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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9 年上訴字第 6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9號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95、241、522、680、68

1、682、805、1336、1475號、98年度偵字第6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乙○○犯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號至36號所示偽造之印章(偽造印章部分共3枚)、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劉添福、黃劉金鳳、周楊秀花、翁郭春、鄭合、王廖葉、陳李守、張陳金英、湯林藝、林木己、李清海、蔡埤龍、蔡金德、楊王金枝、李登旺、蔡程來春、蘇張錢、張水木、林番旺、吳朝琴、陳素娥、黃林香、楊蒼淮、黃庚妹、沈伍、吳侯金鏡、蔡有福、張盧彩鸞、許欽、許江趙、張朝欽、丁林柿、林丁米、柯林群、陳羅涼、陳黃折等36人(下稱劉添福等36人,均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結)並不符合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殘廢給付之規定,亦未經安泰眼科診所(下稱安泰眼科)甲○○醫師診斷為雙眼殘廢,猶以抽取領得殘廢給付2至3成佣金為條件,遊說劉添福等36人委託其代向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申辦農保殘廢給付,而與渠等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下同)95、96年間,由乙○○陪同劉添福等36人分別至安泰眼科就診後,再由劉添福等36人提供身分基本資料、參加農保證明及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予乙○○,復由乙○○於「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內為劉添福等36人均有眼部殘廢之不實填載,且偽簽「甲○○」之署押,並以其於不詳時地委由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所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甲○○」、「醫師甲○○」、「安泰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等3枚印章,分別接續蓋用於前揭診斷證明書內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印文,而偽造劉添福等36人眼部殘廢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各1份,再於附表所示之行使日期持以向勞保局申辦農保殘廢給付而行使之,不僅致甲○○陷於遭受司法機關追訴之危險,亦影響安泰眼科核發診斷書管理及勞保局對農保殘廢給付申請管理之正確性,自足生損害於甲○○、安泰眼科及勞保局。勞保局受理申請後,除楊蒼淮於未核給前因己意中止而撤回申請,林丁米因未提供複檢診斷書而未核給,即因誤信劉添福等34人(除楊蒼淮、林丁米2人因已著手於詐欺犯罪之實行而不遂未撥付外)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而於附表所示之核付日期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分別撥付於劉添福等34人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共計向勞保局詐取之金額為九十一萬五千五百八十元,渠等得款後再分別依約給付乙○○如附表所示之佣金。嗣於96年08月15日,乙○○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至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向警員坦承上開犯行而自首接受裁判。

二、案經乙○○自首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認為適宜,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則有關本件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先此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勞保局代理人許嘉慶、證人即共同被告劉添福、黃劉金鳳、周楊秀花、翁郭春、鄭合、王廖葉、陳李守、張陳金英、李登旺、湯林藝、林木己、李清海、蔡埤龍、蔡金德、楊王金枝、蔡程來春、蘇張錢、張水木、林番旺、吳朝琴、陳素娥、黃林香、楊蒼淮、黃庚妹、沈伍、吳侯金鏡、蔡有福、張盧彩鸞、許欽、許江趙、張朝欽、丁林柿、林丁米、柯林群、陳羅涼、陳黃折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所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共同被告劉添福等36人之身分基本資料、參加農保證明、「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及「農保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勞保局提出之嘉義安泰眼科診所甲○○醫師殘廢診斷書遭偽造明細(見劉添福警卷第60頁至第63頁)、楊蒼淮自願放棄申請書(見楊蒼淮警卷第60頁)、安泰眼科96年8月20日嘉泰第960820號函影本附卷可稽(見蔡埤龍警卷第54頁),堪認被告乙○○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又被告乙○○上開所為,不僅致甲○○陷於遭受司法機關追訴之危險,亦影響安泰眼科核發診斷書管理及勞保局對農保殘廢給付申請管理之正確性,自足生損害於甲○○、安泰眼科及勞保局無誤。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乙○○於附表編號23、3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餘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甲○○」、「醫師甲○○」、「安泰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等3枚印章後,復偽造前揭印章之印文及「甲○○」署押之犯行,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上開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乙○○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犯行,分別與偽造文書名義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乙○○於附表編號24黃庚妹部分已由被告乙○○提出申請,勞保亦誤信黃庚妹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而於附表編號24所示之核付日期將附表所示之款項74,800元撥付於黃庚妹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雖乙○○未抽取佣金,但該佣金15,000元係由另外有共同犯意之不詳成年人拿取,是被告乙○○就附表編號24黃庚妹詐欺既遂部分與拿取佣金之不詳成年人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乙○○於附表各該次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既遂(附附編號23號、33號未遂外,其餘均既遂)、詐欺取財未遂罪(即附表編號23號、33號),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起訴書附表所載之印文、署押數目或有計算錯誤之處,或未敘及被告等在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第3頁上偽造之「醫師甲○○」印文(本件警、偵卷宗所附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僅有02頁,然實際上該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尚有第3頁,見原審卷第157頁至第159頁、第224頁至第29 3頁),惟該未敘及部分與已敘及之偽造印文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見原審卷第348頁),並均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再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至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向警員坦承上開犯行,嗣並接受裁判,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各減輕其刑。

