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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9 年聲字第 4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六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附表編號六所處併科罰金新台幣6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 日部分,應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前段規定,併執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10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勝雄法 官 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蘭櫻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6-04