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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9 年聲字第 1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重傷未遂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10日以法矯字第0999007268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中法 官 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姿秀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