四、原審予以論罪科刑,並對被告乙○○就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以附表偽造方式欄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等情,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乙○○於附表編號24黃庚妹部分已提出申請,勞保局亦誤信黃庚妹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而於附表編號24所示之核付日期將附表所示之款項74,800元撥付於黃庚妹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雖乙○○未抽取佣金,但該佣金15,000元係由另外有共同犯意之不詳成年人拿取,是被告乙○○就附表編號24黃庚妹詐欺既遂部分與拿取佣金之不詳成年人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則此部分被告乙○○仍屬詐欺既遂,惟原審卻認被告乙○○於此部分不構成詐欺罪,即有未洽。(二)又附表編號02部分,被告乙○○抽取佣金35,000元,又附表編號13部分,被告乙○○抽取佣金18,700元,業據被告乙○○於本院上訴審坦承在卷,惟原審就此部分於附表卻載未支付,亦有未洽。(三)又附表編號34部分,被告乙○○抽取佣金為15,000元,亦據被告乙○○於本院上訴審供承在卷,惟原審就此部分卻載抽取佣金為23,000元,亦有未洽。(四)又附表編號36部分,被告乙○○抽取佣金15,000元,惟原審就此部分卻載抽取佣金不詳,亦有未洽。(五)又被告乙○○於附表編號24黃庚妹部分犯罪時間為96年5月2日,不符96年罪犯減刑條件,惟原審仍就此部分減刑,亦有未洽。(六)又被告乙○○.偽造「甲○○」、「醫師甲○○」、「安泰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印章各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沒收,惟原審未於附表各編號項下載明,亦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云云,雖不足採,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因無力負擔所借貸之重利(見原審卷第72頁至第75頁、第81頁至第84頁),即為貪圖私利,冒安泰眼科甲○○名義偽造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之方式,詐領農保殘廢給付,侵蝕農民健康保險根基,詐領鉅額之保險金,對被害人甲○○、安泰眼科及勞保局造成莫大之損害,惟被告自動供出犯行之犯後態度尚可,各該共同被告應繳回之犯罪所得均已繳回行政院勞工保險局,或現仍執行定期扣款中,有行政院勞工保險局99年4月19日保受給字第09960082940號函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78頁至第180頁)及被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1子1女、目前擔任清潔工、經濟狀況不好、檢察官量刑之建議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被告上開犯行(除附表編號24號犯罪時間係96年5月2日不得減刑外)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按:

附表編號23之行使日期應係95年9月11日,起訴書誤載為96年9月11日,見楊蒼淮警卷第10頁),復無該條例所規定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除附表編號24外,其餘各應依法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固經修正公布,於99年1月1日施行,然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條件及折算標準並無變更,僅屬純文字修正,非屬法律有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另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嗣98年6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自該號解釋公布之日起,數罪併罰之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其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時,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宣告易科罰金(至98年12月30日公布、99年1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依該規定數罪併罰之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其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者,得易科罰金,顯係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之明文化,不涉及刑罰之輕重、構成要件之變更,並無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可言)。經比較結果,現行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縱已逾有期徒刑6月,亦應適用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七、至偽造之私文書如已行使,即為他人所有,非屬被告所有,不得諭知沒收,僅其中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諭知沒收。而本件被告偽造之附表所示診斷書,既已向勞保局行使,非屬被告所有,爰不就該等私文書諭知沒收,僅附表所示診斷書上之偽造印文、署押,及雖未扣案然均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之偽造「甲○○」、「醫師甲○○」、「安泰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印章各1枚(共3枚),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陳顯榮法 官 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嘉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編│偽造│應沒收之物:即在農民│行使日期│核付日期│詐領金額│ 罪 刑 ││號│文書│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上│ │ │(被告分│ ││ │名義│偽造如下: │ │ │得金額)│ ││ │人 │1. 印文 │ │ │ │ ││ │ │2.署押 │ │ │ │ ││ │ │3.偽造「甲○○」、「│ │ │ │ ││ │ │ 醫師甲○○」、「安│ │ │ │ ││ │ │ 泰眼科診所診斷書用│ │ │ │ ││ │ │ 印」印章各1枚(共3 │ │ │ │ ││ │ │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劉添│1.「醫師甲○○」35枚│95.8.23 │95.8.29 │149,600 │乙○○共同犯行使││ │福 │ 、「甲○○」3枚、 │ │ │(未支付│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1偽造造 ││ │ │ │ │ │ │之印章、印文、署││ │ │ │ │ │ │押均沒收。 ││ │ │ │ │ │ │ │├─┼──┼──────────┼────┼────┼────┼────────┤│2 │黃劉│1.