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0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七號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經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九六一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二四號上訴駁回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訴字第四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三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該員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開始執行強制工作,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經執行機關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該員有關事證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制工作之繼續執行,但不免其刑之執行云云。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陳顯榮法 官 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嘉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