────────────────────────┼──────┤│4 │中國信託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施│1片 ││ │法菘) │ │├──┼────────────────────────┼──────┤│5 │SIM卡 │17張 │├──┼────────────────────────┼──────┤│6 │電話門號登記簿 │1本 │├──┼────────────────────────┼──────┤│7 │電話帳單 │1疊 │├──┼────────────────────────┼──────┤│8 │林美珍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 │2張 │├──┼────────────────────────┼──────┤│9 │營利事業登記證(其他雜項) │1袋 │├──┼────────────────────────┼──────┤│10 │行動電話(QANTECH、門號0000000000) │1支 │├──┼────────────────────────┼──────┤│11 │公司印章及私章 │28枚 │├──┼────────────────────────┼──────┤│12 │王國欽本票 │1張 │├──┼────────────────────────┼──────┤│13 │房屋租賃契約 │5份 │├──┼────────────────────────┼──────┤│14 │電話繳費單含門號表 │1疊 │├──┼────────────────────────┼──────┤│15 │身分證影本(陳進財、吳正宗、陳文勇、閔慶元、童麗│12張 ││ │君、方香蓉、王淑雅、黃鈺琇等之身分證、陳威宏、蔡│ ││ │新助、徐寶鑫等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楊雅貞之身分證及│ ││ │駕照均影本各1張) │ │├──┼────────────────────────┼──────┤│16 │應徵工作基本資料(包大偉、朱建成、李木、王信文、│5張 ││ │張水旺等人) │ │├──┼────────────────────────┼──────┤│17 │本票簽收單 │2本 │├──┼────────────────────────┼──────┤│18 │電話買賣契約書 │1張 │├──┼────────────────────────┼──────┤│19 │戶籍謄本(蔡新助、徐明枝、康謝金花等人) │3份 │├──┼────────────────────────┼──────┤│20 │書寫電話門號 │11張 │├──┼────────────────────────┼──────┤│21 │各電信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空白) │1疊 │├──┼────────────────────────┼──────┤│22 │郵局空白存提款單 │1疊 │├──┼────────────────────────┼──────┤│23 │沈賢文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款簿(0000000000000) │1本、1張、1 ││ │、提款卡、印章 │個 │├──┼────────────────────────┼──────┤│24 │沈賢文彰化銀行存款簿提款卡(00000000000000) │1本、1張 │└──┴────────────────────────┴──────┘
(三)同案被告林瑞麟持有部分:┌──┬────────────────────────┬──────┐│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林瑞麟郵局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 │1本 │├──┼────────────────────────┼──────┤│2 │吳淑端郵局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 │1本 │├──┼────────────────────────┼──────┤│3 │余信慧合作金庫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 │1本 │├──┼────────────────────────┼──────┤│4 │林瑞麟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5 │林瑞麟郵局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 │1張 │├──┼────────────────────────┼──────┤│6 │余信慧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 │1張 │├──┼────────────────────────┼──────┤│7 │廖冠傑私章 │1枚 │├──┼────────────────────────┼──────┤│8 │行動電話(SAMSUNG、0000000000、IMEZ0000000000000│1支 ││ │67) │ │├──┼────────────────────────┼──────┤│9 │林瑞麟筆記本(記載各家銀行聯絡電話) │1本 │├──┼────────────────────────┼──────┤│10 │吳淑端郵局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 │1張 │├──┼────────────────────────┼──────┤│11 │遠傳電信人頭易付卡(晶片碼000000000000000) │1張 │├──┼────────────────────────┼──────┤│12 │遠傳電信人頭易付卡(晶片碼000000000000000) │1張 │├──┼────────────────────────┼──────┤│13 │台灣大哥大電信人頭易付卡(晶片碼0000000000000 )│1張 │├──┼────────────────────────┼──────┤│14 │台灣大哥大電信人頭易付卡(晶片已取走、門號092011│1張 ││ │7364 ) │ │├──┼────────────────────────┼──────┤│15 │台灣大哥大電信人頭易付卡(晶片已取走、門號091848│1張 ││ │5143 ) │ │├──┼────────────────────────┼──────┤│16 │台灣大哥大電信人頭易付卡(晶片已取走、門號095313│1張 ││ │9464 ) │ │├──┼────────────────────────┼──────┤│17 │台灣大哥大電信人頭易付卡(晶片已取走、門號095803│1張 ││ │1406 ) │ │├──┼────────────────────────┼──────┤│18 │廖鴻文等人之身分證、健保卡及駕照影本(廖鴻文、廖│13張 ││ │國基、蔡函晟、林煒強、謝濡宇、王素貞、林建榮、王│ ││ │泰勛、廖冠傑等之身分證、徐原璋、陳海村、姚晴雄、│ ││ │劉秀秀、陳忠根等之身分證及健保卡、謝峰裕之駕照均│ ││ │影本) │ │├──┼────────────────────────┼──────┤│19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2張 ││ │34)、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 ││ │000000000000-0) │ │├──┼────────────────────────┼──────┤│20 │林瑞麟筆記電話聯絡簿 │1本 │├──┼────────────────────────┼──────┤│21 │空塑膠夾鍊袋 │1疊 │└──┴────────────────────────┴──────┘
(四)被告魏銘賢持有部分:┌──┬────────────────────────┬──────┐│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行動電話(NOKIA黑色、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1支 ││ │0000000) │ │├──┼────────────────────────┼──────┤│2 │行動電話(NOKIA黑色、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1支 ││ │00000000) │ │├──┼────────────────────────┼──────┤│3 │SIM卡(門號0000000000) │1片 │├──┼────────────────────────┼──────┤│4 │帳戶資料記事簿 │1本 │├──┼────────────────────────┼──────┤│5 │和信電信帳單(0925***268) │1張 │└──┴────────────────────────┴──────┘
(五)被告黃大維持有部分:┌──┬────────────────────────┬──────┐│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2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3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4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5 │尤聖珠台南中小企銀善化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1本 ││ │5123) │ │├──┼────────────────────────┼──────┤│6 │尤聖珠印章 │1枚 │├──┼────────────────────────┼──────┤│7 │陳啟倫台南中小企銀善化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1本 ││ │4323) │ │├──┼────────────────────────┼──────┤│8 │陳啟倫印章 │1枚 │├──┼────────────────────────┼──────┤│9 │記載人頭帳號紙張(戶名為:沈娥、王進杉、陳建隆、│1張 ││ │彭遠中、林美秀、胡宗漢、林世章、林美秀、駱淑蘭、│ ││ │羅文賓、林文銘、蔡丞爵、廖明賢、鄭育婷、陳文雄、│ ││ │游振淯、陳威宏、林凱威、郭小貞、蔡旭亮、龔珍玉、│ ││ │張育豪、陳家興、何瓊曄、涂竣程、涂世榮、李玉彩、│ ││ │黃嘉慶、王天偉、林文銘、尤聖珠、陳啟倫)。 │ │├──┼────────────────────────┼──────┤│10 │記載各家銀行代號及連絡電話 │1張 │├──┼────────────────────────┼──────┤│11 │黃大維筆記本 │1本 │├──┼────────────────────────┼──────┤│12 │記載魏銘賢電話(0000000000)便條紙 │1張 │├──┼────────────────────────┼──────┤│13 │小兵立大功廣告(1732期)內容刊登「存簿郵局5000、│1張 ││ │銀行3000、0000000000」 │ │├──┼────────────────────────┼──────┤│14 │記載人頭帳號紙張 │2張 │└──┴────────────────────────┴──────┘
(六)同案被告陳裕崇持有部分:┌──┬────────────────────────┬──────┐│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吳國彬本票影本(新台幣2萬元整) │1張 │├──┼────────────────────────┼──────┤│2 │紀錄以申請電話紙片 │1張 │├──┼────────────────────────┼──────┤│3 │中國信託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00 │10張 │├──┼────────────────────────┼──────┤│4 │中國信託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00 │10張 │├──┼────────────────────────┼──────┤│5 │中華郵政交易明細 │1張 │├──┼────────────────────────┼──────┤│6 │中華電信帳單(未顯示電話號碼) │8張 │├──┼────────────────────────┼──────┤│7 │行動電話NOKIA、HYUNDAI、MOTOROLA │3支 │└──┴────────────────────────┴──────┘
(七)同案被告王壬成持有部分:┌──┬────────────────────────┬──────┐│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NOKIA牌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2 │遠傳電信易付卡發票 │1張 │├──┼────────────────────────┼──────┤│3 │遠傳門號0000000000客戶資料 │1張 │├──┼────────────────────────┼──────┤│4 │亞太電信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2張 │├──┼────────────────────────┼──────┤│5 │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預付卡申請書 │1張 │├──┼────────────────────────┼──────┤│6 │中華電信異動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 │1張 │├──┼────────────────────────┼──────┤│7 │泛亞電信退租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 │2張 │├──┼────────────────────────┼──────┤│8 │大眾銀行金融卡密碼通知書(0000000) │1張 │├──┼────────────────────────┼──────┤│9 │大眾銀行語音密碼通知書(0000000) │1張 │├──┼────────────────────────┼──────┤│10 │泛亞銀行密碼通知函 │1張 │├──┼────────────────────────┼──────┤│11 │泛亞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1張 │├──┼────────────────────────┼──────┤│12 │大眾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 │1張 │├──┼────────────────────────┼──────┤│13 │萬泰商業銀行金融卡(帳號:0000000000000) │1張 │└──┴────────────────────────┴──────┘
(八)同案被告陳春盛、陳進財持有部分:┌──┬────────────────────────┬──────┐│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行動電話(廠牌:NOKIA、門號0000000000、IMEI35380│1支(陳春盛 ││ │0000000000) │持有) │├──┼────────────────────────┼──────┤│2 │MOTOROLA SIM卡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1支(陳進財 ││ │359 │持有) │└──┴────────────────────────┴──────┘附表四之一:不予宣告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郵局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0)1片 │在被告施法菘││ │ │住處被扣押;││ │ │起訴書附表三││ │ │編號5。 │├──┼────────────────────────┼──────┤│2 │華南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 │在被告施法菘││ │施法菘)1片 │住處被扣押;││ │ │起訴書附表三││ │ │編號6。 │├──┼────────────────────────┼──────┤│3 │銀行存款簿(被告施法菘名義)28本 │在被告施法菘││ │ │住處被扣押;││ │ │起訴書附表三││ │ │編號16。 │├──┼────────────────────────┼──────┤│4 │蔡新助身分證正本、健保卡正本(Z000000000)2張 │在被告施法菘││ │ │住處被扣押;││ │ │起訴書附表三││ │ │編號8。 │├──┼────────────────────────┼──────┤│5 │汪士傑身分證正本1張 │在被告施法菘││ │ │住處被扣押;││ │ │起訴書附表三││ │ │編號10。 │├──┼────────────────────────┼──────┤│6 │盧錦榮身分證正本、汽車駕照正本2張 │在被告施法菘││ │ │住處被扣押;││ │ │起訴書附表三││ │ │編號17。 │├──┼────────────────────────┼──────┤│7 │和信電信帳單(0927***668)1張 │在被告魏銘賢││ │ │住處被扣押;││ │ │起訴書附表五││ │ │編號6。 │├──┼────────────────────────┼──────┤│8 │魏銘賢聯邦銀行活期儲蓄存摺(00000000000)1本 │在被告魏銘賢││ │ │住處被扣押;││ │ │起訴書附表五││ │ │編號7。 │├──┼────────────────────────┼──────┤│9 │郵局存簿(局帳號:0000000-0000000) │在同案被告王││ │ │壬成住處被扣││ │ │押;起訴書附││ │ │表八編號2 。│├──┼────────────────────────┼──────┤│10 │台灣大哥大SIM卡 │在同案被告王││ │ │壬成住處被扣││ │ │押;起訴書附││ │ │表八編號15。│└──┴────────────────────────┴──────┘附表五:被告持用電話門號一覽表┌───┬───────┬─────────┐│姓 名│ 使用電話 │ 備註 │├───┼───────┼─────────┤│吳詺竑│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原名├───────┼─────────┤│吳隆興│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000│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94年06月30日警詢 ││ │ 0000000000、 │ 筆錄陳稱使用上述 ││ │ 0000000000、 │ 電話 ││ │ 0000000000、 │ ││ │ 0000000000、 │ ││ │ 0000000000、 │ ││ │ 0000000000、 │ ││ │ 0000000000、 │ ││ │ 0000000000、 │ ││ │ 0000000000、 │ ││ │ 0000000000、 │ ││ │ 0000000000、 │ ││ │ 0000000000、 │ ││ │ 0000000000 │ │├───┼───────┼─────────┤│戴嘉萩│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施法菘│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94年06月20日警詢 ││ │ 0000000000、 │ 筆錄陳稱使用上述 ││ │ 0000000000 │ 電話 │├───┼───────┼─────────┤│林瑞麟│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94年06月30日警詢 ││ │ │ 筆錄陳稱使用上述 ││ │ │ 電話 │├───┼───────┼─────────┤│魏銘賢│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000│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94年07月01日警詢 ││ │ 0000000000 │ 筆錄陳稱使用上述 ││ │ │ 電話 │├───┼───────┼─────────┤│蔡瀚霆│ 0000000000000│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94年07月07日警詢 ││ │ 0000000000、 │ 筆錄陳稱上述電話 ││ │ 0000000000、 │ 係由其申設,交由 ││ │ 00-0000000、 │ 吳詺竑使用 ││ │ 0000000000、 │ ││ │ 00-0000000 │ │├───┼───────┼─────────┤│黃大維│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000│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與吳詺竑重複使用 ││ │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與吳詺竑重複使用 ││ │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94年06月30日警詢 ││ │ 0000000000、 │ 筆錄陳稱使用上述 ││ │ 00000000000 │ 電話 │├───┼───────┼─────────┤│陳春盛│ 0000000000 │ 與林瑞麟重複使用 ││ │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94年07月07日警詢 ││ │ │ 筆錄否認使用該電 ││ │ │ 話 ││ │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與林瑞麟重複使用 ││ │ │ 有通訊譯文 │├───┼───────┼─────────┤│陳裕崇│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94年07月01日警詢 ││ │ 00-00000000、│ 筆錄陳稱上述電話 ││ │ 00-00000000、│ 係由其申設 ││ │ 00-00000000、│ ││ │ 00-00000000 │ │├───┼───────┼─────────┤│王壬成│ 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94年07月01日警詢 ││ │ 00-00000000、│ 筆錄陳稱提供上述 ││ │ 00-00000000 │ 電話予詐欺集團使 ││ │ │ 用 │├───┼───────┼─────────┤│陳進財│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0 │ 有通訊譯文 ││ ├───────┼─────────┤│ │ 00-0000000、 │ 94年07月01日警詢 ││ │ 0000000000、 │ 筆錄陳稱上述電話 ││ │ 0000000000、 │ 係由其申設,交予 ││ │ 0000000000 │ 施法菘抵償賭債 │└───┴───────┴─────────┘附表六:被告入出境情形一覽表┌───┬──────┬──────┬──┬──────────────┐│姓 名│ 出境日期 │ 入境日期 │日數│ 備註 │├───┼──────┼──────┼──┼──────────────┤│吳詺竑│93年05月07日│93年05月20日│ 14 │(一審卷六P.189) ││ ├──────┼──────┼──┤ ││ │93年12月26日│93年12月29日│ 4 │ ││ ├──────┼──────┼──┤ ││ │94年04月09日│94年04月17日│ 9 │ ││ ├──────┼──────┼──┤ ││ │94年05月07日│94年05月12日│ 6 │ ││ ├──────┼──────┼──┤ ││ │94年06月10日│94年06月18日│ 9 │ │├───┼──────┼──────┼──┼──────────────┤│戴嘉萩│94年06月10日│94年06月18日│ 9 │(一審卷六P.190) │├───┼──────┼──────┼──┼──────────────┤│施法菘│------------│------------│ -- │(一審卷六P.191) │ │├───┼──────┼──────┼──┼──────────────┤│林瑞麟│------------│------------│ -- │(一審卷六P.192) │├───┼──────┼──────┼──┼──────────────┤│魏銘賢│93年07月14日│93年07月24日│ 11 │(一審卷六P.193) ││ ├──────┼──────┼──┤ ││ │94年04月09日│94年04月17日│ 9 │ ││ ├──────┼──────┼──┤ ││ │94年04月26日│94年05月03日│ 8 │ ││ ├──────┼──────┼──┤ ││ │94年05月07日│94年05月22日│ 16 │ ││ ├──────┼──────┼──┤ ││ │94年06月03日│94年06月21日│ 19 │ │├───┼──────┼──────┼──┼──────────────┤│蔡翰霆│94年05月07日│94年07月06日│ 61 │(一審卷六P.193-1 ) ││ │ │ │ │ │├───┼──────┼──────┼──┼──────────────┤│黃大維│94年04月09日│94年04月17日│ 9 │(一審卷六P.194) ││ ├──────┼──────┼──┤ ││ │94年04月26日│94年05月22日│ 27 │ ││ ├──────┼──────┼──┤ ││ │98年09月11日│98年09月17日│ 7 │ │├───┼──────┼──────┼──┼──────────────┤│陳春盛│94年04月09日│94年04月15日│ 7 │(一審卷六P.195) │├───┼──────┼──────┼──┼──────────────┤│陳裕崇│------------│------------│ -- │(一審卷六P.196) │├───┼──────┼──────┼──┼──────────────┤│王壬成│------------│------------│ -- │(一審卷六P.197 ) ││ │ │ │ │ │├───┼──────┼──────┼──┼──────────────┤│陳進財│95年02月25日│95年03月03日│ 7 │(一審卷六P.198 ) ││ ├──────┼──────┼──┤ ││ │96年04月24日│96年04月26日│ 3 │ │└───┴──────┴──────┴──┴──────────────┘附表七:洗錢防制法歷次修正條文對照表洗錢防制法92年02月06日至98年06月10日修法條文及立法理由┌──────┬─────────────┬──────────────┐│歷次修法時間│ 法 條 │ 修 正 理 由 │├──────┼─────────────┼──────────────┤│92年02月06日│第3條 │ ││ │ 本法所稱重大犯罪,係指下│ ││ │ 列各款之罪: │ ││ │ 一 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 │ 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 │ 二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 ││ │ 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 ││ │ 三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 ││ │ 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 ││ │ 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 ││ │ 第一項之罪。 │ ││ │ 四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 ││ │ 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 ││ │ 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 ││ │ 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 ││ │ 一項之罪。 │ ││ │ 五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第│ ││ │ 三百四十五條之罪。 │ ││ │ 六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 │ 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 │ 、第四項、第五項,第│ ││ │ 二十七條第二項之罪。│ ││ │ 七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一│ ││ │ 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 ││ │ 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 ││ │ 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 │ 。 │ ││ │ 八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 ││ │ 一項、第二項、第三條│ ││ │ 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 │ 九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 ││ │ 一條所定違反同法第一│ ││ │ 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 │ 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 ││ │ 之一第一項之罪。 │ ││ │ 一○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 ││ │ 條第一項之罪。 │ ││ │ 一一 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 ││ │ 條、第一百五十五條│ ││ │ 之罪。 │ ││ │ 一二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 │ 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 │ 後段、第四條、第六│ ││ │ 條之罪。 │ ││ │ 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 ││ │ 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 ││ │ 亦屬重大犯罪: │ ││ │ 一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 ││ │ 二項之罪。 │ ││ │ 二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 至第九十一條之罪。 │ │├──────┼─────────────┼──────────────┤│95年05月30日│第3條 │ ││ │ 本法所稱重大犯罪,係指下│ 一、配合相關法律之修正,酌││ │ 列各款之罪: │ 修第一項各款: ││ │ 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未修正││ │ 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 ││ │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 (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第││ │ 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 三百四十五條業經刪除││ │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 ,爰配合刪除原第五款││ │ 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 。 ││ │ 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 (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 第一項之罪。 │ 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將第││ │ 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 二十三條第三項有關常││ │ 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 業犯規定刪除,爰配合││ │ 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 酌修原第六款所引法條││ │ 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 項次,並將款次遞移為││ │ 一項之罪。 │ 第五款。 ││ │ 五、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四)懲治走私條例部分條文││ │ 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修正將第二條第二項及││ │ 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 第三條第二項有關常業││ │ 第二項之罪。 │ 犯規定刪除,爰配合刪││ │ 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除原第八款所引相關條││ │ 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一│ 項,並將款次遞移為第││ │ 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 七款。 ││ │ 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 (五)原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 │ 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款遞移為第六款及││ │ 。 │ 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內││ │ 七、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 容未修正。 ││ │ 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 二、第二項未修正。 ││ │ 罪。 │ ││ │ 八、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 ││ │ 一條所定違反同法第一│ ││ │ 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 │ 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 ││ │ 之一第一項之罪。 │ ││ │ 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 │ 第一項之罪。 │ ││ │ 十、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 │ 、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 │ 。 │ ││ │ 十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 │ 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 │ 後段、第四條、第六│ ││ │ 條之罪。 │ ││ │ 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 ││ │ 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 ││ │ 亦屬重大犯罪: │ ││ │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 ││ │ 二項之罪。 │ ││ │ 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 至第九十一條之罪。 │ │├──────┼─────────────┼──────────────┤│96年07月11日│第3條 │ ││ │ 本法所稱重大犯罪,指下列│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 各款之罪: │ ,另第一款至第四款未修││ │ 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正。 ││ │ 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本法已配合刑法第三百四││ │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 十條及第三百四十五條有││ │ 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 關常業詐欺及常業重利罪││ │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 名之刪除,將其自本法重││ │ 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 大犯罪之列刪除。然詐欺││ │ 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 罪或重利罪之犯罪者極易││ │ 第一項之罪。 │ 將犯罪所得以掩飾或隱匿││ │ 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 等方式將之洗錢得逞,其││ │ 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 中以利用匯款或轉帳方式││ │ 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 之詐欺集團尤為猖獗。且││ │ 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 │ 一項之罪。 │ 別組織(Financial ││ │ 五、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Action Task force on ││ │ 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Money Laundering,以下││ │ 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 簡稱 FATF) 亦建議各國││ │ 第二項之罪。 │ 應將詐欺罪納入為洗錢之││ │ 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前置犯罪,爰於第一項增││ │ 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 列第五款刑法第三百三十││ │ 項、第十三條第一項、│ 九條、第三百四十四條之││ │ 第二項之罪。 │ 罪,其後各款款次並依序││ │ 七、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 後移。 ││ │ 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 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 罪。 │ 八條第二項業於九十四年││ │ 八、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 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其法││ │ 一條第一款所定違反同│ 定刑度已提高為五年以上││ │ 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 有期徒刑,得直接適用本││ │ 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 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 已屬本法之重大犯罪,且││ │ 款、第三款及第一百七│ 同條例第十一條亦經刪除││ │ 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 ,爰配合酌修現行第一項││ │ 罪。 │ 第六款之部分內容,並將││ │ 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款次遞移為第七款。內容││ │ 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 ,並將款次遞移為第七款││ │ 條之二第一項、第一百│ 。 ││ │ 二十五條之二第四項適│ 四、又銀行法等金融七法於九││ │ 用同條第一項、第一百│ 十四年五月修正後,分別││ │ 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 指定各該法律中特定重大││ │ 罪。 │ 犯罪適用本法為洗錢罪之││ │ 十、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前置犯罪,惟散見於銀行││ │ 、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六、││ │ 。 │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 │ 十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條之二、票券金融管理法││ │ 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五十八條之四、保險法││ │ 後段、第四條、第六│ 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七、金││ │ 條之罪。七、懲治走│ 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七條││ │ 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之四、信託業法第四十八││ │ 、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條之五、信用合作社法第││ │ 。 │ 三十八條之六等規定,為││ │ 十二、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九│ 免適用本法洗錢罪之前置││ │ 條第一項、第四十條│ 犯罪散見各法,易生混淆││ │ 第一項之罪。 │ ,爰於第一項增列各該法││ │ 十三、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 律之相關條文,以期完備││ │ 十八條第一項、第五│ 。 ││ │ 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 五、此外,農業金融法第三十││ │ 罪。 │ 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 │ 十四、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 一項之罪,均係參照銀行││ │ 條之二第一項之罪。│ 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 │ 十五、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 一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之││ │ 十七條第一項、第五│ 三第一項之罪所訂定,而││ │ 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 上開銀行法之罪,均已經││ │ 罪。 │ 銀行法於九十四年新增之││ │ 十六、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 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六指定││ │ 之一第一項、第四十│ 為洗錢防制法為洗錢防制││ │ 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 法第三條所定之重大犯罪││ │ 。 │ ,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 │ 十七、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 規定。為維持金融秩序之││ │ 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完整,自有增訂將農業金││ │ 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 融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 之罪。 │ 第四十條第一項之罪,指││ │ 十八、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 定屬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所││ │ 之罪。 │ 定之重大犯罪之必要。爰││ │ 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 增訂第一項第十三款。 ││ │ 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六、現行第一項第七款、第十││ │ 亦屬重大犯罪: │ 款及第十一款等內容未修││ │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 正,惟款次依序遞移為第││ │ 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 八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 │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罪│ 款。 ││ │ 。 │ 七、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 │ 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二項前段、第九十條第二││ │ 第一項、第二項後段至│ 項前段及第九十一條第二││ │ 第六項、第八十八條、│ 項前段之罪,其法定刑度││ │ 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 均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二項後段、│ 已屬本法之重大犯罪,得││ │ 第三項、第九十一條第│ 直接適用第一項第一款之││ │ 一項、第二項後段、第│ 規定,應排除在第二項之││ │ 三項之罪。 │ 外,爰酌修第二項第二款││ │ │ 。 │├──────┼─────────────┼──────────────┤│97年06月11日│第3條 │ ││ │ 本法所稱重大犯罪,指下列│ 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 │ 各款之罪: │ 條規定,法規條文應分條││ │ 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書寫,冠以「第某條」字││ │ 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 ……(略)。唯現行洗錢││ │ 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 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 │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 款「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 │ 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 十一條第一款所定…… ││ │ 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 (略)」等語,卻未依中││ │ 第一項之罪。 │ 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以條、││ │ 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 項、款、目依序排列,恐││ │ 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 生適法混淆。為使條文用││ │ 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 字更臻明確,爰修正為「││ │ 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 │ 一項之罪。 │ 一款」。 ││ │ 五、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二、又基於證券交易法第一百││ │ 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內││ │ 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 線交易行為、第一百七十││ │ 第二項之罪。 │ 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 │ 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款公司董事、監察人、經││ │ 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 理人或受僱人非常規交易││ │ 項、第十三條第一項、│ 、違背職務或侵佔等行為││ │ 第二項之罪。 │ ,因未完整納入於本法重││ │ 七、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 大犯罪之列,致對重大經││ │ 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 濟犯罪查緝成效影響甚鉅││ │ 罪。 │ ,為避免適法疑慮,併予││ │ 八、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 納入本法規定。 ││ │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 ││ │ 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 ││ │ 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 ││ │ 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 ││ │ 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 ││ │ 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 ││ │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 ││ │ 第八款之罪。 │ ││ │ 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 │ ││ │ 條第一項、第一百二 │ ││ │ 十五條之二第一項、 │ ││ │ 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 │ ││ │ 第四項適用同條第一 │ ││ │ 項、第一百二十五條 │ ││ │ 之三第一項之罪。 │ ││ │ 十、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 │ ││ │ 條、第一百五十五條 │ ││ │ 之罪。 │ ││ │ 十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 │ 第三條第一項、第 │ ││ │ 二項後段、第四條 │ ││ │ 、第六條之罪。 │ ││ │ 十二、農業金融法第三十 │ ││ │ 九條第一項、第四 │ ││ │ 十條第一項之罪。 │ ││ │ 十三、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 ││ │ 五十八條第一項、 │ ││ │ 第五十八條之一第 │ ││ │ 一項之罪。 │ ││ │ 十四、保險法第一百六十 │ ││ │ 八條之二第一項之 │ ││ │ 罪。 │ ││ │ 十五、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 ││ │ 五十七條第一項、 │ ││ │ 第五十七條之一第 │ ││ │ 一項之罪。 │ ││ │ 十六、信託業法第四十八 │ ││ │ 條之一第一項、第 │ ││ │ 四十八條之二第一 │ ││ │ 項之罪。 │ ││ │ 十七、信用合作社法第三 │ ││ │ 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 ││ │ 、第三十八條之三 │ ││ │ 第一項之罪。 │ ││ │ 十八、本法第十一條第三 │ ││ │ 項之罪。 │ ││ │ 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 │ ││ │ 得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 ││ │ 者,亦屬重大犯罪: │ ││ │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 ││ │ 第二項、第三百三十 │ ││ │ 九條、第三百四十四 │ ││ │ 條之罪。 │ ││ │ 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 │ 條第一項、第二項後 │ ││ │ 段至第六項、第八十 │ ││ │ 八條、第八十九條、 │ ││ │ 第九十條第一項、第 │ ││ │ 二項後段、第三項、 │ ││ │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 ││ │ 第二項後段、第三項 │ ││ │ 之罪。 │ │├──────┼─────────────┼──────────────┤│98年06月10日│第3條 │ ││ │ 本法所稱重大犯罪,指下列│ 一、第一項酌作修正: ││ │ 各款之罪: │ ││ │ 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一)原第八款酌作文字修正││ │ 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以期明確。 ││ │ 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 (二)第九條第五項、第十四││ │ 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 條第三項有關執行外國││ │ 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 沒收裁判、禁止處分命││ │ 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 令之規定,限於本條所││ │ 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 列之罪始有適用,不及││ │ 第一項之罪。 │ 於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 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 二項之洗錢罪,未符洗││ │ 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 錢行為跨國性之特質,││ │ 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 同時洗錢犯罪之所得亦││ │ 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 有洗錢可能,宜將第十││ │ 一項之罪。 │ 一條之罪均納入本法之││ │ 五、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重大犯罪,爰酌修第十││ │ 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八款。 ││ │ 至第四項、第二十七條│ (三)其他各款未修正。 ││ │ 第二項之罪。 │ 二、第二項未修正。 ││ │ 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 ││ │ 項、第十三條第一項、│ ││ │ 第二項之罪。 │ ││ │ 七、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 ││ │ 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 ││ │ 罪。 │ ││ │ 八、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 ││ │ 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 ││ │ 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 ││ │ 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 ││ │ 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 ││ │ 項之規定、第一百七十│ ││ │ 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 │ 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 ││ │ 第一項第八款之罪。 │ ││ │ 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 │ 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五│ ││ │ 條之二第一項、第一百│ ││ │ 二十五條之二第四項適│ ││ │ 用同條第一項、第一百│ ││ │ 二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之│ ││ │ 罪。 │ ││ │ 十、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 │ 、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 │ 。 │ ││ │ 十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 │ 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 │ 後段、第四條、第六│ ││ │ 條之罪。 │ ││ │ 十二、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九│ ││ │ 條第一項、第四十條│ ││ │ 第一項之罪。 │ ││ │ 十三、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 ││ │ 十八條第一項、第五│ ││ │ 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 ││ │ 罪。 │ ││ │ 十四、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 ││ │ 條之二第一項之罪。│ ││ │ 十五、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 ││ │ 十七條第一項、第五│ ││ │ 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 ││ │ 罪。 │ ││ │ 十六、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 ││ │ 之一第一項、第四十│ ││ │ 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 ││ │ 。 │ ││ │ 十七、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 ││ │ 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 │ 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 ││ │ 之罪。 │ ││ │ 十八、本法第十一條之罪。│ ││ │ 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 ││ │ 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 │ 亦屬重大犯罪: │ ││ │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 ││ │ 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 ││ │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罪│ ││ │ 。 │ ││ │ 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 第一項、第二項後段至│ ││ │ 第六項、第八十八條、│ ││ │ 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 ││ │ 第一項、第二項後段、│ ││ │ 第三項、第九十一條第│ ││ │ 一項、第二項後段、第│ ││ │ 三項之罪。 │ │└──────┴─────────────┴──────────────┘附表八:重要通訊監察譯文┌──┬────┬──────────────────────────┬────┐│編號│日期時間│通訊監察內容 │卷證頁次│├──┼────┼──────────────────────────┼────┤│1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8日15時│ │第 222頁││ │08分 │某男:我要給你8.7? │ ││ │ │吳詺竑:他用幾本上去?(應指大陸)7本,6本1.2的,1 │ ││ │ │ 本1.5。 │ ││ │ │某男:8.7? │ ││ │ │吳詺竑:對的。 │ ││ │ │某男:那我用進去那邊(指匯錢)再告訴你。 │ │├──┼────┼──────────────────────────┼────┤│2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8日16時│ │第 141頁││ │47分 │吳詺竑:你那邊有人可以請? │ ││ │ │施法菘:我今天有叫(財哥)去請,去那邊要收6百他身上 │ ││ │ │ 沒帶。 │ ││ │ │吳詺竑;什麼(財哥)? │ ││ │ │施法菘:以前的客戶...... │ ││ │ │吳詺竑:你們工作都這樣「量」衝不出來,難怪你們感覺 │ ││ │ │ 只能應付吃飯。 │ ││ │ │施法菘:蔡瀚霆要過去那邊,你要發落。 │ ││ ├────┼──────────────────────────┼────┤│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8日16時│ │第 141頁││ │49分 │吳詺竑:你說要發落什麼? │ ││ │ │施法菘:他在這邊幫忙,去那邊幫忙,要多少拿給他。我 │ ││ │ │ 邊沒辦法給他。 │ ││ │ │吳詺竑:你是說瀚霆仔? │ ││ │ │施法菘:是的。 │ ││ │ │吳詺竑:他在你那邊幫忙,你要拿出來。 │ ││ │ │施法菘:照理說,我要拿出來......(指沒錢) │ ││ │ │吳詺竑:你不夠再告訴我。機票我可以的話,打給 │ ││ │ │ 我,我跳(匯)錢給你。 │ │├──┼────┼──────────────────────────┼────┤│3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人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0日13時│ │第 284頁││ │04分 │某男(人頭):你那邊收卡的? │ ││ │ │吳詺竑:對的。 │ ││ │ │某男(人頭):電話卡如何收? │ ││ │ │吳詺竑:1張一千五。 │ ││ │ │某男(人頭):亞太? │ ││ │ │吳詺竑:一樣。電話費我們繳。...... 你請市內電話,3 │ ││ │ │ 支給你一萬。 │ │├──┼────┼──────────────────────────┼────┤│4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蔡瀚霆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0日13時│ │第 190頁││ │59分 │吳詺竑:你在哪? │ ││ │ │蔡瀚霆:台南。 │ ││ │ │吳詺竑:你沒去申請護照?快去請。 │ ││ │ │蔡瀚霆:我知道。 │ ││ ├────┼──────────────────────────┼────┤│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蔡瀚霆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0日14時│ │第 190頁││ │01分 │吳詺竑:我這邊有一個客人0000000000,他那邊有亞太的 │~ 191頁││ │ │ 片,他有「中華」可以處理,但欠電話費。 │ ││ │ │蔡瀚霆:我打給他。 │ ││ │ │吳詺竑:你去看「亞太」的可以?可以的話,打給我,我 │ ││ │ │ 跳(匯)錢給你。 │ ││ │ │蔡瀚霆:我亞太沒有手機可以試。 │ ││ │ │吳詺竑:向你大哥拿一支去試。...... │ │├──┼────┼──────────────────────────┼────┤│5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0日14時│ │第 223頁││ │04分 │吳詺竑:試的有訊號?...... 今天有一個「青」的要留給 │ ││ │ │ 你。 │ ││ │ │某男:好的。你直接寄去那邊。 │ ││ ├────┼──────────────────────────┼────┤│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0日15時│ │第 223頁││ │39分 │吳詺竑:我告訴你「貨號」。 │ ││ │ │某男:幾個? │ ││ │ │吳詺竑:一個,0000000000。 │ ││ │ │某男:你明早8點去領。 │ │├──┼────┼──────────────────────────┼────┤│6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1日12時│ │第 225頁││ │06分 │吳詺竑:董仔,我這禮拜五之前趕一組08的給你。 │~ 226頁││ │ │某男:02的有? │ ││ │ │吳詺竑:還沒消息。 │ ││ │ │某男:我08的比較不缺。 │ ││ │ │吳詺竑:那天你看到的那2個可以? │ ││ │ │某男:你認為他的反應? │ ││ │ │吳詺竑:反應都不錯...... │ │├──┼────┼──────────────────────────┼────┤│7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王小姐(登報)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1日16時│ │第 285頁││ │33分 │吳詺竑:你改銀行四千,郵局六千,字要大一點。 │ ││ │ │某女:好的。 │ │├──┼────┼──────────────────────────┼────┤│8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1日20時│ │第 144頁││ │09分 │施法菘:我寄太電、泛亞、各2張。 │ ││ │ │吳詺竑:你全部都要給我......和信、遠傳比較有訊號。 │ │├──┼────┼──────────────────────────┼────┤│9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蔡瀚霆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2日10時│ │第 193頁││ │48分 │吳詺竑:可以? │ ││ │ │蔡瀚霆:我的被列警示帳戶了,我在長榮派出所。 │ ││ │ │吳詺竑:你不要承認那個。 │ ││ │ │蔡瀚霆:我知道。 │ ││ ├────┼──────────────────────────┼────┤│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蔡瀚霆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2日10時│ │第 193頁││ │50分 │吳詺竑:長榮派出所在哪? │ ││ │ │蔡瀚霆:中山路上。 │ ││ │ │吳詺竑:身上有帶見明的東西? │ ││ │ │蔡瀚霆:沒有。 │ ││ │ │吳詺竑:你說你是被害者,不見了,為何會變這樣。 │ ││ │ │蔡瀚霆:好。 │ ││ ├────┼──────────────────────────┼────┤│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蔡瀚霆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2日11時│ │第 193頁││ │31分 │吳詺竑:你說被盜用的,要報遺失。 │ │├──┼────┼──────────────────────────┼────┤│10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女(登報)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2日12時│ │第 286頁││ │04分 │某女(登報):要改怎樣? │ ││ │ │吳詺竑:0000000000,你刊登銀行四千,郵局六千,高價 │ ││ │ │ 收購存簿。 │ │├──┼────┼──────────────────────────┼────┤│11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2日14時│ │第 145頁││ │24分 │吳詺竑:多少才夠? │ ││ │ │施法菘:他只有1路而已,把財哥過(戶)進來,變2路, │ ││ │ │ 我叫財哥慢一點過(戶),多請2路。再一起過 │ ││ │ │ (戶)。 │ ││ │ │吳詺竑:我用1萬過去。 │ ││ ├────┼──────────────────────────┼────┤│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2日14時│ │第 146頁││ │34分 │吳詺竑:你的帳號? │ ││ │ │施法菘:我發訊息過去。 │ ││ ├────┼──────────────────────────┼────┤│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2日14時│ │第 146頁││ │35分 │短訊:000000000000 │ │├──┼────┼──────────────────────────┼────┤│12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旅行社張小姐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2日16時│ │第 627頁││ │02分 │吳詺竑:安排「黃大維」、「魏銘賢」至大陸(乘坐復興 │ ││ │ │ 航空)。 │ ││ ├────┼──────────────────────────┼────┤│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旅行社張小姐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2日16時│ │第 627頁││ │08分 │旅行社張小姐:到廈門8:05,下午3點半,可以開? │ ││ │ │(指開機票) │ ││ │ │吳詺竑:OK。 │ ││ │ │旅行社張小姐:我明天給你。 │ │├──┼────┼──────────────────────────┼────┤│13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2日16時│ │第 629頁││ │08分 │吳詺竑:星期天2個先過去,那天看到那2個人。 │ ││ │ │某男:你放心,02的你快點傳出來。 │ ││ │ │吳詺竑:我有叫人用了。 │ ││ │ │某男:人交給我,放心。 │ ││ ├────┼──────────────────────────┼────┤│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2日16時│ │第 629頁││ │11分 │某男稱過來的人薪水是抽成的,沒底薪,做「件」的。 │ │├──┼────┼──────────────────────────┼────┤│14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黃大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2日17時│ │第 627頁││ │32分 │吳詺竑:星期天下午要去玩。 │ ││ │ │黃大維:有來回? │ ││ │ │吳詺竑:是的。 │ │├──┼────┼──────────────────────────┼────┤│15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2日21時│ │第 227頁││ │52分 │吳詺竑:有2台青的。 │ ││ │ │某男:有紅的? │ ││ │ │吳詺竑:我待會要和你大仔坐,我再和他說。 │ ││ │ │(研判0000000000是0000000000的大仔) │ │├──┼────┼──────────────────────────┼────┤│16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3日14時│ │第 111頁││ │13分 │某男:你那邊有替人「落」(研判車手)? │~ 112頁││ │ │吳詺竑:有的。 │ ││ │ │某男:如何算? │ ││ │ │吳詺竑:照社會盤。 │ ││ │ │某男:帶簿子、冰箱? │ ││ │ │吳詺竑:1成如何帶簿子? │ ││ │ │某男:冰箱你負責找或他那邊負責找。 │ ││ │ │吳詺竑:我這邊有負責帶,他那邊是否可以介紹「卡」過 │ ││ │ │ 來?冰箱讓他們帶。 │ ││ │ │某男:那個是你自己的嗎,(林瑞麟)? │ ││ │ │吳詺竑:是的,怎樣? │ ││ │ │某男:那個先不要用,我所有的東西不知道全部被拿? │ ││ │ │吳詺竑:我了解。 │ ││ │ │某男:彰化去台北帶(抓)的。 │ ││ │ │吳詺竑:有1個女的?被壓在地上? │ ││ │ │某男:有四個。 │ ││ │ │吳詺竑:那不同主。 │ ││ │ │某男:他那邊不用擔心冰箱,你那邊有就直接報給他多少 │ ││ │ │ 錢。 │ ││ │ │吳詺竑:對的。因為我有冰箱 2、3 個要給我,這陣子冰 │ ││ │ │ 箱(存簿)不好處理,因為你那邊沒有配合過, │ ││ │ │ ...... 如果你一個月要50本,我沒辦法。 │ ││ │ │某男:反正你那邊拿一。 │ ││ │ │吳詺竑:對的。 │ │├──┼────┼──────────────────────────┼────┤│17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3日14時│ │第 228頁││ │16分 │吳詺竑:你那邊有處理「現場」或「拖」而已? │ ││ │ │某男:有時也要處理「現場」。 │ ││ │ │吳詺竑:現場如何算? │ ││ │ │某男:都一樣是一。 │ ││ ├────┼──────────────────────────┼────┤│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3日15時│ │第 228頁││ │56分 │某男:我朋友那邊一個月大概用10卡至15卡(指存簿) │~ 229頁││ │ │ ,你可以? │ ││ │ │吳詺竑:可以。...... │ ││ │ │吳詺竑:一般拼現場的不是一成半? │ ││ │ │某男:我們這邊都一樣。 │ ││ │ │吳詺竑:一個月營業額多少? │ ││ │ │某男:3~-5百萬,有一卡剛起,已經2千多萬了……你這 │ ││ │ │ 邊是否有 10-15本(存簿),萬一沒有先和他說, │ ││ │ │ 先向別人拿。 │ ││ │ │吳詺竑:這樣可以。 │ ││ │ │某男:詳細你和他談。電話:00000000000,你叫他「小 │ ││ │ │ 虎仔」,說我這邊介紹的。...... │ │├──┼────┼──────────────────────────┼────┤│18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黃大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5日16時│ │第 628頁││ │53分 │吳詺竑:你要帶相片2張,因為你只簽一次,魏銘賢也一 │ ││ │ │ 樣。 │ ││ │ │黃大維:好。 │ │├──┼────┼──────────────────────────┼────┤│19 │94年04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小虎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6日16時│ │第 229頁││ │21分 │吳詺竑:你好,我是「福仔」介紹的。 │~ 230頁││ │ │小虎:我是「小虎仔」。 │ ││ │ │吳詺竑:他說你有拖車問題...... │ ││ │ │小虎:我現在欠處理的(指車手),冰箱我會寄給你,你 │ ││ │ │ 拖一成? │ ││ │ │吳詺竑:一般是一成,也有公司一成半給我。 │ ││ │ │小虎:一成我可接受,我唯一要求是你要找可以裝的多, │ ││ │ │ 可以去現場的簿子...... │ │├──┼────┼──────────────────────────┼────┤│20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2日20時│ │第 238頁││ │29分 │吳詺竑:一天要好幾台車(存簿)stand by? │ ││ │ │綽號「大象」:不用。 │ ││ │ │吳詺竑:一天2台待命。 │ ││ │ │綽號「大象」:一天30,要用3台了,一台只能用10,還 │ ││ │ │ 要轉出去,所以還要用一台,所以要3本。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2日20時│ │第 238頁││ │31分 │綽號「大象」:你說現場太多,你就不要? │ ││ │ │吳詺竑:不要太頻繁。 │ ││ │ │綽號「大象」:我會問他,你如果不要,我叫台北的下來 │ ││ │ │ ...... │ │├──┼────┼──────────────────────────┼────┤│21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2日23時│ │第 239頁││ │28分 │綽號「大象」:董仔,你遠傳的片,可以生產?我要的話 │ ││ │ │ 向你拿,一片一千五。 │ ││ │ │吳詺竑:不要,我刊報紙就不夠了。 │ ││ │ │綽號「大象」:那我找大衛拿......你冰箱有生產? │ ││ │ │吳詺竑:有的,我都供應另一家公司用。 │ │├──┼────┼──────────────────────────┼────┤│22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09時│ │第 115頁││ │32分 │吳詺竑:富邦的你有試?你何時試的? │ ││ │ │林瑞麟:有的,早上11點。 │ ││ │ │吳詺竑:另外那3張? │ ││ │ │林瑞麟:我全部的車都有試。 │ ││ │ │吳詺竑:都用一台(指提款機)? │ ││ │ │林瑞麟:沒有。 │ ││ │ │(研析試存簿提款卡) │ │├──┼────┼──────────────────────────┼────┤│23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0時│ │第 239頁││ │17分 │綽號「大象」:台新裡面有8千。 │ ││ │ │吳詺竑:先放著。 │ ││ │ │綽號「大象」:應該沒關係,有空叫他拖。 │ ││ │ │(研析有被害人被詐欺) │ │├──┼────┼──────────────────────────┼────┤│24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0時│ │第 115頁││ │31分 │吳詺竑:大衛有寄車過來,有空去領。 │ ││ │ │林瑞麟:我馬上去領。 │ ││ │ │吳詺竑:要試一下「青」的。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0時│ │第 116頁││ │32分 │吳詺竑:台新裡面有0.8。 │ ││ │ │林瑞麟:好的。 │ │├──┼────┼──────────────────────────┼────┤│25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0時│ │第 240頁││ │37分 │綽號「大象」:董仔叫他去用一用。 │ ││ │ │吳詺竑:有的。 │ ││ │ │綽號「大象」:他電話給我。 │ ││ │ │吳詺竑:0000000000。 │ │├──┼────┼──────────────────────────┼────┤│26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2時│ │第 116頁││ │21分 │林瑞麟:我拖有一個1.6,一個2.1。 │ ││ │ │吳詺竑:那邊? │ ││ │ │林瑞麟:「象」的那邊,待會有一支2.8的,我車都對好 │ ││ │ │ 了,報給他了。 │ ││ │ │吳詺竑:好的。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2時│ │第 116頁││ │45分 │吳詺竑:你說入多少? │ ││ │ │林瑞麟:有1.6、2.7、0.8。 │ ││ │ │吳詺竑:你往南或北? │ ││ │ │林瑞麟:中部往北。 │ │├──┼────┼──────────────────────────┼────┤│27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2時│ │第 116頁││ │46分 │某男:你其中一台車「富邦」代號? │ ││ │ │吳詺竑:813,要進去載? │ ││ │ │某男:對的。 │ ││ │ │吳詺竑:大概多少? │ ││ │ │某男:10。 │ │├──┼────┼──────────────────────────┼────┤│28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2時│ │第 116頁││ │48分 │吳詺竑:阿曼尼公司富邦沒問題? │ ││ │ │林瑞麟:沒有。 │ ││ │ │吳詺竑:待會可能有10斤。 │ ││ │ │林瑞麟:好的。 │ │├──┼────┼──────────────────────────┼────┤│29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2時│ │第 116頁││ │49分 │吳詺竑:他在做什麼的?怎麼會有0.8、1.6? │ ││ │ │綽號「大象」:我不知道,反正會進去就好。 │ ││ │ │吳詺竑:做「黏」的? │ ││ │ │綽號「大象」:不是。 │ │├──┼────┼──────────────────────────┼────┤│30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3時│ │第 117頁││ │09分 │綽號「阿曼尼」:D1有10個人。 │ ││ │ │吳詺竑:好。 │ │├──┼────┼──────────────────────────┼────┤│31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3時│ │第 117頁││ │23分 │林瑞麟:領不出來,好像是銀行問題。 │ ││ │ │吳詺竑:領不出來? │ ││ │ │林瑞麟:是的。 │ ││ │ │吳詺竑:轉帳? │ ││ │ │林瑞麟:我試試看,可能是富邦銀行作業問題。 │ ││ │ │吳詺竑:你轉轉看。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3時│ │第 117頁││ │30分 │林瑞麟:也轉不出去。 │ ││ │ │吳詺竑:我倒了,他問車有無問題,我說OK。 │ ││ │ │林瑞麟:交易訊息不是卡片倒,不是人頭報倒的。 │ ││ │ │吳詺竑:你交易訊息留著。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3時│ │第 117頁││ │31分 │吳詺竑:D1拉不出來,訊息代號也不知道。 │ ││ │ │綽號「阿曼尼」:我沒法查。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3時│ │第 117頁││ │35分 │林瑞麟:餘額有10萬,但領不出來,轉不出去。 │ │├──┼────┼──────────────────────────┼────┤│32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4時│ │第 245頁││ │07分 │綽號「大象」:30一次可以處理出來?這幾天要進去30。 │ ││ │ │吳詺竑:這樣要處理現場,是否有「南企」? │ ││ │ │綽號「大象」:台中商銀就可以了。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4時│ │第 245頁││ │18分 │綽號「大象」:董仔,他說明天要進去了,現在要報給他 │~ 246頁││ │ │ 可以用的那本,現場「土地」那本...... │ ││ │ │吳詺竑:你打給我外面的,叫他那本今天試一下轉帳不要成│ ││ │ │ 功。 │ ││ │ │綽號「大象」:那台不能轉。 │ ││ │ │吳詺竑:好的。 │ │├──┼────┼──────────────────────────┼────┤│33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4時│ │第 153頁││ │35分 │施法菘:我有二位客人,男的有郵局,女的不知道。 │ ││ │ │吳詺竑:問是否有語音? │ ││ │ │施法菘:還有2張易付卡。 │ ││ │ │吳詺竑:中華的? │ ││ │ │施法菘:對的。要收多少? │ ││ │ │吳詺竑:5千。 │ ││ │ │施法菘:郵局,給他? │ ││ │ │吳詺竑:是的。 │ ││ │ │施法菘:有空間? │ ││ │ │吳詺竑:有的。 │ │├──┼────┼──────────────────────────┼────┤│34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小金」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6時│ │第 243頁││ │01分 │吳詺竑:我有2台有聲有轉,有一台會拖會轉,沒聲。 │ ││ │ │綽號「小金」:10轉10? │ ││ │ │吳詺竑:對的。 │ ││ │ │綽號「小金」:印章、密碼都有? │ ││ │ │吳詺竑:有的。 │ ││ │ │綽號「小金」:來。 │ ││ │ │吳詺竑:3台齊全再告訴你。 │ │├──┼────┼──────────────────────────┼────┤│35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6時│ │第 118頁││ │06分 │吳詺竑:今天領多少? │ ││ │ │林瑞麟:8、9萬,共9萬4。寄那個住址?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6時│ │第 118頁││ │12分 │林瑞麟:我5點半、6點會去交帳,大象仔說休息了。 │ ││ │ │吳詺竑:好的。 │ ││ │ │林瑞麟:共10.2萬。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6時│ │第 119頁││ │54分 │吳詺竑:共多少? │ ││ │ │綽號「大象」:10萬2千。你要跳5萬...... │ ││ │ │吳詺竑:大衛有說。 │ ││ │ │綽號「大象」:其餘的我們再算。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7時│ │第 119頁││ │00分 │林瑞麟:報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存5萬進去。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7時│ │第 244頁││ │51分 │綽號「阿曼尼」:我是亞曼尼這邊,今天一個10? │ ││ │ │吳詺竑:對的。 │ ││ │ │綽號「阿曼尼」:我老闆說沒有處理出來,不能記今天的 │ ││ │ │ 帳。 │ ││ │ │吳詺竑:我知道。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8時│ │第 119頁││ │07分 │林瑞麟:我存入了。 │ ││ │ │吳詺竑:你打給大象說有存入了。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20時│ │第 244頁││ │23分 │吳詺竑:我要給你4萬5? │ ││ │ │綽號「大象」:對的,明天給我。。 │ │├──┼────┼──────────────────────────┼────┤│36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董娘」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20時│ │第 245頁││ │42分 │吳詺竑:董仔,你幫我聯絡我的阿安,叫他打給我。 │ ││ │ │綽號「董娘」:你的人何時過來? │ ││ │ │吳詺竑:這個星期六,本來有5個,不見3個。 │ ││ │ │綽號「董娘」:有2個? │ ││ │ │吳詺竑:對的。 │ ││ │ │(派人至對岸) │ │├──┼────┼──────────────────────────┼────┤│37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4日13時│ │第 350頁││ │05分 │吳詺竑問施法菘是否有心要做? │ ││ │ │施法菘:我想轉行,可以做就做。 │ ││ │ │吳詺竑:我向公司商量一線0的,2萬5給你...... │ ││ │ │施法菘:有線就打給你。 │ ││ │ │吳詺竑:要固定才有25,你想好再告訴我。 │ │├──┼────┼──────────────────────────┼────┤│38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4日14時│ │第 106頁││ │29分 │林瑞麟:三歲的要收?他爸爸打的。 │ ││ │ │吳詺竑:沒關係,資料都要留。 │ ││ │ │林瑞麟:他叫我試東西。 │ ││ │ │吳詺竑:我知道有一條30...... │ ││ │ │林瑞麟:電話給你,0000000000,我有說外務會打給他。 │ │├──┼────┼──────────────────────────┼────┤│39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4日18時│ │第 122頁││ │50分 │吳詺竑:象那邊多少? │ ││ │ │林瑞麟:0.8、4斤(萬)。 │ │├──┼────┼──────────────────────────┼────┤│40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小金」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4日21時│ │第 248頁││ │03分 │吳詺竑:中信3台、小台2台、18,3台、12,2台,有聲有 │ ││ │ │ 轉,寄哪? │ ││ │ │綽號「小金」:傳給你。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小金」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4日21時│ │第 248頁││ │12分 │吳詺竑:中信1.5,普通1萬。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4日23時│ │第 123頁││ │09分 │吳詺竑:你待會,我拿一台中國信託的給你,不要進去拼,│ ││ │ │ 30而已,用拖的。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4日23時│ │第 249頁││ │50分 │吳詺竑:我報給你,謝濡宇,Z000000000,語音5688,帳 │ ││ │ │ 號000000000000,斗南分行,台中商銀代號 053 │ ││ │ │綽號「大象」:銀行有說20轉10? │ ││ │ │吳詺竑:有說20,在他們的機子領20,別的領10。 │ ││ │ │(將錢匯入該帳戶) │ │├──┼────┼──────────────────────────┼────┤│41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5日12時│ │第 124頁││ │39分 │林瑞麟:A2昨天沒辦法現場? │ ││ │ │吳詺竑:對的。 │ ││ │ │林瑞麟:亞曼尼那邊打來說有一條30的問有沒有車? │ ││ │ │吳詺竑:剩下那2台沒用過? │ ││ │ │林瑞麟:D的? │ ││ │ │吳詺竑:是的。 │ ││ │ │林瑞麟:沒用到。 │ ││ │ │吳詺竑:你在哪? │ ││ │ │林瑞麟:中區,待會往南。 │ ││ │ │吳詺竑:你知道中華?叫他入中華。 │ ││ │ │林瑞麟:你不是要給大象? │ ││ │ │吳詺竑:昨天那台是台中的。......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5日12時│ │第 125頁││ │42分 │吳詺竑:你說多少要進去? │ ││ │ │綽號「阿曼尼」:30,要用哪台車? │ ││ │ │吳詺竑:用中華商銀(余財發)。 │ ││ │ │綽號「阿曼尼」:帳號? │ ││ │ │吳詺竑:我問一下。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5日12時│ │第 125頁││ │46分 │吳詺竑:中華帳號? │ ││ │ │林瑞麟:0000000000000。 │ ││ │ │吳詺竑:合作的? │ ││ │ │林瑞麟:0000000000000。 │ ││ │ │吳詺竑:郵局A2給我(余財發)。 │ ││ │ │林瑞麟:0000000-0000000。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5日12時│ │第 125頁││ │49分 │吳詺竑:我和你對一下。 │ ││ │ │綽號「阿曼尼」:000000000。 │ ││ │ │吳詺竑:還有14500 │ ││ │ │綽號「阿曼尼」:(余財發),中華商銀。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5日12時│ │第 125頁││ │58分 │綽號「阿曼尼」:我是亞曼尼這邊,我把「車」報出去了。│ ││ │ │吳詺竑:這個有語音約定可以轉到合作、郵局(余財發),│ ││ │ │ 你待會轉10萬到合作,10萬到郵局,用語音......│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無號碼) │偵查卷九││ │05日13時│ │第 251頁││ │12分 │綽號「阿曼尼」:我亞曼尼這邊,30 好了,你查到幫我們 │ ││ │ │ 轉。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5日13時│ │第 125頁││ │25分 │林瑞麟:坐哪台? │~ 126頁││ │ │吳詺竑:中華的......中華先拖10,合作拖10,郵局拖10 │ ││ │ │ 就是D3拖完,拖D2,拖A2。 │ ││ │ │林瑞麟:我知道。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5日14時│ │第 252頁││ │28分 │綽號「阿曼尼」:盧信宜那台車還可以裝?今天裝10幾了。│ ││ │ │吳詺竑:不可以。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5日14時│ │第 252頁││ │34分 │綽號「阿曼尼」:我有一條3,要裝哪台車? │ ││ │ │吳詺竑:我問一下。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5日14時│ │第 252頁││ │43分 │吳詺竑:你有一條3,坐「余財發」郵局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5日15時│ │第 126頁││ │18分 │吳詺竑:D3 10萬,D2 10萬,A2 11萬。 │ ││ │ │林瑞麟:好的。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5日15時│ │第 126頁││ │54分 │林瑞麟:A2沒辦法轉,卡1萬5,還有一條九千的。 │ ││ │ │吳詺竑:你轉去哪家? │ ││ │ │林瑞麟:土地(銀行)。 │ ││ │ │吳詺竑:總共是31。 │ ││ │ │林瑞麟:對的,還有一條9千、一條1萬5的。 │ ││ │ │吳詺竑:剛才有一條。 │ ││ │ │林瑞麟:3.5的,總共是42。 │ ││ │ │吳詺竑:待會再對。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5日18時│ │第 154頁││ │29分 │吳詺竑:我和你對帳,本來9萬,現在這2支OK沒問題,扣 │ ││ │ │ 掉4萬剩5萬。還有2支何時會好...... │ │├──┼────┼──────────────────────────┼────┤│42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6日10時│ │第 253頁││ │53分 │吳詺竑:我今天這條都用過去,才不會亂,共43萬4千5。 │ ││ │ │綽號「阿曼尼」:好的。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6日12時│ │第 253頁││ │45分 │綽號「阿曼尼」:A2裡面有6.1,麻煩一下。 │ ││ │ │吳詺竑:OK。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6日17時│ │第 254頁││ │51分 │吳詺竑:4.0對的,共18萬7,扣車資共168300。 │ ││ │ │綽號「阿曼尼」:好。 │ │├──┼────┼──────────────────────────┼────┤│43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王兄」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6日20時│ │第 256頁││ │58分 │吳詺竑:王兄,我轉好了,我告訴你號碼資料,00-0000000│ ││ │ │ 0000000000,轉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轉0000000000。遙的專線00-0000000│ ││ │ │ ,密碼 9699,資料黃寶宏,55.4.26, │ ││ │ │ Z000000000,裝機地:永康市○○○街51巷45弄9 │ ││ │ │ 之4號。 │ ││ │ │綽號「王兄」:裝機、戶籍地一樣? │ ││ │ │吳詺竑:一樣。 │ │├──┼────┼──────────────────────────┼────┤│44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9日11時│ │第 429頁││ │55分 │綽號「大象」:板信裡面有2.3。 │ ││ │ │林瑞麟:好。 │ │├──┼────┼──────────────────────────┼────┤│45 │94年05月│吳詺竑1885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9日12時│ │第 351頁││ │49分 │吳詺竑:你說要多少? │ ││ │ │施法菘:已經2個好了,待會還要用2、3個。 │ ││ │ │吳詺竑:我要40才處理給你,錢在我女友那邊......我用 │ ││ │ │ 一萬給你。 │ │├──┼────┼──────────────────────────┼────┤│46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戴嘉萩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9日17時│ │第 181頁││ │03分 │戴嘉萩:10萬6千。 │ ││ │ │吳詺竑:你有刷存簿? │ ││ │ │戴嘉萩:沒有。 │ ││ │ │吳詺竑:你去刷再打給我...... │ │├──┼────┼──────────────────────────┼────┤│47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9日18時│ │第 127頁││ │35分 │吳詺竑:阿曼尼今天沒有? │ ││ │ │林瑞麟:沒有,我有2本青的,7本紅的,中國、彰化(2本 │ ││ │ │ 、華南(2本)、合作。 │ ││ │ │吳詺竑:整理好。 │ │├──┼────┼──────────────────────────┼────┤│48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葉文哲之妻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9日19時│ │第 453頁││ │43分 │林瑞麟:小姐。 │ ││ │ │葉文哲之妻:我先生在吃飯。 │ ││ │ │林瑞麟:我等他,叫他拿出來。 │ ││ ├────┼──────────────────────────┼────┤│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葉文哲之妻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9日20時│ │第 453頁││ │08分 │林瑞麟:語音信箱密碼有改,5688,晶片密碼沒改。 │ │├──┼────┼──────────────────────────┼────┤│49 │94年05月│車手0000000000→吳詺竑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0日10時│ │第 155頁││ │06分 │車手:亞曼尼(阿曼尼)電話不通…我要拿錢給你女友,我│ ││ │ │ 拿一萬一給她,我留一萬要收東西…。 │ ││ ├────┼──────────────────────────┼────┤│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吳詺竑0000000000000號 │警卷一第││ │10日13時│ │89頁 ││ │08分 │吳詺竑:你線上那支沒接。 │ ││ │ │林瑞麟:你那支不見了,那支小支(手機)不見了。 │ ││ │ │吳詺竑:我電話簿在裡面…一個小兵立大功臺南的,092159│ ││ │ │ 3692,你說0930陳先生,要改號碼,改成你那支。│ ││ │ │林瑞麟:改0910的? │ ││ │ │吳詺竑:對的。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0日19時│ │第 155頁││ │43分 │施法菘:後面那2支0的有改號,前面4個字不要念。 │ ││ │ │吳詺竑:00000000的幾號? │ ││ │ │施法菘:009990,第2支081717,第3支005550,第4支 │ ││ │ │ 234550。 │ ││ │ │吳詺竑:這支市話是0000000? │ ││ │ │施法菘:對的。 │ │├──┼────┼──────────────────────────┼────┤│50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戴嘉萩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0日20時│ │第 182頁││ │33分 │戴嘉萩:你說剩多少? │ ││ │ │吳詺竑:3萬。 │ ││ │ │戴嘉萩:1萬的劃掉? │ ││ │ │吳詺竑:是的。 │ │├──┼────┼──────────────────────────┼────┤│51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0日23時│ │第 156頁││ │54分 │吳詺竑:第一組是00-0000000、000000000,第二支06- │ ││ │ │ 0000000、0000000000,第3支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遙的 │ ││ │ │ 打幾號? │ ││ │ │施法菘:0000000。 │ │├──┼────┼──────────────────────────┼────┤│52 │94年05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裕崇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1日10時│ │第 352頁││ │23分 │陳裕崇:我名下沒有停掉。 │ ││ │ │施法菘:有幾條? │ ││ │ │陳裕崇:有8條,......有人用。 │ ││ │ │施法菘:撥四條,你再申請5條。 │ ││ │ │陳裕崇:沒有辦法,不可能再撥了,除非你再辦新的。 │ ││ │ │施法菘:那你在哪裡? │ ││ │ │陳裕崇:我在電信局。 │ ││ │ │施法菘:你先辦 2 線寬頻或是 3 條...... 裝在你的地 │ ││ │ │ 址,一個地址一線,你不是操3個地址?你如果 │ ││ │ │ 一個地址要裝2線,他不可能答應,你是老客戶 │ ││ │ │ ,看能不能好講? │ ││ │ │陳裕崇:應該可以。 │ ││ │ │施法菘:可以你就3線裝在一起。...... │ ││ │ │陳裕崇:那我把3線裝在一起,同一個位置。 │ ││ │ │施法菘:好,那再裝5線室內電話。 │ │├──┼────┼──────────────────────────┼────┤│53 │94年05月│陳春盛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1日10時│ │第 527頁││ │40分 │綽號「阿曼尼」:你好我是「阿曼尼」這邊的,那個拖好 │ ││ │ │ 了嗎? │ ││ │ │陳春盛:好了。 │ ││ │ │綽號「阿曼尼」:那3.5好嗎? │ ││ ├────┼──────────────────────────┼────┤│ │94年05月│陳春盛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1日10時│ │第 527頁││ │48分 │綽號「大象」:昨天那台板信的可以嗎? │ ││ │ │陳春盛:你等一下,......我馬上去按。 │ ││ ├────┼──────────────────────────┼────┤│ │94年05月│陳春盛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1日14時│ │第 528頁││ │20分 │綽號「大象」:土銀裡面有2.7。 │ ││ │ │陳春盛:好。 │ ││ ├────┼──────────────────────────┼────┤│ │94年05月│陳春盛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無號碼) │偵查卷九││ │11日14時│ │第 528頁││ │41分 │綽號「阿曼尼」:我是「阿曼尼」這邊,A3有1萬。 │ ││ │ │陳春盛:OK。 │ │├──┼────┼──────────────────────────┼────┤│54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1日16時│ │第 107頁││ │11分 │林瑞麟:他們那邊說你沒報給他們。 │ ││ │ │吳詺竑:大象的。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1日16時│ │第 128頁││ │13分 │林瑞麟:他說還沒動。 │ ││ │ │吳詺竑:今天的帳要記好。 │ ││ │ │林瑞麟:總共14斤(萬),大象3斤半,他的10斤半(10.5 │ ││ │ │萬)......求才令電話要停,說沒給廣告費。 │ │├──┼────┼──────────────────────────┼────┤│55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戴嘉萩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1日17時│ │第 183頁││ │19分 │吳詺竑:待會他會拿14萬給你(大象)的3萬5,阿曼尼的 │ ││ │ │ 10萬5。 │ ││ │ │戴嘉萩:兩個加起來14萬? │ ││ │ │吳詺竑:對的。他會打給你,你記起來。 │ ││ │ │戴嘉萩:我知道。 │ │├──┼────┼──────────────────────────┼────┤│56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戴嘉萩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2日10時│ │第 184頁││ │17分 │戴嘉萩:為什麼他電話打不通? │ ││ │ │吳詺竑:公的? │ ││ │ │戴嘉萩:是的,還是叫他過來我們這邊? │ ││ │ │吳詺竑:你報給我。 │ ││ │ │戴嘉萩:大衛822代號000000000000,小寶代號一樣 │ ││ │ │ 000000000000。 │ ││ │ │吳詺竑:林英武的下午會入一條20、30的,你去看看。 │ ││ │ │戴嘉萩:好。 │ │├──┼────┼──────────────────────────┼────┤│57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2日14時│ │第 258頁││ │39分 │綽號「大象」:我們這邊可能要休息,電話不穩定......,│ ││ │ │ 你要給我7萬7百。 │ ││ │ │吳詺竑:等我回去對帳。 │ │├──┼────┼──────────────────────────┼────┤│58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戴嘉萩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2日19時│ │第 184頁││ │01分 │戴嘉萩:剩13萬2。 │~ 185頁││ │ │吳詺竑:我那個裡面多少? │ ││ │ │戴嘉萩:24萬5千。 │ ││ │ │吳詺竑:你另外算一萬起來,註明今天的日期,我那張全 │ ││ │ │ 部領出來。 │ ││ │ │戴嘉萩:好的。 │ ││ │ │吳詺竑:你先領3、4萬,其他到7-11領。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戴嘉萩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2日20時│ │第 185頁││ │40分 │吳詺竑:有全部領出來? │ ││ │ │戴嘉萩:是的... │ │├──┼────┼──────────────────────────┼────┤│59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黃大維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2日21時│ │第 632頁││ │29分 │吳詺竑:你明天要上班吧?......有每天開晚會? │ ││ │ │黃大維:有的。 │ ││ │ │吳詺竑:用心一點,上班不要吃檳榔、喝酒,有的話,我 │ ││ │ │ 都叫回來。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魏銘賢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2日23時│ │第 632頁││ │11分 │魏銘賢:你說什麼? │ ││ │ │吳詺竑:上班檳榔不要吃,沒拿電話時可以......( │ ││ │ │ 在對岸擔任電話詐欺手) │ │├──┼────┼──────────────────────────┼────┤│60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3日00時│ │第 259頁││ │27分 │吳詺竑:我有一條8千,9日3萬1,3萬5,共7萬4...... │ │├──┼────┼──────────────────────────┼────┤│61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3日03時│ │第 129頁││ │56分 │吳詺竑:明天D2、D3報倒,A2已經倒了。 │ ││ │ │林瑞麟:我知道。 │ │├──┼────┼──────────────────────────┼────┤│62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3日11時│ │第 436頁││ │42分 │林瑞麟:我報新車給你,000-0000000-0000000,嘉義文 │ ││ │ │ 化路分行,葉文德 Z000000000 密碼 1111。 │ ││ │ │綽號「阿曼尼」:要編幾號? │ ││ │ │林瑞麟:A2,昨天2台銀色的都倒了。 │ ││ │ │綽號「阿曼尼」:合庫和中華商銀?……現在剩盧信宣、 │ ││ │ │ 林俊宏的車,跟你現在報的這台。 │ │├──┼────┼──────────────────────────┼────┤│63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3日12時│ │第 108頁││ │39分 │吳詺竑:東西收3點半以後可以用的。 │ ││ │ │林瑞麟:我知道,你不是要寄東西出去? │ ││ │ │吳詺竑:你有什麼? │ ││ │ │林瑞麟:有華南、國泰、彰化。 │ │├──┼────┼──────────────────────────┼────┤│64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3日12時│ │第 260頁││ │47分 │吳詺竑:我和你對一下,16萬千3,扣匯款6萬,剩10萬8 │ ││ │ │ 千3,5月11日拖10萬5千,5月12日1萬,共11萬 │ ││ │ │ 5,扣工資1萬1千5,共10萬3千5...... │ │├──┼────┼──────────────────────────┼────┤│65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陳春盛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3日13時│ │第 529頁││ │31分 │林瑞麟:大仔,你被抓了? │ ││ │ │陳春盛:存簿被沒收。 │ ││ │ │林瑞麟:你快出來。 │ ││ │ │陳春盛:我出來了。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3日13時│ │第 130頁││ │32分 │林瑞麟:A2的簿子被咬了,拿去刷,被暫為保管。 │ ││ │ │吳詺竑:快走。 │ │├──┼────┼──────────────────────────┼────┤│66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葉文哲之妻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3日15時│ │第 450頁││ │37分 │林瑞麟:小姐,我向你收存摺的,你老公的印章忘了拿。 │ ││ │ │葉文哲之妻:又有一個台新的,要10天才可領,再一次給 │ ││ │ │ 你。 │ │├──┼────┼──────────────────────────┼────┤│67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3日15時│ │第 157頁││ │40分 │吳詺竑:你今天去台北做什麼? │ ││ │ │施法菘:申請電信,開公司水電行。 │ ││ │ │吳詺竑:可以請幾支? │ ││ │ │施法菘:7支。 │ │├──┼────┼──────────────────────────┼────┤│68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陳春盛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5日14時│ │第 531頁││ │02分 │陳春盛:A1有3.0。 │ ││ │ │吳詺竑:好。 │ │├──┼────┼──────────────────────────┼────┤│69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5日16時│ │第 262頁││ │28分 │綽號「大象」:你那台「台中的」用了? │ ││ │ │吳詺竑:有的。 │ ││ │ │綽號「大象」:我明天有一條25要入。 │ ││ │ │吳詺竑:我那台快60了。 │ ││ │ │綽號「大象」:你用一台新的,明天。 │ ││ │ │吳詺竑:好的。 │ │├──┼────┼──────────────────────────┼────┤│70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黃大維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5日19時│ │第 634頁││ │58分 │吳詺竑:阿文,資料會對? │ ││ │ │黃大維:會的。 │ ││ │ │吳詺竑:你叫他問「蔡大哥」,何時可以學開價? │ ││ │ │黃大維:還不行,要做更厲害的...... │ ││ │ │吳詺竑:不要停在那邊,要一個一個慢慢上來。 │ │├──┼────┼──────────────────────────┼────┤│71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黃大維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5日20時│ │第 634頁││ │03分 │吳詺竑:你以後要帶的人很多,你如果沒有底,別人推就 │ ││ │ │ 倒。(吳詺竑要黃大維用心) │ │├──┼────┼──────────────────────────┼────┤│72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10時│ │第 430頁││ │03分 │綽號「阿曼尼」:我是阿曼尼......葉文哲處理。 │ ││ │ │林瑞麟:2.1好了。 │ ││ │ │綽號「阿曼尼」:謝謝。 │ │├──┼────┼──────────────────────────┼────┤│73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11時│ │第 430頁││ │08分 │綽號「大象」:我叫他用轉的,大約六點半叫他轉,你去 │ ││ │ │ 試一下,試好告訴我。 │ ││ │ │林瑞麟:好。 │ │├──┼────┼──────────────────────────┼────┤│74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11時│ │第 430頁││ │23分 │綽號「阿曼尼」:阿山。A1內有3.5。 │ ││ │ │林瑞麟:好。 │ ││ ├────┼──────────────────────────┼────┤│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12時│ │第 437頁││ │34分 │林瑞麟:我報車子給你,郵局 A4,局號0000000-0000000 │ ││ │ │ ,七股郵局,黃榆恆,密碼 5688;D6 新竹國際 │ ││ │ │ 商銀台南分行,蔡仲文,帳號 000000-00000。 │ ││ │ │綽號「阿曼尼」:D6可以裝多少? │ ││ │ │林瑞麟:領20轉10。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14時│ │第 437頁││ │07分 │吳詺竑:A1拖好報一下。 │ ││ ├────┼──────────────────────────┼────┤│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14時│ │第 438頁││ │07分 │林瑞麟:A1,3.0 OK。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14時│ │第 438頁││ │30分 │吳詺竑:A3是葉文哲? │ ││ │ │林瑞麟:是。 │ ││ │ │吳詺竑:裡面有6萬多。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14時│ │第 438頁││ │39分 │吳詺竑:有6萬幾? │ ││ │ │林瑞麟:6.2。 │ ││ ├────┼──────────────────────────┼────┤│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14時│ │第 438頁││ │48分 │林瑞麟:A3,6.2,OK。 │ ││ │ │綽號「阿曼尼」:謝謝。 │ │├──┼────┼──────────────────────────┼────┤│75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15時│ │第 356頁││ │58分 │吳詺竑:大眾的你有沒有處理? │~ 357頁││ │ │施法菘:那有保固,如果斷掉怎麼辦? │ ││ │ │吳詺竑:要保固,因為有在繳錢,大眾算是市話,東森可 │ ││ │ │ 以拖過去,現在中華在拖過來大眾,要有人照會 │ ││ │ │ ,照會不到人,就斷了。…… 0968、0966 別的 │ ││ │ │ 地區不能用,只有台中,我在台中租了間套房, │ ││ │ │ 我的機子全放在哪裡,機子才可以通,我們這邊 │ ││ │ │ 有很多資訊,你如果知道就不用去教人家。 │ ││ │ │施法菘:好啦。 │ ││ │ │吳詺竑:如果有那種一支600我給你收啦,一個人可以處 │ ││ │ │ 理3支。公司這邊是3支一組,台中那邊催一下 │ ││ │ │ ,公司要了。 │ │├──┼────┼──────────────────────────┼────┤│76 │94年05月│施法菘0000000000→登報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17時│ │第 368頁││ │01分 │施法菘:刊登「信用不良,幫你找出路,電話0000000000。│ ││ │ │(研析刊登收購人頭帳戶電話) │ │├──┼────┼──────────────────────────┼────┤│77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17時│ │第 438頁││ │12分 │(對帳) │ ││ │ │林瑞麟:2.1,3.5,6.2,3.0。 │ ││ │ │吳詺竑:都OK? │ ││ │ │林瑞麟:是。 │ ││ │ │吳詺竑:你車有報給他? │ ││ │ │林瑞麟:有的,2台沒用到。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17時│ │第 438頁││ │22分 │吳詺竑:共14萬8,你今天工資7千4。 │ ││ │ │林瑞麟:好。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18時│ │第 138頁││ │32分 │林瑞麟:土銀的要收? │ ││ │ │吳詺竑:幾本? │ ││ │ │林瑞麟:1本。 │ ││ │ │吳詺竑:用多少? │ ││ │ │林瑞麟:14萬1千,7千見面在補給你。 │ ││ │ │吳詺竑:你補給他,我不在市內。 │ │├──┼────┼──────────────────────────┼────┤│78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19時│ │第 431頁││ │37分 │綽號「大象」:台灣企銀六萬。 │ ││ │ │林瑞麟:不是25? │ ││ │ │綽號「大象」:用轉的沒辦法轉那麼多,明天再轉。 │ ││ ├────┼──────────────────────────┼────┤│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19時│ │第 438頁││ │44分 │綽號「大象」:明天早上會轉10萬進去。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20時│ │第 138頁││ │37分 │林瑞麟:大象的6.0如何交給你? │ ││ │ │吳詺竑:我準備一個,你跳到那個。 │ ││ │ │林瑞麟:我有一台台新。 │ ││ │ │吳詺竑:我在處理過去大陸的事。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21時│ │第 438頁││ │55分 │吳詺竑:你今天工資1萬4百。 │ │├──┼────┼──────────────────────────┼────┤│79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22時│ │第 358頁││ │43分 │吳詺竑:台中問的怎樣? │~ 359頁││ │ │施法菘:沒有。有二條沒資料,二條有資料要問一問就停 │ ││ │ │ 了。 │ ││ │ │吳詺竑:停了?沒有資料的有沒有搖。 │ ││ │ │施法菘:沒有搖。 │ ││ │ │(吳詺竑認為施法菘不夠盡力等事宜......) │ ││ │ │吳詺竑:翰霆過去那邊(指大陸)有沒打給你? │ ││ │ │施法菘:前幾天有現在沒了。 │ ││ │ │吳詺竑:已經進入狀況了? │ ││ │ │施法菘:都到了忘我境界。 │ ││ │ │吳詺竑:我看你要過去。 │ ││ │ │施法菘:那台中怎麼辦?...... │ ││ │ │吳詺竑:這星期無論台中、台北都要用一組給我。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22時│ │第 147頁││ │57分 │施法菘:台北、台中、台南一組,0的要不要? │、 359頁││ │ │吳詺竑:0的這星期沒關係。 │~ 360頁││ │ │施法菘:明有一個要用7支起來。 │ ││ │ │吳詺竑:台北台中市重點。…… │ ││ │ │施法菘:我答應你這星期以內做出來,錢的部分…… │ ││ │ │吳詺竑:錢的部分不是問題。…… │ ││ │ │施法菘:基隆可以嗎? │ ││ │ │吳詺竑:開頭幾號? │ ││ │ │施法菘:249 │ ││ │ │吳詺竑:可以,沒問題……… │ ││ │ │施法菘:明早到現場,人帶過去。 │ ││ │ │吳詺竑:沒問題,要多少。 │ ││ │ │施法菘:你方便就好。 │ ││ │ │吳詺竑:跳3萬過去。 │ ││ │ │施法菘:好。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23時│ │第 147頁││ │27分 │吳詺竑:用3萬過去了。 │ │├──┼────┼──────────────────────────┼────┤│80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7日07時│ │第 438頁││ │41分 │綽號「大象」:入進去,你去處理。 │ ││ │ │林瑞麟:好。 │ │├──┼────┼──────────────────────────┼────┤│81 │94年05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裕崇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7日09時│ │第 368頁││ │06分 │施法菘:今天有電話? │ ││ │ │陳裕崇:沒人打來,今天有報紙? │ ││ │ │施法菘:今天刊登了。 │ │├──┼────┼──────────────────────────┼────┤│82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7日10時│ │第 431頁││ │20分 │綽號「阿曼尼」:葉文哲有4.0,快一點。 │ ││ │ │林瑞麟:好。 │ │├──┼────┼──────────────────────────┼────┤│83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某男女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7日10時│ │第 451頁││ │31分 │某女:我老公用好了。 │ ││ │ │林瑞麟:你報帳號給我。 │ ││ │ │某男(某女之夫):000000-0-0000000,密碼:1973。 │ │├──┼────┼──────────────────────────┼────┤│84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7日10時│ │第 438頁││ │33分 │林瑞麟:A3,4.0,OK。 │ │├──┼────┼──────────────────────────┼────┤│85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7日12時│ │第 231頁││ │27分 │綽號「阿曼尼」:我叫朋友匯16萬8千7百5十,你再匯給 │ ││ │ │ 我。 │ ││ │ │(雙方對帳) │ │├──┼────┼──────────────────────────┼────┤│86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7日12時│ │第 439頁││ │33分 │林瑞麟:D6蔡仲文,3.0,OK。 │ │├──┼────┼──────────────────────────┼────┤│87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7日12時│ │第 139頁││ │34分 │吳詺竑:有乾淨的車? │ ││ │ │林瑞麟:現在再拖的都沒有。 │ ││ │ │吳詺竑:台新的? │ ││ │ │林瑞麟:有的。 │ ││ │ │吳詺竑:阿曼尼要朋友匯一條錢16萬多。 │ ││ │ │林瑞麟:阿曼尼拖 7,大胖(象)7.9,大象叫我拿給他。 │ ││ │ │吳詺竑:你叫他跟我算。 │ │├──┼────┼──────────────────────────┼────┤│88 │94年05月│陳春盛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7日13時│ │第 530頁││ │50分 │綽號「阿曼尼」:葉文哲有6.1,郵局。 │ │├──┼────┼──────────────────────────┼────┤│89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陳春盛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7日16時│ │第 530頁││ │41分 │林瑞麟:D6有3.0。 │ ││ │ │陳春盛:好。 │ ││ ├────┼──────────────────────────┼────┤│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陳春盛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7日16時│ │第 530頁││ │42分 │林瑞麟:2486,他是磁條的。 │ ││ │ │陳春盛:好。 │ │├──┼────┼──────────────────────────┼────┤│90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7日17時│ │第 140頁││ │35分 │吳詺竑:今天共多少? │ ││ │ │林瑞麟:24萬4千,6萬1千二條,一條4萬,一條3萬,一條 │ ││ │ │ 5.2...... │ │├──┼────┼──────────────────────────┼────┤│91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董仔」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8日00時│ │第 232頁││ │35分 │吳詺竑:明天給你6支大眾的。 │ ││ │ │綽號「董仔」:08的? │ ││ │ │吳詺竑:這禮拜會趕出來。 │ ││ │ │綽號「董仔」:旺仔電話要用好。 │ ││ │ │吳詺竑:我知道。 │ │├──┼────┼──────────────────────────┼────┤│92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8日00時│ │第 635頁││ │45分 │吳詺竑:你們兩個學開價? │ ││ │ │某男:還沒有,在旁邊聽而已。 │ ││ │ │吳詺竑:平常要試。 │ ││ │ │某男:每人每天有工作壓力。...... │ │├──┼────┼──────────────────────────┼────┤│93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0日15時│ │第 439頁││ │52分 │林瑞麟:志中這邊D5沒有6.5? │ ││ │ │綽號「阿曼尼」:我問一下。 │ │├──┼────┼──────────────────────────┼────┤│94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綽號「大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0日17時│ │第 434頁││ │34分 │綽號「大象」:我們星期一開始,你要試。 │ ││ │ │林瑞麟:這2台? │ ││ │ │綽號「大象」:是的。 │ ││ │ │ │ │├──┼────┼──────────────────────────┼────┤│95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黃大維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0日18時│ │第 636頁││ │50分 │黃大維:阿文(魏銘賢)想要回台灣。 │ ││ │ │吳詺竑:另外2個有穩定? │ ││ │ │黃大維:有一個你要向他說一下......連蔡仔都在罵了。 │ ││ │ │吳詺竑:他向我說要回來......你要釘他。 │ ││ │ │黃大維:我會的。 │ ││ │ │吳詺竑:這樣到時候你才會管理。我們到那邊聽蔡仔,私 │ ││ │ │ 底下找我,以後我們拖出來(指成立新詐欺集團 │ ││ │ │ )要做什麼、說話才能那個。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黃大維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0日19時│ │第 636頁││ │05分 │吳詺竑:你回來要開小團體的會,以後才能釘(談大陸那 │ ││ │ │ 邊內部管理) │ │├──┼────┼──────────────────────────┼────┤│96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人頭)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1日14時│ │第 293頁││ │43分 │某男(人頭):0000000-0000000,葉永豐語音2556, │ ││ │ │ 66.2.6 生。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1日15時│ │第 110頁││ │50分 │吳詺竑:你要繼續拖的話,版面的手機交給你朋友用,你 │ ││ │ │ 專心拖,我和你交換(輪替),這樣才有規劃, │ ││ │ │ 才會賺錢。...... │ │├──┼────┼──────────────────────────┼────┤│97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女(人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1日16時│ │第 289頁││ │43分 │某女(人頭):報帳號:000000-0,000000-0。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蕭先生(人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1日18時│ │第 293頁││ │22分 │蕭先生(人頭):報帳號:0000000-0000000。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人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1日19時│ │第 293頁││ │20分 │某男(人頭):有中國信託,語音密碼:0419,Z000000000│ ││ │ │ 。 │ │├──┼────┼──────────────────────────┼────┤│98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 ││ │23日09時│ │ ││ │20分 │綽號「阿曼尼」:D5,6.5有拖到? │ ││ │ │林瑞麟:有。 │ │├──┼────┼──────────────────────────┼────┤│99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3日18時│ │第 134頁││ │01分 │吳詺竑:你工資和你對一下。之前3千,今天3250共6250, │ ││ │ │ 今天有東西? │ ││ │ │林瑞麟:電話停了,0910的。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3日18時│ │第 135頁││ │12分 │吳詺竑:今天跳多少? │ ││ │ │林瑞麟:10。 │ │├──┼────┼──────────────────────────┼────┤│100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4日09時│ │第 149頁││ │38分 │吳詺竑:快一點,追一下。 │ ││ │ │施法菘:現在要裝機,臺中也要裝機。 │ ││ │ │吳詺竑:快一點公司沒電話了。 │ │├──┼────┼──────────────────────────┼────┤│101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蔡先生(人頭)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4日14時│ │第 294頁││ │21分 │蔡先生(人頭):報帳號:0000000-0000000,密碼:2222 │ ││ │ │ 。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女(人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4日16時│ │第 290頁││ │36分 │某女(人頭):帳號:0000000-0000000,密碼:9268。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女(人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5日14時│ │第 291頁││ │51分 │某女(人頭):我哥那本可以用,密碼也是 123456,我媽 │ ││ │ │ 今天去郵局,郵局說輸入兩次 123456。 │ ││ │ │吳詺竑:我過去拿。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人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5日15時│ │第 295頁││ │14分 │某男(人頭):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 ││ │ │吳詺竑:密碼? │ ││ │ │某男(人頭):語音密碼:1216。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人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5日15時│ │第 295頁││ │52分 │某男(人頭):我報帳號給你:00000000000-0。 │ ││ │ │吳詺竑:密碼幾號? │ ││ │ │某男(人頭):3232。 │ │├──┼────┼──────────────────────────┼────┤│102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小虎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5日17時│ │第 234頁││ │13分 │小虎:你寄台冰箱? │ ││ │ │吳詺竑:5台。 │ │├──┼────┼──────────────────────────┼────┤│103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女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5日18時│ │第 235頁││ │13分 │吳詺竑:今天一條10? │ ││ │ │某女:是的。 │ ││ │ │吳詺竑:對帳一下,那2台車沒問題,昨天106700扣掉今天 │ ││ │ │ 工資是196700。 │ ││ │ │某女:對的。 │ │├──┼────┼──────────────────────────┼────┤│104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董仔」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5日18時│ │第 639頁││ │23分 │吳詺竑:董仔,我是志中,我有一組台北、台中好了,要 │ ││ │ │ 報給你或旺仔? │ ││ │ │綽號「董仔」:報給我… │ ││ │ │吳詺竑:阿文仔應該會過去。 │ ││ │ │綽號「董仔」:阿安,不要? │ ││ │ │吳詺竑:我讓他自己想看看,他有心會過去。 │ ││ │ │綽號「董仔」:阿文要在那邊還是別處? │ ││ │ │吳詺竑:在那邊,他心知肚明知道蔡董那邊可以學到東西 │ ││ │ │ ,他自己開口要過去的。 │ ││ │ │董仔:你要再補人? │ ││ │ │吳詺竑:是的,我朋友那邊有班底,可能會到我這邊,中 │ ││ │ │ 線、後線都有。 │ ││ │ │綽號「董仔」:這樣最好。 │ │├──┼────┼──────────────────────────┼────┤│105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人頭)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5日20時│ │第 295頁││ │05分 │某男(人頭):你們是不是在收簿子? │ ││ │ │吳詺竑:你電話幾號?我打給你。 │ ││ │ │某男(人頭):0000000000。 │ │├──┼────┼──────────────────────────┼────┤│106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5日20時│ │第 151頁││ │39分 │施法菘:00-00000000,搖的打00000000。 │ ││ │ │吳詺竑:台北的? │ ││ │ │施法菘:00-00000000、00000000 │ ││ │ │吳詺竑:裝機地址? │ ││ │ │施法菘:台中中區○○路○段145號3F,三重市○○街176號 │ ││ │ │ 。 │ │├──┼────┼──────────────────────────┼────┤│107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林瑞麟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5日21時│ │第 136頁││ │54分 │吳詺竑:你有拿1千,只有99張。 │ ││ │ │林瑞麟:不可能。 │ ││ │ │吳詺竑:從你工資扣,你今天工資5千。之前6250,沒錯的 │ ││ │ │ 話10250。 │ │├──┼────┼──────────────────────────┼────┤│108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蔡瀚霆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6日00時│ │第 640頁││ │04分 │吳詺竑:你有認真學? │ ││ │ │蔡瀚霆:有的,要求很重。...... │ ││ │ │吳詺竑:拿草紙(即人民幣)給你們。不要亂花。 │ ││ │ │蔡瀚霆:我知道...... │ │├──┼────┼──────────────────────────┼────┤│109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6日08時│ │第 439頁││ │22分 │林瑞麟:我是阿山,志中這邊車子沒問題,昨天報 A5, │ ││ │ │ A1好的。 │ ││ │ │綽號「阿曼尼」:謝謝。 │ ││ ├────┼──────────────────────────┼────┤│ │94年05月│林瑞麟0000000000→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6日08時│ │第 439頁││ │37分 │林瑞麟:D6有問題,不要進去。 │ │├──┼────┼──────────────────────────┼────┤│110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6日13時│ │第 152頁││ │26分 │吳詺竑:我用2萬過去,總共13萬。 │ ││ │ │施法菘:對的。 │ ││ │ │吳詺竑:今天要用好台北的。 │ ││ │ │施法菘:好。 │ │├──┼────┼──────────────────────────┼────┤│111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女(人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6日13時│ │第 292頁││ │45分 │某女(人頭):我有存簿要交,陽信銀行 00000000000。 │ ││ │ │ 密碼:3332,我姓駱,Z000000000,67年 │ ││ │ │ 次。 │ │├──┼────┼──────────────────────────┼────┤│112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王小姐(登報)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6日14時│ │第 287頁││ │59分 │吳詺竑:我是(鄭先生)有個朋友要刊登內容跟我一樣,刊│ ││ │ │ 郵局六千,手機 0000000000,登嘉義、雲林。 │ ││ │ │王小姐(登報):請他先匯。 │ ││ │ │吳詺竑:你跟他說。 │ ││ │ │王小姐(登報):如何稱呼? │ ││ │ │黃大維:姓「王」。 │ ││ │ │王小姐(登報):嘉義、雲林要刊登? │ ││ │ │黃大維:對。 │ ││ │ │王小姐(登報):一個月六千二。 │ ││ │ │黃大維:好。 │ ││ │ │王小姐(登報):你匯好告訴我。 │ │├──┼────┼──────────────────────────┼────┤│113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女(人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6日15時│ │第 296頁││ │19分 │某女(人頭):0000000-0000000,銀行代號807。 │ ││ │ │吳詺竑:我重複一下...... │ │├──┼────┼──────────────────────────┼────┤│114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陳春盛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6日15時│ │第 532頁││ │24分 │吳詺竑:今天有入? │ ││ │ │陳春盛:沒有。 │ │├──┼────┼──────────────────────────┼────┤│115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邱女(登報)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6日16時│ │第 288頁││ │36分 │吳詺竑:登報:「郵局六千,銀行四千,高價收購,實拿 │ ││ │ │ 」電話 0000000000。 │ │├──┼────┼──────────────────────────┼────┤│116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蔡瀚霆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6日16時│ │第 641頁││ │47分 │蔡瀚霆:做不好,蔡哥要休息一禮拜,要我們好好想想, │ ││ │ │ 之後好好衝,要留在這邊? │ ││ │ │吳詺竑:是的。 │ │├──┼────┼──────────────────────────┼────┤│117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董仔」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6日16時│ │第 237頁││ │53分 │吳詺竑:老大,我看「阿成」、「阿達」一個禮拜進去你 │ ││ │ │ 那邊,不要給他們休息。 │ ││ │ │綽號「董仔」:不要讓他們參入,不好。 │ ││ │ │吳詺竑:08報回來再給你… │ ││ │ │吳詺竑:0000000000,密碼556688,Z000000000,蔡瀚霆 │ ││ │ │ ,70.8.13;0000000000,密碼 116688, │ ││ │ │ Z000000000,洪育縉,57.5.24;000000000,密 │ ││ │ │ 碼116688 ,林秀芬,Z000000000,59.3.12。 │ │├──┼────┼──────────────────────────┼────┤│118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6日19時│ │第 237頁││ │34分 │吳詺竑:......台中寄4台。 │ ││ │ │某男:有試? │ ││ │ │吳詺竑:有的,貨號 0000000000,台北寄的會晚一點到 │ ││ │ │ ...... 。 │ │├──┼────┼──────────────────────────┼────┤│118-│94年05月│陳春盛0000000000←林瑞麟0000000000 │警卷一第││1 │27日15時│ │196頁 ││ │27分 │林瑞麟:台企有2.0。 │ ││ │ │陳春盛:好。 │ │├──┼────┼──────────────────────────┼────┤│119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人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7日14時│ │第 296頁││ │52分 │某男(人頭):局號:0000000-0000000。 │ ││ │ │吳詺竑:語音查詢密碼? │ ││ │ │某男(人頭):8888。 │ │├──┼────┼──────────────────────────┼────┤│120 │94年05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裕崇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8日08時│ │第 338頁││ │46分 │陳裕崇:你先打客服,單子在你那邊。 │ ││ │ │施法菘:要申請人資料,你去打。 │ ││ ├────┼──────────────────────────┼────┤│ │94年05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王壬成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偵查卷九││ │28日08時│ │第 339頁││ │57分 │王壬成:施仔。成功路(中華電信)沒開。 │ ││ │ │施法菘:我載你去西門路再去新化,陳仔會在家裡等。 │ ││ ├────┼──────────────────────────┼────┤│ │94年05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裕崇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8日09時│ │第 339頁││ │51分 │施法菘:昨天3支好的,用遙的出來… │ ││ │ │陳裕崇:要辦遙轉,電話幾號? │ ││ │ │施法菘:我打訊息給你。 │ ││ ├────┼──────────────────────────┼────┤│ │94年05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裕崇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8日09時│ │第 339頁││ │55分 │短訊:00000000,7730,7723。 │ ││ ├────┼──────────────────────────┼────┤│ │94年05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裕崇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8日09時│ │第 339頁││ │55分 │施法菘:我念給你00000000、7730、7723、7834、7794, │ ││ │ │ 你可請3支或5支遙轉。 │ ││ │ │陳裕崇:你錢匯過來再打給我。 │ ││ ├────┼──────────────────────────┼────┤│ │94年05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裕崇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8日10時│ │第 339頁││ │17分 │施法菘:入了? │ ││ │ │陳裕崇:有的。 │ ││ ├────┼──────────────────────────┼────┤│ │94年05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裕崇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8日11時│ │第 339頁││ │04分 │陳裕崇:我剛在新化辦手機。 │ │├──┼────┼──────────────────────────┼────┤│121 │94年05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進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8日11時│ │第 339頁││ │04分 │陳進財:台中那個要賺錢,我加減賺。 │ │├──┼────┼──────────────────────────┼────┤│122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女(人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8日13時│ │第 297頁││ │34分 │某女(人頭):有日盛銀行。 │ ││ │ │吳詺竑:收四千。 │ ││ ├────┼──────────────────────────┼────┤│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女(人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8日13時│ │第 297頁││ │45分 │某女(人頭):0000000-0000000,語音3057,張小姐 │ ││ │ │ Z000000000 ,69年次。 │ ││ │ │吳詺竑:要影印身分證,約在斗南麥當勞。 │ │├──┼────┼──────────────────────────┼────┤│123 │94年05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裕崇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8日14時│ │第 339頁││ │13分 │施法菘:何時裝機? │ ││ │ │陳裕崇:31號。 │ │├──┼────┼──────────────────────────┼────┤│124 │94年05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王壬成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偵查卷九││ │28日16時│ │第 340頁││ │23分 │施法菘:電話有人打?報紙都沒人打? │ ││ │ │王壬成:沒有。 │ │├──┼────┼──────────────────────────┼────┤│125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8日16時│ │第 164頁││ │36分 │施法菘:今天去櫃台辦遙的,辦不出來,有指定了,現在 │ ││ │ │ 辦遙的會被監聽。 │ ││ │ │吳詺竑:我明天車子(指存簿)整理好拿給你。 │ │├──┼────┼──────────────────────────┼────┤│126 │94年05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王壬成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偵查卷九││ │28日19時│ │第 340頁││ │13分 │施法菘:你那邊有登報,有人打來? │ ││ │ │王壬成:沒有。 │ ││ │ │王壬成:......有人打來,我問你有缺錢? │ ││ │ │施法菘要王壬成算已經拿多少錢了。 │ │├──┼────┼──────────────────────────┼────┤│127 │94年05月│王壬辰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偵查卷九││ │28日21時│ │第 491頁││ │50分 │某男稱看到報紙打電話王壬辰 │ ││ │ │王壬辰問某男手機有沒有欠費 │ ││ │ │某男:沒有。 │ ││ │ │王壬辰:你要多少? │ ││ │ │某男:一萬。 │ ││ ├────┼──────────────────────────┼────┤│ │94年05月│王壬辰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偵查卷九││ │28日21時│ │第 491頁││ │52分 │某男稱19歲而已 │ ││ │ │王壬辰稱要辦手機問某男中華電現有無欠費。 │ ││ │ │某男:沒有。 │ │├──┼────┼──────────────────────────┼────┤│128 │94年05月│王壬辰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偵查卷九││ │29日14時│ │第 491頁││ │01分 │王壬辰問某男電話有無欠費, │ ││ │ │某男稱全部都死了,銀行也死了。 │ │├──┼────┼──────────────────────────┼────┤│129 │94年05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王壬成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偵查卷九││ │28日22時│ │第 340頁││ │20分 │王壬成:我有接到一位19歲的問可以辦?說明天需要一萬 │ ││ │ │ ,我問他中華電信有欠費?他說沒有。 │ ││ │ │施法菘:在哪?...... │ ││ │ │對帳.. 王壬成談去台中辦大眾門號,寬頻3支含車馬費共 │ ││ │ │ 拿約1萬。 │ │├──┼────┼──────────────────────────┼────┤│130 │94年05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董娘」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31日20時│ │第 264頁││ │53分 │綽號「董娘」:你帶來那2個吵架,小蔡在排解了。 │ ││ │ │吳詺竑:我要說的是後面要去的人。 │ ││ │ │綽號「董娘」:風董要4個,他會安排...... │ │├──┼────┼──────────────────────────┼────┤│131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1日11時│ │第 160頁││ │40分 │吳詺竑:陳進財的電話單繳一下。 │ ││ │ │施法菘:好的。 │ ││ │ │吳詺竑:005550的,但234550的倒了。 │ ││ │ │施法菘:幸好在櫃臺沒有過戶。...... │ │├──┼────┼──────────────────────────┼────┤│132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董娘」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1日12時│ │第 265頁││ │01分 │綽號「董娘」:阿昌要給你請4條02的12萬? │~ 266頁││ │ │吳詺竑:對的。 │ ││ │ │綽號「董娘」:匯到哪給你? │ ││ │ │吳詺竑:(林瑞麟) │ ││ │ │綽號「董娘」:他的先給你,你和我的改天再算,你之前給│ ││ │ │ 我一條08的,那條多少? │ │├──┼────┼──────────────────────────┼────┤│133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1日14時│ │第 161頁││ │05分 │吳詺竑:陳進財的不要繳了,都倒了。快用2線給我,改 │ ││ │ │ 電話了。 │ │├──┼────┼──────────────────────────┼────┤│134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1日15時│ │第 161頁││ │13分 │吳詺竑:我轉5萬過去了,0的今天用2支起來。 │ ││ │ │施法菘:好的,阿曼尼打來,我要去那個。 │ ││ │ │吳詺竑:有入? │ ││ │ │施法菘:對的。 │ │├──┼────┼──────────────────────────┼────┤│135 │94年06月│戴嘉萩0000000000→某男(人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1日15時│ │第 186頁││ │37分 │某男(人頭):賣郵局存簿。 │~ 187頁││ │ │吳詺竑:一本五千,你把局號、帳號報給我的會計。 │ ││ │ │戴嘉萩:你好,局號? │ ││ │ │某男(人頭):0000000。 │ ││ │ │戴嘉萩:帳號? │ ││ │ │某男(人頭):035181 │ ││ │ │戴嘉萩:密碼? │ ││ │ │某男(人頭):1314。 │ ││ │ │戴嘉萩:我們查一查再打給你。 │ ││ │ │某男(人頭):快一點。 │ │├──┼────┼──────────────────────────┼────┤│136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1日16時│ │第 172頁││ │32分 │吳詺竑:A3,6.1 │ ││ │ │施法菘:好。 │ │├──┼────┼──────────────────────────┼────┤│137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董娘」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1日16時│ │第 267頁││ │43分 │吳詺竑:人有接到? │ ││ │ │綽號「董娘」:是的。 │ ││ │ │吳詺竑:拿5百、1千給他們買日用品,要多借的話,交代 │ ││ │ │ 說不能作主,找我就好了。 │ │├──┼────┼──────────────────────────┼────┤│138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1日17時│ │第 172頁││ │01分 │吳詺竑:今天拖多少? │ ││ │ │施法菘:3次。 │ ││ │ │吳詺竑:2次6.1,一次多少? │ ││ │ │施法菘:9.2。 │ ││ ├────┼──────────────────────────┼────┤│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1日17時│ │第 172頁││ │09分 │(對帳) │ ││ │ │吳詺竑:今天總共21萬4,二個.,一個92,你的部分1萬7 │ ││ │ │ 百,其他的入我帳戶,20萬3千3。 │ │├──┼────┼──────────────────────────┼────┤│139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董娘」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1日19時│ │第 268頁││ │35分 │吳詺竑:... 