「醫師甲○○」31枚│96.1.29 │96.2.5 │149,600 │乙○○共同犯行使││ │金鳳│ 、「甲○○」4枚、 │ │ │【35,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2偽造之 ││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3 │周楊│1.「醫師甲○○」34枚│96.3.16 │96.3.26 │149,600 │乙○○共同犯行使││ │秀花│ 、「甲○○」2枚、 │ │ │(45,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3偽造之 ││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4 │翁郭│1.「醫師甲○○」32枚│96.3.22 │96.3.29 │149,600 │乙○○共同犯行使││ │春 │ 、「甲○○」3枚、 │ │ │(45,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4偽造之 ││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5 │鄭合│1.「醫師甲○○」33枚│95.10.12│95.10.20│149,600 │乙○○共同犯行使││ │ │ 、「甲○○」3枚、 │ │ │(49,6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5偽造之 ││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6 │王廖│1.「醫師甲○○」34枚│95.8.30 │95.9.6 │149,600 │乙○○共同犯行使││ │葉 │ 、「甲○○」2枚、 │ │ │(35,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6偽造之 ││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7 │陳李│1.「醫師甲○○」32枚│95.12.18│95.12.25│74,800 │乙○○共同犯行使││ │守 │ 、「甲○○」3枚、 │ │ │(22,44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7偽造之 ││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8 │張陳│1.「醫師甲○○」34枚│95.11.30│95.12.11│149,600 │乙○○共同犯行使││ │金英│ 、「甲○○」3枚、 │ │ │(37,4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8偽造之 ││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9 │湯林│1.「醫師甲○○」32枚│95.12.11│95.12.19│149,600 │乙○○共同犯行使││ │藝 │ 、「甲○○」3枚、 │ │ │(29,92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9偽造之 ││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10│林木│1.「醫師甲○○」30枚│95.8.18 │95.8.22 │149,600 │乙○○共同犯行使││ │己 │ 、「甲○○」1枚、 │ │ │(15,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10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11│李清│1.「醫師甲○○」31枚│96.2.1 │96.2.8 │149,600 │乙○○共同犯行使││ │海 │ 、「甲○○」3枚、 │ │ │(30,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11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12│蔡埤│1.「醫師甲○○」29枚│95.9.14 │95.9.21 │74,800 │乙○○共同犯行使││ │龍 │ 、「甲○○」3枚、 │ │ │(14,96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12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13│蔡金│1.「醫師甲○○」32枚│95.9.18 │95.9.22 │74,800 │乙○○共同犯行使││ │德 │ 、「甲○○」3枚、 │ │ │【18,7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13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14│楊王│1.「醫師甲○○」32枚│95.12.4 │95.12.11│34,000 │乙○○共同犯行使││ │金枝│ 、「甲○○」3枚、 │ │ │(10,2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14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15│李登│1.「醫師甲○○」32枚│96.2.5 │96.2.13 │217,600 │乙○○共同犯行使││ │旺 │ 、「甲○○」3枚、 │ │ │(63,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15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16│蔡程│1.「醫師甲○○」31枚│95.9.4 │95.9.13 │149,600 │乙○○共同犯行使││ │來春│ 、「甲○○」3枚、 │ │ │(15,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16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17│蘇張│1.「醫師甲○○」29枚│95.9.15 │95.9.22 │74,800 │乙○○共同犯行使││ │錢 │ 、「甲○○」3枚、 │ │ │(18,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17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18│張水│1.「醫師甲○○」33枚│95.10.16│95.10.25│74,800 │乙○○共同犯行使││ │木 │ 、「甲○○」3枚、 │ │ │(14,96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18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19│林番│1.「醫師甲○○」33枚│96.3.12 │96.3.19 │149,600 │乙○○共同犯行使││ │旺 │ 、「甲○○」3枚、 │ │ │(37,4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19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20│吳朝│1.「醫師甲○○」34枚│95.11.9 │95.11.17│74,800 │乙○○共同犯行使││ │琴 │ 、「甲○○」3枚、 │ │ │(18,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20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21│陳素│1.「醫師甲○○」31枚│95.11.16│95.11.23│149,600 │乙○○共同犯行使││ │娥 │ 、「安泰眼科診所診│ │ │(40,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斷書用印」1枚 │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2.「甲○○」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3.偽造「甲○○」、「│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醫師甲○○」、「安泰│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印章各1枚,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21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22│黃林│1.