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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9 年交附民上字第 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林宴妃被上訴人 陳育民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78號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誤繕為裁定),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方面:㈠聲明:

⑴原判決廢棄。

⑵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4萬2千元。

㈡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方面:㈠聲明:

上訴駁回。

㈡陳述:

就本件車禍之發生,否認有過失傷害之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原審99年度易字第768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上訴本院後,亦經本院以99年度交上易字第489號認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上訴在案,從而原審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核並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吳森豐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子起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