那是我朋友叫過來給我的,說以前有做過, │ ││ │ │ 你瞭解看看他們學到哪? │ ││ │ │綽號「董娘」:好,我會去看看 │ ││ ├────┼──────────────────────────┼────┤│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董娘」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1日19時│ │第 268頁││ │37分 │吳詺竑:魏銘賢他明天會過去學...... │ │├──┼────┼──────────────────────────┼────┤│140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2日11時│ │第 173頁││ │52分 │施法菘:他說30個客人。 │~ 174頁││ │ │吳詺竑:哪一台? │ ││ │ │施法菘:蕭麗琴A1。 │ ││ │ │吳詺竑:你先用卡片領10萬,再到現場領20。 │ ││ │ │施法菘:好。 │ ││ ├────┼──────────────────────────┼────┤│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2日11時│ │第 174頁││ │56分 │吳詺竑:你早上有試車? │ ││ │ │施法菘:有的。 │ ││ │ │吳詺竑:卡片沒問題? │ ││ │ │施法菘:是的。 │ ││ │ │吳詺竑:直接去領20萬。再用卡片領10萬。 │ ││ ├────┼──────────────────────────┼────┤│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2日12時│ │第 174頁││ │23分 │吳詺竑:你處理好了? │ ││ │ │施法菘:提款機有領1萬。 │ ││ │ │吳詺竑:在去裡面領20。 │ ││ │ │(施法菘在電話外叫「辰仔」。) │ ││ ├────┼──────────────────────────┼────┤│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2日12時│ │第 174頁││ │49分 │吳詺竑:還沒好? │ ││ │ │(施法菘電話外有人叫「好了」) │ ││ │ │施法菘:好了,36。 │ ││ │ │吳詺竑:30的剩多少? │ ││ │ │施法菘:剩4。 │ ││ │ │吳詺竑:用卡片拖一拖。 │ │├──┼────┼──────────────────────────┼────┤│141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2日12時│ │第 269頁││ │53分 │吳詺竑:待會「匯水」的都報過來。 │ ││ │ │綽號「阿曼尼」:我會傳給你。 │ ││ │ │吳詺竑:那邊外面拖多少? │ ││ │ │綽號「阿曼尼」:拖30的好了。 │ ││ │ │吳詺竑:好了,剩4萬,在卡片抽就好了,總共40? │ ││ │ │綽號「阿曼尼」:我只知道30... │ │├──┼────┼──────────────────────────┼────┤│142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2日13時│ │第 174頁││ │43分 │吳詺竑:今天40扣掉你的部分,你要用38萬進去。中國信 │ ││ │ │ 託,鳥松分行「蘇揚烈」000000000000,你匯36 │ ││ │ │ 萬,2萬匯我的帳號你抄號碼,000000000000000。│ │├──┼────┼──────────────────────────┼────┤│143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董娘」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2日15時│ │第 270頁││ │53分 │吳詺竑:董娘,阿文今天要過去「小蔡」那邊的,他說飛 │ ││ │ │ 機趕不上,改明天。 │ ││ │ │綽號「董娘」:你打給鄭董,他的事我不管0000000000。 │ │├──┼────┼──────────────────────────┼────┤│144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2日23時│ │第 162頁││ │55分 │(對帳) │ ││ │ │吳詺竑:之前11萬3,後來轉5萬共16萬3,7支北市的,1萬 │ ││ │ │ 5*7=10萬5......16萬-10萬5=5萬8,再補2支 │ ││ │ │ 080的...... │ │├──┼────┼──────────────────────────┼────┤│145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阿曼尼」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2時│ │第 272頁││ │59分 │吳詺竑:3點半前會入? │ ││ │ │綽號「阿曼尼」:我問看看。 │ ││ │ │吳詺竑:入50? │ ││ │ │綽號「阿曼尼」:不是入72? │ ││ │ │吳詺竑;剩下的留過夜? │ ││ │ │綽號「阿曼尼」:是的。 │ │├──┼────┼──────────────────────────┼────┤│146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3時│ │第 176頁││ │01分 │吳詺竑:你A1,A4的存簿去刷一下。 │ ││ │ │施法菘:好。 │ ││ │ │吳詺竑:你試A4有沒有約定A1? │ ││ │ │施法菘:好。 │ │├──┼────┼──────────────────────────┼────┤│147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蔡佳澍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3日16時│ │第 198頁││ │47分 │吳詺竑:另外那本卡片可以用? │ ││ │ │蔡佳澍:我要去試。…我這邊有30、40本,沒問題才給你。│ │├──┼────┼──────────────────────────┼────┤│148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王壬成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偵查卷九││ │04日15時│ │第 343頁││ │26分 │王壬成:我是(成仔),我今天沒辦法過去。明天幾點? │ ││ │ │施法菘:一樣8點。 │ ││ ├────┼──────────────────────────┼────┤│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王壬成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偵查卷九││ │05日17時│ │第 343頁││ │13分 │施法菘:明早好了,今天不去了,你明早7點半聯絡陳仔 │ ││ │ │ ,很重要。 │ ││ ├────┼──────────────────────────┼────┤│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裕崇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6日00時│ │第 391頁││ │03分 │施法菘:郵局的。 │ ││ │ │陳裕崇:要試那個,不用那麼早。 │ ││ │ │施法菘:一定要8點,要先試可以。 │ ││ ├────┼──────────────────────────┼────┤│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裕崇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6日08時│ │第 391頁││ │11分 │施法菘:不可以用自己的錢轉入,要用存入,再用存簿領 │ ││ │ │ 出來。辰仔有上去台中? │ ││ │ │陳裕崇:辰仔沒跟我聯絡,不知道。...... │ ││ │ │施法菘:我先用 3千到你的中國信託,你在提款機領出來 │ ││ │ │ ,拿到郵局寄,再等一下領出來。存入再臨櫃領 │ ││ │ │ ,9點之前要好。 │ ││ ├────┼──────────────────────────┼────┤│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裕崇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6日08時│ │第 391頁││ │22分 │施法菘:我用進去了。 │ ││ │ │陳裕崇:我用提款機領,再到郵局存進去,再領出來。 │ │├──┼────┼──────────────────────────┼────┤│149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裕崇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6日08時│ │第 344頁││ │41分 │施法菘:我載你到新化過戶。 │ ││ │ │陳裕崇:好的。 │ ││ ├────┼──────────────────────────┼────┤│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王壬成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偵查卷九││ │06日10時│ │第 345頁││ │10分 │王壬成:打不通。 │ ││ │ │施法菘:你打中華電信說你的地址,今天要裝寬頻,怎麼 │ ││ │ │ 還沒來,如果問你電話,你說不知道,問你姓名,│ ││ │ │ 你說黃家豪。 │ ││ ├────┼──────────────────────────┼────┤│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王壬成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偵查卷九││ │06日10時│ │第 345頁││ │14分 │王任辰:他說要報電話號碼,沒辦法查,我等等看。 │ ││ ├────┼──────────────────────────┼────┤│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裕崇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6日15時│ │第 345頁││ │41分 │陳裕崇:要辦我的電話移給別人? │ ││ │ │施法菘:對的。 │ ││ │ │陳裕崇:到哪? │ ││ │ │施法菘:剛才那邊,電話中不要說...... 約在文化中心見 │ ││ │ │ 面。 │ ││ │ │(經查 DGC-495 號輕機車在現場) │ ││ ├────┼──────────────────────────┼────┤│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王壬成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偵查卷九││ │06日18時│ │第 346頁││ │23分 │王壬成:施仔,電話裝好了。 │ ││ │ │施法菘:慢點回來,你再找一間不同號的。 │ ││ │ │王壬成:錢? │ ││ │ │施法菘:多少就跳過去,你先找。 │ ││ ├────┼──────────────────────────┼────┤│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王壬成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偵查卷九││ │06日19時│ │第 347頁││ │01分 │王壬成:我辰仔,你要寄4千5 。 │ ││ │ │施法菘:越租越好……壓4千的。 │ ││ │ │王壬成:你寄過來。 │ ││ │ │(研析租屋申請電話) │ │├──┼────┼──────────────────────────┼────┤│150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某男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6日20時│ │第 277頁││ │52分 │吳詺竑:要報車給你。 │ ││ │ │某男:試了再報。 │ ││ │ │吳詺竑:早上一定會試,先報給你,第一銀行新西分行「 │ ││ │ │ 駱淑蘭」。 │ │├──┼────┼──────────────────────────┼────┤│151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7日15時│ │第 180頁││ │17分 │吳詺竑:A1今天有試? │ ││ │ │施法菘:我全部都有試。 │ ││ │ │吳詺竑:我給你那台車有試?存簿密碼對? │ ││ │ │施法菘:那個沒有。 │ ││ │ │吳詺竑:要試那個,你有空去試,A1沒問題?我待會有一 │ ││ │ │ 條27萬的,你傳立帳郵局,戶名給我。 │ ││ ├────┼──────────────────────────┼────┤│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7日20時│ │第 166頁││ │08分 │施法菘:報資料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167頁││ │ │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裝機地址 │ ││ │ │ 台南市○區○○路3段13號之1,19F,遙的打 │ ││ │ │ 0000000,密碼:9699,台中 00-00000000、 │ ││ │ │ 00000000,遙的 00000000,密碼一樣,裝機地址 │ ││ │ │ 台中市○區○○路 2 段 149 巷 10 號,蔡新助,│ ││ │ │ 45.2.25,000000000,佳里鎮○○街40巷10號。 │ │├──┼────┼──────────────────────────┼────┤│152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綽號「旺仔」000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7日20時│ │第 279頁││ │29分 │吳詺竑:我報給你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遙的 │ ││ │ │ 000000000,密碼9699,裝機地:台中市中區三民 │ ││ │ │ 路 2 段 149 巷 10 號,「蔡新助」 45.2.25, │ ││ │ │ Z000000000,戶籍:南縣佳里鎮○○街40巷10號。│ │├──┼────┼──────────────────────────┼────┤│153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施法菘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8日15時│ │第 167頁││ │52分 │吳詺竑:另外2支的資料? │~ 168頁││ │ │施法菘: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裝機地址台南市○區○○路3段13號之1、19F還沒 │ ││ │ │ 過戶完成。 │ ││ │ │吳詺竑:先報。 │ ││ │ │施法菘:黃家豪,67.9.21,Z000000000,白河鎮。 │ │├──┼────┼──────────────────────────┼────┤│154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進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8日16時│ │第 552頁││ │32分 │陳進財有一本青的要賣問A要不要幫他處理...... │ ││ │ │施法菘:我問一下,你有問過? │ ││ │ │陳進財:外面有刊登一萬的,是裝笑的,你處理一下。 │ ││ │ │施法菘:多久給你消息? │ ││ │ │陳進財:晚上。 │ │├──┼────┼──────────────────────────┼────┤│155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號→蔡佳澍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09日17時│ │第 201頁││ │17分 │吳詺竑:你幾點進來?今天要現金...... │ ││ │ │蔡佳澍:我要2青1紅。 │ ││ │ │吳詺竑:5萬4加天7千。...... │ ││ │ │蔡佳澍:有聯(邦)? │ ││ │ │吳詺竑:要3萬。 │ │├──┼────┼──────────────────────────┼────┤│156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000號→黃大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2日15時│ │第 196頁││ │34分 │吳詺竑:你那邊囤積幾本? │ ││ │ │黃大維:紅的5,青的7。 │ ││ │ │吳詺竑:青的收起來。 │ ││ │ │黃大維:電話一直來,都有的。 │ ││ │ │吳詺竑:比較好用的你都收,外面、3千收,不然就給別人 │ ││ │ │ 價格,這主是很大,但是很屎尿...... │ ││ │ │黃大維:是說我們寄錯的那個? │ │├──┼────┼──────────────────────────┼────┤│157 │94年06月│陳裕崇0000000000號→包大偉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2日17時│ │第 475頁││ │12分 │陳裕崇:包仔,他說那邊還沒跳過來。 │~ 476頁││ │ │包大偉:電話不是通了? │ ││ │ │陳裕崇:是通了,但是他要報去客人那邊,讓客人匯錢進 │ ││ │ │ 來。這二天會匯進來。 │ ││ │ │包大偉:那要等到星期一?不要拖半個月,一個月沒拿到 │ ││ │ │ 錢,我就退掉了。 │ ││ │ │陳裕崇:不會。 │ ││ │ │包大偉:退掉保證金就沒了。要叫人辦,催很趕,要收錢 │ ││ │ │ 慢慢來,我不喜歡做生意這樣。...... │ │├──┼────┼──────────────────────────┼────┤│158 │94年06月│綽號「旺仔」0000000000000號→黃大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2日21時│ │第 196頁││ │45分 │綽號「旺仔」:志中? │ ││ │ │黃大維:我不是,你是旺仔?我叫他打給你。 │ │├──┼────┼──────────────────────────┼────┤│159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000號→黃大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3日13時│ │第 196頁││ │26分 │吳詺竑:紅的你有幾本? │ ││ │ │黃大維:五台,有四人。 │ ││ │ │吳詺竑:2台同一人,有哪家? │ ││ │ │黃大維:合庫、第一。 │ ││ │ │吳詺竑:你寄到台中朝馬聯興站,國碩科技,寄件人:志中│ │├──┼────┼──────────────────────────┼────┤│160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進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3日20時│ │第 554頁││ │41分 │施法菘:這邊有2個要處理。 │ ││ │ │陳進財:沒印章不行? │ ││ │ │施法菘:跑現場一定要印章。 │ ││ │ │陳進財:好的,我硬催,他先拿錢了,他沒那個,我會兇。│ ││ │ │施法菘:你叫他去改印鑑...... │ │├──┼────┼──────────────────────────┼────┤│161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000號→黃大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3日20時│ │第 197頁││ │56分 │黃大維:車子如何? │ ││ │ │吳詺竑:幾台? │ ││ │ │黃大維:紅的四台,青的一台。 │ ││ │ │吳詺竑:紅的收「中國」、「聯邦」...... │ ││ ├────┼──────────────────────────┼────┤│ │94年06月│吳詺竑0000000000000號→黃大維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3日21時│ │第 197頁││ │00分 │吳詺竑:你今天用的2台都有問題,倒了。 │ ││ │ │黃大維:叫他寄回來。 │ │├──┼────┼──────────────────────────┼────┤│162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進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6日21時│ │第 553頁││ │49分 │短訊:戶名張文山,局0000000帳 0000000,六甲郵局; │ ││ │ │ 戶名黃新傑,局0000000帳 04...... │ ││ ├────┼──────────────────────────┼────┤│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進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7日11時│ │第 553頁││ │02分 │陳進財:有收到? │ ││ │ │施法菘:昨天收到了。...... │ ││ │ │施法菘:印章部分? │ ││ │ │陳進財:我想辦法去拿。 │ ││ ├────┼──────────────────────────┼────┤│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進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19日22時│ │第 554頁││ │23分 │施法菘:印章拿到了? │ ││ │ │陳進財:還沒......。 │ ││ │ │施法菘:卡片你有試? │ ││ │ │陳進財:沒問題......。 │ ││ ├────┼──────────────────────────┼────┤│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進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0日14時│ │第 555頁││ │40分 │施法菘:人家問語音密碼改過? │ ││ │ │陳進財:改556688...... │ ││ │ │施法菘:他說沒「材頭」(指印章)...... │ ││ ├────┼──────────────────────────┼────┤│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進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1日10時│ │第 555頁││ │20分 │施法菘:張仔(張文山)沒問題? │ ││ │ │陳進財:那個沒問題,印章還沒拿來。 │ ││ │ │施法菘:今天可以拿? │ ││ │ │陳進財:今天沒辦法。 │ ││ ├────┼──────────────────────────┼────┤│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進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1日14時│ │第 556頁││ │31分 │陳進財:確定有10元(萬) │ ││ │ │施法菘:是的…… │ ││ │ │陳進財:先領6萬,再領4萬。 │ ││ ├────┼──────────────────────────┼────┤│ │94年06月│施法菘0000000000號→陳進財0000000000號 │偵查卷九││ │21日16時│ │第 556頁││ │36分 │施法菘:你那張卡去查餘額。 │ ││ │ │陳進財: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