「醫師甲○○」32枚│95.12.18│95.12.26│149,600 │乙○○共同犯行使││ │香 │ 、「甲○○」3枚、 │ │ │(45,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22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23│楊蒼│1.「醫師甲○○」32枚│95.9.11 │ │撤回申請│乙○○共同犯行使││ │淮 │ 、「甲○○」3枚、 │ │ │(未支付│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如易科罰金,││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印章各1枚, │ │ │ │算壹日。附表編號││ │ │ │ │ │ │23偽造之印章、印││ │ │ │ │ │ │文、署押均沒收。││ │ │ │ │ │ │ │├─┼──┼──────────┼────┼────┼────┼────────┤│24│黃庚│1.「醫師甲○○」33枚│95.10.16│96.5.2 │74,800 │乙○○共同犯行使││ │妹 │ 、「甲○○」3枚、 │ │(複檢時│【有申請│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假裝有眼│,但佣金│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書用印」1枚 │ │疾而通過│15,000元│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由有共同│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犯意之另│。附表編號24偽造││ │ │醫師甲○○」、「安泰│ │ │一名不詳│之印章、印文、署││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姓名之成│押均沒收。 ││ │ │印章各1枚, │ │ │年人拿取│ ││ │ │ │ │ │】 │ ││ │ │ │ │ │ │ ││ │ │ │ │ │ │ │├─┼──┼──────────┼────┼────┼────┼────────┤│25│沈伍│1.「醫師甲○○」31枚│95.9.28 │95.10.5 │74,800 │乙○○共同犯行使││ │ │ 、「甲○○」3枚、 │ │ │(18,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25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26│吳侯│1.「醫師甲○○」31枚│95.10.3 │95.10.12│74,800 │乙○○共同犯行使││ │金鏡│ 、「甲○○」3枚、 │ │ │(18,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26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27│蔡有│1.「醫師甲○○」29枚│95.12.4 │95.12.12│149,600 │乙○○共同犯行使││ │福 │ 、「甲○○」2枚、 │ │ │(15,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27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28│張盧│1.「醫師甲○○」34枚│96.2.2 │96.2.9 │149,600 │乙○○共同犯行使││ │彩鸞│ 、「甲○○」3枚、 │ │ │(45,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28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29│許欽│1.「醫師甲○○」33枚│96.2.8 │96.2.15 │149,600 │乙○○共同犯行使││ │ │ 、「甲○○」3枚、 │ │ │(未支付│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因係被│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告之伯父│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29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30│許江│1.「醫師甲○○」33枚│96.2.8 │96.2.26 │217,600 │乙○○共同犯行使││ │趙 │ 、「甲○○」3枚、 │ │ │(60,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30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31│張朝│1.「醫師甲○○」32枚│96.1.3 │96.1.12 │217,600 │乙○○共同犯行使││ │欽 │ 、「甲○○」3枚、 │ │ │(60,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31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32│丁林│1.「醫師甲○○」32枚│95.10.12│95.10.18│149,600 │乙○○共同犯行使││ │柿 │ 、「甲○○」3枚、 │ │ │(30,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32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33│林丁│1.「醫師甲○○」32枚│96.4.10 │ │未複檢 │乙○○共同犯行使││ │米 │ 、「甲○○」3枚、 │ │ │(未支付│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如易科罰金,││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印章各1枚, │ │ │ │算壹日。附表編號││ │ │ │ │ │ │33偽造之印章、印││ │ │ │ │ │ │文、署押均沒收。││ │ │ │ │ │ │ ││ │ │ │ │ │ │ │├─┼──┼──────────┼────┼────┼────┼────────┤│34│柯林│1.「醫師甲○○」32枚│96.1.2 │96.1.17 │95,200 │乙○○共同犯行使││ │群 │ 、「甲○○」3枚、 │ │ │【15,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34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35│陳羅│1.「醫師甲○○」32枚│95.8.15 │95.8.24 │149,600 │乙○○共同犯行使││ │涼 │ 、「甲○○」5枚、 │ │ │(未支付│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因被告│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憫其經濟│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困難)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35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36│陳黃│1.「醫師甲○○」35枚│95.11.24│95.12.4 │74,800 │乙○○共同犯行使││ │折 │ 、「甲○○」3枚、 │ │ │【15,000│偽造私文書罪,處││ │ │ 「安泰眼科診所診斷│ │ │】 │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書用印」1枚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2.「甲○○」1枚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3.偽造「甲○○」、「│ │ │ │,減為有期徒刑貳││ │ │醫師甲○○」、「安泰│ │ │ │月又拾伍日,如易││ │ │眼科診所診斷書用印」│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印章各1枚,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附表編號36偽造之││ │ │ │ │ │ │印章、印文、署押││ │ │ │ │ │ │均沒收。 ││ │ │ │ │ │ │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