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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9 年聲字第 3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強制猥褻等案件,聲請停止保安處分之執行(99年度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甲○○前犯強制猥褻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治癒時為止,但最長不得逾3年,嗣受處分人上訴,先後經本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受處分人於民國96年8月17日開始接受強制治療處分,迄今已執行2年餘,茲查受處分人經執行監獄之診療輔導評估小組於99年4月26日決議通過,無須再繼續治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受處分人林延魁經臺灣臺中監獄性犯罪家庭暴力罪收容人輔導評估會議通過無須再繼續治療,有該監獄99年4月26日99年第4次輔導評估會議紀錄影本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陳顯榮法 官 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宬樂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